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遺失物報酬與懲治走私條例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0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主要聚焦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並通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附帶決議。同時併案審查「民法第805條及第80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遺失物報酬比例、留置權及弱勢排除條款進行激烈辯論。此外,亦審查「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4條及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討論走私刑責、授權明確性與死刑存廢等議題,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檢討分級分類及刑罰規定。
討論事項一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討論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實施,以及法院與檢察官在證據調查和舉證責任上的職權劃分。
- 會議中也針對司法實務上,不同法庭對相似案件判決不一所造成的社會觀感與企業影響進行質詢。
相關爭議
- 檢察官靜坐抗議最高法院決議:廖正井委員質疑澎湖檢察官將靜坐抗議最高法院關於不利被告證據調查應由檢察官負責的決議,認為院檢溝通不足且有權力競逐問題。
- 法官與檢察官舉證責任界線:儘管刑事訴訟法架構上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法務部次長解釋第163條仍保留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空間,尤其在維護公平正義或被告利益時。
- 遠東集團個案判決矛盾:廖正井委員指出遠東集團相關案件,不同法庭對同一偽造文書罪做出矛盾判決,造成企業困擾及社會觀感不佳,凸顯獨立審判下的矛盾。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澎湖檢察官靜坐抗議最高法院決議,認為院檢溝通不足且有權力競逐。
- 指出遠東集團案件中,不同法庭對同一偽造文書罪做出矛盾判決,導致企業經營困擾。
- 支持最高法院決議由檢察官負責蒐證起訴,不應推給法官。
- 認為檢察官靜坐是「最壞的示範」,呼籲法務部疏導內部溝通。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確認最高法院為法律審,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認為最高法院裁定無誤。
- 質疑檢察官靜坐是標新立異或作秀,凸顯院檢不合。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不知檢察官靜坐,尊重其個人意見自由,但承認院檢溝通可能欠缺。
- 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保留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空間,特別是為維護公平正義或被告利益。
- 澄清法務部未指示經濟部撤銷遠東集團經營權,僅通知判決確定事項。
- 承諾將疏導檢察官靜坐抗議事件,促進內部溝通。
- 贊同與司法院溝通,並要求檢察官落實精緻偵查審慎起訴。
何信慶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表示檢察官靜坐是個人意向,尊重各方意見,判決和決議可受公評。
- 解釋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法院,在事實認定有違誤時可發回或撤銷自為判決。
- 確認刑事訴訟法的架構本來就是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
- 承認遠東集團個案是獨立審判問題,若各庭有不同意見應召開庭會議決定。
吳青蓉 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表示各級法院審判獨立,判決或決議可受公評,尊重檢察官表達意見。
相關後續
- 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照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1項:司法院應於本法通過後5個月內會同行政院制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制定前應舉行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辦法應包含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調查程序,制定後送立法院備查。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民法關於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留置權及其限制,討論報酬比例、排除適用對象、報告義務及法院酌減權等議題。
- 會議核心在於平衡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與拾得人的權益,並解決因報酬請求權而衍生的社會爭議。
相關爭議
- 報酬請求權與拾金不昧美德的衝突:多位委員認為現行法第805條規定報酬請求權,與傳統拾金不昧的道德觀念相悖,尤其在法律系學生向單親媽媽索取報酬的案例後,引發社會對法律功利化的質疑。
- 報酬比例的爭議:現行法規定報酬上限為物價值的30%,但有委員提案降至10%或5%(20分之1),以符合社會觀感,法務部對降低比例表示尊重。
- 留置權的適用與爭議:有委員質疑遺失物留置權的法理基礎,認為其與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下的留置權概念不同,且當遺失物已交存警察機關時,拾得人如何行使留置權,以及不可分物的留置問題,引發技術層面的討論。
- 弱勢族群的排除適用:吳育昇等委員提案,建議排除對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弱勢者請求報酬,以體現社會公義,但法務部建議可透過「公義條款」由法院酌減或免除,避免掛一漏萬。
- 報告義務與報酬請求權的連結:吳宜臻委員建議將拾得人未於7日內通知或交存遺失物者,排除其報酬請求權,以強化拾得人的報告義務。
- 法院介入酌減報酬的機制:法務部建議增訂法院得酌減或免除報酬的條款,以處理顯失公平的個案,但有委員質疑在訴訟前如何認定緊急情事或顯失公平。
- 是否廢除報酬請求權:尤美女委員主張應直接刪除民法第805條及第805條之1,回歸無因管理處理費用,認為報酬請求權激發人性貪婪,徒增社會紛擾。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條文旨在明確管理費、請求報償、留置物件或金錢報酬範圍,希望報酬上限不超過財物價值30%。
- 強調法律是最低道德標準,鼓勵拾得人歸還失物,避免失主損失全部。
- 建議報酬數額應審酌一切情事,並可在法院請求時有彈性空間。
- 在報酬範圍內行使留置權,並考慮緊急情事例外,而非全數留置。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認為法律應止訟息爭,現行法已不足以適用新社會情境,導致爭議不斷。
- 肯定現行30%報酬比例,但主張應排除對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受助者的報酬請求。
- 強調立法應保障社會弱勢者,彌補法律盲點與不公,而非全交由法院解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民法第805條的立法目的與價值,認為其與傳統拾金不昧的美德相悖,反而激發功利主義與爭議。
- 建議應刪除民法第805條及第805條之1,回歸無因管理處理費用,而非報酬。
- 指出懲治走私條例修正案違反大法官釋字第680號解釋的比例原則,因不同管制物品卻設相同刑責,授權過於模糊。
- 質疑留置權在拾得人已將物品交存警察機關後,如何實質行使,以及不可分物的留置問題。
- 支持吳宜臻委員將報酬比例降至不超過5%(20分之1)的建議,並強調應考慮留置權的平衡性。
- 建議在民法第805條附帶決議中,加入遺失人可提供擔保以取回遺失物的機制。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報酬比例降至10%,並規定須交存警察機關才能請求報酬。
- 質疑法務部對民法第805條修法的態度,認為應更積極處理社會爭議。
- 提出遠東集團個案,指出法院判決矛盾對企業造成傷害。
- 對法務部未積極與立法院溝通懲治走私條例修正案的進度表示不滿。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民法第805條因立法不周延,加上社會價值觀扭曲,導致拾金不昧美德變質,留置權被濫用。
- 支持修正導正價值觀,但反對完全刪除留置權,以免拾得人侵占失物。
- 建議將報酬比例定為10%,並支持增訂公平正義條款由法院酌減或免除。
- 強調懲治走私條例的授權應明確,並關注行政命令對人民權益的影響,特別是菸酒超帶的刑責比例問題。
- 建議民法第805條報酬比例維持10%。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支持民法第805條修正案,但對懲治走私條例修正案有所疑慮。
- 提案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將傷害人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以符合廢除死刑趨勢。
- 質疑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修正案中,不同走私物品卻有相同刑責,違反比例原則。
- 關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仍有死刑規定,詢問法務部何時提出修正案以符合兩公約精神。
- 對民法第805條之1中特殊境遇家庭的認定標準提出疑問。
- 批評海關查緝走私農漁產品不力,產地證明造假,建議加強稽核抽查。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金門胡璉將軍勳章失竊案中,啟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處理竊盜案的合理性與效率。
- 批評法務部對中國觀光客在台犯罪的統計與防制措施不足。
- 認為民法第805條的報酬比例過高,不符社會期待,建議應降低報酬比例或考慮只允許請求必要保管費用。
- 引用日本與德國立法例,建議報酬請求權應以向警察機關報告為前提,並設有報酬上下限。
- 提案將民法第805條之1第2款「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明確化為「未於7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
- 建議在民法第805條之1第3款中,除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外,增列「或有其他急迫情形者」排除報酬請求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民法第805條修正案未提出行政院版本,且對委員提案多持保留意見,態度不明。
- 指出社會對報酬上限30%的誤解,認為應考慮公平正義,不應硬性索取上限。
- 提出本票和筆電遺失案例,說明現行法可能導致不公平,並質疑法律僅保障懂法律的人。
- 建議參考德國與日本的報酬比例規定,並強調應提倡拾金不昧,而非鼓勵功利。
- 關切特殊境遇家庭的認定標準,認為現行法仍有模糊之處。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在懲治走私條例修正案上,耗費1年10個月內部溝通,卻在失效前2個月才送立法院審查,未與立法院溝通,導致時間壓力大。
- 質疑修正案將所有走私犯罪態樣刑罰皆定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
- 對法務部在審查時仍未能提供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的草案表示失望,認為立法院在資訊不完整下無法有效審查。
- 關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能有效嚇阻酒駕,質疑法務部起訴率低及行政部門各自為政。
- 建議參考國際做法,對酒駕者實施上課教育或強制車輛酒精鎖等防制措施。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將在台外國籍被害者納入保護,卻對國人在外國受害的保障不足,認為不對等且有違「國人為上」原則。
- 批評法務部以財政負擔為由,不願擴大對國外受害國人的保護,認為邏輯不合理。
- 要求法務部提供犯罪被害者保護的年度支出數據。
- 關切台北看守所遷建案,批評法務部雖稱歸零思考,卻又表示找不到替代地點,進度緩慢。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認為民法第805條關於遺失物報酬的法律規定,可能變相鼓勵功利主義,扭曲拾金不昧的社會價值,建議不修法,回歸道德勸說。
- 指出懲治走私條例取締案件數字驟降,可能因大三通後走私「化暗為明」,透過海關混裝或假產地證明進口,要求海關加強查核,特別是農漁產品。
- 質疑國賠案件第一關駁回率高,法務部應協助人民進入程序,並檢討政府決策失當是否可納入國賠要件,以警惕決策者。
- 批評檢察機關不當扣押走私漁船及船員手冊,影響漁民生計,要求妥適處理。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揭露一名18歲男學生因妨害性自主入獄服刑,卻在台北監獄遭房長性侵害的個案,質疑獄方管理疏失與法務部矯治目的。
- 強調受刑人也有人權,應受保護,要求法務部調查此案並主動處理國家賠償。
- 質疑監獄房長制度可能導致重刑犯濫用權力,要求法務部檢討各監獄房長的人選與管理方式,並提供調查報告。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酒駕事件層出不窮,質疑現行法律罰則、執法或裁量是否不足,未能產生嚇阻效果。
- 指出民意代表常接到酒駕關說電話,顯示酒駕問題普遍,且重複再犯率高。
- 批評法務部對酒駕公共危險罪起訴率低,緩起訴多,未能有效遏止再犯。
- 建議法務部應調查酒駕重複再犯數據,並思考修法加重累犯刑責或採行如車輛酒精鎖、強制上課等事前防範機制。
- 認為對酒駕無照駕駛者應有更嚴厲的處罰,而非僅以一般無照駕駛論處。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民法第805條的報酬請求權與傳統拾金不昧的核心價值相悖,鼓勵「趁火打劫」,應予廢除,回歸無因管理處理費用。
- 批評第98年修法增訂的留置權概念,認為與民法留置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符,觀念上矛盾。
- 指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修正案仍違反大法官釋字第680號解釋的罪刑明確性與比例原則,因不同走私物品卻設相同刑責,裁量權過大。
- 建議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應重擬,區分不同走私樣態與物品的刑責,而非含糊籠統地全部納入。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對於民法第805條,認為道德優先,但報酬請求權可並行不悖,不宜完全廢除,可考慮降低報酬比例與增訂法院酌減或免除報酬的「公平正義條款」。
- 解釋民法第805條報酬上限30%是最高而非固定比例,誤用法律精神導致爭議。
- 認為拾得人可請求必要費用,且無因管理原則可適用。
- 表示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傷害人致死者應保留死刑,以維護執法人員安全,但同意提高罰金至1,000萬元以下。
- 解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修正案旨在依大法官解釋,明確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項目與方式,而非不能授權。
- 承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不同管制物品刑責相同,目前執行上有困難,建議先通過,一年內再檢討分級分類與刑罰規定。
- 表示法務部對酒駕問題持續檢討,但預防宣導主要由交通部負責。
- 承諾將調查酒駕重複再犯數據,並與交通部、警政署研議強化防制措施。
- 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納入外國人是為符合國際公約,對國人在國外受害的保障需考量財政負擔,但會通盤考量。
- 承認台北看守所遷建案因選址困難、當地民眾抗爭而進度緩慢,但會積極尋找替代地點。
- 承諾會調查監獄受刑人遭性侵害個案,若獄方有疏失將懲處,並檢討矯治目的與管理方式。
- 同意民法第805條之1第2款將「違反」修正為「未於7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遺失物」。
- 同意民法第805條之1第3款增列「或有其他急迫情形者」排除報酬請求權。
- 說明民法第805條留置權可準用民法第937條,遺失人提供擔保可消滅留置權。
陳富玉 財政部關稅總局查緝處簡任稽核
- 表示海關會稽核產地證明,針對有不良紀錄或曾走私的廠商會採風險管理機制查核。
- 承認貨櫃查驗比率降低,已改為兩人一組仔細查核,但查驗量大仍有困難。
- 表示走私案件刑事優先,若不起訴或無罪,則依海關緝私條例進行行政處罰。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表示101年度判決定讞之大陸地區受刑人有31人,將會後提供詳細罪名資料。
- 說明走私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屬運輸毒品,刑責依毒品級別而異,一級毒品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說明公務員包庇運輸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表示對於扣押漁船等證物,已頒布相關注意要點,會責成各地檢察署妥適處理。
相關後續
- 民法第805條第2項報酬比例修正為「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 民法第805條第3項修正為「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 民法第805條之1第2款「違反」修正為「未於7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遺失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 民法第805條之1第3款修正為「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形」。
- 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修正動議通過罰金部分:傷害人致死者,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死刑部分依行政院版本保留。
- 懲治走私條例第13條修正動議通過,明確施行日期。
- 通過附帶決議:法務部應於懲治走私條例修正通過後1年內,檢討管制物品之分級及其刑罰規定,修法送立法院審議。
- 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3401
- 卷/期/冊
- 101/34/1
- 發布日期
- 2012-05-2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