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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公聽會:審查考試院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意權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4-09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舉行公聽會,審查考試院副院長及兩位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會議聚焦於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程序的嚴謹性、考試院組織與委員人數的合理性、被提名人的專業能力與政治中立性、以及文官體制改革等核心議題。多位學者專家和立法委員提出質疑與建議,強調提升審查密度、檢討考試院組織法規及強化公務人員淘汰機制的重要性,並要求被提名人對未來改革提出具體構想。

討論事項一

行使考試院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意權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審查總統提名之考試院副院長及兩位考試委員人選,並廣泛徵詢各界對其資格、品德、專業及適任性的意見,作為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參考。
  • 會議核心討論圍繞在立法院行使憲政機關人事同意權的程序與規範、考試院組織的合理性(特別是委員人數)、以及被提名人應具備的實質資格要件(如超越黨派的獨立性、品德操守、專業能力及對文官體系改革的見解)。

相關爭議

  • 立法院同意權審查程序:多位學者專家批評現行公聽會形式審查密度、品質及效能不足,遠不及美國國會聽證程序,建議修法建立更嚴謹的國會聽證制度。
  • 考試委員人數與組織必要性:學者質疑考試院維持19位考試委員的設計缺乏說服力,認為是「超越組織任務需求」的「過度資源浪費」,建議重新檢討合理人數,甚至質疑考試院功能與人事行政總處重疊,是否有必要繼續存在。
  • 被提名人政治中立與職位忠誠:多位發言者指出被提名人過去的政務、立法經歷顯示「政治正確」、「政黨正確」,與憲法要求考試委員「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的職業倫理相悖,尤其質疑副院長被提名人伍錦霖頻繁在考試院副院長與總統府秘書長間轉任的「職務忠誠性」與「為官心態」。
  • 提名過程不透明:學者質疑總統提名人選的標準與程序完全不透明,缺乏如大法官審薦小組的機制,且對人選的專業背景與職位需求匹配性提出疑問。
  • 公務人員淘汰與行政中立落實:質疑現行考績制度形同虛設,難以淘汰不適任公務人員,且行政中立法未能有效落實,政務官不受行政中立規範,導致「官官相護」問題。
  • 考試委員專業領域平衡:有委員指出考試委員背景專長缺乏財務管理專業,恐難有效監督高達4兆5,982億元的退撫基金缺口。
  • 被提名人私領域爭議:有委員提及趙麗雲女士的農舍問題,質疑其能否公正處理個人事務,以及黃錦堂先生未來擔任考試委員的職務與其過往研究意見可能產生違背。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伍錦霖副院長被提名人頻繁轉換職務(從考試院副院長轉任總統府秘書長後又回任),缺乏對考試院職務的「忠誠性」與「熱愛」,要求其提出具說服力的理由。
  • 批評伍錦霖在公務人員18%優存改革上表現被動,僅是「長官一個命令,一個動作」,缺乏主動積極的改革作為。
  • 擔憂國家制度過度依賴個人協調能力,而非建立可長可久的制度,要求被提名人提出文官制度興革的具體方案。
  • 批評被提名人自傳過多著墨個人生活細節,而非整體國家考銓業務興革,要求其更聚焦專業論述。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呼籲被提名人應維護國家文官制度及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並優先改革考銓議題。
  • 關切政府組織改造下低階公務員職權不均衡問題,以及地方政府在公務員調職、退休、商調上的裁量權衝突。
  • 提出偏遠地區(如花蓮、台東)醫師名額長期未調整,導致醫療人力不足的問題,要求考試院檢討人力資源均勻分配。
  • 指出政府組織再造中海巡署軍警與海巡人員考銓問題導致職務執行衝突,要求考試院為基層百姓考慮考銓問題。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建議重新檢討考試委員的制度,包括任期(6年是否過長)、人數(19人是否過多),並質疑長期缺額未補齊的必要性。
  • 關切考試委員是否確實出席院會,以及提名是否具有政治酬庸性質,強調被提名人須具備超越黨派的專業能力。
  • 質疑伍錦霖副院長被提名人若再次通過同意權,是否可能於520後又轉任行政院職務,導致考試院副院長再度出缺。
  • 對趙麗雲女士的農舍爭議提出質疑,關切其能否排除私領域問題公正處理事務。
  • 對黃錦堂先生的憲法專家背景與其未來擔任考試委員可能在組織改革上與自身研究違背提出疑慮。
  • 強調考試委員應具備專業能力,秉公處理律師、司法官、檢察官、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及銓敘、考績等問題,並秉持行政中立與淘汰不適任文官的原則。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同考試委員資格規定籠統,審查重點應在被提名人是否具備澈底改革文官體制的決心、認知與熱情。
  • 期許考試委員能創造公務人員誘因,讓其回歸努力付出、實現理想的初衷,而非僅為求穩定鐵飯碗。
  • 要求被提名人說明如何解決僵化的考試制度、確保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制度能提供足夠誘因,以及任免、考績、升遷、褒獎法制能否及時反映並激勵表現。
  • 強調審查應聚焦於被提名人是否具備啟發公務人員使命感和熱情的理想與抱負,以無愧於人民和台灣。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呼應黃國昌教授,建議立法院建立更完整的聽證制度,以提升人事同意權審查的密度、資訊蒐集與穿透能力,避免淪為形式審查或橡皮圖章。
  • 質疑伍錦霖副院長被提名人頻繁出任與回任,認為舉才制度單一,無法建立適才適性的文官體系。
  • 要求被提名人說明其對考試院職權、考試制度、考績制度、考銓制度的想像、變革及改革辦法,特別是副院長肩負的重任。
  • 關切被提名人如何排除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並要求黃國昌教授提供被提名人是否有不當兼職、業外收入或未利益迴避的資訊。
  • 詢問被提名人對公務人員淘汰機制(如冗員退場、考績丁等落實)、行政中立(包括政務人員是否應受規範)、性別平等意識納入考試制度、以及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制度改革的看法。
  • 詢問公私人才交流制度的具體意見,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是否應涵蓋行政程序簽文。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肯定三位被提名人學經歷與背景適任,期待伍錦霖副院長回任後能提出考試院新的發展作為。
  • 肯定趙麗雲女士在教育行政及公共服務的經驗,以及黃錦堂先生在法學及政策參與的專業,相信能為考試院興革做出貢獻。
  • 呼籲被提名人應正視提升公務人員整體素質、配合行政院組改、研擬妥善文官體制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目標。
  • 建議被提名人說明對考試院決策機制(合議制)的看法,包括考試委員人數是否過多導致人事資源浪費,以及如何提升考試院會議的透明度與民意監督。
  • 呼籲被提名人提出文官退場機制、淘汰不適任人員的具體對策,以提升政府績效與競爭力。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府提名考試院副院長與考試委員未設審鑑小組,詢問此做法是否合適。
  • 詢問考試院副院長職位出缺是否必須立即補實,以及伍錦霖副院長在離職後又回任的合理性,並關切考試委員對職位的「忠誠性」問題。
  • 質疑考試院組織法規定19位考試委員的補實必要性,並提及日本人事院僅有3位委員的例子。
  • 關切考試委員補實人選的專業對應關係,質疑趙麗雲女士的體育教育專長與離職犯罪學委員的專業不匹配。
  • 指出考試委員組成缺乏財務管理專長,無法有效管理高達4兆5,982億元的退撫基金缺口,詢問專業平衡是否應成為考量重點。
  • 詢問學者專家應依據何種具體標準來評估被提名人的資格適任性。
  • 詢問考試委員如何看待考試院與人事行政總處之間的職權分立與衝突,以及對公務人員體系活化(人才交流)的態度。

相關人員回應

黃國昌 教授

  • 強調立法院應建立嚴肅的聽證程序,以掌握被提名人如業外收入等基本資訊,進行實質審查,避免過去大法官審查中出現的未揭露利益迴避問題。
  • 認為被提名人若對職務缺乏使命感與熱情,不應頻繁轉換職位,此種「來去自如」的態度與文官體制改革的目標相悖。
  • 主張考試院副院長具有備位性質,應立即補實;對於考試委員人數則從組織功能與最適分配觀點,認為19人並非必要。
  • 指出日本文官制度可作為我國未來制度改革的重要參考指標。

黃東熊 教授

  • 認為考試院委員的補實應考慮功能性遞補,例如學法委員去職應補學法委員,學犯罪學委員去職應補學犯罪學委員,以確保典試委員的尋覓與專業傳承,質疑總統提名未考慮此點。
  • 批評部分教授長期未升等卻被提名,學術論文頁數短少,學歷為職業性博士而非學術性博士等問題,認為台灣教授缺乏氣魄,易受政治酬庸影響。
  • 強調考試委員應具備宏大氣度,以培養具寬廣視野的公務員,而非僅追求官位。

黃適卓 教授

  • 認為考試院功能與人事行政總處重疊,且考試院法律訂定需與行政院會銜,實務上考試權並未真正獨立,最終仍受政治力影響,因此考試院不需存在,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亦不需補實。
  • 主張「公私人才交流制度」優於「甲等特考復辟」,前者能活化官僚且人才具流動性,不會造成公務人員永業化及阻礙升遷。
  • 強調考試委員應有打破官僚黑箱體制的態度,讓政府資訊公開,人民直接監督,而非將「保障」變成公務人員自我保護的工具。
  • 指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未落實,懲戒程序曠日廢時,考績法淪為黑箱作業,建議設立獨立審理機關並讓人民參與考績委員會,且應制定政務人員法。

李建興 教授

  • 肯定趙麗雲女士與黃錦堂先生的學者背景,認為他們在人格特徵與專業上均有執著的原則與看法。
  • 指出考試院委員制下,重大議題由委員集體討論,目前考試委員確實需要教育與法學背景的委員補實。
  • 表示兩位被提名人曾任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政策委員,該基金會為獨立法人,其獨立性與客觀性可從其論文著作查核。
  • 建議委員可深入瞭解伍錦霖先生在美國8年期間的作為與貢獻,以及其對考試院在國家政務興革中扮演積極角色的具體看法與構想。
  • 提及趙麗雲女士的農地農舍問題,認為可能出於善意,與營利商業行為關係不大。

黃世鑫 教授

  • 認為許多制度面問題(如總統提名審薦委員會、考試委員專業考量、人事行政局與考試院職權關係)屬於立法問題,應由立法院回答而非被提名人。
  • 指出退撫基金實際運作由委員會負責,委員組成多元,考試委員不一定需具備財經背景。
  • 認為考試委員與監察委員性質不同,監察委員有專業分配需求因其監督職權,而考試委員主要辦理考試業務,是否需有專業性限制應由立法院考量。
  • 質疑趙麗雲女士2007年著作的參考文獻過舊且與2003年舊作雷同,可能涉及學術倫理問題,要求澄清。

郭添財 教授

  • 認為考試院組織法明定19位考試委員,基於法制化程序,應予以補實,否則將流於人治。
  • 不認為考試委員補實人選的專業必須與離職人員完全對應,因考試院掌管國家考試具多重專業性,且委員的專業、專長並無法制規範要求對應。
  • 強調國家考試的公平性是考試院對國家治理最大的貢獻,不宜過度擴大公私人才交流,以免破壞文官制度的獨立性與公平性。
  • 期許伍錦霖副院長說明其歷經總統府秘書長後回任考試院的心路歷程,並提出將考試院業務推廣至民間的看法。
  • 建議趙麗雲女士關注國家教育行政困境,如校長執照議題及私校退撫基金看法。
  • 認為黃錦堂先生可針對考試院與人事行政總處在高級文官訓練與協調分工上的衝突提出看法,扮演重要角色。

黃國鐘 教授

  • 認為對憲法、國家、公務員職務及副院長職位的忠誠應從廣泛角度理解,流動和歷練可增加影響力與擴大視野。
  • 指出退撫基金運作涉及考試院院會與考選、銓敘、保訓會的權責關係,建議將公務組織視同軍隊,職務列等表及編制表應彈性變換,以適應環境。
  • 批評公務員過度保障、保守封閉,妨礙國家競爭力,建議採「序位考績法」每年汰換4%公務員,並打破「一試定終身」的觀念,讓更多家庭有機會進入公務體系。
  • 建議公營事業年終獎金應彈性化(0至9.2個月),並建立中高齡公務員對策及役職定年制度。
  • 提出多個具體考題,例如溫泉所有權歸屬、都市更新條例爭議、行政院組織法與會議議事規則的違憲疑慮,以影響考試委員的思維模式。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的發言紀錄將分送給全體立法委員參考,並列入立法院公報紀錄,作為後續審查及行使同意權投票的重要依據。
  • 主席表示,審查小組委員詢問後將進行綜合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11702
卷/期/冊
101/17/2
發布日期
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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