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低碳競爭力與溫室氣體管制爭議:中央與地方權責及法規協調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28

本次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議主要討論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及多項臨時提案,並深入探討「如何提升臺灣低碳競爭力」專案報告。會議焦點集中於環保署將溫室氣體公告為空氣污染物,引發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碳費徵收權責的激烈辯論,以及對低碳政策推動時程與具體成效的質疑。部分法案及提案獲得通過,但碳費爭議未解。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及所屬單位預算解凍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內政部及其所屬單位共6項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涵蓋國民年金保險業務、健全職業團體組織、推展老人福利服務及兒童少年福利業務等項目。
  • 另有一項臨時決議針對保母托育補助與育兒津貼計畫的效益不彰,要求研議脫鉤處理及發放普及式育兒津貼以減輕育兒負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計畫」與「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受益人數未明顯增長,因門檻過高令家長無感。
  • 要求內政部研議將保母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脫鉤,另訂扶植及獎勵辦法,並研議發放特定年齡以下之普及式育兒津貼,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內政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國民年金保險業務等6項預算解凍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通過王育敏委員等提案,要求內政部研議將保母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脫鉤處理,並研議發放特定年齡以下之普及式育兒津貼。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十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所提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第5條、第20條及第49條之1的條文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節如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江惠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育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少萍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育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曜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錦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蘇清泉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添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偉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汝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建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方宜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經理

無相關發言紀錄

曹紹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及第20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49條之1條文除修正第2項句中「於年滿65歲前一日或年滿65歲起6個月內曾經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退保者」為「於年滿65歲前一日或年滿65歲起1年內曾經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退保者」外,餘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署長世宏及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派員就「如何提升臺灣低碳競爭力」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如何提升臺灣的低碳競爭力,包括現階段減碳措施與成效、地方政府徵收氣候變遷調適費的適法性,以及產業低碳化與綠能發展策略。
  • 探討環保署將溫室氣體公告為空氣污染物後,對地方政府徵收碳費的影響,以及中央與地方在減碳政策推動上的權責劃分與合作模式。

相關爭議

  • 環保署公告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與地方徵收碳費的適法性爭議:環保署認為溫室氣體屬全國性污染,應由中央統籌徵收空污費,且其公告符合空污法授權;高雄市政府及多位學者則主張地方政府有權因地制宜徵收氣候變遷調適費,認為環保署的公告是為阻擋地方積極作為,且公告程序與法理基礎存疑。
  • 減碳目標與執行成效:立法委員質疑環保署所設定的2020年減碳目標(回到2005年水準)過於保守且目前執行進度緩慢,無法提出具體時程與預算規劃,尤其對核四是否成為最終填補減碳缺口的手段表示擔憂。
  • 中央部會間的協調與政策一致性:經濟部對環保署逕自公告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表示疑慮,認為應先經行政院部會協調;環保署則認為依法辦理,無需部會協調,顯示政府內部在減碳政策推動上存在協調問題。
  • 低碳島計畫的效益與執行透明度:立法委員質疑金門與澎湖低碳島計畫投入高額經費,但實際減量成效不明顯,且計畫內容與經費運用不透明,地方民眾無感。
  • 產業發展與環保的平衡:有委員認為台灣環保議題無限上綱,導致中科四期及國光石化等產業發展受阻,影響經濟;環保署則強調需在科學基礎上兼顧環境與經濟,並指出國光石化選址本身亦有風險。
  • 二氧化碳是否為直接危害污染物:環保署主張二氧化碳對當地周圍不構成人體健康、財物與生態的直接危害,而是間接透過全球暖化影響;醫師則反駁,二氧化碳排放常伴隨其他有害污染物,對當地居民健康造成直接影響,且二氧化碳可作為污染指標。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將溫室氣體公告為空氣污染物是為阻擋高雄市徵收調適費,批評環保署在訂定排放標準、許可管制及空污費裁罰標準上牛步化。
  • 主張地方政府應可先行課徵調適費,待中央法案通過後再共同處理,不應阻擋地方積極作為。
  • 認為環保署一方面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法,一方面又將CO2列入空污法,自相矛盾,是為反對而反對。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的減碳目標和規劃空洞,缺乏具體計畫和長期預算,擔心最終會以核四作為填補減量缺口的手段。
  • 要求環保署提供具體計畫、預算及每年總排放量、各大污染產業數量等數據。
  • 認為地方政府訂定氣候變遷調適費應無違反憲法和地方自治法的問題,並詢問環保署是否同意地方在溫減法未立法前先行訂定相關辦法。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府2020年減碳目標過於保守,質疑在缺乏具體規劃下能否達成。
  • 詢問碳稅課徵與碳稅中立原則,主張碳稅收入應挹注國民年金、健保等社會福利,而非由環保署專款專用。
  • 質疑環保署將溫室氣體併入空污法,是為掌握收費權力,不尊重地方政府,並支持地方政府有權制定相關規定。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能源自給率偏低,質疑再生能源發展速度能否配合低碳目標,以及石油價格上漲對經濟的衝擊。
  • 關切各國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是否對台灣貿易造成障礙,以及電子產品能源效率標準的制定。
  • 主張徵收碳稅時應考慮照顧和回饋農民,因農民是污染最少的族群。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人均碳排放量仍居亞洲前茅,要求環保署針對發電、工業等高排放產業訂定總量管制與罰則,並儘早與企業溝通。
  • 關切能源稅法草案進度,認為其對減碳有顯著效果,應儘快送立法院審議。
  • 建議經濟部應更積極發展再生能源,並為公共設施照明的LED推廣設定明確的完成期程與計畫。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在溫室氣體減量上缺乏具體進展,且對地方政府徵收碳費百般阻撓,質疑其駁回地方自治條例的法律依據。
  • 認為環保署將二氧化碳納入空污法是本末倒置,且公告後卻需3到5年才能執行,是刻意拖延。
  • 要求環保署與財政部提供駁回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的具體法律依據與會議解釋,並呼籲中央與地方應建立夥伴關係,共同解決問題。

楊曜 立法委員

  • 批評中央政府在減碳政策上佔盡優勢,自己不做也反對地方做,當地方要做時又搶著做,但實際執行卻遲緩。
  • 質疑馬政府執政4年來碳排放量不減反增,對台灣承諾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秘書處的減量目標能否達成表示懷疑。
  • 質疑澎湖低碳島計畫投入高額經費,但實際成效與經費運用不透明,地方民眾無感,且經濟部對計畫內容一問三不知。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溫室氣體減量法4年未通過,批評立法院立法怠惰,導致中央與地方在減碳政策上產生爭議。
  • 認為環保署將溫室氣體納入空污法是過渡措施,但其適應性不足以因應地方需求,並質疑二氧化碳是否為直接危害污染物。
  • 肯定新北市在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上的積極作為,認為民眾直接參與是關鍵,並要求環保署加速八里污水處理廠生質能源計畫進度。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環保議題無限上綱,導致中科四期與國光石化等產業發展受阻,認為環保與經濟應取得平衡。
  • 呼籲環保署應站在輔導企業的立場,協助改善污染,而非將企業趕走,並建議學習德國經驗。
  • 主張中央應提供台商回台投資的土地與外勞額度等協助,以提振台灣經濟。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呼籲溫室氣體減量法應儘快排入議程審查,以減少中央與地方在碳費徵收上的糾紛。
  • 質疑地方政府徵收氣候變遷調適費的合理性,認為二氧化碳排放影響是全球性,而非排放多者受害多,不應由地方自行課徵。
  • 關切台灣設定的減碳目標比韓國、新加坡嚴格,質疑能否達成,並建議環保署應帶頭推動電動垃圾車等環保措施。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指出綠色產業勞工產值高,應是重點發展產業,要求經濟部具體說明綠能產業發展目標與策略。
  • 建議經濟部應與內政部協調,在建築法規中制定節能減碳標準,以擴大國內綠色建築需求,帶動產業發展。
  • 質疑環保署將二氧化碳公告為空氣污染物是為阻擋高雄市,批評其配套措施不足、收費標準未定,且剝奪地方權限。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關切在核能爭議下,如何平衡核電與低碳發電,避免回頭採用高碳排放的燃煤火力發電。
  • 要求環保署制定明確政策,確保高碳排放機組不再增加,並透過提升能源效率、增加再生能源等配套措施來實現減碳目標。
  • 建議環保署應帶頭汰換公部門車輛為電動車,並關注電廠減碳問題。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關切綠色工廠標章認證進度,以及工業局如何與其他部會整合協調,共同推動綠建築與碳排放管理。
  • 質疑中油五輕遷廠及大社、仁武石化區轉型或遷廠計畫進度緩慢,要求工業局提供具體計畫報告。
  • 詢問風力發電發展政策,特別是中小型風機與離岸風力發電的優先順序、區位選擇及生態影響,並建議發展深層地熱潛力。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為國際平均的2到3倍,主要來自能源發電和工業,強調尋找替代能源的迫切性。
  • 期待未來的環境資源部應有獨立研究,並由環保署主動帶動各部會配合環境保護工作,且應更具份量地對污染企業提出要求。
  • 以德國發展太陽能發電的成功經驗為例,呼籲台灣政府應下決心大力發展再生能源,特別是太陽能,以提高能源自給率和國際地位,不應因成本問題而敷衍了事。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德國2050年能源規劃法案要求再生能源發電占80%,證明再生能源可穩定作為基載,反駁減碳需靠核能的說法。
  • 質疑環保署在碳費徵收上阻撓地方政府,認為二氧化碳是地方排放、全國受害的污染物,應從地方著手管控。
  • 主張環保署既然已將二氧化碳納入空污法,應在1個月內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否則不應禁止地方政府課徵氣候變遷調適費,並提出「雙重落日條款」的建議。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將二氧化碳公告為空氣污染物,但卻定義為「間接危害」,與目前空污費徵收對象多為「直接危害」的原則不符。
  • 批評環保署在公告後缺乏積極作為,且需3到5年才能執行,是空話,要求環保署在1個月內提出具體積極作為,否則地方政府應可自力救濟。
  • 認為環保署的公告會卡住高雄市政府相關法案的二、三讀,且污名化排放二氧化碳的企業,主張應撤銷公告。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旅館業一次性盥洗用具消耗量大,建議環保署應推出政策,結合獎勵與行政指導,提高業者與旅客的參與率,減少浪費。
  • 詢問飲用水含鋁問題,指出台灣尚未制定含鋁標準,但部分地區飲用水含鋁量高於歐盟指引值,要求環保署研究並評估訂定標準。
  • 質疑環保署不宜由地方政府直接徵收氣候變遷調適費的理由,認為中央應統籌全國考量,但應召開全國會議與地方政府討論。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六輕工業區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國總量近1/4,詢問環保署對地方徵收碳費的看法,並強調二氧化碳與其他污染物應切開來看。
  • 詢問農業廢棄物(如稻穀殼)作為生質能源的減碳效益及環保署的獎勵措施。
  • 質疑「百萬屋頂太陽能光電」計畫的建置成本高昂,是否實際可行,以及綠色能源與綠色建築能否帶動綠色就業機會。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主張綠色植物是國民的權利也是義務,建議建築法規應規定國民有一定植樹面積,或以課稅抵免,推動都市降溫。
  • 建議檢討建築法規,允許頂樓搭建合適的棚架以降低溫度,並鼓勵建築物多開窗,利用自然對流取代冷氣。
  • 呼籲政府官員應力行簡約樸素生活,作為節能減碳典範,例如減少公務車CC數、不快速淘汰車輛、合理設置路燈,並檢討中研院路燈過密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承認2020年回到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水準的目標非常嚴峻,需採取更積極措施填補減量缺口,包括提升能源效率、擴展再生能源及研發碳捕集與封存技術。
  • 說明環保署已將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公告為空氣污染物,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前的過渡做法,可依空污法要求申報、制定排放標準、收取空污費及進行總量管制與交易。
  • 強調溫室氣體係跨區域及國界流通,相關稅費課徵與使用應由中央統籌,以符合比例原則及國家整體利益,不宜由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課徵,否則將與空污法牴觸。
  • 表示二氧化碳不會對當地周圍構成人體健康、財物與生態的直接危害,而是透過全球暖化造成間接影響,因此不能以排放量多寡判斷當地受害程度。
  • 承諾將與地方政府商議溫室氣體空污費的收取方式、計算及應用,並在3到5年內開始執行排放標準、許可及空污費徵收等管制措施。
  • 回應金門零碳島計畫仍在細部規劃中,將利用自償性經費,如融資系統協助電動公車等項目,並強調小系統運作成功對大系統推動的重要性。
  • 表示溫室氣體減量法因委員意見分歧,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導致二讀停滯,環保署將整理各方意見,爭取下會期排入議程。
  • 同意飲用水含鋁問題值得評估,將進行研究是否需訂定標準。
  • 澄清空污費目前收費標準約為每噸8到12元,而非200元,且空污費設計旨在協助企業轉型,而非增加負擔,並強調公告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是依法辦理,且是玩真的。

凌忠嫄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說明「氣候變遷調適費」非規費法所稱應徵收項目,且目前無徵收法源。
  • 表示碳稅等環境費宜由國家統籌規劃,財政部所擬能源稅條例(含碳稅)已送立法院審議中。
  • 強調污染防治費屬特別公課,與規費法立法目的及財政運用性質不同,不宜納入規費法規範。
  • 認為地方政府徵收環境費或污染防治費,宜俟中央建立相關法令及完整配套措施後再配合施行。
  • 回應能源稅法已列入財政健全小組第三議題,將依照既定時程推動,但賦稅非其職責範圍,無法提供具體進度。

杜紫軍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報告經濟部推動產業低碳化發展策略,包括輔導製造業盤查、登錄、查證溫室氣體、建立碳排放效能標準、擴大自願性減量、推動清潔生產及綠色工廠標章等。
  • 說明推動產業高值化,加速新興產業發展、傳統產業升級及製造業服務化,以降低碳排放密集度。
  • 回應國光石化案因環評條件無法達成而停止執行,但鼓勵業者海外投資後將產品運回台灣進行深度加工,以避免中下游產業出走。
  • 表示台商回台投資有專門輔導窗口,政府將協助提供土地,並建議勞委會考量給予外勞額度。
  • 說明綠色工廠標章認證規範已完成,今年度開始輔導廠商申請,預計今年或明年會有首批工廠取得認證。
  • 表示將大社石化區轉型為高值化園區面臨遷廠與都市計畫變更等不確定因素,廠商投資意願低,目前作法是與高雄市環保局合作加強工安環保管理。

王運銘 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

  • 說明台灣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為4.5%,目標在2030年裝置容量達16%,實質發電量占比達9.5%,並將每2年檢討調整目標。
  • 指出能源供需平衡需兼顧需求面節能與供應面低碳能源開發,透過產業結構轉型、倡導節能生活、推動智慧節能基礎建設及發展綠能產業等策略。
  • 說明綠能產業發展策略包括技術突破、關鍵投資、環境塑造、出口轉進及擴大國內內需市場,目標在2015年整體產值達1兆1,600億元。
  • 回應LED推廣已完成全國70萬盞交通號誌燈替換,路燈部分未來3年將投入25億元更換32萬盞,並將持續推廣至室內照明。
  • 表示澎湖低碳島計畫由經濟部主導,總經費80億元,一半由政府出資,一半由地方政府及民眾入股,計畫有八大面向,包括再生能源(風力發電為主)。
  • 說明生質柴油目前不需要補助,中油會依需求量收購,並澄清國內生質柴油生產能量超過目前用量,因此不需保證收購。

劉世芳 高雄市政府副市長

  • 表示高雄市積極推動氣候變遷條例,希望在議會三讀通過,並展現與中央合作的意願,若中央制定相關法規,地方可採落日條款。
  • 強調高雄市推動碳費不僅因空氣污染,更事關台灣國際競爭力,許多東南亞國家及中國城市已積極處理碳議題。
  • 認為不宜等到溫排法通過或空污法僅盤查而不做總量管制,高雄市有法源基礎,且認為碳費屬特別公課,希望可制定單行法規。

張豐滕 高雄市議會市議員

  • 說明高雄市調適費草案已一讀通過,設計上60%由工業單位繳交,可透過減量計畫獲得補助,以提升產業減碳競爭力。
  • 強調地方政府是面對極端氣候災難的第一線,需要經費進行氣候調適規劃。
  • 批評環保署在高雄市調適費將進入二讀前夕,將溫室氣體定為空氣污染物,是為阻擋地方作為,且中央徵收空污費遙遙無期。

吳益政 高雄市議會市議員

  • 指出高雄市調適費方案在國際組織中被認為有創意,課徵費用60%回饋繳交企業用於節能減碳,40%用於協助城市減碳,減碳後的碳權回歸排碳企業。
  • 呼籲環保署應容許地方有空間推動具創意且符合國際趨勢的減碳措施。

吳明孝 義守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 從地方自治法觀點,認為全球議題性質不足以說明不屬地方自治,憲法和地方制度法無法得出高雄市政府不能立法的結論,地方有因地制宜的自治空間。
  • 補充說明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允許地方政府根據地制法第18條「環境保護事項」制定自治條例,不應僅由中央決定。
  • 指出空污法與氣候變遷調適費的規範目的不同,空污法為減污,調適費為減碳,地方自治團體可推動因應氣候變遷的調適作為,不應受中央限制。

簡玉聰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 認為氣候變遷調適費不屬規費,而是一種「特別公課」,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所使用的財政手段。
  • 主張只要地方政府對該事務有權責,依據地方制度法即可進行課徵行為,認為其合憲合法。
  • 擔心環保署透過公告將二氧化碳納入空污法可能違法,因其可能逾越空污法立法目的的授權範圍,且二氧化碳本質上非傳統意義的污染物。

王毓正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認為憲法上溫室氣體減量屬中央或地方權限尚有討論空間,但參考德國經驗,此議題的權限劃分可能產生變化。
  • 指出地方政府為管制溫室氣體訂定自治條例已有先例,如台南市反怠速條例、台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皆未被宣告逾越地方權限。

陳慈陽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 說明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通過「特別公課」是為解決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問題,但未討論中央或地方權限,且其特徵非全國一致性。
  • 指出法律保留精神在於保障人民自由財產不被行政權濫權侵害,國會代表包含中央及地方,且大法官釋字第550號解釋國家包含中央及地方。
  • 認為空污法將二氧化碳納入污染物在學理上存在矛盾,因二氧化碳對人體無直接危害,且是地球生態循環必需物質,與傳統污染物本質不同。
  • 建議環保署在公告污染物時應事緩則圓,真正落實中央與地方協力合作的夥伴關係,並遵守憲法及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的規定。

賴東鴻 雲林縣環保局副局長

  • 說明雲林縣政府最早以特別公課方式,採原因者付費原則徵收碳費,旨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環境品質及進行環境修補。
  • 強調雲林縣訂定碳費自治條例符合依法授權及因地制宜原則,具綠色租稅改革及地方財稅自主雙重效果,並已提出大法官釋憲。
  • 指出雲林縣人民承受全國1/4的CO2排放,但統籌分配款無法彰顯對雲林縣的照顧,呼籲中央儘速提出照顧政策。

葉光芃 彰化基督教醫院醫師

  • 指出台灣中部的火力發電廠測出汞含量為美國底特律的22倍、韓國的12倍,強調汞對大腦的傷害,並對胎兒影響更大,要求立即處理污染問題。
  • 反駁環保署關於二氧化碳對當地無直接危害的說法,強調工業污染不只排放二氧化碳,還會附帶其他有害污染物,對當地居民健康造成立即且明顯的危害。
  • 支持將二氧化碳列為污染物,但要求環保署應立即管控,不應等待3到5年,以保護台灣新生兒健康。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環保署對各縣市政府所提氣候調適費等相關自治條例,不得據其公告逕自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但此案最終表決不通過。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環保署如不撤銷或廢止溫室氣體納為空氣污染物之公告,應於1個月內完成相關溫室氣體空污費徵收法制作業,並依據營建空污費徵收方式由地方政府徵收二氧化碳空污費,不得怠惰,但此案最終表決不通過。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協調財政部、金管會及外交部,成立「跨部會碳減量及碳交易推動小組」,針對建立排放資料庫、查驗管理、明確減量目標及嚴謹核配等制度研擬配套機制。

討論事項四

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及所屬單位預算解凍案 (臨時提案第1案)

核心議題

鑒於新住民(外籍配偶)人數眾多,未來新台灣之子將增加,內政部應針對外籍配偶融入台灣社會進行整體規劃,並統籌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重新評估補助項目,補助專案社工員,全面提升新住民生活品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主動統籌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重新評估補助項目,補助專案社工員,以全面提升新住民生活品質。

蔡錦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運用限制檢討 (臨時提案第2案)

核心議題

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中,「強化辦理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計畫」的經費運用補助對象僅限縣市政府申請,不允許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會團體、新移民社團自行提出申請,嚴重影響新移民社團多元健全發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研議以新移民為主體的社團或同鄉會得以自行提案設立外配服務據點。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2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發放時程城鄉落差檢討 (臨時提案第3案)

核心議題

內政部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但發放時程因城鄉落差而不一,造成民怨,且油電雙漲增加未就業家庭育兒負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協調相關單位縮短資料查核及審核時間,儘速核撥津貼,以減輕未就業民眾經濟負擔。

蔡錦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3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成立台灣加入「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COP會議)遊說團 (臨時提案第3案)

核心議題

  • 鑑於氣候變遷對人類生存環境造成重大衝擊,且攸關國家及產業永續發展,台灣加入「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至關重要。
  • 為了解各先進國家減碳情形與國際最新趨勢,應成立國會遊說團,以國會外交力量向各成員國遊說,與行政部門共同努力讓台灣成為締約國。

相關爭議

提案人蔡錦隆委員反對以委員會名義參加國際會議,認為恐涉及公費請領與代表派遣問題,主張應逕行表決。

立法委員發言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委員會決議立法院應成立台灣加入「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COP會議)遊說團,出席今年締約國大會,以國會外交力量向各成員國遊說,與行政部門共同努力讓台灣成為締約國。

田秋堇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反對以委員會名義參加國際會議,認為這將涉及公費請領和代表派遣等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3案經表決,贊成者1人,反對者4人,不通過。

討論事項八

管制發電廠、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廢(污)水排放污染海域 (臨時提案第6、7、8案併案處理)

核心議題

  • 為管制發電廠、科學園區及工業區之廢(污)水排放污染海域,保護河口、白海豚及海域生態系統,維護養殖環境與國人水產品食用安全。
  • 要求環保署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並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要求離岸至少3浬或水深30公尺以上之海域排放,同時檢討海污法相關法條,釐清權責並建立配套法規命令。
  • 要求環保署速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08條規定訂定「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作業規定」,以有效管制廢(污)水排放。

相關爭議

排放區位標準:「或」與「及」的適用爭議:陳歐珀委員認為「或」水深30公尺以上對東部岩岸地區過於寬鬆,應採「及」以取最大範圍;邱文彥委員則解釋「或」已考量東西海岸差異,且水深30公尺已足夠保護海洋生態,若採「及」恐技術上難執行。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於環評審查時要求發電廠、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廢(污)水排放離岸至少3浬或水深30公尺以上海域,並訂定自動監測及連線傳輸作業規定。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積極研修相關法令,強化海洋污染防治,保護河口、白海豚及海域生態系統,並維護養殖環境及國人水產品食用安全與健康。
  • 要求環保署通盤檢討海污法相關法條,釐清海污法及水污法權責,並建立配套法規命令,於1個月內擬具修法和具體作為之報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針對新開發行為,於環評審查時應注意避免影響海洋生態,必要時要求於離岸至少3浬或水深30公尺以上海域排放。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建議排放區位不應使用「或」水深30公尺以上,因東部沿海易達此深度,恐使規範不嚴謹,應訂定更嚴謹的規範。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解釋3浬及水深30公尺均有學理依據,水深30公尺考量海洋生態系保護,海岸法草案也以6公里(3浬)為主,認為「或」可取最大範圍,因應東西海岸狀況差異。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表示對這3個案子沒有特別意見,但建議考量離岸3浬及水深30公尺的技術可行性,認為30公尺已足夠保護海洋,使用「或」較易執行,若規定「及」恐技術上困難。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6、7、8案併案處理後,均通過。

討論事項九

力行簡約樸素生活之思考 (臨時提案第9案)

核心議題

  • 時值國家艱苦時期,政府欠巨債,應力行簡約樸素生活,勿奢華。
  • 建議官員辦公室縮小、公務車CC數減少、建築物多開窗利用對流取代冷氣、路燈不可過多,並避免隨意拋出巨額預算,以達節能減碳之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官員應以身作則,縮減辦公室、減少公務車CC數、推動綠色建築設計、合理設置路燈,並避免不必要的巨額預算支出,以落實節能減碳及簡約生活。

蔡錦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育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曉風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邱文彥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9案無異議通過。

討論事項十

碳減量及碳交易推動小組成立 (臨時提案第10案)

核心議題

  • 目前溫減法尚未完成立法,國內缺乏碳排放交易法源及其他減碳配套機制(如金融監理、跨部會合作、排放資料庫與查驗管理機制),不利於國內落實減碳,進度落後先進國家。
  • 碳交易涉及財稅議題、金融管理體系、境外經營等,需跨部會協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協調財政部、金管會及外交部,成立「跨部會碳交易推動小組」,研擬建立排放資料庫、查驗管理、明確減量目標及嚴謹核配等配套機制,以提供國內產業減碳誘因,提升企業減碳管理能力。

蔡錦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汝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建議將提案中「碳交易」修正為「碳減量及碳交易」,以擴大範圍。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0案經修正,將「碳交易」均修正為「碳減量及碳交易」,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11

研議同意雲林縣政府以「特別公課」方式徵收碳費之報告 (臨時提案第1案)

核心議題

  • 雲林縣境內六輕工業區排放多項污染物,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占全國26%,縣民需多承擔7倍溫室氣體排放量,而企業上繳中央國稅470億元,雲林地方稅收卻僅5億元,顯示稅額不公。
  • 要求環保署與財政部依照原因者付費原則,立即研議提出同意雲林縣政府以「特別公課」方式徵收碳費之報告。

相關爭議

  • 中央與地方徵收權責:劉建國委員主張雲林縣政府以「特別公課」方式徵收碳費是合法合憲,中央無明確法律依據阻礙地方行使權責;沈署長則認為此議題應由中央統籌,且雲林縣提案已被駁回,雙方對法律依據及駁回原因存在爭議。
  • 稅收不公與地方回饋:提案指出六輕上繳中央巨額稅金,但地方稅收極少,造成地方污染卻無足夠回饋;徐少萍委員則認為應透過統籌編列預算補償,而非以收稅形式,並質疑若各地方皆提出要求,中央財政恐難以應對。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與財政部立即研議提出同意雲林縣政府以「特別公課」方式徵收碳費之報告,以解決稅額不公及地方污染問題。
  • 批評中央在溫減法上不作為,卻阻撓地方政府自救,並質疑環保署駁回雲林縣碳費提案的法律依據。
  • 強調地方自治條例是合法合憲的法律,中央無權無故阻礙地方行使權責,並指出雲林縣是碳排放受害最深的地區。
  • 呼籲環保署應向全國人民交代減碳成效,不應以空泛的承諾敷衍,否則將影響台灣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趙天麟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認為若因上繳國庫稅金多而要求補償,應在統籌編列預算時多撥建設預算,而非以收稅方式為之。
  • 指出基隆港上繳中央巨額關稅,但基隆地區也承受空氣污染,卻未提出類似要求,反對個別地方政府收稅。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馬總統減碳政見執行緩慢,環保署長任內恐無法減少碳排放量,批評其減碳策略天馬行空。
  • 支持劉建國委員意見,認為中央若反對地方作為,應有明確法條依據,而非僅口頭不同意。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回應雲林縣碳排放量接近全國1/4,但強調二氧化碳是全球性問題,不能單純以排放量多寡判斷當地受害程度。
  • 認為二氧化碳應與其他污染物切開來看,其他污染物已有管制機制,二氧化碳應從國家整體考量。
  • 澄清雲林縣的碳費提案已被駁回,但高雄市的提案尚未,並重申環保署公告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是依法辦理,且是為啟動管制,而非阻撓地方。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案經表決,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不通過。

討論事項12

提供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登入作業情形簡報 (臨時提案第2案)

核心議題

針對依「行政院環保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已公告排放強度之行業,以及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5萬噸CO2者,要求環保署提供截至目前完成申報登入之作業情形簡報。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2週內,提供截至目前完成申報登入之作業情形簡報送至本院社福及環衛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王育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田秋堇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曜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建議將提案中「完成申報登入」修正為「完成自願盤查登入」,因目前屬自願盤查階段而非申報。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2案經修正,將倒數第2行「完成申報登入」修正為「完成自願盤查登入」,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401
卷/期/冊
101/44/1
發布日期
2012-06-13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