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建教合作法草案,聚焦學生權益保障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16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等多項教育法案。會議深入討論建教生身分定位、工時、生活津貼、監督機制及申訴管道等核心議題,多位立法委員對建教生權益受損表達高度關切,並與教育部部長就法案細節及政策方向進行多方辯論。最終,多項預算解凍案獲准,建教合作相關法案則決議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部分臨時提案經修正後通過,要求教育部檢討陸生政策、品格教育及擴大建教合作企業查訪。
討論事項一
處理教育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1,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處理教育部提出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而被凍結的多項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及訓育輔導相關經費之解凍專案報告。
- 主要涉及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推動大學評鑑制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推動品德教育促進方案,以及輔助國立東華大學教學與研究經費等預算項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均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陳淑慧等41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案,以及「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與委員陳學聖等17人擬具「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至第八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審查行政院與立法委員所提出之「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草案」等重要教育法案。
- 核心關注點為建教合作制度的健全化、建教生權益的保障,以及職業教育品質的提升,特別是針對建教生作為弱勢學生的保護,避免其遭受剝削。
相關爭議
- 建教生身分定位與勞動權益:教育部將建教生視為以學習為主的學生,而非勞工,不完全適用勞動基準法;然而多數立法委員認為建教生實質上從事勞工工作,應獲得勞工基本權益保障,如最低工資和合理工時。
- 工時限制與加班彈性:行政院版草案規定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星期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且禁止晚上10時至翌晨6時訓練;部分委員(許智傑)建議應允許在晚上10時前適度加班以增加收入,另有委員(林淑芬、鄭麗君)則主張更嚴格的工時限制,如每週40小時、2日休息,並將總工時(含休息)限制在10小時內。
- 生活津貼給付標準:教育部未在草案中明訂最低生活津貼,擔心會影響廠商參與意願;多位委員(蔣乃辛、李昆澤、林岱樺)強烈要求將生活津貼訂定不低於最低工資,以避免建教生被剝削,尤其在低薪產業。
- 監督與查核機制有效性:教育部現行每年抽查50-60家廠商,被指控有問題的廠商違規率高達60-75%;委員們(蔣乃辛、黃志雄、何欣純、鄭麗君)質疑教育部訪視密度不足且流於形式,要求擴大訪查比例、建立獨立的訪查小組、賦予訪視教師公權力,並設立外部申訴機制。
- 建教合作產業類型與學習效益:委員們(林淑芬、邱志偉)批評建教生多集中於美容美髮、餐飲、超商等低技術、低薪資、長工時的服務業,學習內容與專業技能提升關聯性低,呼籲教育部應引導產業朝高技術、高附加價值方向發展,確保學生實質學習。
- 爭議處理與欠薪保障:行政院版草案將爭議處理機制主要放在學校層級,並提出保證金制度;委員們(許智傑、蔣乃辛)質疑學校處理爭議的效力,並對保證金制度的規模和實施細節表示擔憂,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可行的欠薪保障方案。
- 私校建教合作的師生比與訪視頻率:委員(林淑芬)指出私立高中職在師生比、合格教師比、代收代辦費等方面存在問題,且訪視頻率(每2星期1次)不足,建議應提高訪視頻率至每星期1次,並將師生比等指標納入審查標準。
立法委員發言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教生多為弱勢家庭學生,應保障其權益,特別是避免公司倒閉導致欠薪問題,勞委會應考慮墊償基金支付。
- 建議工時比照勞基法,允許適度加班以增加收入,但應限制晚上10時後不得加班,以避免剝削。
- 要求教育部針對中山工商建教生欠薪案例提出具體關心與協助,並承諾3天內書面回覆處理方案。
- 建議教育部整體思考教官功能,可考量延伸至國中,發揮預防犯罪功能。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建教合作法應結合受教基本權與勞動基本權,建立學校、建教生、建教單位三方關係,學校應扮演積極角色。
- 建教合作機構應具備足夠指導人力和設備,不得向建教生收取任何費用、保證金或剋扣生活津貼,生活津貼應比照工資位階保障。
- 主張學校教師應進行不預告訪視,並制定訪視報告,若發現問題須通報教育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 建議建教合作審議小組應有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代表參與,以維護建教生勞動權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建教合作制度40年來缺乏法律規範,導致建教生兼具學生與勞工雙重身分,權益保障不足,淪為廉價勞力。
- 批評企業將建教生視為廉價生產工具,而非培養人才,導致工作內容與所學無關、超時訓練、欠薪等問題。
- 提出應設置建教合作審議會、1年級在校學習、2年級後輪調、教育部建立申訴審議會、提高教師訪視頻率、限制建教生人數、訂定生活津貼基準、保存出勤紀錄、限制訓練工時及禁止學校收取回扣等具體修正建議。
- 揭露聲寶公司建教生超時加班、連續工作7天等具體案例,質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調查報告不實,要求部長懲處失職人員。
- 強調建教合作應回歸學習本質,提升專業技術,避免建教生淪為中高齡失業者,並呼籲整體產業思維轉型。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自民國65年職業學校法規定應訂定實習辦法,至今未定,屬行政怠惰,要求年底前完成配套辦法。
- 建議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權益保障法」,以解決大學實習生淪為廉價勞工的問題,並舉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實習時數過長且無薪為例。
- 主張建教生職前訓練說明會應在開學後辦理,讓學生對權益有清楚認知,避免在暑假期間被當廉價勞工使用。
- 建議教育部應訂定建教生生活津貼給付基準,且不得低於該基準,並定期檢討調整。
- 呼籲教育部應提高社區大學經費20%,並推動社大10年發展計畫及研擬「社區大學設置條例」,以提升終身學習質量。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建教生定位模糊,雖稱合作關係,但實質上從事生產工作,形同僱用關係,導致勞基法保障不足。
- 指出教育部與勞委會抽查廠商違規率落差大(30% vs. 60%),且教育部查核密度低,無法有效保障學生權益。
- 強調建教生多為經濟弱勢,不應被當作廉價勞工,應保障生活津貼不低於最低工資,尤其在低薪行業。
- 要求教育部針對工廠倒閉導致建教生欠薪問題提出具體保障機制,並質疑草案中保證金制度的可行性與規劃細節。
- 提案修正第四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協同勞工事業主管機關每2年進行調查;修正第十三條,要求設置建教生訪查小組並賦予公權力;修正第二十二條,明訂生活津貼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修正第二十九條,要求考核缺失者應依勞基法懲處;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罰則條文。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指出建教合作問題在去年十大教育新聞中排名第四,主要問題是血汗工廠壓榨建教生。
- 關切建教生生活津貼是否低於基本工資,要求教育部仔細調查了解實際狀況,並公布違法廠商名單。
- 建議教育部應規劃「十二年國教全國原住民教育論壇」,以原住民教育為主題,確保原住民學生就學權益。
- 呼籲教育部應統計違法廠商數量,並公布名單,對不限期改善的學校和廠商實施減班、停止合作或扣減獎補助等處罰。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對台灣高中生申請赴國外一流大學就讀人數增加(出走潮)表示憂慮,批評教育部官員對此現象無感,應警覺國家教育政策走向。
- 質疑台灣頂尖大學未能留住頂尖學生,且國際留學生多來自東南亞,擔心交換學生的質量不對等。
- 建議教育部應研擬吸引世界一流人才的彈性計畫,提升台灣高教環境的競爭力,並改善教師待遇。
- 指出建教合作產業集中於美容、美髮、餐飲等,對國家競爭力提升有限,且表演藝術類不適用現行辦法。
- 揭露建教生生活津貼可能直接進入校務基金,學校再核撥,甚至有不支薪情況,要求教育部調查改善。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批評建教合作法自65年實施至今未制定專法,教育部不負責任,導致未成年建教生權益與安全未受保障。
- 關切學生潑糞事件,強調品德教育重要性,建議學校應透過諮商輔導、處罰及服務學習培養學生同理心。
- 質疑建教合作中學校的角色,應保障學生學習與課業相關,而非從事清潔工等工作,並應在學生領不到工錢時出面解決。
- 指出台灣股王宏達電、美容連鎖髮廊、統一超商等企業大量進用建教生,質疑超商建教生學習內容與專業性。
- 強調人才流失至國外是因台灣就業配套不足,建教生應與社會接軌,畢業後順利就業,避免淪為廉價勞工。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指出67%建教生因經濟弱勢,近半數因學科表現不佳而選擇建教合作,導致建教生長期處於教育體制邊緣,缺乏關懷與輔導。
- 肯定立法保障建教生權益,但擔憂法律通過後仍無法解決實際問題,強調應確保學生在學習與工作中獲得正面成長。
- 質疑建教生工時保障不足,批評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力不足,無法有效抽查,要求建立普遍的評鑑及抽查制度。
- 建議教育部應成立專責單位,賦予公權力,比照勞委會勞動檢查員,對建教合作機構進行檢查,保障建教生勞動條件。
- 強調建教生不應淪為「賤價生」,應獲得比外勞更完善的保障,並呼籲教育部在法案討論階段先釐清公權力如何保障建教生權益。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關切香港僑生在台抗議遭暴力對待事件,譴責公權力過當執法,並呼籲教育部支持修改集會遊行法,保障學生言論自由。
- 質疑建教合作目的應以學生學習為主體,而非保障制度本身,並要求教育部定期檢討合作行業類別,確保學習效益。
- 揭露多起建教生被欠薪、超時工作、低薪(時薪僅55元)等案例,批評教育部現有制度無法杜絕勞動剝削。
- 要求教育部建立中央及地方層級的建教生申訴機制或委員會,讓學生可直接投訴,避免學校與廠商合謀掩蓋問題。
- 建議建教生訓練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一年級不得輪調,以保障學生學習權益。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有3萬1,000名建教生,分布在2,900多家合作機構,教育部每年僅訪視50-60家,效率極低,且訪視結果與勞委會調查的違規率(5-7成)有巨大落差,質疑教育部監督機制不足。
- 強調建教生為極度弱勢學生,建教合作應以學生權益為主體,創造政府、企業、學生三贏局面,而非將學生當作打雜人員。
- 對高中生潑糞事件表示不樂見,認為是機會教育,批評校方一開始處以退學處分是不負責任的態度,認同部長應給予學生改過向善的機會。
- 建議應提高建教合作企業的抽查比例,增加訪視密度,以確保落實執行,保障學生權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強調建教生制度的核心意義與價值應以學生權益為核心,包括受教權與勞動權,政府應盡力保護與扶持。
- 指出67%的建教生因經濟因素選擇建教合作,屬於社會經濟背景相對弱勢,政府有責任保護照顧。
- 批評行政院版草案保護不足,照顧不夠,建議應參酌德國等先進國家的技職教育體系,確保學生專業發展與競爭力。
- 質疑建教生多從事低階服務業,學習效益不高,要求教育部應有機制引導產業導入高技術性合作,並確保審議機構的水平。
- 要求行政院版本應降低工作時數、拉長休假時數,比照勞動基準法規定,並確保生活津貼合理,避免建教生淪為血汗工廠的廉價勞動力。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直轄市升格後高中職移撥問題,強調學生受教權與老師安心是優先原則,中央政府應補足財務缺口,並確保移撥穩定度。
- 對於「一市兩制」現象表示擔憂,要求教育部在103年十二年國教實施前務必解決,避免影響教育品質。
- 建議部長到台中市偏鄉學校進行閱讀關懷之旅,縮短城鄉英語教育資源落差。
- 贊成成立人才培育委員會,但要求務實推動,解決薪資等實際問題,避免流於口號,並質疑一年雙學位成效不彰。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指出幼托整合後,特教班的融合班因缺乏法源依據面臨拆散問題,要求教育部研議配套,確保特教學生的融合教育得以維持。
- 建議建教生與合作機構發生爭議時,應納入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共同處理,避免學校處理不力。
- 要求明確訂定建教生最低生活津貼數額,以保障其權益,避免被剝削,但可討論不完全等同最低基本工資,以兼顧建教機會。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工作方式等因奉此,缺乏領導,並以學生被霸凌、不合理記警告導致輔導轉學的個案為例,質疑學校與教育部處理失當。
- 指出班級導師制定不合理班規(如禁止下課打籃球、午休躺地)並據此記警告,導致學生被累計大量警告,最終輔導轉學是不當行為。
- 批評教育部部長信箱對學生陳情案的回覆僅是程序性建議循申訴訴願,缺乏實質行政指導與關懷,導致學生求助無門。
- 要求部長親自了解並協助處理學生個案,避免學生走上行政訴訟,並通令教育局對類似情境進行研習,防止再次發生。
- 強調制度設計應嚴謹,避免問題發生,而非事後處理,並呼籲教育部應領導所有學校、教育局檢討輔導學生困境。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教育對高中職與建教生教育資源存在差別,且對建教生權利與尊嚴保障不足。
- 引用勞委會與教育部抽查結果,指出60%的建教合作事業單位違法,且建教生薪資過低(時薪55元)、工時過長、無休假等問題嚴重。
- 強調建教生不應被當作廉價勞工,應建立生活津貼最低標準,並比照勞基法規定最高工時8小時。
- 要求教育部全面普查建教生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建立順暢的溝通與申訴管道,並嚴格限制建教合作單位的資格,避免其濫用建教生。
- 要求部長公開宣示,仔細查清楚苛扣學生生活津貼等問題,並將相關規範納入未來合約訂定。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建教生訓練時間規範的回應不正確,認為建教機構應在非營業時間利用來訓練建教生,而非讓其滯留無處可去。
- 要求建教生輪調人數比例應符合勞基法規定,且最低人數應確保同儕學習效果,不應為了解決人力而放寬標準。
- 強調勞基法第68條所指勞工人數應限於具正式僱傭關係者,不應將承攬合作或非固定工時者計入,避免業者規避法令。
- 主張建教生申訴制度應設於教育體系內部,而非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建教生仍是學生身分。
- 提醒教育部應強化多元族群融合教育,檢討年輕學生對特定族群的刻板印象(如客家人),並重視新移民文化尊重。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承認建教生多為經濟弱勢學生,應給予更多關注與保障,立法旨在確保其學習與成長,避免血汗工廠情況。
- 同意建教合作應以學生學習成長為關鍵,而非單純勞動,並承諾在法案討論時,以學生為主體深入思考工時、津貼等規範。
- 回應工時規範為2週84小時,晚上10時至翌晨6時禁止訓練,但可討論是否允許彈性加班或更嚴格的標準。
- 對於生活津貼,說明目前範圍在1萬3,000元至2萬5,000元,擔心直接設定最低工資會衝擊產業合作意願,但願意討論設定最低待遇概念。
- 承認教育部在建教合作監督上確有不足,承諾將積極改善訪視密度,並對委員提供的超時加班案例立即調查,若有失職將自請處分。
- 對於建教生欠薪案例,承諾將專案了解並提供協助,避免學生求助無門。
- 同意將品格教育納入課綱修訂時明確依據,並編定相關教材,透過身教重於言教的方式推動。
- 對於高中職移撥直轄市問題,強調學生受教權與老師安心為優先,支持合理財務移撥,並積極協調促成。
- 對陸生政策、外籍學生來台實習等議題,承諾將進行檢討與調查,並主動協調相關部會釐清職責。
- 回應學生潑糞事件,強調需透過教育培養同理心,對涉案學生應懲處並輔導,而非退學,以給予改過機會。
- 對於學生被霸凌、不合理記警告的個案,承諾親自了解並協助處理,避免走上行政訴訟,並檢討部長信箱處理機制。
- 支持學生參與公共事務,但強調公權力行使不能過當,並承諾將了解集會遊行法相關內容。
- 同意技職教育應與一般教育體系同樣寬廣,並將參酌德國經驗,引導建教合作產業朝高技術、高附加價值方向發展。
傅木龍 教育部訓委會專門委員
- 說明九年一貫課程中,國小1、2年級有生活課程,3年級至國中3年級在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綜合活動等領域強調知能實踐,融入品德教育。
- 指出教育部在國家教育研究院設有品德教育網,並將推動500所學校深耕品德教育,但課程中並無特別以小時規定品德教育時數。
羅清水 教育部社教司司長
- 說明教育部對建教合作機構的訪視及評估機制包括年度訪視、勞委會勞動檢查及核定前評估,強調教育部訪視較全面,勞委會專案檢查則針對有問題的個案。
- 回應社區大學經費問題,表示會積極檢討如何增加經費,並在新的年度前完成社區大學十年發展計畫。
林銘欽 教育部特教小組專門委員
- 承諾將帶回與國教司研議幼托整合後特教班融合班面臨解散的問題,並將整理相關配套措施。
王主任秘書 教育部主秘室
- 建議臨時提案第一案中「教育部應於今年起」修正為「教育部應研議今年起建教合作企業提供之生活津貼比照勞委會訂定之最低工資」。
- 建議臨時提案第六案中「爰提案建請教育部於課綱中具體明訂品格教育」修正為「爰提案建請教育部於課綱修訂時明訂品格教育」。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六案至第八案,報告及詢答結束,將另定期進行逐條處理。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一:建請教育部研議建教合作企業提供之生活津貼比照勞委會訂定之最低工資
核心議題
鑑於部分建教生為家庭經濟弱勢學子,依賴生活津貼補貼家用,但其津貼不受最低基本工資限制,導致領取過低情形,提案要求教育部研議將建教合作企業提供之生活津貼比照勞委會訂定之最低工資,以保障建教生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研議建教合作企業提供之生活津貼比照勞委會訂定之最低工資。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此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王主任秘書 教育部主秘室
- 建議將提案末句「教育部應於今年起……」修正為「教育部應研議今年起建教合作企業提供之生活津貼比照勞委會訂定之最低工資以符合實際情況。」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一案經修正後照案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二:擴大訪查建教合作企業,每年至少完成半數以上查訪
核心議題
- 鑑於100年勞委會與教育部抽查建教合作廠商,僅從2,300家企業中抽查50家,其中高達60%不符規定,訪查比例過低,恐需50年才能完成全面檢查,顯見教育部督導不足,建教生權益保障未能落實。
- 提案要求教育部從今年起擴大訪查建教合作企業,且每年至少完成半數以上企業查訪,以確實保障建教生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擴大訪查建教合作企業,每年至少完成半數以上查訪。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二案照案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三:訂定更嚴謹配套措施與法令,維護建教合作技術生權益
核心議題
- 鑑於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69條規定,技術生所領取之「生活津貼」不受工資(包括加班費)限制,導致建教生超時工作卻無相對加班費現象。
- 提案建請教育部須與勞政相關單位就法令面、執行面、實務面訂定更為嚴謹的配套措施與相關法令,並對目前建教契約困境做全盤檢討對策,以維護建教合作技術生之應有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與勞政單位訂定更嚴謹配套措施與法令,檢討建教契約困境,以維護建教技術生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三案照案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四:考量建教單位違反情節輕重,按比例原則予以罰鍰
核心議題
- 鑑於建教合作實習教育旨在提供學生良好實習環境與學習機會,建教合作機構若有資格不符或侵害學生權益情事,主管機關應予停止招收處罰,以保障建教生權益。
- 提案建請教育部考量建教單位違反情節輕重,按照比例原則予以罰鍰,以維護建教合作機構應有權益及建教生受教與學習技能之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考量建教單位違反情節輕重,按比例原則予以罰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四案照案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五:教育部應針對陸生來台政策提出檢討報告
核心議題
- 鑑於開放陸生來台就讀學士、碩士、博士班之政策已招收第一批次,但在「三限六不」政策推動下,100學年原定招生2,141名,實際註冊僅928名學生,顯見實際來台就讀陸生與當初預期人數有大幅落差。
- 提案要求教育部應於2週內針對陸生來台政策提出檢討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針對陸生來台政策提出檢討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五案照案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六:教育部於課綱修訂時明訂品格教育實施依據,並據此訂定相關教材
核心議題
- 鑑於近日學生潑糞事件引發社會撻伐,顯示學生行為呈現「對他人沒有感覺」的教育大洞,有必要強化學校品格教育實施。
- 提案建請教育部於課綱修訂時明訂品格教育實施依據,並據此訂定相關教材,落實品格教育推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課綱修訂時明訂品格教育實施依據,並訂定相關教材。
相關人員回應
王主任秘書 教育部主秘室
- 建議將提案中「爰提案建請教育部於課綱中具體明訂品格教育……」修正為「爰提案建請教育部於課綱修訂時明訂品格教育……」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六案經修正後照案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七:有效監督建教合作機構,降低廠商不合格率,落實建教生權益保障
核心議題
- 鑑於建教生遭建教合作機構剝削情事時有所聞,且勞委會會同教育部抽查結果顯示99年不合格率高達75%,100年亦達60%,主要違規為未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並備案,顯見主管機關教育部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
- 提案建請教育部應有效監督建教合作機構,降低廠商不合格率,落實建教生權益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有效監督建教合作機構,降低廠商不合格率,落實建教生權益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七案照案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八:教育部應協調經濟部廢止外國籍學生來台實習要點,並全面檢討政策
核心議題
- 鑑於經濟部投審會通過企業及法人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導致「假實習變相就業」情形日益增加,且經濟部非教育實習主管機關卻逕自核定,顯與職掌不符。
- 此舉恐為特定規模以上大企業變相引進便宜外勞,壓縮台灣勞工就業機會,降低勞動條件。
- 提案要求教育部協調勞委會立即調查依該要點施行以來歷年來台實習學生數、業界分佈、工作簽證、工作許可、勞務報酬請領地及所得稅申報等詳細資料。
- 提案要求教育部立即協調經濟部廢止該實習要點,並全面檢討政策,負起全部相關責任,周全相關法規以保障學生及勞工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協調勞委會調查外籍學生來台實習情況,並協調經濟部廢止相關實習要點,全面檢討政策,保障學生及勞工權益。
- 質疑經濟部逾越職掌,開放外籍學生來台實習,導致假實習真就業,壓縮台灣勞工機會,教育部應負起責任。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此提案。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此提案。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此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因涉及與經濟部協調,承諾會努力協調,並進行調查釐清情況,但表示外籍學生學籍在國外部分非教育部主管範圍。
- 同意將以最迅速、最審慎的態度立即進行調查,並主動協調經濟部,搞清楚後再作處理。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八案經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函請教育部辦理,要求教育部落實執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3701
- 卷/期/冊
- 101/37/1
- 發布日期
- 2012-05-3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