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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改制直轄市檢討:財政、治理與原鄉權益困境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0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縣市改制直轄市辦理情形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改制後衍生的財政困窘、地方治理效能弱化、原住民地區權益受損,以及相關配套法案(如行政區劃法、財政收支劃分法)遲未通過等核心問題。立法委員們提出諸多質疑與建議,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則回應將持續協調並研議解決方案,並決定重組跨部會專案小組定期開會以統籌協調各項問題。

討論事項一

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列席就「都市更新政策之執行與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就「縣市改制直轄市辦理情形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檢討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所面臨的各項問題,包括財政收支、地方治理(區公所功能、人員權益)、相關配套法案進度,以及對原住民地區的衝擊。
  • 討論焦點在於如何解決直轄市與非直轄市之間的資源不均、行政效率下降、地方債務增加等問題,並檢視現行制度的合理性與未來國土規劃方向。

相關爭議

  • 財政資源分配不公:多位委員質疑統籌分配款的分配邏輯不公,導致直轄市之間及直轄市與非直轄市之間貧富差距擴大,特別是污染重鎮高雄的稅收與污染不成比例。
  • 地方治理效能弱化:區公所改制後失去自治法人地位,權限、預算與人力受限,導致基層服務品質下降,民眾普遍感受行政效率變差及「均貧」現象。
  • 原住民地區權益受損:原住民鄉改制為區後,喪失民選鄉長與代表會的參政權,且中央補助款配合款比例提高,導致地方建設經費籌措困難,加劇邊緣化。
  • 配套法案延宕:行政區劃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公共債務法等關鍵配套法案遲遲未能通過,導致改制後的直轄市在組織、財政和權責劃分上缺乏明確依據。
  • 中央請客地方買單:中央推動的政策(如公務員加薪、社福放寬)卻由地方政府承擔主要財政支出,加重直轄市財政負擔。
  • 國立高中職改隸與勞動檢查權爭議:高中職改隸直轄市面臨經費與人員移撥問題,勞動檢查業務則存在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不清、一國多制的情況。
  • 升格政策方向質疑:有委員質疑升格潮導致人口過度都市化,加劇區域發展不均,並呼籲政府應從憲政層級重新思考地方制度,而非僅為選舉承諾而倉促推動。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批評直轄市制度造成區域發展畸形,1,600萬人住直轄市,700萬人住偏遠縣市,資源分配不均。
  • 建議將「都」的概念從都市化抽離,讓所有縣市都升格為具有相同地位的行政區,或根據獨特狀況合併分割,以進行資源截長補短。
  • 呼籲內政部與行政院澈底討論地方制度的宏觀規劃,避免因選舉承諾導致制度混亂。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指出五都升格後,原縣區基層建設(如路燈、水溝)反而減少,警力配置與勞檢權責不清。
  • 關切地方社會福利(意外險、敬老津貼)被取消的問題,並詢問是否有退場機制。
  • 澄清內政部關於「中彰投合併為臺中州」的傳聞,並表達彰化縣不願被「消滅」的立場。
  • 質疑彰化縣具備升格條件卻被駁回,要求內政部秉公處理,不以農業發展作為駁回理由。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統籌分配款分配不公,導致台北市人均獲配金額遠高於其他直轄市,形成「雪中不送炭,錦上頻添花」的現象。
  • 要求內政部向財政部強烈反映現行分配方式不符區域平衡原則。
  • 指出酒駕取締件數雖高但移送法辦比例低,且重刑化後仍未改善,建議檢討執法困難並提出具體防範措施,如車載酒測器。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抗議原民會未列席會議,強調五都改制對原住民地區(5個山地鄉改區)影響重大。
  • 指出原住民區改制後喪失民選參政權,且中央補助款配合款比例從5-20%提高至50%(後經主計總處澄清可達90-100%),導致地方建設經費籌措困難。
  • 強調原住民區在高雄、台中等直轄市佔有廣大土地面積,卻被邊緣化,基礎建設無人理會。
  • 要求內政部承諾原住民自治區成立後,這5個區能回復為自治區,並反對桃園復興鄉被劃入大桃園地區。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批評縣市合併升格政策倉促上路,未妥善處理高中改隸、勞動檢查權、教官單位歸屬及社會福利整合等問題。
  • 指出高雄市合併後債務高達1,690億元,瀕臨破產,且統籌分配稅款不增反減,分配公式對污染重鎮高雄極度不公。
  • 主張應修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將工業城市污染(如CO2排放量)納入計算標準,給予實質回饋,以對南臺灣高雄更公平。
  • 認為為升格而升格沒有意義,呼籲中央協助解決地方短痛,並建立生活圈概念。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指出新北市各區公所普遍感受「均貧」與行政效率變差,民眾對升格無感,區公所無能。
  • 強調權力下放而非僅增加經費是提升地方治理效能的關鍵,質疑中央對直轄市的無力感。
  • 建議內政部召開會議,要求直轄市政府確保服務品質不打折,並檢討區公所定位與功能。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批評改制前未預見或漠視問題,導致改制後出現諸多「補破洞」現象,且財政三法遲未通過,預算無法擴張。
  • 指出高中改隸、勞檢業務等問題因「人與錢」未到位而懸而未決,質疑行政院長和總統對此缺乏積極態度。
  • 要求內政部召開的跨部會會議應有實質結論與具體時程,而非無限期延宕。
  • 主張經費未到位前,8月1日高中職絕對不能改隸,並要求部長代表地方心聲向行政院反映。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認為縣市合併升格未能提升地方競爭力,反而導致地方財政惡化,如高雄市歲入減少144億元,舉債餘額高。
  • 批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重要法案遲未通過,導致地方財政困窘,呼籲內政部應擔起責任,要求行政院在本會期內送審。
  • 指出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現象嚴重,如村里事務補助、中低收入戶支出、公務員調薪等增加地方負擔。
  • 要求中央應專案補助或調整計算方式,不以財政負擔為由減少防洪、生活圈道路等保命錢,並建議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應授權地方彈性調整。
  • 呼籲儘速解決勞動檢查權一國多制、公路客運改市區客運、國私立高中職改隸等業務移撥問題,確保人員與經費足額移撥。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體制劃分錯誤,認為廢省是第一個錯誤,導致許多事務無人負責。
  • 批評大學數量過多及12年國教政策,認為政府存在自我膨脹、好大喜功的心態。
  • 呼籲政府停止錯誤的擴張,恢復「古早味」的思維,靜下心來討論台灣的定位與發展方向,而非僅追求表面上的「偉大」。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建議中央政府應設定直轄市容納數量,建構宏觀國土規劃藍圖,而非放任人口數達標即升格。
  • 關切地方法規在升格後2年期限將屆,若未完成修訂可能導致法律空窗期,要求內政部提出應變方案。
  • 認為行政區劃法應儘速通過,以解決各區規模差異過大、整併需求等問題,但偏遠原住民區應保持獨立。
  • 呼籲內政部戒慎處理法律空窗期問題,並考慮制定一套中央暫行規定作為替代方案。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回顧五都建制時的理想與願景,質疑為何現在產生諸多困擾,建議內政部重新檢視當時的紀實與設想條件。
  • 強調直轄市應具備文化、生態等多元發展特色,而非僅限於都市化或人口,並關切新營等邊緣化地區的均衡發展對策。
  • 強調國立高中改隸問題對教育品質與經費的影響,要求確保人與錢到位才能移撥。
  • 呼籲國土規劃、行政區劃法等應納入原住民統整概念,確保原住民地區權益,並使直轄市真正發揮領頭羊功效。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批評縣市改制直轄市過程倉促,主流社會忽略原住民立法委員的意見,導致原住民區被邊緣化。
  • 指出原住民鄉改制為區後,喪失自治法人地位、民選參政權,且區長官派、缺乏鄉民代表服務,導致服務品質低落、民眾難以適應。
  • 要求中央應據主計總處澄清,確保原住民地區補助款可達90-100%的規定能確實執行,並要求原民會廣泛邀請民選代表參與工作會報。
  • 對原住民族自治法遲遲未通過表示憂慮,呼籲原民會積極說服少數堅持者,加速立法進程。
  • 要求內政部承諾,只要原住民自治法通過,現有5個原住民區應回歸自治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地區發展差距過大是致命傷,並列舉人口減少、產業外流、政府腐敗為台灣面臨的三大危機。
  • 強調台南市升格直轄市是「鳳凰浴火重生」的機會,但一年後卻面臨補助減少等困境,質疑計畫型補助減少的行政權處理方式。
  • 呼籲中央應儘量授權地方政府自主發展,讓直轄市成為與國際接軌的引擎,而非中央的包袱。
  • 建議內政部舉辦各區競賽,鼓勵直轄市政府重視區的獨立性與自主性,強化區公所功能。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批評縣市合併政策匆促上路,缺乏完整配套,導致地方財政困窘,尤其高雄和台南。
  • 強調財劃法、公債法和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修正的重要性,指出現行營業額權重50%對高雄不公,導致污染留高雄、稅收歸台北。
  • 指出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現象,如公務員調薪、社福放寬等政策增加地方財政負擔。
  • 批評中央減少高雄市鐵路地下化、鳳山計畫等公共建設補助,並質疑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對財政弱勢縣市不公。
  • 要求中央應持續補助原縣政府的支出項目,並確保業務移撥時人員與經費足額到位。
  • 呼籲儘速解決勞動檢查業務一國多制及國私立高中職改隸等問題,加速修法進程。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區分國土規劃與行政區劃的概念,並質疑現行行政區劃法推動結果是否會與國土規劃牴觸。
  • 強調直轄市不應僅以人口為依據,更應考量地方特色、回應全球發展、帶動周邊城市及治理能力。
  • 指出直轄市空間結構從均質化轉為異質化,現行組織設計無法有效回應,導致公共服務弱化。
  • 建議內政部應思考雙軌制,將一、二級主管甚至區長改為政務官,賦予市長更大的人事權與施展抱負空間。
  • 建議區公所功能轉型為「區域小型市政府」,整併戶政、地政等二級機關功能,就近服務民眾。
  • 主張地方制度法中縣市合併條款應回歸行政區劃法,予以刪除。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區劃法,但強調其他配套法案也應儘速提出。
  • 指出直轄市改制優點在於都市發展空間擴大,但缺點在於功能發揮受限,末梢神經管不到。
  • 批評財劃法、公債法等配套法案未做好就倉促上路,導致合併升格空有其名,未發揮實質效益。
  • 建議內政部應針對合併後各縣區進行深度民調分析,了解民眾不便與不滿之處。
  • 指出區公所功能弱化,鄉鎮公所的權能(人事、經費預算掌控)遠勝於區公所,導致民眾反感。
  • 建議應設計一套機制,讓區長擁有部分權限,處理即時性、突發性狀況,而非完全仰賴市長授權。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承認人口過度都市化不健康也不合理,造成非五都縣市的財源與人力問題。
  • 表示已辦理多場訪視座談蒐集意見,並將推動行政區劃法以調整區的規模和職能,提升服務效能。
  • 指出勞檢權、國立高中職改隸等業務移撥事項尚待協商,將於5月15日召開會議協調。
  • 承諾會將委員們關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區域平衡、酒駕問題、原住民權益等意見,在行政院內反映並積極配合。
  • 承認縣市改制後基層服務品質、學校改制、勞檢等問題浮現,部分問題在改制前已知曉,部分則未預料。
  • 表示將於5月15日召集相關部會副首長會議,釐清問題並盡力解決,若無法解決將呈報行政院由更高層級處理。

林江義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民會未列席會議是因為未接到通知,但臨時應邀列席。
  • 報告五個山地鄉改制為區後,面臨從核心變邊陲、參政權減少(鄉長無法民選)、中央補助款配合款比例提高至50%(後經主計總處澄清)等困難。
  • 表示原民會曾邀請區長開會,區長主要關注經費補助問題,將與行政院財主單位協商降低配合款比例。
  • 指出原住民族自治法仍在行政院審查,未來若通過,這些地區將回歸自治區,實施民選。

馬小惠 財政部國庫署組長

  • 說明統籌分配稅款分配邏輯分為直轄市、縣市、鄉鎮三大部分,直轄市占61%,分配指標包括營業稅額、人口、土地面積和財政能力。
  • 澄清統籌分配稅款不指定特別用途,也無配合款要求,與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補助款制度不同。

陳勁欣 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視察

  • 澄清中央對直轄市補助辦法已於100年度修正,酌予補助事項的最高補助比例已從50%提高到90%,原住民族重要建設及專案計畫甚至可達100%,不受90%限制。
  • 表示將行文給直轄市和相關部會,說明規定並未限制在50%內,以解決原住民地區的補助疑慮。

藍順德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

  • 表示國內大學發展有歷史背景因素,可提供書面報告詳細說明。
  • 未直接回應大學數量過多及12年國教政策的質疑。

簡太郎 內政部次長

  • 同意中央有必要設定直轄市數量並進行國土規劃,但承認涉及高度政治層面。
  • 表示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仍在運作,將於5月15日開會討論教育、勞動檢查等未解決問題,並輔導地方政府法規銜接。
  • 承認若地方法規未及時完成修訂可能導致法律空窗期,將找法制單位研議替代方案。
  • 說明行政區劃法通過後,區的整併是地方權限,但原住民地區將繼續保持。
  • 同意財政收支劃分法、行政區劃法及公共債務法是解決改制問題的關鍵,已送交立法院,呼籲儘速通過。
  • 澄清直轄市經費不會減少,八大社福津貼由中央發放,但承認部分中央政策仍需地方買單。
  • 表示將在5月15日會議上協調勞動檢查權、高中職改隸等業務移撥問題,強調人員與經費應足額移撥。
  • 同意區公所功能弱化需要強化,並表示委員提出的區長政務官化、區公所轉型區域小型市政府等方向值得研究與修法。
  • 重申直轄市改制大方向正確,但配套措施不足,將積極溝通協商,努力解決問題。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為避免法律空窗期,地方政府正努力制(訂)定自治法規,高雄市已完成55%,台南市完成85%。
  • 表示若屆時法規未完成,確實可能產生牽涉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空窗期疑慮,會議後將討論因應措施。

相關後續

  • 內政部將於5月15日召集相關部會副首長會議,協調處理改制後尚待協商之業務移撥事項及其他問題。
  • 行政院應督促專案小組定期開會,跨部會統籌協調解決直轄市改制面臨之各項問題,如仍無法解決,報行政院處理。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13201
卷/期/冊
101/32/1
發布日期
20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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