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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護、健保新制與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07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會議,首先聽取並質詢職災勞工保護財源、鑑定、重建及預防等議題,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包括勞動權益教育、營造業職災取締、中小企業安衛訓練及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等。接著,會議就健保新制補充保費扣繳與收入進行報告質詢,並通過轉診方案研擬、落髮治療宣導及股利所得納入補充保費課徵等臨時提案。最後,會議繼續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21案,針對第11條、第17條之1條文進行表決,並將第31條送院會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職災勞工保護財源規劃、鑑定、重建服務與雇主責任報告及質詢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制度的各個面向,包括財源規劃、職災鑑定與專業人力配置、職災重建服務的建構、職災預防措施與雇主責任,以及國際間職災補償制度的借鏡。
  • 會議亦處理多項臨時提案,涵蓋青少年勞動權益教育、營造業職災防範、中小企業安衛訓練、勞工薪資加值機制及職災保險獨立立法等議題。

相關爭議

職業災害保險制度問題:委員指出現行職災補償制度存在法規分散、缺乏專責主管機關、未涵蓋所有受僱者、保險費率偏低、給付不足及健保代辦職災醫療給付導致部分費用被吸收等問題,主張應朝獨立立法方向改革。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將勞動權益及相關法令納入高中、職課程,並加強寒暑假前打工學生勞動權益宣導,以保障青少年勞工權益。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檢查機構嚴格取締營造業墜落及倒、崩塌缺失,並協助工程主管機關對重大職災廠商停權。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加強對中小企業的安全衛生訓練,提升雇主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重視,因中小企業職災發生率及死亡率偏高,且年資淺勞工風險高。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薪資加值工作小組」,透過政策工具提供誘因,不定期檢討勞工薪資問題,落實政府照顧勞工決心。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半年內研擬提出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之研究報告,以解決現行職災補償制度的問題。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職業災害勞工輔助性器具之補助制度,因現行健保標準不敷職災失能者需求,與國際趨勢不符。

相關人員回應

王如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認可職業災害保險朝獨立立法方向進行。

相關後續

  • 委員王育敏等提案,要求勞委會會同教育部將勞動權益納入高中職課程並加強宣導,已通過。
  • 委員江惠貞等提案,要求勞動檢查機構嚴格取締營造業職災缺失並協助主管機關停權,已通過。
  • 委員江惠貞等提案,要求勞委會加強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訓練,已通過。
  • 委員吳育仁等提案,建請行政院成立「薪資加值工作小組」檢討勞工薪資,已通過。
  • 委員田秋堇等提案,要求勞委會於半年內研擬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研究報告,已通過。
  • 委員田秋堇等提案,要求勞委會檢討職災勞工輔助性器具補助制度並提供資料,已通過。

討論事項二

健保新制政策轉彎下之補充保費扣繳辦法及保費收入報告及質詢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全民健康保險新制實施後,特別是補充保費的扣繳辦法及預期保費收入,以及相關政策轉彎對健保財務的影響。
  • 會議亦處理多項臨時提案,涵蓋轉診制度改善、不實落髮治療廣告宣導及股票股利是否納入補充保險費課徵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股票股利是否納入補充保險費課徵:總統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新制明文規定股利所得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但行政院衛生署政策轉彎,決定不包括股票股利,此舉被質疑違反母法且藐視國會,恐導致健保財務缺口。
  • 補充保險費可行性與公平性:委員質疑補充保險費政策轉彎導致收入不如預期,且加深「所得別」與「職業別」的不公平性,增加稽徵成本,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評估可行性並停止相關子法公告。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健康保險局於3個月內研擬「轉診實施方案」,強制醫院設立轉診櫃台並保留掛號名額給轉診患者,以改善轉診亂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1個月內加強宣導民眾治療落髮需尋求專業皮膚科醫師診斷,勿相信不實醫療廣告,以保障民眾權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立法意旨,規劃辦理股利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不應以子法踰越母法,將股票股利排除於課徵對象之外。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徹底評估補充保險費之可行性,停止相關子法公告,並重新提出回歸家戶總所得之修法,認為補充保費加深不公平性且不可行。(此案經表決不通過)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立法意旨,規劃辦理股利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不應以子法踰越母法,將股票股利排除於課徵對象之外。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徹底評估補充保險費之可行性,停止相關子法公告,並重新提出回歸家戶總所得之修法,認為補充保費加深不公平性且不可行。(此案經表決不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進祥 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曾銘宗 財政部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當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江惠貞等提案,要求中央健康保險局研擬「轉診實施方案」並強制醫院設立轉診櫃台,已通過。
  • 委員江惠貞等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加強宣導落髮治療需尋求專業醫師,已通過。
  •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立法意旨,將股票股利納入補充保險費課徵對象,已通過。
  •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徹底評估補充保險費可行性並停止相關子法公告,經表決不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多達21案的「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第11條、第17條之1及第31條等關鍵條文的修正,以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標示規範及罰則。
  • 討論內容涵蓋不得製造、販賣之食品情形、散裝食品標示、稽查檢驗權限、違規處分及罰鍰標準等。

相關爭議

  • 第11條修正草案:針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販賣等情形,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及行政院提出不同版本,其中劉建國等委員版本要求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須經立法院審定始生效,並明確列出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如狂牛症相關產製品及含瘦肉精肉品),與行政院版本及現行條文存在差異。
  • 第17條之1修正草案:關於特定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的標示規範,行政院、陳歐珀等委員及蔡錦隆等委員均提出不同版本。陳歐珀等委員版本特別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中動物用藥品項,應標示其殘留藥品學名稱與殘留量。
  • 第31條修正草案:關於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行為的罰鍰金額及處分,羅淑蕾等委員提案將罰鍰提高至新臺幣60萬元以上,相較於現行條文及其他版本(6萬元以上),提高了最低罰鍰額度。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議鑑於已召開兩次公聽會並排定多日議程,且全民期待,為節省時間,應直接依朝野協商結論,針對第11條及第17條之1條文進行表決,不再進行發言。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16條之1至16條之5條文,建議建立食品安全監測體系、緊急應變機制,並規範風險評估審議小組的組成、公聽會程序、會議透明化等,以強化食品安全治理。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1條,增訂不得販賣逾有效日期、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具長期安全性之食品,並要求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須經立法院審定始生效,且明確列出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如狂牛症相關產製品及含瘦肉精肉品)。
  • 提案修正第19條,將食品容器或包裝納入廣告標示規範。
  • 提案修正第24條,賦予主管機關更明確的稽查、檢驗、封存及要求提供資料的權限。
  • 提案修正第29條,增訂進口食品業者違規情節重大者,當地主管機關可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暫停或撤銷其進口許可。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19條之1,要求提供公共飲食服務場所應清楚記錄並公開張貼肉品產地標示。
  • 提案增訂第32條之1,針對違反第19條之1規定者處以罰鍰。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4條,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抽查食品業者作業衛生及紀錄,每月正式公布相關資訊,並提高抽樣檢驗頻率。
  • 提案修正第29條,增訂進口經立法院議決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疑慮之項目,累積2次以上抽查違規者,應立即暫停該食品業者進口許可。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7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第11條第4項所定不得檢出項目,於源頭、邊境及市場進行檢疫及查驗。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9條,增訂第11條第1項之抽批檢驗抽查率不得低於10%,對於違反者應增至逐批檢驗,1年內違規達3次以上者,應暫時停止該食品業者進口許可,並應立即公告查察資訊。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1條,將違反特定規定的罰鍰提高至新臺幣6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次審查依據朝野黨團協商結論進行,同意將審查結果送院會處理。
  • 第11條條文,經表決通過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贊成7人,反對6人)。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及行政院提案條文均不通過。
  • 第17條之1條文,經表決通過陳歐珀等委員提案條文(贊成7人,反對1人)。行政院提案條文及蔡錦隆等委員提案條文均不通過。
  • 第31條條文送院會黨團協商。
  • 其餘條文均不發言,由主席宣告不予增訂或維持現行法。
  • 本案審查完竣,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錦隆委員代表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13301
卷/期/冊
101/33/1
發布日期
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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