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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草案及多項教育議題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2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會議,主要審查「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及「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學制宗旨、學校組織、教師任用、入學方式及經費等條文進行逐條協商。會議中亦討論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檢討、多元族群教育、校園廁所比例,並處理高教司長何卓飛不當言論的譴責案。多項法案條文經討論後保留送院會協商,部分則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上次會議議事錄宣讀與高教司長不當言論案

核心議題

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內容,並處理教育部高教司長何卓飛於上次會議中對在家自學學生的不當言論,該言論被指控涉及歧視。

相關爭議

  • 何卓飛司長否認對在家自學學生有歧視意圖,認為是委員誤解其言論,但林佳龍委員強調其「好手好腳」等用語不當,已造成傷害且缺乏悔意。
  • 林佳龍委員認為何司長言論「倒果為因」,政府開放自學卻無配套措施,高教司長應為不當言論承擔責任並公開道歉。

立法委員發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指出高教司長何卓飛在上次會議發言中,對在家自學學生使用「頭腦聰明,又好手好腳,你又給他優待」等歧視性語言,要求其公開道歉。
  • 強調何司長身為高等教育主管者,其言論已造成傷害,且對自學生而言,政府開放自學卻無配套措施,不應倒果為因。
  • 認為何司長缺乏誠意解決問題,若無明確回應將召開記者會。

相關人員回應

何卓飛 高教司長

  • 表示其言論絕無歧視在家自學學生之意,可能是委員誤解,若用語直接引起誤解,願向委員道歉。
  • 澄清其發言前提是針對外加名額的公平性,認為自學生若已聰慧,再給予外加名額對一般學生不公。
  • 承認「好手好腳」用語不當,並為此道歉。

相關後續

  • 何卓飛司長為其不當言論道歉。
  • 林佳龍委員撤回臨時提案,不予處理。

討論事項二

教育部就「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之檢討」報告案

核心議題

教育部部長列席報告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的檢討情況,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內容即席答覆說明。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討論事項三

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位立法委員所擬具的「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提案、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均予以保留,逕送院會處理。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推請林召集委員淑芬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強迫入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位立法委員所擬具的「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2條及第6條照委員提案通過。
  • 第9條及修正動議均予以保留,逕送院會處理。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推請林召集委員淑芬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位立法委員所擬具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及全部條文均予以保留,逕送院會處理。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推請林召集委員淑芬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

核心議題

  •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及立法委員所擬具的「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重點討論學制宗旨、學校設立、組織編制、教師聘任、入學方式、學費減免及經費使用等議題。
  • 探討12年國教免試入學政策下的學費負擔、特色招生比例、弱勢學生保障、教學正常化及私校配合措施等實施細節。

相關爭議

  • 第1條宗旨:行政院版本著重「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陳淑慧委員則強調「培養五育均衡發展的優質公民」,委員孔文吉質疑在高中階段談「學術研究」過早。
  • 第8條「在監方式」:蔣乃辛委員質疑條文文字意義不明確,教育部官員解釋不一,涉及受刑人就學方式,文字應更清晰。
  • 第13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收費:蔣乃辛委員及陳淑慧委員質疑其是否免學費,以及政府對機構式實驗教育的收費規範和補助原則。
  • 第18條副校長設置:蔣乃辛委員及陳淑慧委員質疑高中職設置副校長的必要性、資格條件、職務內容與校長職權區分,以及任用辦法是否明確。
  • 第35條之一私立高中配合12年國教:陳淑慧委員提案規範私立學校不配合政策將不適用免學費,陳學聖委員質疑此手段是否有效,擔心助長明星私校,教育部則強調教學正常化決心。
  • 第36條免試入學比序:陳淑慧委員主張免試精神下不應參採任何成績;蔣乃辛委員質疑會考作為比序的法源及會考難度與基測無異,恐加重升學壓力。
  • 第40條特種生入學優待:孔文吉委員關切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學生未明確列入,並質疑「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及「退伍軍人」的定義與認定標準。
  • 第55條免學費經費來源:蔣乃辛委員質疑12年國教免學費210億經費是否全部由中央負擔,或地方政府仍需分攤,擔心地方財政困難影響政策實施。
  • 第59條學校收入運用:蔣乃辛委員及陳淑慧委員質疑學校場地設施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等限制,是否會排除預算程序及地方議會監督,恐造成學校亂用經費。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建議高級中等教育宗旨應強調「五育均衡發展」,並確保條文精神完整。
  • 質疑第8條「在監方式」的文字意義,以及第13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收費與免學費適用性。
  • 反對第18條在高中職設置副校長,認為其必要性、資格與職責不明。
  • 提案第35條之一,要求私立高中配合12年國教實施原則,否則學生不適用免學費規定。
  • 主張第36條免試入學不應參採任何成績,以免違背免試精神。
  • 建議第40條將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入學優待另依相關法條規定增列,並納入「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 對第41條修業年限的延長與縮短規定提出修正意見,要求條文更完整。
  • 質疑第59條學校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要求明確排除範圍,並確保經費納入校務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第1條高級中等教育宗旨中提及「奠定學術研究」是否過早,應更強調適性發展與五育均衡。
  • 關切第40條特種生入學優待中,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學生未被明確列入,並要求教育部提供相關修法時程。
  • 建議第40條將身心障礙學生和原住民學生列為優先款次,以示重視。
  • 建議第41條身心障礙學生的修業延長期限應比照懷孕學生,甚至更長,以因應健康恢復期不確定性。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第8條「在監方式」的文字意義不明,要求教育部澄清其是指「監督」還是「監獄」,並確保法律條文清晰易懂。
  • 對第11條高中評鑑辦法提出疑慮,要求教育部避免重蹈大學評鑑覆轍,造成教育目的失焦。
  • 質疑第12條實驗教育開放程度,要求教育部在相關辦法中明確規範,避免完全不受法令限制。
  • 質疑第13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機構定義、收費與免學費適用性,要求教育部提供詳細辦法。
  • 強烈質疑第18條高中職設置副校長的必要性、資格條件、職務內容與校長職權區分,擔心可能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濫用。
  • 質疑第36條會考作為比序的法源依據,以及會考難度與基測無異,恐加重升學壓力。
  • 關切第40條特種生入學優待中「退伍軍人」的定義,以及名額是內含或外加,擔心影響一般學生權益。
  • 對第55條12年國教免學費的經費來源提出質疑,認為應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擔心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導致政策無法實施。
  • 質疑第59條學校收入運用排除《國有財產法》等規定,恐使委外經營及收入運用缺乏地方議會監督及預算程序,要求明確規範納入校務基金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建議第18條副校長設置應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並可設一級單位,使條文更周全。
  • 詢問機構式非學校型態教育的收費,是否應規範不能亂收,並確認有學籍者應免學費。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對第35條之一私立高中配合12年國教的提案表示保留,認為教育部應先確定立場,避免政策手段失效。
  • 對第36條免試入學比序條文內容模糊表示不滿,要求教育部在協商時提出明確期程準備。
  • 建議第40條增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以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特殊學生就學情況。

相關人員回應

林聰明 教育部次長

  • 建議第1條高級中等教育宗旨應維持行政院版本,涵蓋高中及高職,並可納入五育均衡精神。
  • 解釋第8條「在監方式」可修正為「在監人員得視需要以在監方式為之」,以釐清爭議。
  • 解釋第11條高中評鑑機制與大學不同,國民教育階段強制力較大,會訂定辦法避免弊端。
  • 說明第13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收費規範是針對機構式,以防亂收費。
  • 解釋第18條副校長設置是考量私立學校可設總校長,公立學校則可視規模經核准設置,讓校務處理更精緻。
  • 說明第19條條文訂得較籠統是為給學校彈性空間,配合未來學校規模變動。
  • 承諾第28條會建立機制管制兼任教師比例,並納入校務評鑑。
  • 建議第55條免學費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因涉及財政收支劃分法。
  • 說明第59條學校收入運用是為活化學校設施,將開放民間使用收入作為校務基金,達到雙贏。

陳益興 教育部次長

  • 肯定陳淑慧委員對第1條條文的用心,建議將五育均衡發展精神納入,並唸出修正後條文。
  • 解釋第8條「成績考查」應改為「學習評量」,以符合國民教育法精神,範圍更彈性。
  • 說明第12條實驗教育原則為不能逾越國民教育基本精神,給予最大彈性但不能違背五育均衡原則。
  • 對第35條之一私校配合12年國教表示,教育部有決心處理教學正常化,將教學正常化入法。
  • 解釋第36條免試入學比序中,將體育、美育、群育等領域納入及格標準,是為促使正常化,會考則作為品質把關機制,佔1/3比重。
  • 說明第40條特種生入學優待,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學生因已有獨立法源保障,故未列入,但仍有升學優待辦法。
  • 唸出第40條修正版本,將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列為優先款次,並納入「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生」。
  • 唸出第41條修正版本,將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3歲以下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修業期限延長至4年,一般學生延長至2年。

張明文 中教司司長

  • 解釋第1條行政院版本涵蓋高中職,以基礎概念處理,並接受修正意見。
  • 說明第6條因條文內容雷同,將陳委員版本第9條整併到院版第6條。
  • 解釋第12條高級中學實驗教育將訂定辦法規範,主管機關依個案審核。
  • 說明第14條及第15條公私立學校校長遴選與教師聘任原則,兩個版本文字微調但意旨一致。
  • 解釋第18條副校長設置是因應學校規模及私立學校需求,並將其任用資格規定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說明第19條學校職員設置是經銓敘部跨院協調後的文字,給予學校彈性空間。
  • 說明第28條教師聘任,合聘與權利義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兼任教師有規範機制。
  • 解釋第29條專業及技術教師任用將「成績考核」納入條文。
  • 說明第31條軍訓教官編制與國防部協商,職掌區隔,部分會商國防部,部分屬教育部權責。
  • 解釋第35條入學方式以多元入學、免試入學為主。
  • 說明第37條特色招生部分,行政院版與委員版文字微調但原意一致。
  • 說明第38條舊學區規劃,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行政院版文字更明確。
  • 解釋第40條特種生保障,依現行規範辦理,並說明「重大災害地區學生」認定方式。
  • 說明第41條修業年限,特殊教育法已有資優部分規範,故回歸特教法。
  • 說明第42條課程綱要由國教院訂定,行政院版可執行。
  • 說明第43條技術型高中實習課程,兩版本文字一致。
  • 建議第44條「成績考查」改為「學習評量」,並在技藝課程中加入「舞蹈、戲劇」。
  • 說明第46條學生轉學、休學、退學及國外學歷採認,行政院版高中無退學規定,陳委員版較嚴格。
  • 說明第47條及第48條教科書編輯、審查與選用,兩版本文字大致一致。
  • 說明第49條學生適性輔導,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規範。
  • 說明第50條學生獎懲,最大懲處為無法領取畢業證書。
  • 說明第51條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兩版本原意一致。
  • 說明第52條學生自治組織,兩版本內容一致。
  • 說明第53條學生申訴制度,兩版本內容一致。
  • 說明第54條學生權益維護,重大事項應邀學生代表列席。
  • 說明第55條免學費實施,兩版本規範一致,僅寫法不同。
  • 說明第56條經濟弱勢學生補助,行政院版對補助對象、條件、基準等辦法訂定更清楚。
  • 說明第57條就學貸款,兩版本相同。
  • 說明第58條學生團體保險,兩版本相同。
  • 說明第60條特殊教育學生,依特教法規定辦理。
  • 說明第61條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兩版本相同。
  • 說明第62條進修部與夜間部,陳委員版對轉型程序及期限規定較細。
  • 說明第63條國防部培養軍事人才學校準用範圍,兩版本相同。
  • 說明第64條施行細則,兩版本相同。
  • 說明第65條施行日期,部分條文102年9月1日施行,其餘103年8月1日實施。

徐振邦 中教司科長

  • 解釋第18條副校長設置是因私立學校建議,公立學校也有可能需要,且校長職務代理順序複雜。
  • 說明第13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有個人、團體和機構三種,機構須為非營利立案團體,目前高中階段尚無申請案。
  • 解釋第28條教師聘任有順序,合格教師優先,主管機關會將專職教師比例納入校務評鑑管制。
  • 解釋第40條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已有獨立法源授權,不需在此法中重複列入。
  • 說明「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定義始於921震災,由主管機關認定,適用於限定區域年度畢業生。

阮森 主任秘書

  • 說明議事錄確認僅針對文字有無錯誤。
  • 解釋第8條「在監方式」是專有名詞,指政府為無法讀書的被收容少年設立的學校,畢業證書由戶籍地公立學校發給。

藍順德 中部辦公室主任

  • 解釋第13條非學校型態教育,有學籍者與一般生一樣免學費,沒有學籍者則不補助。
  • 說明第55條高中學費問題,直轄市公立高中職部分,中央補助款有分擔比例,未來是否由中央全額負擔需再協調。
  • 解釋12年國教免學費經費,現行直轄市高中職經費由市政府編列,免學費是中央補助地方,但有分擔比例。
  • 說明92年起私立高中職學生定額補助、實用技能學程免學費等,中央與地方皆採協商分攤方式。

陳慧娟 會計長

  • 解釋第59條旨在賦予高中活化場地設施誘因,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等限制,可滾存利用,課輔收入亦可代收代付,剩餘款滾存。
  • 說明現行規定公有財產收入原則上須繳庫,但第59條旨在排除此限制,讓收入可進入校務基金使用。
  • 說明公立高中預算編列有校務基金和公務預算兩種形態,本條旨在解決兩種問題,讓財產處分收入不繳庫,能滾存利用。

李彥儀 技職司司長

  • 說明專科學校法第25條修正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35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配合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
  • 解釋專科學校招生屬高等教育,比照大學法,前3年比照高中職免學費,入學方式將納入免試並報教育部核定。
  • 確認專科學校的特色招生比例將比照高中職,且招生與地方政府無關。
  • 確認專科學校法第26條及第35條將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條文修正或保留。
  • 說明專科學校學生前3年學雜費均由教育部補助,無地方政府分攤問題。
  • 建議專科學校法第26條第1項加入「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並增列第2項規範其升學優待辦法依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

相關後續

  • 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8條、第13條、第18條、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第55條、第59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5條之一、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第64條、第65條經修正或照院版通過。
  • 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5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6條、第35條、第40條經修正或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所有保留條文均逕送院會處理,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推請黃召集委員志雄補充說明。
  • 委員林滄敏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七

課綱修訂時明定多元族群教育實施依據案 (臨時提案一)

核心議題

鑑於校園中出現對客家族群的歧視言論,凸顯多元族群教育落實不足,提案建請教育部於課綱修訂時明定多元族群教育實施依據,並編訂相關教材,以強化校園多元族群文化尊重與包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鑑於校園歧視言論事件,建請教育部於課綱修訂時明定多元族群教育實施依據,並據此編訂相關教材,落實多元族群教育推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八

全面性調查全國各級學校男女廁數量比並列為評鑑指標案 (臨時提案二)

核心議題

提案建請教育部全面性調查全國各級學校男廁女廁數量及空間比例,並將其列為重要評鑑指標或國民中小學教學設備基準,以改善女廁大排長龍導致女性學生健康受損的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請教育部調查全國各級學校男女廁數量比,並將其列為重要評鑑指標,以改進校園男女廁空間不均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101
卷/期/冊
101/41/1
發布日期
20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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