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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相關法案審查:聚焦家事事件法配套、觀護人制度與專業加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4-2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之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等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家事事件法 6 月 1 日施行之配套措施、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中觀護人職稱與專業加給爭議、家事服務中心之功能與經費人力,以及法官訓練等議題。最終多數條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但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之 1 經修正,並作成附帶決議要求檢討少年調查官等專業加給。

討論事項一

邀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就「法律扶助業務執行及基金運用情形」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檢討法律扶助業務的執行成效與基金運用狀況,特別關注弱勢民眾的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需求。
  • 審視現行「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是否能充分照顧弱勢,以確保法律扶助資源的有效運用。

相關爭議

現行「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未能落實照顧弱勢民眾的法律諮詢與訴訟扶助需求,認定標準應彈性放寬。

立法委員發言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立即修正「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應彈性放寬「無資力者」認定,並增列家庭經濟變故等因素,授權審查委員視個案情況審酌。

相關人員回應

吳景芳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潘孟安委員所提修正「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至四)

核心議題

  • 配合家事事件法於 101 年 6 月 1 日施行,修正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相關條文,刪除重複規定並調整程序。
  • 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包括人員職稱調整(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改為觀護人)、設置提存所及家事服務中心等,以因應新制實施。

相關爭議

  • 家事事件法配套措施及施行時程:委員質疑配套措施(子法、法官專業訓練)是否完備,建議延後 6 月 1 日施行日期;司法院則堅稱已準備就緒,不宜延宕。
  • 觀護人職稱與專業加給爭議:司法院提案將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併稱「觀護人」,理由是解決小法院人力調度及觀護人主管加給問題;委員及考試院則反對,認為此舉弱化專業分工,影響專業性及福利,應維持原職稱並解決專業加給問題。
  • 家事服務中心功能與人力經費:司法院提案提供家事服務中心場所與設備,但無人力與預算;委員認為僅提供場地不夠積極,應編列預算配置專業社工人力,並由司法院負主導責任。
  • 涉外家事案件管轄權漏洞:委員關切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例外規定可能導致涉外婚姻或監護權爭議時,台灣法院管轄權出現漏洞,恐損害台灣子女權益;司法院表示有相關規定,並將研究海牙公約。
  • 觀護人資格與社會歷練:委員質疑現行觀護人資格(法律系或相關科系畢業)是否具備足夠社會歷練處理青少年問題,建議加強職前及在職訓練。
  • 刑事案件被告逃匿防範:委員質詢法務部「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執行不力,導致已判刑被告逃匿,質疑有兩套標準;法務部回應不干涉個案,但會通案檢討。
  • 法官訓練不足:委員指出家事事件法法官訓練時數不足且內容不符需求,恐導致新法實施後人民權益受損,建議延後實施並加強訓練。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家事事件法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完備,且法官專業訓練不足,建議應延後施行。
  • 關切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涉外管轄權例外規定可能造成漏洞,導致外籍配偶帶子女離境,損害台灣子女權益。
  • 質疑觀護人資格僅憑學歷不足以擔當重任,認為需有更多社會歷練,建議加強訓練。
  • 要求司法院針對涉外家事案件管轄權漏洞及假處分程序時效等問題,於會後提交詳細報告。
  • 強調觀護人選任應重視能力與社會歷練,而非僅有國家考試資格。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推動原住民族法庭設置,但要求會議儘速召開並考慮開會時間。
  • 質疑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將少年調查官、保護官、家事調查官改稱「觀護人」的修正理由不當,認為應維持原職稱,並配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家事事件法。
  • 關切主任觀護人職等由「至」簡任第 10 職等改為「或」簡任第 10 職等,恐影響任用資格與歷練。
  • 質疑佐理員職等與法院組織法規定不符,可能影響庭務員占缺。
  • 對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置提存所的必要性提出質疑,建議評估是否可在地方法院提存。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將少年調查官、保護官、家事調查官改稱「觀護人」,認為是為少數人主管加給而犧牲專業法院的立法精神,並指出考試院亦不支持此修正。
  • 主張應透過院際協商機制,由司法院院長與行政院院長溝通,解決專業人員的加給問題,而非妥協於現實。
  • 認為家事服務中心僅提供場地不夠積極,應由司法院負主導責任,編列預算配置專業社工人員,與社福單位合作,提供完整心理輔導與法律諮詢。
  • 強調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專業外,必須以社政、心理輔導為輔,避免專業傲慢,並應配置專業社工人力與地方社會局建立橫向聯繫平台。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未清楚說明家事調查官的專業性與職掌,認為其專業性不輸司法事務官,應爭取專業加給而非僅考慮主管加給。
  • 關切觀護人與司法事務官專業加給差異,認為家事調查官若能凸顯專業,人事行政總處應不排除給予專業加給。
  • 擔憂將家事調查官併入觀護人職稱,恐因名稱混淆導致公務員怠惰或聘用不符專業資格,且觀護人職務與刑事案件關聯性較高,不適用家事案件。
  • 建議家事事件法 6 月 1 日施行日期可能過於倉促,因法官訓練不足且相關配套(如審理細則)尚未完備,應考慮延後施行。
  • 強調司法院應補強家事調查官的定位與職掌說明,讓外界清楚其在法院體系中的角色與功能。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草案前後條文對少年調查官、保護官、家事調查官等職稱使用不一,前面刪除改稱觀護人,後面第 26 條卻仍保留,造成法令混淆,要求司法院統一名稱。
  • 關切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之 1 家事服務中心設置條文使用「得」提供場所,與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應」提供場所不同,質疑其立法體例與彈性考量。
  • 詢問第 19 條之 1 但書「編制員額較少之法院」的具體定義,並關切是否涵蓋花蓮、台東等地區。
  • 期盼司法院能及早推動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考量原住民族文化、生活習慣、思考模式及語言溝通的特殊性,並培養司法人才。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要求少年及家事法院務必如期在 6 月 1 日準時上路,強調其對兒少保護及家庭穩定的重要性。
  • 質疑司法院為爭取觀護人主管加給而修改少年調查官等職稱,以及家事服務中心僅提供場地不提供人力的做法,認為是因小失大。
  • 建議司法院應函請考試院配合招考少年調查官等職系,並透過編制表解決主管加給問題,而非在組織法中大動干戈。
  • 認為組織法不應寫得過於細密,應將工作項目等放入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避免法律競合問題,擔憂修法延宕家事法院成立期程。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關切涉外婚姻子女監護權管轄問題,詢問王文洋家族案例在中華民國法院管轄權的適用性。
  • 強烈批評司法院為觀護人主管加給而修改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認為此舉「庸人自擾,吃相難看」,且會破壞公務員體系平衡,要求維持原狀。
  • 強調公務員應以職務為榮,不應因無主管加給而影響工作態度或轉調,並指出法官待遇已優於一般公務員。
  • 擔憂司法院對家事法院 6 月 1 日上路準備不足,包括軟硬體設備與人員訓練,恐導致運作一團亂。
  • 建議司法院將少年調查官等定位為司法人員,領取專業加給,而非主管加給,以避免爭議。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執意為約 200 多位觀護人爭取加給而修改制度,在油電雙漲、民眾對政府認同度低之際,恐造成民眾觀感不佳。
  • 關切觀護人的退場機制與考評標準,認為司法院在人才選用上應更重視專業與社會歷練,而非僅薪資考量。
  • 質詢法務部 94 年曾擬具「有罪羈押暨宣示判決被告應到場制度」草案,至今 7 年未送立法院,要求司法院主動提出意見或聯合舉辦公聽會,解決被告逃匿問題。
  • 強調司法應捍衛公平正義,法務部與司法院應共同努力解決問題,而非互推責任。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與銓敘部對觀護人職稱的溝通未達共識,認為若改為觀護人恐與民間榮譽觀護人混淆,建議維持原職稱並爭取主管加給。
  • 關切家事法庭 6 月 1 日上路後,各縣市社工員人力不足問題,認為司法院應編列預算補助民間團體或專業人士協助,而非僅要求地方政府指派。
  • 批評司法院倉促上路,中心未設,導致偏遠地區民眾權益受損,建議應協調銓敘部解決觀護人名稱問題,並確保社工員人力與中心設置。
  • 建議司法院參訪觀審制應聚焦於強化自身版本論述,而非參訪日本的參審制,避免混淆方向或浪費公帑。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家事事件法 6 月 1 日上路準備不足,尤其家事服務中心未提供人力與經費,僅提供場地,恐淪為應付民間團體。
  • 主張家事服務中心應由司法院提供經費,委辦民間團體,並與家事法院連結,提供法律、心理諮詢及輔導機制,從源頭解決家事糾紛。
  • 反對將家事調查官等改為觀護人,認為應比照司法事務官給予專業加給,提升薪資,強調其專業性是人民所期盼。
  • 批評法官訓練不足,家事事件法相關課程僅 9 小時,導致法官焦慮,人民恐成「白老鼠」,建議延後施行日期,補強法官訓練與子法配套措施。
  • 要求司法院在 6 月 1 日前對所有承辦家事案件的法官進行密集式教育訓練,確保其熟悉新法。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草案中,家事調解委員的性別平等訓練時數是否足夠。
  • 質詢司法院草擬修正法院組織法對關說者處以高額行政罰,而非刑罰,是否能有效遏止關說,並要求清楚界定關說定義。
  • 關切法官用戶政系統查詢個資的問題,要求司法院從制度面加強防範,利用科技篩選,減少系統性疏漏。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支持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進行相關配套法律條文修正,但強調「徒法不足以自行」。
  • 要求司法院儘速規劃家事專責服務處所的具體內容與預算,而非僅提供場所。
  • 認為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草案中,家事調解委員僅接受 30 小時專業課程可能不足,建議加強相關專業訓練課程。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家事事件法配套措施已完整,包括 30 幾種子法、審理細則等草案皆已出爐或公告中,法官遴選及訓練亦已完成或規劃密集進行,強調 6 月 1 日施行沒有問題。
  • 關於涉外家事案件管轄權,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已有規定,並將研究海牙公約親權責任準據法。
  • 觀護人制度修正為統一職稱是為解決小型法院人員調度及觀護人主管加給問題,並非刪除調查官職務,而是將其工作性質分組辦理。
  • 承諾會加強觀護人的職前訓練及在職研習,並表示觀護人具備專業智能。
  • 家事服務中心條文是依立法院附帶決議擬定,司法院人力受總員額法限制,難以提供人力,但可提供場所並在細則規範運作支援,未來可編列預算補助委託民間團體。
  • 表示若委員支持,且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同意解決家事調查官專業加給問題,司法院認同維持家事調查官等專業職銜,與刑事觀護人區隔。
  • 強調司法院在 99 年底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後,即已規劃一系列推動時程,並在國人期待下成立專業法院,不應再延宕。
  • 表示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雖為司法院,但偵查、執行業務屬法務部職掌,司法院尊重法務部意見,待其提出條文後再研擬修正案。
  • 澄清家事調解委員訓練至少 30 小時,包括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等,性別平等訓練不只 1 小時。
  • 說明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對關說者處以行政罰,而非刑罰,並表示關說定義在相關法規中有規定。
  • 為防範法官查詢個資,已由政風處和資訊管理處修正規則,要求查詢需輸入暗號並說明理由,系統會註記及篩選。

施旺坤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

  • 針對不同職務有不同的加給設計,會同銓敘部共同研定,並報薪資審議委員會。
  • 認為家事調查官若能凸顯專業,人事行政總處不排除給予專業加給。

吳芳玲 考試院銓敘部法規司副司長

  • 表示尚未討論過家事調查官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的加給問題,但會配合人事行政總處的討論並表示意見。
  • 指出專業加給是存在的,問題在高低,主管加給則視是否為主管職務或有特殊原因。

覃正祥 法務部法規會參事

  • 法務部有訂頒各檢察署應遵行的「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並要求各檢察機關辦理。
  • 表示法務部對檢察官執行的個案不會干涉,但事後如有問題會通案檢討。

相關後續

  •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有條文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 「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第 198 條保留送院會協商外,其他條文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 19 條之 1 修正為: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經費不足者,得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其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餘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人事總處、考試院銓敘部,依責酬相當原則,參考司法事務官、智財法院技術審查官之專業加給額度,調整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之專業加給,並於一個月內送立法院報告。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12901
卷/期/冊
101/29/1
發布日期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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