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生升學甄試檢討、自學權益與強迫入學條例修法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17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會議,主要討論教育部就「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之檢討」提出的報告,並審查「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強迫入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草案」。會議聚焦於身心障礙生考場與考題爭議、自學生升學管道的平等保障、中輟生復學彈性機制,以及十二年國教的推動疑慮。多項法案與提案經質詢與討論後,部分條文獲修正通過,部分則保留送院會協商或要求教育部研議提出配套措施。
討論事項一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之檢討報告
核心議題
- 檢討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的考場服務品質、命題技術及分發作業的正確性,並回應外界對甄試公平性的質疑。
- 討論如何確保身心障礙學生有平等的受教機會,並改善其升學管道及學校資源班的運作困境。
相關爭議
- 考場環境不佳與同理心不足:立法委員段宜康指出考場擁擠且未提供單獨應試選項,批評教育部回應不實且缺乏同理心。
- 考題品質與課綱符合度:段宜康質疑國文考題超出課綱範圍、過於刁鑽,且未引用原文,對身心障礙生不公。
- 教育部處理態度:多位委員批評教育部對問題的處理態度不夠積極、誠意不足,且內部溝通與資訊掌握有問題。
- 低分高就與學校意願:立法委員陳學聖擔憂低分錄取的學生若學習跟不上,會影響學校未來提供身障生名額的意願。
- 考試專業性與專責單位:立法委員楊玉欣建議成立專責單位負責身障生考試命題與分發,避免經驗無法傳承與錯誤發生。
- 障礙類別劃分:立法委員蔣乃辛質疑甄試的障礙類別劃分(5+其他)未能完全涵蓋特教法規定的12類,導致部分障礙類別學生升學機會受限。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控教育部對身心障礙學生升學甄試的考場安排不當,環境擁擠且未提供獨立考場選項。
- 質疑考題品質低劣,超出課綱範圍且有謬誤,對身障生不公。
- 批評教育部對質詢的回應缺乏誠意,未實地勘查考場或考題,要求部長負全責。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擔憂身障生低分高就可能影響學校未來提供名額的意願。
- 建議教育部成立常設機構負責命題與分發,並鼓勵頂尖大學主辦試務,提升社會責任。
- 強調應從細節處考量身障生需求,例如避免將自閉症與過動症學生安排在同考場。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強調身心障礙學生權益應受照顧,並提及自身原住民身份的求學經歷,呼籲重視族群平等教育。
- 針對學生網路歧視客家族群事件,要求教育部強化多元族群教育,避免偏見與歧視。
- 建議教育部提供國中、高中族群教育課程的書面資料,並在課綱修訂時明訂實施依據。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身心障礙學生甄試的障礙類別劃分不夠細緻,導致部分肢體障礙學生缺乏升學管道。
- 指出目前提供的名額雖多於報名人數,但仍有五分之一學校未開缺,要求教育部鼓勵更多學校提供名額。
- 關切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日期提前,可能影響部分學生報考資格及升學權益,要求從寬認定並檢討。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在文明發展中的核心角色,期待教育部能為身障者就學人權做出大幅度改變與突破。
- 指出資源班將不同障礙類別學生混班(「八寶粥」現象)對學習影響嚴峻,要求教育部提出資源不足、城鄉落差的書面答復與改善計畫。
- 建議成立專責單位永續負責身障生考試、分發事宜,並鼓勵頂尖大學積極爭取主辦,展現社會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對此次甄試的考場安排與命題問題表達誠摯歉意,承認處理不當且缺乏同理心。
- 承諾未來將檢討並強化考場服務品質、提升命題技術(考慮委託專業單位或長期委託大學辦理),並改善分發作業的經驗傳承與正確性。
- 表示將努力鼓勵所有大學提供身障生適當名額,解決五分之一學校未開缺的問題。
- 同意學力鑑定考試日期調整應以學生權益為優先,若有不利影響將從寬認定並檢討。
- 強調教育應從根本上解決族群偏見,承諾會了解並強化學校的族群教育課程與教材安排。
- 同意教育對身障生格外重要,將提出身心障礙考生服務辦法,明確規範相關事宜。
- 針對自學學生升學管道,承諾8月底前完成相關配套,確保自學生權益,避免因學籍或學力鑑定問題受阻。
陳益興 教育部次長
- 針對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年齡限制,表示已考慮放寬至17歲,並會考量學生實際應試權益。
相關後續
- 教育部部長承諾將就身心障礙學生升學甄試的考場安排、命題技術及分發作業問題進行專案小組檢討,並以書面方式向委員報告。
- 教育部部長承諾將努力讓所有學校提供適當名額給身心障礙學生,並與頂尖大學協商承接試務。
- 教育部部長承諾將於8月底前完成自學生升學相關配套措施,包括高中學力鑑定問題的解決,並會將相關課綱、教材及課程安排做成書面報告。
- 委員會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提供委員質詢所要求之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檢討現行大學法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自學生)入學大學的資格限制,尋求更彈性多元的升學管道,以保障其受教權與選擇權。
- 討論是否應透過修法,讓大學能以個別招生審查及外加名額方式,甄選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的學生入學。
相關爭議
- 修法必要性與現行制度適用性:教育部高教司認為現行大學法第23條及同等學力標準已提供自學生入學途徑,無須修法;但委員認為現行鑑定考試仍是歧視,且無法完全涵蓋自學精神。
- 外加名額的公平性與比例:委員提案以外加名額方式甄選自學生,但教育部擔心衝擊正規教育公平性,且對5%或1%的比例持保留態度,認為可能鼓勵大量自學。
- 「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的認定:教育部高教司認為此用語模糊,缺乏授權訂定認定標準,可能造成實務困難。
- 自學生學習歷程的認證方式:委員主張應依自學計畫的審核成果進行測試,而非傳統學力鑑定考試,教育部對此表示願意討論更合適的認證方式。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旨在保障自學生的平等受教權,尊重其多元選擇,而非文化歧視。
- 指出自學並非隨便學習,需經嚴格審查與訪視,不應以一般檢測方式評量。
- 批評教育部報告中「外加名額是鼓勵自學」的說法充滿歧視,並認為市場機制會平衡招生比例。
- 建議應依據審議會通過的自學計畫範圍來測試自學成效,而非學力鑑定考試。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鑑於現行實驗教育學生升學配套不足,導致政策功虧一簣,要求修正大學法保障自學生權益。
- 認為教育部應正視自學人數不斷增加的趨勢,不能因少數案例而剝奪多數人的選擇權。
- 主張自學生的升學進路應更通暢,無需再經高中學力鑑定考試即可入學大學。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對自學制度的態度仍停留在「管理」而非「幫助」,未能提出實質配套措施。
- 指出美國已建議採計自學生生涯檔案入學,將額外考試視為歧視,反觀台灣教育部仍以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為遠古思維。
- 主張大學法修正是原則問題而非數量問題,即使比例可討論,但精神方向應是贊成入法。
- 要求教育部盡快處理自學生升學的急迫個案問題,並檢討對台商學校的補助與自學資源分配的公平性。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強調自學生非失學生,課綱多元且每年受審查,不應再要求高中學力鑑定才能考大學。
- 質疑現行制度壓縮自學生權益,且與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精神牴觸。
- 指出自學生家長投入大量心血與金錢,教育部應給予他們更大的寬廣機會,保障其升學權益。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舉例說明不同背景(如非典型自閉症、腦性麻痺、無戶籍新住民子女)的自學生面臨的困境,強調制度應考量基層實務問題。
- 認為十二年國教倡導免試,不應將考試作為自學生唯一的鑑定方式,要求檢討鑑定方式、標準與條件。
- 呼籲教育部應全面思考自學生如何融入十二年國教的超額比序機制,並支持大學法修正以保障其權利。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自學學生若已完成自學程序並經評估合格,應可直接申請大學,無需強制參加高中同等學力鑑定考試。
- 指出高中同等學力鑑定考試的年齡限制(18歲)與大學入學年齡之間存在半年落差,應予檢討解決。
- 要求教育部確保自學生升學管道順暢,並將相關配套措施在今年完成並公告,避免學生權益受損。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自學學生升學管道應暢通,但大學法第23條不必然需要修正,可透過修改「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來達成。
- 建議在該辦法第19條增列「實驗教育計畫期滿,經審查會議通過後,發給非學術型態等的教育證明書」,視同具有同等學力。
- 對於外加名額的比例,認為5%過高,可能衝擊正規教育,但表示願意開放討論。
- 承諾在8月底前完成自學生升學相關配套,包括學力鑑定標準的調整,並解決18歲年齡限制的半年落差問題。
- 強調自學仍是實驗性質,不宜鼓勵大量學生選擇,但應確保自學生權益獲得保障。
何卓飛 高等教育司司長
- 認為現行大學法第23條及同等學力標準已提供自學生入學途徑,無需修正大學法。
- 質疑增列條文「未具有第一項至第三項資格」者可修讀碩博士學位不合理,且「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用語模糊,缺乏認定標準。
- 認為自學生若「好手好腳」又給予外加名額優待,相對於正規學生不公平,可能引發批判。
相關後續
- 大學法第23條修正草案的兩項修正條文、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均予保留,送院會處理並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會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研擬完成相關辦法修正,並送進黨團協商一併處理。
- 教育部部長承諾將在8月底前完成自學學生相關配套措施,包括高中同等學力鑑定標準的調整及年齡限制問題的解決。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修訂強迫入學條例,明確保障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的權益,使其免受強迫入學限制。
- 檢討中輟生復學機制,使其更具彈性,並確保弱勢學生的受教權益不受家庭或學校因素影響。
相關爭議
- 中輟生復學方式的彈性:邱志偉委員主張中輟生復學方式應彈性化,例如隨班附讀、暑修等,不必然要回到原校或原學習環境;教育部認為應先復學再進行補救教學。
- 取消家長罰鍰的爭議:林淑芬委員主張應刪除對不讓孩子入學家長的罰鍰規定,認為許多中輟原因非家長可控(如學校霸凌、學生生活作息不正常、家庭功能失調),罰款無實效;教育部則認為罰則有其必要性,以確保義務教育的強制性。
- 罰則的公平性與全面性:鄭麗君委員與主席質疑罰則僅針對家長不公,應有機制處罰造成中輟的學校或其他第三方,而非僅罰父母。
- 罰鍰的實效性:主席質疑每年中輟生數千人,但實際開罰案例極少,罰則機制是否有效存疑。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文,讓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適齡兒童得免強迫入學。
- 主張刪除對家長未讓孩子入學的罰鍰規定,認為許多中輟原因非家長可控,罰款無實效。
- 質疑現行罰則機制不公平,僅罰父母卻未規範學校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責任。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文,讓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適齡兒童得免強迫入學。
- 支持保障人民受教育權、受高等教育權及平等權,希望修正條例以符現代法治精神。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仍有數千名中輟生,政府有責任規劃更合適的就學管道,以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 提案修正第九條,主張中輟生復學應採彈性方式,如隨班附讀、暑修、寒修或就讀補校,避免因學校歧視影響復學意願。
- 強調復學不應限於原校,地方政府應宣導可在不同學校復學,提高復學誘因。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擔憂修法解除強迫入學限制可能無法照顧弱勢學生,特別是重病在家或家庭功能不健全者。
- 認為學籍設在學校對學生有益,可申請補助且不適應時可隨時返校就讀。
- 質疑取消家長罰鍰可能導致不負責任家長戕害孩子受教權,認為罰鍰有遏阻作用。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支持保留對父母或監護人的罰則,認為其目的在確保國民教育的義務性,避免家長因個人因素或虐待導致孩子失學。
- 建議在條文中加入「可歸責」父母或監護人的字眼,使罰則更具合理性。
- 指出中輟生復學成本遠低於收容少年犯成本,呼籲教育部加強預防中輟發生,並強化跨部會整合機制。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認為若要透過處罰機制消除不能就學原因,法律應有全面性規範,處罰該處罰的對象,而非僅限家長。
- 質疑法律上直接認定只罰家長,可能導致無法消除真正原因,且不公平。
- 建議應有認定機制,若錯誤在學校就處罰學校,在家長就處罰家長,第三方亦同。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原則同意修正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九條部分條文,特別是關於非學校型態教育學生免強迫入學的規定。
- 同意中輟生復學後,可透過暑假、寒假、夜間等進行補救教學或課業輔導,以回復原就學年級學習能力。
- 對於取消家長罰鍰規定持保留態度,認為義務教育仍需有罰則規範,以確保學生入學。
- 承諾將與縣市政府溝通,確保中輟生復學時不必然要回到原校,可選擇其他學校復學。
- 表示將檢討罰則的實效性,並承諾在部務會議中要求同仁以同理心面對民眾陳情,避免草率回應。
黃東焄 法務部參事
- 建議在條文中「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前增加「可歸責」三字,以限制罰則適用於可歸責於父母或監護人的情形。
林淑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秘書
- 說明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的立法意旨在於讓學生回復正規國民義務教育,並非非正規教育體系。
- 解釋強迫入學委員會在執行時會進行家庭訪問、勸告、書面警告等程序,並非立即開罰,且會瞭解中輟原因。
- 指出條例中已規定若因殘障、疾病等原因可暫緩入學,提供彈性。
相關後續
- 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照林委員淑芬等及黃委員志雄等提案通過。
- 第九條修正通過:增列依法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免強迫入學,並規定適齡國民復學後,得於暑假、寒假、夜間等進行補救教學或課業輔導,以輔導該學生回復原就學年級正常課程學習能力。
- 第九條關於罰則的部分予以保留,送院會協商並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推請林召集委員淑芬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個委員提案版本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草案」,旨在將十二年國教入法,確保政策延續性與公平性。
- 討論十二年國教的推動原則、免試入學比率、專責機構設立、學費補助及對弱勢學生的保障等核心議題。
- 探討十二年國教對學生升學壓力、城鄉差距、教師員額及國民素質培養的影響與挑戰。
相關爭議
- 十二年國教入法的必要性與細節:委員主張應入法以確保政策延續性,但教育部傾向透過現有法規調整。
- 免試入學與會考計分:委員質疑英文加考英聽、數學增非選擇題型等會加重學生壓力,導致小六即開始補習,對弱勢學生更不利。
- 國中校長對十二年國教的疑慮:問卷顯示七成五以上國中校長對推動十二年國教仍有疑慮,教育部需加強溝通澄清。
- 正式教師員額不足:教師課稅減課導致國中正式教師員額不足,影響教學品質,教育部需承諾增加員額。
- 城鄉差距與資源分配:委員擔憂加考英聽會擴大城鄉差距,要求教育部提出縮短差距的軟硬體改善計畫。
- 國立高中改隸市立的經費保障:委員關切國立高中改隸市立後,經費是否能維持與過去相同待遇,確保教育品質不受影響。
- 推動方式與溝通不足:委員批評教育部僅召開說明會而非公聽會,與民眾、學生、老師溝通不足,造成社會憂慮與不解。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草案,強調十二年國教應立法設立專責機構、以免試入學為原則且不得採計國中在校成績。
- 主張應確保政策延續性與社會公平,減輕升學壓力,並對接受免學費補助的私立高中課以公共責任。
- 呼籲教育部應進行部內改革,要求各級主管具備同理心,而非官僚辦事。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草案,強調高級中等教育應以國民普及入學、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為宗旨。
- 呼籲教育部利用休會和暑假期間,全面向校長、老師、家長和學生解釋十二年國教的執行方式與精神,消弭疑慮。
- 強調增加正式教師員額的重要性,以因應教師課稅減課造成的師資不足問題。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對部長參觀嚴長壽學校的感動,質疑其是否有具體策略或方案來推動教育改革。
- 擔憂台灣教育導致「崩世代」現象,強調十二年國教不應只強調免試,而應著重教學引導考試。
- 指出台灣目前缺工問題嚴重,技職教育重要性提升,質疑十二年國教的普通化教學是否會弱化技職生培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自學學生人數增加反映對現行教育制度的不信任感,是社會警訊。
- 擔憂校園霸凌、犯罪率升高,認為校園環境不安全,防護與輔導機制不足,且代課教師比例過高影響學生輔導。
- 批評台灣教育培養的學生國際觀、論述能力不足,呼籲十二年國教應著重培養學生全面發展的能力。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強調十二年國教是百年大計,需確保政策延續與一貫,但入法與否可再討論。
- 針對國中校長對十二年國教的疑慮,表示已啟動宣導團,並將親自與校長互動,全面說明。
- 承諾將納稅配套產生的資源優先用於聘任專任教師,解決師資不足問題。
- 澄清會考是學力監控而非考試領導教學,強調75%學生免試入學,不應過度關注25%的考試部分。
- 同意應從教育著手改善族群偏見,並承諾將持續努力,讓身障生升學管道暢通。
- 表示將積極檢討校園毒品問題,提出具體強化作為,並與法務部等跨部會合作。
- 承諾將整合青年發展署、技職司、高教司等資源,規劃創新人才的產學合作與生涯發展輔導。
相關後續
-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草案」的法案名稱及條文均予保留,逕送院會處理並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會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針對毒品入侵校園問題提出具體規劃與書面報告。
- 委員會要求教育部全面性調查全國各級學校男廁女廁數量比、空間面積比,並將其列為重要評鑑指標或國民中小學教學設備基準,以改進校園男女廁空間配置問題。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一:強化學校多元族群教育之實施
核心議題
- 鑑於近日發生學生歧視客家族群事件,凸顯校園中多元族群相互尊重、包容的教育落實不足。
- 討論應強化學校多元族群教育,並在課綱修訂時明訂實施依據及編訂相關教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高三學生社群網站歧視客家人言論,顯示校園多元族群教育落實不足。
- 建議教育部在課綱修訂時明訂多元族群教育實施依據,並編訂相關教材,落實推動。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呼應提案,強調族群教育的重要性,認為政策與法令禁止種族歧視不足以改變人心,需靠教育改善。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歧視言論非常不恰當,應透過教育讓學生了解族群相互尊重的重要性。
- 表示課綱應有相關要求,並將進一步了解國中小課程安排,必要時加以強化,透過教案處理減少族群誣衊情況。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要求教育部於課綱修訂時明訂多元族群教育實施依據,並據此編訂相關教材。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二:改進校園男女廁空間比
核心議題
- 檢討全國各級學校男女廁數量比、空間面積比,以改善女廁大排長龍導致女性學生身體健康受損的問題。
- 討論將男女廁空間比列為重要評鑑指標或國民中小學教學設備基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全面性調查全國各級學校男女廁數量比、空間面積比,並將其列為重要評鑑指標,以改進校園女廁排隊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建議在「重要評鑑指標」之後加上「或國民中小學教學設備基準」,使提案更周延,涵蓋大學及中小學不同層級。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照教育部所提修正意見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要求教育部全面調查男女廁空間比,並列為評鑑指標或教學設備基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3801
- 卷/期/冊
- 101/38/1
- 發布日期
- 2012-06-0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