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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修正草案審查、跨媒體併購及高速公路電子計程收費專案報告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02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聽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關於跨媒體併購影響及處理原則的專案報告,並通過臨時提案要求NCC確實審查旺中案。接著交通部部長就高速公路電子計程收費規劃進行報告,委員們提出20項臨時提案,主要聚焦於計程收費的免費里程、收費標準、配套措施及相關爭議。最後,會議討論並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航業法修正草案,逐條討論後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跨媒體併購的影響及處理原則」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就媒體集中度、市場壟斷及跨媒體併購對言論多元化、消費者權益與產業生態的影響進行報告。
  • 會議討論如何建立健全的審查機制與處理原則,以確保媒體市場的公平競爭與公共利益。

相關爭議

旺中案的審查嚴謹性:委員關切NCC對於媒體集中度及壟斷實質影響力的審查是否確實,並要求釐清外界疑義。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NCC針對旺中案,就媒體集中度、媒體壟斷之實質影響力確實審查,徹底釐清外界疑義。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NCC針對旺中案,就媒體集中度、媒體壟斷之實質影響力確實審查,徹底釐清外界疑義。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NCC針對旺中案,就媒體集中度、媒體壟斷之實質影響力確實審查,徹底釐清外界疑義。

相關人員回應

蘇蘅 主任委員

  • 就跨媒體併購的影響及處理原則進行專案報告,並對委員質詢進行答覆。

黃金益 副處長

  • 對委員質詢進行答覆。

張錦華 教授

  • 就跨媒體併購議題進行報告並答覆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覆。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NCC針對旺中案,就媒體集中度、媒體壟斷之實質影響力確實審查,徹底釐清外界疑義。

討論事項二

交通部「高速公路電子計程收費規劃」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交通部就高速公路電子計程收費(ETC)的全面規劃進行報告,內容涵蓋收費方式、實施時程與對用路人的影響。
  • 討論焦點包括短途通勤者的負擔、費率標準的合理性、服務據點的便利性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對高鐵、捷運、台鐵及桃園機場等交通建設的噪音、營運與發展問題進行質詢。

相關爭議

  • 計程收費對短途通勤者的影響:委員要求交通部提出基本免費里程及其他優惠方案,以減輕民眾負擔。
  • ETC繳費手續費轉嫁用路人:委員質疑超商等服務據點收取5元手續費應由遠通公司吸收,而非轉嫁用路人。
  • 未安裝eTag用路人的帳務處理費:委員主張應先行書面通知,且不得收取任何帳務處理費,並要求交通部協商修改與遠通公司的契約。
  • eTag使用率與試辦優惠:委員建議延長eTag試辦至2012年底並給予8折優惠,以提高使用率及申裝率。
  • 遠通公司履約爭議:委員要求高公局依合約對遠通公司未達標部分開罰,而非一再給予改善期限。
  • 國道7號興建經費分擔:委員質疑高雄市政府需自籌58億7,300萬元不合理,要求交通部與經建會協商暫緩實施「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
  •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轉嫁政府:委員指出ETC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應由遠通公司全額負擔,而非由高公局支付並享有3折優惠。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針對短途通勤者提出基本免費里程及其他優惠折扣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
  • 質疑交通部對小港機場的發展政策,認為其應成為南部重要的國際機場,而非輔助性機場。
  • 要求交通部重新評估小港機場的未來發展及投資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航廈品質問題,松山、桃園機場遇雨皆漏水,要求交通部檢討並立即改善。
  • 要求交通部解決松山機場地面凹凸不平及下陷問題。
  • 要求交通部解決台中航空站噪音問題,補助附近住戶加裝氣密窗,並於2週內召開協調會。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要求台鐵明定對人體生理、心理影響最少的震動及噪音標準,並召開說明會。
  • 要求桃園鐵路高架化沿線設站點規劃設計完成後,分批辦理說明會。
  • 建議桃園鐵路高架後平面應落實使用,規劃為休憩步道並強化景觀品質。
  • 建議國營單位故宮博物院、台灣銀行、台灣菸酒公司應於桃園機場等各航站管制區內設立免稅店。
  • 建議交通部同意樹林收費站即日起停止收費,以紓解台65線連接國道3號處車流壅塞問題。
  • 關切桃園航空城未來發展規模,要求交通部主導與地方政府協調,進行整體性的城市更新規劃。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部同意樹林收費站即日起停止收費,以紓解台65線連接國道3號處車流壅塞問題。
  • 要求交通部提出基本里程30公里以內免計程收費,以保障現有用路人權益。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提出基本里程30公里以內免計程收費,以保障現有用路人權益。
  • 建議交通部研議eTag試辦延長至2012年底,通行費給予8折優惠。
  • 建議交通部增加預算補助日月潭遊艇改裝為電動船,並優先裝設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
  • 要求交通部協調劃分日月潭遊艇超速取締權責予日管處執行。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與遠通公司協商修改合約,超商及其他指定通路收取5元手續費應由遠通公司吸收。
  • 要求交通部與遠通公司協商修改合約,對未安裝eTag用路人應先行書面通知,且不得收取任何帳務處理費。
  • 建議交通部研議eTag試辦延長至2012年底,通行費給予8折優惠。
  • 要求高公局依照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約履約,未達成目標就應開罰,而非一再給予改善期限。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與遠通公司協商修改合約,超商及其他指定通路收取5元手續費應由遠通公司吸收。
  • 要求交通部與遠通公司協商修改合約,對未安裝eTag用路人應先行書面通知,且不得收取任何帳務處理費。
  • 建議交通部研議eTag試辦延長至2012年底,通行費給予8折優惠。
  • 要求高公局依照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約履約,未達成目標就應開罰,而非一再給予改善期限。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將國道電子計程收費的收費標準及相關制度向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對外公告,並於5月底前提出模擬試算報告。
  • 要求交通部向經建會進行跨部會協商,暫緩國道7號須依「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實施,並要求高雄市政府籌應自償性經費58億7,300萬元。
  • 要求交通部訂定費率時,朝高速公路用路人每人每日50公里免費里程方向規劃。
  • 要求交通部立即審視與遠通公司之合約,並做必要之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應依NCC核定價格由遠通公司全額負擔。
  • 要求交通部應與遠通公司協調修改合約,由民眾儲值的專用信託帳戶應由高公局所有,其產生孳息亦應歸屬高公局。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訂定費率時,朝高速公路用路人每人每日50公里免費里程方向規劃。
  • 建議交通部應研議「上、下高速公路僅使用2個交流道」應給予區段免費之優惠,而非僅1公里區間免費。
  • 建議交通部盡速研議國道1號埔鹽系統交流道至彰化系統交流道間之拓寬或高架道工程,解決塞車問題。
  • 建議交通部研議在雲林縣林內鄉興建交流道,紓解彰化東南角民眾使用國道3號之迫切需求。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就現行汽燃費徵收自用車與營業車、汽車與機車、自用車與公共運輸交叉補貼情形,提送試算書面報告。
  • 要求交通部確保南迴鐵路電氣化於2013年底通車後,台東至台北直達車可達3.5小時,並增加班次。
  • 要求交通部優先將新購置的傾斜式列車用於東部鐵路,並規劃列車名稱代表台東地方特色。
  • 要求交通部責成民航局處理台東豐年國小因機場噪音影響學生的問題,使其能獲得補助。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台鐵車票被黑道買斷或業者大量訂票問題,要求交通部提出解決方案。
  • 建議交通部加開蘇澳到花蓮之間的特別列車,以滿足觀光客需求並紓解交通運輸。
  • 肯定航業法部分鬆綁,但質疑行政院開放陸資投資橋梁、隧道、海底事業及船舶經營的必要性與國安疑慮。
  • 要求交通部說明開放陸資投資交通建設的具體配套措施,確保國家安全。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陸客與遊覽車供需失衡導致司機體力透支問題,要求交通部提出解決方案。
  • 質疑松山-金浦航線開通對臺灣觀光客逆差的影響,希望交通部能吸引更多外國觀光客來臺。
  • 建議交通部積極推動韓國客人喜歡的南部景點和活動,並考慮發展環島之旅。
  • 要求交通部針對東亞主要城市機場連結政策提出具體把握,避免助長南北發展差距。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質疑航業法修正對臺灣航業是否有具體實質的改變或成長。
  • 關切我國國輪比例偏低問題,建議政府通盤考量免稅、噸位稅等措施,提升港口競爭力及國際地位。
  • 建議政府應與民間航運企業充分結合,爭取國外航運業者來臺設置營運總部。
  • 要求交通部保證提供足夠的專業船員供船公司聘請,並有長期培訓規劃。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恭喜松山機場到首爾金浦機場航線開航,但認為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應通盤檢討。
  • 要求交通部積極全面檢視所有行政命令,讓臺灣航空公司更具國際競爭力。
  • 建議交通部協助小規模航業站穩腳步,並鼓勵兩岸航班往中南部機場落點。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部參考香港、阿姆斯特丹等機場經驗,為桃園機場規劃主題化、具誘因的轉機服務,例如梵谷美術館或賭場,以吸引更多轉機旅客。
  • 要求交通部加強桃園機場第一航廈整修工程的管理與施工品質,避免漏水及施工圍籬倒塌等問題。
  • 為小港國際機場抱不平,要求交通部爭取小港機場與金浦、羽田之間的適度航班,並推動航點航線倍增計畫。
  • 建議交通部研究愛爾蘭RYANAIR等低成本航空公司(LCC)的成功模式,並以政策扶植臺灣LCC產業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毛治國 部長

  • 說明陸客市場具季節性,尖峰時段交通系統會緊張,遊覽車問題主要在司機供給不足。
  • 指出遊覽車車齡限制已調整為車上裝備和技術,避免反淘汰問題。
  • 表示松山-金浦航線開通後,臺韓觀光互惠有待觀察,交通部將積極推動對韓促銷,特別是南部景點。
  • 承諾南迴鐵路電氣化於2013年底通車,並規劃增加班次,優先滿足東部需求。
  • 表示航業法修正內容相對單純,主要為文字修正及刪除不符實務的行業,有助於與國際接軌。
  • 回應陽明海運獲利起伏大是因油價與國際運價敏感,並表示會了解陽明海運董事長兼任政黨職務是否違反行政中立。
  • 承諾將積極處理船員教育與實習問題,目標是讓學生畢業前取得證照,並將考試權從考試院移回交通部。
  • 表示將與桃園縣政府討論航空城規劃及鐵路高架問題,主導整體城市更新。
  • 回應台鐵車票問題,表示已設計機制避免黃牛及業者大量訂票,並將持續努力增加運能。
  • 表示東部藍色公路發展是市場機制,交通部將協助業者提供碼頭及設施。
  • 回應陸資開放投資交通建設問題,表示實際情況並非開大門,將提供相關資料說明。
  • 承諾將研究LCC的成功模式,並檢討航線分配政策,鼓勵業者發展LCC。

曾大仁 局長

  • 對委員質詢進行答覆。

陳彥伯 司長

  • 對委員質詢進行答覆。

洪玉芬 會計長

  • 對委員質詢進行答覆。

王廷俊 副司長

  • 對委員質詢進行答覆。

翁柏宗 主任秘書

  • 對委員質詢進行答覆。

張銘璋 副組長

  • 對委員質詢進行答覆。

黎瑞德 局長

  • 說明日月潭遊艇改裝電動船進度與補助,並表示已核定公告補助要點。
  • 說明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可協助監控日月潭船隻,並將向日管處反應推動裝設。
  • 表示日月潭水域主管機關為縣政府,將研議由哪個單位執行超速取締較佳。
  • 說明航業法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將會找相關金融管理機關研商,並對無故退保情況可限制航行。
  • 回應國貨國輪政策,表示現行規範沒有強制性,並同意在辦法中增列「推薦之程序」。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覆。
  • 通過臨時提案20項,內容涵蓋計程收費基本免費里程、手續費、合約履約、國道建設、台鐵噪音、桃園機場免稅店政策、汽燃費計算等議題。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航業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航業法修正草案旨在因應國際經營環境變化,使國內海運經營體制與國際接軌,健全投資環境,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實務管理需求。
  • 主要修正重點包括航業管理機關名稱調整、刪除船舶出租業相關規定、增訂營運人責任保險、穩定民生物資價格、限制海運承攬運送業光船承租船舶、刪除船員法競合規定以及檢討修正違規處分要件。

相關爭議

  • 航業法主管機關名稱爭議:委員質疑修正條文第2條「交通部」及「航政機關」名稱,因應組織再造應改為「交通及建設部」及「航港局」,但交通部表示因組織法未通過,將採包裹立法處理。
  • 陽明海運營運與監督問題:委員質疑交通部對陽明海運的營運狀況、財務盈虧、子公司/孫公司設立及人員兼任等問題一問三不知,並質疑其董事長兼任政黨職務的行政中立性。
  • 船員人才培育與實習船問題:委員指出我國船員訓練不被國際組織承認,實習船育英2號不合格且即將除役,導致學生實習困難,要求交通部勇於承擔責任並儘速解決。
  • 船舶運送業保險規定:委員與金管會就第14條保險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要保人及保險人是否均需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備查,以及是否需經主管機關同意方可退保,進行討論。
  • 聯營型態與運作方式規範:委員建議第15條應明確規範海運聯營的型態、運作方式及許可業務範圍,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及防弊需求。
  • 政府補償機制:委員建議第16條應授權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明定政府補償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所生營運損失的條件、範圍、方式等辦法。
  • 國貨國輪政策排除條款:委員建議第17條關於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由國輪運送的部分,應增列「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外」的排除條款,以應對特殊貨物或國輪不足情況。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對航業法修正草案的報告過於簡略(僅3頁726字)。
  • 關切兩岸直航後,我國航商權宜輪無法經營兩岸航線,以及外籍船隻管制放寬對我國船務代理業的衝擊。
  • 建議航業法修正條文第17條關於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進口物資器材運送,應以「國輪」為原則。
  • 建議交通部應針對觀光郵輪運送擬定有利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非僅有反霸船條款。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建議航業法第2條「交通部」應修正為「交通及建設部」,「航政機關」應改為「航港局」,以符合組織再造現況。
  • 提案要求交通部勇於承擔國家海洋人才經營之責,主動與教育部協調合作,儘速完成實習船之建造與經營管理事宜。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陽明海運的營運狀況、財務盈虧、子公司/孫公司設立及人員兼任問題,認為交通部監督不力。
  • 質疑陽明海運董事長兼任馬吳航港後援會全國總召集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
  • 提案修正第14條,要求船舶運送業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保險契約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退保。
  • 建議第15條聯營部分,若行政院版已涵蓋防弊功能,則可依其通過,避免過度限制。
  • 建議第16條政府補償部分,採管委員碧玲版,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補償條件、範圍、方式等辦法。
  • 質疑兩岸航線是否應視為特殊航線,並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航業法修正草案遲遲未列入議程,導致延宕2年多。
  • 建議航業法應比照民航法增訂「罷船」規定,以處理麗星郵輪罷船事件。
  • 建議第14條保險部分,應規定保險契約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備查,並授權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辦法。
  • 建議第15條應增列授權主管機關針對海運聯營的型態、運作方式及許可業務範圍等明確規範,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及防弊考量。
  • 建議第16條政府補償部分,應授權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明定補償之條件、範圍、方式等事項之辦法。
  • 建議第17條關於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運送,應增列「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外」的排除條款,並將「推薦之程序」納入辦法規範。
  • 提案增訂第23條之1,賦予航港局調處及排除旅客霸船事件的法律授權。
  • 質疑第25條對外國船舶運送業的報復條款不應再訂定補償措施。
  • 關切我國航運人才培育問題,指出海科大實習船不合格導致學生實習資格不被國際承認,要求交通部承諾解決。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質疑航業法第14條保險金額授權交通部訂定,是否會與金管會的金融保險規範不一致。
  • 關切保險契約無故退保的防範措施,認為事後追查可能太晚。
  • 認為航業法修法應考量人才培育,將政策發展與學校課程、實習及職業方向全面配合。
  • 質疑第15條聯營規定過多,恐對業者造成過度限制,建議採行政院版即可。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勇於承擔國家海洋人才經營之責,主動與教育部協調合作,儘速完成實習船之建造與經營管理事宜。

相關人員回應

毛治國 部長

  • 說明兩岸航線為特殊航線,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
  • 表示航業法第2條的名稱修正因組織法未通過,將採包裹立法處理。
  • 承諾將積極處理船員教育與實習問題,目標是讓學生畢業前取得證照,並將考試權從考試院移回交通部。
  • 回應陽明海運營運問題,表示其獲利起伏大是因油價與國際運價敏感,並承諾會了解陽明海運董事長兼任政黨職務是否違反行政中立,並提供相關資料。
  • 同意第16條政府補償部分,由主管機關定辦法是可以的。
  • 表示第17條國貨國輪政策沒有強制性,且同意在辦法中增列「推薦之程序」。
  • 同意第25條對外國船舶運送業的報復條款不應再訂定補償措施,建議維持行政院版。

祁文中 司長

  • 說明陽明海運政府持股35%,董事由交通部指派,近年獲利起伏大,並承諾會後提供詳細資料。
  • 說明航業法修正刪除船舶出租業,並將航業業務辦理機關由「航政局」修正為「航政機關」。
  • 說明第10條僅為文字修正,並無爭議。
  • 說明商港法已有罷船規定,不需在航業法中重複增訂。
  • 說明航海人員考試將於2012年8月1日由交通部接辦,並將納入國際公約學程,確保學生取得證照。
  • 說明第14條保險部分,船舶運送業本來就有保險條款,若無有效保險有罰則,但未主動書面通知主管機關目前無罰則。
  • 表示第15條聯營部分,行政院版已涵蓋所有管理範圍,無需增列「型態、運作方式」等文字。
  • 說明第17條國貨國輪政策沒有強制性,且同意在辦法中增列「推薦之程序」。

賴威伸 科長

  • 說明陽明海運2011年虧損約97億元,2010年盈餘約100億元,盈餘回饋國庫部分由會計處處理。

黎瑞德 局長

  • 說明航業法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將會找相關金融管理機關研商,並對無故退保情況可限制航行。
  • 回應國貨國輪政策,表示現行規範沒有強制性,並同意在辦法中增列「推薦之程序」。

楊恭尊 科長

  • 說明若課以保險公司通知義務,將是首例,恐降低其承保意願,建議由要保人負責通知即可。
  • 提醒傷害險若為旅客傷害,可能需一案一通知,恐造成業者困擾,建議考慮合適方式。

許國慶 組長

  • 說明第25條原為對外國船舶運送業的報復條款,不應再訂定補償措施,建議維持行政院版。

相關後續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航業法修正草案」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李鴻鈞補充說明。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主管機關針對事前防範酒駕的類似機制,召集相關專業單位研究可行作法,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協助員林鎮出水巷出水段通往隴頂古道之路段規劃,以提供遊客更完善、安全的觀光休閒步道。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建請交通部訓令公路總局儘速辦理彰化縣永靖鄉五汴村中山路3段299門號前省道台1線路段排水改善工程。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建請公路總局對苗栗縣苑裡鎮省道台1線苑裡段(介壽路)路況進行改善。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建議交通部應值航港體制改革落實之際,勇於承擔國家海洋人才經營之責,主動與教育部協調合作,儘速完成實習船之建造與經營管理事宜。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建議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研擬日月潭船舶搭載航行紀錄器補助及管理措施,以減少意外發生。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建議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核定日月潭推廣電動船補助要點,建構日月潭做為電動遊艇示範區。
  • 修正通過航業法第14條,規定船舶運送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應續保,且保險契約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船舶運送業者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 修正通過航業法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之客貨運送,其所生營運損失由政府補償,補償條件、範圍、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修正通過航業法第17條,規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宜之船舶運送業提供海運服務,並將「推薦之程序」納入辦法規範。
  • 修正通過航業法第55條,刪除其中重複的「運送」2字。

原始資料

公報
1013001
卷/期/冊
101/30/1
發布日期
2012-05-1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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