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條例修正與倫敦奧運備戰:聚焦弊案防範、選手培訓與基金運用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4-23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強化監管、防範舞弊並加重罰則。會議同時聽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關於2012倫敦奧運備戰情形報告,討論內容涵蓋選手培訓、福利、獎牌目標及運動發展基金運用效益,並針對體委會與奧會關係、地方體育發展等問題進行質詢與討論。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就「我國參加2012倫敦奧運備戰情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主要針對2012年倫敦奧運的備戰計畫、選手培訓概況、參賽資格取得情形及相關行政支援措施,同時檢討運動發展基金的運用效益與選手退役後的生涯規劃。
- 討論內容也涵蓋了對運動彩券弊案的檢討,以及體育委員會在監督管理、組織改造、與各體育團體關係等方面的挑戰。
相關爭議
- 奧運奪牌目標不明確:多位立法委員質疑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戴遐齡不願明確訂定2012倫敦奧運的獎牌目標,僅以「超越上屆、全力以赴」回應,被批為缺乏擔當和具體績效指標。
- 選手管理與福利爭議:針對國訓中心對奧運培訓選手實施「禁假令」、限制騎機車等管理措施,以及奧運代表團職員證分配問題,委員們擔憂過度嚴格的管理會影響選手心情與權益。
- 運動發展基金運用效率:多位委員質疑運動發展基金累積達50億元,但年度支出與執行率偏低,未能有效運用於體育人才培育、場館改善及退役選手照顧,呼籲建立更具創意和長遠規劃的運用機制,如年金制度。
- 體委會與體育團體關係不佳:部分委員指出體委會與中華奧會及部分單項協會關係緊張,特別是在隊醫遴選、地方活動補助等問題上,質疑體委會「剛愎自用」影響團隊合作與運動發展。
- 運動彩券弊案後續監管:委員關切運動彩券弊案後,體委會對發行機構的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自身專業監管能力是否有效提升,並質疑其對監察院糾正報告的態度。
- 國際賽事名稱與地位:有委員關切體委會主任委員參加國際奧林匹克體育大會時,證件上出現「TWN」而非「Chinese Taipei」,擔憂影響我國在國際體育組織的法律地位。
- 基層與非主流運動發展不足:委員指出體委會對各單項運動協會的補助大幅縮水,且資源過度集中於奧運重點項目,呼籲重視基層運動、非主流運動(如飛行傘、槌球、足球)的發展與安全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運動選手在奧運代表團中的比例,並呼籲政府應在選手退役後提供長期的生涯規劃和照顧,以避免重蹈楊傳廣的覆轍。
- 質疑體委會對運彩弊案的裁罰過輕(僅15萬元),並要求體委會檢討內部稽核與管控機制,而非僅依賴嚴刑峻法。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質疑體委會對倫敦奧運參賽人數和奪牌數的預估過於保守且缺乏具體數字,認為這是不夠積極的表現。
- 批評體委會對基層運動員的選訓和培育補強不足,且對各單項協會的補助經費大幅縮水,審核程序拖延,影響地方體育發展。
- 建議體委會應聘請國外優秀教練並提升國內教練素質,以縮短學習時間。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體委會副主任委員對運動彩券業務不熟悉,要求其加強學習以有效監督。
- 關切運動彩券盈餘繳庫情況及修法中「後門條款」可能導致發行機構規避責任,要求體委會堅持保證盈餘繳足。
- 要求體委會主任委員對倫敦奧運設定明確的獎牌目標,並承諾若未達標應負政治責任。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運動發展基金有50億元餘額卻未妥善運用,且年度預算支出遠低於收入,建議應投資公債或規劃長期照顧退休運動員的年金制度。
- 批評體委會在國家體育建設和場館管理方面存在大量經費結餘,未能有效發揮資金效益。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關切國訓中心對奧運選手實施「禁假」及「禁騎機車」等規定,認為應與選手充分溝通,並確保配套措施完善。
- 呼籲體委會主任委員對倫敦奧運奪金有信心,並要求重視基層學校的運動場所及設施改善,加速國民運動中心的建設。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再次要求體委會主任委員提出倫敦奧運的金牌目標,並質疑其對奪牌的信心不足。
- 關切2017世大運選手村選址於嘉禾新村可能引發當地居民反彈,要求體委會協調台北市政府,確保居民權益並保留綠地。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批評體委會主任委員處事「剛愎自用」,導致與中華奧會關係不佳,影響選手士氣和成績。
- 質疑國訓中心醫務室的醫生駐診合法性,要求體委會依法報備支援,確保醫療服務合規。
- 擔憂體委會組織層級下降為體育署後,在爭取資源和國家形象上將受影響。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批評體委會主任委員對倫敦奧運獎牌目標的回答過於模糊,缺乏擔當,並質疑其危機處理能力和團隊合作問題。
- 要求體委會提供明確的奧運代表團成員名單和行政人員比例,確保功能性取向,而非冗員隨行。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建議體委會應思考推動台灣與大陸選手在奧運場合共同進場,以體育促進兩岸和解,但體委會主任委員認為這是政治層面問題。
- 關切運動彩券發行機構虧損可能影響未來招商意願,建議體委會制定合理規範以吸引業者。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批評體委會主任委員的溝通態度和缺乏明確戰略目標,特別是在倫敦奧運奪牌預估上。
- 要求體委會加強對非奧運、非亞運項目的扶持(如飛行傘、槌球、板球),並加速制定相關管理辦法以確保安全。
- 建議體委會應制定宏觀的足球產業發展戰略計畫,吸取國外經驗以提升台灣足球實力。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認同運動彩券修法方向能確保財源穩定,但質疑體委會對50億元運動發展基金的運用缺乏具體規劃與效益。
- 建議體委會應規劃類似年金制的長期方案,保障優秀退役運動員的生活,以留住人才並激勵選手。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肯定運動彩券修法加重罰則,但強調體委會應針對監察院糾正報告,建立更完善的他律監督機制,而非僅依賴業者自律。
- 質疑體委會對運動彩券投注作業系統缺乏專業瞭解,且監管小組專業能力不足,導致弊案未能及時發現。
- 關切倫敦奧運參賽項目和人數較上屆大幅減少,要求體委會提出中長期培育計畫的具體檢驗成果。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嚴正關切體委會主任委員出席國際奧林匹克體育大會時,證件上出現「TWN」而非「Chinese Taipei」,擔憂此舉可能改變我國在國際組織的法地位。
- 擔憂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累計虧損,可能影響明年底發行權屆滿後的招商意願,要求體委會預作準備,提出應變辦法。
- 批評體委會在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中對輕度自閉症選手的資格審查不依法行政,導致選手權益受損,要求體委會應依法行政並與國際接軌。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體委會主任委員聲稱「不缺經費」的說法與台灣運動員待遇低落、人才外流(如吳珈慶、盧彥勳)的現狀矛盾。
- 呼籲體委會應扮演「經營者」角色,而非僅是行政單位,透過提供足夠待遇和福利,積極培養、輔導有潛力的運動員,並改革體育體制以提升台灣體育實力。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奧運選手選拔過程中,單項協會與體委會之間權責不明,特別是在選手資格報送及公權力行使(如服役期間參賽)方面,要求體委會確保選手權益不受私人糾紛影響。
- 批評體委會過去在運動彩券弊案中對作業系統不了解、監督考核流於形式,並要求體委會主任委員承擔責任並改進。
相關人員回應
戴遐齡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目前有10種運動、27位選手已取得倫敦奧運參賽資格,預計總參賽人數將達40位以上,目標是超越上屆奧運成績,但拒絕提供具體獎牌數以避免給選手壓力。
- 說明國訓中心對奧運選手實施「營內休假」及「禁騎機車」是基於保護選手安全(避免車禍、飲食污染),並有配套措施如按摩、娛樂及日常採買接送。
- 解釋運動發展基金目前有50億元餘額,主要用於運動人才培育、全民運動推廣及優秀選手退役後的照顧,如信貸補貼、企業聘用薪資補貼及擔任專任教練。
- 承認2017世大運潛力選手經費核撥較慢,承諾未來會改進,並強調基金運用需審慎評估,確保「錢花在刀口上」。
- 表示體委會正積極檢討運動彩券監管措施,包括強化內部稽核制度、要求發行機構建立完整SOP,並增加專業會計師參與監控,以回應監察院糾正。
- 澄清「TWN」名稱僅是國際會議主辦單位印製,我國仍依洛桑協議使用「Chinese Taipei」,並無改變。
- 回應兩岸選手共同進場奧運的建議,表示此屬政治層面問題,目前體委會無此考量。
- 坦承體委會組織層級下降為體育署後,在爭取資源和國家形象上可能面臨挑戰,但表示會配合政策。
錢薇娟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奧運備戰已分三階段充分準備,從選手角度看,行政部門是後勤部隊,選手應專注訓練比賽。
- 認為目前各項目選手都有奪牌機會,且不應給予選手壓力,讓他們在最平穩狀態下出賽。
- 指出台灣籃球發展最大瓶頸是參賽經驗和強度對抗性不足,因國內賽事場次遠少於鄰近國家。
- 表示自己未購買過運動彩券,但正學習相關業務,並承諾會努力補強對彩券盈餘報表的瞭解。
何金樑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綜計處處長
- 澄清運動彩券條例修正案中關於「正當理由」達成銷售目標的規定,強調保證盈餘必須繳足,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可能調降,修法是將此拉到法律位階。
李貞芳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 表示財政部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原則上予以尊重,因已在行政院內部充分討論,且屬體委會權責。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臨時提案「全國各亞奧運單項運動協會101年度補助情形、審查程序、補助原則、核定辦法依據與我國競技運動發展之相關政策」,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籃球振興計畫」與「棒球振興計畫」之具體實施方針、振興內容、落實做法、實施進度、預期成效,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回應去年運動彩券員工舞弊事件,強化主管機關監管能力,並促使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加強內部控制與稽核,以維護運動彩券的公平性、公正性及永續性。
- 修正重點包括提高相關罰款、訂定內部稽核制度、主動通報機制,並明確規範發行機構未達銷售目標時的盈餘補足義務。
相關爭議
- 罰則加重是否足以嚇阻舞弊:蔣乃辛委員提案參考金控法將罰則提高至500萬至1,000萬元,體委會表示已將罰款額度提高,並增訂徒刑,但委員質疑僅有嚴刑峻法不足以防止弊案,需同時強化內部稽查與管控。
- 「違背職務行為」定義不明:陳淑慧委員書面質詢指出,修正條例第21條之一「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定義不明確,可能無法涵蓋所有舞弊行為類型,且與現行條例第21條的「其他非法之方法」存在解釋上的模糊。
- 體委會監管專業度不足:多位委員及監察院報告指出體委會對運動彩券投注作業系統不了解,監督管考流於形式,且在接獲異常舉報後未積極查核,質疑其專業監督能力不足。
- 發行機構內部控制失靈:監察院報告指出運彩公司內部控制失靈,報表異常未被重視,且北富銀未建立兌領彩券獎金管控機制,導致員工舞弊,質疑僅修法要求業者自律不足,需外部強硬監管。
- 發行機構遴選與責任:委員關切台北富邦銀行虧損經營運彩,若未來無其他機構願意承接,政府是否考慮自行經營,並要求體委會確保保證盈餘繳足,避免「後門條款」導致責任規避。
- 員工舞弊刑責範圍:楊應雄委員指出修正案雖加重背信罪刑責,但未將「詐欺罪」納入考量,擔心未來若發生詐欺行為,刑罰可能因罪名不同而有落差,建議應注意此點。
- 重大違規機構再參選資格:楊應雄委員建議,若發行機構因重大違規遭廢止發行權,應限制其短期內再參與遴選,以示懲戒。
立法委員發言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旨在強化主管機關監管能力,防止舞弊事件再次發生,並提高相關罰款與內部稽核制度,以提升公信力。
- 特別強調應全面檢視主管機關專業與管理能力,並訂定更清楚的罰則與處罰程序。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鑒於弊案影響運彩公信力與運動發展基金收入,強調發行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對違反者處以500萬至1,000萬元罰鍰,以達嚇阻作用。
- 建議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規範,確保運彩發行公平性,增加社會大眾信任。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指出上次運彩弊案富邦銀行僅被罰15萬元,罰則過輕是修法動機,支持提高罰則至500萬至1,000萬元。
- 要求體委會除了嚴刑峻法,更應檢討內部稽查與管控機制,避免流於形式,並追究監察院糾正報告中指出的失職人員。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4條關於「正當理由」未達成銷售目標可免責的規定,認為是「後門條款」,可能導致體委會裁量權過大,讓承辦單位規避責任。
- 要求體委會保證運動彩券盈餘必須繳足,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否則不應調降。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建議體委會應擴大運動彩券投注標的範圍,增加簽注量以提高盈餘,並確保遴選到真正有心經營的機構。
- 指出修正條文第21條之一雖加重背信罪刑責,但未涵蓋詐欺罪,擔心未來可能出現法律適用上的漏洞。
- 建議若發行機構因重大違規遭廢止發行權,應限制其短期內再參加遴選,以懲戒惡性重大者。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法加重罰則,但強調弊案不僅是個人行為,更暴露體委會、運彩公司及北富銀在監管、內控及專業度上的缺失,修法僅是補洞,體委會需有更全面的改善作為。
- 要求體委會說明針對監察院糾正報告中指出的「不了解投注系統」、「缺乏專業警覺」、「未督促建立兌領管控機制」等問題的具體改善措施,並建立他律監督機制。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擔憂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累計虧損,可能影響明年底發行權屆滿後的招商意願,要求體委會預作準備,提出應變辦法。
- 指出運動彩券發行權明年底屆滿,若招商不順利,體委會應預先提出因應辦法,並與委員保持聯繫。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修正條例第21條之一「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定義不明,可能無法涵蓋所有舞弊行為,且與現行條文存在解釋疑慮。
- 書面質詢指出運動發展基金執行率低落,特別是場館興建與維護管理項目,顯示基金運用效率不佳,要求體委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收支情形與改善對策。
- 書面質詢批評體委會對運動彩券管理監督力道不足,缺乏博奕管理專業,擔憂組織改造後層級下降將使監督能力更弱,要求提出因應對策。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要求體委會說明台北富邦銀行對運彩弊案的具體改善措施,並質疑為何不更換發行商。
- 書面質詢要求體委會提出將如何監控發行機構、設立具備專業監督能力的行政單位與人力,以及如何提升運彩經營績效的具體報告。
- 書面質詢要求體委會提出合理分配高達70億元運彩盈餘的政策計畫報告,確保經費有效運用於體育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戴遐齡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修法旨在強化主管機關監管能力,防止運動彩券弊案再發生,並提高相關罰則與內部稽核制度,確保發行機構與受委託機構加強內部控制與稽查。
- 表示體委會已要求發行機構建立IT系統、SOP流程及內部稽核等周延制度,並將增加專業會計師參與監控,甚至不排除實地審查。
- 澄清運動彩券保證盈餘都已繳足,並強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保證盈餘必須繳足,以確保基金穩定。
- 表示未來運動彩券發行權將以公開、公平、透明方式遴選專責機構,並已評估政府自行設置的可能性。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13條第5項,要求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並增訂第23條第2項,對違反者處以500萬至1,000萬元罰鍰。
何金樑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綜計處處長
- 說明修法是將原公告事項中關於盈餘保證及不可抗力因素的規定拉高至法律位階,並強調現在行政單位的公告事項已規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調降盈餘保證。
相關後續
- 第13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項照蔣委員提案通過。
- 第20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21條之一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22條行政院版本第一項第三款刪除,另列第二項,規定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違反第13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 第23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23條之一、第24條、第25條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處理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推請黃召集委員志雄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2701
- 卷/期/冊
- 101/27/1
- 發布日期
- 2012-05-1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