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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遞補、原住民選區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4-3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0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重點討論原住民及婦女保障名額出缺時的遞補機制、補選門檻,以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中易科罰金紀錄的記載範圍。會議中委員與行政單位就各法案的修法原則、實務影響及憲法精神進行深度質詢與答復。最終,選罷法相關修正案保留送院會協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修正案則經協商後通過,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政府機關開放中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及中國資金投資我國公共工程影響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機關以行政命令及函釋開放中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及中國資金投資我國公共工程對國家安全、人民權益及採購品質的影響進行專題報告。
  • 討論中資企業的定義及其參與政府採購可能帶來的經濟、政治影響及對就業的衝擊。

相關爭議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函釋被質疑未與相關機關充分討論,且未對開放中資參與政府採購可能造成的國家安全、人民權益及採購品質影響進行完整評估。
  • 委員擔憂若進一步開放中資業別或中國成為GPA會員國,現行函釋將產生更嚴重影響,要求大陸委員會應主動統籌協調並以法律訂定明確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函釋未充分評估開放中資參與政府採購對國家安全、人民權益及採購品質的影響。
  • 要求大陸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召集相關機關進行更完整影響評估及因應方案,並以法律明確規範,在此之前應暫不許中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大陸委員會統籌協調中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影響評估與因應方案。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大陸委員會統籌協調中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影響評估與因應方案。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大陸委員會統籌協調中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影響評估與因應方案。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大陸委員會統籌協調中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影響評估與因應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賴幸媛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列席就開放中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及中國資金投資我國公共工程的影響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鄧民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列席就開放中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及中國資金投資我國公共工程的影響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召集相關機關對中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進行更完整影響評估及因應方案,送本院內政委員會,並以法律訂定明確規範。
  • 在明確規範訂定前,應暫不許中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

討論事項二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公司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與土地取得的相關規定。
  • 檢討現行相關辦法在兩岸快速交流下的執行困難、管制不足或認定困難等情況,並建議修訂以與時俱進。

相關爭議

  • 針對修正草案中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一至第六十九條之五的提案,經逐條表決後,因反對者多數 (4贊成、6反對) 而不予增訂。
  • 李俊俋等5位委員針對會議決議提出復議案,但復議不通過 (0贊成、4反對),維持原決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重行檢討評估兩岸發展現況,修訂如「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等相關辦法,以作周延、細膩及完善之規範及因應對策。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檢討評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相關辦法。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檢討評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相關辦法。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檢討評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相關辦法。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檢討評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相關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賴幸媛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鄧民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張銘斌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副執行秘書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馬豫芳 交通部參事室科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審查結果,第六十九條之一至第六十九條之五均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李俊俋等5人提出復議案,但復議不通過,維持原決議。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紀國棟、吳宜臻、呂學樟、親民黨黨團及鄭天財等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關於公職人員出缺時的遞補與補選規定,特別是針對地方民意代表、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婦女保障名額的相關條文。
  • 討論焦點包括當選人因當選無效、褫奪公權、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時的處理方式,以及遞補資格的票數門檻設定、原住民選區劃分與補選機制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婦女保障名額遞補是否應設最低票數門檻:內政部建議應有最低得票數門檻(例如最低當選人得票數的1/2),以確保代表性;中選會則認為婦女保障名額受憲法保障,不應設限。
  • 因病死亡或辭職出缺是否應予遞補:內政部與中選會皆對因病死亡或辭職導致的遞補持保留態度,擔心可能產生搓圓仔湯、政治謀殺等道德風險,傾向維持現行反賄選精神下的遞補制度。
  • 原住民立法委員出缺的補選機制:親民黨團提案主張原住民立委出缺即應補選,而非需達1/2缺額才補選,以維護原住民參政權;內政部對此表示支持,但委員對其選區劃分及全國性補選的成本與難度有疑慮。
  • 地方民意代表出缺的補選與遞補:委員質疑現行複數選區需達1/2缺額才補選的規定,可能導致民意無法充分反映及選民服務受影響;行政單位則考量補選成本及道德風險,傾向不放寬遞補條件,但可研究降低補選門檻比例。
  • 選罷法條文邏輯與適用性:委員質疑將因辭職、死亡等非當選無效原因的出缺遞補規定,放在主要處理當選無效的第74條是否適宜,建議應區分與當選正當性相關及無關的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選罷法第74條,旨在明確規定褫奪公權導致的缺額遞補,應限於因賄選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相關情事,以避免地方選舉因無關事由興訟而剝奪合法當選者資格。
  • 認為現行條文對「褫奪公權」部分未明定清楚,可能導致爭議。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選罷法第74條,主張地方民意代表婦女當選名額因辭職、去職、死亡或其他事由出缺時,應由該選舉區婦女落選人依得票高低順序遞補。
  • 質疑中選會與內政部對婦女保障名額遞補門檻的不同意見,認為既然參選可1票當選,遞補不應設更高門檻。
  • 建議內政委員會安排考察太平島,並要求消防署落實防災演練,檢討火災應變與小型消防車輛配置。
  • 建議檢視選罷法中對罷免造假資料的規範,應與選舉詐術對等。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修正選罷法,旨在維護原住民政治參與權利,確保民主程序正當性。
  • 主張公職人員選罷法對於原住民族公職人員出缺補選的規範不應牴觸憲法保障原住民族立法委員名額的精神。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說明呂學樟等委員提案,主張修正選罷法第71條、73條之1及134條,增訂原住民族及婦女保障名額因病身故可遞補,並設遞補門檻以確保代表性。
  • 質詢內政部對於因病死亡或因其他職務出缺(如入閣)是否可遞補,強調民意代表的代表性與服務品質不應因缺額打折扣。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建議將「受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全部列入不予記載的適用對象,以廣泛大眾為對象。
  • 認為得易科罰金者多為輕微行政責任而非嚴重侵害行為,不應永久留有犯罪紀錄,並以Makiyo案為例說明。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關於法務部擬修法對判刑2年以上確定者進行拘提,認為潛逃問題不只在刑期長短,更關乎執行面疏失(如限制出境者仍能逃脫)。
  • 要求內政部及相關單位檢討防堵機制,特別是針對判刑確定而潛逃國外的案件。
  • 質疑呂學樟等委員提案與地方制度法關於複數選區補選門檻的衝突,建議原住民立委出缺應補選,地方民代補選門檻可研究降低。
  • 同意遞補應有嚴格條件以避免惡意遞補,但需平衡民意代表性與服務問題。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感謝委員關心原住民立委出缺問題,重申應從根本解決,如將原住民立委選區劃分為單一選區,以減少選舉成本和提升服務品質。
  • 支持親民黨黨團提案,主張原住民立委出缺即應補選,以維持憲法保障的席次。
  • 質疑現行縣市議員、鄉民代表等地方民代遞補條件的限制,認為應通盤考量。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主張選罷法修正案應依邏輯區分,吳宜臻委員提案限縮遞補規定,符合當選正當性立法意旨,應優先處理。
  • 認為紀國棟委員及呂學樟委員提案中與當選正當性無關的遞補規定,應考慮移至地方制度法規範。
  • 對呂學樟委員提案中「死亡人數未足1/2即遞補,死多則改選」的邏輯表示不解。
  • 建議召開公聽會或擇期再討論,因這些修法對選制影響重大且複雜。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支持原住民立委只要有缺額就應補選,態度與內政部一致。
  • 質疑地方民代遞補的民主正當性,擔心可能衍生私相授受、政治謀殺及其他問題,強調遞補應有最低門檻以防止弊端。
  • 要求行政機關對每個法案要有明確態度與立場,避免模糊回應。
  • 擔憂修法有「量身訂做」之嫌,特別是地方婦女保障名額修正及張慶忠委員提案。
  • 認為憲法保障的是婦女公平參政權,而非無限上綱保障婦女當選名額,質疑不限條件遞補可能破壞選舉公平正義性。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同意原住民立委選區可劃分,但提醒實務操作上的複雜性,如全國性補選成本高昂、族群劃分困難。
  • 強調修法應權衡憲法對婦女參政公平機會的保障,不應無限上綱到任何情況都需遞補,否則可能違背民主政治精神。
  • 關切華陰街火災事件,要求內政部消防署澈底檢討事故原因及加強防災措施,特別是針對狹窄巷道和易燃物堆積場所的消防安全。
  • 質疑總統罷免1年任期保障及立委罷免6個月限制的合憲性,認為限制人民罷免權行使需有更正當理由。
  • 批評中選會對選舉違規案件(如馬總統「台灣加油,讚!」、石岡案、台中投票所案)處理遲緩,要求積極裁罰,不應等到法院判決確定。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立委選區劃分雖多數贊同,但實際劃分難度高,且可能造成族群割裂,建議中選會、原民會與原住民族立委進一步思考。
  • 質疑親民黨團提案只抽離原住民立委出缺即補選,要求內政部應通盤考量所有複數選區(包含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出缺補選的規定,若要改就應全部改。
  • 強調遞補規定應審慎處理,因民事、刑事對賄選認定不一,可能導致刑事無罪但民事當選無效的情況,對遞補的公平性產生疑慮。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紀國棟委員提案將婦女保障名額因辭職、死亡等原因出缺的遞補規定,放在主要處理當選無效的第74條是否適宜,建議可增列新條文。
  • 再次質詢內政部與中選會對婦女保障名額遞補門檻的不同意見,要求行政機關應先協調取得共識。
  • 詢問呂學樟委員版本中因病死亡是否可遞補,及行政單位對辭職、去職等道德風險的考量。
  • 詢問鄉鎮長補選與連任次數的認定問題,指出其複雜性可能導致民眾困惑。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高度支持親民黨團提案,主張原住民立委出缺即應補選,以維護憲法保障的3席席次。
  • 強調原住民選區劃分單一選區的複雜性,需考量14個族群的分布,建議將阿美族分南、北2選區,並保障非阿美族群的參政機會。
  • 質疑婦女保障名額選區合併計算的規定不合理,應以單一選區達4席以上才設1席婦女保障名額。
  • 質疑基隆平地原住民縣議員選舉中,山地原住民選民無法投票給平地原住民議員的現況,認為應讓文化、生活習性相近者能互相投票。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關切火災事件,要求內政部檢討工人危機訓練、事後賠償機制,並呼籲增購小型消防車輛以應對狹窄巷弄火災。
  • 質疑偷渡事件頻傳,特別是政治人物潛逃中國大陸難以引渡,認為是官方努力不足,要求內政部法務部等加強追緝「白道」罪犯。
  • 建議遞補制度中應有更周延的道德風險防範措施,如醫生證明自然死亡,並設暫代機制確保選民服務不中斷。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中選會報告中「部分出缺不至影響議事運作」的說法,強調缺額會影響民意反映與選民服務,建議應減少民意代表席次或增加補選機會。
  • 主張原住民選區幅員廣大,原住民立委因故死亡應採遞補方式,而非補選,以避免資源耗費與社會動盪。
  • 建議婦女保障名額及一般選區地方民代遞補可設門檻(如1/2或2/3得票),以充分反映民意,並減少補選,避免將好人想成壞人。
  • 認為選舉心理學很重要,應尊重候選人努力,修法應減少選舉動盪,讓大家有機會遞補,心裡更坦然。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詢警政署羅福助、江連福潛逃案,批評警政署抓小放大、未有效掌握通緝犯行蹤,要求儘速逮捕江連福,並檢討司法機關處理重大通緝犯的失職問題。
  • 質疑總統罷免1年任期保障及立委罷免限制的合憲性,認為限制人民罷免權行使需有更正當理由,主張取消1年任期保障。
  • 批評中選會對選舉違規案件(如石岡案、馬總統「台灣加油,讚!」、1130台中投票所案)處理遲緩,要求積極裁罰,不應等到法院判決確定,舉劉姍姍案為例證明行政罰可先行。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婦女保障名額遞補設定最低票數門檻(如1/2)的合憲性與合理性,認為這可能與憲法保障婦女參政權的理念衝突,尤其在只有1位婦女參選且得票數低仍可當選的情況下。
  • 要求內政部參考其意見,重新審視遞補門檻的設定。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身為婦女,同意保障婦女參政權,但認為遞補應設最低票數門檻,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避免票數過低者遞補。
  • 支持內政部提出的1/2最低限制,認為一般選舉都有門檻,遞補不應例外。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內政部次長

  • 同意紀國棟委員提案的婦女保障名額遞補精神,但建議應有最低票數門檻,如最低當選人得票數的1/2。
  • 支持吳宜臻委員提案,限縮褫奪公權導致的遞補應與賄選相關。
  • 支持親民黨團提案,主張原住民立委出缺即應補選,以與區域立委平等待遇,但對劃分單一選區的難度有提醒。
  • 對呂學樟等委員提案中因病死亡或辭職出缺可遞補持保留意見,擔心產生道德風險(如謀殺、搓圓仔湯)。
  • 同意張慶忠委員提案修正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可參採日本制度適度放寬,將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5年內未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者不予記載。
  • 同意法務部擬修法對判刑2年以上確定者進行拘提的方向,但強調潛逃問題也涉及執行面(檢警調、海巡監控)。
  • 表示地方民代複數選區的補選門檻(1/2缺額)可再研究降低比例,以平衡民意代表性與補選成本。
  • 澄清太平島考察並無「密飛」問題,並承諾將要求消防署落實防災演練,檢討華陰街火災原因。
  • 同意罷免若有造假資料,選罷法應有對等規範。
  • 解釋鄉鎮長補選與連任次數的認定,以連選「次」而非「屆」論計,中間有間斷即可再選。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與內政部立場一致,支持原住民立委出缺即應補選,並認為原住民選區劃分為單一選區不違憲,但劃分難度高。
  • 認為婦女保障名額遞補不應設最低票數門檻,因憲法已特別保障,且1票遞補機會微乎其微。
  • 對呂學樟等委員提案中因病死亡或辭職出缺可遞補持保留意見,擔心有道德風險。
  • 對張慶忠委員提案修正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無意見。
  • 解釋總統罷免1年保障任期為世界各國常見設計,旨在讓總統有表現時間。
  • 對立委罷免取消1年保障任期持爭議意見,認為需有一定表現期間。
  • 解釋選舉違規案件處理程序,行政上希望法院判決確定後再做處分,但承認行政罰可先行,並承諾將要求台中選委會積極裁罰。

蔡俊章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表示羅福助可能在大陸,已請求大陸公安協助查緝,但目前無確切情資掌握其行蹤。
  • 研判江連福仍在國內,台中地檢署有專案協查,警政署正在積極查緝。
  • 澄清檢方未指示警方不要為難江連福,並表示警方會隨時通報檢方狀況。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二、三案有關選罷法部分,各項修正草案、鄭天財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及吳宜臻委員併案討論案,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討論是否將受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排除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範圍之外。
  • 主要考量是輕微犯罪紀錄對個人生活影響過大,並參考日本等國的制度。

相關爭議

對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予記載的年限,張慶忠委員建議不要規定5年,可改為2年或3年;內政部最終建議採5年,以確保適度緊縮。

立法委員發言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建議將「受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全部列入不予記載的適用對象。
  • 認為得易科罰金者多為輕微行政責任而非嚴重侵害行為,不應永久留有犯罪紀錄。
  • 建議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予記載的年限不要規定5年,可改為2年或3年。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建議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的修正進行協商。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建議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予記載的年限改為2.5年。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內政部次長

  • 報告世界各國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做法,指出日本有放寬規定,建議參採日本體例修法。
  • 建議將第6條第7款修正為:「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
  • 經委員建議,同意可將年限改為3年,但最終協商維持5年。

相關後續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協商後,第6條第7款修正為:「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12901
卷/期/冊
101/29/1
發布日期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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