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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修正案審查:婦女保障名額遞補與當選無效要件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4-16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會議審查多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地方民代婦女保障名額出缺遞補機制、當選無效訴訟之不正當行為界定,以及選舉公正性議題。委員們對修法方向及實務操作提出質疑與建議,內政部與中選會則就法理依據、執行困難及憲法精神進行回應。會議最終決議另定期舉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地方民意代表婦女保障名額的遞補問題,特別是當選人因辭職、去職、死亡或其他事由出缺時,應如何確保婦女保障名額的延續,以落實憲法保障婦女參政權的意旨。
  • 同時討論遞補機制是否應設最低當選票數限制,以及可能衍生的道德風險與法條邏輯一致性問題。

相關爭議

  • 修法條次適宜性:段宜康委員質疑將非因當選不正(如辭職、死亡)的遞補規定納入原為處理當選不正義的第七十四條,可能造成法條意旨錯亂。
  • 婦女保障名額的意旨:段宜康委員質疑婦女保障名額是保障當選機會而非任期,若因辭職等原因出缺皆遞補,則所有議員席次出缺都應遞補,否則邏輯錯亂。
  • 遞補的最低票數門檻:內政部建議應設最低當選票數限制以符合民意代表性,但中選會及多位委員(如吳育昇)則認為為符合憲法保障婦女參政權的精神,不應再設限制,即便1票亦可當選,兩機關意見不一。
  • 道德風險考量:吳育昇及張慶忠委員擔憂若遞補機制過於寬鬆,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例如透過非自然死亡方式製造席次出缺以利遞補,建議將「意外死亡」排除。
  • 溯及既往原則:李俊俋委員質疑此修正案若溯及既往,將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選舉公平正義。
  • 男女遞補條件差別待遇:陳其邁委員質疑若女性候選人遞補不需褫奪公權或當選無效等條件,而男性候選人卻需要,是否構成違憲的差別待遇。

立法委員發言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彌補複數選區婦女保障名額出缺無遞補或補選規定的缺失,以落實憲法保障婦女參政權的精神。
  • 認為任何制度皆有優缺點與風險,但只要正當性、合法性與合理性超越缺點,且風險低,就應推動。
  • 強調為當選或遞補而做不道德、違法之事,法律會制裁,且不見容於民眾,可能性不高。
  • 主張將修正案置於第七十四條並無大礙,採獨立項次處理清晰。
  • 贊同吳育昇委員觀點,認為若設遞補票數限制恐違反婦女保障名額的意義。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說明選罷法第120條修正案,旨在擴大當選無效之訴的適用範圍,納入「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以遏止賄選及不正當手段。
  • 舉例指出選前使用國家、國營事業資源變相賄選,以及中國官員或外國人介入台灣選舉等行為,目前無法構成當選無效訴訟依據,故建議擴大定義。
  • 希望將多項選罷法修正案併案處理,包括助理名額與資源上限的提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紀委員提案將非不正當原因(辭職、死亡)的遞補納入第七十四條,與該條原意(當選不正)矛盾,建議調整條次。
  • 質疑婦女保障名額是保障當選機會而非任期,若因非第七十四條原因出缺可遞補,則所有議員席次出缺都應遞補,否則邏輯錯亂。
  • 關注五都選舉當選無效之訴二審審理進度緩慢問題,認為法院應提高效率,避免拖延,並建議司法院施壓法官加快審結。
  • 認為中選會對婦女保障名額的立場不能見樹不見林,應全面考量對席次邏輯的影響。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與中選會,現行選罷法第120條關於當選無效的規範是否完備,或仍有不周之處。
  • 擔憂蕭委員提案增訂「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可能造成空白授權,使定義不明確,執行困難,並可能導致濫訴。
  • 認為誇大政見或開空頭支票等行為是否影響選舉結果,判斷困難,修法應有具體案例和事實依據。
  • 詢問女性在各級民意代表中占多少比例才合理,並建議內政部應鼓勵各政黨培育婦女參選人才。
  • 建議內政部加快檢討各級民意機關婦女名額比例,以反映社會發展現實。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指出立法委員選舉的單一席次無法有婦女保障名額,但透過不分區席次設計達到憲法原則。
  • 支持紀國棟委員的提案,但擔憂遞補機制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例如促成非自然死亡以製造席次出缺,建議立法時應思考此議題。
  • 質疑若婦女保障名額遞補只要1票即可當選,是否符合民意代表性,並與內政部建議的最低門檻意見不一。
  • 主張婦女保障名額是憲法層次的保障,不應在法律中訂定最低比例限制,支持1票即可當選的立場。
  • 建議內政部與中選會重新思考遞補是否設最低門檻問題,並表示若設門檻恐遭釋憲。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肯定紀國棟委員保障婦女參政權的提案立意良善,因現行制度下婦女保障名額出缺無法遞補。
  • 建議在遞補原因為「死亡」時,應加上「自然死亡」的限定,以排除道德風險,防止因不法行為製造席次出缺。
  • 指出目前選舉中亂檢舉、誣告的情況浮濫,導致候選人形象受損,影響選舉公平性,要求選務及選政單位多加關心,並思考如何防止此類不當行為。
  • 認為蕭美琴委員提案的「其他不正當行為」條款,應考慮如何防止道德風險和濫訴問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憲法婦女保障名額的意旨是保障婦女公平參政權利,而非精準保障當選席次。
  • 指出目前地方民代遞補僅限於當選無效或褫奪公權,若獨為婦女席次擴大遞補原因,需說明其差別。
  • 質疑若婦女保障名額遞補無最低票數限制,恐產生搓圓仔湯、威脅利誘或任期交換等不符社會期待的現象,影響選舉公平性。
  • 詢問選罷法中是否有溯及既往的遞補規定,並強調選後改變遊戲規則,恐破壞選舉公平正義。
  • 認為紀委員提案若無最低票數限制且溯及既往,將破壞選舉公平正義,建議三思。
  • 指出選罷法第七十四條關於褫奪公權的遞補規定不清楚,提案應重新研議,明確何種狀況可遞補,何種應補選。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詢問行政院何時能提出選罷法修正的行政院版本,特別是考量不在籍投票及婦女保障名額等議題。
  • 認為性別平等是一個變動中的概念,其基本精神是保障人人參政權利的公平,不應僅限於婦女保障。
  • 質疑設定固定的婦女保障名額比例(如四分之一)是否合理,應探究婦女為何在政治參與中居於弱勢的根本原因。
  • 建議行政院應從更通盤的角度,如婦女的提名方式、受教方式、參與活動機會均等來考量,而非僅以比例設定,以達到不分性別的政治權利平等。
  • 認同「性別平等」的概念應大於「婦女保障」,並認為特別挑出婦女保障似乎對婦女不夠尊重,認為她們永遠是弱勢。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部門比立法機關更需要婦女保障名額,因內閣部會首長及簡任級以上文官女性比例嚴重偏低。
  • 質疑馬總統宣示女性閣員占三分之一卻未落實,認為公務部門相形保守,應檢討。
  • 主張公務體系陞遷應以工作能力考核及考績為準,若以性別考量則屬不當,但若真正落實考核,女性自然會出頭。
  • 認為社會對女性從政的歧見已在消弭,故立法院修改選罷法讓婦女保障缺額直接遞補並非急迫,公務部門改革更為重要。
  • 強調並非要廢除婦女保障名額,而是認為社會對女性擔任公職的態度已趨開放,公務部門的性別失衡問題更需優先處理。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肯定紀國棟委員為保障婦女參政權提出修法,但質疑將遞補條文置於第七十四條的適宜性,因法律性質不同。
  • 指出紀委員提案的第三項關於婦女落選人遞補未設票數限制,質疑其合理性與人民選舉權利。
  • 認為若遞補無最低票數限制,可能導致1票即可當選,成為選舉策略,不符公平正義。
  • 認為蕭美琴委員提案增列「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為概括條款是可行且必要的,可賦予司法機關斟酌權,彌補現行法規無法涵蓋的漏洞。
  • 質疑內政部與中選會不認定概括條款,反而讓司法機關認定,反映對司法機關信賴度高於執行機關。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認為選罷法第七十四條遞補的主要目的在於處理因賄選或其他非法方法影響選舉結果,導致落選頭遞補的情況,而非因辭職或死亡等原因。
  • 指出不分區立委遞補有明確規定,遇缺額不再遞補,質疑若地方民代婦女保障名額因出缺而遞補,是否會與不分區規定產生邏輯不一致。
  • 認為若婦女保障名額遞補無最低票數限制,可能導致女性參政流於形式、棋子或地方政治妥協下的技術性操作,不符代議士民主精神。
  • 強調當選票數仍有其必要性,不能太離譜,應避免當選公職部分人為操作,而非選民直接決定。
  • 指出選罷法第七十四條關於褫奪公權的遞補規定不清楚,應重新研議何種狀況下可遞補,何種狀況應補選,以對選民有更好交代。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民主退步、選舉流於形式,充斥變相買票、合法掩護非法,破壞民主品質與效率。
  • 認為現行選罷法漏洞百出,執行因人而異,導致政治市場資本化、被扭曲操控,政治文化遭到破壞。
  • 擔憂若遞補規範門檻太低,道德風險更高,可能導致內部惡性競爭與不擇手段。
  • 呼籲中選會應成立專案,請專家學者好好研究與提案修訂選罷法,進行結構性改造,而非零碎修法。
  • 認為選委會不應僅在選舉時忙碌,平時應進行研究、發展與調查,以應對選舉變革。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詢問全世界是否有其他國家在複數選舉區,任期過半後仍有遞補設計。
  • 認為憲法婦女保障名額的意義在於保障婦女的參政權,而非僅席次,但質疑若某選區無女性參選導致婦女名額懸缺,是否違憲。
  • 質疑中選會對澎湖縣市議員遞補案的處理前後不一,駁回訴願卻又贊成修法,認為應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 質疑若女性候選人遞補不需褫奪公權或當選無效等條件,而男性候選人卻需要,是否構成違憲的差別待遇,認為男女遞補條件應一致。
  • 傾向贊同遞補應有門檻規定(如二分之一),認為遞補本身不違憲,但若無門檻恐導致搓圓仔湯或道德風險問題。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指出中選會統一制定電視政見會或辯論會辦法,但提問人遴選方式卻未明確規範,由地方選委會自行決定。
  • 抗議台中市選委會在立委選舉辯論會中,邀請特定陣營競選後援會成員擔任提問人,認為身分不適當且不公平。
  • 要求中選會在下次選舉前,應對電視政見會或辯論會的整體制度及公平性進行檢討,特別是提問人的身分應有統一規範。
  • 要求中選會就提問人規範問題提出處理結果,並知會本席。

相關人員回應

林慈玲 內政部常務次長

  • 針對婦女保障名額遞補,承認修正條文放寬了遞補事由,為落實憲法保障婦女參政權,內政部基本上予以尊重,但建議對落選人最低當選票數應有限制。
  • 對蕭委員提案增列「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為當選無效事由,認為該詞語未臻明確,執行上可能困擾,且現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已涵蓋詐術等行為。
  • 認為現行婦女保障名額比例四分之一是社會可接受的,但提高比例需審慎討論,將召開公聽會。
  • 指出目前地方民代婦女保障名額出缺無遞補規定,須達一定數額才補選,修法旨在彌補此缺憾。
  • 表示內政部將積極進行選罷法研修,考慮不在籍投票及婦女保障名額等議題,預計102年底前完成修正。
  • 認同性別平等概念會隨社會發展擴大,但現階段婦女保障在選舉部分仍需被重視,因不同選區發展不平衡。
  • 強調公務體系陞遷應視工作表現,無保障制度,但要求機會均等被考量,並承認過去女性在公務體系陞遷可能受壓抑,現已逐漸修正。
  • 認為婦女保障名額的目的是保障婦女參政權利,使婦女聲音、立場能被充分理解,兼顧席次問題。
  • 對於遞補門檻,內政部傾向有最低票數限制,但表示會尊重立法院委員共識。
  • 針對「死亡」遞補,表示可討論是否排除意外死亡。
  • 指出目前選罷法對於亂檢舉、誣告尚無相關修正建議,但可在修法中納入討論。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支持紀委員提案關於地方民意代表婦女保障名額遞補,認為符合憲法保障婦女參政權的精神,不應再設限制,即便1票亦可當選。
  • 支持蕭美琴委員提案增列「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為當選無效事由的精神,但建議做明確界定,避免爭議及行政部門遵循困難。
  • 認為單一選區制度下,選出女性民代是選民決定,不宜限制,但透過不分區制度可保障婦女名額。
  • 認為現行法律已考慮到道德風險,排除非自然死亡的遞補。
  • 指出婦女保障名額的憲法精神是保障名額,不應設票數限制,但實際政治運作中1票當選機率極低。
  • 認同性別平等概念會隨時間變動,台灣在性別平等方面已算進步,但仍有發展空間。
  • 認為憲法保障婦女名額,若有人參選並符合婦女保障名額卻未當選,則可能違憲。
  • 承認遞補條件男女應一致,但女性保障名額部分則應保持一致。
  • 認為蕭委員提案的概括條款授權過大,爭議會大,司法人員遵循困難,建議採列舉方式。
  • 對於蔡委員提出的電視辯論會提問人公正性問題,承認由特定陣營後援會成員擔任提問人「不太適當」,承諾未來會注意並研擬統一規範。

江振義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回應當選無效之訴審理期限為6個月,法院會儘快審結,但因需傳喚證人等訴訟程序,有時無法一次到庭。
  • 表示法官對選舉訴訟都會儘快審結。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說明及詢答完畢。
  • 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潘委員維剛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增列當選無效之訴的提起事由,特別是納入「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作為影響選舉結果的要件,以更全面地遏止選舉中的不法或不正當手段。

相關爭議

  • 「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定義不明確:內政部與中選會皆認為「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的文字過於概括,未臻明確,恐導致執行困難、爭議增多,並建議應採列舉方式或修正現行條款使其更充實。
  • 概括條款的必要性與司法信任:黃文玲委員認為採概括條款可賦予法院斟酌權,涵括多種無法列舉的不正當行為(如利用國家資源、外國人助選),反映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度高於執行機關。
  • 空白授權與濫訴風險:江啟臣委員擔憂此提案可能造成空白授權,且影響選舉結果的因素眾多,若定義不明確恐導致濫訴,浪費社會與司法資源。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說明選罷法第120條修正案,旨在擴大當選無效之訴的適用範圍,納入「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以遏止賄選及不正當手段。
  • 舉例指出選前使用國家、國營事業資源變相賄選,以及中國官員或外國人介入台灣選舉等行為,目前無法構成當選無效訴訟依據,故建議擴大定義。
  • 希望將多項選罷法修正案併案處理,包括助理名額與資源上限的提案。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與中選會,現行選罷法第120條關於當選無效的規範是否完備,或仍有不周之處。
  • 擔憂蕭委員提案增訂「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可能造成空白授權,使定義不明確,執行困難,並可能導致濫訴。
  • 認為誇大政見或開空頭支票等行為是否影響選舉結果,判斷困難,修法應有具體案例和事實依據。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選舉中亂檢舉、誣告的情況浮濫,導致候選人形象受損,影響選舉公平性,要求選務及選政單位多加關心,並思考如何防止此類不當行為。
  • 認為蕭美琴委員提案的「其他不正當行為」條款,應考慮如何防止道德風險和濫訴問題。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認為蕭委員提案增列「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為概括條款是可行且必要的,可賦予司法機關斟酌權,彌補現行法規無法涵蓋的漏洞。
  • 質疑內政部與中選會不認定概括條款,反而讓司法機關認定,反映對司法機關信賴度高於執行機關。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蕭委員美琴提案「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是因為選舉中層出不窮且防不勝防的奇招百出,但現行選罷法無法有效規範。
  • 認為應成立專案請專家學者好好研究與提案,改造選罷法,以應對變相買票等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慈玲 內政部常務次長

  • 對蕭委員提案增列「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為當選無效事由,認為該詞語未臻明確,執行上可能困擾,且現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已涵蓋詐術等行為。
  • 認為若委員關心某些行為無法以現行法律規範,可考慮將該種情況增列在條文中,以具體明確為宜。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支持蕭美琴委員提案增列「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為當選無效事由的精神,但建議做明確界定,避免爭議及行政部門遵循困難。
  • 認為蕭委員提案的概括條款授權過大,爭議會大,司法人員遵循困難,建議採列舉方式。
  • 指出刑法誣告罪及選罷法第111條已對亂檢舉造成選舉影響有處罰條款,但無法得知檢舉真偽,需檢調單位分辨。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說明及詢答完畢。
  • 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潘委員維剛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12301
卷/期/冊
101/23/1
發布日期
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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