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案聯席審查:聚焦內政、兩岸、海洋與原民會職能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所提內政部、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等多個組織法草案。會議主要討論各部會組織調整後的職掌、員額編制、政策定位,以及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的層級爭議。委員們針對社會住宅、選政選務劃分、蒙藏事務、海洋事務統合及原住民權益保障等議題提出質疑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就財政限制、法規依據及政策方向進行回應。最終決議各案報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並要求相關部會就委員意見進行溝通與整合。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主要聚焦內政部組織改造後,其職掌範圍、所屬機關(如國土管理署、役政署、宗教禮制司)的定位與功能,以及如何有效推動社會住宅、災害防救、選政選務劃分和地方自治等核心業務。
- 委員們特別關注內政部瘦身後的人力與預算配置是否足以應對日益複雜的社會問題,以及各項業務權責劃分是否清晰。
相關爭議
- 國土管理署名稱與職掌不符:委員認為該署多數業務與建築、住宅相關,國土計畫份量不足,建議更名為「住宅及國土管理署」以正名實。
- 役政署存續與員額編制:在募兵制推動下,役政署仍維持三級機關及155人編制,委員質疑其必要性及缺乏落日條款。
- 選政選務權責劃分模糊:內政部與中選會在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制度的規劃與法規研擬職掌上存在重疊,委員認為應明確區分或合一歸中選會。
- 社會住宅推動力度不足:委員質疑內政部對社會住宅的重視程度,認為僅設「住宅管理組」人力不足,且政策未見實質進展。
- 地方自治條例核定權限:內政部逕行修正地方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並核定,引發委員對中央權力過大、不尊重地方議會的質疑。
- 警消人力與裝備不足:委員關切警消基層人員工作環境惡劣、裝備老舊、人力缺額嚴重等問題,質疑組織改造未有效解決此困境。
- 酒駕與少年犯罪問題:委員要求警政署加強酒駕取締及少年犯罪防制,並檢討分局長懲處機制,以遏止社會治安惡化。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祭祀公業土地未清理將被政府標售,要求延長清理時間並修法,避免政府與民爭地。
- 認為國土管理署名稱與職掌不符,應加強國土計畫法推動,並建議更名為「住宅及國土管理」以反映實際業務。
- 關切社會住宅推動不足,認為內政部組織法中住宅管理組層級過低,人力不足以應對全國弱勢家庭需求。
- 指出內政部與中選會在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職掌重疊,要求內政部明確其政策機關定位。
- 質疑役政署在募兵制下仍維持龐大編制,要求納入落日條款或逐年縮編。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逕行修正地方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認為此舉不符程序正義且權力過大,要求內政部研究並書面說明。
- 強調地方自治條例修正應經議會審議,而非由行政機關代為修正。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關切救災單位整合問題,特別是跨部會協調的困難。
- 憂心基層警消人員工作環境惡劣、裝備老舊,要求內政部編列預算改善派出所設施及更新巡邏車、偵防車。
- 指出部分人口稠密區缺乏消防分隊,要求內政部督促地方政府設置並給予補助。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內政部組織改造後業務大幅切割,營建署業務分散至多個部會,引發同仁疑慮與不安。
- 關切台南淹水問題,質疑地方政府補助款運用成效,並指出組織改造後治水事權分散的潛在問題。
- 建議在內政部設立都市發展局,將營建署部分業務留在內政部,以統一事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組織改造後,人員與預算大幅縮減,但警消人力不足、設備老舊等迫切問題未獲解決。
- 關切新增「宗教及禮制司」的必要性與職掌,特別是未立案神壇、寺廟土地合法化問題。
- 指出消防署更名為「災害防救消防署」後,業務增加但指揮權仍分散,且中央增加人力卻未補足地方缺額。
- 呼籲加速修正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使其與外配一致,以符合兩公約精神。
- 關注毒品氾濫及酒駕問題,建議內政部研究吸毒駕駛的懲罰機制。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警政署加強酒駕臨檢頻率,並定期向社會報告取締成效與傷亡數據。
- 質疑現行防災、救災體系層級過低、整合不易,建議成立災害防救總署或由政務委員擔任類似日本「防災大臣」職務。
- 呼籲政府具體提升警察、消防人員裝備與保障,並優先為因公殉職者遺屬安排工作。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役政署在募兵制推動下仍維持三級機關,建議應裁撤或縮編為科級單位。
- 建議將宗教相關業務提升為「宗教禮儀署」,取代役政署。
- 批評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案規劃不足,未能畢其功於一役整合海洋事務,將提出修正動議。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組織調整移出業務與人員的數量,並肯定新內政部定位更明確。
- 關切國家公園業務移撥至環資部是否適當,認為其兼具觀光與保育屬性。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強調住宅問題重要性,質疑國土管理署組織法未將「住宅」納入名稱,且住宅管理組層級過低、人力不足。
- 建議成立專責的住宅署或局,並設立公法人與基金推動社會住宅,減少對建商依賴。
- 關注警政署失蹤人口協尋業務,建議在保安警察總隊下設專責小隊或中隊,並強化跨部會協調。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土管理署組織法中「國土」與「海岸」的重複標示,建議精簡文字。
- 指出國土管理署職掌未明確列入「規劃」事項,建議修正以完整職權。
- 支持海洋委員會成立,但建議其成立後2年內檢討修正,合併相關研究機構,朝成立「海洋部」方向邁進。
- 對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的文字順序和精準度提出修正建議,特別是海洋環境保護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部分。
- 建議在海巡署組織法中增訂「海洋污染防治及生態系統保育的調查、規劃、協調、督導及執行」職掌,並納入「海洋保護區之巡護」。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性侵假釋犯再犯殺人案,質疑現行未成年犯假釋後的追蹤與輔導機制存在法律漏洞,要求行政部門提出亡羊補牢措施。
- 建議警政署針對高再犯率犯罪類型(如性侵、毒品、竊盜)的治安顧慮人口,增加訪視頻率。
- 建議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可調整為「人民團體司」,並考量未來增設「公民社會司」的可能性。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對分局長失職的懲處規定不足,特別是轄區內發生重大毒品、未成年少女賣淫案件時,分局長未被究責。
- 要求警政署一個月內制定分局長下台條款,針對轄區內八大行業涉毒或未成年少女犯罪事件,應追究分局長責任。
- 指出全國少年輔導專責人力嚴重不足,要求內政部補強社工人力,並建議少輔會人員應公開招考,確保專業性與操守。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的層級規劃表達不滿,強調應維持三級機關地位,而非四級機構。
- 指出人事行政局與研考會的評鑑結果與立法院決議不符,質疑政府對原住民族的承諾淪為口號。
- 批評行政院組織改造未能有效整合水利與水保等業務,建議重新檢討全盤組織架構,以提升行政效率。
- 強調原住民族文化保存的重要性,認為應以長遠眼光扶植,而非受限於員額管制而降級。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對行政部門不尊重立法院、未與委員充分溝通組織法案內容表達譴責。
- 建議將「國土管理署」更名為「住宅及國土管理署」,並大幅增加住宅政策相關預算與員額編制。
- 主張選政選務合一,將內政部民政司主管的選政事務全部移撥至中選會,以確保選舉機關的超然中立。
- 質疑陸委會組織法草案中蒙事處與藏事處的設置依據,認為蒙藏委員會的合併應更精簡,並建議將蒙藏事務移撥至外交部。
- 強調蒙藏委員會的由來是基於地區而非族群,既然外蒙古已獨立,蒙事處應裁撤或移撥。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組織法案審查過於倉促,影響問政品質。
- 挑戰內政部將選政納入職掌的法源依據,認為選政選務應合一歸中選會管轄,並杯葛內政部此部分修正。
- 質疑役政署在募兵制下繼續存在的必要性,建議裁撤或大幅縮編。
- 指出內政部為數百萬宗教人口設立「宗教禮儀司」卻保留業務將減縮的役政署,認為不合理。
- 質疑陸委會組織法中蒙事處與藏事處的設置,認為內蒙古事務可由陸委會現有機制處理,外蒙古事務應歸外交部。
- 要求陸委會明確表態未來藏事處是否與西藏達賴喇嘛流亡政府交流。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承諾檢討祭祀公業條例,並與地方政府溝通,避免土地遭標售。
- 指出國土管理署已涵蓋住宅、都市計畫等議題,並已設住宅管理組,正研擬住屋平台解決社會住宅問題。
- 澄清內政部負責選舉政策,中選會負責選務執行,職掌分明。
- 說明役政署將維持至2018年後縮編為役政司,因應募兵制過渡期業務量增加。
- 同意檢討地方自治條例核定程序,未來會請地方政府循立法程序修正後再送審。
- 承認警消人力與裝備不足,承諾努力爭取資源,並與警消立場一致。
- 承諾檢視性侵假釋犯再犯案件,與司法單位檢討法律漏洞,並加強特定個案查訪,一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 表示將與教育部協調成立跨部會專案,因應幫派入侵校園及毒品問題。
- 說明國土計畫法草案將於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強調其專業性與重要性。
- 指出宗教業務龐雜,宗教及禮制司有其設置道理,但內政部非執行單位。
蕭輔導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 說明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未清理土地3年後可標售,但強調只要有申請就不會進入拍賣程序。
- 表示地籍清理條例旨在解決權屬不明土地問題,會留意侵害人民財產權的部分。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解釋地方自治條例若部分內容牴觸法律,可僅移除牴觸部分,其餘仍有效,以符立法經濟原則。
- 說明內政部主管選舉罷免業務,並負責選政法規研擬,與中選會選務分工已協調清楚。
- 指出內政部現行處務規程未規定政黨黨務與財務輔導,將檢討修正,避免侵犯政黨獨立性。
- 表示已擬訂宗教團體法草案以輔導未立案神壇,並有專案輔導寺廟土地合法化,但成效仍待提升。
宋餘俠 行政院研考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依基準法屬「機構」性質,具研究、文教、訓練功能,且機構比機關更具彈性。
- 表示基準法對三級機關總數設有上限70個,影響組織規劃。
- 承諾持續檢討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的層級問題,並參考委員建議,朝三級方向討論。
- 說明海洋委員會是政策統合、協調推動機關,旨在整合分散於各部會的海洋事務,不排除未來進一步整合。
- 解釋政務委員分配由行政院長決定,非研考會職權。
- 表示去年立法院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的附帶決議,在12月協商時未達成共識。
賴幸媛 陸委會主任委員
- 說明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已將蒙藏委員會併入,蒙藏事務將由兩個處負責處理,但原有功能不會改變。
- 強調蒙藏委員會併入陸委會主要目的是精簡政府組織,並非改變政策。
- 表示政府政策原則是堅定國家立場,不允許因兩岸交流而矮化國格或塗改官方名稱。
- 承諾向退輔會了解塗改文宣事件,並發函各級政府重申堅定立場。
- 說明陸委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討論兩岸政策及重要工作,包括江陳會議題、港澳代表處設置等。
- 解釋蒙事處與藏事處分設是尊重蒙藏委員會專業意見,因蒙藏事務性質不同,且涉及世界各地蒙藏同胞需求。
- 澄清外蒙古(蒙古共和國)事務由外交部處理,內蒙古事務則屬陸委會職掌範圍。
- 表示藏事處未來將處理與藏族相關議題及重要人士規劃辦理事項,包括與圖博之友會等交流。
劉德勳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兩岸互設辦事處在「黃金十年」政策規劃中,但涉及法律修正、組織定位等需時間研議。
- 表示陸委會委員會議已召開4次,討論黃金十年政策相關議題,如人權修正案、江陳會等。
- 解釋陸委會組織法中「協調」職掌是負責大陸政策的統一協調,執行由各機關負責。
- 說明政府委託中介團體處理大陸事務,若涉公權力需授權,並受陸委會監督。
- 澄清陸委會派員駐境外辦事目前僅限港澳,不包括其他地區。
- 表示蒙藏委員會與陸委會合併後,蒙藏事務的處理方式是尊重蒙藏委員會的專業意見,分設蒙事處與藏事處。
王進旺 海巡署署長
- 說明海洋事務分散在23個部會,海洋委員會成立旨在統合協調,業務未移撥,員額主要來自海岸巡防署。
- 表示海洋委員會作為統合協調機關,員額不多,下設海巡署為執行機關,以落實岸海一體政策。
- 同意海洋委員會運作2年後,可檢討修正,將相關研究機構納入,朝成立「海洋部」方向邁進。
- 解釋海巡署組織改造後為三級機關,員額未增加,規劃採軍警文併用制度以應業務發展。
- 表示海巡署正全力加強護漁工作,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 說明海洋委員會的成立是政府組織改造中新設的部會,旨在彰顯對海洋事務的重視。
孫大川 原民會主任委員
- 說明原民會組織沿革與調整原則,強調組織改造應著重資源整合、提升行政效能,並爭取合理組織員額。
- 指出原民會長期面臨人力配置不足、業務龐雜等問題,預算員額與業務增長不成比例。
- 強調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組織應維持三級機關,以有效推動文化發展、智慧創作保護等業務。
- 表示已與人事行政局、研考會就組織改造問題進行溝通,但各方觀點不同,仍需努力。
- 承諾會本部業務職掌已涵蓋原基法規定事項,未來將隨自治法、土海法通過再調整處室設置。
- 說明現行原民會專任委員為機要職,薪級相當於簡任12職等。
- 承認原民會預算執行率有待加強,將努力改進。
王卓鈞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說明警政署對分局長設有風紀案件下台規定,並承諾一個月內制定針對轄區內重大治安案件的分局長懲處條款。
- 指出少年犯罪與校園安全問題日益嚴重,已列為防制重點工作。
- 表示警政署去年曾研究少輔會人力需求,但增補需各縣市政府配合。
- 說明性侵假釋犯再犯案件中,因犯嫌犯案時未成年,不受警察機關報告規定,且其遷居導致追蹤困難。
- 表示已對高再犯危險者增加查訪頻率,但全面增加訪視頻率會造成警察負擔。
- 說明失蹤人口協尋業務由戶口組負責,並有專責小組協助,認為現有能力可勝任。
- 澄清警政署在追緝外逃要犯中扮演協助角色,非決策者,並表示已積極向中國大陸提出名單,但抓捕困難。
- 說明金門胡璉將軍勳章竊案中,接獲報案後已調閱錄影帶並通知中共,但無法做到即時境管所有出境人員,需視案情大小拿捏分寸。
葉吉堂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承諾督促桃園縣政府在人口稠密區設置消防分隊。
- 說明消防署更名為「災害防救消防署」後,業務增加2個組,中央編制增加400多人,主要負責防災政策與規劃。
- 指出災害防救仍以消防署為主體,但統籌層級在行政院災防辦公室。
- 承認地方消防員缺額嚴重,將努力爭取員額補足。
顏秋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去年人事行政局對原民會及文化園區管理局進行員額評鑑,並在組改前增加原民會16人、文化園區管理局3人預算員額。
- 表示行政院核定評鑑結論為原民會應回歸政策統合協調機構,而非執行機關。
- 澄清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的附帶決議是法定員額數,而非預算員額。
- 解釋現行原民會組織條例已給足法定員額內薦任以上核心人力。
- 說明基準法第16條將研究、文教、訓練等功能組織定義為「機構」,機構比機關更有彈性,且99年修訂後機關與機構一視同仁。
林文淵 原民會人事室主任
- 說明原民會專任委員為機要職,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薪級相當於簡任12職等。
嚴重光 陸委會港澳處處長
- 說明陸委會下設港澳處是因港澳有別於大陸特區,負責經貿、文教及民間往來等事務。
楊松濤 中選會選務處副處長
- 說明中選會與內政部已協調清楚,內政部負責選政法規研擬,中選會負責選務法規訂定。
李美珍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
- 說明性侵犯案時為未成年,假釋出獄後雖不用登記報到,但仍有接受地方政府身心治療和輔導教育。
葉世文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國土管理署組織法中「國土、海岸」的文字,是為呼應海岸法,但「規劃」意涵已含在職掌中。
- 說明國土管理署設有住宅管理組,編制約50人,負責住宅政策,但內政部主要負責政策與法令,執行在地方政府。
- 表示已舉辦4次公聽會及跨部會協調,預計6月底完成國土計畫法條文研擬。
- 說明在組織員額限制下,住宅管理組的安排已是現階段可達任務的方式。
相關後續
- 內政部承諾檢討地方自治條例核定程序,未來會請地方政府修訂後循立法程序送審。
- 內政部承諾檢視性侵假釋犯再犯案件,與司法單位檢討法律漏洞,並加強特定個案查訪,一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 警政署承諾一個月內制定分局長下台條款,針對轄區內重大治安案件追究分局長責任。
- 內政部承諾將與教育部協調成立跨部會專案,因應幫派入侵校園及毒品問題。
- 內政部國土計畫法草案將於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特別是與蒙藏委員會合併後,蒙事處與藏事處的設置合理性、職掌範圍,以及陸委會作為兩岸事務主管機關的權限與定位。
- 委員們關注陸委會對國會的尊重程度、兩岸政策的執行成效,以及組織改造後蒙藏事務的政策意涵。
相關爭議
- 蒙藏委員會併入陸委會的合理性:委員質疑將蒙藏事務併入陸委會的政策意涵,認為蒙藏委員會的由來是基於地區而非族群,且外蒙古已獨立,蒙事處與藏事處的設置缺乏正當性。
- 蒙事處與藏事處的必要性與職掌:委員質疑分設蒙事處與藏事處的必要性,認為內蒙古事務可由陸委會現有機制處理,外蒙古事務應歸外交部,且藏事處是否與達賴喇嘛流亡政府交流亦存疑。
- 陸委會對國會的尊重:李委員貴敏及呂委員學樟批評陸委會主委在審查重要組織法案時因接待外賓而缺席,認為是對國會的不尊重。
- 陸委會組織架構與基準法衝突:委員指出陸委會組織法草案中處室數量(8處、5室、2辦公處、2中心)恐違反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原則。
- 大陸政策「黃金十年」執行成效:委員質疑陸委會對「黃金十年」大陸政策的參與度和執行成效,認為委員會議討論內容未見實質進展。
- 國格矮化爭議:有委員揭露退輔會為接待中國官員塗改文宣上「行政院國軍」字樣,質疑各部會是否面臨相同壓力,要求陸委會高強度宣示,維護國家主權。
- 兩岸辦事處互設進度緩慢:委員關切兩岸互設辦事處的急迫性與人道需求,質疑陸委會推動進度緩慢,缺乏時間表。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設港澳處的業務範圍,並關切兩岸互設辦事處的急迫性與進度。
- 要求陸委會盡快將互設辦事處相關修法送立法院審議,以解決台商糾紛與人道探視問題。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譴責陸委會主委在審查組織法案時缺席,認為是對立法院的極大不尊重,建議退案處理。
- 質疑陸委會對「黃金十年」大陸政策的參與度和議決情況。
- 指出陸委會組織法草案中「協調」一詞的特殊性,以及政府委託中介團體處理大陸事務由「指示」改為「授權」的意涵。
- 關切陸委會國會聯繫成效,並質疑「境外設辦事機構」的定義與範圍。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對研考會主委在國會說謊及行政院藐視國會決議表達抗議,要求院長處置。
- 引用孫大川主委著作內容,闡述原住民文化、土地、自治的重要性,批評政府不給予原住民文化發展局應有地位。
- 強調原住民文化存續是與時間賽跑的志業,政府應以更開闊胸襟制定原住民政策。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譴責陸委會主委在審查組織法案時缺席,認為是漠視職權、不尊重國會。
- 批評行政部門送審的組織法案未採納上屆立委的修正建議,溝通欠缺。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對台灣蒙藏同胞人數不清楚,卻為其設置7個科,對比原民會處理52萬原住民事務的組織規模,認為不合理。
- 指出蒙藏委員會人員任用資格依舊法規,且可轉調中央各部會,形成「特權加三級」的自肥組改,要求刪除相關條款。
- 認為陸委會若設蒙事處與藏事處處理與蒙藏地區的交流協商,恐干預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政。
- 呼籲政府應修正錯誤政策,讓組織與時俱進,而非延續錯誤歷史。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組織法仍納入蒙藏事務,認為蒙古共和國已獨立,圖博流亡政府不應被列入大陸地區轄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西藏事務不歸我國管轄。
- 建議裁撤蒙事處與藏事處,或將其業務移撥至外交部。
- 要求陸委會將台灣人民在大陸或港澳地區人權保障事務納入組織法掌理事項。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主委在審查重要組織法案時缺席,凸顯其對會議的不重視。
- 關切蒙藏委員會併入陸委會後,蒙藏政策是否受到大陸政策影響,以及蒙藏事務的職能與人事是否改變。
- 質疑主委對我國領土範圍不包括外蒙古的解釋,認為領土變更應循憲法程序,而非行政函文或決議。
- 詢問若西藏獨立,我國如何處理領土問題,強調程序正義。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揭露退輔會為接待中國官員塗改文宣上「行政院國軍」字樣,譴責此舉為自我矮化、賣國行為。
- 要求陸委會主委與各部會高強度連繫,宣示國家主權不容打折扣,並嚴懲相關人員。
- 質疑此類國格矮化行為是否為各部會面對中國人士參訪時的共同模式或行政院的接待準則。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對行政部門不尊重立法院、未與委員充分溝通組織法案內容表達譴責。
- 質疑陸委會組織法草案中8個處室數量違反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
- 質疑蒙事處與藏事處的設置,認為蒙藏委員會由來是根據地區而非族群,且外蒙古已獨立,建議裁撤或將蒙事處、藏事處移至外交部。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組織法中蒙事處與藏事處的設置合理性,認為內蒙古事務可由陸委會現有機制處理,外蒙古事務應歸外交部。
- 要求陸委會主委明確表態未來藏事處是否與西藏達賴喇嘛流亡政府交流,以做政策性宣示。
相關人員回應
賴幸媛 陸委會主任委員
- 說明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已將蒙藏委員會併入,蒙藏事務將由兩個處負責處理,但原有功能不會改變。
- 強調蒙藏委員會併入陸委會主要目的是精簡政府組織,並非改變政策。
- 表示政府政策原則是堅定國家立場,不允許因兩岸交流而矮化國格或塗改官方名稱。
- 承諾向退輔會了解塗改文宣事件,並發函各級政府重申堅定立場。
- 說明陸委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討論兩岸政策及重要工作,包括江陳會議題、港澳代表處設置等。
- 解釋蒙事處與藏事處分設是尊重蒙藏委員會專業意見,因蒙藏事務性質不同,且涉及世界各地蒙藏同胞需求。
- 澄清外蒙古(蒙古共和國)事務由外交部處理,內蒙古事務則屬陸委會職掌範圍。
- 表示藏事處未來將處理與藏族相關議題及重要人士規劃辦理事項,包括與圖博之友會等交流。
- 說明陸委會組織法中處室數量是因陸委會原有6個處,加上蒙藏業務合併後的特殊考量。
劉德勳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兩岸互設辦事處在「黃金十年」政策規劃中,但涉及法律修正、組織定位等需時間研議。
- 表示陸委會委員會議已召開4次,討論黃金十年政策相關議題,如人權修正案、江陳會等。
- 解釋陸委會組織法中「協調」職掌是負責大陸政策的統一協調,執行由各機關負責。
- 說明政府委託中介團體處理大陸事務,若涉公權力需授權,並受陸委會監督。
- 澄清陸委會派員駐境外辦事目前僅限港澳,不包括其他地區。
- 表示蒙藏委員會與陸委會合併後,蒙藏事務的處理方式是尊重蒙藏委員會的專業意見,分設蒙事處與藏事處。
嚴重光 陸委會港澳處處長
- 說明陸委會下設港澳處是因港澳有別於大陸特區,負責經貿、文教及民間往來等事務。
相關後續
- 陸委會將把委員意見帶回,積極規劃和討論兩岸互設辦事處相關事宜,但無法承諾時程。
- 陸委會承諾會後將書面答復委員關於蒙藏委員會事務、黃金十年政策、國會聯繫、組織法條文等問題。
- 陸委會承諾將向退輔會了解塗改文宣事件,並發函各級政府重申堅定國家立場,維護國家主權。
- 陸委會將檢討修正處務規程,確保政黨黨務與財務輔導不侵犯政黨獨立性。
- 陸委會將把台灣人民在大陸或港澳地區人權保障事務納入組織法所掌理事項的建議帶回研討。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案、第十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海洋委員會的設立目的、組織架構、職掌範圍,以及海巡署在組織改造後的定位與功能。
- 委員們關切海洋委員會作為「統合協調」機關,是否能有效整合分散在23個部會的海洋事務,以及未來成立「海洋部」的規劃與時程。
相關爭議
- 海洋委員會職能不足:委員質疑海洋委員會僅為「統合協調」機關,缺乏直接執行海洋事務的權力與資源,恐淪為幕僚單位,無法有效推動「海洋興國」政策。
- 組織架構與員額編制:委員質疑海洋委員會的5個處室與海巡署下設的9個四級機關(構)是否足以應對龐雜的海洋事務,且人力配置是否合理。
- 軍警文併用制度爭議:委員質疑海洋委員會作為「文機關」卻規劃採軍警文併用制度,是否違反憲法「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的規定。
- 與現有部會業務重疊:委員指出海洋委員會所掌理的海洋資源、安全、文教等業務,與環境資源部、交通部、農業部等現有部會業務多有重疊,恐造成疊床架屋。
- 未納入相關研究機構:委員建議應將國科會海洋科技中心、交通部航港局、氣象局海氣象測報中心等海洋研究單位併入海洋委員會,以強化其功能。
- 海巡署降編問題:海巡署由原二級機關降編為三級機關,委員質疑其地位與功能是否被矮化。
- 護漁工作成效:委員關切海巡署護漁工作成效,特別是東沙、南沙附近漁船受外國漁船欺壓問題,要求拿出魄力強化護漁。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海洋委員會報告中未說明23個移撥業務的具體內容,且未送處務規程,導致職掌不明。
- 認為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業務與海巡署重疊,且海洋資源處職掌不清,恐造成嚴重擴編。
- 指出內政部國土計畫法草案已涵蓋陸域、海岸、海域,質疑海洋委員會的職掌範圍。
- 批評海巡署長對海洋委員會僅為「統合協調」的說法,認為其條文亦提及「辦理」,有權責擴張之嫌。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海洋委員會僅以海巡署為骨幹,能否應付龐雜的海洋發展與研究業務。
- 建議增設海洋研究及對外合作附屬機構,或從其他機關移撥相關附屬機構,以強化海洋委員會功能。
- 批評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案沿用舊版本,未採納過去討論意見,未能達到「海洋部」的期待。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海洋委員會只是在海巡署上架設的「緊箍咒或皇冠」,缺乏實質作戰力與資源。
- 批評海洋委員會規劃僅為「政策統合、協調推動」,未能整合漁業署、航港局等實質業務。
- 將提出修正動議,建議海洋委員會下轄海洋人力發展中心、海洋資訊中心、海洋研究中心、海洋產業署及海洋保育署,畢其功於一役達成國家發展定位。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疑海洋委員會的組改是「開錯處方抓錯藥」,海巡署降編,卻增加多個政策研究「處」,疊床架屋。
- 認為海洋委員會的業務與未來環資部、農業部、交通部等部會的專責單位重疊。
- 強調海洋委員會應加強護漁工作,解決東沙、南沙附近漁船受欺壓問題。
- 質疑海洋委員會組織法中「軍、警、文併用」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的規定。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海洋委員會成立後2年內檢討修正,合併相關研究機構,朝成立「海洋部」方向邁進,並可考慮成立「漁業海洋部」。
- 對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的文字順序與精準度提出修正建議,特別是「規劃、協調及推動」的順序,以及海洋環境保護、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等措辭。
- 建議在海巡署組織法中增訂「海洋污染防治及生態系統保育的調查、規劃、協調、督導及執行」職掌,並納入「海洋保護區之巡護」,以強化其功能。
相關人員回應
王進旺 海巡署署長
- 說明海洋事務分散在23個部會,海洋委員會成立旨在統合協調,業務未移撥,員額主要來自海岸巡防署。
- 表示海洋委員會作為統合協調機關,員額不多,下設海巡署為執行機關,以落實岸海一體政策。
- 同意海洋委員會運作2年後,可檢討修正,將相關研究機構納入,朝成立「海洋部」方向邁進。
- 解釋海巡署組織改造後為三級機關,員額未增加,規劃採軍警文併用制度以應業務發展。
- 說明海洋委員會的成立是政府組織改造中新設的部會,旨在彰顯對海洋事務的重視。
- 表示海巡署正全力加強護漁工作,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 澄清海洋委員會是行政院的二級機關,其性質類似國科會、經建會,負責連繫與協調工作。
宋餘俠 行政院研考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海洋委員會是政策統合、協調推動機關,旨在整合分散於各部會的海洋事務,不排除未來進一步整合。
- 表示基準法對三級機關總數設有上限70個,影響組織規劃。
- 支持海洋委員會的設立,認為其作為中央二級部會,負責海洋資源、文教、安全及國際發展的政策統合,有其特定意義。
- 說明海洋委員會組織規劃曾考量將漁業署、航港局等單位併入,但因牽涉問題大,故先成立委員會觀察運作狀況。
相關後續
- 主席建議海洋委員會成立後2年內檢討修正,合併相關研究機構,朝成立「海洋部」方向邁進。
- 邱委員文彥將提出主決議,建議將海洋委員會成立後2年內檢討合併相關科研與政策研擬單位,以支撐海洋部。
- 邱委員文彥將提出修正動議,修正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中文字順序、海洋環境保護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等措辭,並在海巡署組織法中增訂「海洋污染防治及生態系統保育」職掌。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改造後,其組織規模、預算與人員編制是否合理,特別是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或中心)的層級定位問題。
- 委員們關切政府對原住民族文化保存、土地管理、自治權益等議題的重視程度,以及組織改造是否淪為形式,未能解決原民會長期面臨的人力不足與業務繁重困境。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層級爭議:立委高金素梅、鄭天財、林正二、簡東明、孔文吉等強烈抗議行政院將「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降為四級「機構」,而非維持三級「機關」,認為此舉藐視國會決議,不尊重原住民族文化保存的重要性。
- 員額編制與業務量不符:委員指出原民會長期面臨人力不足,預算員額與業務增長不成比例,派遣人力過多,導致業務執行困難,特別是土地管理、文化發展等核心業務。
- 政府對原住民承諾跳票:委員提及蘭嶼核廢料、原住民族自治法推動遲滯等歷史案例,質疑政府對原住民的承諾屢次跳票,導致原住民難以相信政府。
- 組織改造原則與原民會特性衝突:原民會主張其成立有特殊性,難以成為純然政策統合機關,文化、自治、土地等核心業務仍需執行,要求給予合理組織規模,但與行政院「精簡」原則產生衝突。
- 預算執行率不佳:委員指出原民會預算執行率在行政院墊底,莫拉克八八風災特別預算執行率也偏低,影響原住民權益。
- 專任委員定位:委員建議將原民會專任委員定位為政務職,以提升各民族代表的地位。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發言,建議原民會組織法應與委員版本併案審查,並延後逐條討論。
- 對研考會主委在國會說謊及行政院藐視國會決議表達抗議,要求院長處置。
- 引用孫大川主委著作內容,闡述原住民文化、土地、自治的重要性,批評政府不給予原住民文化發展局應有地位。
- 強調原住民文化存續是與時間賽跑的志業,政府應以更開闊胸襟制定原住民政策。
- 指出立法院朝野協商結論明確要求設立原住民發展局,行政院卻不予尊重。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將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降為「機構」,如同「罐頭工廠變成核廢料貯存場」,讓原住民難以相信政府。
- 指出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要求設立「文化發展局」,且正式行文行政院,應予尊重。
- 批評原住民族自治法推動12年無實質進展,政府對原住民承諾跳票。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政務委員未與原民會充分溝通組織法案。
- 批評研考會未能將三級機關額度的七十分之一提供給原住民,且將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降為四級機構,令人寒心。
- 強調原、漢兩大族群應相互尊重,原住民僅要求七十分之一的三級機關並不過分。
- 指出原民會組織法草案職掌漏掉原基法規定的住宅政策、部落更新計畫、海域權利等業務。
- 質疑原民會組織架構前後矛盾,報告與草案處室數量不符。
- 建議將原民會專任委員定位為政務職,以提升其地位。
- 指出原民會100年度預算執行率及莫拉克八八風災特別預算執行率均為行政院最後一名,影響原住民權益。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對比陸委會為900多位蒙藏同胞設置7個科,質疑原民會處理52萬原住民事務的組織與預算規模不足,要求加強。
- 建議政府應修正錯誤政策,讓政府機關組織與時俱進,而非延續錯誤歷史。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對原民會組改結果感到失望,指出原民會人力相當不足,且人事行政局與研考會的評鑑結果與立法院決議不符。
- 強調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對於維護瀕危的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至關重要,應維持三級機關地位。
- 批評行政院不尊重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對原住民的照顧淪為口號。
- 指出原民會土地管理業務執行率低,顯示人力不足問題急迫,但評鑑結果卻未能有效解決。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應維持三級機關地位,並指出立法院去年已做出決議,員額編制初期不得少於185人。
- 批評研考會與人事行政局的評鑑結果與立法院決議差距過大,且未能理解原住民文化保存的特殊性。
- 質疑行政院組織改造案應退回重新檢討,不能僅因員額總量限制而犧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的層級。
- 指出環境資源部組織架構將水利與水保分屬兩個署,恐無法解決治水問題,應採一條鞭式管理。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對行政部門不尊重立法院、未與委員充分溝通組織法案內容表達譴責。
- 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相關法案的審查不應以包裹方式進行,應尊重原住民委員的意見。
- 關切原民會組織改造後,人員編制不足,影響文化發展與土地管理等核心業務推動。
相關人員回應
孫大川 原民會主任委員
- 說明原民會組織沿革與調整原則,強調組織改造應著重資源整合、提升行政效能,並爭取合理組織員額。
- 指出原民會長期面臨人力配置不足、業務龐雜等問題,預算員額與業務增長不成比例。
- 強調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組織應維持三級機關,以有效推動文化發展、智慧創作保護等業務。
- 表示已與人事行政局、研考會就組織改造問題進行溝通,但各方觀點不同,仍需努力。
- 承諾會本部業務職掌已涵蓋原基法規定事項,未來將隨自治法、土海法通過再調整處室設置。
- 說明現行原民會專任委員為機要職,薪級相當於簡任12職等。
- 承認原民會預算執行率有待加強,將努力改進。
- 表示身為行政院部會,會支持行政院版本,後續再根據委員意見討論新的方案。
宋餘俠 行政院研考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依基準法屬「機構」性質,具研究、文教、訓練功能,且機構比機關更具彈性。
- 表示基準法對三級機關總數設有上限70個,影響組織規劃。
- 承諾持續檢討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的層級問題,並參考委員建議,朝三級方向討論。
- 說明去年立法院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的附帶決議,在12月協商時未達成共識。
- 表示行政院2月16日通過的原住民族組織法,認定其屬性較像機構,但層級可再持續討論,且此部分不需明定於組織法。
顏秋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去年人事行政局對原民會及文化園區管理局進行員額評鑑,並在組改前增加原民會16人、文化園區管理局3人預算員額,以充實核心人力。
- 表示行政院核定評鑑結論為原民會應回歸政策統合協調機構,而非執行機關。
- 澄清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的附帶決議是法定員額數,而非預算員額。
- 解釋現行原民會組織條例已給足法定員額內薦任以上核心人力。
- 說明基準法第16條將研究、文教、訓練等功能組織定義為「機構」,機構比機關更有彈性,且99年修訂後機關與機構一視同仁。
林文淵 原民會人事室主任
- 說明原民會專任委員為機要職,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薪級相當於簡任12職等。
相關後續
- 高委員金素梅建議原民會組織法應與委員版本併案審查,並延後逐條討論,主席同意遵辦。
- 主席表示原民會組織法案今日暫不處理,下次會議再安排討論。
- 主席要求研考會、內政部、陸委會、海巡署及原民會彼此間要先做溝通,並針對委員所提修正意見提出整合後的看法,提交委員會進行逐條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4101
- 卷/期/冊
- 101/41/1
- 發布日期
- 2012-06-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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