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中資參與公共工程與不動產議題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4-26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聽取內政部針對民生物價與治安惡化之專題報告,隨後聚焦討論政府開放中資參與政府採購及投資公共工程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並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旨在強化陸資在台取得不動產的限制。會議中,委員們對中資定義、開放急迫性與管理漏洞提出質疑,行政部門則說明現行規範與管理機制。最終,修正草案未能通過,但數項臨時提案獲通過,要求陸委會檢討中資企業定義與因應方案,並重行檢討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討論事項一
內政部就「民生物價高漲,人民痛苦指數攀升,同時社會發生多起重大槍擊事件,造成治安惡化,民心不安,內政部所採檢討因應方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針對台灣民生物價高漲、人民痛苦指數攀升、社會治安惡化等問題,內政部提出檢討與因應方案。
- 討論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計畫、社會福利機構電價優惠補貼、最低生活費定義檢討,以及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等社會救助議題。
相關爭議
電價調整對身障者及社福團體的衝擊:委員提案要求內政部於2週內完成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計畫修訂及研議社福機構電價優惠補貼措施,以減緩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樟雄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潘鴻謀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一:責成內政部於2週內完成「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計畫」修訂,並研議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電價優惠補貼措施,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二:請內政部檢討「最低生活費」定義,研議納入物價等變數,以確實反映貧窮現象,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三:請內政部於2週內研議提供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措施,減緩油電雙漲衝擊,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四:要求將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移送監察院調查羅福助脫逃案,並於1週內提出檢討報告,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五:請內政部警政署於1週內提供過去2年所查獲之毒品案吸食人數排名資料,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政府機關以行政命令與函釋開放中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及中國資金投資我國公共工程對國家安全、人民權益、採購品質之影響 (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討論政府開放中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及投資我國公共工程對國家安全、人民權益與採購品質的影響,並釐清陸資企業定義、權責分工及相關法規適用問題。
- 探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陸資在台取得不動產的資格、條件限制,以及防範炒作與國家安全的配套管理機制。
相關爭議
- 中資企業定義與適用規範:工程會將中資廠商分為三類並視為外國廠商,陸委會認為此函釋未徵詢意見且妥適性有疑慮,質疑其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 陸資規避管制問題:立委質疑中資透過海外紙公司或在台登記公司規避現行採購法規,政府部門坦承難以全面查核。
- 開放公共建設的急迫性與目的:立委質疑在無商業利益的純公共服務項目(如市區快速道路、橋梁)上開放中資投資的必要性,擔憂其背後政治目的及對台灣基礎建設與基層政治的影響。
- 金門大橋案中資參與爭議:委員質疑金門大橋工程雖由國內廠商得標,但透過分包或租賃方式讓大陸工程公司參與,擔憂技術外流與國家安全。
- 不動產取得的公平性與炒作疑慮:台灣人於大陸僅能取得最長70年的土地使用權,而大陸人士在台可永久擁有不動產,被認為不公平。同時,對於陸資炒作台灣房價的疑慮,行政部門與部分委員看法不一。
- 兩岸關係條例修法必要性:行政部門傾向維持現行行政命令的彈性,但多位立委主張將陸資取得不動產的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以避免行政機關擴權及政策變動過快。
- 大陸廣告置入性行銷:大陸福建省省長團來台期間發生置入性行銷事件,引發立委對大陸團體不遵守台灣法令的擔憂,以及陸委會事前預防與事後處理的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議將上、下午議程合併進行詢答,以提升會議效率。
- 質疑陸委會及地政司對特定區域(如國家公園、博愛特區)及預防炒作措施(如持有年限)是否有更具體、主動的規劃與對策。
- 關切大陸黨政軍背景人士在台擔任教職的認定問題,以及相關規範在執行上的困擾。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將中資企業分為三類並視為外國廠商的解釋,認為這將導致中國成為GPA會員國後,台灣無法排除其參與政府採購。
- 批評陸委會對工程會函釋的消極態度,要求陸委會作為大陸事務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並提出具體因應辦法。
- 支持將陸資取得不動產的限制入法,認為現行行政命令不足以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炒作與國家安全問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內政部、經濟部、陸委會、工程會對「陸資」定義不一,導致政策執行混亂,主張應透過法律明確規範。
- 質疑內政部許可辦法無法有效管理陸資購買預售屋及透過假人頭、假外資炒作房價的問題。
- 支持潘孟安委員提案將自然人排除在不動產取得資格之外,認為此舉可簡化行政審查,並有效防範人頭炒作。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對兩岸關係、國家安全缺乏敏感度,僅從專業角度考量,導致跨部會整合困難。
- 指出台灣在WTO規範下對大陸貿易並非百分之百開放,故陸資參與公共工程也應有台灣自己的規範。
- 要求工程會重新檢討公共工程開放陸資的原則與成果,不應在無成果情況下持續擴大開放項目。
- 建議內政部應釐清都會區房價高漲中陸資所扮演的角色,再決定修法方向,而非貿然立法。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質疑金門大橋工程有大陸工程公司透過分包方式參與,擔憂政府部門對此掌握不足。
- 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將公共工程建設視為國家地標,並重視先進工程技術的掌握與人才培育。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透過開放陸資投資公共建設(促參案)來規避其無法參與政府採購的限制,特別是公路、捷運等敏感項目。
- 擔憂陸資透過入股方式參與大眾捷運系統等關鍵基礎建設,可能導致台灣技術外流或影響國家安全。
- 主張將陸資在台取得不動產的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以避免行政機關任意變更規定,保障台灣人民權益。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的進展,並認為不應對其他交流設限過多,以免作繭自縛。
- 建議陸委會應明確規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中「行政機關」的定義,避免學者因學術交流而誤觸法令。
- 呼籲在兩岸關係中,只要顧好主權、國安與對等尊嚴,其餘交流應大膽開放,不應畫地自限。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赴北京展開「謝票之旅」是否動用公務預算,要求陸委會追蹤並書面答復。
- 批評政府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成效不彰,質疑其決策草率,未經審慎評估,且未能達成提振國內投資、活化外資等目標。
- 擔憂開放公共工程投資可能導致中國資金影響台灣基層政治及關鍵基礎建設,例如國慶晚會、纜車系統等,存在國家安全隱患。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強調現行陸資參與政府採購的規範已能有效防範國家安全疑慮,不需額外修法。
- 指出台灣目前未開放營造業給陸資,是為保護本國產業,且此政策短期內將保持穩定。
- 認為大陸即使加入GPA,台灣仍可依據GPA第23條及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相關文件,排除涉及國家安全或特定業別的陸資參與。
- 反對將陸資取得不動產的規範入法,認為現行行政命令彈性較大,能隨時因應變化,且過去並未發生失控或惡意炒作案例。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推動公共建設最大困難在於土地取得、環評及圖利問題,而非勞工或資金。
- 質疑政府單方面開放大陸投資公共建設,卻未檢視大陸是否對台灣給予平等互惠待遇。
- 批評陸委會與工程會對中資定義及規範存在矛盾,導致政策混亂。
- 認為政府報告中關於陸資投資公共工程不會影響國家安全、人民權益及採購品質的說法是「天方夜譚」,股權即使未過半仍有影響力。
- 關切開放陸資可能導致中國控制台灣選舉的疑慮,要求陸委會提出專案報告解釋並消除反對黨疑慮。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以歷史經驗(金圓券崩盤)及猶太民族擅長動產投資為例,強調若允許中國人士普遍置產,台灣需有非常嚴格的把關。
- 指出台灣與大陸在土地所有權制度上的不對等(台灣永久所有權,大陸最長70年使用權),主張對陸資在台購置不動產應格外謹慎。
- 擔憂大陸人士大量收買台灣樓層或土地,可能造成更大的影響與炒作能力,建議法規應更細緻規範,防止政策性收購。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管理失能,導致市場效率扭曲,並以福建省長團置入性行銷事件為例,質疑陸委會事前預防不足及事後處理軟弱。
- 主張台灣應建立對中國滲透的「自動免疫新秩序」,而非盲目開放,認為政府應以台灣安全為重。
- 強調台灣不缺資金與技術,是治理問題導致資金外逃,政府應鼓勵台商回流而非本末倒置拜託陸資來台。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法規政策常落後社會形勢,導致人民對政府失去尊嚴,並以早期台商赴陸投資被捕為例。
- 質疑大陸地方政府在台做商務廣告被禁止,但透過其他方式又可規避,認為相關廣告規定不合時宜、缺乏說服力。
- 強調大陸對台資企業參與其公共工程採購並無限制,反觀台灣對陸資設限過嚴,主張應借力使力。
- 指出台灣對韓國等競爭者參與採購不擔心機密外洩,卻對大陸過度擔心,邏輯不通。
- 擔憂國際資金流動複雜,如核四承攬商GE最大外國股東是中國大陸,質疑政府如何處理此類隱含中資問題。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開放航空訓練設施、港埠與海底設施等公共建設項目給中資,可能造成國家安全疑慮,特別是水文資料外洩與海底監控優勢。
- 擔憂市區快速道路、橋梁等純公共服務性質項目開放中資投資,因無商業利益,其背後恐有政治目的,影響台灣基礎建設與基層政治。
- 批評政府在無需求、無利可圖的情況下急於開放這些敏感項目,且僅憑行政命令,恐後患無窮。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陸資取得不動產的相關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認為現行行政命令不足以因應兩岸交流頻繁及陸資炒作房價的現況。
- 強調目前陸資在台購置不動產案件呈倍增趨勢,且行政部門難以查核人頭或法人轉移等規避行為,故需立法強化管制。
- 建議禁止中資取得台灣住宅不動產物權,限制大陸法人僅能因工商業需要取得廠房、辦公室,並將不動產移轉登記年限由3年延長至5年,以避免短期炒作。
相關人員回應
賴幸媛 陸委會主任委員
- 陸委會統籌處理大陸事務,但各機關仍本於權責執行;工程會是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其函釋分類未徵詢陸委會意見。
- 認為工程會將中資企業分類的妥適性有待商榷,可能引起社會關切,將建議工程會再行考量並邀集會議討論。
- 表示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公共建設是資金投資,非工程承攬,不會排擠國內產業,且已採取審慎、穩健的循序漸進原則。
- 指出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的案件數量有限,審查嚴謹,且有防範炒作、安全管理及總量管制等配套機制,不認為造成房價上漲。
- 強調政府對南海諸島及釣魚台主權的立場,中華民國不與大陸共同處理相關爭議問題。
- 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子法會與時俱進檢討修正,並希望維持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子法的體例,以因應變化。
- 對於江丙坤赴北京行程是否涉公務支出,將請海基會提供說明。
- 承認過去兩波陸資來台投資成效相對有限,但強調是為改善單向投資失衡,且後續開放項目已考量產業互補與風險控管。
- 對於大陸廣告辦法,已增列規定禁止置入性行銷,並呼籲大陸遵守台灣法律。
鄧民治 工程會副主任委員
- 政府採購法為與國際接軌的程序性法規,中資來台投資公共建設主要擔任台灣公司股東,不直接承攬工程。
- 依GPA、政府採購法及相關釋例,中資廠商分為大陸地區廠商、外國陸資廠商及我國陸資廠商,大陸廠商目前非GPA會員國,但若加入則適用GPA規定。
- 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案可依GPA第23條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排除或採不公開方式辦理。
- 強調目前台灣營造業未對陸資開放,不論何種形式的陸資企業(包括具陸資成分的第三國或台灣公司)都無法取得營造業登記證,故無法參與營造工程。
- 承認工程會將中資廠商分類的函文發出前,未與陸委會交換意見。
- 表示開放陸資投資促參公共建設(BOT案)是資金投資,而非承攬工程,且有股權、董監席位等限制,確保陸資無法實質控制公司,不影響就業與產業。
- 對於公路、捷運等公共建設開放陸資投資,已考量國家安全,並限定投資範圍(如公路僅限國道服務區)。
- 認為台灣公共建設的最大困難在於勞工、土地取得、環評及圖利問題,而非資金不足。
劉德勳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
- 陸委會已對大陸廣告辦法中的置入性行銷增列規定,明文禁止,並強調新聞自由是民主法治基礎。
- 呼籲大陸團體來台應遵守台灣法律,並會透過兩岸工作平台及邀請單位向對方鄭重表達此要求。
- 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授權訂定許可辦法已操作無礙,建議維持現行行政命令形式。
- 對於潘孟安委員提案將自然人排除在不動產取得資格之外,及延長移轉年限,表示內政部目前執行並無窒礙難行,將配合整體兩岸政策及社會共識。
- 強調陸委會不贊成籠統地將陸資分成三大類後各適用規定,已提醒工程會應邀集相關單位研商。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內政部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授權訂定許可辦法,對陸資在台取得不動產採逐案審查,會同陸委會、國安局等機關。
- 自2002年開放至2012年4月,陸資申請案件共130件,許可60件(自然人56件,法人4件),未許可56件,顯示審查嚴謹。
- 許可案件以30坪以下小坪數住宅為主,占核准比率77%,對台灣房價或整體市場供需影響甚小。
- 不予許可案件主要考量是否有土地炒作、壟斷、危害國家安全、接近軍事管制區或無實際支付價金等疑慮。
- 對於潘孟安委員提案將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表示尊重立法院共識,但認為法律化可能降低彈性,難以迅速因應時空變化。
- 承認許可辦法僅規範物權,對於預售屋等債權交易無法直接管理,但若預售屋最終要登記為物權,則需經審查。
- 對於公司以業務人員居住名義購買住宅,目前僅1件在審查中,已會同地方政府實地訪查,但承認若業者蓄意鑽漏洞,查核有困難。
- 引用學者研究,認為陸資對台灣房市影響比例小,都會區房價高漲是多重因素造成,單靠限制陸資效果有限。
施明賜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 市價徵收是社會普遍期待,但實際執行可能面臨困難。
陳尤佳 工程會企劃處副處長
- 關於開放公共建設項目(如航空訓練設施、港埠與海底設施、市區快速道路),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經充分考量國家安全。
- 強調公共建設項目若無利潤,陸資自然不會來投資,且有股權、董監席位等限制,不會讓陸資實質控制公司。
馬豫芳 交通部參事室科長
- 市區快速道路為內政部業務範圍,交通部僅開放橋梁及隧道管理部分給陸資投資,目前尚無案例。
王靚琇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
- 陸資在台購置不動產需經地方政府初審後報內政部審查,內政部目前未接到購買20間以上辦公/住宅大樓的案件。
- 強調對大陸人士持有台灣不動產有嚴格限制,包括區位、黨政軍人士及影響國家安全等禁止事項,並採聯審方式。
- 解釋公司來台設立後,准許7名員工來台,故對其必要住宅需求,本部認為也是必要的考量。
張銘斌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副執行秘書
- 未聽過購買20間以上不動產的案件,推測委員提及的聯審會可能與大陸人士來台專業考察活動有關。
陳芳珍 內政部地政司科長
- 公司為業務人員購買住宅的申請案,由縣市政府初審並實地察看,本部審查會時會要求提供會勘照片,態度嚴謹。
相關後續
- 主席宣布將上午的報告案與下午的法案大體討論合併進行詢答,下午直接進入逐條審查。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逐條討論及表決,其中第六十九條之一至第六十九條之五均未獲法定人數支持,不予增訂。
- 全案擬具審查報告,提交院會討論,並交付黨團協商。
- 臨時提案一:要求陸委會於1個月內召集相關部會,針對中資企業定義及其參與政府採購可能影響,提出更完整評估及因應方案,並以法律訂定明確規範。前開規範訂定前,應暫不許中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二:要求內政部會同陸委會等相關機關,重行檢討評估兩岸發展現況,修訂「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等相關辦法,與時俱進,並作周延、細膩及完善之規範及因應對策,照案通過。
- 李俊俋等人所提復議案未獲通過,維持原決議。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2901
- 卷/期/冊
- 101/29/1
- 發布日期
- 2012-05-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