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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選罷法修正案,聚焦候選人資格、政黨補助與選務公平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24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多項修正草案,重點討論候選人國籍與居留權限制、政黨補助金門檻、選務人員助選規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及投開票程序等。會議中也針對族群政策專題報告進行質詢,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多數選舉法案修正條文因爭議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檢討我國政府對原住民、客家、蒙藏、新移民之待遇及保障並兼論如何建構多元、和諧、包容之族群政策 (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與質詢主要檢視政府對原住民、客家、蒙藏及新移民的待遇與保障現況,並探討如何建構多元、和諧、包容的族群政策。
  • 會議中亦針對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督導職責與教育部專門委員曾文昌的會議態度提出嚴厲質疑與譴責。

相關爭議

  • 羅瑩雪政務委員督導專業性爭議:多位立法委員質疑羅政務委員身兼多個部會督導工作,且其專業非屬教育文化領域,建議行政院另行指派具教育文化專業的政務委員負責督導原住民及客家事務。
  • 羅瑩雪政務委員拒答原住民族相關問題:立法委員高金素梅、黃文玲、李俊俋、簡東明提案譴責羅政務委員拒絕回答原住民族相關問題,認為其明顯藐視國會,並提議列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不受歡迎人物。
  • 教育部曾文昌專門委員擅自離席與態度問題:立法委員高金素梅、陳其邁、黃文玲、李俊俋提案譴責教育部曾文昌專門委員未經同意擅自離席,返回後拒絕口頭報告並發表「我不知道今天來做什麼」等輕浮言論,認為其怠忽職責、藐視委員會,要求教育部提出懲處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另行指派具教育文化專業的政務委員督導原住民及客家事務。
  • 提案譴責羅瑩雪政務委員拒答原住民族問題,藐視國會,並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 提案譴責教育部曾文昌專門委員擅自離席與態度輕浮,要求懲處並提交報告。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另行指派具教育文化專業的政務委員督導原住民及客家事務。
  • 提案譴責教育部曾文昌專門委員擅自離席與態度輕浮,要求懲處並提交報告。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另行指派具教育文化專業的政務委員督導原住民及客家事務。
  • 提案譴責羅瑩雪政務委員拒答原住民族問題,藐視國會,並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 提案譴責教育部曾文昌專門委員擅自離席與態度輕浮,要求懲處並提交報告。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另行指派具教育文化專業的政務委員督導原住民及客家事務。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另行指派具教育文化專業的政務委員督導原住民及客家事務。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另行指派具教育文化專業的政務委員督導原住民及客家事務。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另行指派具教育文化專業的政務委員督導原住民及客家事務。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另行指派具教育文化專業的政務委員督導原住民及客家事務。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另行指派具教育文化專業的政務委員督導原住民及客家事務。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羅瑩雪政務委員拒答原住民族問題,藐視國會,並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 提案譴責教育部曾文昌專門委員擅自離席與態度輕浮,要求懲處並提交報告。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羅瑩雪政務委員拒答原住民族問題,藐視國會,並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行政院政務委員暨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孫大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黃玉振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曾文昌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專門委員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 因擅自離席、拒絕口頭報告及言詞輕浮,被委員譴責。

郭玲如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科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魏秋宜 文化部簡任視察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詢答未畢,將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進行詢答。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建議行政院另行指派具教育文化專業的政務委員督導原住民及客家事務。
  • 通過臨時提案,譴責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藐視國會,並列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不受歡迎人物。
  • 通過臨時提案,譴責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專門委員曾文昌,並要求教育部於1週內提出懲處報告及就議程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多項條文修正,涵蓋選舉人居住期間、投票地點、候選人資格限制(特別是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門檻、選務人員行為規範、投票所設置、開票程序透明化(如錄影存證、依序開票)、以及當選無效後的遞補與費用追繳等議題。
  • 會議針對多個委員提案進行逐條討論,旨在提升選舉的公平性、公正性與行政效率,同時保障小黨參政權及選民權益。

相關爭議

  • 第26條 候選人國籍與居留權限制:李俊俋委員提案增列候選人不得擁有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須出示放棄紀錄。中選會認為查核實務困難,且國籍法已有當選後放棄國籍規定。吳育昇委員指出此修正可能剝奪憲法賦予僑選立委的參政權,並導致執行困擾。張慶忠委員則擔心對早期取得永久居留權但已失效者,難以取得放棄證明。
  • 第43條 政黨補助金門檻:台聯黨團(黃文玲委員)提案將政黨補助門檻從5%降至1%以扶植小黨。李俊俋委員建議2%。內政部建議3%。吳育昇委員擔心門檻過低可能導致政黨林立,但中選會副主委認為2%是可以接受的折衷方案。張曉風委員建議2.5%並設補助上限,徐欣瑩委員則支持3%或維持5%。
  • 第45條 選務人員助選規範:李俊俋委員提案刪除「於選舉公告發布後」的限制,主張選務人員自始不得助選。中選會認為現行規定有明確起點便於執行與蒐證,刪除後恐難認定「候選人」身份及行為界線。吳育昇委員認為此修正將實質剝奪政黨推派委員的監督權,且條文在無明確候選人時可能產生矛盾。
  • 第50條 公務人員利用行政資源助選:李俊俋委員提案將規範對象從「機關」擴展至「公務人員個人」,並明確列舉禁止行為與刑責。內政部建議回歸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處理,避免與現行法規重複或產生衝突。吳育昇委員認為修正案可能造成規範漏洞,反而限縮了原條文的廣泛約束力。
  • 第55條 有給助選員員額限制:蕭美琴委員提案恢復有給職助選員員額上限,以防堵變相賄選。內政部指出96年修法時已廢除此制度,並質疑「有給」認定困難。吳育昇委員、陳超明委員認為各地選區大小差異大,統一限制人數不合理,且可能誤傷正常助選團隊,未能有效解決賄選問題。
  • 第57條 開票程序與投票時間:姚文智委員提案要求「同一時間內以進行一種選票開票作業為限」,以確保開票精確性。中選會表示可接受依序開票,但會延長開票時間。陳超明委員、徐欣瑩委員擔心多種選舉合併舉行時,依序開票會導致選務人員過勞及民眾等待過久,建議用空間換時間或維持現行方式。李俊俋委員建議增加投票所數量並延長投票時間至晚上8點。黃文玲委員建議投票日改為禮拜天且投票時間從上午7點至晚上7點。
  • 第122條 當選無效後費用追繳:李俊俋委員提案增列當選無效者應追繳競選費用補貼及任職期間薪資。內政部表示競選費用追繳已有規定,薪資追繳應由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張慶忠委員、陳超明委員擔心追溯薪資會引發更多爭議,例如已行使職權的提案效力問題,並指出許多當選無效案件情節輕微,不宜過度追繳薪資。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選舉人居住期間統一為6個月。
  • 提案修正第17條,將「除另有規定外」改為「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避免行政命令規避。
  • 提案增列第26條第10、11項,限制候選人不得擁有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須出示放棄紀錄,以示對國家忠誠。
  • 提案第43條將政黨補助金門檻降至2%,以鼓勵小黨參政。
  • 提案修正第45條,刪除「於選舉公告發布後」的限制,主張選委會委員及選務人員自始不得助選,以維選舉公平。
  • 提案修正第50條,將公務人員利用行政資源從事競選活動納入選罷法明確規範,並增列刑責。
  • 提案修正第57條,將投票時間延長至晚上8點,以保障人民投票權。
  • 提案修正第74條,建議中央民代因賄選當選無效時,可由落選人遞補,不必補選。
  • 提案修正第110條,將公務人員違法利用公帑輔選的費用「得予追償」改為「應予追償」。
  • 提案修正第112條,將政黨推薦候選人違法後的罰鍰金額,改為該政黨上一會計年度申報總收入的10%以下,以提高嚇阻效果。
  • 提案增列第122條第2項,要求當選無效者應追繳競選費用補貼及任職期間薪資,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支持第26條增列候選人國籍與居留權限制,認為中選會雖稱查核困難,但應能要求被檢舉者出示放棄證明,且此為宣示性規定。
  • 支持蕭美琴委員第55條關於有給助選員員額限制的提案,但建議將人數上限提高10倍,以防堵變相賄選漏洞。
  • 支持第45條刪除「選舉公告發布後」的限制,認為選務人員應自始保持中立,不介入政黨初選或助選活動,即使認定標準模糊,行政機關仍應裁量。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反對第26條增列候選人國籍與居留權限制,認為可能剝奪憲法增修條文賦予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的參政權,且現行國籍法已規定當選後須放棄外國國籍,實務上可解決問題。
  • 針對第43條政黨補助金門檻,個人傾向支持3%,但不反對2%,認為1%門檻過低可能導致政黨林立,對國家發展不佳。
  • 反對第45條刪除「選舉公告發布後」的限制,認為此舉將實質剝奪政黨推派委員的監督權,且在無明確候選人身分下,條文規範的行為將難以認定與處罰,造成法律矛盾。
  • 反對第50條修正案,認為其將規範對象從「機關」限縮至「公務人員個人」,可能創造新的法律漏洞,且列舉式立法恐掛一漏萬,不如現行條文涵蓋面廣。
  • 反對第55條有給助選員員額限制,認為各選區大小差異大,統一規範人數不合理,且此方法無法有效解決賄選問題,反而可能傷害正常運作的助選團隊。
  • 建議保留第57條開票程序爭議,認為過於複雜,且陳超明委員的意見已說明其困難。
  • 反對第122條追繳當選無效者任職期間薪資,擔心涉及助理薪水及已行使職權的提案效力等複雜問題,可能引發更多爭議。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43條,將政黨補助金門檻從5%降至1%,以保障小黨參政權,促進國會聲音多元化,並指出對國庫影響不大。
  • 提案修正第66條,建議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改為禮拜天,並將投票時間延長至上午7點至晚上7點,以提高投票率,落實人民參政權。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贊同第26條有關國籍的限制,但對「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的規定有疑慮,認為許多人已自然喪失居留權,難以取得放棄證明,執行上恐有困難。
  • 針對第57條投票時間,主張維持現行上午8點至下午4點,認為此方式行之有年且運作良好,無窒礙難行之處。
  • 質疑第45條所規範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是否包含投開票所當天的工作人員,獲得中選會答覆不包含。
  • 對於第122條追繳當選無效者任職期間薪資的提案,擔心追溯將導致已通過的提案效力被推翻等問題,建議保留彈性,僅追繳競選費用。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支持第26條增列候選人國籍與居留權限制,認為此舉可促使參選人選前自我釐清,避免當選後因國籍爭議導致補選,浪費社會資源。
  • 支持第43條政黨補助金門檻降至1%,認為即使小黨得票率低,也代表著社會運動團體的多元聲音,應由國家經費支持其發聲,並以西德為例證明低門檻不會造成政治不穩定。
  • 支持第45條刪除「選舉公告發布後」的限制,認為選務人員應自始遵守規範,不介入助選,以維持選舉公平性。
  • 提案修正第57條,要求「同一時間內以進行一種選票開票作業為限」,以確保開票精確性,避免混亂與爭議,並建議可透過增加投票所、訓練兩班制選監人員等行政管理方式克服時間問題。
  • 建議中選會未來可先開原住民部分的票,以示尊重。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針對第43條政黨補助金門檻,個人支持維持3%或5%,認為政黨應負起政治責任,需有基本門檻。
  • 針對第57條開票程序,認同開票作業不應互相干擾,但建議可採「空間換取時間」的方式,在不同空間同時開票,以避免選務人員過勞與開票時間過長。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57條,要求政黨推薦的候選人也能在第一時間取得投開票報告表副本,以保障候選人權益,避免事後爭議,認為此舉務實且無爭議性。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反對第26條增列候選人國籍與居留權限制,認為實務清查困難,且可能增加選舉紛爭,主張應以「結果論」處理,選後再追究責任。
  • 反對第55條有給助選員員額限制,認為人數限制過低,不符實際選舉動員需求,且買票手法已改變,此法無法有效抓賄選,反而徒增困擾。
  • 支持林佳龍委員第57條修正案,認為候選人取得投開票報告表合理,行政機關可透過影印方式提供,不應排斥。
  • 反對第57條「依序開票」的提案,認為多種選舉合併時若依序開票將導致選務人員疲憊,爭議更多,且應相信選務公務人員的公正性。
  • 針對第122條追繳當選無效者薪資的提案,認為應追繳政府補貼的競選費用,但不應追繳任職期間的薪資,因其在任職期間仍有實際工作,且部分當選無效案件可能存在冤屈。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針對第45條選務人員助選規範,質疑若刪除「選舉公告發布後」,在候選人尚未公告前,條文的規範意義為何。
  • 針對第55條有給助選員員額限制,表示若能調整人數,個人不反對,但強調原住民選區範圍廣大,助選人數需求與一般選區不同,需特殊考量。
  • 針對第57條開票程序,表示原住民部分開票常被放在最後,等待時間過長,希望選務單位能參考此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劉義周 中選會副主任委員

  • 針對第26條候選人國籍與居留權限制,表示查核困難,且現行國籍法已規定當選後須放棄外國國籍,認為此規定無必要,傾向「結果論」處理,鼓勵檢舉。
  • 針對第43條政黨補助金門檻,表示支持多元聲音,認為2%或3%都可以接受,並建議可考量與政黨免稅規定2%保持一致。
  • 針對第45條選務人員助選規範,認為現行「選舉公告發布後」的規定作為起點較合理,便於實務蒐證與認定,若刪除恐增加執行困難及行政訴訟。
  • 針對第57條投開票報告表交付,表示立法委員選舉部分可支持,但縣市議員選區候選人多,手寫報告表當場提供可能困難。
  • 針對第57條「依序開票」的提案,表示中選會可接受,但會延長開票時間,需將其與投票日期、選務人員負荷等因素一併考量。
  • 針對第57條投票所人數上限,希望選務機關能保有彈性,不宜訂死,會考量選舉性質、投票率等因素調整規模,目前約為1,500人上下,與1,300人相去不遠。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針對第26條候選人國籍與居留權限制,提出實務執行困難,特別是七合一選舉候選人眾多,查核不易。指出國外鮮少有居留權限制候選人資格的規定,且我國國籍法已規定就職前須處理國籍問題,建議回歸國籍法處理,將權利交由選民決定。
  • 針對第43條政黨補助金門檻,認同酌予降低,但建議採過去較有共識的3%,並提及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是為朝政治穩定性政黨政治發展。
  • 針對第49條增列「論政」部分,指出96年修法時曾納入後又刪除,因實務執行較困擾,提供委員參考。
  • 針對第50條公務人員利用行政資源助選,建議回歸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處理,因該法已有相關規範及罰則(罰鍰、考績、懲戒),兩法搭配較為理想。
  • 針對第55條有給助選員員額限制,說明96年修法時已廢除助選員制度,並指出「有給」認定困難,此修正案與當時對選舉活動限制放寬的精神不符。
  • 針對第110條罰則,若第50條修正案保留,則本條作為其罰則應一併保留,但對將「得予追償」改為「應予追償」表示尊重。
  • 針對第113條增列宣告褫奪公權,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褫奪公權屬刑罰從刑,由法官決定較適當,且應請司法院表示意見。
  • 針對第120條增列「其他不正當行為」作為當選無效事由,建議再斟酌,因其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可能引發爭議,建議請司法院或法務部表示意見。
  • 針對第122條追繳當選無效者競選費用補貼及薪資,表示競選費用補貼在100年修法時已於第43條規定追繳,而職務薪資應由當選人任職的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不宜納入選罷法。

賴錦珖 中選會法政處處長

  • 針對第45條選務人員助選規範,解釋實務執行困難,因選舉公告發布後候選人身分仍不明確,且競選活動與政治活動難區分。強調現行法規已將規範期間往前拉至選舉公告後,若刪除時間點可能反而限縮規範範圍至候選人名單公告後。

周舒雁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針對第113條增列民事判決宣告褫奪公權,說明褫奪公權屬刑罰從刑規定,民事判決無法下刑事主文,實務上無法執行此修正。

黃東焄 法務部參事

  • 針對第120條增列「其他不正當行為及方法」作為當選無效事由,指出此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刑事法律應符合明確性原則,否則可能導致行為人不知所措,並引發大量訴訟糾紛。

相關後續

  • 第15條與第17條修正通過。
  • 第59條最後1項修正通過,規範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舉行時,投開票所監察員的產生方式。
  • 第102條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共14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除第102條不需協商外,其餘條文(包括第26條、第43條、第45條、第49條、第50條、第55條、第57條、第66條、第74條、第110條、第112條、第113條、第120條及第122條)須經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推派陳其邁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延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討論,聚焦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多項條文修正,涵蓋選舉委員會職權、選舉人投票地點、候選人資格限制(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選舉手冊與公報內容、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投票所設置與開票程序、罷免案提出條件、以及當選無效後的罰則與費用追繳等議題。
  • 主要目標是完善總統副總統選舉制度,提升選舉的公正性與透明度,並確保選務機關的獨立性與效率。

相關爭議

  • 第26條 候選人資格限制:許添財委員提案增列多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情事,包括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尚未確定者、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或外國國籍未放棄者等。此部分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的國籍與居留權限制有相似爭議。
  • 第27條 候選人資格限制:李俊俋委員提案增列現役軍人、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擁有或申請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出示放棄紀錄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此亦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的國籍與居留權限制有相似爭議。
  • 第44條 選舉公報內容與格式:李俊俋委員提案將選舉手冊內容限制為1萬字,學歷以立案學校取得學位為限,並應於投票日2週前送達各戶。吳育昇委員提案則將政見內容限600字,學經歷限300字,並要求選舉公報於投票日2日前送達。兩者在內容字數、送達時間與形式上存在差異。
  • 第62條 投票日與遇災改定:蔡其昌委員提案將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訂於禮拜日。邱議瑩委員提案則訂於投票當月雙數週週六,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6時。兩者對於投票日期與時間的設定不同。
  • 第70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林佳龍委員與台聯黨團提案均規定罷免案需全體立法委員1/4提議、2/3同意,但林佳龍委員版本排除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連任者除外;台聯黨團版本則規定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但連任者不受此限制,兩者在連任者的適用上略有差異。
  • 第93條之一 違反規定罰則:陳亭妃委員提案針對違反第61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或刑罰。李俊俋委員提案則針對違反第43條之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處以刑責及追償費用,並針對第61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處以不同罰則。兩者在罰則內容與適用範圍上存在差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6條,增列多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情事,包括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尚未確定者、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或外國國籍未放棄者等。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6條與第8條,明確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相關事項,但罷免案及副總統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
  • 提案修正第13條,規定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返國行使選舉權者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可在戶籍地或工作地投票,但有條件限制。
  • 提案修正第16條,明確選舉人名冊編造原則及使用限制,並規定投票日前20日後遷出者仍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
  • 提案修正第27條,增列現役軍人、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擁有或申請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出示放棄紀錄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提案修正第43條,規範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不得從事競選宣傳活動。
  • 提案增列第43條之一,規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公務人員不得從事利用行政資源或職務進行競選宣傳的活動。
  • 提案修正第44條,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印彩色選舉手冊,內容限制1萬字,學歷須檢附證明,並於投票日2週前送達各戶。
  • 提案修正第53條,規定投票所設置原則、進入人員限制、投票時間為上午7點至晚上8點,開票過程應錄音錄影存證並直播公開,同時明確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的保管期間。
  • 提案修正第93條之一,針對違反第43條之一、第61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處以刑罰、罰金或追償費用。
  • 提案修正第106條,規定當選無效者應解除職務,並追繳其競選費用補貼及任職期間薪資。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5條,規定選舉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後不得再次進入。
  • 提案修正第43條,規範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從事競選宣傳活動。
  • 提案增列第46條之一,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 提案修正第47條,要求報紙、雜誌刊登競選廣告須載明刊登者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 提案修正第93條之一,針對違反第61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或刑罰。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44條,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印選舉公報,政見內容限600字,學經歷限300字,並於投票日2日前送達各戶。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62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訂於禮拜日,並規範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時,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的程序。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62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訂於投票當月雙數週週六,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6時,並規範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時,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的程序。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0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需全體立法委員1/4提議、2/3同意提出後,立法院宣告成立,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連任者除外。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修正草案已全數發言完畢。
  • 李俊俋委員與陳亭妃委員所提的兩案全部保留送院會協商。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共14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除第102條不需協商外,其餘條文須經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推派陳其邁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401
卷/期/冊
101/44/1
發布日期
20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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