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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與應變法案審查:聚焦賠償上限、緊急應變區及核安問題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4-19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核子損害賠償法」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會議主要討論提高核災賠償上限、擴大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延長請求權時效,並針對核二廠螺栓斷裂事件進行質詢。立法委員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賠償金額、責任歸屬及核安標準存在顯著分歧。最終,多項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部分附帶決議獲通過,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案獲同意實施。

討論事項一

審查「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對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等教育相關法案的修正草案進行了報告與詢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報告及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處理教育部函為「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重大議題—性別平等教育」須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實施案

核心議題

教育部新訂的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將性別平等教育(含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納入課程,因家長憂慮教材與師資未完備,需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後方可實施。

相關爭議

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內容與師資培訓是否完備:家長與部分委員擔憂相關課程、教材及師資培訓未臻成熟,恐無法建立學生正確性別觀念。

立法委員發言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謹慎研議如何讓老師教導正確的性別觀念,並讓學生尊重性傾向不同的同學,以建立健全的性別觀念,避免喪失正面意義。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應於本學年實施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國小五、六年級新增的認識多元性取向相關課綱,以避免性別霸凌並提升正確性別平等意識。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予以同意,並函請教育部儘速施行。

討論事項三

審查「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核子損害賠償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檢討核子設施經營者的責任、賠償限額、請求權時效,並刪除天然災害免責條款。同時審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旨在擴大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及強化應變措施。
  • 針對核二廠螺栓斷裂事件,委員質詢其肇因分析、反應爐安全性評估及後續處理機制,並關切原能會作為核安管制機關的獨立性與專業能力。

相關爭議

  • 原能會主委缺席會議:主席與多位委員對原能會主委蔡春鴻缺席重要核安法案審查表示強烈不滿,認為其態度輕忽。
  • 核災賠償責任上限:行政院版建議將賠償上限從 42 億提高至 150 億元,但多數委員認為此金額遠不足以應對福島規模核災(估計約 1.8 兆新台幣),主張應刪除上限或大幅提高至 300 億或 18 兆元,以保障人民權益。
  • 天然災害免責條款:多位委員提案要求刪除因重大天然災害引起核子事故的免責條款,認為核子設施經營者應承擔所有災害責任。
  • 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行政院版建議將應變區從 5 公里擴大至 8 公里,但多位委員主張應擴大至 30 公里,參照車諾比與福島核災經驗,並考量台灣人口密度高,要求原能會重新評估。
  • 核二廠螺栓斷裂事件處理:委員質疑原能會對核二廠螺栓斷裂原因不明、反應爐受損可能性未充分評估,且台電公司通報與處理流程不透明,要求在肇因分析清楚前不得重啟運轉。
  • 核能安全管制機構獨立性:委員擔憂原能會未來降級為科技部轄下的核安署後,恐喪失獨立超然的管制地位,導致人才流失,影響核安把關能力。
  • 核子事故求償時效:行政院版將人體傷害求償時效延長至事故發生後 30 年,知悉後 10 年;委員建議應更從寬認定,例如知悉後 15 年,或不論知悉與否皆 30 年,以保障因輻射潛伏期長而晚發病的受害者。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因重大天然災害引起核子事故的免責條款,並刪除賠償責任限額,回歸民法損害賠償原則。
  • 建議成立核子損害賠償基金,基金來源從核能發電成本的 20% 提撥。
  • 主張延長損害賠償請求權期間,因核子損害影響深遠,可能數十年甚至數百年才能算清。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代表民進黨黨團提案,要求刪除核子事故因重大天然災害的免責條款,並刪除賠償責任限額,回歸民法損害賠償原則。
  • 建議延長損害賠償請求權期間,因核子事故影響時間長,現行 3 年期限不足。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核子損害賠償法,建議提高核子設施經營者的責任義務,當重大災害引發核災時,賠償金額須調高,並延長請求權時效。
  • 建議將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每一核子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提高至 350 億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要求將緊急應變區半徑不得小於 30 公里入法,並規劃緊急逃生路線、衛生醫療院所及收容所,以村里行政區域為設置基礎。
  • 質疑原能會輕忽核安,對核二廠螺栓斷裂原因不明、反應爐受損可能性未充分評估,不應只更換螺帽就草率處理。
  • 認為核災賠償不應設上限,指出台灣核電廠周圍人口密度遠高於福島,風險性更高,現行賠償金額遠遠不足,強調核電成本不應由全民買單。
  • 批評原能會對台電的管制不力,且在修法中處處維護台電立場,質疑其獨立性。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核子損害賠償法,主張刪除天然災害免責條款,擴大核子事故影響範圍,取消國家補足差額的上限(即 42 億元上限)。
  • 建議將賠償請求權期限由 3 年放寬至 15 年,以因應核災後續輻射污染的長期影響。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核子設施經營者的最高賠償限額提高至 300 億元(參照巴黎公約修正議定書的 7 億歐元),認為 150 億元門檻過低。
  • 認為設定賠償上限是為了讓核子設施經營者能向保險公司投保,但實際對人民的賠償應無限額,不足部分最終仍由政府承擔。
  • 關切核災救災經費缺口,質疑原能會的 10 年財務改善計畫過慢,應爭取經費一次到位。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提出的 150 億元賠償上限遠不足以應對核災,認為政府對核災損害估算嚴重不足,要求重新思考。
  • 主張核子損害賠償金額應無上限,以表達對人民生命權和安全權的最高尊重,並給予經營者最大壓力以避免核安問題。
  • 就核二廠螺栓斷裂事件,質疑原能會對裂縫原因、反應爐受損可能性及運作時間未釐清,要求在肇因分析與風險分析清楚前不得重啟運轉,並擴大專家會議邀請材料與工程專家。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認為提高賠償上限是為了加重經營者做好核安工作的責任,預防勝於治療。
  • 質疑核子應變基金 6.4 億元的缺口需 10 年才能補齊過慢,應提前補齊並提高基金額度。
  • 質疑原能會將緊急應變區從 5 公里擴大至 8 公里是否足夠,並對境外核電廠事故應變機制表示擔憂,指出原能會對大陸核電廠影響評估前後不一。
  • 反對原能會降級為三級單位,認為核能安全管制應提升而非降格。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強調預防勝於治療,核災賠償再多也不夠,關鍵在於事先防範機制和事後補救機制。
  • 質疑核二廠螺栓問題為何發生,並關切台灣核電廠能否因應類似美國 911 恐攻的襲擊。
  • 認為行政院版 150 億元賠償上限與日本福島核災實際賠償金額(約 1,500 億新台幣)差距甚大,對台灣民眾保障不足。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核能安全,尤其在地震帶上,若發生類似福島核災,人民無處可躲。
  • 批評台電核二廠螺栓事件處理不透明、通報延遲,且原能會對報告審查時間未定,導致民眾對政府處理核安能力缺乏信心。
  • 主張核子損害賠償應無上限,由台電負全責,並要求原能會給出核二廠事件完整報告的審查時間表,否則不應啟動反應爐。
  • 認為緊急疏散範圍 8 公里不足,應再斟酌擴大,並將不同事故類型納入考量。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認為核能事故是影響台灣國家安全最核心的因素,其重創程度恐甚於戰爭,要求對核安應嚴謹戒慎。
  • 質疑原能會人力編制不足以負責 4 座核電廠安全,且對核四廠違規事件數據不清楚,批評其專業能力與把關態度。
  • 批評行政院版 150 億元賠償上限不足,以台灣人口密度計算,每人僅獲賠數千元,認為應考量台灣特殊性,不應凡事便宜行事套用國際標準。
  • 對原能會官員表現極度失望,認為其怠忽職守,漫不經心,恐導致台灣面臨立即性核能災害。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核四廠安全性,認為其位處地震帶且蓋蓋停停,可能導致設計誤差,對核四安全沒有信心。
  • 主張核子損害賠償應無上限,批評行政院版 150 億元賠償金額過低,以 300 萬人口計算,每人僅獲賠 5,000 元。
  • 質疑核子應變基金購置固定資產(冷氣機)可能違法,要求原能會查明處理。
  • 呼籲原能會官員應有學者風骨,向總統建議推動非核家園,不應只看上級意思。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25 條,要求核子設施經營者應維持至少新台幣 18 兆元的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此金額是參照福島核災賠償規模並考量台灣人口密度後估算。
  • 主張核災賠償金額應無上限,批評行政院版 150 億元上限是自欺欺人,無法記取福島教訓,不足以應對核災造成的巨額損失。
  • 質疑台電公司明知核電廠無法百分之百安全仍持續運轉,一旦發生事故,不能主張無過失責任。
  • 建議設立核子損害賠償基金,從每度核能發電成本中抽取固定金額,以提供核災受害者保障。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核四廠是世界上蓋得最久、經費最多、最不安全的核電廠,要求原能會對其安全性做出明確判斷。
  • 認為台灣人口密度高,經不起核災,要求原能會慎重評估核四廠全面停工並進行安檢,以預防勝於治療。
  • 關切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問題,認為宜蘭縣鄰近核四廠與潛在核廢料場址,卻無法參與決策,一旦發生事故將首當其衝,要求原能會提供報告說明。

相關人員回應

周源卿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行政院版核子損害賠償法修正要點,包括將天然災害排除於免責事由、提高賠償限額至 150 億元、延長請求權時效至 30 年,以符合國際趨勢並提高經營者責任。
  • 解釋 150 億元賠償上限是為了符合加入國際核子損害補充賠償公約的門檻,以便透過國際聯保機制增加保障。
  • 說明緊急應變計畫區從 5 公里擴大至 8 公里是經科技計算,並將在 8 公里外規劃延伸的民眾防護措施。
  • 坦承核二廠螺栓斷裂原因仍在追查,無法判斷產生時間,但強調在肇因分析完成並確定安全前,反應爐不准啟動。
  • 表示核電廠是否興建或廢除非原能會職權,但會嚴格把關安全問題。
  • 承認核子應變基金存在 6.4 億元缺口,將檢討縮短 10 年補齊的時程。
  • 表示核能安全管制會盡最大努力,並已要求台電公司依循美國 B.5.b 文件強化防禦措施,以因應恐怖攻擊等超出設計基準的事件。

蔡春鴻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解釋國際公約的核子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包含無過失責任、集中責任及有限責任等要素。
  • 認為核子損害賠償法設計應在保護民眾權益基礎上,對經營者責任設定上限以求平衡,並透過政府救助確保民眾損失獲得賠償。
  • 說明緊急應變計畫區擴大至 8 公里後,將重新規劃區內應變事項,並增加區外應變規劃項目,但與附帶決議的 30 公里及演習頻率存在差異。
  • 指出附帶決議提及的演習經費應由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支應,而非核後端基金。

李漢申 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

  • 表示核四廠並非世界上最貴的核電廠,但需查證具體數據。
  • 認為核子損害賠償責任若無限,經營者將難以投保避險,且最終仍需國家支持。
  • 坦承科技事物無法保證百分之百安全,但強調不會說核電廠一定會發生事故。

黃玉垣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

  • 說明國際核子損害賠償公約設計考量核能產業的特殊風險,並牽涉保險公司承擔能力,因此有賠償上限的特殊條文。
  • 解釋在無過失責任基礎下,賠償需有上限,但若經營者有過失,則賠償責任無上限。
  • 指出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知悉後 2 年、事故發生後 10 年的時效設計,以兼顧法律安定性。

相關後續

  • 第一案「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第 8、18、24、25、27、28、29、31、33 條保留,第三章章名保留,送院會處理並交黨團協商。
  • 第二案「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林淑芬委員等所提條文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但須交黨團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第二案,函請原能會辦理,要求評估恐怖活動與國際武裝衝突事件等造成核損害的風險,納入緊急應變與災害防救體系,並進行跨部會分工與演練。
  • 要求原能會將核災緊急應變區範圍計算公式資料送交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12501
卷/期/冊
101/25/1
發布日期
20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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