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衛環委員會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藥事法及醫療法修正草案與勞委會預算解凍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2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藥事法」及「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案預算解凍案。會議決議性別工作平等法多項條文保留並送黨團協商;藥事法修正案旨在強化藥物製造管理、邊境查驗與檢驗業務委託,多數條文獲通過;醫療法第76條修正案則聚焦死亡證明書病名與保險理賠一致性,經修正後通過,另第57條及第103條修正案暫緩審理。同時,勞委會多項預算解凍案獲同意動支。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第2條、第20條及第40條的修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如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但具體內容未於此議程中詳述。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第2條、第20條及第40條條文均保留。
  •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蔣乃辛委員等、吳育仁委員等、江啟臣委員等提案及劉建國委員、尤美女委員等、江惠貞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第20條條文均保留。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委員林滄敏、潘維剛及趙天麟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二

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解凍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單位共計20案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涵蓋勞工保險、一般行政、勞資關係、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勞工安全衛生、勞工檢查、綜合規劃、職業訓練及身心障礙者業務等各項預算凍結款項的動支申請。

相關爭議

  • 促進就業計畫與工作貧窮問題:有決議要求勞委會檢討相關促進就業計畫及有效因應「工作貧窮」問題。
  • 勞工教育預算運用透明度:陳節如委員提案要求解凍「加強推行勞工教育」預算後,需按季向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勞動條件檢查作法:有決議要求勞委會積極與地方主管機關協商,加強勞動條件檢查作法,並將會議紀錄送委員會後始得解凍。
  • 綜合規劃處宣導費使用範圍:劉建國委員提案限制「綜合規劃處業務」宣導費的執行項目,限於政策溝通、政令宣導及因應勞動部組織改造所需費用,且不得違反行政中立。
  • ECFA對勞動市場衝擊研究不足:田秋堇委員提案指出勞委會委辦的「因應貿易自由化兩岸勞動市場變遷之研究」未通盤研究ECFA對台灣本地勞工就業的衝擊,要求繼續後續研究並提出具體方向與架構。
  • 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預算解凍:陳節如委員提案要求解凍「身心障礙者業務」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預算,並需按季提交書面報告。
  • 東南亞國籍勞工「假實習變相就業」問題:陳節如、劉建國等委員提案指出東南亞國籍勞工以觀光、建教生實習名義入侵服務業,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質疑經濟部投審會的「企業及法人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導致此現象,要求勞委會配合清查並全面檢討政策。
  • 鹿港勞工教育學苑標租案違常與監督不周:陳節如、劉建國等委員提案質疑勞教學苑標租案程序違常,亞洲大學得標後又轉委託其他廠商經營,與原計畫不符且有違約之嫌,要求勞委會職訓局提出調查報告與成本效益評估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加強推行勞工教育」預算解凍後按季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勞委會解凍「身心障礙者業務」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預算,並按季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指出東南亞國籍勞工以建教生實習名義入侵服務業造成「假實習變相就業」,要求勞委會清查、檢討相關政策並與教育部、經濟部合作。
  • 提案質疑鹿港勞工教育學苑標租案程序違常,得標廠商轉委託經營涉嫌違約,要求勞委會職訓局提出調查報告與成本效益評估報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限制勞委會「綜合規劃處業務」宣導費的執行項目,並強調不得違反行政中立。
  • 提案指出東南亞國籍勞工以建教生實習名義入侵服務業造成「假實習變相就業」,要求勞委會清查、檢討相關政策並與教育部、經濟部合作。
  • 提案質疑鹿港勞工教育學苑標租案程序違常,得標廠商轉委託經營涉嫌違約,要求勞委會職訓局提出調查報告與成本效益評估報告。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針對ECFA簽定後對台灣本地勞工就業衝擊進行通盤研究,並於半年內向委員會提出說明。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重新檢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條文的工時規定,使工時安排更合理化,以解決各地勞工局核定標準不一的問題。
  • 提案建議勞委會研議對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又給薪的企業雇主,提供更實質的獎勵或補助措施,以維護勞工權益。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勞委會研議對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又給薪的企業雇主,提供更實質的獎勵或補助措施,以維護勞工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案預算解凍案中,除「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案繼續凍結四分之一,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後解凍外,其餘19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通過1項決議,要求勞委會「加強推行勞工教育」預算解凍後,按季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 通過1項決議,要求勞委會積極與地方主管機關協商,加強勞動條件檢查作法,協商會議紀錄送委員會後,始得解凍。
  • 通過1項決議,限制勞委會「綜合規劃處業務」宣導費的執行項目,限於政策溝通、政令宣導及因應勞動部組織改造所需費用,且不得違反行政中立。
  • 通過1項決議,要求勞委會繼續針對ECFA簽定後對台灣本地勞工就業衝擊進行後續研究,並於半年內向委員會提出說明。
  • 通過1項決議,要求勞委會「身心障礙者業務」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預算解凍後,按季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 通過2項決議,要求勞委會清查東南亞國籍勞工以建教生實習名義入侵服務業的「假實習變相就業」情形,並配合教育部、經濟部全面檢討是類政策,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並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察以觀光名義入境從事不符目的活動者。
  • 通過1項決議,要求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於1個月內提出勞教學苑標租案之相關調查報告與規劃及成本效益評估報告。
  • 通過1項臨時提案,建請勞委會應重新檢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條文的工時規定,使工時安排更合理化。
  • 通過1項臨時提案,建議勞委會應儘速研議對於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又給薪的企業雇主,提供更實質的獎勵或補助措施。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旨在健全藥物製造工廠管理制度以與國際接軌(特別是PIC/S GMP規範)、強化輸入藥物邊境管理,以及擴大抽查及檢驗業務委託制度,以確保藥物品質與國民用藥安全,同時促進生技醫藥產業發展。
  • 修正內容包括放寬藥物製造免工廠登記範圍、明訂藥物製造應持續符合GMP、規範嚴重違反GMP的處理方式、增列品質安全疑慮產品的回收規定,並新增輸入藥物邊境查驗及檢驗業務委託制度。

相關爭議

  • 藥物製造工廠登記豁免:物流業者及新興生技產業因規模未達工廠登記標準,無法取得GMP許可,修法放寬其免辦工廠登記,但江惠貞委員擔憂這可能導致對大型財團鬆綁,且包裝過程的品質把關恐有疑慮。
  • 藥事法條文刪除與增列的合理性:劉建國委員質疑為何93年三讀時曾刪除的「藥品優良製造準則」及「醫療器材優良製造準則」等字,現又重新增列,認為有朝令夕改之嫌。
  • 輸入藥物邊境管理抽驗密度:楊曜委員質疑大陸中藥材邊境抽驗率從5%開始,若不合格再跳到50%或100%的把關嚴密度是否足夠,認為藥材與食品的檢驗密度應有所區隔。
  • 國外製造廠檢查人力與經費:楊曜委員關切衛生署派員至國外藥廠檢查的人力是否充足,以及非簽訂協議國家的醫療器材檢查方式和經費來源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楊曜 立法委員

  • 詢問輸入藥物國外製造廠檢查是否包括醫療器材,以及檢查方式(國外查廠或書面審查)。
  • 質疑對大陸中藥材邊境抽驗方式的嚴密度,認為藥材與食品的檢驗密度應有所區隔。
  • 強調基於維護國人健康,中藥把關必須盡心力。
  • 詢問藥品中若含有中藥材是否需符合GMP標準。
  • 贊同醫療法第76條修正案,認為可減少實務紛擾。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藥事法修法中,為何93年三讀時曾刪除的「藥品優良製造準則」及「醫療器材優良製造準則」等字,現又重新增列,認為有朝令夕改之嫌。
  • 關切物流業者免辦工廠登記即可獲GMP許可,是否會牴觸地方權責及造成管理漏洞。
  • 認為現行修法方向為新興生技產業和醫療器材軟體製造提供便利,但仍需確保品質管理不放鬆。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物流業者免除工廠登記卻可獲GMP標章,擔憂這是否為替大財團鬆綁,且可能影響藥商生機及國人健康。
  • 強調即使放寬工廠登記,後續的整體檢驗和認證絕對不能放鬆,特別是包裝材料可能引發的藥品質變問題。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申請加入PIC/S GMP的進度與把握度,並詢問加入後對製藥產業的商機影響。
  • 建議政府應提供更多鼓勵措施,讓所有廠商都加入PIC/S GMP標準,以提升台灣在新藥開發領域的國際地位和競爭力。
  • 強調最好的鼓勵是愛用國貨,鼓勵使用國產藥品以提高廠商競爭力。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關切藥事法修法後,衛生署進行藥品邊境管理的具體方式及人力問題。
  • 書面質詢詢問衛生署委託抽查及檢驗業務的對象,以及如何確保業務品質。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衛生署副署長

  • 回應國外製造廠檢查目前有邊境查驗,廠房部分會派員到國外查廠。
  • 表示對藥事法修法後,藥品邊境管理會加強抽驗,並對委託對象及品質確保有規範。
  • 承諾會檢討多發性硬化症(MS)藥品給付流程及漸凍人重大傷病卡申請問題。

康照洲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 說明國外製造廠檢查包含原料、製造過程、檢驗等規範,若無法實地查廠則採書面審查,醫療器材則部分透過協議國檢驗或委託單位執行。
  • 解釋藥事法修正案新增輸入藥物邊境查驗,主要針對中藥材,抽驗率從5%開始,不合格則跳至50%或100%。
  • 表示中藥材檢驗項目會參考各國藥典,隨時依實際情況改變,涵蓋農藥殘留、重金屬和黴菌等。
  • 說明藥品和醫療器材的檢驗人力目前尚可負荷,醫療器材因家數多有委託單位協助。
  • 解釋物流業者免辦工廠登記即可獲GMP許可,是因其規模未達經濟部要求,修法旨在讓其在符合GMP規範下能進行包裝貼標作業,並強調GMP標準嚴格一致,不會放鬆品質管理。
  • 表示台灣申請加入PIC/S GMP已於99年6月提出,預計下個月進行實地勘查,樂觀其成,並指出通過後健保價將提升,鼓勵廠商加入。
  • 說明目前全國160家廠商都全力輔導中,但部分廠商仍在觀望,將透過公會輔導。

黃林煌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中藥材檢驗依照商品檢驗法,第一次抽驗5%,不合格則跳至100%。
  • 指出中藥材檢驗項目依各國藥典參考,可隨時調整,包含農藥、重金屬、黴菌等。
  • 表示現在中藥製劑幾乎都由GMP藥廠生產,今年開始全部中藥廠都須符合GMP標準。

陳惠芳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長

  • 解釋GMP部分從工廠設廠標準獨立為優良製造準則,是為確保藥廠在核准後能持續符合GMP規範,提供法源依據。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畢。
  • 第57條、第71條之1、第78條、第80條、第91條、第92條、第94條、第104條之3、第104條之4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錦隆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3人擬具「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醫療法」第76條修正草案,旨在解決病人因死亡證明書上的病名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而導致理賠爭議的問題,建議診斷書中文記載,並允許加註保險契約病名以利理賠。
  • 會議也討論到如何兼顧醫師專業判斷與病患保險理賠需求,以及避免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和偽造文書問題。

相關爭議

  • 死亡證明書病名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問題:蔡錦隆委員舉例說明,病人因診斷書上病名(如「腫瘤引發多重器官衰竭」)與保單病名(如「癌症」)不符,導致家屬無法獲保險理賠,被迫訴訟,強調修法旨在減少此類紛爭。
  • 醫師專業與保險名詞配合的爭議:趙天麟、陳歐珀、吳育仁、江惠貞等委員質疑應由保險公司配合醫師的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而非要求醫師配合保險公司用語,擔憂這會讓醫師在專業之外承擔額外困擾,甚至產生道德風險(如串通詐領)或涉及偽造文書。
  • 保險公司理賠率與保單設計問題:鄭汝芬委員書面質詢指出私人健康保險賠付率低,且保單條款(如「指定醫師費」)形同虛設,部分癌症(如何金氏淋巴癌)不理賠,運動傷害理賠僅限「挫傷」等不合理現象,質疑保險公司設限過多,要求金管會和衛生署關心。
  • 解決方案的有效性與配套:趙天麟委員建議應從金管會要求或修改保險法,要求保險公司從寬認定或統一病名,認為這才是正本清源的方法,而非僅在死亡證明書上加註。陳節如委員也強調需有配套措施,包含病患權益保護法、證據保全機制、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等,與第82條之1修法同步進行。
  • 醫病關係的緊張:多位委員提及醫病關係緊張,醫師面臨刑事責任風險,而病人又難獲補償,導致醫病雙輸局面,認為修法應促進醫病雙贏。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關切消費者權益,要求衛生署針對醫療糾紛提出配套措施,如病患權益保護法、證據保全(病歷電子化、手術室錄影)、成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
  • 認為應讓醫生在無恐懼感下協助病人,且責任應由國家、社會與醫生共同承擔,建議基金應龐大,並考慮醫生自行投保。
  • 質疑現行司法制度下,病人勝訴及獲賠比例極低,過程冗長,醫事審議委員會也使病人難以平反,強調配套措施應盡速提出,與第82條之1修法同步進行。
  • 質疑金管會未釐清保險公司故意製造問題,導致家屬領不到保險金,要求衛生署處理。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對醫療法第76條修法持保留態度,擔憂修法後要求醫生配合保險公司用語,可能導致道德風險、醫生困擾及涉及隱私問題。
  • 建議應從金管會要求或修改保險法,統一保險公司與醫療專業名詞接軌,認為這才是正本清源的方法。
  • 強調醫病關係雙輸,病人難獲補償,醫生面臨訴訟,要求衛生署將配套措施與第82條之1修法同步進行,以降低民眾疑慮,實現醫病雙贏。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贊成診斷書以中文記載,幫助民眾理解病情與保險理賠,但反對要求醫生配合保險病名,認為應由衛生署統一規範或由保險公司配合醫生。
  • 建議應檢討新保單寫法,舊保單更換時調整,以行政方式處理病名統一問題。
  • 強調醫療法增訂第82條之1的重要性,認為衛環委員會與衛生署應合作推動,以改善國內醫療環境,避免醫師流失。
  • 揭露有保險公司在醫院未開出病名情況下支付理賠,後又稱電腦附註或打錯,質疑有詐領保險費之嫌,要求保險公司與醫院資料同步。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醫院聘用密醫案件中,醫院是否有實質困難審查醫師資格,認為醫院有責任查核。
  • 關切將醫事人員納入處罰範圍的合理性,因其醫療行為牽涉人體健康。
  • 建議建立電腦系統表單,統一死亡原因勾選標準,解決醫療與保險請求因名稱不一導致的民怨。
  • 認為加註方式有其極限,醫師可能不願配合,且保險公司病名不統一,舊保單問題難解。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出醫療法第76條修正案,旨在解決病人因死亡證明書病名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導致理賠爭議,避免弱勢家庭受二次傷害。
  • 舉例說明罹癌患者因死亡證明書寫「腫瘤引發多重器官衰竭」而非「癌症」,導致保險理賠被拒的困境。
  • 強調修法並非加重醫師工作,僅希望醫師在診斷書中能據實填註或加註與保險名稱一致的病名,以減少紛爭。
  • 認為過去衛生署道德勸說無效,修法與制度建立是必要手段。
  • 提案要求衛生署在醫療機構內設置關於病人診斷書與保險契約理賠的專責單位或協調處理平台,以兼顧病人就醫與保險理賠權益。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舉例多發性硬化症(MS)患者因健保局審查委員會以「發作頻率不頻繁、嚴重度未達標準」為由拒絕干擾素申請,導致錯失黃金治療期而失明癱瘓,質疑健保藥品給付規定不合理。
  • 建議修改全民健保藥品給付規定第八章,讓MS患者一確診即可使用干擾素,避免不可逆傷害,並從財務效益角度強調預防重於治療。
  • 舉例漸凍人患者申請重大傷病卡遭醫學中心駁回,質疑審查機制問題,要求衛生署檢討,確保重症病患能及時獲得醫療資源與福利。
  • 強調應以不同觀點,盡最大努力讓健保提供用藥,把握黃金治療期,維護病患生命品質,並將錢花在前端預防。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腫瘤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是否不足以讓保險公司做癌病給付,並指出保險公司常以文字遊戲拒賠。
  • 擔憂在診斷書加註保險病名可能增加詐領保險費的風險,建議金管會應擬出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對照表,而非讓醫師擔負加註責任。
  • 提案要求衛生署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進行醫學名詞統一中譯工作,以維護病患知的權利。
  • 提案要求衛生署與金管會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以釐清診斷證明書病名與理賠認定,降低三方爭議。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國內私人健康保險賠付率僅三成,遠低於保費收入,質疑其合理性。
  • 書面質詢關切醫院禁收「指定醫師費」後,保險公司實支實付型保單的「指定醫師費」項目形同虛設,詢問保險公司是否應調降費率或保費。
  • 書面質詢舉例何金氏淋巴癌患者雖獲重大傷病卡,但癌症險卻不理賠,質疑保險公司條款不合理。
  • 書面質詢指出運動傷害理賠僅限「挫傷」等限制,認為保險公司設限過多,使保險不保險,要求衛生署關心醫療相關保險問題。
  • 書面質詢提及美國新法規定私人醫療險保費收入80%以上須用於理賠,否則退費,詢問此規定是否合理。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衛生署副署長

  • 贊同醫療法第76條修法精神,但建議醫師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開立,可加註保險病名以利理賠。
  • 認為醫師不會因修法而故意造假,但若能從保險公司端統一病名與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吻合則最好。
  • 表示曾行文金管會討論保險病名統一問題,但尚無進一步消息。
  • 承諾會將配套措施與第82條之1修法同步提出,以降低民眾疑慮,實現醫病雙贏。
  • 回應性侵害加害人再犯問題,認為其不像搶劫,性侵機會較大,將進一步了解評估機制是否有檢討空間。

石崇良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

  • 說明衛生署積極研擬「醫事爭議處理暨醫療事故補償法」,旨在將醫事爭議處理法制化,規範調處流程,並探討社會分擔風險概念,針對重大事故提供補償。
  • 回應病歷竄改問題,表示病歷電子化及影像存檔可防堵修改,並承諾將證據保全列入配套措施研議。
  • 解釋現行鑑定結果有疏失或可能有疏失的不到20%,法院判贏約20%至24%,但過程冗長導致醫病雙輸。
  • 表示醫療事故補償制度旨在讓多數人獲得補償,並支持醫師專業開立診斷書,建議以加註方式補充保險病名,以避免法律爭議。
  • 說明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會先寫直接死因,再寫相關死因,如癌症後期常因心肺衰竭等,導致保險理賠爭議。
  • 表示會支持蔡召委提案,並將「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盡快研擬出來,提供給保險公司、病患和醫師參考,以減少爭議。
  • 澄清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將進行「醫學名詞統一中譯工作」,但非要求全面病歷都用中文書寫,而是針對給病人的病歷摘要、檢驗報告等部分。

謝萬隆 金管會保險局科長

  • 說明加註方式有助於保險理賠認定,但原則上應尊重國際病名ICD code為準,建議用括弧註明。
  • 表示若發生理賠爭議,保險公司通常會請保戶調閱完整病歷,因診斷證明書資訊有限,完整病歷更能釐清問題。
  • 解釋腫瘤可能分良性或惡性,若保單為癌症險,診斷書未提癌症,理論上不理賠,但若有直接因果關係,理論上應理賠。
  • 表示醫師若據實記載病況,即使病名與保險公司規定不同,加註保險病名未必構成偽造文書,但若非癌症卻記載為癌症則可能構成。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說明醫師若據實記載病況,即使病名與保險公司規定不一致,並加註保險病名,未必構成偽造文書,但若非事實而記載則可能構成。
  • 坦承加註行為可能增加詐領保險費的風險。

沈茂庭 衛生署健保局組長

  • 說明健保藥品給付有使用規定及事前審查,由專家訂定,需確認症狀才使用。
  • 解釋MS患者申請干擾素被拒,可能因檢驗或臨床報告不夠詳細,醫院可再提出申復。
  • 表示委員會審查醫師有各種專科,會交由相關專科醫師審查,但未直接回應為何MS申請仍遭拒。
  • 說明重大傷病卡申請通常不困難,罕見疾病需嚴格審查,但漸凍人應不難取得。

相關後續

  • 醫療法第76條修正為:「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其餘文字均照蔡委員錦隆等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錦隆作補充說明。
  • 通過1項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署應在醫療機構內設置關於病人診斷書與保險契約理賠之專責單位(人員)或協調處理平台,以兼顧病人就醫診治與保險理賠權益。
  • 通過1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署於1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研擬進行醫學名詞統一中譯的工作,以維護病患知的權利。
  • 通過1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署與金管會於1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以助於釐清診斷證明書病名與理賠之認定,降低爭議。

討論事項五

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案原定審查「醫療法」第57條及第103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填補未具資格的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法律漏洞。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劉建國委員提出的醫療法第57條與第103條修正案很好,可以填補未具資格的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法律漏洞。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內容尚有爭議,本次會議暫不予審理,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101
卷/期/冊
101/41/1
發布日期
2012-06-08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