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與應變法修正,及核四調閱小組運作規範審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4-25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核子損害賠償法」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核能四廠資料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規範草案」進行逐條討論與表決。會議通過部分法案修正與附帶決議,同時確立了核四調閱小組的名稱與多數運作規範,但關於會議出席與決議門檻、調閱時間及範圍等關鍵條文則經激烈辯論後表決通過。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修正「核子損害賠償法」中核子事故所造成之生命傷害及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與施行日期,並審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3條條文。
- 討論日本福島核災對台灣核安演習範圍與頻率的啟示,以及恐怖活動與國際武裝衝突對核損害風險的評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以現有3座核電廠半徑30公里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區,並正視核安演習的嚴重性。
- 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邀集相關單位成立「核災演習計畫改革小組」,修改核安演習計畫,明訂演習規模、經費支應與頻率。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原能會評估恐怖活動、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所造成核損害風險,並納入緊急應變與災害防救體系。
相關人員回應
蔡春鴻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委員質詢提供即席答復說明。
周源卿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針對委員質詢提供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核子損害賠償法」草案第8條維持現行條文,第18條、第34條照提案通過,第28條綜合修正,第29條刪除,第37條修正施行日期。
- 「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如第24、25、27、31、33條及第三章章名)保留,逕送院會處理,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成立「核災演習計畫改革小組」,3個月內將修改後的核安演習計畫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聯席審查。
- 黃志雄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照案通過,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理。
討論事項二
討論本會「核能四廠興建決策及執行相關資料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規範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制定「核能四廠資料調閱專案小組」的運作規範,包含小組名稱、成員組成、會議出席與決議門檻、調閱期間、調閱對象及資料查閱方式等細節。
- 核心在於確保立法院能有效監督核四興建決策與執行,並釐清核能安全相關問題。
相關爭議
- 專案小組名稱:委員們針對名稱是否應包含「興建」或「資料」等字眼進行辯論,最終定為「核能四廠資料調閱專案小組」。
- 調閱範圍限制:陳淑慧委員主張調閱資料應以「核能安全相關業務為限」,但林佳龍、林淑芬等委員認為這將限縮調閱範圍,無法全面檢討核四問題,涉及跨部會職掌。
- 會議出席與決議門檻:陳淑慧委員建議將會議出席門檻提高至全體委員1/2,決議門檻為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以增加代表性並避免決議衝突;林佳龍、許智傑、何欣純等委員則主張回歸立法院議事規則的1/3出席與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認為提高門檻將阻礙小組運作。
- 調閱期間:陳淑慧委員建議調閱期間至本會期結束(約5月底),而林佳龍、邱志偉、鄭麗君、林淑芬等委員則主張應延長至核四運轉(如104年)或至少至下2個會期,認為核四興建是進行式,短時間無法完成監督。
- 調閱對象:林佳龍委員主張應擴大調閱對象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計總處、審計部、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能源局等,以確保全面性監督;陳淑慧委員則主張限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台灣電力公司及核能四廠。
- 查閱機密資料規定:林淑芬、林佳龍委員質疑「查閱人員不得抄錄、攝影、影印等」的規定過於嚴格,將導致調閱小組功能受限,不利核四資訊透明化。
- 邀請社會相關人員列席:林佳龍委員主張小組會議應可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說明及備詢,以獲取更多專業資訊;陳淑慧、孔文吉等委員則認為此舉可能擴大職權範圍且難以執行。
立法委員發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主張調閱範圍應涵蓋核四決策過程中的預算書、計畫書、招標文件與施工圖等,不應限縮於核能安全或特定部會。
- 建議調閱期間應延長至核四運轉,如104年,因核四興建是進行式,短時間無法完成監督。
- 認為會議出席與決議門檻應回歸立法院議事規則,不應另設更嚴格規定,否則形同限制立委職權。
- 主張小組會議應可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說明及備詢,以利釐清資料疑點。
- 建議刪除「查閱人員不得抄錄、攝影、影印」等規定,認為其過於嚴格且已於職權行使法中規範。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專案小組名稱修正為「核能四廠資料調閱專案小組」。
- 主張調閱資料應以「核能安全相關業務為限」,以符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職掌分工。
- 建議提高會議出席門檻至全體委員1/2,決議門檻為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以確保代表性並避免決議衝突。
- 建議調閱期間應限於本會期結束(約5月底),若時間不夠可於下會期再成立小組。
- 認為調閱小組功能應專注於調閱資料,討論應回歸委員會,不宜無限擴大職權邀請社會人士備詢。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專案小組名稱應為「核能四廠專案調閱小組」,不應限縮於「興建」範疇,以全面檢視核四風險。
- 反對將調閱範圍限縮於核能安全,認為可能讓台電規避責任,應涵蓋設計、施工等所有相關資料。
- 反對提高會議出席與決議門檻,認為1/2門檻是「圍堵民進黨條款」,將導致小組形同虛設。
- 建議調閱期間至少一年,或至第三會期開議前,以確保有足夠時間進行全面調閱。
- 主張應刪除「查閱人員不得抄錄、攝影、影印」等規定,認為這會阻礙核四資訊透明化。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將核四所有決策與興建狀況納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調閱範圍是否超出其職責。
- 強調立法院委員會應職權分工,建議針對教育文化委員會職掌範圍內的事項進行監督。
- 呼籲會議應嚴格依照會議規範及議事規則處理,避免召委權力過大導致決議衝突。
- 支持提高會議出席與決議門檻,認為可增加決議的慎重性與代表性。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反對限縮調閱時間和範圍,認為核四資訊應更公開透明,不應設限。
- 主張會議出席門檻應維持1/3,認為這樣反而能鼓勵更多委員出席,避免會議因人數不足而無法召開。
- 呼籲不應以政黨立場,而是就事論事地討論核四安全問題。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建議調閱小組先鎖定核安部分,以提高效率,若有委員對營運成本等其他議題感興趣,可再成立第二、三階段專案調查。
- 承諾若有委員認真調閱且時間不足,將支持延長調閱期間或成立新的專案小組。
- 呼籲委員們應信任召委,授權召委協商決定所需資料,避免因文字爭議浪費時間。
- 承諾會出席會議,以增加政黨互信,確保會議能順利召開。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強調應依據原臨時提案決議文「全面檢討與追蹤核四問題」的意旨,不應在第一條限縮調閱範圍。
- 贊成回歸立法院議事規則處理小組運作,不應另定更嚴格的規則,避免因人設事。
- 認為調閱時間過短無法達成原提案目標,建議延長調閱期限。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回歸立法院議事規則,不應為調閱小組另定更嚴格的條款,避免「因人設事」。
- 認為調閱小組僅為調閱資料,不應設嚴格限制,且委員調閱資料時會明確說明需求,不會造成混亂。
- 反對在第10條限縮調閱範圍,認為第一條已明確說明核四資料皆可調閱。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支持將調閱期間延長,因核四興建執行是現在進行式與未來式,不應限縮為短期。
- 強調調閱專案小組的授權是給委員會,非個人,成員變動不應影響其持續運作。
- 質疑幕僚所擬草案不具提案效力,認為應以林佳龍委員提案為基礎進行討論。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建議請議事人員說明立法院有關調閱小組的規定,以供參考。
- 對「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的範圍有疑慮,認為應限於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避免無限擴大調閱小組職權。
相關人員回應
阮森 主任秘書
- 說明會議所討論的運作規範草案是參考其他委員會及過去教育委員會的運作經驗所擬定的參考本,委員可自行擬定版本併案討論。
- 確認休息協商期間的發言若有錄音,可做成文字稿並刊登公報。
劉其昌 專門委員
- 說明參考以往調閱委員會,原則上以議事規則的1/3為開會法定人數,半數同意行之。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定為「核能四廠資料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規範」。
- 第1、4條保留,第2、3、6、8、9、12、13、14、15條照原草案通過。
- 第5條(會議出席與決議門檻)經表決,陳淑慧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規定須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決議須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 第7條(調閱期間)經表決,陳淑慧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規定調閱期間自101年5月1日至本會期結束為止。
- 第10條(調閱對象與範圍)經表決,陳淑慧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規定調閱對象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台灣電力公司及核能四廠,且資料以核能安全相關業務為限。
- 第11條(邀請列席人員)經表決,陳淑慧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規定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 所有保留並經表決的條文,將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林召集委員淑芬補充說明。
- 國民黨籍委員陳學聖承諾將出席小組會議,以增加政黨互信,確保會議能開成。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2801
- 卷/期/冊
- 101/28/1
- 發布日期
- 2012-05-1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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