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組織法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會議聚焦於青年發展署的組織定位、職掌範圍與青年定義,以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法人化後的監督機制、經費來源及選手生涯照顧。多位立法委員對兩法案的實效性、跨部會整合、青年失業問題及運動員出路提出質疑,行政部門則就相關政策規劃與執行進行回應。最終,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第三條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多條條文經協商後修正通過或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的設立目的、職掌範圍,特別是其作為三級機關的定位、青年年齡定義、跨部會業務整合及對青年失業與貧窮化問題的應對策略。
- 會議也關注青年發展署在人才培育、國際參與、品德教育等方面的具體作為,以及如何避免與其他司處業務重疊。
相關爭議
- 青年發展署的組織層級與人力配置:委員質疑將原二級機關青輔會降為三級署級單位,且人力精簡有限,是否能有效執行跨部會青年政策,並質疑其協調能力。
- 青年年齡定義:委員對青年發展署將青年定義為12至35歲提出異議,認為12歲仍屬兒童,應有更明確且聚焦的年齡範圍以利資源有效分配。
- 業務重複與疊床架屋:委員擔憂青年發展署的業務與教育部內其他司處(如高教司、技職司)及其他部會(如勞動部、經濟部)職掌重複,恐造成資源浪費與效能不彰。
- 青年失業與貧窮化問題:委員強調青年失業率高、高學歷失業嚴重,質疑青年發展署的職掌內容(如職場體驗、就業平台)是否能有效解決青年勞動環境惡化及工作貧窮等核心問題。
- 品德教育與社會責任:委員關切青少年行為偏差問題,質疑現有品德教育成效不彰,要求青年發展署強化青年品德、社會責任及公益服務的培養。
- 畢業生流向調查實效性:委員批評現行畢業生流向調查問卷過於冗長、填寫困難且資料可能不準確,影響其作為政策依據的價值。
- 資源配置與技職教育:委員提出高等教育過度擴張導致資源集中,排擠技職教育資源,建議部長應調整資源配置,提高技職教育比重。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關切12年國教對原住民學生入學明星學校的影響,以及技職教育的重要性。
- 質疑青年失業率高達12%,教育制度應因材施教,避免為唸大學而唸大學的現象。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認為學生行為脫序不應僅以退學處理,學校應加強諮商輔導及同理心培養。
- 質疑12年國教超額比序中品德成績加分制度的妥當性,認為應積極宣導而非尊重地方政府。
- 建議青年發展署應強化青年品德、社會責任與公益服務,避免與其他司處業務疊床架屋。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增加三級機關(署)是否會超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的70個上限。
- 關切偏鄉學校裁併問題,強調應考量距離與交通,並呼籲教育部設立原住民教育專責機構。
- 擔憂英語聽力測驗實施後,原住民學校缺乏設備與師資,將影響原住民學生權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青年發展署作為三級機關且員額僅60人,如何有效服務830萬青年並進行跨部會整合。
- 擔憂青輔會降級後,原有公務人員職等與薪資可能受影響,要求行政院研考會提供書面說明。
- 質疑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職權,認為其權力可能受限,且監督機制應更實質。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青年發展署從二級機關降為三級機關,是否仍能有效落實「投資青年就是投資國家未來」的理念。
- 指出青年定義(12-35歲 vs. 18-40歲)不一致,強調不同年齡層青年需求不同,應有差異化規劃。
- 質疑青年發展署的創業輔導計畫,認為提供資金給十幾歲青少年創業機率低,應加強產學合作及社會歷練。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批評現行畢業生流向調查問卷過於冗長、填寫困難且容易中斷歸零,導致學生填寫意願低、資料不準確。
- 擔憂高學歷失業問題,質疑大學教育與產業脫鉤,以及碩博士生過多卻找不到工作的浪費現象。
- 關切12年國教適性教學的落實,以及技職教育與普通高中比例的調整。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批評青輔會過去的「滅飛計畫」及「青年壯遊計畫」成效不彰,認為其核心業務未能解決青年就業等問題。
- 建議教育部應主導國內遊學,鼓勵學生體驗本土文化,而非僅強調國外壯遊。
- 質疑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中,公有不動產無償提供使用且排除預算法等規定,恐知法犯法。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批評青輔會業務疊床架屋、浪費公帑,且未能解決青年失業問題,質疑其改制為署後的實質功能。
- 指出高等教育無限制擴張導致大學畢業生失業率高,建議應檢討高等教育政策並提高技職教育資源配置。
- 質疑教育部5年500億元經費僅委託會計師查核,未派員實地查核,與審計部公文內容不符。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成立青年發展署是為提升行政效能及國家競爭力,重視青年人力資源發展。
- 批評教育部幕僚單位開會遲到、不告而別,顯示行政鬆散,要求部長嚴格管理並尊重國會。
- 支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行政法人化,以鬆綁文官制度束縛,提升效能並解決運動員出路問題。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看守內閣期間,部長是否能對青年發展署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未來做出承諾。
- 批評體委會對倫敦奧運的獎牌目標設定過低,缺乏野心,未能激勵運動員。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青年發展署業務減半但人力未精簡,認為組改缺乏實益,要求教育部檢討組織編制。
- 建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中,內部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而非「備查」,以強化監督。
- 關切國訓中心法人化後員額編制缺乏總量管制,恐導致無限擴張,建議明定人事管理規章及員額上限。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青年發展署對青年年齡(12-35歲)的定義過於鬆散,未能有效集中資源,要求明確界定。
- 指出台灣青年國際化程度不足,外語教育失敗,建議青年發展署應透過制度與預算扶植Grand Tour等國際學習計畫。
- 批評體委會過去政績不彰、缺乏國家戰略觀念,期待未來體育署能在教育部領導下提升到國家戰略層次。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關切12年國教超額比序內容,建議簡化項目並考量台灣學生近視率高的問題。
- 強調花蓮體育人才輩出,建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在花蓮設立分部,結合當地觀光產業發展。
- 呼籲部長關注花東地區城鄉差距,在資源分配與學校設立上應多考量地方需求。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對台灣青年缺乏人生價值觀、國家認同疏離及戰爭時逃亡比例高表示憂心。
- 批評青輔會從青年思想控制轉型為吃喝玩樂,後又象徵性處理就業問題,質疑其併入教育部後的實質功能。
- 擔憂政府公部門腐敗、國債高築,認為雖然是民主政府,但機制功能不彰,可能導致類似滿清末年的結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肯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行政法人化方向,但關切優秀體育人才的出路問題,建議教育部應在教職上有所安排。
- 呼籲教育部規劃鼓勵民間企業支持體育活動的政策,吸納體育人才進入民間企業。
- 質疑國立陽明大學宜蘭附設醫院未能發展成為醫學中心,批評教育部未捍衛預算且缺乏企圖心。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關切青少年酒駕、潑糞等行為偏差事件,認為家庭、社會與學校教育皆有不足,學校不應只以退學解決問題。
- 質疑台灣有品運動的品德教育計畫成效不彰,認為應持續努力並以身教推動。
- 關切青年貧窮化問題,要求青年發展署成立後應將其列為最優先施政政策。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將青年發展署組織法草案中青年年齡定義(12-35歲)納入檢討,並承諾提出完整人才培育計畫。
- 表示青年發展署作為教育部內單位,將透過部內整合與跨部會協調,強化對青年發展的協助。
- 承認畢業生流向調查問卷設計不足,將檢討題目適當性及系統技術改進,提升資料有效性。
- 同意技職教育資源配置應提高,並承諾努力調整高等教育與技職教育的投入與分配。
- 對學生行為偏差事件表示痛心,強調應透過教育、輔導與諮商解決問題,而非僅退學處分,並將檢討品德教育。
- 承諾將青年貧窮化問題列為青年發展署成立後的主要解決議題。
- 表示會積極規劃體育人才培育與發展配套措施,確保優秀運動員有好的出路,並鼓勵民間企業支持體育。
- 承諾將要求教育部幕僚準時出席會議,並做好請假工作,尊重國會。
- 表示會積極關心花東地區學校,努力彌補城鄉差距,並在資源分配上做具體努力。
- 承諾會了解並檢討陽明大學宜蘭附設醫院發展為醫學中心的可能性,並要求提供一流醫療品質。
宋餘俠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三級機關總數以70個為限,並解釋教育部增加署級機關的背景。
- 指出青年發展署的設置是為將青年教育、就業、創業與各部會緊密結合,並透過行政院任務編組進行跨部協調。
- 說明組織改造後,人員薪資因「業務功能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會補助差額,薪資不減。
陳雲蓮 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目前每年預算約3億元,未來行政法人化後將有政府核撥、捐贈及營運收入,初估經費近5億元。
- 表示奧運獎牌目標為超越上屆的4面銅牌,強調競技運動的瞬間性與不確定性,但會全力以赴。
- 澄清體委會並未直接補助私人球場,揚昇球場是高爾夫訓練基地,非青少年基金會,且合作案已結束。
- 說明運動彩券盈餘收入由運動發展基金統籌管理,與國訓中心本身營運收入來源不同。
- 指出原住民選手在棒球、拔河等項目表現優異,在國家隊中佔比很高。
林辰璋 青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青輔會「滅飛計畫」旨在鼓勵年輕人創意活化閒置空間,並輔導申請地產基金,已有成功案例。
- 解釋「青年壯遊計畫」主要針對國內,讓年輕人體驗本土文化,目前全國有50個壯遊點。
- 承認青輔會最主要問題是青年就業與自我定位,其核心業務為就業準備。
- 說明青輔會部分業務及職訓中心人員已轉移至經濟部及勞動部,剩餘人員約60人。
- 表示青年暑期社區工讀計畫薪資參考基本工資訂定,將考慮委員建議,調整薪資及放寬職缺。
郭曉蓉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收保管組組長
- 說明行政法人成立時,公有動產可捐贈給行政法人,不動產則維持國有,由行政法人作為管理機關無償使用。
- 澄清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中,不動產部分並未排除預算法等規定,而是無償提供使用權限。
王俊權 教育部體育司司長
- 承諾未來體育署將負責選手的職涯輔導,並將運動選手生涯規劃納入體育署職掌。
王挺龍 審計部第一廳副廳長
- 確認審計部公文內容屬實,即教育部對5年500億元經費迄今未派員實地查核受補助學校的執行情形。
何卓飛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 表示教育部絕對有查帳,且會計處都會一同前往,可能雙方認知有落差。
相關後續
-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第三條經協商後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附帶決議:青年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所列掌理事項應更具前瞻性,建議於處務規程內融入性別意識與弱勢關懷,依不同性別、年齡、族群需求,制訂提升青年競爭力與發展方向的具體掌理事項。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聯席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後的組織架構、經費來源、監督機制、人員聘用彈性,以及對優秀運動選手生涯發展的照顧。
- 會議也探討如何透過法人化提升國家競技運動實力,並解決現有訓練中心硬體不足及教練聘用限制等問題。
相關爭議
- 經費來源與營運收入:委員質疑設置條例將營運收入列為首位,但國訓中心目前無營運收入,且未來收入前景不明,擔憂其財務獨立性。
- 公有不動產處置與法規排除:委員質疑草案規定公有不動產無償提供使用,且動產捐贈可排除預算法、國有財產法等規定,擔憂知法犯法,影響國家體制。
- 董事會組成與原住民代表:委員要求國訓中心董事會應至少包含1名原住民代表,以反映原住民在體育領域的傑出表現,但部長認為應考量專業性與公平性。
- 監督機制與內部規章核定:委員建議國訓中心的人事管理、會計制度等內部重要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而非「備查」,以強化實質監督,避免行政法人失控。
- 運動員生涯照顧:委員關切優秀運動選手退役後的就業問題,認為設置條例中生涯諮商輔導條款不足,且體育署職掌中未明確納入選手生涯規劃。
- 績效評估與目標設定:委員批評體委會對奧運獎牌目標設定缺乏野心,質疑行政法人化後如何透過績效評鑑有效監督,避免變成酬庸場所。
- 執行長任期與權責:委員擔憂執行長任期無限制,可能導致權力過大或績效不彰,建議執行長應與董事長同進退,並有明確任期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建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經費來源應將政府補助與捐助置於營運收入之前。
- 批評體委會對LPGA等大型賽事補助經費不足,行政支援不力,甚至造成民生問題。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建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會應至少有1名原住民代表,以彰顯原住民在體育方面的貢獻。
- 質疑教育部對5年500億元經費查核不實,與審計部公文內容不符。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職權,認為其權力可能受限,且監督機制應更實質。
- 建議國訓中心內部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而非「備查」,以強化監督。
- 關切國訓中心法人化後員額編制缺乏總量管制,恐導致無限擴張,建議明定人事管理規章及員額上限。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中,公有不動產無償提供使用且排除預算法等規定,恐知法犯法,影響國家體制。
- 關切城鄉差距導致偏鄉學校資源不足,呼籲教育部應彌補差距並設立完全中學。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訓中心舉債以自償性為限的規定不切實際,擔憂最終仍由全民負擔。
- 關切12年國教推行過急,9年國教問題未解決,恐導致翻車,建議應先關心中小學教育資源配置。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體委會對倫敦奧運獎牌目標設定缺乏野心,要求教育部部長接手後能設定明確目標並超越過去成績。
- 強調行政法人化關鍵在於績效,而非酬庸,應有明確目標、預算到位與人事彈性,並強化監督機制。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訓中心經費來源將營運收入列為首位不切實際,建議納入運動彩券收入。
- 強調原住民在體育領域表現優異,建議國訓中心董事會明文規定應有原住民族代表。
- 關切原住民學校英聽設備與師資缺乏問題,擔憂12年國教加考英聽將嚴重影響原住民學生權益。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肯定國訓中心法人化,但關切優秀體育人才的出路問題,建議教育部應在教職上有所安排並鼓勵企業支持體育。
- 質疑國立陽明大學宜蘭附設醫院未能發展成為醫學中心,批評教育部未捍衛預算且缺乏企圖心。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關切運動員生涯照顧不足,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體育署應明確承擔選手生涯規劃與職涯輔導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會應有原住民族代表的建議納入參考。
- 表示將積極規劃體育人才培育與發展配套措施,確保優秀運動員有好的出路,並鼓勵民間企業支持體育。
- 承諾會了解並檢討陽明大學宜蘭附設醫院發展為醫學中心的可能性,並要求提供一流醫療品質。
- 表示倫敦奧運獎牌目標應超越2008年的4面銅牌,將積極互動鼓舞士氣,讓運動員超越自我。
- 說明國訓中心法人化後將透過體育署定期檢討評鑑績效,董事、監事為無給職,將聘任專家學者。
- 承諾會針對公有不動產無償使用條文與法規會討論後回應,動產則為無償移撥。
陳雲蓮 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國訓中心目前每年編列業務費約3億元,未來行政法人化後將有政府核撥、捐贈及營運收入,初估經費近5億元。
- 表示奧運獎牌目標為超越上屆的成績,但競技運動存在不確定性,難以明確預估獎牌數。
- 說明運動彩券盈餘收入由運動發展基金統籌管理,與國訓中心本身營運收入來源不同。
- 指出原住民選手在棒球等項目佔國家隊比例高,將來會持續合作。
- 承諾國訓中心法人化後,不會因為組改而鬆懈,將全力以赴提升成績。
郭曉蓉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收保管組組長
- 說明行政法人成立時,公有動產可捐贈給行政法人,不動產則維持國有,由行政法人作為管理機關無償使用。
- 澄清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中,不動產部分並未排除預算法等規定,而是無償提供使用權限。
相關後續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四條照第二之一案修正通過,將政府核撥及捐助列為首位。
- 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六條照第二之三之一案修正通過,明定董事會應至少1人具原住民身分。
-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照第二之四之二案修正通過,增訂設立時興建中之公有不動產於興建完成後亦無償提供使用。
- 附帶決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教育部在遴選董事時應考量各界代表人選之比例原則,其中應有原住民族代表,以兼顧董事人選之衡平性。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聯席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3701
- 卷/期/冊
- 101/37/1
- 發布日期
- 2012-05-3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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