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政策檢討與修法:聚焦文林苑爭議、公辦都更與法規完善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02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修正草案,其中選罷法修正案送黨團協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修正通過。會議重點為內政部關於「都市更新政策之執行與檢討」專題報告及質詢,主要討論文林苑事件後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方向、公辦都更推動困境、公共利益定義、私有財產保障、行政程序嚴謹性、以及城鄉發展差異等議題。內政部承諾將提出全面性修法版本,並加強中央與地方溝通。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相關修正案;審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多項由立法委員及黨團擬具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同時也審查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即席答復說明。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第一案及第二案,併案審查;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三案及第四案,併案審查;保留,併同委員紀國棟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 第五案,修正通過,增訂之第七款,文字內容為:「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修正草案」毋須經黨團協商外,餘均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紀召集委員國棟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內政部「都市更新政策之執行與檢討」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內政部針對台灣30年以上老舊建築物佔比高達1/3的現況,提出「都市更新政策之執行與檢討」專題報告,旨在說明推動目標與策略,包括由基地再開發推進至地區再發展、由投資型擴展為社區自助型、由重建型延伸至整建維護型,並檢討政府主導、民間主導及住戶自主更新的辦理情形。
- 報告也深入探討了都市更新案審議時程冗長、資訊不對稱、多數決爭議以及自主更新申請案量不高原因,並提出相應的檢討與改進方向。
相關爭議
- 都更條例修法時程與版本爭議:立法委員江啟臣質疑內政部修法速度慢於台北市政府,可能導致中央與地方版本不同調,增加審查困難;內政部則強調修法需嚴謹程序,考量全國適用性。
- 文林苑事件的責任歸屬與居住不正義:立法委員李俊俋質疑台北市政府將責任推給中央與法律,部長李鴻源則認為文林苑事件凸顯「形式不違法,實質不正義」問題,並強調都更應符合公共利益。
- 都更定義與公共利益優先順序:多位立法委員質疑現行都更案多由建商主導,偏重商業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建議政府應主動介入華陰街等高公共利益需求的案例,並區分政府主導與民間主導的都更門檻。
- 都更條例與都市計畫法之關係:立法委員吳育昇建議刪除都更條例第11條,避免都更單元認定與都更地區劃定因果倒置,並強調都更條例不應凌駕於都市計畫法精神之上。
- 強制拆除權責與行政程序嚴謹性:立法委員吳育昇反對將強制拆除權交由法院處理,主張應由行政部門負責,並強調修法應加入嚴謹的行政聽證程序;內政部傾向不贊成法院執行,並同意強化行政程序。
- 城鄉都更資源分配不均與社會公平正義:立法委員陳超明及黃文玲批評都更政策獨厚都會區,忽略鄉下老舊社區,並質疑政府在既成道路、公園預定地徵收等問題上的不作為,呼籲部長應苦民所苦,平衡城鄉差距。
- 國有土地參與都更的效能與監督:立法委員陳節如質疑國有土地在都更案中缺乏主導角色,淪為圖利建商,呼籲中央應主動規劃社會住宅,並檢討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修法進度緩慢,可能導致中央與地方版本不同調,影響審查效率。
- 要求內政部應主動整合各方意見,提出統一的政府版本,避免中央與地方溝通問題。
- 關切協議合建門檻比例的設定,認為應依不同案件類型彈性調整,而非單一標準。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文林苑事件是「形式不違法,實質不正義」,質疑台北市政府將責任推給中央與法律。
- 主張都市更新應優先處理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例如華陰街火災案例,而非僅考量商業利益。
- 建議修法應區分政府主導與建商主導的都更案,政府主導的部分應降低門檻,以利城市再造。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建議都更條例第一條應增修保障私人財產或權益的文字,回應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
- 主張刪除都更條例第11條,避免都更單元與地區劃定因果倒置,並強調都更條例不應凌駕都市計畫法。
- 建議都更修法應平衡重建、整建與維護三者,並允許不願重建者進入整建或維護方案,以降低傷害。
- 認為提高都更同意比例並非解決問題的關鍵,應著重於行政程序的嚴謹性,並納入行政聽證程序。
- 反對將強制拆除權交給法院處理,主張應由行政部門承擔責任。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強調都更應從單一建物改建轉向社區整體再生,特別是針對南機場、青年公園周邊等大規模窳陋社區。
- 主張政府應擔起推動、主辦都更的責任,而非僅依賴住戶自力更新或建商主導。
- 質疑文林苑案中,王家土地被劃入都更範圍是建商或市府要求,以及市府在程序執行上的彈性與責任歸屬。
- 擔心文林苑事件恐立下惡例,導致未來大規模窳陋社區的都更推動更加困難。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關切都更因涉及龐大利益而衍生公安與治安問題,質疑建商主導模式是否符合都更公共利益的精神。
- 呼籲未來都更應由政府居於主導地位,而非退居第二線,並可由各縣市政府成立都更公司或機構推動。
- 建議中央應從政策面引導地方政府,使都更落實改善窳陋、防災及都市整體環境規劃的精神。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都更政策過度關注都會區,忽略鄉下老舊社區,呼籲部長應平衡城鄉發展。
- 質疑政府在既成道路、公園預定地徵收等問題上未能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導致鄉下民眾權益受損。
- 建議可考慮將非都會區的容積率調整至與都會區相同,以平衡房價,並利用公有地進行以地換地,解決既成道路等徵收問題。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呼籲內政部應加快修法腳步,縮短與台北市政府版本提出的時間差,避免多版本並存的混亂。
- 認為文林苑事件凸顯執法嚴謹度不足,並質疑其執行過程的周延性。
- 建議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加強溝通,提高決策層級,主動釋出善意,共同解決都更問題。
- 質疑30年以上建築物即被定義為老舊建築的標準,建議應因地制宜,個案認定。
- 關切火災搶救困難地區的公共安全問題,要求消防署應主動檢討並制定因應對策,特別是夜市等高風險區域。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都更條例實施13年來,公辦都更案至今無一成功案例,要求內政部提供檢討報告。
- 批評都更政策獨厚北部地區,忽略彰化等中南部縣市的都更需求。
- 關切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的使用效益,並詢問彰化縣是否可申請都更基金補助。
- 認為現行都更條例中,事業概況計畫書的啟動門檻(1/10)過低,且估價制度存在問題,導致民眾權益受損。
- 主張修法應提高啟動門檻,並納入退場機制,以保障住戶權益,同時兼顧投資者意願。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認為都更被誤解為圖利建商的主因之一是預售制度,建議修法應限制預售,待基地拆除清理完畢取得建照後才能預售。
- 主張應節制房地產的信用擴張,以抑制房價飆漲,減輕年輕人購屋負擔。
- 建議提高都更劃定範圍的同意門檻至3/5甚至更高,以降低風險,避免過多案件卻少有成功。
- 支持將都市更新概要與事業計畫合併審查,甚至取消概要計畫,簡化程序。
- 建議都更前期作業由政府執行,後期權利變換及施工再交由民間,以利整合推動。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即使提高都更同意門檻,文林苑事件仍可能重演,問題核心仍在執行面,而非單純門檻高低。
- 批評台北市政府在文林苑案中未盡到保護人民財產的義務,並質疑其在同意認定及資訊公開上的問題。
- 主張都更條例修法應區分公辦與自辦都更的門檻,並強化政府在都更程序中的主導角色及責任。
- 建議應由內政部主導,統一立法,對參與公辦都更的民眾給予更多獎勵,並讓公辦與民辦都更競爭。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關切國有土地釋出後,古蹟遺址遭到破壞,以及博愛特區內土地使用規劃的適當性,要求國防部與國有財產局檢討。
- 指出文林苑王家土地無法劃出的關鍵在於其將構成畸零地,無法指定建築線,且台北市未鬆綁相關規定。
- 建議都更應著重於整體都市形象塑造與機能復甦,而非單一建築改建,並應在區域層面進行都市設計。
- 主張應加強捷運站體周邊等重大建設區域的都更推動,結合站體開發,以改善窳陋地區。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質疑台北市政府「假公園」容積獎勵規定的合理性與公平性,認為其不利生態保育、雨水回收,並加劇都市擁擠。
- 呼籲政府應制止污染空氣、無法回收雨水的環境破壞,讓城市更適宜居住。
- 建議所有機構應增設安全負責人員,並要求其確實告知安全資訊,對未盡責者應予懲罰,對表現良好者給予獎勵。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關切台中市中區與西區老舊省府宿舍及用地未獲妥善維護與都更,導致治安問題。
- 建議可運用都更作業經費協助地方進行初步整修維護,並爭取將台中市中心閒置國有地結合文創與社會住宅。
- 主張應從國土規劃角度思考大台中地區的發展,並透過誘因引導產業移動,以振興台中市中心。
- 呼籲部長會期結束後能到台中市考察,協助解決舊大樓產權複雜問題,並檢討容積移出等法令鬆綁可能性。
- 建議將「都市更新」概念修正為「都市再生」,強調賦予老舊都市新生命,而非僅拆除重建。
- 關切台中市無限制土地重劃導致都市核心機能空洞化問題,建議內政部應找專家辦論壇,思考補救方案。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都更條例已走到盡頭,實為「建商利潤保障條例」,助長建商藉機拆屋取得土地,呼籲政府應省思。
- 批評都更案中住戶自辦比例極低,導致建築師專業角色被扭曲,淪為建商服務,建議內政部應與建築師公會討論改革。
- 主張都更應著眼於整體都市更新,而非零星區塊,並認為台北市的發展模式造成全國人民相對不公平。
- 建議公辦都更若能有良性政府與勤勉公務員,將優於民辦,但需修法給予協商空間,以達實質公平。
- 強調民間辦理都更需政府把關公共利益與內部公平分配,避免建商利用法律特權,導致黑道介入與國家損失。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認為都更修法除了保障基本人權,更應解決推動都更多年來的實質問題,促進都市再生。
- 指出華陰街等公告都更多年卻停滯的案例,顯示都更推動不足,呼籲內政部應積極作為。
- 主張公辦都更應受鼓勵,並在都更條例中明確設置都市更新機構的法源,強化組織、基金與預算。
- 關切政府主導的都更案進度緩慢,成功案例少,認為應透過修法讓組織架構與政策方向更完整。
- 建議內政部應主導中央政府政策,統一立法,給予民眾參與公辦都更更多獎勵,並讓公辦與民辦都更競爭。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有土地在都更案中未被主導,淪為圖利建商,呼籲中央應主動規劃社會住宅。
- 批評中央機關在國有土地超過50%的都更案中,未能扛起主導之責,導致社會住宅推動不力。
- 指出內政部在社會住宅規劃上未能達到住宅法規定的40%弱勢保障比例,且興建進度緩慢。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合宜住宅抽籤機制如同「大樂透」,無法滿足弱勢族群安居需求,且頭期款門檻過高,恐讓中籤者無力負擔。
- 關切社會住宅政策跳票,並面臨被貼標籤、發包困難等困境,建議內政部應檢討政策,尋找替代方案。
- 肯定部長願意思考租屋媒合、閒置空間活化等多元方式來實踐社會住宅理想,而非執意蓋房。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認同都更門檻應視不同狀況分類分級,公共利益或危樓應降低門檻,建商開發則可提高。
- 主張都更應回歸公共利益優先,而非商業利益,建議內政部應透過補助和利基引導都更方向。
- 呼籲內政部應主動與地方政府討論優先都更區域,並利用都更基金等工具,避免地方政府僅以容積獎勵導向都更。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認為內政部將都更定位為產業振興策略已悖離公共利益宗旨,應重新檢討。
- 書面質詢:指出公辦都更案多數流標,導致實際需求地區無法推動,應檢討調整執行方式並提出獎勵措施。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質疑當前都更條例仍依循地產利潤邏輯,助長建商圈地拆屋,踐踏市民居住權、環境權與財產權。
- 書面質詢:要求公部門應立即進行全面結構安全清查,針對危險建築劃入迅行更新地區,而非任由建商依利潤劃定。
- 書面質詢:批評都更被視為擴大內需產業,卻無視百萬空屋與容積獎勵失控,導致城市仕紳化與貧富差距擴大。
- 書面質詢:認為現今都更製造單一住宅商品,扼殺城市創意,應解決制度造成城市創意再生一元化的問題。
- 書面質詢:質疑都更多數決僅為多數私人利益共識,而非公共利益,且容積獎勵受益者侷限特定人,違反總體公共利益,要求內政部一年內提出修法解決都更條例凌駕都市計畫法的問題。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認為都更劃定範圍同意門檻高低並非最大問題,拒絕都更戶仍是執行面困難,詢問部長如何處理。
- 書面質詢:關切文林苑事件後,市府與建商後續動向進退失據,詢問部長如何收尾,讓建商動工或王家土地處理有解。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質疑內政部都更條例修法進度緩慢,要求縮短時間儘速提出修正草案。
- 書面質詢:主張都更規範應以「公共利益」為核心,而非少數個戶私利。
- 書面質詢:認為現行都更條例對事業計畫執行之「監管」、「退場」與「罰責」規範不完整,應通盤檢討改進。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台灣30年以上老舊建築物約佔總戶數的1/3,民眾對提升居住環境品質需求殷切。
- 都市更新目標為由「基地再開發」推進到「地區再發展」與「地域再生」,由「投資型」擴展為「社區自助型」,由「重建型」延伸到「整建維護型」。
- 已研提多項都更執行策略,包括檢討修訂政府主導都更招商程序、運用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與住戶自力更新、加速推動政府主導都更案、整合閒置資源、建立多元實施方式、加強專業培訓與宣導、持續協助民間更新案,並輔導建築經理公司等轉型。
- 承認提高扣除額上限至15萬元將造成約50億元稅損,需考量財政。
- 認為文林苑事件不完全是法律問題,還有執行面的問題,應將同意的定義及意見表達要件訂清楚,並規範預售制度。
- 強調都更修法方向與委員指教一致,將保障私人財產權益,並將公共利益定義更清楚。
- 認同都更應分類進行,如海砂屋、危樓等公共利益優先的案件應降低門檻,並強化政府主導都更。
- 表示都更條例修法將涵蓋各種不同都更類型,包括政府發動、民間發動、拉皮等,並設都市更新機構。
- 承諾會請營建署與台北市檢討「假公園」容積獎勵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對都市排水、生態的衝擊。
- 表示將請消防署主動與地方政府討論火災搶救困難地區的治標治本對策,並全面檢驗夜市等高風險區域。
- 承諾將積極與台中市政府連繫,拜訪市長,並與市府、市議員考察台中市中區都更,共同規劃推動。
- 認為都更條例雖有問題但並非「走不下去」,需進行修正,並承諾在新的法案中反映委員指教的精神。
- 表示將與營建署估算台灣各地土地承載力,作為大台中地區產業發展規劃依據,並透過誘因引導產業往中部移動。
- 指出合宜住宅供需有落差,將檢討未來社會住宅政策,並考慮推出租屋平台媒合空屋,活化閒置公家房舍。
- 認為都更發動門檻將分類分級,建商開發門檻可能高一點,公共利益或危樓門檻將低一點。
- 表示營建署將針對公共利益都更案例給予更多補助和利基,引導都更走向正確方向。
葉世文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說明都更條例修法是全面性的,而非僅針對文林苑事件,研修範圍將超越台北市政府的20點建議。
- 指出修法程序需經過公聽會、座談會、研修小組討論、跨部會協商等多個階段,預計5月底完成條文研修。
- 贊成將都更條例第11條以某種方式處理,方向是刪除,以避免因果倒轉,並同意都更條例不應違背都市計畫法精神。
- 支持將都市計畫法手段引入都更條例,例如移動不連貫的兩戶位置,以解決文林苑類問題。
- 贊成都更修法應將重建、整建與維護並重,並將此精神納入修法。
- 同意修法應強化民眾參與、資訊透明公開,並將行政程序法中的聽證與文件送達納入規範。
- 指出都更同意比例將隨都更樣態不同而有彈性,如緊急危難或公共利益優先者可降低比例。
- 不贊成將強制拆除權交由法院處理,認為法務部亦有不同看法。
- 承諾未來新的都更版本將透過都市更新基金鼓勵民眾自力更新,補助規劃費用。
- 表示公辦都更目前尚無真正完成案例,主要因範圍大、整合時間長,且土地設定地上權而非出售,投資者意願低,承諾2週內提供檢討報告。
- 說明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目前有33億現金及23億土地資產,主要用於投資地方政府公辦都更、中山女中南側更新案及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等。
- 認為都更最大問題是資訊透明公開不足、公共利益定義不清楚,以及強制拆除前缺乏民間團體介入協調機制。
- 表示都更事業概要的啟動門檻將從1/10提高至3/10或5/10,最終可能採5/10。
- 坦承估價制度有問題,新條例將改進,並針對權利變換計畫確定後時間拉長的情況,加入退場機制與重新認可程序。
- 承諾新的都更條例將納入限制預售的規定,即拆除、清理完畢並確定產權後才能預售。
- 表示將把抑制房價、節制信用擴張的意見納入都更融資研討。
- 指出都更劃定範圍同意門檻可能提高至5/10。
- 表示研修方向傾向將都市更新概要與事業計畫合併,甚至取消概要計畫,以提高效率。
- 說明政府主導的都更案如板橋浮洲、永和的大陳義胞社區,且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可補助前期作業。
- 指出社會住宅目前有台北市2處、新北市3處正在進行,營建署負責的板橋浮洲有408戶只租不售,機場捷運站有202戶,預計104年初交屋。
- 承諾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時會考量綠地增加問題。
- 澄清畸零地問題是王家土地無法劃出的關鍵,因其無法指定建築線,導致無法重新蓋房。
- 說明公辦都更案中會納入都市形塑,如基隆港西二、西三碼頭案,並可將捷運站體周邊劃為特定區進行都更。
- 解釋建蔽率規定旨在控制建築規模,開放空間可獲容積獎勵,並表示將與台北市檢討「假公園」容積獎勵的合理性。
- 指出公辦都更目前有180件規劃中,但招商流標率高,主要因土地設定地上權而非出售。
- 說明未來都更組織調整將成立財團法人或公益法人形式的「都市更新機構」入法,而非政府機關內設機構,營建署內部則將成立單獨的都市更新組。
- 表示社會住宅政策將搭配整合住宅補貼方案,無法負擔頭期款者將引導至租金補貼或出租住宅,並承諾提供合宜住宅登記申請者五分位組分佈比率數據。
- 指出台灣除台北、新北外,其他地區法定容積已用不完,容積獎勵適用全國但效益不彰。
- 說明都更發動門檻1/10是啟動門檻,最終通過比例不同,新版本將提高啟動門檻至3/10或5/10。
- 強調都更基金可提供地方政府辦理公辦都更,只要地方政府提出需求,委員會通過即可補助。
- 表示營建署有專責科室處理都更事務,但人力有限,大規模推動需成立財團法人或都更公司。
簡裕榮 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副處長
- 表示台北市政府對於文林苑案是依法處理,所有法律程序皆已走完,並經法院訴願駁回,並無違法。
- 說明文林苑案的王家在都市計畫劃定為都更地區後,未在審議前提出異議,直到權利變換後才提出。
- 澄清台北市政府並未將責任推給內政部或法律,而是依法辦理。
- 說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規定建築空地做綠地美化可獲部分容積獎勵。
- 表示台北市議會已同意成立財團法人都市更新推動中心,目前正在籌備中,預計6、7月成立,主要任務為協助整合與規劃,而非直接擔任實施者。
王秀時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長
- 說明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中,若占用比例過高,原則上不列入主導。
- 指出台大持有的土地屬於國有,若要主導,需經台北市政府指定由國有財產局擔任實施者。
- 表示地方政府有公務或公共需要時,可隨時辦理國有土地撥用。
- 承諾將查證台中市梅鏡堂等土地的詳細標示,並與台中市政府討論文創與社會住宅結合方案。
- 說明古蹟主管機關在地方為文化局,軍方對於所轄古蹟建物或文物有造冊列管,會再了解古蹟遺址問題。
- 承諾提供兩塊土地釋出的所有過程報告。
邊子樹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 說明文林苑案的更新區是政府公劃的都市更新地區,王家兩戶原來就在範圍內。
- 表示市政府在協調方向上,對於當初有異議的更新地區已剔除,王家因未提出異議而納入。
- 澄清市府決定拆除時是依法行事,因營建署解釋應依法令執行,並未超出期限。
- 說明一品苑旁土地設置交通大隊及博愛特區內設置老人安養中心,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並由社會局評估適合性。
- 表示台北市已成立財團法人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議會已同意,目前正在籌備中,預計6、7月成立。
- 說明若國有財產局要在台北市轄區內都更案擔任主導,需經台北市政府同意擔任實施者。
孫思俐 內政部營建署科長
- 說明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現金部分約33億元,土地資產部分約23億元。
- 指出都市更新基金由管理委員會決定使用,包括投資地方政府辦理公辦都更及特定更新案。
陳興隆 內政部營建署組長
- 說明1,011件民間申辦更新案中,約100件是透過更新戶集體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且多與921震災有關。
- 指出政府主導的都更案公有土地佔比較大,多為數公頃,選定的政府主辦案中約有100案公有地在其中。
- 澄清台銀的土地是私有土地,而非國有土地。
- 說明國有財產法53條修法後,500坪以上國有地不能賣,營建署依此新規定辦理。
蔡振義 國防部軍備局處長
- 說明高等法院對面、貴陽街與延平南路交叉口土地原屬眷改用地,現已回歸國有財產局處理。
- 表示國防部對於所轄古蹟建物或文物有造冊列管,將回去了解相關狀況。
林耀宗 國防部總政戰局處長
- 說明高等法院對面土地目前已被台北市政府使用,原為眷改處分用地,產權屬中華民國。
相關後續
- 內政部承諾將於6個月內提出都更條例修法版本送大會審查,並續研(修)訂相關子法及作業手冊。
- 內政部承諾將與台北市政府協商,檢討「假公園」容積獎勵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對都市排水、生態的衝擊。
- 內政部承諾將請消防署主動與地方政府討論火災搶救困難地區的治標治本對策,並全面檢驗夜市等高風險區域。
- 內政部承諾將請營建署就台中市中區都更問題進行功課,並於會期結束後安排與市府、市議員考察當地。
- 內政部營建署承諾將於2週內提供公辦都更案至今無一成功案例的檢討報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諾將提供台中市梅鏡堂等土地的詳細標示資料,以及兩塊博愛特區內土地釋出的所有過程報告。
- 內政部營建署承諾將提供合宜住宅登記申請者用五分位組合來分佈的比率數據,並於2週內提供給委員。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3101
- 卷/期/冊
- 101/31/1
- 發布日期
- 2012-05-2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