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刑法286條修正草案審查:兒虐定義、刑度與立法程序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3-2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加重凌虐兒少刑責、擴大保護範圍至身心健全發展,並釐清「凌虐」定義。會議中,委員們就法務部提案的合理性、刑度衡平、保護年齡區隔、立法程序嚴謹性及與其他法律的競合關係提出諸多質疑。最終,委員會決議針對此案召開公聽會,以進行更詳細的討論後再續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旨在因應日益嚴重的兒少虐待事件,加重對凌虐未滿16歲者的刑責,並將構成要件由「妨害身體自然發育」擴大至「足以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以期更全面保障兒少權益。
  • 討論內容涵蓋對「凌虐」定義的釐清、刑度調整的衡平性、保護年齡範圍的劃定,以及修法在實務上操作的明確性與可能挑戰。

相關爭議

  • 「凌虐」定義與實務認定困難:多位立法委員質疑修正草案中「凌虐」的定義過於籠統,行為態樣(如言語暴力、消極不作為)及「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的認定標準不夠明確,恐導致檢察官起訴和法官審判的困難,或過度依賴社工及醫師評估。
  • 刑度調整的衡平性:林正二委員認為謝國樑版本與現行刑法第277條的刑度不均衡,建議提高致死或重傷的罰金及刑度下限。法務部對罰金提高表示認同,但對過高的刑度有疑慮。
  • 保護對象年齡範圍爭議:尤美女、王惠美、李桐豪委員質疑為何僅保護未滿16歲者,而非國際公約或兒少法定義的未滿18歲,或更應加強保護的12歲以下兒童,認為應全面檢討年齡區隔,法務部則認為維持16歲較為適合。
  • 法務部立法怠惰與程序正義:柯建銘委員批評法務部長期未主動提案修正此重大法案,且本會期未排定立法計畫。潘孟安委員則嚴厲批評法務部以去年針對12歲版本的專家會議報告來應對今年16歲版本的修法討論,認為不符「屆期不連續」原則且不誠實。
  • 刑法謙抑原則與行政法競合:尤美女、劉櫂豪委員質疑將輕微行為刑法化是否違反刑法謙抑原則,擔心可能增加法院案件量,以及與兒少法、家暴法等行政罰之間的界線不清。
  • 修法成效與配套措施不足:呂學樟、王惠美、黃偉哲委員質疑單純加重刑罰能否有效嚇阻虐童,並強調應有社工人力、家庭輔導、高風險家庭訪視等配套措施。內政部兒童局回應人力困難,需跨部會合作。
  • 檢察官證據調查職責與司法信任:廖正井委員針對法務部與司法院在檢察官調查證據責任歸屬上的爭議,質疑檢察官濫權起訴、證據不足,導致民眾對司法信任度低落,並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進行公開辯論。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遏阻兒少虐待事件,保障弱勢兒少權益,因現行刑法傷害罪刑度過輕且認定嚴格,不符社會期待。
  • 凌虐方式多樣,除身體傷害外,心理傷害也應納入考量,現行法律對施虐者懲罰不足。
  • 肯定法務部對兒少保護的重視及對提案的修正意見。
  • 建議司法院在認定「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時,可參考社工的評估報告作為事實依據。
  • 要求法務部應主動掌握吸毒或販毒等高風險家庭中兒少狀況,並主動通報社政單位。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贊成修正案,但認為修正草案的法定刑期與刑法第277條相比有失均衡,致死應比致重傷的刑度重。
  • 建議將意圖營利犯行的罰金從10萬元修正為300萬元以下,並增訂致死或致重傷罪的罰金,以維持刑罰衡平。
  • 質詢檢察官求刑標準是否客觀量化,並要求法務部提供求刑量化標準相關數據及研究報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詢「凌虐」的具體定義和構成要件,例如言語暴力、消極不作為(如不隔絕A片),是否屬於凌虐行為且應受刑法規範。
  • 指出現行刑法第286條在實務上很少被起訴,修法應更明確規範,避免與傷害罪競合造成實務困擾。
  • 建議修法應一併考慮餵食毒品或藥劑等行為是否構成凌虐要件。
  • 建議對12歲以下兒童加重刑度至二分之一,因其自我保護能力更低。
  • 要求法務部審慎處理構成要件,讓第一線兒少工作者清楚刑法與行政罰的區分,以便即時處理兒虐案件。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少子化嚴重,但虐童案件不減反增,平均每天發生49件,認為量刑過輕是主因,法律無法達到嚇阻作用。
  • 認為現行刑法第286條構成要件籠統,難以證明妨害身體自然發育,且未涵蓋精神健康凌虐,應修法符合社會期待。
  • 要求法務部修法應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並參照國際人權公約,讓罰當其罪。
  • 強調修法只是開始,行政機關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兒少安全防護網,加強社工體系和宣導教育。
  • 對內政部兒童局局長未列席表示失望,認為其業務與修法高度相關,應重視並提出意見。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此重大法案長期未主動提案修正,且本會期未排定立法計畫,凸顯法務部無作為。
  • 質疑謝國樑委員上次會期排定刑法第286條修正案的程序不符規定,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 贊成修法方向與加重刑度,但認為條文定義(如「足以妨害」)仍過於抽象,可能導致實務認定爭議,並指出與兒少法等法律的競合問題。
  • 呼籲法務部在修法上應展現積極度,對歷史負責,維護立法法意的嚴謹性。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在討論刑法第286條修正時,未邀請兒童少年及社會福利方面的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且未蒐集1萬8千多件虐童案件的行為態樣資料(如父母、保母、親友、意圖營利者各佔多少,精神或身體層面傷害比例),認為分析不足。
  • 質疑將「致妨害」改為「足以妨害」是否真能避免舉證困難,反而可能因牽涉身心健全的科學認定,造成警政與檢察官起訴更困難。
  • 擔憂取消拘役及罰金,修正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可能導致父母被判刑後,影響其他子女的照顧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法條所要保護的法益及對象為何,指出兒童權利公約保護未滿18歲,但本條僅保護未滿16歲,認為立法粗糙且不周延。
  • 質疑將傷害罪從「實害結果」改為「行為的危險犯」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 擔憂將輕微行為刑法化是否違反刑法謙抑原則,可能導致夫妻離婚時濫用此法,增加法院案件量,並質疑與兒少法、家暴法等行政法規的介面不清。
  • 質疑法務部對刑度與罰金標準缺乏統一規範,導致刑度制定無章法。
  • 建議主席召開公聽會,讓更多專家學者就修法問題進行詳細討論。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同意吳宜臻委員意見,建議將條文訂定更明確,在「妨害其身體自然之發育者」後增加「或心理之健全發展者」。
  • 質疑內政部兒童局雖有推動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但虐童事件仍急速上升,表示工作未做好,應加強預防。
  • 質疑最高法院關於檢察官調查證據責任的決議,認為檢察官應秉持無罪推定、科學辦案,避免濫權起訴,並強調司法信任度低落問題。
  • 建議在立法院辦理公聽會,讓檢察單位與司法單位公開辯論檢察官調查證據的職責歸屬問題。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研修小組雖曾討論刑法第286條修正,並發布新聞稿,但至今仍不見行政院版本,僅有委員提案。
  • 質疑法務部為何堅持維持16歲以下為保護年齡,而非18歲,認為16至18歲青少年的權益也應受保護。
  • 強調兒虐案件施虐者多為父母且常涉酗酒、吸毒,除修法外,應有配套措施,要求內政部強化社工人力,將專業社工進駐鄉鎮公所,提早發現並預防問題。
  • 建議內政部研議美國全國幼童虐待防治法案,思考我國是否也應成立兒少保護專法。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凌虐兒少案件加重刑責,卻未考慮對虐殺父母等「人倫悲劇」加重刑罰,認為刑度標準不一。
  • 嚴厲批評法務部以去年針對12歲版本的專家會議報告來應對今年16歲版本的修法討論,認為不符「屆期不連續」原則且不誠實,要求法務部對報告內容提出最嚴厲譴責。
  • 強調修法應嚴謹,有必要召開公聽會讓各方討論。
  • 質詢法務部關於瘦肉精廣告案及隱匿禽流感疫情案的偵辦進度,要求法務部應秉持公共利益原則公開說明。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贊成修法方向朝保護兒少,但認為立法過程應更詳盡嚴謹,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
  • 質疑將結果犯改為危險犯,並納入「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的認定標準,可能導致檢察官和法官過度依賴社工或心理醫生評估,增加實務困難。
  • 強調法務部作為主管機關,應提出更嚴謹的專業評估報告,而非僅消極尊重立法院決議,並要求提供專家學者評估會議報告。
  • 擔憂修法後若不夠嚴謹,恐無法解決原問題,反而製造出與兒少法、第49條、第97條等法律競合的新問題。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監獄人滿為患,受刑人實際空間小,待遇與國際排名不符,要求法務部研究各國獄政狀況。
  • 指出監獄對病號受刑人飲食未做特殊處理,導致病情加重,如陳前總統因飯菜過油過鹹只能吃香蕉,要求立即改正此不人道處遇。
  • 質疑刑法第286條在10年內僅起訴5件,修法後擴大適用範圍,恐導致監獄更滿,要求法務部研究修法後案件增幅及監獄經濟學。
  • 呼籲總統應考慮減刑,以符合實質處罰公平性,並改善受刑人待遇,使其出獄後能真正更生。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詢刑法第286條與其他保護青少年兒童的法條(如兒少法、性交易防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間的競合關係。
  • 質疑不同法律對青少年年齡區隔有12、14、16、18歲等不同規定,造成混亂,要求法務部全面檢討並統一規範,讓社會大眾和青少年了解權益範疇。
  • 要求法務部提出客觀論述基礎,說明為何將刑法第286條的保護年齡設定為16歲以下。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一味加重刑罰是否能實質遏止虐童犯罪,因近年虐童案仍日增,要求法務部了解原因。
  • 建議透過檢警查察,將有酗酒、吸毒惡習的高危險群列為高危險群,不定期訪視,以期改善虐童狀況。
  • 質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3、4級毒品20公克以下改處行政罰,導致罰鍰執行率偏低,大量罰鍰未收,造成國家資源浪費,要求法務部提供相關書面統計資料,並評估是否應恢復刑罰。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質詢監獄行刑法對收容房舍大小的規定,以及法務部對陳前總統舍房空間(1.38坪兩人房)的裁量依據和合理性。
  • 指出陳前總統問題佔據大量國家版面,徒勞無功,要求法務部研究現階段收容方式是否最佳,並將其意見帶回部裡報告。
  • 書面意見強調凌虐兒少行為對身心發展影響嚴重,現有刑法處罰過輕或有疏漏,不足以因應社會期待,應儘速推動刑法第286條修法。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修正對未滿16歲人犯妨害身心發展之罪,應提高刑度以嚇阻犯罪,因犯罪心理學研究顯示此類被告常具反覆性。
  • 認為提高刑度雖能補償被害者心靈傷害,但無法挽回被害事實,強調法治教育的落實才是根本降低犯罪的方法。
  • 建議司法機關應儘速研究相關法治教育實際體驗活動,讓法治教育更生活化,從基本做起。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守煌 法務部次長

  • 同意修正草案將行為客體由「男女」修正為「人」,將行為結果修正為「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以避免舉證困難並貫徹保護目的。
  • 同意修正草案提高法定刑下限並刪除拘役及罰金刑,以達到處罰凌虐幼童少年行為人的目的,並贊同增訂加重結果犯規定。
  • 回應林正二委員,報告中罰金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應搭配300萬元以下之罰金」應為「5年以上」。
  • 回應林正二委員,若宣告無期徒刑,罰金仍可執行,增列併科罰金在立法體例上沒有困難。
  • 回應吳宜臻委員,「凌虐」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包含積極作為(毆打、燒燙等)及消極不作為(病不使醫、食不使飽),且包含精神折磨,奧地利刑法有相關規範。
  • 回應呂學樟委員,虐童案多數源於家庭因素(如夫妻不和、經濟壓力),強制餵食毒品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特別規定,表示會參酌社會事實修正刑法。
  • 回應潘孟安委員,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已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官無法再加重;凌虐兒少刑度因社會期待認為過輕而需加重。
  • 回應劉櫂豪委員,認為將結果犯改為危險犯,並使構成要件更明確,將有助於適用,並表示會尊重社工和醫師的專業評估報告。
  • 回應許添財委員,監獄人滿為患是法務部憂心問題,有擴建計畫;若受刑人飲食有特殊需求,可向監獄報告,會斟酌調配。過去10年內以刑法第286條起訴案件僅5件,修法後案件數恐增加數倍。
  • 回應李桐豪委員,刑法第286條由法務部主管,司法院表示尊重。刑法研修小組討論後認為維持16歲為保護年齡較當,因不同年齡層次適用不同規範。

陳明富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司法院敬佩委員提案修正刑法第286條以遏阻虐兒事件,保障兒少權益。
  • 強調修法應注意構成要件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將結果犯改成危險犯或提高刑度應符合社會正義期待。
  • 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及立法院的決定。
  • 回應鄭天財委員,將原條文「致生」的結果犯概念改為「足以」的危險犯概念,有助於實務適用。

林資芮 內政部兒童局組長

  • 同意法務部所提修正意見,認為其版本是站在小朋友立場考量。
  • 回應廖正井委員,內政部自98年度起推動6歲以下特定族群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包括出生6個月後未報戶口、國小1年級未入學、未按時接種疫苗孩童及受刑人子女,並結合警政、矯正單位執行。
  • 回應王惠美委員,社工人力部分有充實計畫,但地方人事擴編困難導致社工編制多在縣市政府層級,承認基層社工人力不足。
  • 回應王惠美委員,針對吸毒家庭,目前結合警政與矯正單位,若發現毒犯有兒少未獲妥善照顧即通知社政主管機關。
  • 表示美國有兒少保護專法,我國相關保護放在兒少福利法,未來是否成立專法可召開公聽會討論。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參考奧地利刑法,認為「凌虐」的實質內容已包含心理層次,無論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皆屬虐待行為。

相關後續

  • 本案有委員建議召開公聽會,故等召開公聽會後,再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潘委員維剛、謝委員國樑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11501
卷/期/冊
101/15/1
發布日期
2012-04-1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