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公務人員基準法與訴願法審查,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協商通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2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案,多數條文通過或修正通過,部分條文暫保留待續審。隨後審查「訴願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配合行政訴訟新制將附記的「高等行政法院」修正為「行政法院」,並完成審查。會議中委員針對行政院溝通、訴願制度效能、行政訴訟勝訴率及司法改革等議題提出廣泛質詢。最後,委員會協商並修正通過「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多項條文,確立法官研修規劃委員會的設置及研修內容應含人權保障課程。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旨在確立公務人員的相關規範與制度。
  • 審查過程涉及多個章節及條文,部分獲得通過,部分則因爭議而暫時保留,待後續研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逕行逐條審查。
  • 草案多數條文(第一章章名、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章章名、第四章第一節節名、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四章第二節節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四章第三節節名、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四章第四節節名、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四章第五節節名、第六十五條、第五章章名、第六十九條)照案通過。
  • 草案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草案名稱、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二章章名、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四章第六節節名、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委員鄭天財等5人所提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均暫保留。
  • 暫保留條文及其修正動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機關就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及發言意見,研擬妥適條文,於下次會議審查時提供委員參考。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訴願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訴願法第90條修正草案,旨在配合行政訴訟新制改採三級二審,將訴願決定書應附記的「高等行政法院」修正為「行政法院」,以利人民了解後續救濟途徑。
  • 會議中亦延伸討論行政院溝通問題、訴願制度存廢與效能、行政訴訟勝訴率過低以及司法改革等廣泛議題。

相關爭議

  • 行政院溝通與決策問題:呂學樟委員質疑行政院在政策形成前溝通不良,導致民怨四起,並批評行政院內部協調不足。廖正井委員則認為行政院長周邊缺乏敢說真話的人,導致決策失誤,政策反覆,使執政黨立委不敢支持。
  • 訴願制度存廢與效率:尤美女委員質疑訴願法僅修正第90條是否足夠,並指出言詞辯論實行率低、外部專家無給職等問題。林正二委員書面質疑訴願制度的必要性,因其駁回率高、效率不彰,且人民有直接向行政法院訴訟的選擇權。
  • 行政訴訟勝訴率與裁判品質:林國正委員書面指出行政法院人民勝訴率過低,有「敗訴法院」之稱,且裁判書與行政機關答辯書相似度高,質疑其獨立性與裁判品質。
  • 性侵假釋犯再犯問題:謝國樑委員書面質詢性侵假釋犯再犯案件,認為司法單位對假釋審查與管制有嚴重疏漏,應檢討並結合多方力量避免悲劇。
  • 刑事妥速審判法影響:潘孟安委員書面質疑刑事妥速審判法生效後,可能導致司法纏訟案件被告無保釋放,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並擔心法官為求速結而草率結案。
  • 訴願審議效率與人力:黃偉哲委員質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統計數據公布延遲、未結案量高,承辦人案件負荷量大,影響行政效率。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在政策形成前溝通不良,導致民怨四起,批評行政院內部橫向溝通及垂直整合問題。
  • 要求行政院提出具體政策及方案,而非僅口頭承諾加強溝通。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長民調直落原因為周邊缺乏敢說真話的核心幕僚,導致決策失誤,例如美牛、證所稅與證交稅扣抵問題。
  • 批評行政院政策反覆,導致執政黨立委不敢支持,並建議政務委員應有所發揮,提升法案品質。
  • 要求行政院儘快提交各部會首長Home Stay計畫資料,以了解民意。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強調政府應建立制度而非依靠人治,否則再好的人才進入行政院也只是當砲灰。
  • 質疑行政院在組織改造中的角色不明,政務委員未盡到溝通協調責任,導致組改進度延宕或結果不佳。
  • 建議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跨部會協調職務應由政務委員兼任,以提升協調能力。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訴願法僅修正第90條是否足夠,認為應進行全面修法,並關切訴願程序中言詞辯論的實行率低及外部專家無給職問題。
  • 建議修法時應考量法律的正當程序,確保訴願人與參加人有陳述意見、提供證據及言詞辯論的機會。
  • 建議對於重大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在撤銷或發回時,應同時要求政府機關與受害人民協議損害賠償額度,以減少行政訴訟成本。
  • 要求行政院提供行政訴訟新制上路前的宣導配套措施及法官訓練報告。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的行政效率,包括訴願案件統計數據公布延遲、未結案量高,以及承辦人案件負荷量過大。
  • 要求行政院改進統計數據公布時效,並在不草率原則下提高訴願案件審理效率。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書面質疑訴願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認為其駁回率高、效率不彰,且人民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的選擇權。
  • 建議訴願法可朝向賦予人民選擇權的方向修正,即人民可選擇提起訴願或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避免違憲爭議。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性侵假釋受刑人再度犯案殺人的案件,認為司法單位對假釋審查與假釋後受刑人的管制出現嚴重疏漏。
  • 建議司法單位應全面檢討假釋犯監控機制,並結合民防、警政與社會工作力量,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書面指出行政法院人民勝訴率過低,有「敗訴法院」之稱,質疑其裁判品質及對行政機關的偏袒。
  • 呼籲司法院加強行政法院裁判品質,強化對國家公權力行使合法性的司法審查功能,以保障人民權利。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書面質疑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率超高,勝訴率極低,但特定財團案件卻被撤銷處分,質疑司法公平性。
  • 質疑刑事妥速審判法生效後,可能因檢察官舉證及法院判決瑕疵導致案件遲遲無法確定,使被告無保釋放,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 要求司法院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並建立便利的律師利用制度,落實保障人民訴訟權。

相關人員回應

陳士魁 行政院副秘書長

  • 說明訴願法第90條修正緣由是配合行政訴訟新制改採三級二審,將附記的「高等行政法院」修正為「行政法院」。
  • 承認行政院溝通不足,表示院長已召集會議檢討,並將從內閣內部、與立法院及與民眾三個層面加強全面溝通。
  • 回應訴願委員會人力負荷大,承諾改進統計數據公布時效,並在兼顧效率與民眾權益下提高審理效率。
  • 表示訴願法全面修法已在進行中,會將委員關切的言詞辯論、救濟協議等議題納入討論。
  • 承認對於行政訴訟新制上路的宣導及法官訓練可能不足,承諾提供相關報告。

相關後續

  • 訴願法第九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推請廖召集委員正井補充說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單位儘速送交個別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
  • 林正二、謝國樑、林國正及潘孟安委員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主要針對該組織條例的各項條文進行協商與修正,旨在確立法官學院的職掌、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及研修規劃機制。
  • 討論重點包括法官研修規劃委員會的設置與組成,以及相關職稱的列等調整。

相關爭議

  • 法官研修規劃委員會的設置與組成:尤美女委員等提案增設「法官研修規劃委員會」,強調其民主、公開、透明、獨立與專業性,並建議納入多元化組成,包括法官、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職務列等與機關衡平:尤美女、吳宜臻委員等提案修正第四條、第六條,建議維持原有職務結構及列等,避免影響其他中央三級訓練機構的職務、結構及列等衡平。
  • 政風室存廢:鄭天財、尤美女、吳宜臻、廖正井委員等提案刪除第十條,認為組織改造後全國性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應配合精簡政府原則。
  • 法官擔任專職講座:尤美女委員等提案修正第十一條,刪除法官擔任專職講座的規定,認為現行法官人力已不足,不宜使其擔任專職講座。
  • 法官轉任保障範圍:尤美女委員等提案刪除第十二條,認為法官法已對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的年資及待遇有保障規定,不宜經由組織法擴大法官轉任保障範圍。
  • 委員會成員多元性與性別比例:吳宜臻委員等提案修正第十三條,明訂各種委員會的代表應有學者、律師及社會公正人士,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以符應社會期待及性別主流化潮流。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二條,調整法官學院掌理事項的文字表述,使其更精確。
  • 連署支持刪除第十二條,涉及法官轉任保障範圍的條文。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設「法官研修規劃委員會」,並明定其委員組成應納入各審級、專業法院法官、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確保研修規劃的民主、公開、透明與專業性。
  • 提案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旨在維持職務列等衡平,並刪除第十條政風室的設置。
  • 提案修正第十一條,刪除法官擔任專職講座的規定。
  • 提案刪除第十二條,認為法官法已對相關保障有規定,不應透過組織法擴大。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研修內容應明定包括人權保障相關課程,並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使法官、檢察官分別接受職前研習。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四條、第六條,調整主任秘書及組長等職務列等,以避免影響其他訓練機構的衡平。
  • 提案刪除第十二條,認為法官法已對相關保障有規定,不應透過組織法擴大。
  • 提案修正第十三條,要求各種委員會的代表應有學者、律師及社會公正人士,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研修內容應明定包括人權保障相關課程,並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使法官、檢察官分別接受職前研習。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第十條,認為組織改造後政風業務應由廉政署規劃,配合政府精簡原則。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使法官、檢察官分別接受職前研習。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第十二條,涉及法官轉任保障範圍的條文。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使法官、檢察官分別接受職前研習。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修正第二條、刪除第十二條及修正第十三條的提案。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使法官、檢察官分別接受職前研習。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吳宜臻委員所提第四條及第六條的修正動議。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使法官、檢察官分別接受職前研習。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使法官、檢察官分別接受職前研習。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廖正井委員所提刪除第十二條的修正動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二條文字修正通過,增設「法官研修規劃委員會」,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審級、專業法院法官共8人,檢察官及律師各1人,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2人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
  • 第三條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四條文字修正通過,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第五條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六條文字修正通過,組長、專門委員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餘人員職務列等亦有調整。
  • 第七條文字修正通過,得置研究員2人(簡任第十職等)、副研究員4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
  • 第八條文字修正通過,人事室主任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第九條文字修正通過,會計室會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第十條刪除。
  • 第十一條文字修正通過,司法院得調派法官至本學院辦事,本學院得聘法官或其他專業人士兼任講座。
  • 第十二條刪除。
  • 第十三條文字修正通過,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成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附帶決議2項:1. 法官研修規劃委員會所規劃之研修內容,應明定包括人權保障相關課程。2. 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及考試院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使法官、檢察官考試錄取人員分別接受職前研習,並於本法案通過後2年內將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301
卷/期/冊
101/43/1
發布日期
2012-06-1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