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部預算凍結案與廣電三法修正草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21會議日期:2012-05-24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3項凍結款項的解凍報告,並通過10項臨時提案。會議重點亦涵蓋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廣電三法)修正草案的提案說明、NCC報告與詢答,以及部分衛廣法條文的逐條討論,委員們就黨政軍退出媒體、自製節目比例、數位化進度及費率審議等議題進行了深入辯論。
討論事項一
交通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 (3案)
核心議題
- 交通部就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區域交通控制中心雲端化」、「新式號牌印製經費」及「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監理業務費」等3項凍結預算,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以爭取同意動支。
- 核心議題包括雲端化計畫的個人隱私疑慮與技術關聯性、新式號牌印製的亂象與車籍管理問題,以及公路總局機車行照換照率過低導致短收與業務費執行效率不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對NCC在推動數位化政策上缺乏魄力表示不滿,認為NCC應訂定機上盒布建階段性目標並開罰不配合業者。
- 建議機上盒補助應擴及中低收入戶,並要求NCC主動推動,避免民怨。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批評無線電視數位化宣傳不彰,並指出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緩慢,要求機上盒應免費提供至少2台,第3台可採押借方式。
- 質疑有線電視節目品質低落(重播率高、低成本節目多),建議免付費基本頻道應達20個以上(不含公視、無線台),且基本收費不應超過250元。
- 反對取消費率審議委員會,認為應保留費率審查制度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黨政軍間接持股10%的規範過高,認為5%以下更為合理,以避免政府放棄對投資的監理權及潛在圖利問題。
- 強調跨區經營應嚴格限制業者間的交叉持股,以防小壟斷變大壟斷,確保市場競爭。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認為廣電三法修法應以興利為主,不應過度箝制產業發展,台灣媒體市場小,應鼓勵向外拓展。
- 質疑持股比例限制的實質效果,認為持股少仍可有影響力,且過多限制會阻礙產業發展。
- 反對限制地方有線電視台在地廣告,認為應放手讓地方繁榮,並建議NCC提升商業廣告品質。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有線電視費率存在地區差異,弱勢縣市收費較高,質疑未來中央統一費率可能導致整體提高。
- 對商業置入性行銷解禁且不計入廣告時間表示高度疑慮,認為這將導致節目全面商業化,衝擊媒體生態。
- 堅決反對取消本國自製節目比例規定,強調其對本土文化發展的重要性,要求應恢復法律保留並明定比例。
- 擔憂廣電三法修正案過度資本主義化,可能導致國際資金或中資綁架台灣媒體,認為政府在特殊情況下應保有介入搶救媒體的可能性。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關切未來中央統一費率的計算標準,認為都會區收費應降低,並要求NCC好好評估。
- 質疑數位化進度嚴重落後,要求將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8條的「得不予換經營許可執照」改為「應不予換照」,並提高罰鍰以施壓業者。
- 建議NCC應強制有線電視業者免費提供2台機上盒,第3台採押借方式,並推動分組付費制度,讓民眾可選擇頻道。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對八點檔連續劇中大陸戲劇比例過高表示憂心,認為這是一種文化侵略,要求在衛星廣播電視法中明文規定本土自製節目比例。
- 要求釐清地方系統經營業者節目監看權責,避免政治立場不同導致的角力問題。
- 建議應開放地方性公益團體在系統台頻道免費託播公益廣告,以利地方資訊傳播。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黨政軍間接持股10%的限制缺乏科學根據,擔憂此舉可能變相鼓勵增加持股,建議應從股權行使方面下手,並將比例降低。
- 強調有線電視數位化後應提供消費者多重選擇的付費標準,而非全盤接受業者包裝,並要求NCC制定明確期程。
- 建議有廣法第45條的回饋特許基金應採統收統支,優先用於照顧偏遠地區的普及服務,而非限定當地使用。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建議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變更頻道應採核備制,而非核准制,以避免審查費時。
- 主張有線電視法第45條應維持原規定,允許地方廣告插播,以利地方經濟與選舉宣傳,不應全面刪除。
- 關切中華電信最後一哩開放成立分公司議題,認為不應因此讓電信員工跳腳,應深思替代方案。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關切無線電視數位化後數位訊號覆蓋率問題,尤其都會區仍有收不到或馬賽克情況,要求NCC積極宣導改善。
- 憂心媒體立場偏頗,缺乏國家觀念,呼籲媒體應負新聞道德與社會責任,並建議NCC加強自律機制與外部參與。
- 詢問廣播電台釋照進度,要求NCC加快第10梯次釋照案的規劃與執行,優先處理南部等缺乏地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國大陸電台對台播送內容夾帶意識形態的問題,建議NCC應與陸委會協商,將其列入兩岸談判議題,或開放頻段反制。
- 憂心台灣兒童節目自製率低(僅0.2%),內容品質堪憂,建議政府應提供資金挹注,並要求NCC在評鑑換照時要求業者增加自製兒童節目比例及改善內容。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廣電三法修正案在NCC新委員即將上任之際審查,可能缺乏新委員共識,擔憂修法結果不符期待。
- 指出台灣媒體市場競爭激烈導致媒體選邊站,比黨政軍介入更嚴重,建議修法應加強罰則而非僅要求自律。
- 抱怨有線電視收費後廣告仍過多且品質低落,尤其地方蓋台廣告問題嚴重,要求法律明確規範廣告比例與品質。
- 強調保護本土劇的重要性,但同時要求本土劇品質應提升,並要求數位化對新舊業者應有相同標準。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要求系統經營者記名股東人數應達1,000人以上,且特定股東人數不少於500人,以促進股權分散與透明化,解決媒體被少數人掌控的問題。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要求有線電視系統在經營區域內應同時提供免費社區共同天線服務,協助民眾收視無線電視服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避免重複建置。
- 質疑院版廣電三法刪除罰則,認為應保留以保障系統台收入,避免業者無所顧忌。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憂心政治廣告缺乏有效主管機關約制,導致選舉期間媒體濫用與操控,影響民主品質,建議NCC與選務機關雙管齊下管理。
- 指出部分電台負責人身兼候選人後援會總會長,利用節目宣傳特定候選人,長期洗腦民眾,破壞地方自治,NCC應積極處理。
- 認為民調被操控、媒體被操弄,導致民主空間被壓縮,國家前途堪憂,呼籲NCC應負起責任積極作為。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認為有線電視百台節目中,民眾實際觀看不超過10台,質疑多餘收視費不合理,主張應推動單頻單賣,讓消費者選擇想看的頻道。
- 關切數位匯流時代媒體自律的落實問題,要求NCC明確化法律強制規定與相關法規擬訂時程,特別是TV-like服務的規範。
- 要求NCC儘快將中華電信MOD納入規範,與有線電視一致化管理,解決業者不公平競爭的抱怨。
- 反對將所有類比頻道強制納入基本頻道,以免數位化後消費者仍被迫付費收看不必要的頻道。
相關人員回應
毛治國 交通部部長
- 就交通部101年度總預算凍結項目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蘇蘅 通傳會主任委員
- 解釋黨政軍間接持股10%的限制是參考證券交易法,並考量實際控制,但承認10%可能偏高,可討論調整。
- 說明有條件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但禁止新聞、兒童節目及政府置入,並將制定相關辦法謹慎開放,區分廣告與節目。
- 強調廣電三法修法是因應通傳匯流趨勢,已被監察院糾正延宕,不能再等,旨在健全產業、保障消費者權益。
- 認同本土節目比例太低,但認為直接入法比例多寡需考量業者產能與配套措施,建議授權主管機關彈性決策。
- 指出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落後,承諾要求業者免費提供2台機上盒,第3台採押借,並將推動分組付費制度。
- 表示將把委員們對基本頻道收費、費率審議制度、地方廣告等意見帶回研擬,並承諾將有線基金運用朝普及服務方向修改。
- 說明NCC正在研擬TV-like等新興媒體的自律與管理原則,並將電信法修正草案送委員會審查,以納入MOD等服務的一致化規範。
- 承認媒體亂象與泛政治化問題,強調衛廣法已要求媒體自律與平衡報導,並將加強執法。
謝煥乾 通傳會法律事務處副處長
- 解釋黨政軍間接持股10%是經驗值,10%以上絕對不合法,10%以下若有實質控制仍不合法,處罰對象為黨政軍投資者。
- 說明衛廣法修正後,有條件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相關規範將授權NCC制定辦法。
- 表示有線電視費率審核中,基本頻道費率由主管機關審核,非基本頻道改為備查,但強調基本頻道是消費者必買,主管機關仍會審核。
- 說明股權分散作法可強制公開發行或上市,受證券主管機關監督,比強制人數規定更可行。
- 解釋有廣法中必載頻道將列為基本頻道且免費,與委員提案概念一致。
- 說明有廣法罰則已重整至後續條文,並未刪除,僅為調整架構。
- 解釋有線電視變更頻道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但變更順序通常會快速核准。
何吉森 通傳會傳播內容處處長
- 說明博奕、菸酒及中國大陸相關內容不得置入性行銷,規範分散在各部法律。
- 澄清商業置入性行銷有條件開放,但仍需遵守節目與廣告明顯區分原則,廣告時間限制不變。
- 指出地方自製頻道由地方政府監看,但修法後將平台化,內容監理將統一由中央處理。
- 說明政府為推動兒童節目,公共電視曾提計畫,新聞局(未來文化部)亦有經費補助,但仍需政府資金挹注。
- 解釋TV-like服務將參考歐盟規範,採取較寬鬆的notice saving accounts概念,要求業者負起責任,並有告知移除規範。
- 說明政治廣告在選舉期間依選罷法規定,由選務主管機關處理,並有公平原則約束。
陳國龍 通傳會營運管理處處長
- 說明目前各縣市有線電視費率有差異,最低480元(台南市),最高600元(花蓮、金馬)。
陳子聖 通傳會技術管理處處長
- 報告數位電視訊號覆蓋率地面達96%,加衛星可達100%,但仍有地區收不到訊號,建議使用共同天線或拉至屋頂。
蔡炳煌 通傳會綜合企畫處處長
- 說明廣播電台第10梯次釋照案已規劃完成,預計6月下旬舉行聽證會,第一階段將釋出65張小功率電台執照,南部為優先考慮對象。
相關後續
- 交通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之3案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 會議將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 (10項)
核心議題
針對雪山隧道安全設備、eTag申裝費用、公共運輸偏遠路線補貼、行車紀錄器檢驗、公路監理規費標準、酒駕肇事處罰、彰化台17線道路安全、雪山隧道風機維修檢測、雪山隧道消防設備汰換及自動灑水系統裝設等10項議題,委員提出具體改善建議與要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雪隧安全設備,增設灑水設備、加強逃生路口標示、考慮加裝小型廣播系統,並於3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雪隧安全設備,增設灑水設備、加強逃生路口標示、考慮加裝小型廣播系統,並於3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遠通公司對所有第一次安裝eTag用戶應免費供應,非人為損壞更換亦應免費。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雪隧安全設備,增設灑水設備、加強逃生路口標示、考慮加裝小型廣播系統,並於3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遠通公司對所有第一次安裝eTag用戶應免費供應,非人為損壞更換亦應免費。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公共運輸偏遠路線補貼政策,對於無法避免重複的路線仍應予以全面檢討,以鼓勵業者經營。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研議於3個月內委託非單一民間公司檢驗行車紀錄器。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檢查費、證照費收費標準,並研議小自用客車車齡10年以上者每年第2次檢驗費減收三分之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遠通公司對所有第一次安裝eTag用戶應免費供應,非人為損壞更換亦應免費。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公共運輸偏遠路線補貼政策,對於無法避免重複的路線仍應予以全面檢討,以鼓勵業者經營。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研議於3個月內委託非單一民間公司檢驗行車紀錄器。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檢查費、證照費收費標準,並研議小自用客車車齡10年以上者每年第2次檢驗費減收三分之一。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酒駕肇事研擬有效強制作為,包括吊扣車牌、改以紅色牌照警戒及提高強制險保費。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汰換雪山隧道內消防栓式消防設備為水霧式消防設備,並於3個月內提出汰換計畫及時程。
- 提案建請交通部儘速研議辦理雪隧裝設自動灑水滅火相關系統。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遠通公司對所有第一次安裝eTag用戶應免費供應,非人為損壞更換亦應免費。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酒駕肇事研擬有效強制作為,包括吊扣車牌、改以紅色牌照警戒及提高強制險保費。
- 提案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會勘彰化縣台17線福興路段,增設測速照相、閃燈及警示標誌。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於2週內提供雪山隧道內風機位置、維修記錄、檢測制度等資料,釐清火燒車意外責任歸屬。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汰換雪山隧道內消防栓式消防設備為水霧式消防設備,並於3個月內提出汰換計畫及時程。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遠通公司對所有第一次安裝eTag用戶應免費供應,非人為損壞更換亦應免費。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遠通公司對所有第一次安裝eTag用戶應免費供應,非人為損壞更換亦應免費。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研議於3個月內委託非單一民間公司檢驗行車紀錄器。
- 提案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會勘彰化縣台17線福興路段,增設測速照相、閃燈及警示標誌。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於2週內提供雪山隧道內風機位置、維修記錄、檢測制度等資料,釐清火燒車意外責任歸屬。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公共運輸偏遠路線補貼政策,對於無法避免重複的路線仍應予以全面檢討,以鼓勵業者經營。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研議於3個月內委託非單一民間公司檢驗行車紀錄器。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公共運輸偏遠路線補貼政策,對於無法避免重複的路線仍應予以全面檢討,以鼓勵業者經營。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研議於3個月內委託非單一民間公司檢驗行車紀錄器。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公共運輸偏遠路線補貼政策,對於無法避免重複的路線仍應予以全面檢討,以鼓勵業者經營。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研議於3個月內委託非單一民間公司檢驗行車紀錄器。
- 提案建請交通部儘速研議辦理雪隧裝設自動灑水滅火相關系統。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檢查費、證照費收費標準,並研議小自用客車車齡10年以上者每年第2次檢驗費減收三分之一。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酒駕肇事研擬有效強制作為,包括吊扣車牌、改以紅色牌照警戒及提高強制險保費。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於2週內提供雪山隧道內風機位置、維修記錄、檢測制度等資料,釐清火燒車意外責任歸屬。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汰換雪山隧道內消防栓式消防設備為水霧式消防設備,並於3個月內提出汰換計畫及時程。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於2週內提供雪山隧道內風機位置、維修記錄、檢測制度等資料,釐清火燒車意外責任歸屬。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汰換雪山隧道內消防栓式消防設備為水霧式消防設備,並於3個月內提出汰換計畫及時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10項臨時提案均獲通過。
討論事項三
NCC委員提名原則與廣電三法審查議程程序發言
核心議題
委員們就NCC新任委員提名原則專案報告的必要性,以及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審查議程的安排進行程序性討論與辯論。
相關爭議
- NCC委員提名原則報告的必要性:李鴻鈞委員和楊麗環委員認為提名權屬行政裁量,立法院無須預先審查提名原則,應待新委員出爐後再審廣電法;管碧玲委員和李昆澤委員則認為NCC委員地位重要,提名原則報告有助社會了解,且與廣電三法修訂方向高度相關,是審查廣電法必要行動。
- 廣電三法審查議程安排:李鴻鈞委員和楊麗環委員建議將原定NCC提名原則報告日改為廣電法審查,集中討論;蔡其昌委員則認為多排審查日有助釐清問題,無須過度緊張。
- 新任NCC委員與廣電三法修法方向的關聯:管碧玲委員指出被提名委員專長與行政院版廣電三法修法方向高度謀合(如頻譜拍賣、產業全球化、創投經驗),擔憂修法將為全球化資本併購台灣媒體提供法律基礎,使台灣媒體成為「全球禿鷹覓食對象」。
立法委員發言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廣電法案重大,NCC委員處於青黃不接時期,應待新委員就任後,融入其對廣電法看法再進行修法。
- 建議充分討論廣電法,避免爭議,並將星期三議程改為審查廣電法,而非提名原則報告。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認為提名權是行政裁量,無須立法院預先審查提名原則,立法院權責在於審查人選是否適任。
- 支持變更議程,星期三應審查廣電法,並認為新任委員應會關注相關議題。
- 強調應權責分明,避免發生專案報告情形。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主張星期三的議程(NCC委員提名原則報告)是必要的,因為行政院版廣電三法修訂方向與被提名委員專長高度謀合,可能為全球化資本併購台灣媒體提供法律基礎。
- 擔憂新任NCC委員若居多數,可能主導NCC,使台灣媒體變成全球資本覓食對象。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認為NCC委員提名事關重大,影響國家言論自由保障及通訊傳播市場多元競爭,故禮拜三請行政院報告提名原則非常重要,不應變更議程。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強調NCC新任委員對國家傳播通訊發展的重要性,認為原定禮拜三議程符合國民利益,無變更理由,應維持原案迅速進行。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認為NCC委員審查應多了解委員是否適任,多排審查日有助釐清問題,無傷大雅,不須過度緊張議程安排。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說明安排行政院秘書長針對NCC委員提名原則作專案報告,是委員會權力,並非自我矮化,因NCC委員掌管業務茲事體大,新選委員佔多數,故要求說明提名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經協商,原定NCC委員提名原則專案報告案先撤回不予處理。
- 下週將由李鴻鈞召委進行NCC委員提名審查,並同意有兩輪答詢。
- 禮拜三議程將變更,另行通知。
討論事項四
廣電三法修正草案 (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 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廣電三法)修正草案,旨在因應數位匯流趨勢,調整產業結構與管制架構。
- 核心議題包括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範調整、自製節目比例的存廢與文化意涵、商業置入性行銷的開放與限制、有線電視數位化進程與機上盒普及、費率審議制度的改革、以及媒體集中化與壟斷的防範。
相關爭議
- 黨政軍間接持股比例:行政院版建議開放至10%,葉宜津委員建議5%,蔡其昌委員建議4%,委員們質疑10%過高,可能變相鼓勵政府增加持股,且放棄監理權,造成道德風險。管碧玲委員甚至提出政府在特殊情況下應保有直接投資媒體以對抗中資或國際禿鷹的可能性。
- 本國自製節目比例:行政院版傾向取消法律明定比例,改由主管機關彈性認定;管碧玲委員、黃文玲委員、魏明谷委員、李昆澤委員及林淑芬委員均堅決主張恢復並提高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如20%或50%),尤其針對戲劇節目,認為其攸關本土文化發展與藝人工作權,批評NCC修法對此著墨不足。
- 商業置入性行銷:行政院版有條件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但管碧玲委員及李鴻鈞委員擔憂其無限制且不計入廣告時間,將導致節目全面廣告化,使媒體淪為資本綁架工具。NCC則強調將謹慎開放並制定配套辦法。
- 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制度:行政院版擬取消地方費率審議委員會,改由中央審定;李昆澤委員及羅淑蕾委員反對取消,認為費率審議制度對消費者權益有保障,並質疑中央統一費率可能導致整體費用提高,偏遠地區弱勢民眾負擔更重。
- 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與機上盒普及:委員們普遍認為數位化進度緩慢,質疑NCC缺乏強制力。盧嘉辰委員、李昆澤委員及羅淑蕾委員要求強制業者免費提供機上盒,並制定明確數位化期程與罰則,而非僅用「得不予換照」的彈性條款。
- 媒體集中化與壟斷:委員們擔憂修法可能導致媒體市場更加集中,形成「大者恆大」局面。尤美女委員、蔡其昌委員及潘孟安委員主張應透過股權分散、限制結合、公平上架機制及降低全國總收視戶持股上限(如從1/3降至10%)等方式,防範壟斷,保障多元視聽。
- 地方廣告開放與品質:林明溱委員及楊麗環委員主張應維持地方廣告插播權利,以利地方發展及選舉宣傳,反對院版全面刪除;葉宜津委員則強調消費者普遍反映地方廣告品質粗俗,要求NCC應提升其品質。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廣播電視法,刪除不合時宜管制,配合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趨向一致。
- 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禁止新聞節目發布及引述收視率,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收視率調查辦法,避免節目過度收視率導向。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主張分組付費應讓消費者完全自主選擇基本費率和頻道,並建議有條件放寬黨政軍投資限制(政的部分),以中華電信MOD為例,要求公平性管制。
- 強調數位匯流下,對MOD的限制管制應與有線電視一致,以解決業者抱怨。
- 主張單頻單賣是最公平的收費方式,應計算頻道合理價格供消費者選擇,而非套餐式或分組付費。
- 要求NCC應儘快將MOD納入規範,並整合有線電視與MOD的管理,不能自外其責。
- 反對將所有類比頻道強制納入基本頻道,認為這與數位化目的不符,不應強迫消費者付費。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廣電三法,強調必須增進視聽多元作為媒體基本目標,以對抗全球化對在地文化的衝擊。
- 主張在媒體結合時,應進行實質審查,考量是否影響產業健全發展、集中化及適格性。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納入系統經營者向銀行質借比率上限,以確保數位化基礎建設能力。
- 堅決恢復廣電法第19條及有廣法第43條本國自製節目20%的規定,並增加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50%的規定,以保障本土文化發展。
- 質疑行政院版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且不計入廣告時間,認為這將使節目淪為賺錢工具,全面迎接資本綁架媒體。
- 擔憂政府將本國自製節目比例的法律保留改為行政授權,將削弱對本土文化的保障。
- 主張政府應保有直接投資媒體的可能性,以應對未來國際禿鷹或中資併購台灣媒體的潛在危機,確保國家文化安全。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3條及廣播電視法第19條,鑒於本國自製節目比率偏低,大量引進國外節目,影響本土藝人權益。
- 主張除了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20%外,應增加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50%的規定,以保障本土文化發展。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4條、第34條之1及第68條,鑒於私募基金高槓桿操作併購有線電視導致數位化緩慢,建議購買有線電視自有資金比例應達三分之二。
- 增列第34條之1,規範有線系統經營者股權移轉,確保投資者有心經營媒體,促進產業健全發展。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旨在解決有線電視市場高度集中(下游系統獨占寡占、上下游垂直整合過高)問題,以保障公眾多元視聽權。
- 主張分化產權結構,增訂第20條之1,限制全國性新聞紙、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及其關係企業或持股10%以上股東,不得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直接間接持股10%以上。
- 要求受讓控制性持股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實質審查,並踐行聽證程序,公開資訊供公眾閱覽。
- 建議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不得自製或代理製播新聞或新聞性頻道與節目,以免危害新聞自主與言論自由。
- 增訂第73條之1,要求系統經營者公開揭露股東股權及經營資訊於專屬網站。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3條,鑒於全球化浪潮下外國戲劇衝擊台灣市場,本土戲劇比例過低,建議將自製節目比例提高至40%,以培養本土戲劇人才,推廣本土文化與城市觀光行銷。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8條及第51條,鑒於各縣市有線電視收費標準差異大,偏遠經濟弱勢地區收費反而較高,影響民眾閱聽權益。
- 建議由中央統一訂定收費標準,並考量各縣市家庭所得、收視狀況及投入成本,保障偏遠鄉鎮及經濟弱勢家庭的收視權利。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3條,指出有線電視業者為壓低成本大量引進國外節目,導致自製節目比率下降,本土文化發言權喪失,危及台灣文化存續。
- 借鑒韓國政府強勢政策扶植影視產業的經驗,主張台灣應對影視產業進行量與質的雙重規範與強制,要求恢復並提高本國自製節目比例,避免台灣影視產業持續沈淪。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2條,認為院版將有線電視定位為通路平台,卻又賦予系統業者經營地方頻道的權利,應要求其負擔公益責任。
- 主張應開放公益團體使用系統台頻道託播公益廣告,特別是區域性訴求的公益廣告,不應全面取消地方廣告規定。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建議系統經營者股權應分散化、透明化,記名股東人數應達1,000人以上,且其中特定股東人數不少於500人,以促進公司治理與公共監督。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建議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應同時提供免費社區共同天線服務,協助民眾收視無線電視,充分利用既有纜線,並確保數位轉換後收視戶權益與品質。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2條,鑒於有線電視頻道作為公共財,為避免垂直整合後形成大者恆大、市場單一化,建議將系統台、頻道等垂直整合的持股比例限制從25%降至10%,以維持內容及市場多元化。
相關人員回應
蘇蘅 通傳會主任委員
- 說明廣電三法修正旨在配合兩公約、因應數位匯流,調整頻道管理、強化問責機制,並合理調整黨政軍退出媒體規範。
- 解釋政府間接持股10%的規範是為解決現行法規導致違規者未受罰、不知情者受罰的不合理現象,並參考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
- 說明衛廣法將定位為頻道管理法,有條件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禁止新聞、兒童節目及政府置入),並課予業者建立內部控管與節目編審制度。
- 說明有廣法修正旨在擴大經營區、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創造有利數位匯流發展環境(要求新進業者與既有業者擴增經營區須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服務,既有系統應於下次換照前完成數位化),並適度調整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
- 回應委員質疑,強調NCC希望透過法律授權工具,如廣電法通過後,強制業者在營運計畫中訂定數位化進度並開罰不配合者。
- 承諾將研擬強制業者免費提供2台機上盒,第3台採押借方式,並推動分組付費制度,讓消費者有選擇權。
- 說明衛廣法已授權主管機關認定本國節目類別與播送時間,並非完全取消自製比例,但承認直接入法比例多寡需考量業者產能與配套。
- 表示未來有線電視平台化後,地方自製頻道將需依衛廣法取得執照,內容監理統一由中央處理,並將注意地方政府無法介入編輯權問題。
- 說明電信法公聽會已舉辦,將彙整意見,MOD等IPTV服務將很快納入規範,以求一致化管理。
- 回應委員對媒體亂象的憂心,強調衛廣法將加強業者自律機制與外部參與,並將依法處理違法行為,但言論自由部分不介入。
- 說明廣播電台第10梯次釋照案已規劃完成,將優先考慮南部等缺乏地區,預計6月下旬舉行聽證會。
- 回應中國大陸電台對台播送問題,表示將與陸委會協商,列入兩岸談判議題,並對台灣民眾有信心,認為節目不好不會聽。
- 承認兒童節目市場與結構性問題,製作成本高,廣告費率低,需政府資金挹注,並將在評鑑換照時要求業者多製作播放兒童節目。
- 回應委員對股權分散的建議,表示院版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強制公開發行或上市,認為此方式較可行,可達到透明化與監督效果。
- 表示社區共同天線相關管理辦法已修訂,朝免費接收服務方向做,且必載頻道將列為基本頻道且免費。
謝煥乾 通傳會法律事務處副處長
- 解釋黨政軍間接持股10%是經驗值,10%以上絕對不合法,10%以下若有實質控制仍不合法,處罰對象為黨政軍投資者。
- 說明衛廣法修正後,有條件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相關規範將授權NCC制定辦法。
- 表示有線電視費率審核中,基本頻道費率由主管機關審核,非基本頻道改為備查,但強調基本頻道是消費者必買,主管機關仍會審核。
- 說明股權分散作法可強制公開發行或上市,受證券主管機關監督,比強制人數規定更可行。
- 解釋有廣法中必載頻道將列為基本頻道且免費,與委員提案概念一致。
- 說明有廣法罰則已重整至後續條文,並未刪除,僅為調整架構。
- 解釋有線電視變更頻道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但變更順序通常會快速核准。
何吉森 通傳會傳播內容處處長
- 說明博奕、菸酒及中國大陸相關內容不得置入性行銷,規範分散在各部法律。
- 澄清商業置入性行銷有條件開放,但仍需遵守節目與廣告明顯區分原則,廣告時間限制不變。
- 指出地方自製頻道由地方政府監看,但修法後將平台化,內容監理將統一由中央處理。
- 說明政府為推動兒童節目,公共電視曾提計畫,新聞局(未來文化部)亦有經費補助,但仍需政府資金挹注。
- 解釋TV-like服務將參考歐盟規範,採取較寬鬆的notice saving accounts概念,要求業者負起責任,並有告知移除規範。
- 說明政治廣告在選舉期間依選罷法規定,由選務主管機關處理,並有公平原則約束。
陳國龍 通傳會營運管理處處長
- 說明目前各縣市有線電視費率有差異,最低480元(台南市),最高600元(花蓮、金馬)。
陳子聖 通傳會技術管理處處長
- 報告數位電視訊號覆蓋率地面達96%,加衛星可達100%,但仍有地區收不到訊號,建議使用共同天線或拉至屋頂。
蔡炳煌 通傳會綜合企畫處處長
- 說明廣播電台第10梯次釋照案已規劃完成,預計6月下旬舉行聽證會,第一階段將釋出65張小功率電台執照,南部為優先考慮對象。
相關後續
- 衛星廣播電視法 (衛廣法) 逐條討論中,第一章章名、第1條、第2條、第3條、第二章章名、第4條、第二章章名、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三章章名、第12條至第23條、第四章章名、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4條至第41條、第五章章名、第42條至第45條、第六章章名、第46條至第51條、第54條至第63條、第七章章名、第64條至第68條等條文均照行政院或主席提案條文通過。
- 衛廣法第5條(黨政軍間接投資比例:行政院提案10%、主席提案5%、蔡其昌委員修正動議4%)、第8條(本國節目計畫書/自製比例)、第24條(購物頻道限制與差別待遇)、第31條、第32條、第33條(政府與商業置入性行銷)、第35條(廣告管理)及第52條、第53條(自製比例)均保留,待協商或重新整理後再處理。
- 今日會議結束,5月24日(星期四)繼續開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4201
- 卷/期/冊
- 101/42/1
- 發布日期
- 2012-06-0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