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286 條修正公聽會:兒虐定義、年齡與刑度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4-2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草案」公聽會,聚焦於兒虐案件中「凌虐」與「傷害罪」的界限、構成要件的明確化(從結果犯轉向危險犯)、保護對象年齡(16歲或18歲)及刑度修正等議題。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普遍認為現行條文不足以應對兒虐現況,並就修法方向、專家證人引入及刑法謙抑性原則進行深入討論。法務部表示其版本與謝國樑委員提案相似,司法院則說明現行鑑定制度可彌補專家證人需求。會議強調修法、行政機關合作與預防的重要性。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旨在解決現行條文對兒虐案件認定範圍過於嚴苛、構成要件抽象不明確,以及刑度不足以嚇阻等問題。
- 核心議題包括凌虐與傷害罪的界限、構成要件中「妨害身心之健全或發育」的定義與舉證、保護對象年齡(16歲或18歲)的調整,以及刑度與罰金額度的修正。
相關爭議
- 凌虐與傷害罪的界限:學者與民間團體認為現行法對「凌虐」的認定模糊,與傷害罪的區分不清,導致實務判決與社會期待有落差。
- 構成要件的明確性與適用:修正草案將「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改為「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從結果犯轉向危險犯,但學者對此修辭與認定困難性有疑慮,恐造成「掛一漏萬」或過度擴張。
- 年齡限制的調整:現行「未滿16歲」是否應依國際兒童權利公約及兒少福利法要求,擴大至「未滿18歲」,以提供更全面的保護。
- 刑度與罰金額度的修正:普遍認為現行刑度過低,無法達到嚇阻作用;但也有學者提醒,若刑度訂得過高,可能導致法官在具體個案中難以判決,反而影響司法實踐。
- 刑法謙抑原則與特別法:部分學者主張刑法應作為最後手段,應優先考慮行政罰或制定兒少保護專法,並建立健全的救援體制,而非僅仰賴刑罰。
- 專家證人制度的引入:多位學者及民間團體建議引入心理專家或專家證人意見,協助認定兒少心理傷害,但司法院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採鑑定制度,檢察官主導舉證,與專家證人制度不同。
- 教養行為與凌虐的區分:擔憂若構成要件定義過廣,可能將父母老師的正常管教行為也納入刑法處罰範圍,導致親權與教養權的界線混淆。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現行法律嚇阻作用不足,量刑過輕,導致虐童案數量節節升高,應加重刑度。
- 呼籲法務部與內政部積極建立兒少安全防護網,加強社工體系與宣導教育,主動介入輔導高風險家庭。
- 指出兒童不是家長的附屬品,管教名義不能任意剝奪或凌虐兒童人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草案旨在精準定義「凌虐」構成要件,以保護應保護之人並處罰應處罰之對象。
- 擔憂若構成要件把關不嚴,可能違反刑法謙抑原則,甚至傷害到兒少親權人。
- 質疑妨害兒少心理健康是否為刑法應保護的法益,以及心理專家在刑事實務上如何認定心理傷害。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認為兒虐案件逐年攀升是真實發生,而非黑數檯面化,應嚴肅看待。
- 贊成構成要件應明確化,但對列舉式修法可能「掛一漏萬」有疑慮,建議由法務部研議更週延文字。
- 建議可參考社工單位對兒虐案件的評估標準,並由法務部家防會與內政部兒童局研商引用標準。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兒虐致死人數驚人,且受虐兒童人數10年內增加2.5倍,凸顯台灣法律對施暴者寬鬆。
- 強調施虐者多為父母,推測與酗酒、吸毒等失去人性的情境有關,要求兒童局分析施虐情境。
- 呼籲法務部積極推動修法,並建議加強假釋犯及有毒品前科者家庭的社工輔導與資訊共享。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凌虐」本身是否可直接作為構成要件,以及身心凌虐範圍過廣是否需要限縮。
- 探討刑法保護對象年齡是否應統一至18歲,以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定義。
- 詢問傷害罪是否可擴充解釋以包含心理傷害,或兒童心理傷害是否應另立專法或加重處罰。
相關人員回應
李聖傑 教授 政治大學
- 認為刑法第286條保護兒童不足,主因其規範為結果犯,難以涵蓋心理傷害。
- 建議將兒童身心發展作為獨立保護法益,並以「足生損害」訂定犯罪類型。
- 對吳宜臻委員的行為類型化提案持保留態度,認為抽象規定適用空間更大,且可能將民事義務提升為刑法規範。
- 認為尤美女委員提案中加重結果犯的規定與傷害罪刑度相似,欠缺規範必要性。
劉嘉怡 律師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 指出刑法第286條存在認定範圍過於嚴苛(需產生「妨害身體自然發育」結果)及法律構成要件過於抽象不明確的問題。
- 建議將不法處罰階段往前推至危險犯或行為犯,並對造成實害結果者採加重處罰。
- 認為修正「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能否解決構成要件認定模糊的問題,需進一步思考。
王麗斐 教授 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 強調長期心理傷害對孩子未來發展影響深遠,包括缺乏信任感、學業退步、攻擊行為等。
- 建議對「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展」的認定,考慮納入心理專家或相關領域專家意見。
- 認同將餵食毒品等行為列為本罪規範要件,並支持將保護年齡提升至18歲。
- 支持對12歲以上兒童加重刑度,並認為罰金制度能產生嚇止作用。
李憶如 小姐 關懷受虐兒童保護聯盟
- 反映民眾對「凌虐」定義模糊不清及判例(如新手媽媽忘拍嗝致死、父親搖晃嬰兒致腦死)過重的不解與質疑。
- 建議將心理學家等專家意見納入判刑認定依據,因台灣缺乏舉證專家。
陳虹霖 小姐 保護兒童權益促進聯盟
- 反映民眾普遍認為現行兒虐罰則不符犯罪比例原則,且多以行政裁罰處理。
- 指出凌虐與傷害罪界限模糊,許多案例仍以教養不當處理,期望刑法第286條能提供明確規範。
- 強調0-6歲幼兒身體脆弱,應加強規範;建議成立幼兒心理學家專家證人制度,並區分凌虐、傷害與教養不當,避免兒童無法回家。
郭怡青 律師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
- 認為「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概念不清楚,應明確化,例如吳宜臻委員的列舉方式。
- 指出教養疏忽構成「不作為犯」認定困難,但有增列必要,因疏忽狀況頻繁。
- 強調刑法應具謙抑性,作為最後手段,質疑僅修正刑法對兒虐防治幫助有限,且可能破壞家庭關係。
- 認為兒虐案件增加是黑數浮現,應整體性解決,建議制定特別法搭配早期預防配套措施。
李茂生 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系
- 提醒修正身體定義可能牽涉傷害罪範疇,建議保持「肉體跟心理結合體」的理解。
- 主張凌虐定義應限縮,例如參考日本兒虐防制法,以區分管教行為與嚴重凌虐行為。
- 認為兒虐案件暴增是通報制度改變導致黑數浮現,單靠刑法加重刑罰與事無補。
- 強調刑法不應濫用,應注重健全救援體制,包括教育宣傳、通報、緊急救援、事後處遇、追蹤輔導等。
陳志龍 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系
- 認同現行條文不符使用,吳宜臻委員版本將凌虐界定在重傷與傷害中間的類型不錯。
- 建議「凌虐」應指長期間重複痛苦或精神凌虐,並有重要結果,應補充身心傷害。
- 認為刑法第286條是傷害罪的特別條文,應保持其在傷害罪章的體例完整性。
- 主張應通盤檢討傷害罪未遂犯的規定,並贊成將未遂犯納入第286條規範。
- 建議刪除謝國樑委員版本中「足以」二字,以維持結果犯的明確性。
- 認為餵食毒品不宜單獨規定,應涵蓋所有惡意引起身心妨害的凌虐行為。
王文秀 教授 新竹教育大學心理諮商學系
- 同意將餵食毒品列為本罪規範要件,並傾向使用「發展」而非「發育」來描述身心健全。
- 支持將保護對象年齡提升至16歲以上,因其影響深遠。
- 強調心理傷害對兒童成長的嚴重影響,建議「致身心發展受損」的認定應納入心理專家意見或報告。
- 主張對施虐者應有配套措施,如親職教育或強制心理輔導,以避免犯罪不斷重演。
葉大華 秘書長 台灣少年權益福利促進聯盟
- 指出兒虐致死人數高,但實務上構成判決的案例不多,因刑法規範要件限制。
- 支持擴大保護客體至未滿18歲,以符合兒少福利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精神。
- 贊成加重對12歲以下兒童的刑度,因其身心相對幼弱,難以抵抗凌虐。
- 建議修法應涵蓋更多受虐樣態,特別是餵食毒品及攜子自殺等情況。
柯耀程 教授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認為「凌虐」在刑法上涵蓋主觀惡意,客觀上造成身體或心理痛苦,認定上實務不會有失誤。
- 質疑修正第286條能否涵蓋所有虐童現象,建議另增訂條款(如第277條之一或第286條之一)來規範虐童行為,而非改動現有第286條。
- 提出修正建議,將未遂部分明文訂出,並針對負有教養、監督等義務之人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
- 強調刑法不是萬靈丹但有必要,應儘早制定虐童法律規範,並引入少年輔導或心理專家介入受虐案件。
林志潔 教授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認為修法應先釐清第286條保護的法益,若僅為身體健康法益,可直接在傷害罪加重處罰;若包括「兒少身心健全發展」,則有獨特價值。
- 建議擴大保護客體範圍至「未滿18歲之人」,並將標題從「妨害幼童」修正。
- 主張應明確化本罪的實害結果,或直接刪除實害結果,並參考美國兒虐防治法對虐待與忽視的定義。
- 建議在手段上避免列舉方式,改以例示輔以概括條款(如刑法221條),或列於立法理由中。
- 認同應提高刑度,可參考公務員凌虐人犯條文,但提醒刑度過高可能導致法官難以判決。
- 建議考慮行為人與被害人均為未成年人的情況(如校園霸凌),並放寬刑事訴訟法鑑定制度,讓告訴人可自行聘請鑑定意見作為證據。
朱坤茂 司長 法務部檢察司
- 法務部已提出刑法第286條修正建議條文,與謝國樑委員版本內容一致,僅罰金金額不同。
- 修正方向包括加重法定刑低度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改為「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將結果犯改為危險犯,擴大適用範圍。
- 對保護對象年齡提升至18歲沒有堅持,因兒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已規定至18歲。
- 認為凌虐與傷害在實務上的區隔在於犯意與行為態樣不同,凌虐具有持續性。
- 指出餵食毒品應視犯意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傷害/凌虐相關條文。
- 報告法務部推動防毒、拒毒、緝毒、戒癮連線行動方案,並以「胡蘿蔔與棍棒」策略推動戒癮,期望法院對毒品案件處刑1年以上。
江振義 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
- 對兒少凌虐事件召開公聽會表示尊重,並對大院與法務部意見慎重以對。
- 針對專家證人問題,說明現行刑事訴訟法採鑑定制度,檢察官在偵查或公訴時可請求鑑定,法官依據檢察官主張命為鑑定,可達到某種程度的專家證人目的。
- 指出92年刑事訴訟法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法官退居輔助地位,主導舉證的是檢察官。
陳快樂 主任 衛生署心理健康辦公室
- 指出現行第286條需看到結果才能判刑,導致家長或看護者將兒童打到出現嚴重傷害才被發現,且心理虐待難以察覺。
- 強調兒虐會導致兒童長期創傷、人格違常、自信心低落,甚至精神分裂、憂鬱、自殺,並與校園霸凌事件相關。
- 主張修法應將重點放在「只要有凌虐行為就需要被處罰」,不需鑑定身體或心理創傷,以有效遏阻兒虐。
- 建議修法應與兒少法結合,制定施虐者會害怕的法律,並加強親職教育,教導父母如何帶小孩。
陳坤皇 主任秘書 內政部兒童局
- 提供2006-2011年兒少受虐案件數據,顯示12-15歲年齡層受虐件數最高,0-12歲均有受虐情況。
- 支持法務部修法提升刑度,以回應民眾對兒虐案件應重罰的期待。
- 說明行政方面以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範身心虐待,違反者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強制親職教育。
- 介紹兒童局以三級預防概念推動兒少保護,包括落實通報、加強教育訓練、高風險家庭輔導法制化及主動關懷機制等。
相關後續
- 所有發言和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
- 主席請法務部彙整陳志龍教授等專家學者及委員的提案,並參照林國正委員的意見,以加速條文整理與通過立法。
- 潘孟安委員書面意見支持加重罰則,但對「足以妨害身心健全發育」的定義明確性有疑慮,並建議將保護年齡修正為「未滿18歲之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2701
- 卷/期/冊
- 101/27/1
- 發布日期
- 2012-05-1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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