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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權責劃分公聽會:中央與地方分工爭議與未來展望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2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聚焦勞動檢查業務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議題。學者專家與立法委員就憲法法源、實務運作、專業能力及行政效率等面向展開激烈辯論,主要爭議點包含高雄市「一市兩制」問題、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檢查切割的困難、以及中央與地方權責與經費分擔的認知差異。勞委會表示將重新檢視並協商,而多位委員則批評勞委會集權卻不負責,要求儘速釐清分工並保障勞工權益。會議最終要求勞委會加速與地方政府溝通,以利後續組織法審查。

討論事項一

勞動檢查業務中央與地方分工公聽會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勞動檢查業務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劃分,特別是考量五都改制後,如何從憲法、法律、行政效率及實務層面進行最適當的分工。
  • 會議討論勞動條件與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業務的歸屬、專業人力與資源配置、以及全國執法一致性等關鍵問題。

相關爭議

  • **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憲法與法制爭議**:部分學者與地方政府主張勞動檢查應回歸地方自治事項,中央應聚焦政策制定與標準一致性;勞委會則強調現行法規下,特定檢查項目需中央授權,且國際趨勢多為中央集權。
  • **勞動條件與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業務切割的困難**:多位學者與地方代表指出,勞動條件與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在實務上難以明確區分,刻意切割將造成執法困難、認定歧異及行政效率低落。
  • **高雄市「一市兩制」的特殊問題**:高雄縣市合併後,原高雄市有完整勞檢權,但原高雄縣部分仍由中央負責,導致同一城市內勞檢權責不清,造成地方政府與廠商困擾,被批為不合理且破壞地方整合。
  • **地方政府人力與經費負擔的認知差異**:地方政府(如高雄市、新北市)表示願意承擔人力與預算,並已擴編勞檢人員;然而,立法委員廖正井與主計總處就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是否涵蓋地方人事費存在認知分歧。
  • **執法全國一致性與地方選擇性執法的疑慮**:有委員擔憂地方政府因招商考量,可能導致執法鬆嚴不一,形成「社會傾銷」或「比爛」現象,影響勞工權益保障。
  • **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勞檢成效不彰與「球員兼裁判」問題**:吳宜臻委員質疑科學園區管理局兼具招商與勞檢職責,可能導致勞檢不公、掩蓋申訴,主張應回歸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 **勞委會被批「有權無責」、「偏袒資方」**:多位立法委員批評勞委會堅持集權卻不願承擔責任,對重大勞資爭議不作為,甚至被指責為「資方勞委會」,損害勞工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勞動檢查法第2條與第5條對主管機關權限規定不一,勞工安全衛生法也存在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限的模糊地帶,要求勞委會釐清。
  • 認為勞動檢查權限在中央,但中央可授權地方辦理,地方受中央指揮監督。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市勞檢處在權責未劃分前增加員額的合法性及經費來源,並與主計總處及地方政府代表就人事費由中央或地方負擔產生爭議。
  • 強調若中央提供經費補助,則中央應有權設限,認為此為茲事體大的問題。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強調高雄市勞動檢查權問題急迫,因其勞檢處人力、預算、專業能力均不亞於中央南區勞檢所,且已成立多年,不應受限於「授權」二字。
  • 認為地方自治法應賦予地方勞工檢查行政自主權,高雄縣市合併後行政管轄權卻不及於原高雄縣不合理。
  • 呼籲勞委會正視高雄市問題,針對五都應因地制宜,事務性稽查可交由地方,大型專案則由中央主導。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贊成中央適當下放勞動檢查業務,專案檢查留在中央,並要因地制宜。
  • 強調科學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的勞動檢查業務應全部回歸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避免「球員兼裁判」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 建議在組織法修正案中,刪除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區組織法中關於勞動檢查的業務職掌。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勞動執法的全國一致性,擔憂地方政府執法鬆嚴不一,導致企業選擇性設廠,形成「社會傾銷」或「比爛」現象。
  • 認為若地方政府有擔當、有預算、有能力執行勞檢,勞委會應考慮下放權力,但前提是必須確保執法的一致性。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認為勞動檢查權與安全衛生應由中央統籌,重新劃分中央與地方權責,確保全國標準一致性,避免「一國數制」或「六都各做各的」。
  • 擔憂地方派系利益糾葛可能影響勞檢公正性,造成「剷除異己、彼此鬥爭」的局面。
  • 支持中央事權統一後再分工合作,該授權地方者應撥予經費與人力,並公平處理。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委會將勞檢權片面解釋為授權項目是「本位主義」與「中央對權力的傲慢」,違反憲法地方自治精神與地方制度法規定。
  • 認為將勞工安全與勞動條件檢查分開是「災難」,實務上難以處理重大勞安事件。
  • 指責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為擴權而損害勞工權益,並質疑其對台塑等大廠勞資爭議的不作為與偏袒資方,揚言將提告監察院。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認為勞檢權責劃分不清,中央政府「有權無責又怠慢」,將勞檢責任推給地方,卻又限制地方權力。
  • 批評勞委會變成「資方勞委會」,對國營事業派遣工、南山人壽等重大勞資爭議不作為,卻阻止地方勞檢。
  • 強調無論勞檢權歸屬中央或地方,權責必須明確劃分,避免互相推諉,以符合地方自治法精神。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呼籲勞委會儘速授權,不要因直轄市升格而停頓勞檢業務,造成勞工徬徨與恐慌。
  • 質疑若採中央監督、地方執行模式,為何僅直轄市有此要求,應擴大思考是否全國17個縣市皆應回歸地方執行勞檢。
  • 認為勞委會應提出更細密、有說服力的建議,摒除本位之見,以勞工為念,加速授權與法令調整。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主張勞動檢查法規定直轄市有勞動檢查權,縣市合併後未修法,此權力應持續存在,勞委會不應「搶權」或刁難高雄市政府。
  • 批評勞委會為人員編制問題而拒絕授權,且本身僱用大量派遣員,卻不提供違法勞動條件者資料,是「隻手遮天」。
  • 呼籲勞委會守法、不要搶權,並先要求中央單位改善派遣員問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勞委會主委王如玄送監察院調查,批評其捍衛自身權力卻不捍衛勞工權益,導致派遣勞動盛行。
  • 強烈反對高雄市「一市兩制」的勞檢制度,認為此舉破壞縣市合併後的整合努力,讓舊有縣市界線永久存在。
  • 主張勞動檢查權應完整賦予地方政府,因地方政府需承擔產業工安責任,且擁有在地、即時、專業、整體的管理工具,中央則負責定期抽查。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勞動檢查對降低職業災害至關重要,但勞委會在此事上長期無法搞定,導致全國勞檢制度不統一,高雄市更出現「一市兩制」的荒謬情況。
  • 認為縣市合併後,勞檢權應依內政部共識、勞基法與地方制度法精神歸還地方,以便地方政府能迅速整合處理職災相關事宜。
  • 批評勞委會本位主義,有權無責,讓地方政府有責無權,呼籲設定時間規範,加速統一制度,保障勞工權益。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地方勞動檢查資源及人力嚴重不足,仰賴中央補助卻非持續性,導致工安事故頻傳。
  • 書面意見指出中央與地方分工模糊、權責不清,造成事業單位困擾,且工安事件發生後權責機關與法源依據混亂。
  • 書面意見對勞動部規劃成立職業安全衛生署後仍維持中央與地方分工,可能導致分權化、零散化、資源分散與體系混亂表示擔憂。

相關人員回應

陳清秀 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依憲法規定,勞動法及社會立法屬中央任務事項,可委任地方執行,勞動檢查業務亦同。
  • 直轄市可依憲法第108條第2項制定補充性勞動檢查法規,中央享有優先立法與執行權。
  • 跨越縣市、具全國一致性管理必要之行業(如電信、高鐵)勞檢宜由中央統一管理,避免「一國數制」。
  • 建議維持現行勞檢分工,高度危險性、專業性、全國一致性業務由中央統一辦理,並衡量地方人力物力是否足夠再考慮統一授權直轄市。

于樹偉 教授 中央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

  • 從技術角度,高風險或潛在危害高的作業場所(如石化工廠、半導體無塵室)勞檢應維持現行中央集權機制,確保檢查一致性。
  • 勞委會經多年培養,檢查員對高風險製程有深入了解,能彌補業界能力不足。
  • 以麥寮六輕工安事故為例,強調高風險檢查的專業與一致性需求,不宜由不同縣市勞檢單位有不同解讀。
  • 建議即使五都成立,勞檢業務或權限仍集中於勞委會,相關法令制定不宜由五都為之,以符合技術面與實務面需求。

林佳和 助理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主張中央應集中於政策形成與法令標準一致性,執行面應盡量由地方根據中央規範執行,地方制度法亦支持勞工安全衛生為地方自治事項。
  • 認為地方自治團體在勞檢方面已有多年經驗和能力,專業上不遜於中央,中央應協助地方養成專業能力而非壟斷。
  • 指出勞動條件和勞工安全衛生檢查難以區分,刻意切割會造成實務認定困難。
  • 認為勞委會人力不一定足以因應全台狀況,而部分地方(如北、高、新北)處理能量不亞於勞委會。
  • 強調勞動檢查與經濟、營造、商業行政等業務相關聯,若勞檢權都歸中央,將影響地方自治團體一貫行使職權。
  • 結論是中央應聚焦政策與標準建立,秉持輔助性原則,地方有能力與意願者應由地方執行。

林良榮 助理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系

  • 指出世界各國勞動檢查制度趨勢為中央與地方混合制,且地方政府勞動行政功能逐漸擴大與地方結合。
  • 台灣勞動行政發展與日本相反,早期依賴地方,精省後回歸中央,導致檢查功能與地方其他勞動行政功能分割。
  • 認為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難以分辨,例如過勞問題涉及噪音(安全衛生)與工時(勞動條件),應集中處理。
  • 建議勞動條件檢查在未來分工上,中央和地方可以同時存在,授權直轄市不影響中央檢查機構。
  • 認為對科學園區、工業區的授權應儘早中央化,並考量其他部會進行勞動檢查成效不彰的問題。

張振平 副教授 長榮大學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

  • 認為中央與地方分權問題偏向政治問題而非單純法律問題,北高及新直轄市的解決方案需政治考量。
  • 指出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難以切割,如過勞問題涉及兩者,職業災害補償也牽涉勞基法,切割有難度。
  • 提及勞委會檢查人力成長不足,若將人力放到同意授權的縣市,可維持員額增加且中央不必花費太多經費。
  • 質疑中央政府檢查所層級下降、職等降低,不利專業人力養成。
  • 建議例行性檢查交由地方,全國性、一致性、特殊或高危險性專案檢查(如麥寮、化工業)留給中央統一辦理。
  • 建議將檢查分級,高級檢查員與一般檢查員區隔,並將職業衛生檢查等需要大量經費支援的項目留給中央。

紀振清 副教授 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 依大法官解釋,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僅作適法性與適當性監督,勞動檢查法雖有中央授權問題,但地方制度法明確將勞工安全衛生列為自治事項。
  • 主張地方自治事項應取得時效性確保功能,委辦事項也應維持地方自治團體的主權性。
  • 認為勞動檢查是廣義的事實行為,有預防危險可能性,不能將勞動條件、勞安、衛安分割,例如鍋爐工逾時加班可能導致多重危機。
  • 強調勞動檢查應顧及因地制宜的效率性,並排除住民不信任,如高雄市應立即將勞檢權移轉至直轄市執行。
  • 中央應站在輔導者立場管理總政策,地方政府應有自行立法、裁量與執法能力,符合效率性、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原則。

鍾孔炤 局長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 強調勞工權益無法切割勞動條件與勞工安全衛生,地方政府對職業衛生安全責無旁貸。
  • 表示高雄市政府為承擔責任,已將勞檢處人力從54人擴編至100人,並已獲銓敘部核准,目前有71位檢查證持有者。
  • 質疑勞委會函文限制高雄市勞檢權不及於原高雄縣,認為高雄市作為重工業集中地,32年經驗不應被中央集權否定。
  • 指出高雄縣市合併後,行政效益上環保、衛生、消防皆具一致性,獨獨勞動檢查權沒有一致性,造成實務困擾。
  • 表示行政院於99年5月27日已決議勞委會應將人力與資源回歸地方政府,但中央不願執行,且上週仍發函重申地方勞檢權不能擴及原高雄縣政府。
  • 駁斥中央關於人事經費由中央補助的說法,強調人事經費是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負擔。

許秀能 副局長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主張勞動檢查業務分工應「五都一致」,若全部收歸中央則全部收回,否則應全部下放,中央負責法令政策與督導,地方負責執行。
  • 表示新北市勞檢處已於100年9月23日成立,編制85位,現有50位勞檢員具專業背景,執行業務無問題。
  • 指出新北市勞檢員能因地制宜執行專案檢查,且職災發生時,新北市檢查員比中央北檢所更快到場處理。
  • 呼籲中央儘速解決勞檢權下放問題,避免中央與地方重複檢查造成事業單位困擾,提升行政效率。

周賢平 科長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勞動條件科

  • 認為勞動檢查法制面無問題,地方制度法已將勞工安全衛生列入自治事項。
  • 指出民意與勞工意識高漲,勞工要求地方政府,但檢查權在中央導致地方無法落實勞工安全衛生。
  • 表示中央北檢所人力不足以涵蓋北區7縣市,若交由地方執行應能做得更好。
  • 說明桃園縣為爭取升格直轄市,已將勞工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科合併為勞動檢查科,預期升格後將爭取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檢查。

郭素卿 副處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及人力處

  • 地方政府員額有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上限規定,直轄市改制後前3年有行政院核定的員額增加範圍。
  • 地方政府在行政院核定員額範圍內調配運用,屬於地方權限,法律上可行。

許雅玲 專門委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一般性補助款是按照編制員額設算,但改制直轄市前3年核定員額總數,會按照實際增加人員進用人數設算一般性補助款。
  • 說明設算一般性補助款的基本財政需求部分,一定有包括地方的人事費在裡面。

胡華泰 代理處長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 表示新北市勞檢處目前有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對事業單位開出限期改善處分書及裁罰。
  • 提供統計數據顯示,101年1至4月已對826家事業單位檢查,裁罰34件,證明即使未獲授權,也已在處理相關業務。

吳世雄 副處長 勞委會勞工檢查處

  • 承認目前勞動執法確實存在執法尺度不一的情況,勞委會正透過專案訓練和監督努力讓檢查尺度一致。

郭芳煜 副主任委員 勞委會

  • 解釋現行勞動檢查法與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勞檢權限的規定,指出勞動檢查法第8、25、28、29條及勞動檢查法本身屬於專屬性檢查範疇,必須得到勞委會授權才能執行。
  • 表示勞委會並非要收回授權,而是藉由「組改」契機重新檢視,希望找到更好的分工方式,避免資源與檢查重複,保障勞工權益。
  • 指出國際勞工組織(ILO)資料顯示,大部分國家已朝中央集權發展,以避免基準、方針、標準不一致的問題。
  • 提出兩種分工構想:一是收回授權後重新與五都協商分配;二是將勞動條件檢查交由地方,安全衛生檢查由中央處理,或依危險性、規模區分中央與地方職責。
  • 承諾勞委會將在1個月內與五都儘快討論,若無結果則提交行政院解決高雄市「一市兩制」等亂象。

謝瑞權 科長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表示加工出口區的勞動檢查權依勞動檢查法與其設管條例規定,屬特別法所訂職掌。
  • 指出園區配置10名勞檢員,職業災害千人率(98-100年平均2.37)大幅低於全國平均(98-100年平均4.2)。
  • 強調加工處實施單一窗口服務,廣受投資廠商肯定,且各項檢查可隨到隨辦,有利於維護事權完整性與公共安全。

相關後續

  • 勞委會將在1個月內與五都儘快討論勞動檢查權責分工問題,若無結論則提交行政院解決。
  • 所有發言和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各黨團、全體委員、列席機關及相關團體參考。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持續審查勞動部組織法草案,並要求勞委會先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勞動檢查權責分工問題。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001
卷/期/冊
101/40/1
發布日期
20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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