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政策與選罷法修正案:聚焦人權、交流與選制改革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0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上午主要針對中國人權狀況、我國政府因應與兩岸政策進行專題報告及質詢,並處理多項臨時提案,內容涵蓋大陸配偶身分證年限、中國人權專區更新、西藏政策、陳光誠事件及台商權益等。下午則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共計23項修正草案,重點圍繞選舉人資格、投票時間、政黨補助門檻、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及罷免限制等議題。
討論事項一
中國違反人權案例及我國政府因應態度與兩岸協議納入人權條款之評估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及質詢旨在評估2008年至今中國違反人權的案例,檢視我國政府的因應態度與援助作為,並探討兩岸協議納入人權條款的可能性。
- 同時也評估中國政權交接對我國對中政策及中國對台政策的影響,並探討兩岸關係發展方向。
相關爭議
- 兩岸決策機制不透明:立法委員質疑台灣對中政策決策權力過度集中於總統,缺乏如中國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般的制度化與透明機制。
- 黨國大老言行不當:針對前副總統連戰稱中國省長為「父母官」及前國民黨主席吳伯雄提出「一國兩區」等言論,多位委員質疑其矮化國格、傷害主權,並批評陸委會未積極表態遏止。
- 中國官員來台違法招商:多位委員指出中國省級官員來台假交流之名行招商之實,違反我國法令,批評陸委會及相關部會執法不力,未能有效制止。
- 中國人權議題與台灣立場:針對中國打壓人權(如西藏自焚、陳光誠事件)及漠視台商權益,委員們質疑我國政府對中國人權迫害立場不明確,未能積極援助或譴責。
- 兩岸政策與中國軍事威脅:委員質疑陸委會報告過於樂觀,未能充分揭露中國對台軍事威脅日益增加的事實,與國安單位報告內容存在矛盾。
-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缺席備詢:多位委員強烈譴責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屢次缺席立法院委員會議,認為其藐視國會,要求其必須到會報告。
- 大陸配偶身分證年限:提案建議將大陸配偶取得國民身分證年限由6年縮短為4年,以保障其權益,但未見公開討論。
- 兩岸事務主管機關協調:委員建議陸委會與海基會應加強人員交流與工作輪替,以深化對中國大陸的了解,避免各自為政。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對中政策決策機制不透明,質疑總統單獨決策的權力,並指出國家安全會議僅為諮詢機構,無實質決策權。
- 譴責前副總統連戰稱中國省長為「父母官」的言論,認為此舉矮化台灣地位。
- 質疑黨際交流不應超越國家安全與決策機制,要求陸委會對吳伯雄言論表態。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對習近平接班後的對台政策表示擔憂,認為陸委會應未雨綢繆,做好因應對策,不能保證其態度不變。
- 指出中國對台不僅有政治軍事壓力,經濟壓力更大,呼籲台灣應對大陸投資保持自立自強,避免過度依賴。
- 建議立法院應大張旗鼓前往南沙宣示主權,以應對南海情勢變化。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建議陸委會與海基會應進行工作輪替與人員交流,深化官員對中國大陸的實地觀察與了解,形成兩岸事務的聯防部門。
- 認為各部會乃至國安、國防體系都應有計畫地深入了解中國大陸,以因應兩岸互動日益密切的趨勢。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共「十八大」權力鬥爭是否會延遲或影響兩岸關係,特別是將台灣問題升高為內部權力競逐的代罪羔羊。
- 詢問陸委會對於總統指示2年內完成ECFA後續談判的信心與最大困難,並擔憂中韓FTA等區域整合對台灣談判的威脅。
- 建議總統520就職演說應維持過去兩岸政策基調,不應納入如「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等新倡議。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報告指出中國對台軍事威脅與日俱增,與陸委會報告強調兩岸和平發展的說法相互矛盾,要求政府釐清立場。
- 批評陸委會報告內容過於美好,未能充分揭示中國政權交接可能帶來的劇烈變化及對台潛在威脅。
- 指出中國官員來台疑似違法招商,以及透過民間團體對台進行文化統戰,呼籲陸委會應積極主動應對,而非僅被動把關。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馬英九政府的兩岸政策與中國「胡六點」高度雷同,認為台灣政策依附於中國,導致台灣沒有尊嚴。
- 指出中國湖北省長王國生來台行程涉嫌違法招商,要求陸委會應依法積極處理,對違法行為強制出境。
- 提案要求陸委會恢復中國打壓人權專區資料更新,並於6月30日前補齊2008年至今的疏漏案件。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前副總統連戰稱中國省長為「父母官」的言論,認為此舉矮化台灣地位,要求陸委會應明確表態。
- 提出中國湖北省長來台行程中有多場招商會議,明顯違反申請目的,要求陸委會會同經濟部、移民署依法處理,必要時應強制出境。
- 關切薄熙來事件對習近平接班及大陸對台政策的影響,並詢問陸委會對此事件的掌握度。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對吳伯雄「一國兩區」和連戰「父母官」言論事前不知情,事後也未明確譴責,批評陸委會態度閃躲、毫無作為。
- 認為黨國大老言論和中國官員違法招商行為不斷發生,陸委會作為主管機關應有遏止方法,而非僅空泛回應。
- 要求陸委會應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對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行明確表態並積極處理違法招商問題。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對吳伯雄「一國兩區」言論事前不知情,且總統府對520演說是否提及「一國兩區」反覆,顯示政府決策混亂。
- 強烈譴責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屢次缺席立法院備詢,認為其藐視國會,要求其必須到會報告。
- 指出兩岸交流頻繁,但三聚氰胺等涉及人民權益與安全的事件求償無進度,質疑海基會處理不力。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強烈要求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應於2週內到立法院備詢,否則將發動抗議行動,不接受其屢次缺席。
- 指出中國福建省長蘇樹林來台曾違法進行置入性行銷和招商,並質疑陸委會對此處置不力,要求公布裁罰結果。
- 再次強調中國湖北省長王國生來台涉嫌招商,要求陸委會會同經濟部立即查處,若違法屬實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強制出境。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長期缺席立法院備詢,認為其藐視國會,質疑其優先順序。
- 關切薄熙來事件對台商的潛在不利影響,特別是過去與薄熙來建立關係的台商,要求海基會應有因應措施。
- 批評中國湖北省長來台時,民間團體以「清涼辣妹跳熱舞」迎接,認為此舉不符台灣文化,影響國家形象,政府應有所作為。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屢次缺席委員會議,認為其將立法院視為無物,要求其必須列席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賴幸媛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陸委會是對大陸政策的統合單位與主管機關,但重大政策由總統決定。
- 馬總統推動兩岸關係以「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為基礎,維持「不統、不獨、不武」現狀,並簽署16項協議。
- 預期中國「十八大」後,習近平接班短期內大陸對台政策將延續「胡六點」的「和平發展」主軸,不會有重大改變。
- 強調政府大陸政策秉持「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堅守台灣主體性。
- 對於中國官員來台招商,表示若有違法將依法處理,但需由主管機關經濟部認定。
- 不認同吳伯雄「一國兩區」和連戰「父母官」的說法,認為其過於簡化或不合適,但強調政府以行動捍衛主權。
- 承認中國對台軍事武力威脅巨大且存在,但強調改善兩岸關係與自我防衛國防武力應並進。
- 表示薄熙來事件的發生出乎意料,但判斷不會衝擊習近平的接班。
高孔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
- 解釋董事長江丙坤因早已排定前往天津參加台商協會年會、率董監事訪陸及參訪台商等行程,故無法出席會議。
- 說明兩岸關係特色為制度化協商、建立問題解決機制及開展雙向多層交流交往,並強調「和平發展」是大陸對台政策主調。
- 表示海基會將依循「憲法的基礎不變」、「捍衛主權尊嚴的立場不變」、「為民謀福的原則不變」及「擴大互信、和平紅利、區域經濟整合、台灣內部共識」等方向努力。
- 贊成陸委會與海基會人員交流,但指出海基會待遇不如陸委會,且回任機會不足是阻礙交流的原因。
- 澄清海基會與薄熙來並無密切交往,僅一次會談在重慶舉行,並非刻意選擇,強調海基會主要職責為處理兩岸事務,而非情報蒐集。
- 強調台商案件是海基會關心的重點,並透過簽署投保協議及個案協助處理台商權益問題。
陳墩振 國家安全局專門委員
- 表示習近平對主權議題立場堅定,短期內將維持「胡規習隨」,以穩定內部為主,但會深化爭取台灣民心。
- 認為中共對台武備(包括飛彈部署)絕對不會減少,對台灣的威脅一直存在,採取「硬的更硬、軟的更軟」策略。
- 對於南海黃岩島爭端,表示國安局會基於國家安全職權注意,並尊重委員前往南沙宣示主權的意見。
王紹華 國防部情次室研究中心主任
- 針對黃岩島爭端,判斷中共官方近期仍強調以外交途徑為首要解決方式,但會密切掌握情勢發展。
謝立功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
- 表示移民署未派員在中國湖北省長王國生來台行程現場,因此無法掌握其是否有招商行為。
吳美紅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經濟部是中國官員來台經貿活動的主管機關,應由其派員隨行訪視或查核。
- 表示經濟部回報,福建省長蘇樹林來台未查到招商行為,但置入性行銷證據明確,已要求主管機關裁罰。
- 表示經濟部回報,湖北省長王國生來台開幕式現場未見公開招商行為,但會請經濟部密切注意後續行程。
劉德勳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陸委會接獲湖北省長王國生涉嫌招商訊息後,已請邀請單位了解,得到的回覆是昨天並未進行招商活動,但後續仍在了解中。
相關後續
- 大陸配偶取得國民身分證年限由現行6年縮短為4年的提案,經表決通過。
- 陸委會應即日起恢復中國打壓人權專區資料更新,並於本年6月30日前補齊2008年至今疏漏之案件,經修正後照案通過。
- 要求中國檢討西藏政策,停止人權迫害,並責成蒙藏委員會提出具體援助內容及執行計畫的提案,經表決不通過。
-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應探視陳光誠,確保其人身安全及自由權利的提案,經表決不通過。
- 譴責中國政府打壓異議人士,要求釋放陳光誠等異議人士的提案,經表決不通過。
- 陸委會會同法務部應於1個月內針對中國地區遭囚禁台商人數、逮捕原因等提出完整調查數據與報告,經修正後照案通過。
- 陸委會、海基會應於「江陳八會」上將不限罪名且完整(含拘留原因及羈押處所)的24小時人身自由通知、通報機制列為簽署協議內容的提案,經修正後照案通過。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針對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屢次缺席會議,迴避監督,嚴重藐視國會的提案,經表決不通過。
- 針對中國福建省長蘇樹林來台涉嫌違法對台灣媒體置入性行銷,以及中國湖北省省長王國生來台涉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招商工作,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查處,並於1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協商修正通過。
- 針對中國電台廣播訊號入侵台灣空白頻段進行統戰、政治洗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陸委會、國家安全局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及具體反制作法,經協商修正通過。
- 針對中國人士申請來台審查機制不夠完備,建議申請入台之中國人士若遭檢舉有迫害人權情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邀請檢舉人出席陳述意見,以釐清相關爭議,經協商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及審查多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選舉人設籍期限、助選員規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投開票所監票機制、政黨補助門檻、選舉日調整及當選人無效遞補方式等選舉制度改革。
- 目標是解決選務上發生的問題,確保選舉公平性,並配合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的實務需求,統一兩部選罷法規定。
相關爭議
- 公職人員參選資格與忠誠度:提案建議將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者列為消極資格,內政部認為國籍法已有規定,居留權法律效果不同,且實務查核困難。
- 政黨補助門檻:有委員提案將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門檻從現行5%降至1%或0.5%,以輔佐小黨;內政部則曾建議降為3%,中選會對數字無意見,但強調兩者性質差異。
- 選舉日調整:多位委員提案將投票日改為週日並延長投票時間,以保障勞工參政權;中選會曾民調顯示週六投票接受度較高,並指出勞基法有投票日給假規定,但部分委員仍認為勞工權益受損。
- 投開票所全程錄音錄影:提案要求投開票所全程錄音錄影並網路直播,以節省監票人力並增加透明度;中選會擔憂執行困難、可能引發爭議(如錄影角度、畫面遮擋)及影響秘密投票。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提案建議將公務人員助選活動禁止規定納入選罷法,比照行政中立法;內政部認為行政中立法已足夠規範,且選罷法第50條規定的是機關而非個人,並有委員質疑行政中立法對家庭成員助選的限制不合人倫。
- 中央民意代表出缺遞補:提案建議中央民意代表因當選無效或褫奪公權出缺時應採遞補制;內政部建議維持補選,認為中央民代職務重要,單一選區補選更能反映新民意,與複數選區遞補邏輯不同。
- 助選員員額限制:提案建議重新設定有給職助選員人數上限並造冊,以杜絕假聘用之名行賄選之實;中選會原則同意限制有給職助選員,但反對限制志工參與。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選舉權人設籍期限為6個月,明確規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推動不在籍投票等相關事項。
- 提案增列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者,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者,不允許登記參選,以確保參選人忠誠度。
- 提案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條文引用至選罷法,明確規範公務人員不得從事的活動。
- 提案將投票時間延長為上午7點至晚上8點,並要求各投開票所全程錄音錄影,且在選委會網路直播,以節省監票人力並提升透明度。
- 提案規定當選人若被判當選無效確定,所領取的補助金應繳回,並對政黨提名候選人違法行為追究政黨連帶責任。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統一公職人員選罷法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選舉權人居住期間為6個月。
- 提案將廣電事業論政節目納入公平、公正處理的規範範圍,並統一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設置及天災應變方式。
- 提案明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禁止辦理選舉事務人員為候選人宣傳,禁止中央與地方政府從事競選宣傳活動。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重新考慮回復早期選罷法中助選員人數上限,並要求造冊,以杜絕假聘用之名行賄選之實。
- 指出現行法律在處理現任民意代表利用公家資源或國營事業敦親睦鄰經費,在選前提供特定團體不符比例原則的補助,恐有變相賄選之嫌,形成法律漏洞,應予處理。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公職人員選舉應於禮拜天投票,並將投票日改為週日,以擴大勞工參與,增加投票率。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7條,要求選舉更公開、透明、直接,避免因合併選舉導致開票作業紊亂。
- 主張總統連任後不應受到第70條「1年內不能罷免」的約束,認為保障新總統的立法意旨不應擴張到第二任,以符合民意政治精神。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政黨競選費用補助的得票門檻從現行5%降低到1%,以輔佐小黨,讓更多元聲音監督行政單位。
- 提案將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改定為禮拜天,並延長投票時間至12小時,以保障勞工參政權。
- 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70條,將連任總統排除在「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適用範圍外,認為這是立法疏漏,應予彌補。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44條,要求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政見應列在選舉公報當中,以利選民理性選擇。
- 認為總統連任後,其第二任期應視為一切歸零、重新開始,給予其機會推動新政策,不應在就職後立即面臨罷免,以維護政治安定。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與中選會對政黨補助門檻降低的立場,並建議兩部會應積極與勞委會研究全面實施週休二日的可能性,以保障勞工參政權。
- 對將廣播電視論政節目納入公平公正規範表示疑慮,認為論政節目本身帶有立場,難以做到絕對公平公正,恐增加興訟而非解決問題。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刑責規定納入選罷法,認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家庭成員助選的限制不合情理,應審慎思考。
- 主張公職人員選舉若有缺額(無論中央或地方、單一或複數選區)都應補選,而非遞補,以尊重人民選舉結果。
- 認為原住民立委選票津貼應提高,並強調若要限制助選員人數,需考量原住民選區範圍廣大、25人不足以應付。
- 建議將投票日改為週日需慎重考量,因星期日為部分宗教的安息日,應徵詢天主教、基督教團體意見。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建議中選會應要求總統候選人提供親筆自傳,詳細說明個人特質與政策承諾,以利選民了解。
- 建議中選會針對政黨票等較新且易混淆的制度,應更數據化地規定宣傳方式與媒體版面/時間,確保宣傳效果。
- 建議政黨補助門檻除了得票率外,也可考慮以名次為基準,或採排序加上最低保障的方式,鼓勵多元小黨發展。
- 關切台灣社會中的少數族群(如滇緬苗族、藏胞、蒙胞)未獲立委名額保障,建議中選會與內政部應思考設立保障名額的可能性。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對於政黨不分區立委席次門檻是否應從5%下修至1%表示慎重,認為1%門檻可能過低,甚至單一候選人得票數即可超越。
- 對投開票所全程錄影的構想表示支持,但擔憂執行上可能造成誤會(如角度問題)、妨礙秘密投票、增加賄選誘因,且設備常設有困難。
- 詢問中選會是否能過濾候選人是否具有外國永久居留權,並在技術上做到選前查核。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選罷法中,被判易科罰金的微罪者不能參選,但罪刑較重的緩刑者卻可以參選,認為規定不公平,應予修正。
- 指出選舉期間檢調單位抓樁腳、候選人的行為,恐影響選舉公平性,甚至被政治操作,建議檢察官應慎重處理。
- 認為總統當選不到1年就罷免不合理,一個大的政策可能一時看不出好壞,至少應看2年才能判斷,以避免政治衝動。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建議中選會應針對禮拜六與禮拜天投票行為的階級、地域、年齡差異進行民調研究,作為選舉日決策參考,以解決勞工因全勤獎金等因素無法投票的問題。
- 主張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1年內不得罷免」的規定不應適用於連任總統,認為連任者已非新手,且現行規定可能導致罷免權行使的空窗期與法律衝突。
- 建議若相關草案未通過,可提請大法官解釋「1年不得罷免」條款是否適用於連任總統,以釐清其合憲性。
相關人員回應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對於公職人員選罷法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選舉權人居住期間修成一致(6個月)的提案,表示樂觀其成。
- 對於增列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者為參選消極資格,認為國籍法已有規定,居留權與國籍法律效果不同,且實務查核有困難,建議衡酌。
- 認同政黨補助門檻可酌降,但具體比例尊重委員會共識(本部曾建議3%)。
- 建議中央民意代表出缺不宜採用遞補制,應維持補選,因中央民代職務重要,單一選區補選更能反映民意基礎。
- 對於將廣播電視業論政節目納入公正規範,認為可以考量,但若窒礙難行可再修正。
- 認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已由行政中立法規範,無須再納入選罷法,且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家庭成員助選的限制應審慎思考。
- 說明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是基於政治穩定考量,參考民國36年制定之法規,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表示勞委會正在評估全面實施週休二日的可能性,且勞基法已規定投票日雇主必須給假,會會同勞委會積極評估勞工參政權議題。
- 表示原住民選票補助比例確實不足,將在選罷法檢討過程中更認真討論提高額度。
劉義周 中選會副主任委員
- 對於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與公職人員選罷法有歧異的部分整合,表示樂觀其成並支持此方向。
- 對於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者參選資格的查核,表示國籍部分目前可處理,居留權若法律要求並提供同意書,技術上可行,但道德勸說成分較高。
- 對於選舉日改為週日,表示中選會選擇投票日會讓最大多數人可以參加投票,過去民調顯示週六接受度較高,且勞基法有投票日給假規定,若入法選擇大週末則贊成。
- 認為投開票所全程錄音錄影在執行上會產生許多問題(如錄影角度、畫面遮擋、妨礙秘密投票),恐比解決的問題還多,不贊成此做法。
- 對於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認為是基於政治穩定考量,但若政治環境變遷,此限制可調整,且其合憲性有爭議,若立法院有共識則可接受修法。
- 對於政黨補助門檻降低,表示原則贊成,對具體數字沒有意見,但強調政黨得票與個人得票性質不同。
- 認為罷免權是人民的救濟權利,不應有太多限制,但也不應常提,且罷免成功不易,不認為取消1年限制會違反民主原則。
黃東焄 法務部參事
- 說明緩刑適用刑期2年以上、5年以下罪刑,易科罰金則適用判刑6個月以下,緩刑的罪刑原則上較重。
- 解釋緩刑與易科罰金的法律效果不同,易科罰金仍屬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緩刑若未撤銷則罪刑消滅。
- 強調檢察官和檢調機關在選舉期間應站在中立客觀立場辦案,並對選舉相關案件慎重處理。
相關後續
本案將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討論,本次會議先行散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及審查多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選務機關權責、候選人資格、選舉公報政見刊載、投票時間、投開票所監票機制及總統罷免限制等議題。
- 目標是解決選務上發生的問題,確保選舉公平性,並配合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的實務需求,統一兩部選罷法規定。
相關爭議
- 總統罷免限制:多位委員提案修正第70條,將連任總統排除在「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限制外,認為此限制不符民主精神且具違憲疑慮;中選會則認為此條款旨在維護政治穩定,但若立法院有共識,可接受修法。
-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提案增列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者,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者,不允許登記參選;內政部與中選會對此持謹慎態度,認為國籍法已有規定,居留權查核有困難。
- 選舉公報政見刊載:提案要求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政見應列入選舉公報,並規定字數限制;內政部對此敬表同意,認為可提升選民理性選擇。
- 投票時間與選舉日:提案建議將投票時間延長,並將選舉日改為週日,以保障勞工參政權;中選會曾民調顯示週六投票接受度較高,並指出勞基法有投票日給假規定,但部分委員仍認為勞工權益受損。
- 投開票所監票機制:提案要求投開票所全程錄音錄影並網路直播;中選會擔憂執行困難、可能引發爭議及影響秘密投票。
- 公務人員助選活動:提案建議將公務人員助選活動禁止規定納入選罷法,比照行政中立法;內政部認為行政中立法已足夠規範,且有委員質疑其對家庭成員助選的限制不合人倫。
- 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交接期過長:委員質疑合併選舉導致總統交接期過長(超過4個月),可能造成政治動盪或憲政危機,建議修法將投票日期壓緊,縮短交接期。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將選舉權人設籍期限等規定與公職人員選罷法整合。
- 提案增列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者,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者,不允許登記參選。
- 提案將公務人員助選活動禁止比照行政中立法處理。
- 提案明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將政見列入選舉公報,以10,000字為限。
- 提案將投票時間調整為上午7點至晚上8點,並要求投開票所全程錄音錄影且網路直播。
- 提案增列違反公務人員助選規定者應處有期徒刑並追償費用。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統一與公職人員選罷法中選舉權人的居住期間為6個月。
- 提案明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禁止辦理選舉事務人員為候選人宣傳,禁止中央與地方政府從事競選宣傳活動。
- 提案修正報紙、雜誌競選廣告應載明刊登者姓名或法人團體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 提案統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的罰則,使其與公職人員選罷法一致。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應明定在當月雙數的週六舉行,並將投票時間延長至傍晚6點,以利勞工行使投票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70條,主張總統連任後不應受到「1年內不能罷免」的約束,認為保障新總統的立法意旨不應擴張到第二任,以符合民意政治精神。
- 認為「1年不得罷免」的限制已透過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意志,不符民主原理,且許多國家並無此規定。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70條,將連任總統排除在「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適用範圍外,認為這是立法疏漏。
- 質疑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僅要求在中華民國居住6個月以上、設籍15年以上過於簡單,建議應修正為必須在台灣出生者才具備資格。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44條,要求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政見應列在選舉公報當中,以600字為限,利於選民理性判斷。
- 認為總統連任後,其第二任期應視為新的開始,不應在就職後立即面臨罷免,以維護政治安定,並給予總統推動新構想的機會。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認為總統副總統雖一起選,但當選後是分開的,罷免時當然可以分開罷免,不應綁在一起。
- 質疑內政部對單一選區不適合遞補的理由,認為其邏輯不通,並建議修法可制定因當選無效而遞補的機制,以遏止選舉「奧步」。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以「政治安定」作為總統1年內不得罷免的理由,認為這可能成為獨裁、濫權的藉口,且與憲法賦予立法院彈劾總統無時間限制相矛盾。
- 主張總統罷免期限規定應屬憲法保留層次,不應由法律恣意限制,否則有違憲之虞,且剝奪人民基本權利。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認為設定總統1年內不得罷免的限制,有助於讓民眾深層思考,避免意氣用事,維持政治穩定。
- 質疑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倒閣後總統可解散國會的設計不符比例原則,認為政治成本過大。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主張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應修正為連任者不在此限,認為馬總統已提前用完蜜月期,民怨高漲,不應再受限制。
- 認為台灣是成熟民主政體,不應以政治動盪為由限制人民罷免權,且中選會作為執行單位應配合立法院共識。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候選人資格,建議應修正為必須在台灣出生的人,才可以具備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的資格,而非僅設籍15年以上。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詢問中選會是否能在選前查核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是否具有外國永久居留權,並建議將此納入查核要求。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總統當選不到1年就罷免不合理,一個大的政策可能一時看不出好壞,至少應看2年才能判斷,以避免政治衝動。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主張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1年內不得罷免」的規定不應適用於連任總統,認為連任者已非新手,且現行規定可能導致罷免權行使的空窗期與法律衝突。
- 建議若相關草案未通過,可提請大法官解釋「1年不得罷免」條款是否適用於連任總統,以釐清其合憲性。
- 質疑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導致總統交接期過長(超過4個月),可能造成政治動盪或憲政危機,建議修法將投票日期壓緊,縮短交接期。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導致總統交接期過長,可能造成政治動盪或憲政危機,建議修法將總統副總統投票期限明訂在就職前3個月內,縮短交接期。
- 指出只要發動一次解散國會,總統與國會的任期就會永遠碰不到一起,認為政府為降低社會成本付出了極大的政治代價。
相關人員回應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對於將兩部選罷法中選舉權人居住期間修成一致的提案,表示樂觀其成。
- 對於增列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者為參選消極資格,認為國籍法已有規定,居留權與國籍法律效果不同,且實務查核有困難,建議衡酌。
- 對於將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刊登政見,敬表同意。
- 說明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是基於政治穩定考量,參考民國36年制定之法規,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對於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法律上設計是可以分開罷免的,而非總統副總統綁在一起。
劉義周 中選會副主任委員
- 對於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與公職人員選罷法有歧異的部分整合,表示樂觀其成並支持此方向。
- 對於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者參選資格的查核,表示國籍部分目前可處理,居留權若法律要求並提供同意書,技術上可行。
- 對於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認為是基於政治穩定考量,但若政治環境變遷,此限制可調整,且其合憲性有爭議,若立法院有共識則可接受修法。
- 對於投開票所全程錄音錄影,認為若僅限於開票過程則不違反秘密投票,技術上可行,但需視大眾接受度。
- 對於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導致交接期過長問題,理論上同意其顧慮,若修法能將投票日期壓緊,中選會不反對。
- 對於罷免權是人民的救濟權利,不應有太多限制,且民主理論上,人民可隨時收回賦予的權利,認為將「就任不滿1年不得罷免」規定拿掉並不違反民主原則。
- 對於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現行規範是分開罷免,而非總統副總統綁在一起。
黃東焄 法務部參事
- 說明緩刑適用刑期2年以上、5年以下罪刑,易科罰金則適用判刑6個月以下,緩刑的罪刑原則上較重。
- 解釋緩刑與易科罰金的法律效果不同,易科罰金仍屬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緩刑若未撤銷則罪刑消滅。
相關後續
本案將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討論,本次會議先行散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3401
- 卷/期/冊
- 101/34/1
- 發布日期
- 2012-05-2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