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補助弊端、頂大計畫成效與學貸、建教法案審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28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與「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條文通過或保留送院會協商。會議重點討論國科會學術研究補助經費核銷弊端、審查機制及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成效與經費運用爭議。同時,學貸四法草案因朝野對量能還款及免責年限存有歧見,經表決後決議延至年底再審。建教合作法案則針對建教生權益保障、合作機構規範等議題進行逐條討論,多數爭議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報告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議「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旨在接續九年國民教育,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並奠定學術或專業知能基礎,培養均衡發展的優質公民。
- 討論重點包括法案名稱、各章章名、多項條文的修正與增列,例如學生學習評量、學校組織、私立學校入學方式、特定學生入學優待、課程及修業年限等。
相關爭議
- 草案第二條:蔣乃辛委員對行政院及委員陳淑慧等提案通過的版本聲明不同意。
- 草案第十三條:林佳龍委員對將「成績考查」修正為「學習評量」的版本聲明不同意。
- 增列第三十五條之一:陳學聖委員對委員陳淑慧等所提修正動議,關於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未依規定者不適用免學費規定等聲明不同意。
- 草案第四十條:林佳龍委員對綜合各提案修正的版本,關於特定學生入學不受限制及其優待辦法聲明不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對草案第二條通過的版本聲明不同意。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對草案第十三條將「成績考查」修正為「學習評量」的版本聲明不同意。
- 對草案第四十條關於特定學生入學不受限制及其優待辦法的修正版本聲明不同意。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對增列第三十五條之一關於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的修正動議聲明不同意。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部分章名及多項條文(如第二條、第七條、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等)照行政院及委員陳淑慧等提案通過。
- 草案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增列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條、第七章章名、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等條文經修正或照委員提案通過。
- 行政院提案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及委員陳淑慧等提案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均予以保留,逕送院會處理。
- 條次及條文中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處理。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黃志雄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特定學生(如身心障礙、原住民、大陸地區學生等)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的入學限制及優待辦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二十五條,予以保留,逕送院會處理。
- 草案第二十六條,經修正後通過,規範特定學生入學不受公開名額限制,大陸地區學生不得修讀涉及國家安全之科系,並由教育部會商行政院核定相關辦法。
- 草案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均照案通過。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黃志雄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教育部部長列席就「學術研究補助與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之成效與弊端」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國科會報告學術研究補助計畫的成效與弊端,特別關注經費報銷的浮報、不實情形,以及審查機制可能存在的「近親繁殖」和「一案多投」問題。
- 教育部報告「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的執行績效、經費管控,並檢討其對高等教育品質、國際競爭力、人才培育、研究成果及產學合作的影響,同時回應經費使用疑慮。
相關爭議
- 研究經費核銷制度與法律責任:國科會朱主委認為假發票報銷不應合理化,但承認現行制度彈性不足;蔣乃辛委員及多位校長呼籲調整不合時宜的規定,以避免研究人員因行政疏失觸法,但強調絕不容許中飽私囊。
- 學術倫理與「一稿多投」:多位委員質疑清華大學彭心儀教授涉嫌「一稿多投」及「自我抄襲」,以相同研究成果向不同單位申請補助,並在國會備詢時說謊;國科會初步認定未達學術倫理問題,但承諾再調查,校長則強調看證據。
-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成效與經費運用:陳碧涵委員質疑計畫成果主要體現在論文數量而非品質,且經費集中於少數人與科系,部分經費被挪用於校舍修繕而非原提案計畫;教育部蔣部長承認教學環節需再努力,但強調計畫對提升高教品質有助益,並承諾檢討經費分配。
- 學術評鑑指標與「重研究輕教學」:多位委員批評現行評鑑制度過度重視SCI/SSCI論文數量,導致教授「重研究輕教學」、學術與社會脫鉤,並形成學術霸權及「論文生產線」;教育部與國科會承諾檢討評鑑指標,鼓勵原創性研究及人文社會發展。
- 教授承接研究計畫數量限制:孔文吉委員建議限制教授主導研究計畫數量,以確保專心教學;國科會表示已有上限(4件),但教育部蔣部長指出未全面限制,並強調計畫對學術發展及研究生經費來源的重要性。
- 謝師宴規範爭議:多位委員質疑廉政署規定教師不得參加畢業前謝師宴的合理性,認為其污名化教師且不符人情義理;教育部蔣部長承諾與法務部、廉政署溝通,強調謝師宴應回歸「謝師」本意,而非流於形式鋪張。
- 陸生「三限六不」政策檢討:孔文吉委員及黃志雄委員指出「三限六不」對陸生來台限制過多,不利人才招攬,呼籲檢討;教育部蔣部長表示已積極檢討,特別是兼任研究助理及獎學金限制,並將提出具體調整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認同中研院翁院長及台大校長對研究經費核銷制度調整的必要性。
- 質疑「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成果僅重數量不重品質,且經費集中於少數人與科系,部分挪用修繕宿舍、教室、廁所。
- 建議頂尖計畫補助經費至少50%直接用於原提案計畫,其餘用於軟體提升,並要求教育部加強事後督導,將經費使用不當列入審查指標。
- 提出3個臨時動議,要求教育部檢討「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運用及成效。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清華大學彭心儀教授涉及「一稿多投」及「自我抄襲」,以相同研究成果向不同單位申請經費,並在NCC審查會中說謊,要求國科會及清大主動調查。
- 提供彭心儀教授論文相似度達99%的證據,要求學校啟動教師評鑑及升等程序,並追回不當獎勵。
- 強調學術界不應為經費報銷困難而合理化假發票行為,呼籲檢討制度,同時依法行政。
- 詢問老師是否不能參加謝師宴,認為規範應兼顧法理情。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對媒體報導500位教授浮報研究經費表示關切,認為國科會僅查處行政疏失不足。
- 建議限制大學教授每年主持研究計畫的數量,避免濫接計畫影響教學本務。
- 呼籲制定大學研究人員計畫審核及經費管控核銷辦法,檢討浮濫現象。
- 質疑陸生「三限六不」政策不公平,特別是不能兼研究助理,要求教育部及早檢討並適度開放。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關切研究經費核銷問題,認為若經費完全用於公務但因規定不符而觸犯偽造文書,應檢討調整務實規定,但絕不鼓勵中飽私囊。
- 建議國科會與教育部應與主計長合作,盡快改善研究經費核銷的彈性空間。
- 質疑廉政署禁止謝師宴的規定不合理,認為謝師宴是學生表達感謝的方式,且成績通常已定,不應污名化教師,呼籲教育部與法務部溝通。
- 強調謝師宴不應鋪張浮華,但應鼓勵學生以正常、感激的心表達謝意。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回應中研院翁院長、台大李校長、清大陳校長聯合聲明,認為經費核銷問題部分源於制度缺失,但更多是長期積非成是的陋習,絕不應合理化將補助款視為個人財產的貪污行為。
- 主張對學術工作者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違法者應嚴辦,不應因教授光環而不敢處理。
- 質疑清華大學彭心儀教授在多項研究計畫中內容大同小異,涉嫌舞弊「一稿多投」,要求國科會及清大嚴肅處理,並考慮解除其副教授職務。
- 肯定政大吳校長尊重傳播學院決定,提名黃文雄為傑出校友,認為民意代表言行應謹慎,尊重校方自主權。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對學術界發生的弊端感到心痛,認為教授若不法應嚴懲,但若經費皆用於學術用途則應給予改進機會。
- 批評「五年五百億計畫」導致學術界過度追求量化績效,忽略人文素養及學術倫理,造成「教授綁架博士生」等現象,呼籲重新檢討其對學術風氣的影響。
- 指出「五年五百億計畫」中人文養成計畫比例過低,導致教授注重量產論文,要求教育部重視人文發展。
- 支持前教育部長吳清基對陸生「三限六不」政策不合理的看法,呼籲教育部放寬陸生打工限制,創造雙贏。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五年五百億計畫」中用人頭報假帳、碩博士生被壓榨、抄襲等問題是否普遍,而非少數案例,要求教育部及國科會積極檢討改善。
- 對NCC委員提名人彭心儀及虞孝成涉嫌「一文多用」表示關切,詢問部長是否認為其適合擔任委員,並要求學校儘速處理抄襲問題,必要時解除教授職務。
- 批評廉政署禁止謝師宴的規定,認為其將老師當賊,污衊文化禮俗,要求教育部站出來發聲與廉政署溝通,回歸謝師本意。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對國科會孫以瀚副主委「不舉發不處理」的說法表示遺憾,並正式檢舉清華大學彭心儀教授涉嫌「一稿多投」、「自我抄襲」及「一文多賣」等學術倫理問題。
- 提供具體證據,指彭心儀教授將NCC委託研究案的智慧財產權內容,再次用於國科會及工研院的補助計畫,且論文內容高度雷同,要求國科會親自參與調查並公布結果。
- 質疑國科會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態度,並指出NCC委託報告契約明確規定智慧財產權歸NCC所有。
- 一併檢舉另一位NCC委員提名人虞孝成,其多篇論文與彭心儀共同掛名,在抄襲被披露後迅速下架網站資料,認為其有自覺慚愧之心,要求國科會一併調查。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逐年增加,抄襲為大宗,顯示國科會審查機制存在問題。
- 引用監察院2009年糾正案,批評國科會審查機制粗糙、保密、易生徇私舞弊及「近親繁殖」現象,要求國科會說明改進情況。
- 引用彭明輝教授觀點,批評學術界因評鑑制度導致「一稿多投」、「浮濫收研究生」、「相互掛名」等現象,呼籲停止「傑出研究獎」或重新訂定評定指標。
- 建議教育部與國科會調整「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學術研究補助」的評鑑指標,導正「重研究輕教學」現象,並重視人文連結。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對學術界經費核銷弊案感到沈痛,要求國科會釐清偽造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的界線,並審視制度缺失。
- 質疑國科會對原能會蔡春鴻主委重複接受補助案的處理疏漏,指出其每年仍主持多項研究案,顯示國科會未照章行事。
- 批評國科會對研究成果報告頁數過少(8-19頁)卻仍持續補助的現象,質疑其研究獎助的定位究竟是投資學者個人還是知識產出。
- 要求國科會與教育部藉此機會釐清並改進學術補助制度,找出制度出路。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詢問期刊論文的質與量何者重要,認為長期評鑑制度可能造成「重理工輕人文」、「重名校輕私校」、「重國際輕國內」等問題,呼籲改變。
- 強調應改變以量為主的評鑑制度,轉向強調原創性研究的重要性。
- 支持逐步鬆綁陸生「三限六不」政策,簡化申請程序,以利招攬頂尖人才並讓其為台灣效力,而非鎖國。
- 對「學貸四法」持保留態度,認為借錢應還錢是天經地義,若無限上綱免還將造成財政負擔,呼籲教育部多加說明。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關切國科會每年高達160-170億元的研究補助經費,對媒體報導數百位教授涉案感到恐慌,要求國科會主委釐清是制度問題還是教授有意A錢。
- 質疑國科會抽查機制(5%)的有效性,認為僅查到5件浮報案不足以說服人,且與媒體報導數百位教授涉案的說法矛盾。
- 對彭心儀教授「一稿多投」事件,詢問國科會是否認定其有品德瑕疵,並要求提供專案報告。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科會朱主委將過多精力放在中科四期公聽會,而未充分關注學術界研究。
- 詢問國科會舉辦核銷說明會是否反而掀起學術界風波,並對教授是否清楚核銷程序表示關切,認為不應將問題擴大到教授身上。
- 關切「五年五百億計畫」經費集中於少數學校(如台大一年拿走30億),質疑其合理性及對大學建設的補助方式,要求明確管理方向。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與法務部儘速明確規範謝師宴問題,避免重蹈研究經費弊案覆轍。
- 對教育部長憂心海外人才庫空窗期表示理解,並認為十二年國教可能加劇人才斷層問題,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質疑十二年國教推動後導致「私立學校頂尖化,公立學校均質化」現象,認為家長對公立學校缺乏信心,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做法以提升公立學校品質。
相關人員回應
朱敬一 主任委員 國家科學委員會
- 學術表現優異,2009年SCI論文世界排名第16位,EI論文排名第9名。
- 針對經費報銷弊端,已要求學校加強內部管控,並舉辦4場說明會解釋報銷流程,邀請法務人士參與。
- 提出經費報銷SOP:會計出納書面表示、機關首長判斷模糊空間、無法判斷可來函國科會解釋、窒礙難行會改進。
- 認同研究經費報銷應有更大彈性,將與教育部、主計處研究,但強調不能合理化假發票報銷。
- 回應審查機制改進:已強迫國家型計畫退場以回應學術資源集中質疑,並將計畫上限從5件改為4件,主委、副主委及處長皆以身作則減少計畫數。
- 針對一案多投,表示需個案判斷,情況複雜。
- 回應彭心儀教授學術倫理問題:經初步瞭解,專家認定離違反學術倫理有段距離,但承諾會處理提供資料的正式檢舉。
- 強調學術界沒有人有光環,經費入私囊絕對是貪污,制度面與流程面需檢討改進。
- 國科會每年核定約1萬7千件研究計畫,總金額約160-170億元,平均每案約90萬元。
- 回應檢舉案件:近年裁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數增加,抄襲為大宗;國科會會到每個學校抽查5%金額就地查核,近期查到5件浮報案。
- 澄清中科四期公聽會為既定行程,已由副主委出席,國科會仍重視學術研究。
- 說明核銷說明會是因3月媒體報導檢調約談後,認為事態嚴重而緊急舉辦,強調涉案多為2、3年前案件。
蔣偉寧 部長 教育部
-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推動5年多,各校在教學、人才、研究、國際化、產學合作等方面均有顯著成長,達預期目標。
- 指出計畫成效包括:QS世界大學排名9校進前500名(台大87名),上海交大評比7校進榜(台大123名);跨領域學程參與人數達69,144人,弱勢學生就學機會平均年成長126%;ESI論文數排名17個領域進世界前1%;產學合作總金額達1,121億元,專利數與新品種數平均成長102%;延攬國際優秀教研人才1,167人,國際生近4萬人。
- 強調計畫落實成效評估機制,考評結果作為經費核定與調整依據,學校若成效不彰或違規會刪減或暫緩補助(如成大減1億元)。
- 說明計畫經費採統塊式核給(block-funding),學校在符合目標下自行規劃使用,但會督導落實管控。
- 回應論文數量與品質:學術發展會先有量再求質,有量才能看質。
- 回應經費挪用:承認有學校將部分經費用於改善校園設施,但認為這是因過去高教經費緊縮,學校需打底,承諾會檢討經費分配,確保有效使用。
- 回應彭心儀教授學術倫理問題:如果是說謊絕對不適當,學校會透過學術程序積極瞭解,若屬實則應處理,若無則還其清白。
- 回應研究經費假發票問題:承認對高教衝擊大,涉案教授應道歉,制度面將與國科會、主計處研究,給予研究經費適度彈性,但絕不容許錢進私囊。
- 回應謝師宴爭議:認為謝師宴重點在「謝師」而非「宴」,不應做過大規範,承諾與法務部、廉政署溝通,兼顧人情義理。
- 回應教授兼職與計畫數量:國科會有限制,但教育部未全面設限,強調教授任務多元,做計畫對學術發展及研究生經費來源重要,但願檢討不理想情況。
- 回應陸生「三限六不」:已做具體檢討,將向立院報告,認為排除陸生兼任研究助理不理想,綁住自己手腳,已積極檢討並提出建議,希望減少限制。
- 回應區域高中不足:願意檢討由國中增設高中級班以補足區域高中分布不足的問題。
- 回應演習課增加:認為演習課是好作為,有助學生與助教、老師互動,但會了解是否普遍現象。
- 回應信用卡紅利點數歸屬:如果是公務或學術作為產生,應想辦法歸公。
- 回應評鑑制度:質比量重要,但有量才能談質;承認國立大學資源較豐厚,將努力讓每個學校適當發展特色,長期學術發展應重質不重量。
- 回應陸生招生:去年總計928位陸生入學,今年預計會超過去年,將調整「三限六不」以招攬最有競爭力學生及有容量的學校。
- 回應學貸四法:認為目前規範已合適,借錢應還錢是天經地義,但支持量能還款精神,已努力降低貸款利率,將持續與委員討論。
- 回應「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計畫對台灣高等教育是正面的,將持續鼓勵人文社會學子或教師到國際主要大學交流。
陳力俊 校長 國立清華大學
- 彭心儀教授是學校科技法律所所長,在校表現一直非常優異。
- 表示學校內部完全沒有關於彭教授論文問題的說法,會看證據行事,報紙刊登不能算證據。
- 承諾若委員具名檢舉並提供證據,學校絕對會嚴肅處理,彙整資料並給予答復。
- 回應演習課問題:台大目前有演習課,旨在幫助學生很快進入情況,避免像以前考完微積分一大堆人被當的情況。
吳思華 校長 國立政治大學
- 學校傑出校友選舉辦法由學院遴選委員會選出推薦給學校,學校尊重傳播學院的決定。
- 回應洪副院長對黃文雄傑出校友資格的負面評論:每一件事都有不同角度看待,尊重洪副院長個人意見。
李嗣涔 校長 國立臺灣大學
- 除了研究大幅提升,教學上也有最大改善,軟硬體、通識課程等都做了根本性改革。
- 台大每年獲得「五年五百億計畫」補助30億元,其中約15%用於教學軟體改善。
- 回應演習課問題:台大目前有演習課,旨在幫助學生很快進入情況,避免像以前考完微積分一大堆人被當的情況。
李清庭 處長 國家科學委員會工程處
- 針對彭心儀教授案件,上週五工程處已召開會議,邀請專家逐字對照NCC及國科會計畫報告。
- 初步對照結果顯示,部分文字相似,但寫計畫時對頻譜緣起、研究方法本來就可能相似,認為離違反學術倫理有段距離。
- 強調國科會注重智慧財產權,但NCC計畫主要蒐集資料歸納各國情況,國科會計畫則是在此基礎上做進一步基礎研究,難免引用資料,不構成抄襲。
- 回應引用比例:彭教授報告中包含大量表格,如各國頻譜拍賣總整理等,導致相似度較高。
黃文姬 主任 國家科學委員會會計室
- 國科會就地查核查到5件浮報的案子。
李彥儀 司長 教育部技職司
- 陸生招生總名額維持2,000人左右,學士班尚在分發中,碩博班尚未開始招生。
- 去年總共有2,000名陸生,其中920多位入學,大學部約700位,碩博班約200多位。
- 預計今年總人數會超過去年實際入學人數。
相關後續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陳碧涵委員提案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彙整調查「頂大計畫」與「卓越計畫」校方經費運用情況並提出書面報告,經教育部蔣部長協商後修正通過。
- 陳碧涵委員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頂大計畫」經費撥用方式,訂定至少50%直接用於計畫,其餘用於軟體提升,不得用於宿舍與廁所等硬體設施,經修正「校舍」兩字後通過。
- 蔣乃辛委員提案要求教育部逐年審核第二期「五年五百億計畫」經費分配情形,並作為隔年經費分配參考依據,獲通過。
- 黃志雄委員與陳碧涵委員提案要求教育部與國科會調整學術評鑑指標,不應過分重視SCI、SSCI及EI論文發表數量,應鼓勵原創性研究,並將系所學術研討會、國際交流、產學合作等納入評鑑,經修正後通過。
- 黃志雄委員提案要求教育部針對十二年國教超額比序爭議,提出更完善配套規劃,獲通過。
- 林淑芬委員提案要求國科會「立即檢討傑出研究獎機制」,取代「取消傑出研究獎」,並另訂指標鼓勵研究,經修正後通過。
- 陳淑慧委員提案要求教育部及國科會調整「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學術研究補助」評鑑指標,導正「重研究輕教學」現象,經修正後通過。
- 陳淑慧委員提案要求教育部調整「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第二期經費支出比例,引進更多國外優秀人才,獲通過。
- 所有臨時提案函請相關機關落實辦理。
討論事項五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推動大學免費教育制度,保障學生平等受教權,並建立政府擔任弱勢學生貸款保證人、擴大貸款項目及實施量能還款機制。
- 核心爭議包括是否應設立25年後未清償學貸者予以免責的規定,以及此舉對國家財政、社會公平性及學生還款意願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學貸免責年限與還款義務:林淑芬委員主張應給予經濟弱勢學生25年後未能清償學貸者免責的機會,以避免因教育致貧;陳淑慧委員及國民黨團則認為欠錢應還錢,此舉恐誤導學生,且對按期繳納者不公,並造成政府財政負擔。
- 學貸修法時機:陳淑慧委員建議將學貸四法草案審查延至年底,待教育部2月頒布的新辦法(放寬還款年限、緩繳門檻、增加生活費補助)實施2個學期後再檢討,認為現行辦法已足夠;林淑芬委員則認為其修正案與教育部政策雖有部分類似但作法仍有差異,且不應預設學生故意賴帳,應立即進行逐條審查。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建議學貸四法草案審查延到年底,讓教育部2月頒布的新辦法實施2個學期後再檢討,認為現行辦法已相當充足。
- 反對25年免責規定,認為此舉恐導致許多人故意不還款,對按期繳納者不公平,並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 強調國民黨關心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但立法應有社會公平性、公正性與穩定性。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認為教育部政策與其修正案內容仍有不同,且不應預設申請學貸者會故意惡質賴帳,此說法是對窮人的侮辱與歧視,應立即進行逐條審查。
- 主張應給予經濟弱勢學生25年後未能清償學貸者免責的機會,讓他們有翻身機會,避免因教育致貧。
- 指出其版本設有月薪2.7萬、年薪33萬等門檻,若超過即需還款,故不會有人為免責而故意不找正職或不考公職。
- 強調此版本為反貧困聯盟數十個社運團體的心聲,若有疑慮可增設門檻使其更嚴謹。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經表決,贊成陳委員淑慧等提案者5人,反對者1人,本案通過,決議宣讀條文後不進行條文實質審查。
- 本案將請教育部邀集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金管會、信保基金、各直轄市政府、各承貸銀行等單位通盤檢討,釐清對政府整體財政影響、是否排擠教育預算及財務可行性評估,於2012年底前提出報告後再行審議。
- 學貸四法草案(大學法第三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二、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宣讀完畢。
- 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六
繼續併案審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審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旨在保障建教生權益,規範建教合作制度,包括合作方式、學校條件、課程、訓練、生活津貼、申訴機制及監督罰則等。
- 討論重點聚焦於建教生是否應擴大保障範圍至大專院校學生、建教生工時與學習的平衡、勞動條件保障、以及學術與職業訓練的銜接問題。
相關爭議
- 法案適用範圍:蔣乃辛委員主張應將所有建教合作學生(包括大專院校產學合作生)一併納入保障,而非僅限於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部則認為大專院校型態多元,應另訂專法或辦法,避免本法內容不適用而變成「四不像」。
- 建教合作方式與童工問題:林淑芬委員及鄭麗君委員主張「階梯式」建教合作應限制三年級學生才能接受訓練,以避開勞基法童工規範,並確保一年級學生接受基礎理論教育;陳淑慧委員及教育部則認為高一即可實習有助學生及早確認興趣,且部分弱勢學生可能因此中斷學習。
- 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蔣乃辛委員主張建教生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委會所定最低工資,並應準用勞基法相關規定,以保障其權益;教育部則擔心此舉會影響廠商合作意願,建議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而非直接適用最低工資。
- 建教班專任教師人數:蔣乃辛委員質疑建教班專任教師人數過少(僅1-2位),遠低於正規班(2.5-3位),認為教育部未將建教生視為學生,影響其受教權及輔導品質;教育部則解釋現行編制及輔導員制度,並承諾檢討。
- 學校訪視頻率:行政院版本規定每2星期至少訪視1次,林淑芬委員版本為每星期至少訪視1次;陳碧涵委員認為每週訪視有實務困難,建議維持2星期1次,但不預告。
- 申訴機制設計:「協調前置主義」爭議:教育部修正動議要求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發生爭議時,學校應先負責協調溝通,協調不成才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林淑芬委員及鄭麗君委員反對此「協調前置主義」,認為學生與學校及機構間權力不對等,恐影響學生申訴權利,應允許直接申訴。
- 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檢討:林淑芬委員版本建議審議委員會應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以避免不適合的行業利用建教合作剝削學生;行政院版本未明確納入此項,經討論後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
- 畢業採計學分比例:第十條關於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佔畢業學分總數的比例(四分之一、五分之一或六分之一)存在爭議,林淑芬委員堅持六分之一,教育部則希望放寬,此條文難以取得共識。
-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報酬約定:第十五條規定學校與機構間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報酬或回饋約定,以防範弊端。
- 學校違規罰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關於學校或機構違反規定時的罰則(如停招年限、是否需限期改善後才開罰)存在差異,部分委員主張直接開罰,不給予限期改善空間。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所有建教生(包括大專院校產學合作生)納入本法保障,不應分高中生用法律保障,大學生用辦法。
- 認為建教生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委會所定最低工資,且應準用勞基法,以保障其權益,並質疑勞委會將建教生排除於勞基法適用範圍外。
- 質疑高職一年級學生參與建教合作的合理性,認為15歲童工需要法律保障,且應優先接受基礎理論教育。
- 批評建教班專任教師人數過少(一班僅1-2位),遠低於正規班,認為教育部未將建教生視為學生,影響其受教權及輔導品質。
- 建議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公開,且開會資料應事先提供,不應僅限當場編號發放,以避免「近親繁殖」或與業者勾結。
- 主張建教合作機構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2年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
- 主張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任何名義的報酬或回饋約定。
- 主張學校或機構違反規定應直接開罰,不需給予「限期改善」的機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建教合作法案應保障所有有建教合作事實的學生,不論高中職或大專院校。
- 主張「階梯式」建教合作應限制三年級學生才能在機構接受訓練,以確保一年級學生接受基礎理論教育,避免童工合法化及淪為廉價勞工。
- 支持建教生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委會所定最低工資,並應準用勞基法。
- 強調建教班專任教師人數不足導致導師頻繁更換,影響學生權益及申訴管道,應明文規定專任教師人數。
- 主張學校應指派教師每星期至少1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以落實監督。
- 反對協調前置主義,認為學生與學校、機構權力不對等,協調不應成為申訴前提,應保障學生直接申訴的權利。
- 主張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應定期檢討行業類別,避免不適合的行業利用建教合作剝削學生。
- 堅持畢業採計學分比例應為六分之一,以保障建教生受教權。
- 主張學校或機構違反規定應直接開罰,不需給予「限期改善」的機會。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贊成將大專院校產學合作部分另立專法保障,與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法分開處理。
- 認為高一學生即可參與建教合作,有助於及早確認興趣並選擇科別,避免浪費時間。
- 擔心若建教生生活津貼直接適用最低工資,恐影響廠商與學校合作意願,導致學生失去賺取學費與經驗的機會。
- 質疑建教班專任教師人數不足問題,但認為學校應負起第一線責任,出面協調學生與機構的爭議。
- 主張學校應每2星期至少1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效果較佳且實務可行。
- 批評議事效率低落,認為教育部應事先與提案委員溝通,避免逐條審查時耗費過多時間研究版本差異。
- 建議保留多數爭議條文,待會後協商處理。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支持擴大建教生保障範圍,並認為法案名稱不應受限於高級中等學校,應保留未來空間。
- 強調立法者應避免童工合法化,高一學生未滿16歲,應避免其進入工作場所,並確保其接受基礎理論教育。
- 指出勞基法對童工有嚴格保護,若允許高一輪調,將使法規設計更複雜,且恐導致建教生淪為廉價勞工。
- 主張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審議內容應納入定期檢討行業類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全國整體產業發展進行檢討。
- 反對將學校協調作為學生申訴的前提,認為學生與學校間權力不對等,恐影響申訴權利行使。
- 建議將涉及契約爭議的申訴與其他違反法規的申訴分開處理,並確保申訴制度的獨立性。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主張「階梯式」建教合作應限制三年級學生才能在機構接受訓練,以避開勞基法有關童工規範。
- 支持建教生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委會所定最低工資,並應準用勞基法。
- 主張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應定期檢討,並納為審議委員會審議項目。
- 主張建教生權益的申訴或協調處理應納入訓練契約內容,讓學生明確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 反對協調前置主義,認為學生可選擇直接申訴,不應強制先經過學校協調。
- 建議將「教師團體代表」修正為「教師組織代表」。
相關人員回應
林聰明 次長 教育部
- 建議本法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為名稱,因為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形態多元,已有另外辦法規範,且若納入本法需重新研擬條文。
- 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允許高一學生參與建教合作,認為部分弱勢學生性向不同,若限制高一在校恐中斷學習,且高一實習內容較粗淺。
- 擔心若建教生生活津貼強制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恐影響廠商僱用意願,建議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不反對準用勞基法部分規定。
- 表示每2星期訪視1次已屬頻繁,考量人力問題,維持行政院版本,不預告訪視是共識。
- 回應建教班專任教師人數:公立學校規定每班2位導師,私立學校則請其儘量比照聘用,並承諾檢討提高標準。
- 回應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各地區重點行業不同,應因地制宜由主管機關各自審議,且第八條已規範審核權在主管機關,若由中央審議將牴觸。
- 回應申訴機制:希望建立「先協調再申訴」的兩層級救濟管道,由學校先負責溝通協調,若不成再由學生向主管機關申訴,認為學校不能免除第一線責任。
- 建議將建教生權益的申訴或協調處理納入訓練契約內容。
黃淑芳 組主任 教育部法規會
- 建議法案名稱應維持行政院版本,以明確立法對象為高級中等學校。
- 回應研究經費核銷問題:若品項不符,由檢察官認定;國科會經費變更彈性比一般公務經費寬,但許多教授不了解或不願走程序。
- 回應建教生定義:建教生並非勞工,而是學生,故不完全適用勞基法。
- 回應建教合作機構調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2年進行調查,並公布報告。
- 建議第十五條修正為「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
- 回應申訴機制:希望建立學生可向學校申請協調,協調不成再向主管機關申訴的兩層級救濟管道,強調學校在第一時間應負責溝通協調,保障學生權益。
- 回應第十七條:建議將建教生權益的申訴或協調處理納入訓練契約內容。
- 回應第二十二條生活津貼:建議第一項修正為「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且不得低於建教生生活津貼給付基準,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並增列第二項:「前項生活津貼給付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 回應第三十五條罰則:對於輕微情節可給予限期改善緩衝,若不改善才開罰;但對於未提供訓練契約報備查等嚴重情節,應直接開罰。
藍順德 主任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回應高一學生參與建教合作:部分弱勢學生在國中已接受技藝教育,若限制高一在校恐中斷學習;建教合作方式有輪調、階梯、實習式等,針對不同產業設計,且實務上會要求高一學生排在第二梯次進入機構。
- 回應建教班教師人數:現行建教班編制為「大班」,與正規班人數相同,並有2位導師,但私校聘用老師會請其儘量比照,承認實際狀況可能不足。
- 回應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高雄某學校有6,000名建教生分布全省,老師訪查困難,且審議委員會資料當場提供且編號,不讓帶走,委員固定且可能與業者有關係,承諾提供委員名單及資歷,並調整有疑義的委員。
- 回應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目前建教合作實習與課程相關學分約18-30學分,放寬至五分之一(30多學分)將導致學生畢業與否由機構決定,恐未將建教生視為學生。
- 建議申訴機制可建立「先協調再申訴」模式,若學校違反本法導致學生權益受損,學生可直接申訴。
陳慧敏 專門委員 勞動部
- 勞基法第69條規定建教生準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15歲以上未滿16歲者受童工保護專章規範,不得夜間工作、例假日上班、從事繁重危險工作。
- 回應高一學生參與建教合作:勞基法對童工有規範,若專法另有規定則尊重教育部意見;若本法通過,建教生將適用專法而非勞基法。
- 回應申訴機制:勞基法第74條規定勞工可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此解僱或不利處分,若專法另有規定則尊重教育部意見。
科長 教育部
- 現行建教班招生人數最多100人,與平常班級人數相同,老師則為輪調,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要有2位導師。
- 私立學校老師編制並無明確規定,請其儘量比照國立學校聘用,承認實際狀況可能不足。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等核心爭議條文,因未能取得共識,逕送院會處理。
- 第一章章名「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七章章名「附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等條文經修正或照案通過。
- 第八條經修正通過,要求學校建教生輔導計畫中應包括生活輔導與訪視計畫。
- 第九條經修正通過,規範審議委員會組成,並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
- 第十條照林淑芬委員及吳宜臻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維持畢業採計學分比例為六分之一。
- 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許智傑委員等提案條文、林淑芬委員及吳宜臻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二條經修正通過,規定學校不得因建教生依本法提出申訴或協調而給予不利差別待遇。
- 第十三條經修正通過,規定學校應指派教師每2星期至少1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
- 第十五條經修正通過,規定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的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
- 第十七條經修正通過,在建教生訓練契約內容中增列「申訴或協調處理」相關事項。
- 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林淑芬委員及吳宜臻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許智傑委員等提案條文、林淑芬委員及吳宜臻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十二條經修正通過,規定建教合作機構應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給付基準,並定期檢討。
- 第二十六條經修正通過,在建教生受到不利差別待遇時,申訴或協調的認定應準用就業服務法。
- 第三十一條經修正通過,對於情節重大者處以停招2年之處分。
- 本案需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及條文中涉及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林淑芬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鄭麗君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4401
- 卷/期/冊
- 101/44/1
- 發布日期
- 2012-06-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