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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審查:名稱、定義與權義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2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審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會議核心聚焦於法案名稱應稱「公務員」或「公務人員」、公務人員定義範圍是否包含政務人員等憲法層次爭議。多位立法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觸及涉訟輔助、產學合作兼職、行政中立與參政權、以及退休撫卹限制等條文。最終,諸多具爭議性條文與法案名稱均暫予保留,並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研擬妥適條文,擇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討論重點在於法案名稱的選擇(公務員或公務人員)、公務人員定義的範圍(是否包含政務人員、法官、檢察官等),以及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保障及管理原則等相關條文。
  • 會議也針對公務人員涉訟輔助、產學合作兼職、行政中立與參政權、以及退休撫卹權益限制等重要條文,進行了具體修正動議的討論。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多位委員主張應將法案名稱從「公務人員基準法」修正為「公務員基準法」,認為「公務員」是廣義定義,能涵蓋政務人員、法官、檢察官及其他準用人員,更符合憲法精神及本法作為母法的定位;考試院張哲琛部長則堅持「公務人員」名稱,強調其符合行憲後多數人事法規慣例,並避免更動現行190多種相關法規。
  • 公務人員定義範圍:委員質疑現行草案將政務人員納入「公務人員」體系,與憲法第85條、86條及增修條文第6條中「公務人員」需經考試銓定資格的狹義定義相牴觸,主張應區分「公務員」與「公務人員」。
  • 涉訟輔助求償機制:吳宜臻委員提案修正第23條,增訂若公務人員涉訟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服務機關應向其求償的機制,以釐清責任。
  • 產學合作兼職與利益衝突監督:吳宜臻及尤美女委員針對第32條公立學術研究或科技機構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取得股權的規範提出修正,要求增訂利益衝突監督機制,確保產學合作不致產生利益輸送弊端。
  • 行政中立與參政權衡平:廖正井等委員提案修正第33條,建議為保障公務人員參政權,允許其本人及具公務人員身分之配偶在參與政黨初選登記日起辦理留職停薪,期間不受行政中立法限制;但政務人員、機要人員、法官與檢察官則應辭職,引發不同職務類別權利界線的爭議。
  • 退休撫卹權益限制:李貴敏等委員提案修正第62條,增訂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或怠忽職責受懲戒或刑事追訴時,其退休、撫卹及保險權益應暫不受理或發放,並在確定後予以限制或剝奪,以強化懲處效果。
  • 法規修正時程爭議:尤美女委員提案增訂第71條,要求考試院應於本法公布後6個月內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人事法規,以確保法規銜接與落實。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主張法案名稱應使用「公務員基準法」,因「公務員」是廣義定義,符合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的定義,且憲法對「公務人員」有經考試選拔的狹義規定。
  • 認為考試院提出的「公務人員」名稱與憲法規定不符,且若採用「公務人員」名稱,反而需要修正更多現行人事法規。
  • 強調憲法第85條、86條明確指出「公務人員」需經考試任用,政務人員任用不在此限。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公務員基準法」,認為憲法對「公務人員」有限縮定義(指常務人員),若要作為廣義公務員的基準法,應採「公務員」名稱。
  • 指出本法立法目的為調整已脫離時代的公務員服務法,應作最妥適的廣義定義規範。
  • 認為將政務人員納入規範,就不應再用憲法第85條、86條、增修條文第6條所定義的「公務人員」名稱。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法案名稱改為「公務員基準法」,因「公務人員」依憲法第85條、86條規定是狹義定義(需經考試),而本法欲規範的對象更廣泛,應使用廣義的「公務員」來涵蓋。
  • 補充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及刑法第10條對廣義「公務員」的定義,支持修正名稱。
  • 提案修正第71條,要求考試院於本法公布後6個月內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人事法規。
  • 提案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檢討非主管級人員領取主管職務加給的問題,並於3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法。
  • 提案建議近期召開公聽會,討論第32條公立學術研究或科技機構研究人員以技術作價取得股權的規範,避免利益輸送。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法案名稱為「公務員基準法」,並將第3條修正為「公務員分為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法官與檢察官」,以「公務人員」取代草案中的「常務人員」,認為此舉更符合憲法規範意旨且避免立法不經濟。
  • 連署要求退回「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不予審議,理由為草案審查必要性受質疑,且內容有違憲之虞、架構疊床架屋、罰則缺乏明確性。
  • 連署要求檢討非主管級人員領取主管職務加給問題。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條,增訂「其他法律有關公務人員定義,與第一項規定牴觸者,應適用本法。但非屬人事之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以釐清公務人員定義的適用優先順序。
  • 提案修正第62條,增訂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或怠忽職責經懲戒或刑事追訴者,其退休、撫卹及保險權益應暫不受理或發放,確定後依法限制或剝奪。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3條,增訂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訟時,服務機關應向其求償的規定。
  • 提案修正第32條,增訂研究人員兼任民營營利事業職務、董事或監察人之利益衝突監督辦法,以完善產學合作兼職規範。
  • 補充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及刑法第10條廣義的公務員定義,支持修正法案名稱為「公務員基準法」。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退回「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不予審議,理由是草案內容有關公務人員定義包含政務人員部分有違憲之虞,立法架構疊床架屋,並與其他法令扞格,罰則缺乏明確性。
  • 建議另擇期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討論立法必要性及立法意旨。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連署多項修正動議,包括法案名稱、公務人員定義、涉訟輔助、產學合作兼職、退休撫卹限制等。
  • 提案增訂第33條,建議保障公務人員參政權,允許其本人及具公務人員身分之配偶在參與政黨初選登記日起辦理留職停薪,期間不受行政中立法限制;但政務人員、機要人員、法官與檢察官則應辭職。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連署多項修正動議,包括公務人員定義、退休撫卹限制等。

相關人員回應

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

  • 說明「公務人員基準法」定位為人事法規中的最高階法規,與一般作用法性質不同。
  • 指出行憲後多數人事法規皆使用「公務人員」名稱,僅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陞遷法使用「公務員」,且各法規對「公務人員」涵蓋範圍皆有清楚規定。
  • 強調草案在草擬階段,即使民進黨執政時期,法案名稱皆採用「公務人員」。
  • 解釋憲法第97條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行使職權的對象,實務上包括政務人員,認為憲法對公務人員的定義應研究當時立法本意,而非僅限於考試及格者。
  • 指出若更動法案名稱,將影響現行所有190多種人事法規,造成大規模調整。
  • 回應憲法第85條、86條雖規定公務人員需經考試及格,但實務上仍有未經考試及格的聘任人員,這些人員也納入本法規範。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對「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其中法案名稱、第1條、第2條、第3條、第2章章名、第23條、第24條之一、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43條、第46條、第48條、第50條、第52條、第55條、第62條、第63條、第64條、第66條、第67條、第68條、第70條、第6節節名、第71條及第17條等條文因有修正動議或委員意見,均暫予保留。
  • 主席建議柯建銘等委員提出的退回草案不予審議的提案撤案,並獲同意撤回。
  • 尤美女等委員提出的召開公聽會討論第32條相關內容的提案,將於協商時討論。
  •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人事總處及相關機關,需就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及發言意見,研擬妥適條文,於下次會議審查時提供委員參考。
  • 本案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001
卷/期/冊
101/40/1
發布日期
20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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