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修正案審查:聚焦規範、究責與人權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範疇、對象、執行與究責機制。會議聚焦於檢察官洩密、濫權追訴、問案態度不當等問題,並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制定權責、罰則及外部監督機制進行深入質詢與討論。最終決議通過廖正井委員提案條文,並要求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於5個月內訂定作業辦法,且應舉行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請考試院與行政院針對委員發言意見,擬具妥適條文,於下次會議審議時提供委員參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修正,旨在強化人權保障,遏止偵查中資訊洩漏及媒體審判亂象,並明確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例外情形及究責機制。
- 討論內容涵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制定、檢察官問案態度、法官職權調查範圍以及酒駕案件量刑與賠償標準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法務部對修法必要性的態度:司法院對修法表示「至表欽佩」,但法務部最初意見為「尚無必要」,引起委員質疑其對修法的重視程度。
-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與罰則:委員普遍質疑法務部對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懲處過輕(多為申誡或口頭告誡),缺乏刑事責任,導致檢察官濫權,且過去5年僅有3件檢察官受懲處案例,與實際洩密情況不成比例。
- 偵查不公開規範對象的範圍:尤美女委員質疑現行條文將辯護人、告訴代理人納入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是否合理,認為應主要規範有權偵查、調查、審判的人員;吳宜臻委員則指出證人、關係人洩密的問題。
- 偵查不公開的例外解釋與濫用:委員質疑「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等例外條款定義不明確,易被擴張解釋和濫用,導致政治介入、媒體審判,損害當事人權益,並有公務機關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民意機關監督的案例。
-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制定權責與內容:廖正井委員提案要求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具體「辦法」並送立法院審查,且應包含刑事罰則;法務部則認為現有「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已足夠,且行政規則即可,兩者意見相左。
- 檢察官問案態度與情緒管理:林正二委員指出有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言詞不當,甚至涉及對原住民的歧視,質疑法務部對此的處理不力,並要求加強教育與監督。
- 法官職權調查範圍與被害人權益:王惠美委員質疑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法官原則上不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恐影響被害人權益,與刑事訴訟法規定衝突,且司法院對此表示無法介入審判獨立範圍。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修法不重視,次長未列席,認為偵查不公開是法務部最為人詬病之處,應安排專案報告。
- 指出檢察官常違反偵查不公開,介入政治,造成媒體審判,但懲處案例極少,質疑現行「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的效力。
- 建議將偵查不公開的罰則明確化,並應由司法院與行政院會同訂定辦法,且需送立法院審議。
- 強調檢察官不中立、介入政治是偵查不公開最嚴重的問題,並闡述偵查不公開的立法目的為保護犯罪嫌疑人、避免媒體審判及法官先入為主。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詢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時點(知有犯罪嫌疑線索時)與對象,指出宇昌案等洩密案例,認為現行規定有漏洞,未能有效規範證人、關係人。
- 要求警政署提出偵查不公開的具體要求與檢察機關是否一致,並提供相關辦案細則。
- 關切刑事妥速審判法導致重大案件被告因羈押期滿釋放後逃亡的漏洞,要求司法院研議修法補救,並清查相關案件。
- 強調警察在偵辦性侵害案件時應遵守保密義務,並指出許多犯罪細節從警察端洩漏,要求警政署加強內部檢討與要求。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偵查不公開問題不積極,未提出具體方案,甚至連本次修法都是由委員提出。
- 指出檢察官為作秀、出名而洩密,導致濫權起訴、媒體審判,嚴重損害公眾人物名譽,並舉鄭三元前立委案例說明。
- 強調法務部官官相護,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卻無刑事責任,賠償機制不彰,與司法院有追究法官責任形成對比。
- 建議法務部在2個月內訂定具體辦法及懲處罰則,送立法院備查並接受實質審查,否則將廢除辦法重新制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揭露的惡檢懲處問題,要求法務部盡快有所回應。
- 闡明偵查不公開的立法目的為無罪推定、公正審判與個人隱私保護。
- 質疑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是否應包含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及證人,認為應重新釐清規範對象與偵查資訊公開的程度。
- 建議引進外部機制調查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案件,由司法院、行政院會同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共同制訂作業標準辦法,並召開公聽會釐清爭議。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高度支持偵查不公開修法,強調檢警調權力不對等,洩漏資訊對被害人、被告、證人造成極大衝擊。
- 批評法務部對檢察官洩密懲處最輕,甚至沒有刑事責任,指責其官官相護,並舉調查局與警察局的嚴厲懲處案例對比。
- 質疑公務機關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民意機關監督,要求法務部宣布檢察署不得據此拒絕審計部調閱資料。
- 要求法務部加強內部倫理教育、嚴格要求檢察長,並召開公聽會界定偵查不公開範圍,區分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強調涉及公共利益者不應迴避公開。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支持偵查不公開,但也擔憂秘密進行可能造成檢察官濫權。
- 批評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言詞不當,並舉林檢察官案例說明,要求法務部合理處理並防範於未然。
- 指出監察院調查發現超過四分之一的監聽案件未依法通知被監聽人,要求法務部改進。
- 質疑基層員警指定秘密證人的可信度,擔憂可能存在職業性線民,要求檢察官注意判斷。
- 認為修正條文不應排除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被告本人,應考慮規範必要性,尤其對證人。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舉陳垣崇院士遭媒體守候拍照、友寄隆輝上節目談論偵查案件等案例,質疑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執行狀況與規範漏洞。
- 詢問法務部針對偵查不公開違規案件的調查與懲處結果,並質疑現有罰則的有效性。
- 提出被告(當事人)上節目談論偵查案件內容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以及是否應將當事人納入規範,以避免影響辦案方向。
- 建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授權相關主管機關(如警政署)訂定,以更符合各單位生態,確保落實。
- 質疑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法官原則上不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恐影響被害人權益,並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相牴觸。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作為提案人,對司法院「至表欽佩」與法務部「尚無必要」的態度差異表示不滿,強調法務部應改變心態。
- 堅持修法應將刑事責任(洩密罪、誹謗罪)與賠償機制(國家賠償法)納入,以遏阻洩密行為。
- 要求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於2個月內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且該辦法需送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
- 呼籲檢察官在辦案時應以「無罪推定」原則,以當事人角度思考,而非先定罪,並要求檢察長會議加強宣導。
- 要求警察機關及調查局基層人員調整心態,約談當事人時務必有律師在場,以維護司法人權。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法官在醫療過失與酒駕致死案件的判賠標準不一,認為超乎常識,要求司法院建立統一標準。
- 建議酒駕案件應要求同行乘客負連帶責任,並應主動修法,除了罰鍰外,統一課徵「車禍賠償準備金」成立國家基金,用於補償犯罪被害人。
- 批評法務部對酒駕肇事者資產扣押不力,導致被害人無法獲得賠償,要求公權力介入協助假扣押。
- 強調政府應建立保護網,對酒駕事件束手無策是對人民的虧欠,並批評檢察官對酒駕者過於慷慨。
- 指出醫療糾紛案件對醫生造成巨大壓力,導致重症醫生流失,而酒駕案件傷害巨大卻缺乏關心,要求司法單位重視。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範圍,特別是國會議員依法質詢司法機關時,是否會受偵查不公開限制,認為存在灰色地帶需修正。
- 指出禽流感疫情、瘦肉精廣告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司法單位卻以「偵辦中」、「偵查不公開」為擋箭牌,拒絕公開進度。
- 批評媒體常能同步報導警察攻堅等偵查行動,顯示偵查不公開原則未被遵守,且現行僅行政罰鍰,懲處比例過低。
- 建議強化洩密案件的認定與函送機制,提升主動函送比例,並將偵查不公開列為檢察長會議主要議題。
- 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但書(限制辯護人在場權)應予刪除,以符合人權公約精神,保障當事人訴訟代理權。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強調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重要性,並建議從制度設計、行政管理及適當處罰(包含刑事處罰)三方面落實。
- 認為偵查不公開主要規範掌有公權力的執法人員,而非辯護人等,並指出由法務部內部自行調查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不夠客觀。
- 贊成擴大調查單位或任務編組的參與層面,納入司法院、民間團體(如司改會、律師團體)等外部委員,以確保調查公正性。
- 批評法務部對修法提供的書面資料過於簡略,僅4頁且包含作業規定,要求法務部應本於職權提供先進國家(如美國)的詳細做法供委員參考。
- 指出「公開揭露」與刑法「洩密」的行為樣態不同,前者需向不特定多數人告知,後者只要告訴一人即可,建議將修法版本對應到刑法洩密罪,以真正達到偵查不公開的要旨。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判決確定者潛逃或行方不明導致無法執行刑罰的問題,要求法務部在修法完備前,縮短公文送達與執行時間差,並密切注意受社會矚目案件被告行蹤。
- 呼籲法務部除了三令五申、發公文外,應澈底追究幾個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以立竿見影。
- 認為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應被當作辦案技巧,故意洩漏資訊誤導嫌犯,並強調應有外控機制,而非僅靠內部調查,以避免形成普遍現象。
- 指出檢察官沒有權限洩漏偵查中的資料,但仍可見訴訟資料外洩,要求法務部嚴肅處理。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針對數宗社會案件中檢警嚴重洩漏當事人及關係人資料,導致爆料文化盛行,侵犯隱私,認為有修法檢討之必要。
- 強調偵查不公開原則是世界民主法治國家的通則,核心價值為無罪推定,旨在確保偵查順利進行及人權保障。
- 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雖明定偵查不公開,但其實質內容與界限不明,常有行為人或被害人隱私遭外洩情事。
- 認同修正草案第二項增修,將「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明確化,以建立不公開原則底限,平衡新聞自由、人民知的權利與人民隱私權。
相關人員回應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對於委員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加強偵查不公開規範,以保障人權,表示「至表欽佩」並尊重大院職權。
- 回應刑事妥速審判法導致重大案件被告羈押期滿釋放後逃亡問題,表示司法院會持續關注並催促儘速判決確定,但審判核心事項無法介入。
- 表示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妥速審判法修法會整體思考配套進行,並會和法務部研議相關漏洞補救方法。
- 回應法官判案標準不一,如醫療過失與酒駕致死案件判賠懸殊問題,表示會加強法官專業訓練和同理心,並提示民事賠償金額酌定注意事項。
- 回應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法官原則上不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表示這是審判獨立範圍,司法院無法介入具體個案適用,但法官仍應注意被害人權益。
- 回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制定,表示司法院雖為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但在偵查部分尊重法務部職權行使,但會全力配合法令修訂。
朱坤茂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贊同修法草案將偵查不公開對象明確化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有助法律適用明確性。
- 說明法務部已訂有「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並經多次修正,規範執法人員落實偵查不公開。
- 認為偵查不公開的細節性規定由行政部門以行政規則(注意要點)定之已足夠,草案增訂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作業辦法「尚無必要」。
- 表示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有被處分的案例,最近5年有3件(記小過或處分),但承認懲處比例較低。
- 說明偵查不公開的立法目的有3個面向:避免犯罪嫌疑人湮滅證據、保護犯罪嫌疑人名譽與權益(無罪推定)、避免法官先入為主。
- 承諾將委員關於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偵查不公開落實等意見,納入最近召開的檢察長會議內容,並指示強化處理。
- 同意偵查不公開的調查單位應擴大參與層面,納入外部委員(如司法院、民間團體),並承諾改進提供修法參考資料的品質。
- 解釋「公開揭露」與刑法「洩密」的行為樣態不同,洩密只要告訴一人即算,公開揭露則需向不特定多數人告知,並贊同將修法對應到刑法洩密罪。
- 回應判決確定者潛逃問題,表示已在行政作為上要求判決確定案件當天分案並馬上執行,尤其受社會矚目案件。
- 強調檢察官沒有權限洩漏偵查中資料,並承諾將澈底追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檢察官或司法警察。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報告最近5年有3位檢察官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遭到行政懲處(1件警告,2件事後注意)。
- 說明「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四點有規範哪些部分可以講、哪些不能講,例如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必要者。
- 回應洩密案的起訴率與定罪率,指出洩密案的起訴率較低,並承認行政處罰多為公務員懲戒法懲處。
- 表示法務部對涉及刑責的洩密案會發動偵查,並會帶回法務部研議是否提高行政懲處額度。
- 說明法務部有主動權,可根據媒體報導、人民陳情等,函請相關地檢署或檢察機關處理洩密案。
陳守煌 法務部次長
- 同意委員關於偵查不公開修法的意見,並表示法務部會深自檢討並改進,基於職務監督、行政監督立場,要求檢察官、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注意。
- 解釋調查局人員被記兩大過是因為涉及洩密,有刑事責任,並表示檢察官洩漏公務以外秘密也會依法懲處。
- 回應公務機關以偵查不公開拒絕民意機關監督問題,表示法務部已正式宣布檢察署不能據此拒絕審計部調閱資料,只要不妨害實質偵查秘密都應提供。
- 同意涉及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合法權益之公益部分,不應行使偵查不公開原則,並認為應由發言人適時向媒體公布。
- 回應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問題,表示會將委員意見納入檢察長會議,並要求檢察官情緒管理,檢察長、主任檢察官負起教導與監督責任。
- 回應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法官原則上不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表示法務部不認同,認為公平正義應要求法官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事項一律調查。
陳檡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警政署所有新聞發布均依「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並經幹部審核。
- 回應性侵案件報導細節與偵查事實高度雷同問題,表示會內部檢討要求,並提供從民國89年至今,違反規定件數663件,處分445人的數據。
- 承諾會後提供警政署遵守偵查不公開的要求與檢察機關頒布要點是否一致的相關資料。
- 回應偵查不公開原則訂定後,警政署查處違反規定案件663件,處分445人,最高處分是申誡二次。
湯克遠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處長
- 報告從94年到現在,調查局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的案件有8件,最高處分是兩大過免職,其他有記過。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通過廖正井委員等提案條文。
- 司法院應於本法通過後,於5個月內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 該辦法訂定前應舉行公聽會,邀請行政院相關機關(如法務部、警政署、NCC等)及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廣納各界意見。
- 該辦法應包含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調查程序,並於訂定後即送至立法院備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3301
- 卷/期/冊
- 101/33/1
- 發布日期
- 2012-05-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