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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產科醫師荒與緊急醫療品質提升:醫療糾紛、給付及法制改革研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16會議日期:2012-05-17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0次會議,聚焦於「長隧道、山難及離島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與「婦產科醫師人力萎縮及醫療糾紛」兩大議題。會議中,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等單位列席報告,多位立法委員及專家學者深入質詢,探討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生育事故救濟、健保給付調整及醫療人力培育等問題。最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檢討改進並加速法案研議。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邱文達、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暨交通部、國防部派員就「如何提升我國長隧道、山難及離島緊急醫療救護品質」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探討台灣在長隧道、山難及離島地區的緊急醫療救護現況,並尋求提升救護品質的具體策略與方案。
  • 核心問題包括直升機救護申請程序繁瑣、搜救設備不足、訓練頻率不足及跨部會橫向聯繫待加強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嚴加監控取締長隧道內車輛違規行為,並於2週內提交近4年取締明細。
  • 建議交通部於2個月內檢討全國長隧道車距規則並嚴加取締。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簡化直升機救護申請程序,並於2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案。
  • 要求內政部修正災害緊急應變標準化作業程序,將急難救護訓練或山域救難訓練改為每半年辦理一次。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嚴加監控取締長隧道內車輛違規行為,並於2週內提交近4年取締明細。
  • 建議交通部於2個月內檢討全國長隧道車距規則並嚴加取締。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簡化直升機救護申請程序,並於2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案。
  • 要求內政部修正災害緊急應變標準化作業程序,將急難救護訓練或山域救難訓練改為每半年辦理一次。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嚴加監控取締長隧道內車輛違規行為,並於2週內提交近4年取締明細。
  • 建議交通部於2個月內檢討全國長隧道車距規則並嚴加取締。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簡化直升機救護申請程序,並於2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案。
  • 要求內政部修正災害緊急應變標準化作業程序,將急難救護訓練或山域救難訓練改為每半年辦理一次。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嚴加監控取締長隧道內車輛違規行為,並於2週內提交近4年取締明細。
  • 建議交通部於2個月內檢討全國長隧道車距規則並嚴加取締。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簡化直升機救護申請程序,並於2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案。
  • 要求內政部修正災害緊急應變標準化作業程序,將急難救護訓練或山域救難訓練改為每半年辦理一次。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嚴加監控取締長隧道內車輛違規行為,並於2週內提交近4年取締明細。
  • 建議交通部於2個月內檢討全國長隧道車距規則並嚴加取締。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簡化直升機救護申請程序,並於2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案。
  • 要求內政部修正災害緊急應變標準化作業程序,將急難救護訓練或山域救難訓練改為每半年辦理一次。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邀集各界全面檢討緊急醫療救護法、野外搜救、指揮系統、醫療直升機設備與起降場地等議題,並編列所需經費。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等相關單位立刻召開聽證會,針對民間請求直升機擬定明確規範,確保人民與機組人員生命安全及醫療資源永續利用。
  • 針對民間搜救單位質疑國防部採購EC-225型救護直升機有效滯空高度不足,請國防部於2週內提出因應對策並書面報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邀集各界全面檢討緊急醫療救護法、野外搜救、指揮系統、醫療直升機設備與起降場地等議題,並編列所需經費。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採購救難直升機時,考量台灣山形與水文環境,選擇適當機種。
  • 要求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加強宣導行車距離,並於長隧道設置緊急輔助設施以利逃生。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建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採購救難直升機時,考量台灣山形與水文環境,選擇適當機種。
  • 要求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加強宣導行車距離,並於長隧道設置緊急輔助設施以利逃生。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等相關單位立刻召開聽證會,針對民間請求直升機擬定明確規範,確保人民與機組人員生命安全及醫療資源永續利用。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署長 行政院衛生署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奏延 副署長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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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中明 次長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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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濟人 副署長 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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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宇 次長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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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大仁 局長 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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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忠 執行官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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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立華 主任醫師 童綜合醫院急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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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麗芳 山難受害者家屬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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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楷植 總經理 國際SOS大中華區事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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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琬琳 醫師 國際S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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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家騏 教授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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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士豪 主治醫師 馬偕醫院急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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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徐耀昌、鄭汝芬、林世嘉、徐少萍及吳育昇等6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交通部應落實取締長隧道內車輛違規,並於2週內提交近4年取締明細。
  • 交通部應於2個月內檢討全國長隧道車距規則並嚴加取締。
  • 行政院衛生署應與相關部會協調,簡化直升機救護申請程序,並於2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案。
  • 內政部應修正國家公園災害應變程序,將急難救護訓練或山域救難訓練改為每半年辦理一次。
  • 針對老人、身心障礙、護理之家等機構評鑑指標,建議身心障礙機構與老人長期照護機構應維持不同評鑑指標,不應為整合而整合。
  • 行政院衛生署、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邀集學界、醫界、民間搜救團體全面檢討緊急醫療救護、指揮系統、醫療直升機、夜間搜救設備、起降場地建設等議題,並將所需經費編入政府總預算案。
  • 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應立刻召開聽證會,針對民間請求直升機擬定明確規範。
  •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採購救難直升機時,應考量台灣山形與水文環境,選擇適當機種。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除應加強宣導行車距離外,另於長隧道設置緊急輔助設施。
  • 國防部應於2週內提出因應EC-225型救護直升機滯空高度不足之對策,並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衛生署邱署長文達及法務部派員就「龍寶寶來了,婦產科醫師走了~全臺婦產科醫師高齡化、高醫療糾紛之原因及解決方案」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議程核心在於探討台灣婦產科醫師人力萎縮、高齡化、地理分布不均的現況與原因,特別是醫療糾紛高風險和健保給付不足的影響。
  • 會議旨在研擬改善執業環境、調整健保給付、簡化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如生育事故救濟計畫及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等解決方案,以挽救婦產科及其他重症科別的人力流失危機。

相關爭議

  • 婦產科醫師人力是否不足:衛生署報告數據顯示醫師總數不至於不足,但承認成長率慢且地理分布不均;多位委員及醫界代表則強調醫師高齡化、年輕醫師投入意願低、60%鄉鎮無婦產科醫師的嚴峻現實。
  • 醫療過失刑事責任合理化:醫界普遍要求將醫師刑事責任限縮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以避免防禦性醫療及人才流失;法務部則認為此舉將衝擊刑法過失責任體系,需廣泛討論尋求共識,並將召開公聽會。
  •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的實質效益:衛生署推動的試辦計畫旨在鼓勵醫院與病人和解並提供補償金,但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認為該計畫概念上是補助醫院而非保障病患風險,與其推動的國家級補償機制有很大差異。
  • 健保給付的合理性:多位委員質疑婦產科(特別是產檢超音波)及其他重症科別的健保給付偏低,遠低於其他科別或動物超音波費用,且給付增加幅度未能有效吸引醫師,認為健保給付存在性別歧視與價值選擇問題。
  • 法案推動時程與範圍:對於「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立法時程,委員們普遍要求加速,並擴大補償範圍至所有高風險科別,而非僅限生育事故,但衛生署與法務部對時程及共識形成持較保守態度。
  • 國家級兒童醫院成立:台灣缺乏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委員質疑其成立進度緩慢,並指出評鑑制度及財源歸屬問題,衛生署表示會研議調整評鑑制度並與教育部討論改制可能性。
  • 助產士功能與角色:委員質疑助產士在現代醫療體系中角色日漸式微,在醫院接生比例低,且高風險生產增多更需婦產科醫師,討論助產士能否有效分擔接生工作以緩解醫師荒。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婦產科醫師人數負成長,醫療糾紛風險極高(每2位醫師有1位遇到),健保給付偏低(產檢10次費用不及中國大陸1次掛號費,胎兒超音波費不及動物超音波)。
  • 強調婦產科醫師荒已是嚴重國安問題,10年後恐無人接生。
  • 要求法務部正視醫療過失刑責問題,不應讓醫師承擔過重法律責任。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五大皆空」(內、外、婦、兒、急診)問題嚴重,建議衛生署組織改造為「衛空署」或「醫事人力急診處」。
  • 質疑衛生署對婦產科醫師人力現況的報告自相矛盾,一方面承認萎縮,另一方面又稱人力不不足。
  • 批評衛生署的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是補貼醫院而非保障病患,要求推動制度化且保障病患的法案。
  • 要求衛生署加速立法,不應等到試辦計畫結束才推動醫療事故補償法案。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醫療犯罪率為世界最高,每38.8天就有1位醫師被定罪,質疑法務部不願修改醫師法第83條導致醫師每日如履薄冰。
  • 強調台灣醫療品質達世界級水準,醫師醫術並不差,高犯罪率是法律制度問題。
  • 要求法務部不能閉門造車,應順應社會共識,加速「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修法。
  • 要求衛生署與法務部應自行提案修正醫師法第82條,保障醫師執業安全。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齡產婦比例增加,對婦產科醫師需求更高,但年輕醫師不願投入高風險產科,導致崩盤危機。
  • 強調應推動病人傷害保險法、病人安全法案及病人權利法案,以不責難補償制度取代現行訴訟模式,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互信。
  • 質疑衛生署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與病人為中心的理念不符,應建立配套措施釐清事故真相。
  • 要求衛生署加速醫療事故風險補償及病人權利保障的立法,不應拖延至103年。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關心生育事故救濟計畫與補償制度能否有效提高住院醫師就醫意願,並協助醫師解套。
  • 質疑衛生署試辦計畫中醫院與病人合意後才給付醫院的模式,與代償制度或無過失補償制度的差異。
  • 建議醫療賠償金額應設定上限、刑罰設定一定刑度,並推動醫療糾紛保險,以提供醫師直接保障。
  • 指出健保給付分配問題,雖然整體增加,但醫師個人感受不到,建議檢討分配機制,讓錢直接落實到醫師收入。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強調醫師除罪化是委員共識,要求衛生署明確宣示立場並加速修法。
  • 指出婦產科醫師高齡化、偏遠鄉鎮缺乏接生醫師的危險現況。
  • 建議健保給付應適度調整,針對複雜、時間長、危險性高的醫療行為提高給付,解決同工不同酬問題。
  • 質疑衛生署提出的生育事故救濟補償計畫、生育風險補償基金和獎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之間的差異和實施進度。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心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修法進度,指出法務部態度仍反對,要求衛生署持續溝通。
  • 質疑健保給付婦產科的區塊從6.8%降到4%,且給付金額降低,與嬰兒出生數增加趨勢不符,批評給付不公。
  • 指出彰化縣15個鄉鎮沒有婦產科醫師,南彰化地區醫療資源嚴重不均,要求衛生署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要求國民健康局加強子宮頸抹片檢查宣導,降低35歲以上6年未檢查婦女數量,並提供更好誘因。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產檢超音波檢查給付僅300元,為基本項目,無法滿足高齡產婦對胎兒健康狀況的詳細需求,要求檢討並提高規格。
  • 強調少子化背景下,每個孩子和婦女都是國家資產,健保給付應重新思考價值選擇,降低生產風險。
  • 指出台灣缺乏國家級兒童醫院,成立進度緩慢,評鑑制度及財源歸屬待檢討,要求衛生署提出具體研議計畫。
  • 關切兒科醫師人才斷層危機,住院醫師人數大幅減少,132個鄉鎮沒有小兒科醫師,要求衛生署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期程。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婦產科醫師欠缺主因在於少子化導致量減少、健保給付不公、醫療糾紛多和醫師高犯罪率。
  • 質疑健保局雖稱提高給付,但婦產科醫師收入並未顯著增加,主要問題仍在醫療糾紛。
  • 認為生育事故救濟補償計畫類似第三人強制責任險,可能無法有效降低訴訟,建議政府機關開辦醫事人員醫療事故保險制度,由政府負擔一定比例保費。
  • 提醒將醫師責任從「過失」減輕為「重大過失」可能違背法理,導致醫療事故受害者覺得不公,建議從補償和賠償機制著手,而非貿然修法。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詢問醫療糾紛中受害者最需要的是什麼,強調金錢補償外,充分說明與道歉對精神補償的重要性。
  • 質疑刑事訴訟告不成,民事也跟著告不成,導致病患無法獲得實質補償的現象。
  • 詢問協助醫師進行和解溝通的機制,並關心生育事故救濟補償計畫的實施進度與成效。
  • 強調醫事人才養成不易,健保給付調整幅度不足以留住人才,要求衛生署提出更具體的留才方案及財源規劃。
  • 關切嬰兒性別比失衡問題,質疑衛生署發函醫師禁止性別檢測與選擇性人工流產的強制力與執行成效。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婦產科醫師從業意願低迷是因少子化導致市場萎縮。
  • 建議內政部修改移民法令,讓在台灣出生者取得永久居留權,以增加新生兒數量,活絡婦產科業務市場,並解決台灣人口短缺及缺工問題。
  • 強調台灣不能不變,應大膽改革以避免「清朝末年」般的危機。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強調社會資本是信任,醫病關係不應建立在懷疑與利害基礎上,醫療糾紛導致五大皆空。
  • 建議參考日本厚生省推動的無關對錯補償制度,從婦產科做起,加速引進台灣。
  • 質疑衛生署生育事故救濟計畫的對象是醫院而非個人,要求加速法制化,並關心個案獎勵制度未反映在給付點數上。
  • 要求法務部加速「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修法,不應以衝擊刑法體系為由拖延,應大膽跨出這一步。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指出偏遠鄉鎮缺乏婦產科醫師,苗栗縣七成以上鄉鎮找不到,擔憂龍寶寶接生品質。
  • 質疑國健局給付產婦產檢費用(230元)比健保門診診療費(260元)還低,且超音波檢查給付(350元)遠低於健保超音波(550元)及幼兒腹部超音波(1,400元),認為政府歧視女性、誠意不足。
  • 要求國健局追加公務預算,將產檢給付調整到健保給付水準,並增加產檢次數與衛教給付,作為給龍寶寶的大禮,承諾今年做到。
  • 批評健保給付生產(約3萬元)低於割盲腸手術,認為有歧視女性的制度性偏見,要求重新檢討。
  • 要求衛生署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應朝直接對產婦或家屬補償的方向設計,並法制化,確保無空窗期。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署長 行政院衛生署

  • 台灣醫師人力政策每年醫學生招生總數維持1,300名,經研究暫無須增加。
  • 婦產科專科醫師2,927名,執業2,394名,近10年成長率16%,平均執業年齡53歲,住院醫師招收率平均50-60%,但101年已達87%。
  • 婦產科醫師人力萎縮原因包括出生人口下降、醫療糾紛風險高(佔醫糾鑑定案15%)、專科總容額高於申請人數、教學醫院病床數增加導致住院醫師不足、給付制度不利發展、地理分布不均。
  • 策進作為包括調整專科醫師容額與分配(102年婦產科維持70名)、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1年開辦,試辦3年,給付30-200萬元,不限縮司法權利)、修正醫療法(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推動醫事爭議及醫療救濟事故立法。
  • 健保給付方面,100年調高醫院婦產、兒、外科醫師門診診察費17%,101年增列基層與醫院預算,並調整相關支付標準,重啟RBRVS評量。
  • 推動婦產、兒科資源整合計畫,目標次醫療區域有24小時服務,並補助值班費、產房維持費、教育訓練費等。
  • 持續推動在地養成公費生制度,101-105年培育180名醫事人員,婦產科為重點科別。
  • 承認婦產科醫師人力萎縮,問題根結在醫療糾紛及給付不足,但101年招收率好轉,顯示改善執業環境、經濟誘因、合理容額是解決策略。
  • 支持黃委員的生育事故救濟概念,但因法令限制先以醫療發展基金試辦,未來會推動法制化。
  • 承諾會檢討國健局對龍寶寶的產檢給付,並在3個月內向委員報告。
  • 強調健保給付生產與割盲腸的差異是個案項目問題,設計時無歧視女性想法。
  • 將許委員添財關於開放外國人在台生產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建議轉達給內政部。
  • 承諾年底前努力將醫療事故法提出,並請委員協助。
  • 強調醫事人員薪資調整主要來自健保給付,無法直接計算個人增加收入,但會檢討健保支出分配。
  • 強調目前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為了解決醫療法修正、待遇提高、容額分配、事故救濟及偏遠地區資源整合等問題。

簡美慧 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

  • 目前檢察官處理醫療糾紛刑事案件,會送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嚴格認定執業人員過失,考量醫療行為是否合於常規、妥適處理、與傷害是否有因果關係。
  • 醫界團體要求醫療行為除罪化或限縮刑事責任於故意、重大過失,法務部考量會衝擊刑法過失責任體系,並涉及醫病關係及民眾權益,需多聽社會各界意見。
  • 法務部預計於6月下旬或7月上旬舉辦公聽會,邀請法界、醫界、學界及民間團體討論修法共識與平衡點。
  • 解釋檢察官介入偵查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若病患提告,檢察官必須偵查。
  • 強調若醫審會鑑定結果無過失,檢察官絕不會起訴,僅在鑑定確認醫師有過失責任才會起訴。
  • 說明刑法過失責任有刑度級距,法院會依刑法第57條事由量刑,絕大多數判刑在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
  • 指出刑法體系中無「重大過失」概念,僅有普通過失和業務過失,這與醫界訴求衝突是修法困難點。
  • 同意醫師訴求刑事責任合理化與明確化是合理的。
  • 澄清台灣醫療犯罪率包含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過失非故意,一定是經醫審鑑定才會起訴。

施景中 主治醫師 臺大醫院婦產部

  • 指出25年前1/6醫學生投入婦產科,現僅2-3%,預計婦產科將滅亡,其後看不到年輕人接替。
  • 表示衛生署資料未能顯示基層現況,領照醫師僅一半願接生,許多轉醫美或家醫科,或因醫療糾紛離開。
  • 全台灣60%鄉鎮找不到婦產科醫生,新竹地區醫院已採登記接生制。
  • 產前檢查10次政府僅給3,200-3,400元,每次診間看媽媽與小孩僅領約200元,其中驗尿佔半,醫院需賠錢做。
  • 強調婦產科醫師工作辛苦、高風險、收入低,下一代不願投入,呼籲正視問題。
  • 認為提高年薪、降低風險(如法律糾紛)對吸引年輕醫師有幫助。
  • 指出孕婦從入院到出院,國家給醫院約3萬元,不足以照顧3-7天生產,許多醫院做一個賠一個,尤其要養三班護士,根本不夠。

陳聰富 教授 台灣大學法學院

  • 指出台灣醫療糾紛中刑事責任過多是世界奇蹟,英美德日極少以刑事責任苛責醫師。
  • 認為台灣醫師面臨刑事責任主因是人民誤以為「以刑逼民」是有效方法,但實際上對病患不利。
  • 解釋刑事訴訟過失認定比民事嚴格,病患打刑事訴訟常敗訴,再請求民事也跟著敗訴。
  • 依醫審會經驗,刑事案件醫審會對醫師疏失認定較嚴格,民事案件則較鬆,與法院一致。

黃淑英 理事長 台灣女人連線

  • 強調生育是國家之事,風險應由國家承擔,建議國家編列預算成立生育風險補償機制,遇意外事件給予賠償,不需興訟。
  • 指出台灣368個鄉鎮中,42.3%沒有婦產科醫師,山地離島區域更高達83.3%。
  • 認為衛生署的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是鼓勵醫院與病人和解並補助和解金,與其推動的保障女性病患風險的補償機制概念上差異很大。

李奇龍 主任 長庚醫院婦產科部

  • 指出婦產科過去困境,近年略有起色,衛生署生育事故救濟計畫有幫助。
  • 表示婦產科分5大科,醫師可選擇不接生而從事其他4科,因醫療糾紛是醫師不願當婦產科主因。
  • 比較江國慶案與醫師急救面臨醫療過失刑責,認為法務部研議修法速度過慢,應傾聽醫師與民眾聲音。
  • 強調25%醫師是罪犯,一半來自婦產科,國家公益何在?

石崇良 處長 衛生署醫事處

  • 解釋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約15-17%婦產科案件有疏失,多數是溝通問題,希望透過補償金支付鼓勵醫院與病人溝通和解,不限制訴訟權利。
  • 試辦計畫從101年到103年,期間會努力推動立法,目標是擴大至所有科別的醫療事故救濟制度。
  • 說明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是發生事情後,病方與醫院達成合意,醫院給病方錢,衛生署再給醫院錢,確保病人拿到錢,採no fault原則,不論有無過失,不落入鑑定,但若訴訟判決確定醫師過失,會追回給醫師的錢。
  • 表示設定民事賠償上限在立法上較困難,因是法官權力。
  • 說明醫療過程中傷害來源有三:病人本身風險、業務執行風險、可歸責於執行者風險;救濟制度涵蓋重大死亡或嚴重情形,是社會共同救濟。
  •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初步納入所有有接生的醫院、診所及助產所,但診所需登記並確保品質(感染控制、輸備血、麻醉)。
  • 解釋助產士在台灣歷史上很重要,但執業人數減少,現代產婦高齡化、高風險化,由婦產科醫師執行較安全。
  • 說明助產士到產婦家中接生若有醫療糾紛,可能性有,但鑑定案中極少控告助產士,因其會評估高風險轉介,試辦計畫也納入助產師業務。
  • 指出兒科醫師總數不缺,但住院醫師招收率63%是問題,會調整容額、增加急重症給付誘因,讓醫師回流醫院。
  • 表示健保給付的是主治醫師,住院醫師是助手,故個人收入難以計算。
  • 說明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已獲行政院核准,正在成立審議委員會,預計公告申請辦法,回溯至101年1月1日個案,最高補償200萬元,新生兒死亡最高30萬元。
  • 解釋生育事故救濟計畫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不同,前者限於生產,後者範圍更大(含麻醉、手術等),目標是擴大至醫療事故。
  • 澄清健保局公布的婦產科給付比例下降,但嬰兒出生數增加,給付金額並未降低,而是健保總額分配問題。
  • 說明衛生署已提出「明定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修法版本至行政院,但需多辦公聽會取得共識。
  • 強調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是為了解決長期懸而未決的問題,先用醫療發展基金補助醫院試辦,未來會法制化,並在醫療事故法通過後終止。
  • 說明醫療糾紛中病人最主要是希望得到充分說明與道歉,其次才是經濟補償。
  • 承認刑事告不成民事卻告成的少數案例存在。
  • 說明目前醫院內部有申訴管道,地方衛生局有醫事審議委員會調處醫療糾紛。
  • 指出婦產科醫療糾紛賠償金額從5萬到500萬不等,平均中位數約200萬。
  • 強調衛生署所有作為都是為留住四大科人才,包括醫療法修正、待遇提高、容額調整、事故救濟及偏遠地區資源整合。
  • 說明台灣過去曾規劃國家級兒童醫院,但因教育部主管、經費及評鑑制度問題而併入台大醫院或長庚醫院,未來將研議調整評鑑制度以符合兒童醫院屬性。
  • 表示台大兒童醫療大樓預算由教育部編列,若改制隸屬衛生署需與教育部討論。
  • 說明醫療事故傷害的救濟法案將於年底前提出,涵蓋範圍擴大至所有高風險科別,希望3年內上路。
  • 承諾會加速研商北歐國家「不責難補償制度」的可行性,並於年底前提出法案研修及預算規劃。

葉光芃 醫師 彰化基督教醫院

  • 指出彰化基督教醫院年輕婦產科醫師考完專科後轉家醫科,不再擔任高風險產科。
  • 強調高齡產婦比例從1.9%增至18%,絕對值增加,未來對婦產科醫師需求更高,若無質優量夠醫師台灣將崩盤。
  • 認為應推動病人傷害保險法、病人安全法案及病人權利法案,以不責難補償制度取代現行訴訟模式,讓問題透明化,提升醫療品質,降低醫病衝突。
  • 指出台灣醫療體系中,醫療傷害數據被掩蓋,病歷報告被迫造假,與北歐透明化、不責難文化形成對比。
  • 強調解放婦產科醫師即是解放病人、產婦、新生兒,保障病人權益,節省國家對立與金錢。
  • 指出楊珮音醫師的發言是年輕一代的心聲,她個人也曾考慮到馬來西亞執業,因為台灣醫療環境差、風險高。
  • 強調北歐國家以不高成本獲得高醫療品質,值得台灣學習,其制度能讓醫療人員放心講出事實,原因探討,提高品質,減少訴訟費用。

楊珮音 主治醫師 彰化基督教醫院鹿基分院婦產科

  • 指出每個產婦身體結構不同,胎兒大小預估不準確,生產過程有其不可預期性,但病患常以結果論斷醫師過失。
  • 表示醫療已商業化,病患期待給錢即有預期結果,導致醫療糾紛。
  • 分享個人經驗,因醫療糾紛風險,醫療行為趨向防衛性,增加檢查、解釋病情偏嚴重。
  • 表示若台灣醫療環境不改善,可能考慮到馬來西亞執業,並可能帶領團隊出走。
  • 對於安胎假證明,只要醫學評估有需要就會開立,但會趨於保守,一次建議1週,因不熟悉事業單位假別規定,且避免法律糾紛。
  • 支持醫師刑事除罪化,因法律嚴苛導致防衛性醫療。

江盛 主治醫師 馬偕醫院婦產部

  • 指出台灣醫師大多沒有保險,醫療糾紛訴訟判決賠償金額高達3,000-4,000萬元,造成醫療院所防衛性醫療,浪費健保資源。
  • 強調防衛性醫療包括陽性(更多檢查)和陰性(更多會診),對病人無益。
  • 認為醫療訴訟制度應改變,醫師因怕犯錯而不適合積極救治病人,影響醫學教育。
  • 呼籲改變訴訟制度,讓醫師能安心行醫。

吳榮良 主治醫師 彰化基督教醫院婦產科

  • 表示在彰基婦產科是最年輕醫師,後輩幾乎無人願走產科,因風險太高。
  • 即使自己生產也害怕,曾考慮立遺囑,因產程風險與不可測危險。
  • 分享住院醫師第一年遇到羊水栓塞,產婦與胎兒雙亡的恐懼經驗,強調第一線醫師壓力巨大。
  • 認為法務部對醫師多所限制,卻不顧第一線醫師幾分鐘內做決定的壓力,對醫師無保障。
  • 自稱是傻子或瘋子才敢堅守崗位,呼籲法務部傾聽醫師心聲。

黃三桂 副局長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 健保局95年已瞭解少子化對婦產科是危機,將自然產給付從1.5萬元提升到3萬元,當年提高婦產科21億點數。
  • 100年和101年編列相關費用提高婦產科診察費,並調整RBRVS(相對合理性給付)。
  • 表示99年婦產科醫師產值生產部分平均431萬,100年524萬,增加12%,收入有增加。
  • 說明產前檢查超音波給付約300元。
  • 澄清健保給付接生一名嬰兒醫學中心3.6萬元,診所3.3萬元,而非2,000多元。
  • 解釋健保給付是包裹給付,剖腹產和自然產金額拉到一致,當時設計無歧視女性想法。
  • 表示健保局宣導善心人士捐錢給健保基金,但宣導可能不夠。

邱淑媞 局長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 承認產檢超音波檢查僅為非常基本的項目,主要在胎兒成長部分,無法滿足高齡產婦對胎兒健康的需求。
  • 表示會與時俱進檢討產檢超音波檢查,因台灣對母嬰健康期望高,醫師實務上看的比給付要求更多。
  • 說明健保剛開辦時將預防保健服務統包,單項給付比個別單項低,導致國健局承接後給付不足。
  • 表示已在預算不足下將診察費從200元調至230元,但仍低於健保給付,會繼續努力籌措財源。
  • 承諾會努力降低35歲以上6年未檢查婦女數量,並感謝婦產科醫學會推廣協助。
  • 說明已規劃今年增加2次衛教給付,並已推出B型鏈球菌篩檢,作為財務困難下的過渡性努力。
  • 說明嬰兒性別比失衡有複雜社會因素,國健局透過各種管道防止,醫師協助把關,並加強稽查,但直接查證不易,目前已逐漸往正常方向走。
  • 澄清健保給付生產是包裹給付,將剖腹產和自然產金額拉到一致,當時設計無歧視女性想法。

林錦村 副司長 法務部檢察司

  • 說明新加坡飛機在中正機場出事,檢察官認為機師構成犯罪,但給予緩起訴處分並同意出境,詳情待查證。
  • 指出現行刑法是民國24年公布。
  • 表示若民眾認為法官判決不服,可透過上訴救濟。
  • 承認刑事責任合理化與明確化是合理的,但涉及人民自由財產剝奪,應審慎。

黃東焄 參事 法務部

  • 解釋將醫療過失刑責限縮在重大過失會涉及衝擊整個刑法體系,法務部會比較慎重。
  • 法務部已準備在6月下旬或7月上旬召開公聽會,以整合各方意見。
  • 承諾法務部將於今年9月提出「明定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之修法版本送立法院審議。

李純馥 專門委員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 說明健保局於100年和101年兩次調查醫院是否將提高的門診診察費落實給醫師,結果近9成醫院都有落實。
  • 請求將提案中「定期評估」文字劃掉,改為「衛生署落實執行」,因醫院對反覆詢問感到困擾。

相關後續

  • 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楊委員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10項:
  • 衛生署應本著「以病人為中心」理念,除補償方案外,建立配套措施釐清醫事事故真相,和緩醫病關係,並定期檢討得失,實施後半年舉辦公聽會。
  • 衛生署應於年底前提出院版「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以挽救五大重症科醫師短缺,減少醫療訴訟。
  • 衛生署應落實執行提高婦產科、小兒科、外科醫師門診診察費17%之政策,確保加成費用落實於醫師報酬。
  • 衛生署應儘速研議推動成立首家國家兒童醫學中心之時程。
  • 衛生署應研擬相關具體解決方案,保障全國132個鄉鎮市地區兒童之就醫權益。
  • 法務部應於今年9月提出「明定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之修法版本,送至立法院審議。
  • 衛生署應提出積極性誘因及獎勵措施,以吸引更多醫學系畢業生投入婦產科與小兒科醫師行業。
  • 衛生署、法務部應儘速修正「醫療法」第82條,將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才負刑事責任。
  • 衛生署應與法務部於年底前研商,參考北歐國家「不責難補償制度」之可行性,並具體提出法案研修及預算規劃。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001
卷/期/冊
101/40/1
發布日期
2012-06-0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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