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法與中國廣告管理:聚焦置入性行銷及媒體影響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4-2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區劃法草案」與「政府對中國各機關團體在台從事廣告活動之管理規範與執行裁罰情形」專題報告。會議核心討論包括行政區劃與原住民族自治區劃的整合、公告現值政策影響評估,以及中國廣告在台的「置入性行銷」問題。委員們對中國時報報導福建省長訪台案、中央社海峽旅遊中心廣告化、大陸旅遊欠款、陸資影響媒體等議題提出質詢,並質疑政府執法不力及權責不清。最終決議將行政區劃法草案定期逐條審查,並要求陸委會與相關機關針對中國廣告違法案件提出調查及懲處報告,同時釐清權責劃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區劃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立法委員提出的「行政區劃法草案」,討論重點在於行政區劃與原住民族自治區劃的整合、國土計畫法的通盤檢討,以及擴大公民參與機制。
- 會議也針對內政部「公告現值將於 3 年內調高至接近市價 9 成」的政策,要求評估其對個人稅負及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的影響。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版草案未充分考量原住民族自治區劃及國土計畫法通盤檢討,引發委員對公民參與不足的擔憂。
- 公告現值政策可能導致人民變相加稅,並有侵犯地方權限之虞,其對個人稅負及政府財政的影響需詳盡評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公聽會,通盤檢討行政區劃法、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國土計畫法草案。
- 提案要求內政部評估公告現值調高政策對個人稅負及政府收支的影響。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連署要求內政部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公聽會,通盤檢討行政區劃法、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國土計畫法草案。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連署要求內政部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公聽會,通盤檢討行政區劃法、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國土計畫法草案。
- 連署要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及面積研究調查報告。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連署要求內政部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公聽會,通盤檢討行政區劃法、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國土計畫法草案。
- 連署要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及面積研究調查報告。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連署要求內政部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公聽會,通盤檢討行政區劃法、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國土計畫法草案。
- 提案要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及面積研究調查報告。
- 提案要求內政部評估公告現值調高政策對個人稅負及政府收支的影響。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連署要求內政部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公聽會,通盤檢討行政區劃法、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國土計畫法草案。
- 連署要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及面積研究調查報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連署要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及面積研究調查報告。
- 提案要求內政部評估公告現值調高政策對個人稅負及政府收支的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已完成文林苑相關調查報告並送交內政委員會,當務之急是盡快進行都更條例修正。
- 澄清關於文林苑居住不正義的說法並非針對王家個案。
林江義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郭玲如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科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松濤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副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結束。
- 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區劃法草案」案及委員提案「行政區劃法草案」案併案審查。
- 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一、二、三均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單位舉辦公聽會、提交報告並通盤檢討相關法案。
討論事項二
政府對中國各機關團體在台從事廣告活動之管理規範與執行裁罰情形 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檢視政府對中國大陸各機關團體在台從事廣告活動的管理規範與裁罰執行情況,特別聚焦於「置入性行銷」的定義、認定標準及其對台灣媒體自由的潛在影響。
- 討論內容涵蓋大陸不動產廣告、跨境婚姻媒合廣告、大陸招商廣告等具體案例的裁罰成效,以及各主管機關在權責劃分與執法上的協調問題。
相關爭議
- 「置入性行銷」定義模糊與執法困難:陸委會對廣告的定義偏向「付費」要件,但內政部實務上不以付費為絕對要件,導致執法標準不一。委員質疑政府對「新聞廣告化」的認定與處置不力。
- 中國時報福建省長蘇樹林訪台報導爭議:委員質疑該報導涉及「置入性行銷」或「新聞廣告化」,有錄音證據顯示有金錢交易。陸委會與經濟部投審會就其主管權責及認定結果互踢皮球,處理進度遲緩。
- 大陸不動產廣告裁罰無力:委員質疑現行最高 50 萬元罰鍰對一再違規的媒體集團毫無遏止效果,且內政部近 1 年 3 個月未有新裁罰案件,恐有執法空窗期。
- 兩岸旅遊欠款問題:台灣旅行社遭大陸旅行社積欠款項高達近 100 億元,業者因擔憂報復不敢投訴,政府處理缺乏實質成效,影響台灣業者利益。
- 中資影響台灣媒體:委員擔憂中資透過媒體併購或非正式管道影響台灣媒體,質疑陸委會對此缺乏評估與反制措施,對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構成威脅。
- 中央社海峽旅遊中心廣告化問題:中央社訊息平台與大陸福建省旅遊局合作,刊登大量旅遊資訊,被質疑變相為大陸從事廣告宣傳,且涉及收費,違反廣告管理辦法。
- 兩岸交流政策的開放與管制平衡:有委員認為政府對大陸人士來台、置產等設有過多不必要的限制,缺乏自信;但陸委會則強調兩岸關係特殊,需在開放與把關間取得平衡,以維護國家安全。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國時報對福建省長蘇樹林訪台的大篇幅報導涉及新聞廣告化,要求經濟部盡快查證。
- 指出特定媒體一犯再犯,現行 50 萬元罰鍰無法遏止,建議將媒體受裁罰情形移送 NCC 作為審核併購案的依據。
- 強調廣告不必然以付費為要件,只要達到宣傳效果即是廣告,質疑陸委會對廣告定義的理解。
- 要求內政部盡快提供大陸婚姻媒合廣告裁罰資料。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心第八次江陳會的舉行時間與地點,強調應由我方主導。
- 建議將人權議題納入兩岸協商,特別是台商被捕後 24 小時通知家屬的基本人權保障。
- 質疑陸委會對「置入性行銷」定義模糊,強調新聞與廣告應明確區分,並建議陸委會修正「大陸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禁止新聞置入。
- 建議陸委會參考 NCC 衛廣法草案,確保兩岸相關法規對商業置入性行銷的規範一致。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醒陸委會對媒體報導的認定應小心,避免衝擊媒體自由,區分新聞報導與廣告行為。
- 建議陸委會針對大陸黨政軍的政治性置入性行銷建立基本規範,無需等待置入性行銷的法律定義。
- 質疑內政部近 1 年 3 個月未有大陸不動產廣告裁罰案件,建議設立檢舉獎金以加強管理。
- 關切中央廣播電台訊息平台被指為大陸宣傳的問題,要求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了解。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肯定陸客自由行政策的成功,認為流弊不明顯,不應因噎廢食。
- 質疑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比外籍配偶長,建議應與時俱進檢討,朝放寬方向發展。
- 關切大陸人士來台置產的限縮提案,認為現行法律已足夠,不應再限縮。
- 建議江陳會地點應固定於海基會大樓,避免頻繁更換地點造成觀感不佳,並提醒賴主委在會見時應謹慎應對稱謂問題。
- 要求內政部重視文林苑事件中其他 30 餘戶守法住戶的權益。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大陸不動產廣告裁罰 50 萬元上限不足以遏止再犯,建議提高罰款額度。
- 要求陸委會與內政部說明禁止大陸不動產廣告的目的,釐清是為了投資保障、風險管理、資金流失或產業保護。
- 呼籲政府對大陸人士來台投資房地產應有完整掌握與政策原則,擔憂國土安全與永續發展。
- 建議陸委會與相關部會研擬更具體的改善辦法,加強兩岸廣告管理的配套措施和事前政策性準則。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同鄉會、宗親會等基層大陸人士來台申請百般刁難,要求檢討現行考察模式與限制。
- 指出地政登記中車位與主建物土地持分比例協商規定不合理,要求內政部邀集業者開會討論。
- 關切媒體報導大陸積欠台灣 100 億元旅遊費問題,要求陸委會請觀光局盡快追討。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陸委會曾因怠於查處中國廣告置入性行銷而被監察院糾正,質疑修正辦法後仍未見實質改善。
- 揭露廈門市新聞處長陳相華與媒體記者的錄音對話,證明中國時報報導福建省長訪台案涉及金錢交易,要求陸委會盡快裁處。
- 譴責陸委會與經濟部投審會互踢皮球,導致明確違法案件遲遲未結案,損害台灣新聞自由。
- 提案要求陸委會於 2 週內針對旺中併購案相關的福建省長訪台置入性行銷個案提出調查報告及懲處,並轉知 NCC。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投審會對福建省長訪台報導的認定,認為其回函限縮了招商廣告的範圍,導致大部分置入性行銷案件無人主管。
- 指出旺旺中時集團長期接受中國省市政府置入性新聞,並擔任中間商,要求陸委會提出具體懲罰案例。
- 關切大陸旅遊欠款問題,認為陸客來台愈多,欠款愈多,要求陸委會提出專案報告並負起責任。
- 質疑內政部對網站上大量中國房地產廣告的查處不力,要求一週內處理。
- 提案要求陸委會於 2 週內針對旺中併購案相關的福建省長訪台置入性行銷個案提出調查報告及懲處,並轉知 NCC。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要求陸委會與內政部提供鄭立中來台的審核資料與行程,質疑相關單位推諉塞責。
- 要求陸委會說明「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中,需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廣告的具體項目與案件數量。
- 質疑陸委會在中國廣告管理中職責不明,將業務推給其他部會,形同「廢掉」陸委會。
- 要求陸委會對中資進入台灣媒體的影響提出評估報告與看法。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揭露「蓋章業」、「邀請業」等新興行業,透過基金會、協會收取大陸人士來台人頭費,質疑移民署管制不力。
- 強調大陸旅遊欠款問題日益嚴重,從 2 年前的 50 億元增至 100 億元,要求陸委會將此列為第八次江陳會最重要議題。
- 關切台灣旅行社被迫接受不合理團費和欠款,導致台灣無法從陸客觀光中獲利,反被大陸旅行社賺走。
- 質疑政府對在中國大陸監禁的台灣同胞缺乏人道關懷與實質協助機制。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要求國家安全局盡快遷出劉真故居,以利古蹟保存及成立紀念館。
- 質疑陸生在台受到的不合理限制,如不能談戀愛、學期中不能返家等,要求陸委會提供相關規範。
- 關切大陸不動產廣告的執法成效不彰,認為罰款過低且政府執法零散,建議若無法有效執行則考慮廢除相關法規。
- 批評政府執法過度依賴民眾「告密」,認為不利社會風氣,應由正式官員主動查察。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投審會對福建省長訪台報導的認定,認為海西特區介紹已屬招商廣告,不應推諉。
- 質疑福建省長來台活動目的與申請不符,且涉及統戰,要求陸委會明確管轄權責。
- 指出各部會對中國廣告管理權責不清,導致執法不力與互踢皮球現象。
- 強調新聞自由的重要性,反對新聞被金錢收買,擔憂媒體所有權過度集中及紅色資本操弄。
- 質疑中央社海峽旅遊中心與福建省旅遊局合作刊登新聞,涉及收費與廣告化,要求陸委會徹查。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批評陸委會在兩岸交流中步步為營、處處設防,喪失對台灣民主自由開放的自信。
- 質疑政府對大陸廣告及置入性行銷的管制過於保守,例如加州政府可刊登廣告而蘇州政府不行,認為是「小鼻子小眼睛」的做法。
- 呼籲政府應有宏觀思考,展現開放社會的自信,而非處處防諜,認為現行制度思維需徹底改變。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禁止大陸不動產廣告的理由(資金外流、衝擊國內市場、法律效力不及)不夠充分,認為現行政策是意識形態治理。
- 指出兩岸金融隔絕導致利差套利等不正常市場行為,認為量變已達質變,要求政府檢討兩岸關係新階段的結構性問題。
- 強調政府應實質有效地保護台灣人民利益,而非形式化禁止,並要求中國政府對其國人行為負責。
- 批評政府對台商在中國的資訊掌握有限,且對中國官員來台行動缺乏有效管控,要求劃清公私界線。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日本人、美國人可在台推銷房地產而中國大陸不行,認為政府缺乏自信且思維保守。
- 主張應開放大陸房地產廣告,認為不會影響國家安全,反而可促進市場競爭,且台灣人已有能力判斷。
- 強調台灣是自由經濟體,政府應開大門走大路,不應自我設限,並呼籲政府改變對兩岸交流的限制性觀點。
- 認為媒體報導大陸人士來訪有助於國人了解,關鍵在於有無金錢交易導致置入性行銷。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批評馬總統對大陸態度傾中、媚中、懼中,而陸委會態度無為、放任、好官自我為之。
- 要求陸委會盡快提供台灣人在大陸從事黨政軍工作的違法人數與名單,並質疑政府對台灣人在大陸違法不罰,卻對大陸人在台違法處罰的邏輯不通。
- 質疑中央社海峽旅遊中心與大陸客戶合作,涉及廣告化,要求陸委會依規定處理。
- 關切中共對台灣媒體的影響嚴重,指出國台辦官員曾請託媒體聘用記者,要求陸委會謹慎為之。
- 質疑大陸藝人代言不實廣告的裁罰問題,要求政府公平對待台灣與大陸藝人。
- 認為政府應以平等對待的態度處理兩岸事務,不應有不平等待遇。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要求陸委會主委列舉任內最自豪、對台灣人民最有幫助的三項政策與事蹟。
- 質疑兩岸關係和緩是否像溫水煮青蛙,以及陸委會對主權退縮、交流速度的疑慮。
- 認為陸委會的核心工作是擬訂適當的兩岸政策、規範交流速度、管理交流秩序,並凝聚台灣國人對兩岸關係統獨立場的共識。
- 指出陸委會民調顯示,主張廣義獨立的比率日益升高,肯定這有助於凝聚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的共識。
- 擔憂門愈打愈開、路愈開愈廣,陸委會「顧厝」能力愈來愈差,質疑為何仍有置入性行銷等問題。
- 批評陸委會對鄭立中來台行程掌握不足,橫向聯繫不力,將責任推給非專業部門。
- 指出經濟部對大陸招商廣告裁罰過少,導致大陸省市肆無忌憚地在台媒體進行置入性行銷,要求各主管單位從嚴取締。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反映鄭立中、王小兵訪台未通知地方政府或國民黨,質疑其行為模式。
- 關切台灣在兩岸談判人才方面的準備,特別是 ECFA 後段協商。
- 建議大陸應與台灣簽訂長期農產品採購合約,穩定農民投資與價格,並確保錢到才出貨。
- 關切台灣豬肉價格崩盤問題,要求陸委會與農委會加強推動台灣冷凍豬肉銷往大陸,解決通關障礙。
- 擔憂台灣媒體被大陸透過特殊媒體掌控,支持提案限制此情況,避免形成媒體怪獸。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擔憂有線電視併購案對言論自由的影響,指出媒體集中化可能導致「一言堂」現象。
- 強調旺旺中時集團長期透過置入性行銷為中國宣傳,並以福建省長訪台案為例,提出明確證據證明金錢交易。
- 質疑陸委會與經濟部投審會對明確違法案件處理遲緩,互踢皮球。
- 指出新聞局因出版法廢止無法管理平面媒體,導致媒體違法亂紀卻無人能管的困境。
- 要求陸委會作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主責單位,應更積極從源頭防治置入性行銷,而非僅事後處罰。
相關人員回應
賴幸媛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政府對大陸廣告管理法令規範,包括 92 年修正兩岸條例規定原則上開放廣告,但須遵守國內規範,並於 100 年修正辦法將「置入性行銷」納入管理。
- 報告違法大陸廣告裁罰情形,內政部裁罰大陸不動產廣告 27 件(870 萬元),移民署裁罰跨國婚姻媒合廣告 300 餘件(5,200 餘萬元),經濟部裁罰大陸招商廣告 2 件(20 萬元)。
- 強調已舉辦法令說明會、建置「大陸廣告規範資訊平台」並提供「置入性行銷」認定參考資料,協助各機關執法。
- 表示政府必定依法處理媒體刊登違法大陸廣告或置入性行銷,已召開跨機關會議討論近期案例,並啟動行政調查。
- 回應福建省長蘇樹林訪台報導案,表示事證明確,已請經濟部查證,但需時間處理。
- 澄清陸生在台沒有不能談戀愛或學期中不能返家的限制,但畢業後不能在台就業。
- 表示兩岸關係特殊,政府在開放與把關間取得平衡,循序漸進,以維護國家安全與民眾利益。
- 承認兩岸在主權方面有爭議,但政府擱置爭議,透過制度化協商解決人民問題,並強化自我防衛能力。
- 回應大陸旅遊欠款問題,表示觀光局已透過兩會反映,情況有所改善,但具體數據難以掌握。
- 強調置入性行銷不合法,政府積極處理,但國內缺乏平面媒體專法是源頭問題。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補充說明內政部對不動產廣告的裁罰情況,自 92 年至目前裁罰 27 件,總金額 870 萬元,並持續蒐證、接受檢舉。
- 口頭補充移民署對跨境婚姻媒合廣告裁罰 248 件,金額 4,200 餘萬元,裁罰對象為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處理。
- 承諾將受裁罰媒體移送 NCC 參考,並檢討同鄉會、宗親會申請大陸人士來台的限制。
- 說明大陸人民來台購買房地產採許可制,需經內政部審查,考量國家安全、重大建設、土地壟斷及危害國家安全等因素。
- 表示內政部有專人主動查察大陸不動產廣告,並接受相關機關移送及民眾檢舉,承諾一週內處理有疑慮案件。
- 說明目前沒有針對檢舉獎金編列預算,但會與陸委會協商是否提撥裁罰款項。
- 表示現行法律規定禁止大陸不動產廣告,是考量國內資金外流、衝擊國內不動產市場及法律效力不及等因素,並尊重公協會意見。
劉德勳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將已許可物品廣告回歸國內廣告管理規範處理。
- 解釋禁止大陸不動產廣告是因不希望國人在大陸進行相關不動產交易,擔憂投資保障、風險、國內資金流失及衝擊國內不動產市場。
- 說明陸委會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為統籌機關,但處分作為由各專業主管機關執行。
- 表示以往地方政府用置入性方式進行廣告的案例較少見,陸委會將會同內政部共同面對。
- 說明藥品、菸酒等廣告需依其他法令規定,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張銘斌 經濟部投審會副執行秘書
- 確認陸委會已發函要求投審會查證福建省長蘇樹林訪台報導是否涉及招商置入性行銷。
- 初步認定中國時報報導 90% 為新聞內容,不涉招商,但其中兩則涉及泉州、廈門地方建設的報導有招商廣告嫌疑,已發函請中時說明。
- 表示已於 4 月 3 日回函陸委會說明初步認定結果,並於 4 月 9 日發函中國時報要求 2 週內報告。
簡旭徵 通傳會傳播內容處副處長
- 說明類似新聞報導是否涉及廣告化,如有疑慮會移送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
- 表示如果報導不是對特別個案做太詳細描述,屬於資訊提供,則為新聞報導自由層面。
- 承諾會積極針對相關態樣主動分析釐清,並對媒體從業人員進行宣導。
王副處長春益 國家安全局
- 說明國家安全局正使用劉真故居作為辦公室,但已決定配合台北市政府讓出,並請國有財產局另尋辦公室。
- 承諾將盡快促成遷出事宜。
王靚琇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
- 說明監察院認為預售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建商指定共有比例應改進,依民法規定應以專有部分比例計算。
- 表示將收集民間業者與地政士的意見後再開會討論車位與主建物土地持分比例登記問題。
- 解釋聯合報刊登「蘇州大廈」廣告案被撤銷處分,是因為行政法院認為無法判斷其確實為大陸不動產廣告。
鄧豐懿 文建會參事
- 表示將帶回研究、規劃舉辦蘇東坡一千週年紀念活動的建議,因涉及多個相關部會。
張琪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副署長
- 表示移民署秉持便利原則處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申請,個案會進行處理。
- 說明同鄉會若有合格邀請單位,且符合規定,即可申請大陸人士來台。
- 表示目前沒有查獲邀請業收取人頭費的案件數量,但會後補送資料。
王淑芬 行政院新聞局出版處專門委員
- 說明新聞局因出版法廢止,無法律管理平面媒體,回歸新聞自由,但會發函請媒體分清新聞與廣告。
- 表示中央社訊息平台的海峽旅遊中心是其唯一的大陸客戶,提供全球性服務。
- 說明藝人代言不實廣告應由商品主管機關處理,藝人與廠商都應受罰。
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臨時提案經協商後修正通過,要求陸委會及相關機關於 2 週內針對旺中併購案相關的福建省長訪台置入性行銷個案提出調查報告,若涉及不法,於 1 個月內提出懲處,並轉知 NCC 以釐清併購案影響。
- 第一案臨時提案另要求陸委會會同相關單位於 1 個月內對中央社海峽旅遊中心廣告新聞化一事提出調查報告,若涉不法,提出裁罰報告。
- 第二案臨時提案併同第一案處理。
- 第三案臨時提案經協商後修正通過,要求陸委會於 1 個月內擬定明確的權責劃分規範,送交委員會。
- 主席指示陸委會一併研究網路廣告部分權責,並與時俱進。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2601
- 卷/期/冊
- 101/26/1
- 發布日期
- 2012-05-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