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修法公聽會:聚焦媒體壟斷、數位匯流與黨政軍條款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4-26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開「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等廣電三法修法公聽會。會議核心討論包括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媒體所有權集中與言論壟斷問題、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置入性行銷規範及收視率調查等。多位立法委員及專家學者對NCC表現及旺中案提出嚴厲批評,強調修法應確保言論多元與消費者權益。最終,會議意見將彙整作為法案審查參考,並期待NCC能獨立審議。
討論事項一
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等3法案修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廣電三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核心議題為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調整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有條件開放置入性行銷,以及強化媒體自律與問責機制。
- 會議同時深入探討媒體所有權集中化對言論自由與多元性的影響,尤其關注跨媒體併購案的審查標準與政府管制機關的職責。
相關爭議
- 媒體壟斷與言論集中:多位委員及學者對現行媒體結構中系統經營者獨大、跨媒體併購導致言論集中表示嚴重擔憂,並以「葉宜津事件」為例,指控特定媒體利用公器進行報復性批判,造成寒蟬效應。
- NCC的獨立性與作為:林佳龍委員嚴批NCC「應作為而不作為,不應作為的亂作為」。多位委員質疑NCC在審查旺中案時的懦弱與迴避,認為其未能有效保障言論自由與市場公平競爭。
- 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行政院版本雖調整為「罰所當罰」,但委員及學者仍關注其能否有效防止黨政軍透過間接方式控制媒體,並確保媒體獨立性。
- 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與策略:林佳龍委員批評政府無線電視數位化優先於有線電視,導致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緩慢。業界則強調數位化需要穩定財務狀況與政府政策引導。
- 置入性行銷規範:雖有條件開放,但業界建議法規應更明確,避免執行細節過於繁瑣,並呼籲無線電視台應與衛星電視台適用相同標準。亦有委員認為在媒體自律未完善前,不應輕易開放。
- 收視率調查:林佳龍委員建議禁止新聞台進行收視率調查以避免惡性競爭。學者則提出應引入「收視質」作為互補指標,並關注數位化後個資外洩風險及現行調查機構的獨占問題。
- 財務透明與股權分散:委員提出應強制媒體購併案的資金來源透明化,限制借貸比率(如15%),並要求有線電視業者財務公開、股權分散,以避免金錢遊戲和掏空資產。
立法委員發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譴責NCC應作為而不作為,不應作為而亂作為,造成媒體亂象。
- 主張政府應明定 2 年內完成有線電視數位化,並提供免費無線電視服務。
- 建議頻道單頻單賣並公布價格,回歸市場機制,並將所有載具的通訊媒體納入規範。
- 要求有線電視財務公開、股權分散,並禁止新聞台做收視率調查。
- 批評政府對媒體產業發展不作為,導致文創界困境。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跨媒體併購,指出「順我者生,逆我者亡」的媒體霸權現象。
- 批評中天頻道對葉宜津委員的連續批判是「粗殘」打壓,並聲援葉宜津委員。
- 呼籲NCC應利用修法機會整頓媒體亂象,防止媒體托拉斯產生。
- 強調應防止旺旺集團併購中嘉,因其規模過於龐大和恐怖。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對台灣新聞自由度倒退、媒體淪為「殺人凶器」感到痛心與遺憾。
- 質疑NCC在媒體併購案審查中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指出有委員迴避審查。
- 強調言論自由包含「說」與「傳播」的自由,呼籲NCC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及多元文化。
- 指出旺中案一旦通過,將掌控 6 台新聞頻道,對台灣言論市場造成巨大衝擊。
- 聲援葉宜津委員,批評特定媒體對其進行攻擊。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修法對媒體水平、垂直集中規範稍嫌寬鬆,恐無法落實言論分散。
- 以「葉宜津事件」為例,說明跨平台經營對言論自由的恐怖打壓與寒蟬效應。
- 主張媒體生態應允許小恐龍競爭,但反對出現「大怪獸」壟斷市場。
- 認為置入性行銷在媒體自律未做好前不宜開放,否則恐養出更多畸形恐龍。
- 要求媒體購併案需有足夠自有資金且財務透明,遏止金錢遊戲和不明資金流入。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廣電三法應進行結構改革的大修,而非短期小修,以解決政商操控導致的市場變質與壟斷。
- 指出台灣媒體亂象,如廣告音量自動加大,是民眾權益受損的表現。
- 強調媒體市場危機是全民嚴峻挑戰,呼籲學者提出獨立超然建言,勿淪為利益團體代言人。
- 認為媒體壟斷導致腐敗,影響國家民主自由與共同利益,可能引發新一波民主運動。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從收視戶權益角度關注媒體壟斷,指出偏遠地區民眾付出高收視費用卻品質不佳。
- 提案修法將訂定合理收費標準的權限交回中央NCC,避免地方政府不專業喊價或配合業者。
- 認為中央統一訂定標準可保障偏遠鄉鎮收視戶權益,避免高成本低品質的狀況。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有線電視是許可制行業,應保障消費者多元選擇,並透過立法規範業者義務。
- 主張落實公平上架機制,避免業者獨占、壟斷或聯合行為。
- 強調數位化不只追求畫質,更要提升節目內容,並贊成收視質與收視率搭配作為評估指標。
- 認為旺中併中嘉案不僅是數學問題,更是實質掌控媒體發言管道,對言論自由衝擊巨大。
- 呼籲NCC在審查重大併購案時應停止腳步,適度表達心證,並最終駁回旺中案,以維護言論市場暢通及多元文化。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關注修法如何防止媒體集中與壟斷,增進視聽多元,並點出旺中案凸顯現有法制不足。
- 提案修法增加廣電三法立法目的為「維護視聽多元化」,並修正黨政軍參與媒體條款。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限制系統經營者向銀行質借比率上限為 15%,以健全財務結構。
- 提案增訂廣電事業結合時應做實質審查,納入「是否形成支配意見力量」、「公眾進用管道多樣性」等 8 項因素及適格性條款。
- 譴責NCC在旺中案中的懦弱與迴避,認為行政院版本甚至移除防止媒體壟斷條款,為旺中集團鋪路。
- 呼籲NCC主委蘇蘅應作為台灣人民的NCC主委,而非特定人士的,以避免台灣媒體言論自由重挫。
相關人員回應
蘇蘅 主任委員
- 感謝立法院召開公聽會,並表示本次修法中廣播電視法幅度較小,有線廣播電視法和衛星廣播電視法幅度較大。
- 說明有廣法定位為平台法,衛廣法定位為頻道法,跨媒體所有權問題應在廣播電視法中做通案考量,需完整配套。
- 強調修法精神在於防弊與興利並重,兼顧各方利益衡平,以達到公共利益目標。
- 指出媒體素質決定民主素質,法制化是重要過程,法規應適中,避免過嚴或過鬆。
- 表示有線廣播電視法像建水管的法案,先建好水管才能有好的內容,水管與優質內容需相輔相成。
- 承諾將會議意見帶回委員會,與同仁討論如何回應,並關注未來收視率等新興議題。
- 強調通傳會目標是維護全體國民權益和利益。
陳守國 執行長
- 針對置入性行銷,原則贊成有條件鬆綁,但建議法條文字應更明確,例如將「品味、特徵」改為「產品、商標」。
- 建議政府置入性行銷可考慮在國家形象、行銷、觀光方面有彈性空間。
- 指出媒體自律與問責機制目前公會角色被弱化,NCC直接介入導致業者被迫簽定自律機制。
- 質疑行政官署介入事實查證的適當性,認為草案第 27 條第 3 項第 4 款及罰則可能嚴重侵害言論自由,建議廢除。
- 憂心垂直壟斷問題,基本頻道限制 1/10 恐導致少數業者掌控大部分頻道,壓縮其他頻道生存空間。
- 認為基本頻道推動後,老三台榮景再現,多元頻道恐難存活,呼籲費率審查應更彈性、符合現實。
陳正修 秘書長
- 無線電視台對衛星廣播電視法中置入性行銷的開放態度接受,但認為範圍應更廣。
- 建議NCC將置入性行銷相關辦法的制訂送到交通委員會報告並通過後才施行,避免執行細節過於繁瑣。
- 呼籲NCC應盡快修訂廣播電視法,使無線電視台也能開放置入性行銷,齊一監理標準。
- 建議若廣電三法大修不易通過,可考慮先針對置入性行銷條文進行「小修」,以解業界燃眉之急。
- 指出台灣廣告市場規模小,置入性行銷對電視台經營至關重要,可帶來約 5% 的廣告外效益。
- 認為收視率是商業機制,用來衡量廣告計費標準,立法禁止發布收視率在全世界並無先例,且涉及營業自由。
簡仁德 理事長
- 建議廣電三法應儘速通過,對於有爭議條文可先擱置,有共識條文應儘快通過,以利數位匯流發展。
- 指出有線電視數位化主要問題在家戶終端設備,需政府與業者合作,提供內容吸引力。
- 認為業者需穩定財務狀況才能長期投資數位化,建議費率審查應有標準並維持穩定。
- 呼籲新開放經營區的規定應一致,網路建設與審驗標準勿偏頗,並應有租稅獎勵。
- 強調內容的重要性,優質節目才能帶動流量與營收,置入性行銷若規劃得當可創造新產業。
- 同意跨媒體壟斷審查程序應透明化,並需科學化、專業技術認證,主管機關應訂定更好的通案規則。
- 建議數位化初期分組付費可採現有類比基本頻道移植,待數位化成熟後再分組,並參考蔡志宏教授研究報告。
洪瓊娟 委員
- 建議立法委員應關注數位化實務推動,考量專案小組處理民怨,並以 coupon 制度補助弱勢以縮小貧富差距。
- 指出有線電視財務結構特殊,MSO掌控多數系統,負債比高,NCC應規範並要求改善,避免掏空資產。
- 認為避免跨媒體壟斷需整體考量,涵蓋平面、電子、網路,並提出百分比計算方式。
- 建議數位化分組付費時,應確保基本頻道能容納各路人馬,提供民眾選擇權,避免強迫接受套餐。
- 強調置入性行銷應規範避免新聞置入,收視率調查在數位時代應規範個資外洩問題,並補強質化調查。
- 認為廣電三法分開修法已跟不上時代,但考量立法院運作,應將現行法規中可納入的條文儘量修正,讓數位化趕快上路。
- 建議相關條文應具前瞻性、引導性,有彈性,讓產業活絡發展。
林維國 主任
- 肯定衛廣法對置入性行銷的定義與規範,認為其平衡了民眾權益與產業發展,符合國際做法。
- 指出台灣數位媒體匯流進度嚴重落後先進國家,但數位化是產業轉型的契機。
- 呼籲應打通電視產業的「任督二脈」,認為收視率是關鍵問題,影響廣告採買與節目品質。
- 建議台灣應建立收視率與「收視質」互補的二元指標,保障消費者權益,鼓勵廣告主精準採買,並肯定製作團隊的品質努力。
- 認為基本頻道規範應結合收視質指標,將品質好的頻道納入基本頻道,保障消費者選擇權。
- 強調法規訂定應符合產業界需求與學術研究,以打通任督二脈,促進行業發展。
相關後續
- 會議所討論之正反意見將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 58 條、第 59 條規定整理,提交委員會及所有出席者,作為未來審查法案之重要參考。
- 主持人期許NCC主委及所有委員能秉持專業與良知,獨立審議相關議案,成為台灣人民所敬重的NCC主委。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2701
- 卷/期/冊
- 101/27/1
- 發布日期
- 2012-05-1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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