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藥事法、醫療法與農保條例修正草案及預算解凍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24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處理內政部及所屬單位共6案的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會議針對國民年金繳費率、公益勸募監督、長照服務分級補助、機構評鑑整合等議題進行討論,多數法案與預算案經修正或報告後獲准通過或解凍,部分爭議議題則要求相關部會研議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主要針對藥事法部分條文進行審查,旨在更新並完善相關法規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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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天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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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歐珀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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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曜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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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玉欣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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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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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錦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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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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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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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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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萬隆 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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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藥事法第57條、第71條之1、第78條、第80條、第91條、第92條、第94條、第104條之3及第104條之4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審查醫療法第76條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病歷記載病名與保險病名不一致時的處理方式,以及病歷中文化、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對照表的研擬,旨在維護病患權益並減少保險理賠爭議。
相關爭議
- 病歷中文化與病患知情權:江惠貞委員指出國內病歷多以英文記載,導致病患難以理解,漠視病患權益,主張應推動醫學名詞統一中譯。
- 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差異:診斷證明書病名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引發理賠爭議,江惠貞委員建議研擬中英文對照表以釐清認定。
- 理賠爭議處理機制:蔡錦隆委員提案要求醫療機構設置專責單位或協調平台,以避免病人因申請理賠而訴諸法院,並防範理賠黃牛訛詐。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1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研擬醫學名詞統一中譯,以維護病患知的權利。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以解決保險理賠爭議。
- 提案要求內政部請醫療機構設置關於病人診斷書與保險契約理賠之專責單位或協調處理平台,以兼顧病人就醫診治與保險理賠權益。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請醫療機構設置關於病人診斷書與保險契約理賠之專責單位或協調處理平台,以兼顧病人就醫診治與保險理賠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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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萬隆 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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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醫療法第76條條文修正草案通過,修正第2項句中「所記病名應與保險病名一致,如需補充醫學名詞,另以加註方式為之」為「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1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研擬醫學名詞統一中譯。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請醫療機構設置病人診斷書與保險契約理賠之專責單位或協調處理平台。
討論事項三
審查「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案為醫療法第57條及第103條條文修正草案的審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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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天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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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歐珀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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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曜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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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玉欣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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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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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錦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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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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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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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奏延 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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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萬隆 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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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四
處理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及所屬單位預算解凍案 (共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處理內政部及所屬單位共6案的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事宜,主要涉及國民年金業務、健全職業團體組織、老人福利服務推展及兒童少年福利業務等經費的動支。
- 核心問題包括國民年金繳費率改善、公益勸募條例檢討與賑災善款監督、團體補助公平性、老人長照服務補助分級、居家服務評鑑品質及育兒津貼補助方案的檢討與分級。
相關爭議
- 國民年金宣導對象與繳費率:陳歐珀委員質疑國民年金宣導對象(高中、大專生)與實際納保對象(25-64歲未加保者)不符,建議應針對未繳費族群分析原因並進行有效宣導。曾次長中明則回應年輕族群亦可能為納保對象,且已透過家訪、電訪等方式追繳欠費。
- 國民年金財務永續性與投保率:江惠貞委員與王育敏委員對國民年金僅約6成投保率及高達7成8的欠費率表示憂慮,擔心未來財務危機,質疑政府應檢討納保資格並思考如何提升年輕族群的投保意願。曾次長中明表示已逐步調整加保條件,並透過宣導及基層輔導提升繳費率。
- 身心障礙機構與老人機構評鑑標準整合:陳節如委員強烈反對將身心障礙機構與老人機構評鑑指標合併,認為兩者性質差異大,且內政部原指標被刪減79項,導致身心障礙機構無法被有效評鑑。曾次長中明回應仍在研議階段,會檢視共同項目並保留個別差異,但陳委員質疑試評已進行且不符現況。
- 身心障礙機構收費標準與物價指數脫鉤:陳節如委員指出現行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收費原則,要求物價指數CPI超過10%才能調整,不符食物、水電等甲類商品實際漲幅,導致機構經營困難,建議將住宿伙食費與人事服務費脫鉤檢討。曾次長中明表示已在研議調整,並承諾將進行全面檢討。
- 居家長照服務費用分攤與時數:陳節如委員質疑長照居家服務除低收入戶外,一般戶需分攤30%費用,導致申請意願低,且有錢人與剛過門檻者分攤比例相同不公平,建議降低分攤百分比或提高服務時數。簡司長慧娟回應重度失能者最高可達90小時,但陳委員認為輕度失能者照顧難度不應低估。
- 育兒津貼與保母托育補助分級:陳節如委員質疑「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與「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對不同收入家庭補助金額(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一般戶)存在差異且補助額度過低,建議應提高補助額度並重新檢討分級制度。張局長秀鴛回應目前育兒津貼額度小,分級不易且社會對分級無共識,若調高則面臨財政困難。
- 育兒津貼與保母政策脫鉤:王育敏委員認為「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與「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應脫鉤處理,育兒津貼應普惠所有有小孩家庭,而保母扶植應另訂獎勵辦法,避免因綁定保母資格導致許多雙薪家庭無法受惠,且補助人數成長有限。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年金宣導對象與實際納保對象不符,建議應針對未繳費族群分析原因並進行有效宣導。
- 反映漁保中斷1天即喪失權利不合理,要求勞委會檢討。
- 關切休漁政策缺乏配套措施,詢問漁民是否可領取失業給付,並要求政府儘速宣示政策。
- 建議放寬老農津貼領取期限,從87年11月前延至89年1月28日前,讓更多實際耕作農民受惠。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應制定「遊民服務與權益保障法」,作為地方政府制定法規的依據。
- 強烈反對將身心障礙機構與老人機構評鑑指標合併,認為兩者性質不同,且內政部原指標被刪減,要求分開評鑑。
- 指出身心障礙機構收費原則中物價指數CPI調整標準不合理,建議全面檢討機構經營成本、收費原則與補助要點,並將住宿伙食費與人事服務費脫鉤。
- 質疑長照居家服務費用分攤比例與時數不合理,建議降低分攤百分比或提高優待時數,並認為長照保險應採稅制而非繳費。
- 要求兒童局針對育兒津貼補助額度進行檢討,解決補助不均的問題。
- 建議對評鑑丙等的居家服務單位應有懲處規定,而非僅不續約。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關切國民年金投保率低迷,特別是20-30歲族群,質疑政府應檢討納保資格及對策。
- 詢問國民年金補繳利息計算方式,以及對「新貧族」的補救措施。
- 反映「父母未就業家庭兒童津貼」申請審核時程過長,建議國稅局應每2週提供1次查核資料以縮短時程。
- 提案要求內政部研議將保母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脫鉤處理,並研議發放特定年齡以下之普及式育兒津貼。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對國民年金高達57.89%的繳費率及295億的欠費金額表示擔憂,質疑國保財務永續性。
- 建議政府應思考年輕人不願加入國民年金的原因,並以淺顯易懂方式宣導國保與勞保年資併計的儲蓄觀念。
- 不贊成對「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及「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的一般戶採分級補助,認為應解凍相關預算。
- 建議將保母管理與育兒津貼脫鉤,育兒津貼應採普及式補助,保母扶植另訂獎勵辦法,以提高受益人數並符合育兒津貼精神。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建議性侵犯再犯不應假釋,或對性侵再犯者加重刑罰。
- 建議酒駕再犯致人於死應比照加州視同謀殺罪,以遏止酒駕。
- 質疑國民年金為何不採強制加保,認為25歲以上國民,即使學生也應強制納保。
- 反映居家服務員被要求做額外工作(如打掃、照顧小孩寵物)的問題,確認居家服務員可拒絕與老人照顧無關的惡性服務。
- 關切安養機構在長期照護制度中的角色被忽視,建議政府應鼓勵安養機構,並檢討現行法規,放寬地下室空間作為安養機構使用。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農會審核會員資格過於寬鬆,導致假農民濫用農保資源,要求農委會加強監督機制。
- 建議將農保、勞保、軍保、公保、國保等所有保險體系基金整合為中央保險局,以提升效率。
- 關切農業勞動力短缺問題,特別是蔬菜種植產業,詢問引進農業外勞的看法。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農保條例修正草案中,將農民加入農保從「應」加入改為「得」參加,但未同步修正罰則,形成修法漏洞。
- 詢問農保條例第5條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具體範圍。
- 質疑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中,對因不諳法令導致無法轉入國保者,設定6個月補救期限是否足夠,建議延長。
- 反映澎湖醫療資源不足,導致低收入戶病患需跨縣市就醫,卻無法享受當地長照服務資源,要求內政部與衛生署介入協調跨縣市長照服務。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關切長期照護10年計畫中老人化急速成長,詢問長期照護條例草案與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進度。
- 反映老人服務機構改善期限將屆,但仍有300多家待改善,建議延後2年處理,並檢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安養機構設置的限制。
- 建議檢討現行法令,放寬閒置地下室空間作為老人收容機構使用,以符合「在我家旁」的照護理念。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釐清國保與農保是否可重複納保,以及國保的強制性與罰則問題。
- 質疑國民年金欠費民眾的利息計算方式。
- 分享荷蘭以稅收而非保險費支應長期照護的經驗,建議台灣可考慮將營業稅從5%調高1%以增加稅收,用於長照福利,以避免「血汗健保」重演。
- 指出台灣稅負比過低,導致社會福利財源不足。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內政治理與經濟治理失敗會導致社會福利需求提高,且社福支出預算無法趕上需求。
- 指出台灣經濟環境惡化,失業率、人均GDP、平均薪資在亞洲四小龍中墊底,人才吸引力與觀光排名亦落後。
- 批評政府處理社會福利採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方式,導致保險體系(國保、農保、勞保等)與基金(勞退、勞保、退撫等)疊床架屋,效率不彰。
- 建議國家體制應從根救起,聘請專家會診進行總整理,以挽救台灣。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員警酒駕事件,要求內政部調查是否有頂替情形,並思考更有效方法,避免員警在聚餐場合酒駕。
- 指出部長對酒駕交保震怒,但若有頂替則應震怒內部風紀不彰。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桃園黃姓嫌犯殺害女老師案,詢問其是否為性侵累犯及政府對性侵假釋犯的管理追蹤機制是否落實。
- 建議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中,因不諳法令而未轉入國保者的補救期限,應從6個月延長為1年,給予民眾更多時間保障權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釐清桃園黃姓嫌犯殺害女老師案的動機,質疑其是否真為缺錢搶劫,並對檢警目前朝強盜殺人方向偵辦表示疑慮。
- 質疑黃嫌性侵害再犯率評估及治療輔導過程的疏漏,要求性侵害犯罪防治委員會積極了解,避免制度漏洞導致憾事發生。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次長
- 回應國民年金宣導對象包含年輕族群,且已透過家訪、電訪等方式追繳欠費。
- 表示國民年金投保率約6成,欠費金額高達295億,但已積極追繳並分析未繳費原因,透過基層輔導提升繳費率。
- 說明國民年金已逐步調整加保條件,並將早期領取微薄退休金者納入加保,以擴大保障。
- 解釋國民年金補繳利息依國民年金法規定,按1年定存公告牌價計算,並有分期繳納或延期繳納辦法。
- 表示遊民服務依社會救助法及地方自治條例推動,並有輔導遊民自治條例範例供地方參考。
- 回應身心障礙機構與老人機構評鑑指標整合仍在研議,將檢視共同項目並保留個別差異,承諾提供資料供委員參考。
- 表示身心障礙機構收費標準已在研議調整,將檢討成本結構、收費原則與補助要點。
- 說明國民年金性質上屬強制加保,25歲以上國民皆會寄發繳費通知單,且政府有補助40%保費,年資可與勞保併計。
- 確認居家服務員有薪水,主要工作為陪同就醫、身體照顧、家事服務等,可拒絕與照顧老人無關的額外服務。
- 表示對老人的照顧採居家、社區、機構三者並行。
- 指出農保條例第5條修正為「得」參加後,罰則仍適用於非會員部分,承諾會後檢討修法漏洞。
- 說明農保條例第5條所指「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主要為公教保險、軍保和勞保。
- 解釋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設定6個月補救期限,是考量農民警覺性與制度銜接,認為已屬寬裕。
- 回應跨縣市長照服務需縣市協調,內政部已協調地方政府跨轄提供協助,並將督促地方政府宣導。
- 表示長期照護服務法與長期照護保險條例規劃由衛生署主政。
- 說明老人服務機構改善期限將屆,將請地方政府蒐集樣態,研議彈性處理空間,不會馬上處罰。
- 承諾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地下室空間使用問題轉給營建署研究。
- 說明以稅收或保險方式支應福利涉及稅制體系與稅負比,台灣目前稅負比約12-13%,與荷蘭等國不同,需綜合考量。
- 同意內政治理與經濟治理失敗會導致社會福利需求提高,但會就現有資源儘量推動。
- 表示員警酒駕問題已多次函示嚴懲,將思考更有效方法避免。
- 說明桃園黃姓嫌犯殺害女老師案,其犯罪時未滿18歲,不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登記報到制度,但有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雖未完成。目前警方朝強盜殺人偵辦,動機仍在偵查中。性侵害再犯評估為低再犯,但仍需接受身心治療。
- 同意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的6個月補救期限可再研究,但強調已從3個月延長至半年,考量財政負擔。
曹紹徽 處長
- 說明漁保中斷問題,表示若公司銜接良好,不應有中斷情形,將了解個案情況。
- 回應休漁政策說明會將增列冷凍公會等相關單位,並會後再向委員說明休漁是否可領失業給付。
- 解釋老農津貼87年11月11日之規定,是為照顧早年領取微薄老年保險給付且無老年給付的農民。對於放寬期限至89年1月28日之建議,表示需帶回研究,考量可能引發更多放寬要求。
- 說明農保被保險人資格主要為實際從事農業的農民,包括農會會員及持有土地從事農業者。
- 指出農會會員資格審查有查核小組及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辦法,農委會會督導農會每年清查會員資格並列入考核抽查。
- 表示農委會與內政部合作清查農保被保險人戶籍異動、死亡等資料,督導農會剔除有問題部分。
- 回應農業外勞引進問題,農委會自96年起評估,目前僅畜牧產業(屠宰加工)有引進外勞,養殖部分因涉及品種技術外流而較保守,水稻產業已機械化不需引進。
劉玉娥 科長
- 說明漁民若轉換公司,若銜接得好,勞保不應中斷,將了解個案情況。
簡慧娟 司長
- 回應遊民自治條例範例將會後提供給委員。
- 表示衛生單位與社政單位正研議機構評鑑共同項目與個別差異,但尚未定案。
- 承諾將針對身心障礙機構收費標準的檢討,與委員辦公室討論。
- 說明長照居家服務重度失能者最高可達90小時。
- 表示各縣市居家服務評鑑有訂定指標,評鑑丙等單位會進行輔導,下一年度採購時不會續約。
- 承諾提供書面報告並與委員討論長照居家服務的評估方案。
陳美蕙 科長
- 說明機構評鑑指標討論有共識,針對特殊性質機構可增減項目,並未完全合併。
張秀鴛 局長
- 說明「父母未就業家庭兒童津貼」申請審核平均約45個工作天,新北市可能更長,因需勾稽多項資料,承諾將朝與國稅局每2週交換資料的方向研議,以縮短時程。
- 回應育兒津貼與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的差異,育兒津貼為2,500元,保母托育為3,000元,若要對小額津貼再分級不易,且面臨財政困難。
- 同意研議將保母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脫鉤處理,並研議發放特定年齡以下之普及式育兒津貼。
姚惠文 科長
- 解釋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設定6個月補救期限,是考量農民在年滿65歲後1、2個月會警覺,拉長至半年已屬寬裕,足以保障其轉入國保權益。
相關後續
- 內政部函請審議的6案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經報告與詢答後,均准予解凍。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主動統籌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重新評估補助項目並補助專案社工員,以全面提升新住民生活品質。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研議讓以新移民為主體的社團或同鄉會得以自行提案設立外配服務據點。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協調相關單位,縮短「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資料查核及審核時間,儘速核撥。
- 通過主決議,要求內政部研議將保母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脫鉤處理,另訂扶植及獎勵辦法,並研議發放特定年齡以下之普及式育兒津貼。
討論事項五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十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包括增訂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始得參加農保、保障現有已領取者繼續加保權益、刪除「痲瘋病」一詞,以及增訂國保開辦後農保被保險人轉銜國保的過渡性規定,旨在解決國保與農保轉銜問題並確保農民加保權益。
- 核心問題還包括農保會員資格審核的嚴謹性,以及確保社會保險資源的公平配置,避免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
相關爭議
- 農保加入資格與罰則不一致:楊曜委員指出修正條文將農民加入農保從「應」加入改為「得」參加,但現行法規仍有罰則,形成修法漏洞,要求內政部檢討。
- 補救期限長度爭議:鄭汝芬委員建議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中,對不諳法令而未轉入國保者的補救期限,應從行政院提案的6個月延長為1年,以給予民眾更多時間保障權益,但內政部認為6個月已足夠。
- 假農民濫用農保資源:吳育仁委員質疑農會審核會員資格寬鬆,導致假農民享有農保資源,要求農委會強化監督機制。
- 軍公教退休者加入農保:鄭汝芬委員關切軍公教退休人士加入農保的現況,雖修法堵塞此漏洞,但對既有已加入者的權益保障仍有討論。
- 老農津貼領取資格放寬:陳歐珀委員建議放寬老農津貼領取期限至89年1月28日前,讓更多實際耕作的農民能領取,但農委會表示需研究,考量可能引發更多放寬要求。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建議放寬老農津貼領取期限,將87年11月之前延到89年1月28日前,讓87年到89年這段期間實際上有耕作的農民也能領取老農津貼。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農會審核農會會員資格是否嚴格,擔心農保資源被假農民濫用,要求農委會說明監督機制。
- 建議將所有保險體系基金整合為一個中央保險局,以解決接軌問題。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農保條例修正草案中,農民加入農保從「應」加入改為「得」參加,但罰則部分未一併修正,形成修法漏洞。
- 詢問修正條文第5條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範圍。
- 質疑第49條之1第2項中,對因不諳法令導致無法轉入國保者,設定6個月補救時間點是否足夠,建議延長。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軍公教退休人士加入農保的情況,並支持修法堵塞漏洞。
- 建議農保條例第49條之1中,補繳國保的期限應從6個月延長為1年,給予民眾更多時間保障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次長
- 說明農保條例修正背景是為解決國保與農保間的轉銜問題,並統一農會會員與非會員參加農保資格。
- 解釋修正重點包括增訂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始得參加農保,但保障現有已領取者的權益。
- 說明刪除「痲瘋病」一詞,改為法定傳染病。
- 指出增訂97年10月1日以後至97年11月27日以前具農會會員身分者,得自由選擇改參加國保。
- 表示增訂97年10月1日以後,年滿65歲前曾申請退出農保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後6個月內重新申請退保,以便改參加國保。
- 回應楊曜委員關於農保條例罰則的疑問,承諾會後檢討修法漏洞。
- 說明第5條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主要指公教保險、軍保和勞保。
- 解釋第49條之1第2項設定6個月補救期限,是考量農民警覺性與制度銜接,認為已屬寬裕,但尊重委員會意見可再研究。
曹紹徽 處長
- 說明農保被保險人主要是實際從事農業的農民,包括農會會員和持有土地從事農業者。
- 解釋農會對於會員資格審查有查核小組及相關辦法,農委會會督導農會每年清查會員資格並列入考核抽查。
- 表示農委會與內政部合作清查農保被保險人戶籍異動、死亡等資料,督導農會剔除有問題部分。
- 回應陳歐珀委員關於放寬老農津貼領取期限的建議,表示需帶回研究,考量可能引發應再多放寬幾年的要求。
- 說明87年11月11日訂定老農津貼條例是為照顧早年領取微薄老年保險給付且農保無老年給付的農民。
姚惠文 科長
- 解釋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設定6個月補救期限,是為了銜接國保和農保,考量農民在年滿65歲後1、2個月會警覺,拉長至半年已屬寬裕,足以保障其轉入國保權益。
簡慧娟 司長
- 表示尊重委員會將第49條之1第2項中6個月補救期限延長為1年的意見。
相關後續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2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9條之1條文,將第2項第4行「前1日或年滿65歲起6個月內」修正為「前1日或年滿65歲起1年內」後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委員錦隆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4301
- 卷/期/冊
- 101/43/1
- 發布日期
- 2012-06-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