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案:行政院權責、公審會存廢與門檻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2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31次會議,主席陳其邁委員。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圍繞行政院作為主管機關的態度、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存廢與職權、以及公民投票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的調降。會中委員質疑行政院未盡主管機關職責,並就公審會的合憲性及公投門檻的合理性與行政機關進行激烈辯論。最終,因散會動議通過,法案未能進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一
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等就「跨國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成效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 檢討我國在跨國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方面的成效,並探討如何加強相關措施。
- 針對國人境外遇害事件,政府應主動修法並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提供法律協助與費用補助,以保障被害者家屬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修法並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國人境外遇害家屬處理法律事務,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
- 主張「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應納入國人境外遇害協助,由內政部、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政府修法並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國人境外遇害家屬處理法律事務,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
- 連署主張「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應納入國人境外遇害協助,由內政部、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政府修法並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國人境外遇害家屬處理法律事務,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
- 連署主張「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應納入國人境外遇害協助,由內政部、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政府修法並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國人境外遇害家屬處理法律事務,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
- 連署主張「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應納入國人境外遇害協助,由內政部、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政府修法並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國人境外遇害家屬處理法律事務,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
- 連署主張「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應納入國人境外遇害協助,由內政部、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政府修法並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國人境外遇害家屬處理法律事務,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
- 連署主張「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應納入國人境外遇害協助,由內政部、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政府修法並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國人境外遇害家屬處理法律事務,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
- 連署主張「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應納入國人境外遇害協助,由內政部、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政府修法並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國人境外遇害家屬處理法律事務,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
- 連署主張「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應納入國人境外遇害協助,由內政部、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要求政府修法並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國人境外遇害家屬處理法律事務,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
- 連署主張「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應納入國人境外遇害協助,由內政部、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吳美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曾中明 內政部常務次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鄭樟雄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詢答未畢,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進行詢答。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一案,要求政府修法並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協助國人境外遇害家屬,並將「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納入國人境外遇害協助。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討論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調整公投適用事項(如納入領土變更複決、排除預算租稅等)、以及調降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
- 釐清行政院作為公民投票法主管機關的職責與態度,以及內政部與中選會之間選務與選政的職權劃分。
相關爭議
- 行政院作為公投法主管機關的職責與態度:委員質疑行政院未準備報告、僅派處長級官員列席,且對修法無明確態度,有推卸責任之嫌;行政院則解釋內政部是法案主管機關,其意見代表行政院。
-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存廢與職權:提案委員主張廢除公審會,認為其阻礙人民行使公投權利且缺乏公正性;行政院與內政部則援引大法官釋字第645號解釋,認為公審會存在合憲且有必要進行實質審查。
- 公投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的高低:委員認為現行門檻過高,導致公投難以實現,形同「鳥籠公投」;內政部則表示各界意見高度分歧,且他國也有高門檻案例,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以確保提案公共性。
- 選務與選政的職權劃分:委員質疑內政部組織法並未明定其主管公民投票事務,而中選會組織法才明確規範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屬中選會職權,指出行政院將選政歸內政部是自行定義且無法源依據;內政部則稱自民國17年起即主管選舉事務,選政由內政部主管,選務由中選會主管是經行政院協調。
- 公投事項的實質審查範圍:委員認為公審會應僅進行程序審查,不應實質審查內容;內政部則認為公投法立法原意即包含實質審查,以釐清行使範圍。
- 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公投的限制:委員質疑此限制不合理;內政部則認為是為避免資源浪費,經討論認為3年適宜。
- 逐條討論的程序爭議:會議主席欲進行逐條審查,但有委員提出散會動議,經表決後動議通過,導致法案未能實質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作為公民投票法主管機關,卻未派足夠層級的代表,也未準備報告或對案,態度輕忽。
- 指出內政部組織法並無規定其主管公民投票事務,而中選會組織法才明確規範公民投票的綜合規劃,批評行政院將選政歸內政部是自行定義且無法源依據。
- 認為現行公投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過高,導致公投難以實行,形同「鳥籠公投」,並與國際慣例相比。
- 主張公投審議委員會應僅進行程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並批評其存在剝奪人民基本權利,且全世界少有類似機構。
- 強調公民投票是人民基本權利,應鼓勵行使而非限制,呼籲內政部三思。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對公民投票法審查的重視程度,指責行政院未準備口頭或書面報告,也未派適當層級官員。
- 建議若行政院怠忽職守,本會應正式通過譴責案,並排定時間請行政院秘書長到會說明備詢。
- 認為公投法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而非內政部,批評行政院推卸責任。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未準備相關報告,詢問會議是否應繼續進行。
- 詢問公投審議委員會成立的目的與功能,認為應思考改善其機制而非直接廢除,以確保公投順利進行並有助於問題解決。
- 強調公投制度的修正應有助於公民投票過程的順暢及問題的解決,避免淪為社會成本浪費。
- 詢問3年內不得重提公投的限制由來,並強調修法應有助於公投順暢。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行政院作為公民投票法主管機關,卻未提出自身對修法版本的態度或對應版本。
- 質疑行政院副秘書長不了解公投法內容,卻代表行政院列席。
- 批評現行公投法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過高(提案5‰、連署5%、通過門檻50%投票率且同意票過半),形同「鳥籠公投」,與多數國家門檻相比過高。
- 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應只做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批評其以21人意見否定90萬人連署,不符民主精神,並要求廢除公審會。
- 提及公審會否決台聯提出的廢除公審會公投案,有利益迴避問題。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承認過去國民黨曾阻擋公投法付委,但認為現在應正面以對,行政院應明確表態對修法的同意與不同意之處。
- 認為應考慮降低公投門檻,並就公審會的超然公正性進行討論,而非一味否決。
- 建議行政院應思考如何「喬」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門檻,並改善公審會的組成,展現執政黨改進誠意。
- 認為公審會應繼續存在,但其公正性需受高度肯定,否則可能造成法律不安定性及民粹。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領銜提案廢除公審會,認為其阻礙人民權利行使。
- 以澎湖博弈公投與ECFA公投為例,質疑公審會對「未發生事實」的認定標準不一,導致重大政策公投被否決,而地方博弈公投卻可進行。
- 質疑公審會的審查權力過大,即使公投題目符合邏輯(如反對瘦肉精進口),公審會仍可能否決,且救濟程序繁瑣,導致人民無力感。
- 批評公審會委員由執政者提名,具政治性,犧牲人民權力,呼籲廢除公審會,讓人民權利不被少數人把持。
- 再次強調高門檻限制人民權利,以高雄小班公投為例,說明即使提案成功也難通過,呼籲重新思考高門檻與公審會的合理性。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對推動公投法及人民表達意見權利抱持輕忽態度,呼籲行政院調整心態,敞開胸襟與人民站在一起。
- 指出行政院應積極檢討公投法、選罷法及集會遊行法等法案,並釐清內政部與中選會的職權劃分。
- 批評現行公投法形同「鳥籠公投」,公審會違法且門檻過高,導致公投案無一過關,質疑其存在意義。
- 認為公審會已變成凌駕人民意志的「太上審查會」,以各種理由否決公投案,且委員組成具政治性,呼籲廢除。
- 強調公民投票是台灣民主發展的重要精神,應相信人民,讓自由力量展現,而非維護一個動彈不得的公投制度。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內政部與中選會,關於多個縣市未完成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若地方民眾欲對地方自治事項進行公投應如何處理。
- 書面質詢中央政府推動重大交通建設時,地方民意不同意見應以地方性或全國性公投進行。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建議將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職權交由中選會,因中選會委員任命已更獨立公正,且可減少一個單位方便民眾。
- 書面意見指出公民投票作為代議式民主的輔助,能彌補民眾在政策上缺乏影響力的缺點。
- 書面意見關切公投經費龐大及中選會負擔過重,認為降低提案與連署門檻應審慎考慮可行性,並考量我國尚無不在籍投票等便利措施。
- 書面意見認為公投作為零和遊戲,選擇有限,代議政治則能透過討論找出最大公約數,因此門檻降低需謹慎。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肯定ECFA對台灣競爭力的提升,認為公投若過度濫用將導致民粹治國、政治不穩定及行政效率低落,影響國際競爭力。
- 書面意見認為公投提案與連署門檻與美國各州相比不算高,駁斥「鳥籠公投」說法。
- 書面意見指出若事事公投,將降低行政效率、造成內耗,並質疑選舉民意代表的意義。
- 書面意見強調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宜公投,此為參考多數民主國家,考量權力分立制衡。
- 書面意見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其職權主要在於認定公投提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法律性而非目的性審查。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公投法第10條與第14條存在重複與牴觸,認為修法重點應是修正這兩條規定,而非單純刪除公審會。
- 書面意見質疑內政部既然知道條文重複牴觸,為何不提出行政院修法版本,將施行細則提升至母法位階,讓人民清楚公投程序,避免給人執政黨害怕人民參與民主的觀感。
相關人員回應
陳慶財 行政院副秘書長
- 解釋行政院對法案審議和研析會請內政部基於法案主管機關身分來研究,內政部與中選會的意見提供行政院參考。
- 表示行政院原則上同意內政部對公投法修正草案的研修意見,因為內政部是法案主管機關。
- 援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45號解釋,認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置合憲,且具有協助人民正當行使創制複決權的功能,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對於調降公投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表示社會各界意見不同,內政部建議維持現行規定,行政院予以支持。
- 表示公投法草案仍在內政部研議階段,行政院會請內政部多聽取各界意見。
- 承認個人對公民投票法並不是很懂,且行政部門的組織運作中,政策形成是從部會開始。
- 表示行政院將會多聽各方面意見,並與內政部積極研擬公投法修正案,但具體推出時間需視內政部初步研擬成果。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說明內政部對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的參考意見,包括贊同增列「領土變更案之複決」為全國性公投適用事項。
- 認為預算、租稅、投資及薪俸事項皆影響政府施政與運作,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援引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認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具有協助人民正當行使創制複決權的功能,並說明已修正委員任命方式以維公正性與獨立性,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贊同增列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各級政府職員調用,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的規定。
- 表示對於調降公民投票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各界意見高度分歧,有待凝聚共識,建議審慎考量。
- 解釋公民投票案應以人民提出為原則,行政院已有政策釐訂及法律案提案權,是否有必要再賦予公投提案權建議再審酌。
- 對於增訂立法院通過法律案經1/4立委提案可交付公投的規定,認為會否使少數意見動輒運用公投反對立法院決議,影響立法過程,建議再審酌。
- 說明公投法第10條與第14條部分規定重複且牴觸,建議參酌施行細則方向修法以資明確。
- 贊同增訂立法院審議立法原則創制案經通過後研擬之法律提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屆期不續審規定之限制。
- 認為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公投的限制,是為避免資源浪費,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表示現行公投法是有效的法律且正在實行中,全國性公投提案門檻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5‰,連署門檻為5%。
- 說明公投是民主代議政治的例外,並引用他國公投門檻數據,但承認台灣連署門檻相對較高。
- 解釋公投法規定形式審查由中選會受理,實質審查須送公投審議委員會,且公投法第34條賦予公審會認定全國性公投事項及是否為同一事項的職權。
- 堅稱內政部自民國17年成立以來即主管選政業務,選政與選務的劃分經行政院協調。
- 承認目前社會上多數主張希望降低公投門檻,但也有部分主張維持現行規定,內政部態度是維持現狀。
- 解釋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立法原意包含實質審查,以釐清公投行使範圍。
- 說明公投審議委員會存在是為確保公投事項符合法律規定,且大法官釋字第645號解釋已認定其合憲性。
- 表示內政部與行政院持續針對公投法案開會溝通,行政院亦派員參加並表示意見。
- 解釋3年內不得重提公投是為避免資源浪費,並經討論認為3年是適宜時間。
鄧天祐 中選會秘書長
- 表示中選會對公投法的主張是公投案通過後由中選會辦理投票事宜。
- 說明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組織並不違法,其存廢尊重主管機關及大會決定。
- 指出若公投審議委員會裁撤,改由中選會負責公投審議功能,則相關配套(如中選會組織法)需配合修正。
- 解釋公投審議委員會曾建議公投題目應明確表示「反對」以達公投目的,避免「贊同」導致即使通過也無法改變現狀。
- 說明公投法第2條的全國性公投事項,是由公投審議委員會來認定。
- 澄清程序性審查是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委任中選會)處理,而公審會則負責事項認定。
相關後續
- 張慶忠委員等人提出散會動議,經表決後,贊成者6人,反對者4人,散會動議通過,會議結束。
- 吳育昇、徐欣瑩、張慶忠、陳超明委員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4201
- 卷/期/冊
- 101/42/1
- 發布日期
- 2012-06-0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