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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實施與司法改革:配套、信任與多元文化挑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3-2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秘書長報告,聚焦於「家事事件法」的配套措施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籌設規劃。會議中,立法委員們就法案預定於 6 月 1 日上路的時間壓力、家事調查官職稱爭議、司法官專業培訓不足、家事服務中心資源整合、以及如何提升民眾對司法信任等核心議題提出質詢。司法院秘書長對各項質疑進行回應,並承諾將持續檢討與改進。會議最終要求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並將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三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率同相關業務主管列席說明即將實施之「家事事件法」配套措施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整體籌設規劃內容,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家事事件法」的實施準備,包括相關法律修正、子法制定、專業人員培訓、家事服務中心規劃、以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籌設進度。
  • 會議也廣泛觸及民眾對司法信任度低落、法官評鑑機制成效、司法官待遇與考績、以及如何確保司法公正性與專業性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家事事件法」及配套措施能否如期於 6 月 1 日上路:多位立法委員質疑司法院能否在短時間內完成 4 項法案、34 項子法、人員訓練及宣導等複雜工作,認為過於倉促恐影響品質。
  • 家事服務中心設置與經費人力問題:立法委員質疑司法院將家事服務中心責任交由地方政府,恐因經費與人力不足導致服務虛應故事,建議應納入司法院職權並提供全方位服務。
  • 法官評鑑機制成效與司法不公:立法委員引用民調指出民眾對司法信任度低落,並舉例法官不當行為,質疑法官法實施後評鑑案件過少,且個案評鑑門檻過高,恐難挽回民眾信任。
  • 家事調查官職稱與專業性爭議:立法委員指出司法院將「家事調查官」改為「觀護人」,質疑此舉混淆刑事與民事性質,且恐影響家事案件處理的專業性與人員資格。
  • 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設置規劃:立法委員質疑司法院內部決議,可能僅在北部設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立法院 5 年內於北、中、南、東各設一所的附帶決議不符,恐造成城鄉司法資源差距。
  • 法官與相關人員專業培訓不足:立法委員質疑 60 小時的法官培訓課程不足以應對家事案件的多元複雜性,且對身心障礙、失智老人、原住民等特殊群體的了解與專業訓練有待加強。
  • 調解委員專業度與選任方式:立法委員質疑現行調解委員的專業素養與選任標準過於籠統,建議應加強訓練並納入社會經驗豐富者,以提升調解實質成效而非流於形式。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對法官與檢察官不相信比率高達 74.5% 的民調結果表示嚴重不滿,認為司法系統應深切檢討。
  • 質疑法官待遇優厚、考績甲等比率高,但民眾滿意度卻低,要求司法院 3 個月內提出具體檢討措施。
  • 對法官法中「情節重大者」的評鑑規定表示疑慮,認為可能導致無人受處分。
  • 建議司法院長應定期召集各法院首長檢討判案品質。
  • 質疑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選址於新北市,並建議將桃園地方法院舊址改為少家法庭。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肯定家事事件法立法速度快,但質疑司法院在協調整合過程中過於粗糙,擔心 6 月 1 日如期上路可能導致問題。
  • 指出德國與日本實施類似法律分別經過 1 年、2 年準備,認為司法院不應為趕時間而倉促上路。
  • 批評司法院在組織法中將「家事調查官」改為「觀護人」,混淆刑事與民事性質,認為是「偷天換日」且不符專業需求。
  • 建議司法院不應為時間而時間,應妥善整併、訓練人員,避免急於上路造成司法體系「飆車」及受害者再次受害。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關注法官不肖及不當行為,舉例法官當庭打電話問案、要求被告認罪等事件,認為人民受委屈後缺乏有效個案評鑑管道。
  • 建議司法院自律委員會應公開裁決結果並適當公布法官姓名,以避免「官官相護」並重建司法形象。
  • 質疑家事調查官職掌不明確,其任用資格與訓練若併入觀護人資格,恐不符家事事件法對多元專業背景的要求。
  • 建議應針對家事調查官進行更細緻的檢討,包含任用資格與訓練,確保其專業能力以協助法官。
  • 指出法庭設備不足以應對國際視訊通話需求,建議司法院在籌設少家法院時應考量國際性角度,改進設備。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對高雄岡山簡易法庭法官抄襲判決書事件表示關切,並要求司法院注意此類司法違失行為。
  • 建議司法院應設計更簡要、易懂的宣導資料,利用媒體等方式讓一般民眾了解「家事事件法」內容。
  • 質疑少年及家事法院的設立規劃,特別是中部和東部地區的評估進度與可行性。
  • 強調應重視原住民權益,建議未來少家法院的公設辯護人、調查官、通譯等應具原住民身分或符合資格,並考量設置原住民法庭或專人處理原住民家事案件。
  • 建議家事事件法中應比照刑事訴訟法對智能障礙者強制辯護的規定,對原住民相關區塊也應強制辯護。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家事事件法是劃時代法案,但質疑其匆促上路,且司法院在制定子法及配套措施時未廣邀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參與。
  • 擔憂施行細則的制定過程不透明,且未給予社會討論機會,恐影響制度落實。
  • 指出家事事件法中訴訟與非訟交錯運用等實務問題,認為需經各界共同討論才能順利上路。
  • 批評司法院將家事服務中心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恐因經費不足而虛應故事,建議應由司法院主責。
  • 質疑司法院對少年及家事法院的設立規劃與立法院附帶決議不符,擔憂資源缺乏地區居民的司法權益受損。
  • 強調所有家事法庭應有足夠且受過訓練的家事調查官、調解員及程序監理人,並全面檢討相關職務定義。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詢問家事事件法從草擬到通過歷時十餘年,並關切家事法官遴選條件中「尊重多元文化」的具體認定方式與課程內容。
  • 建議家事法官、調查官、程序監理人應具備尊重原住民族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知識。
  • 要求提供家事調解委員設置辦法,並建議必要時應重新考量原住民相關議題。
  • 指出原住民親屬關係與民法規定大相逕庭,法官若不了解原住民思維恐造成判案差異,強調設置原住民族法庭的必要性。
  • 批評司法院對原住民法庭設置的評估進度緩慢,且僅以案件量多寡判斷,忽略原住民土地等複雜議題,建議應從設置專人開始推動。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肯定專責法院設立的立意良善,但質疑 6 月 1 日上路進度嚴重落後,包括法官遴選、心理輔導員招聘及 33 項程序規則公告等。
  • 批評司法院內部會議決議「視人力、預算等情況再評估」中部、東部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立可行性,等同否決立法院附帶決議,質疑其法律效力。
  • 擔憂地方政府社工人力嚴重不足,無法配合家事法庭需求,建議司法院應與內政部及縣市政府協調增補專業社工人員。
  • 對高雄簡易法庭法官抄襲判決書事件表示震驚,認為嚴重損害司法形象。
  • 建議司法院應抓緊行政程序,確保所有配套措施同步到位,避免倉促上路影響裁判品質。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草案」於委員會報告前一日才通過院會,認為過於倉促且委員無暇了解內容。
  • 質疑 60 小時的法官培訓課程不足以涵蓋家事事件法所管轄的多元複雜業務,包括法律、性別意識、多元文化、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
  • 強調家事法官應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與社會經驗,以做出合理正確的判斷,避免與社會脫節。
  • 建議家事調查官、保護官的考試科目應納入更多元社工知識,而非僅限法律相關學科,以確保社工專業人才得以進入。
  • 建議家事調解委員的遴選應回歸專業,由司法院主導建立人才庫,確保其超然、專業與愛心。
  • 建議少年及家事法院應與地方縣市政府密切整合社會資源,特別是家暴中心等專業社工經驗,共同保護當事人權益。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同調解在婚姻與親子案件中的實質涵義,但質疑現行調解機制流於形式,且司法院公布的調解數據無法看出實際功效。
  • 建議家事調解應納入「人民觀審制」概念,讓有社會歷練的民眾參與,以彌補法官社會經驗不足的問題。
  • 批評家事調解委員的資格條件過於籠統,建議應有更具體的專業經驗要求。
  • 指出家事案件的跨國性,關切司法院對「value shopping」(尋找最有利管轄法院)的因應措施。
  • 強調監護權對母親的重要性,建議司法院應統計女方在非原告情況下取得監護權的比率,並關注國外對台灣司法判決的觀感。
  • 期許司法院重視家事案件的國際化趨勢,不能單純以在地人想法解決問題,並透過加強調解等方式加速案件處理。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家事事件法預計 6 月 1 日上路是否已準備就緒,擔憂倉促上路影響品質。
  • 批評司法院在法案通過後,未廣泛舉辦公聽會或研討會傾聽社會大眾及專家學者意見,導致與外界隔離。
  • 質疑司法院秘書長對社工人員缺乏的認知,認為不找專業社工人員將使立法原則性喪失。
  • 建議司法院應有固定司法社工或要求縣市政府承諾提供專業社工,並探討司法社工的設置,而非完全推給地方政府。
  • 質疑調解委員遴聘資格模糊,建議應明確專業資格,並強調調解是減少後續案件的第一道重要關卡。
  • 關切法官遴選中「性別意識、多元文化認識」的培訓成效,以及不適任法官的退場機制。
  • 建議少年家事法庭審查程序應以「公開審理為原則,當事人協議不公開為例外」,以符合法院公平、公開、透明化原則。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司法貪污、關說、判決悖離民意等案件,導致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度高,認為法官法通過後仍未挽救,要求司法院大刀闊斧改革。
  • 關切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後收案量極少,質疑其運作效能,並舉法官當庭打電話問案事件,要求司法院督促板橋地院負起監督責任。
  • 質疑大法官會議釋字 530 號解釋增訂「司法院組織法須在兩年內修訂完成」有訴外裁判之嫌,侵害立法權,建議大法官應自我修正。
  • 要求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應配合組織改造,儘速將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送立法院修正,回歸司法行政機關定位。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推動家事事件法,但擔憂匆促上路問題。
  • 關切程序監理人的資格、選任方式、職權範圍,以及如何確保其能真正表達未成年子女真意,特別是在地方特性與個案關係建立上的挑戰。
  • 質疑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與社工人員之間的關係與職責區分,避免多頭馬車或職能重疊。
  • 強調應在家事事件法細則中強化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特別是父母指使子女蒐證或施壓等不當行為,程序監理人應有即時介入與制止的職權。
  • 質疑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研訂小組成員缺乏社工師公會等團體參與,建議應讓更多社會福利團體理解並參與司法院的進度。
  • 要求司法院在所有程序過程中,真正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其成為離婚案件中父母爭奪的工具。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關切民法成年及未成年監護輔助新制實施後,申請案件量大,但法官對身心障礙及家庭特性、社會福利方面是否清楚。
  • 要求司法院訓練課程應納入老人及身心障礙團體參與,並考量身心障礙者多樣性,避免判案時出現「恐龍法官」。
  • 建議司法院應編印身心障礙者與失智老人相關的家事法庭操作手冊,並多與障礙團體接觸。
  • 強調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等角色應涵蓋保育人員、特教老師等,且陪同者在法庭上應可發言。
  • 質疑家事調查官改為觀護人,認為觀護人職能與家事調查官性質差異大。
  • 關切家事服務中心委託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經營,但司法院對其能力與範圍的掌握度,建議應了解更多弱勢團體需求。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律介入家庭事務的必要性,並詢問王泉仁離婚案、王永慶遺產案等是否歸家事法庭審理。
  • 關切法官判決書抄襲、亂引用法條等問題,要求司法院對各級法院審判品質負更大責任,並提供申訴管道。
  • 要求司法院向法官們明確傳達法官評鑑是啟動退場機制的第一步,應嚴肅看待。
  • 質疑屏東地檢署對瘦肉精案件不起訴,法官判無罪,導致政府機關「互相推託」不作為,要求司法院主動研究此類新生事務的判決原因。
  • 建議司法院應積極面對瘦肉精等新的、大眾廣泛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通知法官及檢察官處理方法,避免民眾對司法產生「一起混」的觀感。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家事事件法預定 6 月 1 日施行是否已準備充分,認為不應在未準備好前倉促上路,以免造成判例或慣例的麻煩。
  • 舉例智障兒父親自殺的悲劇,強調公權力介入家庭事務的重要性,但政府應有完善機制設計,而非個案處理。
  • 建議家事事件更適合實施「人民觀審制」,因鄰居等社區人士更了解家庭實際狀況,可彌補法官社會經驗不足,避免誤判。
  • 認為隱私管理可透過制度達成,不應因擔心隱私問題而排斥觀審制,透明化反而有助於建立信任。
  • 建議司法院應優先針對家事事件實施觀審制,因其成本較低且較不易受外部力量干預。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的決策過程,認為在院長與法官溝通未果前即取消,可能受到外部壓力,要求提供書面資料說明。
  • 認為保密分案作為公共政策應經過公開討論,而非司法院單方面決定,即使其個人也認為該制度不好。
  • 建議司法院應強化調解委員的法學素養與專業職能,避免其以「社會事」手腕達成和解,可能不符公平正義,並規劃訓練、座談或講習。
  • 關切最高法院重開辯論庭的界線與標準,要求司法院訂定內部準則,避免浮濫或造成民眾對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感。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認為家事事件法即將實施但宣導不足,導致民眾對新法內容與適用猶如霧裡看花。
  • 指出相關配套及司法專業人員(如家事調查官、調解委員、社工)訓練多有不足,恐使新法上路後難求其效。
  • 建議司法院應增加辦理研討會,促進相關人士對本法的認識,並加強家事調解委員、家事調查官及社工員的專業訓練。
  • 建議對民眾宣導應重在廣泛快速的媒體,讓民眾因了解而信任。
  • 建議家事調解委員、家事調查官應比照法官,配合心理測驗遴選,以確保其富有性別平權意識、關心人格尊嚴及尊重多元文化熱誠,建構友善司法環境。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承認民調顯示司法有待檢討與進步空間,推動人民觀審制旨在提升司法透明度與人民信賴。
  • 說明法官待遇、考績、退養金等優於一般公務員,承認司法確有深切檢討之處。
  • 承諾司法院已積極檢討問案品質、態度、效率等,並已採取各項措施。
  • 表示家事事件法相關 4 項法案已通過院會,將送立法院審議; 34 項子法及配套措施預計 6 月 1 日前完成,有信心如期上路。
  • 澄清家事調查官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中改為「觀護人」是名稱改變,但仍分三組辦事,其中一組為家事調查官,職能分工明確。
  • 說明法院自律委員會受理人民陳述,符合規定者可請求自律,結果會在司法院內部網站公告,並可研議是否公開給社會大眾。
  • 說明家事調查官將透過國家考試或遴選擔任,職務內容涵蓋子女侵權、監護人選任訪視等,審理細則有詳細規定。
  • 表示司法院將印製簡易宣傳資料,利用媒體、廣播、網路等方式加強宣導家事事件法。
  • 解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優先成立因其原有少年法院基礎,北部地區則考量交通便利性,中部、東部則需視人力、預算、案件量等再評估。
  • 承諾將注意原住民需求,開設多元文化課程,並對原住民案件進行評估,視必要性設置專庭或專人處理。
  • 說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已規劃設置家事服務中心與家暴服務處,可連結在地資源,並將研擬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規定。
  • 強調家事事件執行中子女交付等特殊部分將試辦由家事法院自行執行,其餘財產權相關仍屬一般民事執行範疇。
  • 說明程序監理人是全新設計,旨在維繫受監理人最佳利益,可代為程序行為,選任辦法正在研擬中,將朝專業化與公益化方向處理。
  • 解釋家事調查官是法院編制內人員,主責社工若被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則以程序監理人地位協助未成年人主張權益。
  • 承諾將研究瘦肉精等新生事務的判決,並適時提醒法官面對新問題的處理方法。

黃梅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說明程序監理人將朝專業化與公益化處理,由司法院篩選推薦名單供法官選任,並容許跨區選任以符合個案需求。
  • 指出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及陪同社工皆為家事事件法中多元專業人士,共同協助法官,程序監理人在法律上可代當事人為一切程序行為。
  • 表示若訪視過程中發現高風險家庭,將啟動暫時處分或裁定安置等機制保護孩子。
  • 說明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研訂小組主要針對新舊法銜接,外部委員包括女性權益促進會、律師公會婦女組、兒福聯盟等,社工協會意見也有採納。
  • 承諾將規劃訓練課程納入老人及身心障礙相關議題。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各別委員及本會。
  • 謝國樑立法委員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11301
卷/期/冊
101/13/1
發布日期
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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