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法官學院與懲治走私條例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1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法案,主要聚焦於司法院所提「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擬將研習所改制為「法官學院」。會議中,委員與法務部、銓敘部就法官與檢察官訓練分合、機構層級提升、人員編制擴大等議題展開激烈辯論,突顯各院間溝通不足與對司法改革方向的歧見。此外,會議也審查並通過了民法及懲治走私條例相關修正案。最終,法官學院相關草案暫緩逐條討論,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位立法委員所提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草案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修正通過,明確規範遺失物認領期限、拾得人報酬上限、顯失公平時的報酬減免、報酬請求權消滅時效,以及拾得人對遺失物的留置權。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懲治走私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懲治走私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旨在調整犯走私罪並持械拒捕或拒受檢查,導致人員傷亡的刑罰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草案第四條修正通過,將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修正草案,調整條文內容並確定施行日期,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檢討管制物品分級及刑罰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二條照案通過。
- 草案第十三條修正通過,明確部分條文的施行日期。
- 通過附帶決議:法務部應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1年內,檢討管制物品之分級及其刑罰規定,並修法送立法院審議。
討論事項四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將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為「法官學院」,並修正其組織法及司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以提升法官養成教育與在職進修功能,並配合新建廳舍啟用。
- 討論法官與檢察官訓練分合議題,以及法官學院的職掌範圍、機構層級、人員編制、職等調整及課程規劃,旨在解決法官社會經驗不足、判決品質爭議等問題。
相關爭議
- 跨院溝通不足:法務部與銓敘部均表示司法院在提案前未充分協調,導致意見分歧,質疑法案送審的程序正當性。
- 訓練職掌劃分:法務部反對法官學院將「法令所定法官職前研習」納入職掌,認為這可能侵犯其司法官訓練所培訓國家考試錄取司法官的法定職權,主張應明確限於「遴選法官」的職前研習,以避免「合考分訓」的誤解及職權重疊。
- 機構層級與人員編制:銓敘部與多位委員質疑法官學院提升為二級機關、院長職等調高、主任秘書職等提升,以及人員編制擴大(從55人增至79人)的合理性,認為這與政府組織再造的精簡原則相悖,有「自肥」之嫌。
- 訓練內容與品質:委員質疑法官學院能否有效解決「恐龍法官」、「娃娃法官」等問題,並要求課程應加強社會實務、國際事務、倫理規範及白話文判決書撰寫,避免訓練流於形式或成為不適任法官的「養老院」或「避難所」。
- 司法人員訓練模式:針對法官與檢察官應「合考分訓」、「合考合訓」或「分考分訓」存在不同看法,司法院傾向合考分訓,法務部則主張維持現行合考合訓,認為有助於法官了解偵查業務。
- 歷史背景與典範:委員質疑司法官訓練所所長及部分司法界大老在威權時期扮演的角色,認為其歷史紀錄不適合作為司法官訓練的典範,呼籲司法界應檢討反省。
- 法官人力調派:委員質疑法官人力吃緊下,仍調派法官至法官學院擔任專職講座或導師,可能影響審判實務,建議可延聘兼任講師或由其他高考及格人員擔任行政工作。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法務部、銓敘部三院意見完全不一致,是「荒謬」且「言不由衷」的鬥法現象,反映馬英九執政下的國家亂象。
- 質疑法務部對司法院提案表面「欽佩」實則「憤怒」,並認為司法院法官學院的提案涉及審檢分立與核心利益衝突。
- 建議司法院應先與法務部及銓敘部協調整合好法案內容,尤其關於機構層級提升及職等調整,否則難以審查。
- 認為司法院應將「法官學院」名稱拿回去,其他條文暫緩修正,待三院整合清楚後再提出。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組織法十年未修,大法官釋字530號解釋的效力,並呼籲司法院回歸司法行政機關定位。
- 批評司法院在推動法官學院成立上,與行政院、考試院、法務部等四院缺乏事先溝通,導致各方意見分歧。
- 支持法官學院成立的名稱變更,但強調應釐清其定位為在職訓練,或職前訓練,並應與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的職責明確劃分,避免職權重疊。
- 憂心法官學院的設立與國家文官學院整合訓練資源的目標相違背,恐造成訓練機構「虛胖」。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支持法官學院成立,但擔憂與法務部職掌重疊問題,要求司法院釐清法官學院與司法官訓練所的職權劃分。
- 建議法官學院院長應著重實務經驗,並在課程中納入社會學、經濟學、原住民文化等多元內容,以避免「恐龍法官」產生。
- 質疑司法院正副院長任期屆滿卻未解職,呼籲盡速修正司法院組織法以符合憲政體制。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詢司法院法官學院的設立是否為回應法官、檢察官分訓的長期司法改革期望,並認為分訓有其必要性。
- 對法務部不贊成分訓的態度表示不解,認為檢察官應強化偵查能力,法官則需獨立審判,兩者專業特質不同。
- 質疑法官學院的官等、職等提升與人員編制擴大,認為這不符合公務員體系常態,恐造成法官「社會地位墊高」的不良觀感。
- 反對法官學院第11條關於調派法官擔任專職講座的規定,認為這可能成為不適任法官的「涼缺」或「避難所」,且影響法官人力,要求應有嚴格的資格任用與操守考量。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學院成立後,司法院人員編制增加,而法務部業務量減少卻未精簡人員,不符合組織再造原則。
- 批評司法院人員編制浮濫,質疑訓練機構是否有必要設置如此多研究員,且課程設計未能有效提升法官社會經驗。
- 對「奶嘴法官」、「娃娃法官」問題表達憂慮,質疑法官學院能否解決此問題,並對律師轉任法官的門檻降低與招募成效表示疑慮。
- 反對設立法官學院,認為其無法有效改善司法品質,並質疑司法院對「恐龍法官」的淘汰機制成效不彰。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檢察官與法官的職責與養成應有所不同,法官需獨立審判,檢察官需打擊犯罪,兩者屬性不同,應分開訓練。
- 批評司法官訓練所帶有「威權時代」的集體化、軍事化訓練色彩,不適合作為培養獨立法官的場所。
- 建議法官學院應成立「法官研習規劃委員會」,納入外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意見,避免訓練體系封閉,並加強倫理規範課程。
- 質疑法官學院職等提升與人員擴編,認為與政府組織再造精神不符,且將法官調任專職講座可能影響審判人力,並擔憂成為退休法官的「養老院」。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對司法院與法務部、銓敘部事前溝通不足表示遺憾,要求司法院將來送案前應確保溝通完備,並將未能達成共識部分明確呈現。
- 要求司法院明確釐清法官學院的職掌範圍,特別是國家考試錄取的司法官應由何處訓練,避免法條解釋上的「鬧雙胞」問題,建議將法官學院職掌明確限於「遴選法官」的職前研習。
- 強調法官訓練課程應增加社會實務、國際事務及倫理規範,並要求判決書撰寫應白話化,批評司法院現行課程規劃不足。
- 對法官學院組織法第2條第6、7項及第11條規定有意見,將留待逐條討論時提出。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法官應由司法院自身訓練,培養成為好的法官,並主張應朝審檢分立方向努力,要求司法院提出具體期程表。
- 批評現行法官訓練制度導致「法官產品」有不同品牌,對人民而言不可思議,且司法官訓練所的「固執」人格特質培訓與以書類為主的課程設計不符社會期待。
- 呼籲司法院應有決心推動法官寫出人民看得懂的白話文判決書,並改革司法官訓練所集中化、軍事化的管理模式,認為這是威權時代的產物。
- 對司法院秘書長推卸責任給「大院支持」的說法不滿,要求司法院應堅定立場,主動推動改革。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在推動法官學院成立上,未與法務部、銓敘部、人事行政總處進行協調或未採納其意見。
- 對檢察官擬靜坐抗議最高法院決議表示不宜,呼籲內部溝通解決爭議。
- 支持將法官訓練分流,即國考錄取者先由法務部訓練,分發後法官再至法官學院接受專業訓練;律師、學者轉任法官者則直接至法官學院受訓,並支持將法官學院職掌明確化為「遴選法官職前研習」。
- 建議法官學院的主任秘書職等不應過高,應刪除第7條研究發展規定,並認為行政工作不一定要由法官兼任,講座可兼任,避免浪費優秀法官人力。
- 強調法官訓練應找有口才的老師、實施考試淘汰不認真學員,並邀請社會人士分享經驗,以提升訓練品質。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指出一般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職責混淆,質疑法官學院的設立是否為將司法官訓練獨立出來,以落實審檢分立。
- 質疑法官學院「編制擴大」、「職等改高」、「人員增多」是否符合國際潮流與社會期待,批評人事行政總處對司法院組織擴編的態度過於寬鬆。
- 批評司法院新建法官學院大樓耗費鉅資,富麗堂皇,卻無法改善司法審判品質,認為應優先在「軟體」上進行改革。
- 對家事事件法新制將倉促上路,但家事調查官尚未到位,導致縣市政府社工員業務量暴增表示不滿,質疑司法院行政怠惰,配套措施未完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強調司法人員訓練的核心在於培養維護司法正義、堅持原則、不受誘惑脅迫的法官與檢察官。
- 質疑司法界大老如楊仁壽前院長、林輝煌所長在美麗島大審等威權時期所為言論與行為,認為其不適合作為司法官訓練的典範,呼籲司法檢察系統應回頭檢視這段歷史並反省。
- 強調司法官訓練所所長的職位具有重要的象徵性意義,應由能樹立典範者擔任,而非過去紀錄有爭議的人士。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認同法官與檢察官職務本質不同,應有各自訓練機構,並傾向「合考分訓」為理想方式,認為這有助於灌輸審檢不同概念,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建議司法院應提出具說服力的方案,包括國外立法例與實務,以推動法官訓練由司法院主導。
- 認為司法院推動法官訓練由自己考、自己訓,不應被視為本位主義,而是國家民主發展與司法獨立的歷程的一部分。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在法官學院組織法草案報告中,未詳細說明法官與檢察官分訓、訓練所合併等爭議點的國內外狀況。
- 質疑「法官學院」名稱可能讓其他司法人員感到是「附帶配角」,建議維持「司法人員研習所」名稱的考量。
- 建議法官學院不應再設「政風室」,認為這是過時做法,應考量政府組織再造精神。
- 強調法官訓練需加強社會歷練,對原住民文化、習俗的認識,並呼籲釐清選舉賄選案中民事與刑事判決不一的法理與觀念,以提升法官審判的審慎性。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因場地不足,將於103年啟用新建廳舍,並配合法官法規定與國際趨勢,改制為「法官學院」,提升為獨立研究與交流的專責機構。
- 強調法官學院的職掌涵蓋法令所定法官職前研習、法官在職進修、國際交流、研究發展等,並將法官以外司法人員及司法院所屬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納入訓練範圍。
- 回應法務部與銓敘部質疑,表示司法院性質特殊不適用中央組織基準法準用範圍,且現行研習所即為二級單位,職等調整與編制擴大是因應業務需求與國際潮流。
- 澄清法官學院與司法官訓練所職掌不同,法官學院主要訓練遴選法官及法官在職進修,不影響司法官訓練所培訓國考錄取司法官的職權,兩者可並存。
- 認同法官與檢察官因職務本質不同,應有不同訓練,傾向「合考分訓」是理想方式,有助於培養法官獨立審判能力並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承諾法官學院將在組織法第13條規定下,設置委員會納入外部意見,並在處務規程中規範外部委員,以避免訓練體系封閉。
- 強調調派法官至法官學院擔任專職講座是為吸取實務經驗,且有3年任期限制與人審會嚴格審核,不可能成為不適任法官的「養老院」或「避難所」。
- 表示法官學院將致力於軟硬體並進,加強課程研究與教材設計,回應社會對司法批評,並在法官訓練中納入原住民文化、社會經驗等內容。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對司法院提案修正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表示「至感佩服」,但對第2條法官學院掌理事項的文字用語提出疑義,認為應修正為「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以資明確並避免職掌重疊。
- 強調現行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的培訓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執行,是法定職掌,若司法院草案包含此部分,恐侵犯考試院賦予的培訓權限,造成「合考分訓」誤解,應與行政院、考試院研議。
- 不贊成法官與檢察官分訓,認為讓檢察官、法官、律師了解所有司法程序,對未來扮演角色有益,且合訓可使法官了解偵查事項,有助於扮演好法官角色。
- 說明司法官訓練所並非威權或軍事化訓練,而是仿照法國制度設立,與司法人員研習所訓練無異,且目前訓練方針由委員會決定。
- 承諾將委員對司法官訓練所所長適任性及歷史紀錄的意見轉達給部長。
吳玲芳 銓敘部法規司副司長
- 建議司法院應參酌立法院決議,先協洽保訓會及人事總處,就國家整體訓練資源運用、機關整併及司法人員研習所層級定位等議題進行檢討研究,獲致共識後再決定機關名稱、層級與組設結構。
- 建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法應整體考量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模式處理,將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對法官學院組織法草案中調高官職等部分,銓敘部表示有意見。
郭素卿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 說明總員額法實施後,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有員額高限,司法院可在其高限內依精實原則調配員額,人事行政總處在審核所屬機關時,會在第一、第二類高限進行控管。
- 表示專業加給是看職務,依照專業加給表規定支用,而非隨人(身分)而定。
呂太郎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
- 解釋法官進用有國考錄取(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與律師、學者轉任(由司法院研習所辦理)兩種不同管道,法官學院的修法旨在規範後者。
- 強調法官學院組織法第2條「法令所定法官職前研習計畫」的用語具有立法彈性,可涵蓋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法官進用管道,且不致與現行司法官人事條例第27條規定產生衝突或「鬧雙胞」問題。
- 認為李委員貴敏所提「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的修正動議可能過於狹隘,未能涵蓋未來多元進用法官的需求。
相關後續
- 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逐條討論後無異議通過。
-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的名稱「法官學院組織法」及第一條條文,經逐條討論後無異議通過。
-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二條因委員間對其職掌範圍(特別是「法令所定法官職前研習」是否涵蓋國考錄取司法官訓練)及文字精準性仍有爭議,且有委員提出多個修正動議,決定另定期再開會審查,本次會議未完成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3601
- 卷/期/冊
- 101/36/1
- 發布日期
- 2012-05-2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