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基金會業務檢討:聚焦經費、服務品質與弱勢關懷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4-1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廢止多項監獄組織法案,並討論122件請願案。會議核心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業務報告及質詢,委員們就基金會經費不足、律師扶助品質、資力審查標準過嚴、服務範圍與效率、以及對偏鄉及弱勢族群(如原住民、卡債族、偵訊被告)的關懷不足等問題提出嚴厲質疑與改進建議。基金會承諾檢討並爭取更多資源,部分提案獲通過或要求相關單位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提案,旨在廢止多項關於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及矯正人員訓練所的組織法規。
- 此舉主要回應法務部組織改造後的法規調整需求,簡化並整合相關矯正機關的組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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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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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同意廢止所有相關組織法規。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林添旺先生等122件請願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了共計122件請願案,內容廣泛涵蓋訴願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公務人員退休法等法律修正建議,以及司法改革、死刑存廢、總統副總統罷免、法官檢察官待遇等多元議題。
- 請願案反映了民眾對現行法律制度、司法實務及公務員權益保障等多方面的意見與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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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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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所有122件請願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
- 將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三
建請法務部就矯正政策規劃、預算編列、收容人處遇與醫療衛生狀況及不服假釋決定之救濟等監所人權之全面改善計畫於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提案)
核心議題
- 提案指出法務部組織改造後,矯正機關仍普遍存在超額收容、人力與專業人才不足、技訓設備匱乏及醫療衛生問題。
- 強調我國監所狀況難符國際人權規範,亟需全面檢討改善,特別在矯正政策、預算、收容人處遇、醫療衛生及假釋救濟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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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監所人權的全面改善計畫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的提案。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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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邀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就「法律扶助業務執行及基金運用情形」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法律扶助基金會報告100年度及101年度第一季的業務執行、基金運用狀況、工作計畫及品質控管機制,涵蓋案件量、扶助類型、特殊專案(勞工、消債、檢警偵訊、人口販運、原住民)等。
- 委員們質詢基金會的經費運用、律師扶助品質、資力審查標準、服務效率、對弱勢族群的關懷、以及基金會的獨立性與官僚化問題,並提出多項改革建議。
相關爭議
- 基金會財務狀況與經費運用:基金規模100億元目標難達成,每年司法院捐助與實際業務需求有落差,委員質疑基金會募款能力不足,且行政人事費用佔總預算比例過高。
- 資力審查標準與服務範圍:質疑資力審查標準過嚴,導致許多近貧或因突發事故的弱勢民眾無法獲得扶助,且未主動通知舊案申請人新法修正後的權益。
- 「顯無理由」駁回率過高:高達56.4%的申請案因「顯無理由」遭駁回,被批為敷衍、缺乏同理心,且審查委員會組成(含法官、檢察官)可能存在角色衝突。
- 扶助律師品質與酬金:律師酬金偏低(約市價1/2至1/3),導致資深律師參與意願低,多為資淺律師接案,影響扶助品質,且基金會對律師辦案品質的控管與評鑑機制被質疑成效不彰。
- 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專案成效不彰:該專案扶助案件量成長停滯,被批未積極與警政單位協調宣導,且未充分考量弱勢民眾(特別是鄉下民眾)對法律程序的無知。
- 服務效率與官僚化:民眾反映申請流程繁瑣、面談次數多,基金會存在官僚氣息,且對被害人權益(無強制代理)關注不足,調解比率過低,傾向訴訟。
- 專職律師制度與地區分配:專職律師員額不足(12/18),且地區分配不均(高高屏、花東地區律師匱乏),影響偏鄉服務,基金會被要求應加強招聘與培訓專業律師。
- 基金會獨立性與司法院干預:委員質疑司法院試圖控制基金會董事會,影響基金會獨立性,呼籲基金會應回到「莫忘初衷」積極協助弱勢,而非成為司法院的「疏洪道」。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基金會統計報表編製方式,認為准予扶助比例計算方式易生誤解。
- 關切資力審查標準是否提高,導致弱勢申請困難,並要求基金會全面通知卡債族新法權益。
- 批評「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成效不彰,認為基金會應更積極與警政署合作,提升弱勢人權保障。
- 強調董事長應以同理心而非僅法律條文看待弱勢需求。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法律扶助應「莫忘初衷」,保障弱勢訴訟平衡權,不應成為司法院的門面或遮羞布。
- 嚴厲質疑法律扶助法第16條「顯無理由」條款導致高達55%案件被駁回,要求檢討修正。
- 指出台灣法扶經費遠低於先進國家,呼籲司法院不應干預法扶運作,而應提供更充裕經費。
- 關切律師品質與數量問題,並建議法扶應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擴大服務範圍。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民眾申請法扶流程繁瑣,面談不止一次,且基金會存在官僚氣息,要求檢討改進。
- 指出法扶存在「費用低、品質低、年齡低」三低問題,律師酬金過低影響辦案品質,且勝敗率統計方式有盲點。
- 呼籲基金會應研議強制被害人代理制度,填補刑事案件被害人保障空缺。
- 要求基金會與司法院共同研議制度改革的可能性,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報告。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強調法扶應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與平等權的精神,律師公會及律師有義務協助法扶事務。
- 質疑小額訴訟不納入扶助範圍的合理性,認為經費問題不應抹煞法扶精神。
- 建議借鑒國外「Pro bono」模式,鼓勵資深律師無償提供法律服務,並帶領資淺律師提升專業。
- 批評基金會專職律師數量不足且分配不均,應依律師專業分配案件,而非僅依空閒時間。
- 質疑法律扶助法第16條排除「台灣地區外訴訟」及對外國人法律服務的依據,建議應宏觀思考改革空間。
- 呼籲基金會應主動積極提供服務,而非被動等待申請,特別是在行政訴訟及被害人扶助方面。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指出總申請案件量與准予扶助比例偏低,顯示基金會有很大改進空間。
- 批評基金會對原住民法律扶助著墨不多,要求加強與原民會合作,放寬原住民資力限制,並關注原住民行政區劃及國家賠償問題。
- 建議基金會應加強原住民通譯工作,並積極招聘原住民律師參與扶助。
- 對於年資未滿2年律師設派案限制的門檻表示疑慮,認為應鼓勵年輕律師參與。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認同法扶基金會經費不足,但質疑其募款能力,政府捐款佔比高達99.88%,民間捐款及律師捐款寥寥無幾。
- 批評法扶律師報酬低、效率低,導致富人優勢循環,要求基金會篩選優良律師,並檢討制度。
- 質疑基金會人事開銷過高,行政人員薪資與業務支出比例不合理,且分會租金過高。
- 批評基金會對自身業務不熟悉,對委員質詢無法即時答覆,且宣導工作成效不彰。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無資力認定標準,要求將債務列為可扣除項目,並檢討2010年應收追償金執行率偏低及申訴案件律師違規問題。
- 關切原住民扶助案件量從2009年到2010年減少30%以上,要求加強偏遠地區宣導與服務,並提供新立委相關資訊。
- 建議內政部派任具社會福利背景而非法律背景者擔任董事,以更貼近弱勢需求。
- 呼籲法扶會與原民會合作,針對原住民案件遴選律師並辦理專業訓練,使其了解原住民文化與法律,並優先在東部設立專科辦公室。
- 要求基金會與司法院共同檢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的落實,特別是律師遴選與訓練,並爭取經費降低原住民受扶助資格限制。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肯定基金會擴大服務中低收入戶,不審查全戶資產的決定,但質疑「顯無理由」條款造成高達56.4%案件被駁回,要求基金會了解原因並具同理心。
- 建議檢討審查委員會成員組成,特別是法官、檢察官擔任委員可能存在角色衝突,要求司法院調整。
- 批評基金會對扶助律師評鑑不力,100年僅做問卷調查,未處理不滿意及劣質律師問題。
- 呼籲基金會「莫忘初衷」,服務弱勢與偏鄉,改變官僚作風,加強培訓,善用每年8億元經費。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是獨立運作,保障人民訴訟權與平等權,不應成為司法院的疏洪道。
- 呼籲基金會應積極解決弱勢問題背後的制度不健全,提出修法建議,而非僅消極協助訴訟。
- 批評基金會近年與NGO合作專案萎縮,業務從積極轉向消極、保守、官僚,且101年工作計畫缺乏新意。
- 質疑基金會過度強化刑事辯護(已有公設辯護人),應更著重政府力有未逮的集體訴訟、家暴、性侵害、勞工及卡債等案件。
- 要求基金會儘速補足30位專職律師員額,並讓其具備專業處理複雜案件的能力,與扶助律師有所區隔。
- 建議基金會開辦律師職前訓練,並考慮讓完成訓練的優秀律師優先轉任專職律師,彈性調整2年執業門檻。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肯定法扶成立的功能,但質疑「顯無理由」駁回率過高(56.4%),導致許多弱勢者無法獲得協助。
- 批評「無資力者」審查標準過嚴,近貧階層、單親失業者或有祭祠公業土地者仍遭拒絕,要求放寬認定標準。
- 建議基金會應授權地方審查委員會彈性處理緊急或特殊個案,而非事事經董事會決策,避免延誤。
- 質疑基金會高階主管薪資過高(秘書長月領14萬2千元),與業務成效及社會觀感不符,要求檢討。
- 呼籲司法院應檢討評鑑制度,將駁回率納入評鑑項目,並考慮將員工董事納入董事會,以回應社會期待。
- 建議法扶應強化民事案件扶助比例,因刑事案件已有公設律師協助,民間對民事糾紛需求更高。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民事訴訟代理案中侵權行為與借貸案件的性質,確認多為民民糾紛及弱勢民眾求助。
- 對刑事訴訟辯護中毒品案件佔比最多感到意外,建議基金會除辯護外,應考慮後段轉介協助戒治。
- 批評花蓮、台東等偏遠地區僅提供平日服務,律師人數少,要求基金會提供誘因吸引西部律師前往服務,並設立原住民事務專門窗口。
- 關切原住民法律扶助比例與實際需求,認為仍有許多原住民未尋求協助,建議加強宣導。
- 詢問司法院關於原住民法庭的進展,並強調應善用年輕律師資源,將公益服務納入律師評比。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扶基金會與司法院的關係,認為其為司法院對外弱勢服務機構,應有明確組織法規。
- 批評「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成效不彰,認為民眾因不知情而非不需要,要求基金會加強主動宣導,例如拍攝電視廣告。
- 指出行政類別扶助案件比例極低,質疑基金會對與政府打官司的案件先入為主地不予重視,要求多一點愛心,不要動不動就退件。
- 強調弱勢民眾在面對政府違憲解釋函或不合理行政處分時,更需要法律扶助,呼籲基金會應積極介入。
黃委員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法扶基金會擴充專職律師人數的規劃,詢問專職律師薪資及非專職律師接案量與酬金。
- 批評基金會調解比率過低(僅0.65%),認為基金會傾向訴訟而非調解,要求檢討並強化調解功能以減少訟累。
- 質疑基金會以越南語廣告宣導外籍配偶法律扶助的配套措施,包括其他國籍外配權益、通譯人才及預算是否到位。
- 強調政策配套應完整,避免廣告造成民眾需求卻無法有效滿足的困擾。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肯定董事長無給職為弱勢伸張正義的精神,並期待法扶業務能轉化為司法改革的動力。
- 認同台灣法扶制度以「全民律師公益運動」為特色,但呼籲應深化、廣化並改進服務。
- 擔憂檢察官普遍缺乏經驗、與社會脫節,導致司法腐敗沈淪,建議透過立法修法,讓具公益心、實戰經驗的專職法扶律師轉任檢察官或法官。
- 要求司法院優先考慮在基金會服務的專職律師轉任法官,為其開拓晉升之路。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讚佩董事長無私奉獻,但指出民眾反映法扶基金會存在拒絕申請、律師怠惰等問題,且案件遭駁回比例過高。
- 質疑司法院為何無法支應「顯無理由」條款排除後可能增加的2億元預算,認為立法委員應會支持。
- 批評法扶基金會的調解狀況與國家賠償處理不足,相較於民間調解委員會,基金會過於拘泥法律規定,缺乏同理心。
- 建議司法院應全面檢討法律扶助的行政配置,並質疑由基金會處理法律扶助是否為最佳方式,或可交由公職人員處理。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疑基金會專職律師配置不均,高高屏、中彰投地區律師嚴重不足,且招聘困難,認為薪資並非唯一原因。
- 批評基金會預算配置不合理,12位專職律師的費用佔總預算比例極低(不到2000萬元),而業務及管理成本卻高達2.5億元。
- 要求基金會重新調整人力結構,增加第一線專業律師配置,並承諾若年底前第一線律師經費佔業務及管理費用比例未達20%以上,將刪減預算。
相關人員回應
吳景芳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 解釋基金規模與預算分配,承認募款能力與宣導有待加強,將學習紅十字會經驗。
- 說明資力審查標準已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降低,並承諾檢討「顯無理由」駁回率過高問題,預估排除該條款將增加2億元預算。
- 坦承律師酬金偏低影響品質,承諾檢討律師評鑑制度,並考慮提供誘因吸引律師服務偏遠地區。
- 表示將積極發展專職律師制度,規劃設立專科法律中心,並將委員建議帶回董事會討論,檢討基金會官僚化問題。
- 承諾加強與原民會合作,爭取經費降低原住民扶助資格限制,並將委員關於律師遴選與訓練的建議納入合作案。
- 說明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專案成效不彰因缺乏強制性與警政署配合,將爭取司法院出面協調。
- 承諾檢討調解比率過低問題,加強宣導與訓練,並將委員關於行政訴訟扶助的建議帶回研究。
黃國忠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說明法律扶助基金為不動本基金,原規劃20年累積達100億元,但目前進度延後。
- 澄清資力審查標準未提高,而是納入每月可處分資產範圍,且扶助門檻是降低的。
- 表示司法院非常重視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專案,將與基金會配合提升扶助率。
- 說明法官和檢察官擔任審查委員的適宜性正在檢討中,因可能存在角色衝突。
- 承諾將委員關於「顯無理由」條款、預算需求、評鑑機制、員工董事納入及民事案件扶助比例調整的意見帶回司法院研議。
- 說明目前已有法律規定律師執業滿2年可遴選為法官或檢察官,司法院已遴選多位。
- 報告司法院預計於4月30日舉辦座談會,討論原住民法庭議題。
鄭文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 說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法後,已以簡訊通知申請人可重新申請,案件量已增加17%。
- 提供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累積案件量及成長情況,承認幾乎沒有成長。
- 說明因「顯無理由」駁回的案件佔所有駁回案件的55%,是基於國家資源有限性。
- 解釋律師評鑑程序分為民調和評鑑委員會評鑑,100年評鑑仍在進行中。
費玲玲 法務部保護司司長
- 同意廖委員正井關於檢警第一次偵訊應有律師陪同,以保障弱勢人權的說法。
曾前展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副秘書長
- 說明發展委員會每季開會一次,去年底到今年已開兩次會議。
- 說明多數案件民眾一次面談即可獲得答案,約2成案件需跑不止一次,滿意度達8至9成。
- 說明審查委員由律師、法官、檢察官或專職律師擔任。
- 提供原住民扶助比例約為3.7%至4.1%。
- 說明470萬元專案費用包含檢警、消債專案宣導、教育訓練及律師評鑑等。
梁弘儒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宣導暨國際處主任
- 說明電視廣告透過公益託播,無法確認具體秒數,將向新聞局行文爭取。
- 解釋越南語廣告主要針對越南籍外籍配偶,因其為在台外配最大族群之一,基金會正進行通譯人才訓練。
黃菱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會計處專員
- 說明專職律師的成本屬於補助律師的錢,因涉及保密無法即時提供個人資料,但可會後提供。
相關後續
- 潘孟安委員、尤美女委員、呂學樟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立即修正『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彈性放寬『無資力者』之認定,並增列家庭經濟變故等因素,授權審查委員視個案情況審酌」照案通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潘維剛委員及謝國樑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2301
- 卷/期/冊
- 101/23/1
- 發布日期
- 2012-05-0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