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檢討跨國打擊犯罪、兩岸司法互助與集會遊行處理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2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上午主要檢討2008年至今警察處理集會遊行活動及警民衝突事件,並通過相關臨時提案。下午議程聚焦於跨國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成效,與會委員質詢法務部、內政部及相關單位,針對重大經濟犯遣返、兩岸司法互助、性侵累犯防治、毒品查緝、新住民權益及境外國人遇害協助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會議最終決議部分議題將擇期繼續詢答,並通過一項關於境外被害人協助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率同警政署署長王卓鈞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局長就「2008年至今警察機關處理集會遊行活動情形及歷次警民衝突事件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檢討自2008年以來警察機關處理集會遊行活動的狀況,特別是歷次警民衝突事件的檢討。
- 會議也討論了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保障、管制區劃設的比例原則,以及警察機關處理衝突事件的報告內容是否詳實。
相關爭議
- 總統就職典禮管制區過大:警方為第13屆總統副總統就職典禮劃設27平方公里管制區,甚至關閉捷運出入口,被質疑嚴重影響人民權利且有違比例原則。
- 警民衝突報告淡化:內政部報告中僅略舉5次衝突事件,被指控刻意淡化警民衝突的數字與嚴重性,且未見對歷次衝突提出檢討。
- 「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違反憲法:該要點被認為違反憲法及兩公約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基本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就職典禮管制區劃設的必要性及範圍,未來集會遊行應以管制面積最小、影響人數最少為原則。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2週內詳實清查統計2008年至今所有警民衝突案件,並羅列衝突事由、肇因、警民受傷情形、檢討及懲處報告等資料。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2週內修正「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以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就職典禮管制區劃設,並修正「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
- 連署提案要求內政部清查統計警民衝突案件。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就職典禮管制區劃設,並修正「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
- 連署提案要求內政部清查統計警民衝突案件。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就職典禮管制區劃設,並修正「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就職典禮管制區劃設,並修正「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
- 連署提案要求內政部清查統計警民衝突案件。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就職典禮管制區劃設,並修正「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
- 連署提案要求內政部清查統計警民衝突案件。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1:責成內政部通盤檢討總統就職典禮劃設管制區的必要性及範圍,並對日後集會遊行事件應採管制面積最小、影響人數最少為原則,並應擬訂標準審議準則,非不得已不宜關閉或封閉重要交通建設出入口,以保障人民大眾交通之權利。另,如非政治性集遊所攜道具宜從寬准許攜入,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2:責成內政部應於2週內,詳實清查統計2008年至今所有集會遊行中警民衝突案件,並羅列各衝突之日期、地點、集會遊行事由、衝突肇因、警民受傷情形、檢討及懲處報告等,並將資料送交內政委員會,除將「1週內」修改為「2週內」外,餘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3:責成內政部應於2週內修正「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藉以保障並協助人民集會遊行權利之行使,除將「1週內」修改為「2週內」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率同警政署署長王卓鈞及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謝立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就「跨國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成效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檢討我國在跨國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方面的成效,包括與大陸及其他國家在偵查、緝捕外逃通緝犯、情資交換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上的進展與挑戰。
- 會議特別關注重大經濟犯遣返困難、性侵累犯防治、毒品查緝源頭管制、新住民權益保障,以及國人境外遇害的協助機制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重大經濟犯遣返困難:多位委員質疑「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對陳由豪、曾正仁、王玉雲等指標性經濟犯的遣返成效不彰,陸方以無法掌握行蹤或有「重大關切利益」為由拒絕配合,被批為選擇性辦案,影響協議信任基礎。
- 調查局長胞弟通緝案:調查局長張濟平的胞弟張高平因軍情密帳案遭通緝,卻未被列入警政署或調查局的查緝名單,且其出境時機與程序被質疑,引發委員對包庇、縱容及內控機制失靈的疑慮。
- 性侵累犯再犯與防治:針對近期發生的性侵累犯殺人案,委員質疑假釋制度、獄中治療與輔導成效不足,以及對期滿出獄累犯的社區監督機制失效,呼籲檢討司法制度並考慮化學去勢等更積極措施。
- 兩岸司法互助對臺商保護不足:委員質疑陸方未依協議即時通報在陸臺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資訊,導致臺商求助無門,且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增訂秘密逮捕規定,可能進一步危害臺商權益。
- 毒品查緝與來源管制:委員指出臺灣毒品問題嚴重,8成以上毒品來自中國大陸,但兩岸合作查緝案件數少,質疑現有緝毒作為不足,呼籲加強毒品原料管制及更積極的緝毒策略。
- 境外國人遇害協助機制不足:針對留日女學生遇害案,委員指出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境外國人不適用,且政府各部門缺乏單一窗口協調協助家屬,導致家屬疲於奔命,呼籲修法並成立專案小組。
- 移民署面談與人口販運認定爭議:委員質疑移民署在處理外籍配偶面談時,可能過於輕易將臺灣民眾認定為人口販運者,未能深入查明真相,導致臺灣人權益受損,呼籲加強面試官的歷練與調查能力。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在遣返王玉雲、曾正仁、陳由豪、劉松藩等重大經濟犯方面存在選擇性辦案,達成率不高。
- 要求法務部和陸委會向大陸強力表達遣返指標性逃犯有助於兩岸關係發展及民心感受。
- 質疑陸方未依協議提供在陸臺灣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資訊,要求法務部強力要求陸方提供相關訊息,保障家屬權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調查局追緝外逃名單的選擇性,指出局長張濟平胞弟張高平為通緝犯卻未被列入名單。
- 批評張局長聲稱不知情其弟為通緝犯的說法,認為其不適任調查局長一職,並質疑法務部對此的態度。
- 要求國安局調查張局長及其胞弟與陳由豪的關係。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對近期性侵累犯殺人案感到沉痛,質疑司法制度對性侵犯的假釋、治療與判刑過輕,要求檢討。
- 質疑選舉期間檢調系統對匿名檢舉的處理方式,導致被檢舉人權益受損,要求檢討並公布無罪案件的檢舉人資訊,以杜絕亂檢舉亂象。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呼籲法務部檢討檢察系統中的害群之馬,避免無理的搜索或扣押影響人權。
- 指出性侵、煙毒、酒駕再犯率高,特別是性侵再犯率達7、8成,要求法務部認真研究化學去勢的可行性。
- 質疑兩岸及臺美司法互助成效不彰,要求警政署和調查局更積極掌握情資,緝捕外逃要犯。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調查局對中油、臺電海外投資虧損等弊案未主動調查,要求積極出擊。
- 質疑陸委會及內政部對國家疆域(外蒙古)立場不一,要求釐清中華民國地圖的現狀。
- 關切羅福助、汪傳浦、崔勇、劉松藩、何智輝等重大逃犯的去向及海巡署的查緝能力。
- 要求法務部積極追討拉法葉艦案汪傳浦的不法所得,並探討特赦林毅夫的可能性。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及調查局對陳由豪在大陸的行蹤掌握不足,媒體報導清晰卻無法緝捕,要求提出具體對策。
- 要求法務部及調查局提供陳由豪案的掌握及通報資料,並強調應以指標性案件展現兩岸打擊犯罪的決心。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強調臺灣毒品問題嚴重,青少年吸毒年齡下降,且8成毒品來自中國大陸,質疑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不彰。
- 要求警政署提供更積極的緝毒作為書面報告,並建議將毒品原料管制納入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範疇。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移民署對「新住民」稱謂未定案卻已開始推廣,要求明確統一稱謂。
- 質疑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有餘額卻未能有效運用,導致新住民面臨生活困境(如無照駕駛),要求基金應增加經費並更積極落實輔導工作。
- 關切酒駕肇事頻傳,要求警政署加強執法並與教育、社區結盟,改變宣導方式以杜絕酒駕。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對性侵累犯殺人案表示極度痛心與遺憾,質疑監獄對犯人的治療與輔導不足,導致犯罪升級。
- 批評警政單位對性侵犯出獄後的社會監督不力,缺乏主動關懷,並對各單位互推責任的態度感到不滿。
- 質疑公立調查局在緝捕外逃罪犯方面不夠積極,建議成立私立調查局以提高效率。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陸方未充分通報在陸臺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況,導致臺商求助無門。
- 強調臺灣政府應主動要求陸方提供臺商被逮捕、拘禁的地點、罪名、刑期等詳細資訊,以保障人權。
- 質疑重大經濟犯潛逃大陸卻無法遣返,使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形同虛設,要求法務部檢討原因。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移民署對人口販運的定義與認定方式,尤其在面談外籍配偶時,可能誤判臺灣民眾為人口販運者,要求加強查明真相。
- 批評法務部作為兩岸司法互助的聯繫主體卻無指揮管轄權,導致效率不彰,且與外國簽訂引渡條約進度緩慢。
- 質疑法務部對重大經濟犯行蹤掌握不足,要求成立專責團隊偵辦海外案件,並表現出實際成效。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出留日女學生遇害案,指出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境外國人保護不足,且政府缺乏單一窗口協助家屬善後。
- 建議修法將在境外遇害的具中華民國國籍國民納入保護範圍,並限縮對在臺非法居留者的補償,以達對等原則。
- 呼籲法務部積極利用此個案,加強臺日之間的司法互助合作,以彌補法律體系的不足。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揭露調查局長張濟平胞弟張高平為通緝犯,卻未被警政署或調查局的查緝系統列管,質疑相關單位縱容包庇。
- 質疑移民署對張高平持加拿大護照出境的掌握不足,認為三道關卡失靈導致其潛逃。
- 要求法務部調查張濟平局長在案件偵辦過程中有無涉及利益迴避或包庇,並要求徹查張高平行蹤及與中國公安部的接觸狀況。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要求調查局澄清張濟平局長在張高平案中的清白,並擔保局長經得起檢驗。
- 要求警政署釐清酒駕撞死學生案中,疑似員警找人頂替的傳聞,並對外發布新聞稿以正視聽。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第八次江陳會談是否納入臺商人身安全議題,要求陸方落實24小時通報機制,尤其針對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增訂秘密逮捕規定。
- 建議法務部增設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員額,以應對日益頻繁的兩岸事務。
- 要求法務部加速建置兩岸打擊犯罪官網及專區,提供民眾即時查詢與協助管道。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菲律賓將我國詐欺嫌犯引渡至中國,質疑《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對我國主權及人權保障的影響,並要求提出具體改善事例。
- 書面質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對重大經濟犯遣返成效不彰,陸方以「重大關切利益」為由拒絕遣返,協議缺乏強制執行機制。
- 書面質詢記帳士命案嫌犯潛逃中國,質疑《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無用,中國仍是犯罪者避難天堂。
- 書面質詢中國司法體制倚賴口供、普遍刑求逼供的陋習,要求陸委會說明如何保障在陸臺灣人民的人權與司法權益。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我國與各國簽訂引渡條約數量不足,呼籲相關單位積極與更多國家簽訂引渡條約及司法互助協定,特別是與美國進一步簽訂引渡條約。
- 書面質詢肯定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在證據取得及犯罪所得沒收凍結的成效,但強調仍需努力突破,以遏止跨國犯罪。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對經濟犯或特殊身分者的遣返成效不足,因其可能具有第三國籍或對大陸經濟有貢獻。
- 書面質詢《兩岸協議》中「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的規定,無法處理陳由豪等在司法審理過程中潛逃者的引渡問題。
- 書面質詢臺灣逮捕美國籍通緝犯馬克李的依據,並建議可請求美方逮捕王又曾和黃芳彥,以符合國與國之間的公平與對等。
- 書面質詢法務部應以外交部在免簽方面的努力為目標,積極尋求與更多國家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尤其與美方達成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法務部關於大陸方面對我方請求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的准駁標準,要求說明雙方是否平等互惠。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 簡要報告「跨境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成效之檢討」,說明警政署與移民署在兩岸及國際合作打擊電信詐欺、毒品走私、人口販運及緝捕外逃通緝犯的顯著成果。
- 報告指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署以來,兩岸警方及移民機關在情資交換、合作偵查及緝捕外逃通緝犯方面持續合作。
- 說明跨境打擊犯罪策略包括運用國際刑警組織管道、強化雙邊平臺及駐外警察聯絡官功能,以及廣拓業務聯繫管道。
- 回應委員關於國家疆域地圖的質疑,表示外蒙古實質上已獨立,地政司有提供相關資料給陸委會。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報告國際間司法合作多以引渡條約、司法互助協定為基礎,我國目前與10個國家簽訂引渡條約,與美國、越南簽訂刑事/民事司法互助協定。
- 報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成效,包括人員遣返、情資交換、調查取證及文書送達案件數。
- 檢討協議執行面臨的挑戰,包括白鴻森、陳由豪等指標性人物尚未遣返,陸方以未掌控行蹤為由,以及兩岸法制差異導致案件審理結果落差。
- 說明罪犯接返部分僅6例,因陸方要求我方承認其刑事裁判且不提供卷證資料,與我國法律不符,已研擬「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
- 回應委員關於重大經濟犯遣返問題,表示陸方理由為未掌控行蹤,我方會努力掌握行蹤後提供給陸方,並在會談中一再要求遣返指標性人物。
- 回應委員關於在陸臺商人身自由受限通報問題,表示陸方不一定會提供資料,但協議生效後已有1,915件通報數,我方會持續要求陸方主動通知。
- 回應委員關於性侵累犯問題,表示對性侵害犯政策上不假釋,要執行期滿才出獄,並有社區監督機制,但會持續檢討強化治療。
- 回應委員關於檢舉事件,表示若符合誣告要件可提告,但基於保護檢舉人政策,賄選案件檢舉人資料保密,但無事證不應發動強制處分。
- 回應委員關於毒品原料管制,表示經濟部對可製毒原料有管制,但目前查獲毒品多為成品,會持續強化防制。
- 回應委員關於留日女學生遇害案,表示法務部可提供心理輔導和法律諮詢協助,並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將境外國人納入補償範圍,並利用此案促進臺日司法互助。
- 回應委員關於調查局長胞弟通緝案,表示通緝書會發給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系統最近才要列入,已請台高檢署調查張局長有無包庇問題。
- 回應委員關於兩岸投保協議納入臺商人身安全議題,表示是我方未來規劃方向,希望陸方24小時內通報逮捕原因與地點。
- 回應委員關於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員額不足問題,表示會增加必要預算員額,並已在建置兩岸打擊犯罪專區官網,預計1、2個月內完成。
王福林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 回應委員關於陳由豪等重大經濟犯行蹤問題,表示部分已告知陸方但配合程度不高,部分罪犯可能取得大陸居留證。
- 回應委員關於調查局長胞弟張高平通緝案,表示張高平已列入追緝對象,人在加拿大,局長聲稱不知情,並強調案件為調查局主動發覺偵辦,局長未接觸。
- 說明張高平案偵辦過程,其在94年12月25日入境後被約談,檢察官於95年3月9日限制其出境,當時持中華民國護照。
- 強調調查局內控機制嚴格,偵查不公開,局長從未接觸此案,且情報局工作性質與家屬聯繫少,故不知情其弟被通緝。
林國棟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回應委員關於性侵再犯率高,但確切數據會後提供;化學去勢涉及醫療問題,需衛生署研究。
- 回應委員關於兩岸司法互助,表示署長曾赴大陸談合作偵查,成效不錯,會加強情資掌握。
- 回應委員關於毒品來源,表示海洛英來自金三角,K他命原料來源不一,部分來自國內提煉,但1到3月查獲毒品8成來自中國大陸成品。
- 說明毒品防治分拒毒、緝毒、戒毒三部分,會加強宣導與查緝,並承諾提供緝毒積極作為書面報告。
- 回應委員關於酒駕問題,表示會持續加強勤務,落實執行,但A1事故死亡數仍增加,會與教育結盟,改變宣導方式。
- 回應委員關於性侵嫌犯黃姓嫌犯,說明其犯罪史、假釋出獄與保護管束期滿,現行法令規定需接受身心治療,警方可協助查訪與協尋。
- 回應委員關於酒駕頂替案,表示目前調查資料顯示是已離職的民防副中隊長開車,酒測值0.03,會釐清後正式對外發布新聞稿。
胡景富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任秘書
- 回應委員關於「新住民」稱謂,表示目前以「新住民」為最理想名稱,但未最終定案,會聽取各方意見。
- 回應委員關於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表示每年編列3億元,目前有剩餘,但能增加經費當然最好,會更積極推動輔導工作,並提供基金作為條列資料。
- 回應委員關於人口販運定義,表示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包含性剝削、勞力剝削及器官摘除,目前以勞力剝削和性剝削比例最高。
- 回應委員關於外籍配偶面談問題,表示人權概念重要,會加強面談官的歷練與調查,保護臺灣人權益。
- 回應委員關於張高平通緝案,表示收到公文後會登錄境管系統,但未發現其護照出境紀錄,近期才看到其加拿大護照資料,當時不知情。
吳美紅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
- 回應委員關於國家疆域地圖,表示主委說明是依照內政部提供的資料,有關外蒙的部分。
- 回應委員關於法務部是兩岸司法互助聯繫主體,說明法務部的協調聯繫會報會負責機關內部的橫向聯繫。
鄭樟雄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
- 回應委員關於羅福助等重大逃犯是否已潛逃出境,表示無情資,僅聽說人在大陸,但不清楚確切地點。
- 說明偷渡情資掌握很重要,海岸線長,無法每個點都嚴密看守,需與警政署、調查局合作取得內陸情資。
楊源明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回應委員關於性侵嫌犯黃姓嫌犯的犯罪史,說明其15歲時涉及性侵9歲小女孩,被查獲後依法審判執行。
- 表示對被害人狀況及服刑細節不甚了解,因服刑部分屬監所權限,警方較不清楚。
- 表示對犯罪嫌犯可能求處的刑罰不清楚,因屬檢察官權限。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未畢,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進行詢答。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為避免國人境外遇害情事重演,政府應主動修法,並立即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被害者家屬進行法律等相關事務之交涉,酌予補助部分費用;「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應納入國人境外遇害協助,建請內政部、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主動積極提供必要協助,以完整保障國人權益,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4201
- 卷/期/冊
- 101/42/1
- 發布日期
- 2012-06-0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