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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災害防救法修正與村里長津貼,聚焦災防權責與基層福利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3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 20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案,並繼續討論「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災害類別擴增、災防人員配置、災民稅賦減免、村里長春節慰勞金財源,以及紅十字會治理與國軍救災經費償還等議題。多數預算凍結案獲准動支,但部分法案修正案及慰勞金財源問題仍需協商。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預算凍結提請解凍案書面資料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討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0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及「推展『台灣原住民族創業育成中心』及『台灣原住民產品拓銷據點』相關業務」的預算凍結解凍案。
  • 核心問題在於兩項委外辦理費用功能雷同,且原民會另有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相關活動,為節省政府開支而凍結 200 萬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准予備查,預算即得動支。

討論事項二

處理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內政部、營建署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共計 14 項 20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案,涵蓋公民參政、一般行政、地方建設補助、殯葬管理、戶政業務、內政資訊、國家公園管理、都市更新、都市計畫法規、公共安全、城鄉風貌、原住民聯外道路、東部發展計畫及醫療保健等多元業務。
  • 核心討論聚焦於預算解凍條件、政策執行成效、法規研修需求及對弱勢族群的社會福利保障,並提出多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機關檢討改進。

相關爭議

  • 政黨法立法延宕與預算凍結:內政部「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提案委員陳其邁等認為應俟「政黨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後始得動支,因馬政府上台後撤回草案且阻擋審查,使政黨法遲遲無法完成立法。
  •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爭議:委員張曉風等指出都市更新案備受詬病,建商追逐最高容積獎勵而忽略公共利益,政府審查未把關,建議研修容積獎勵回歸總量管制。
  • 都市計畫容積上限問題:委員陳其邁等質疑內政部函釋讓容積獎勵不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容積上限限制,導致都市計畫毀壞,公共設施成本由全民買單,監察院亦曾糾正,建議內政部研修都市更新條例。
  • 公寓大廈公共安全責任險查核不足:委員陳其邁等指營建署未全面查核地方政府對公寓大廈危險營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情形,僅清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未能確保住戶與消費者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應俟「政黨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後始得動支。
  • 提案建議內政部 2013 年度預算編列時,不得縮減社會福利支出,以避免弱勢族群面臨油電雙漲與政府照顧減少的雙重傷害。
  • 提案建議內政部研修都市更新條例,讓容積獎勵回歸都市計畫容積的總量管制,並於 6 月底前送行政院審議後提立法院審查。
  • 提案建議內政部研修都市更新條例,於 6 月底前送行政院審議通過後,提立法院審查,以解決容積獎勵超出都市計畫負納量問題。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在下會期開議前,全面清查完成地方政府就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辦理情形,並提交書面報告。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內政部研修讓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回歸都市計畫容積的總量管制,並提出修法及實施。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南澳泰雅街文化園區」及「台東縣原住民文化創意聚落」之部分主體建築,應依規定由在地部落人員參與施作,商店街進駐業者以部落協會、工坊為優先,以保障在地就業機會。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內政部次長

  • 同意 2013 年度預算編列時,不縮減社會福利支出,以避免弱勢族群面臨雙重傷害的決議。

相關後續

  • 內政部「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另訂日期繼續協商審查。
  • 內政部其他 5 項預算凍結案 (一般行政、地方行政工作、殯葬管理、戶政業務、內政資訊業務),均准予動支。
  • 通過決議 1 項,建請內政部 2013 年度預算編列時,不得縮減社會福利支出,以避免弱勢族群面臨油電雙漲與政府照顧減少之雙重傷害。
  • 內政部營建署 5 項預算凍結案 (金門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都市更新推動計畫、都市計畫法規研擬、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及公寓大廈和社區管理、臺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均准予動支。
  • 通過決議 1 項,建請內政部研修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回歸都市計畫容積的總量管制,並提出修法及實施。
  • 通過決議 1 項,建議內政部研修都市更新條例,於 6 月底前送行政院審議通過後,提立法院審查,以解決容積獎勵超出都市計畫負納量問題。
  • 通過決議 1 項,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在下會期開議前,全面清查完成地方政府就「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辦理情形,並將書面報告提報本會。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3 項預算凍結案 (原住民族集居部落主要聯外道路改善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東部永續發展綱要計畫、加強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服務服務經費),均准予動支。
  • 通過提案 1 項,要求「南澳泰雅街文化園區」及「台東縣原住民文化創意聚落」之部分主體建築,應依相關規定由在地部落人員參與施作,商店街進駐業者以部落協會、工坊為優先,以確保在地就業機會。
  • 除內政部「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凍結案外,其餘預算凍結項目均已審查完竣,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擴增災害類別 (如海嘯、沙塵害、生物病原、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複合式災害),調整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增訂區級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放寬災害防救經費運用限制,以及災後房屋稅地價稅減免與受災者費用減免等。
  • 主要討論點在於災害定義應否涵蓋新興或過去較少發生的災害,各類災害主管機關的劃分,以及災防人力配置與災後重建的財政支持機制。

相關爭議

  • 海嘯災害納入與主管機關爭議: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案增列海嘯為災害類別,內政部原則同意納入,但對於主管機關應為內政部或經濟部等跨部會權責歸屬仍待研議,引發委員質疑權責不明。
  • 沙塵害納入災害類別:鄭麗君委員等提案增列沙塵害,內政部認為其危害層面及衝擊範圍較小,且現有機制足以因應,無列為災害範圍之實益及必要性。
  • 災防專職人員配置:許智傑委員等提案將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預防人員由「專職」改為「兼職」,並給予薪資加給,因應地方實務上多為兼職的現況。內政部及人事總處對兼職加給的法源及員額調配有疑慮,但最終同意調整條文以符合現況。
  • 災後稅賦減免法制化:何欣純委員等提案將房屋因災害毀損、聯外交通中斷或環境限制等情況下的房屋稅、地價稅減免法制化,財政部認為現行稅法及特別條例已足夠,或應修訂稅法而非災防法,但委員堅持應在災防法中明訂以提供長期依循。
  • 災後復原重建費用減免:姚文智委員等提案明定政府應對天然災害受災者減免復原重建必要費用支出,經濟部表示現行法規已可執行,但委員認為應具體法制化以避免行政機關怠惰或無能。

立法委員發言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預防工作人員由「專職」改為「兼職」,並給予薪資加給,以符合地方實際情況,避免鄉鎮市區公所違法。
  • 認為現行 99% 的鄉鎮市區公所都是兼職人員,法律規定專職是不切實際且造成違法狀態。
  • 接受將條文修正為「應置專職或兼職人員」,且兼職人員「得」給予薪資加給,以增加彈性並符合實務。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房屋因災害毀損、聯外交通中斷或環境限制等情況,應免徵房屋稅或地價稅,並將此法制化納入災防法,以解決 921 震災後禁建區房屋仍須繳稅等實際問題。
  • 強調立法目的在於為未來可能發生的重大災害建立長治久安的法源基礎,避免每次災害發生都需另訂特別條例。
  • 同意刪除提案中與土地稅減免規則重複的條文,但堅持保留其餘關於稅賦減免的條文。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災害防救法若無專職人員是否能有效執行,並指出人事行政總處對兼職人員薪資加給的法源問題。
  • 認為何欣純委員關於災後稅賦減免的提案有其實務需求,財政部應正視災害造成的特殊情況,而非僅以現行正常程序回應。
  • 對第四十三條放寬災害防救經費運用彈性的提案持保留意見,認為限縮預算法的解釋不通,建議協商。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支持何欣純委員關於災後稅賦減免的提案,認為有實務需要,並建議賦稅單位應主動督促地方政府執行減免,不應發送稅單給受災無法使用的房屋和土地。
  • 支持姚文智委員關於災後復原重建費用減免的提案,認為應具體、明確法制化,避免行政機關無能或怠惰。
  • 建議第二十六條應將「各級政府」與「鄉(鎮、市、區)公所」分開規範,前者應置專職人員,後者則「得」置兼職人員,以涵括許智傑委員的用意。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對鄉鎮市區應設兼職人員的提案,認為應更嚴謹思考,考量災害預防工作的專業性與第二十二條立法意旨,人事配套應更完善。
  • 建議內政部應儘快提出海嘯主管機關的具體構想,並重視海嘯研究、國土規劃、海岸帶管理及建築技術規範的納入考量。
  • 要求主計總處提供去年各部會救災經費支用情況的統計報告,以了解有無違反規定或相關法令依據。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基層消防人員對核災應變的裝備與訓練是否充足,建議對核電廠鄰近縣市消防員普遍進行相關講習,區分第一圈、第二圈人員。
  • 建議中央應作為橋梁,整合民間救援協會力量,給予更多資源、統一訓練計畫,並給予尊重,避免各縣市參差不齊。
  • 認為政府對民間救難團體態度冷淡,限制其出動時機不合理,應讓其在災難發生時發揮關鍵救援力量。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主計總處對災害準備金和第二預備金使用情況不清楚,尤其吳敦義前院長在無緊急重大事項下發放 100 億元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給各縣市,卻不解決地方政府積欠國防部救災經費問題,認為是選舉綁樁。
  • 強調國防部支援救災經費應由中央買單,行政院應利用統籌分配稅款解決地方政府積欠國防部救災經費問題,避免國軍揚言拒絕救災。
  • 質疑海嘯主管機關至今不明,認為災害防救法修法應聚焦權責劃分,而非枝節末微,建議行政部門半年內提出完整修法版本。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海嘯、核能等災害納入災防法,認為台灣作為海島國家應未雨綢繆,加強民間力量協助防範演練。
  • 認為村里長應給予春節慰問金,因其身分尷尬且工作辛勞,同時肩負行政與民意代表職責,建議內政部研擬更有效辦法,賦予更多責任並實施評比嘉獎。
  • 強調政府政策應從村里做起,重視基層意見,避免由上而下思考導致政策執行問題。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村里長與民意代表同屬廣義公務人員,工作辛勞且對地方貢獻大,應比照民意代表領取春節慰問金。
  • 質疑內政部對村里長慰問金採「地方買單」立場,要求中央應編列預算或依財政比率補助,不應只口頭支持。
  • 建議內政部消防署名稱應改為「消災防犯及消防署」或「消災署」,認為「消災」比「消防」更積極、有創意,象徵消災解厄保平安。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台電公司與原能會對海嘯及核災的預警時間、應變計畫與演練次數不足,要求提供應變 SOP 及演練報告,並建議核安演練應每年在每個核電廠舉行,規模與人數需增加。
  • 強調國防部支援救災經費應由國防預算支應,內政部應據理力爭,向行政院反映不應再向地方政府追討,以減輕地方財政負擔。
  • 建議應跳過柔性勸離階段,直接執行強制撤離,因災害發生迅速,柔性勸離可能耽誤時間且村里幹事缺乏公權力。
  • 建議村里長春節慰問金的財源中央應扛起責任,並考量不同規模里長事務費的差異性,修法調整支給標準。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對民間救難協會的補助與訓練不足,且各縣市消防局對民間團體態度不一,建議中央應統一要求,將民間救難組織納入救災體系,給予訓練與必要協助,並尊重其器材採購自主權。
  • 批評台中市政府對義消顧問人數的限制不合理,認為義消是民力,政府應做好監督而非過度干涉,以發揮其在防災救災中的作用。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防災救災系統荒唐、不重視專業,領導系統非專業、反應慢,呼籲重視專家經驗與公務人員的長期努力,不應有政治考量。
  • 建議應善用民間力量,建置社區或里的自助救援隊、防災救難隊,並支持給予里長鼓勵性津貼及獎勵,建議中央地方各負擔一半。
  • 強調救災應講情義,行動專業,不應隨政黨輪替而影響消防人員,並應檢討救災觀念與系統,因地制宜成立小型可動員組織。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內政部次長

  • 同意將海嘯納入災害類別,但主管機關歸屬需再研究協商。
  • 認為沙塵害危害層面較小,現有機制足以因應,無納入災害類別之必要。
  • 原則同意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預防人員可採專職或兼職,兼職人員得給予薪資加給,但仍需考量員額編制與法源問題。
  • 認為災後稅賦減免應修相關稅法而非災害防救法,並需徵詢地方政府同意。
  • 支持村里長春節慰勞金的提案,但財源需地方政府編列,中央會與主計總處溝通研究統籌補助的可能性。
  • 對國防部向地方政府追討救災經費問題,表示會去了解內情,並認為救災視同作戰,不應拒絕,但財源問題仍需行政院協調解決。
  • 表示海嘯發生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會成立並指定指揮官,內政部會義無反顧投入,但法制上主管機關仍需討論。
  • 承諾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溝通,關注原住民山區道路修復後的後續使用效果及損壞情況。
  • 認為村里長與地方民意代表同為民選公職,各有功能,但村里長工作辛勞,認同應給予春節慰勞金。
  • 對於村里長事務費與慰勞金的財源,強調是地方自治事項,但會向行政院主計總處反映中央補助一半的建議。
  • 對災害防救經費運用彈性持正面意見,認為放寬限制有助於應變與復原重建。
  • 承諾在下次協商前,完成海嘯主管機關的協商,並提報災防會後統一明訂主管機關。

周國祥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

  • 報告台灣地區最常遇到的是風災與水災,但損失最大的是地震。
  • 指出災害防救法並未規範核能災害,目前版本是將核能納入修正,原能會已規劃完整核能應變機制。
  • 表示針對日本核災,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已請原子能委員會作相關檢討及資料蒐集,災防辦公室並未親自了解。
  • 說明海嘯防救在基本計畫中已有訂定,311 震災後也經過多次演練,包括兵棋推演,並要求地方政府詳細演練。

蘇軒銳 行政院原能會科長

  • 針對日本福島事故,原能會已進行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總體檢,包括安全設計基準及萬一發生超乎想像災害的強化措施。
  • 表示原能會將盡力督導核能電廠運轉安全,沒有安全就沒有核能電廠運轉。
  • 說明海嘯發生時,電廠會做因應措施,若預估規模大則會自動停機,目前都有進行演練。
  • 指出海嘯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發布,並會傳真至各部會。
  • 說明核安演習每年舉行一次,廠內每個電廠每年都會舉行,廠外部分則挑南、北電廠輪流,以縣市政府為主,一年一次。

陳文琪 法務部參事

  • 表示人民團體法規定理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若違反可能涉及違法。
  • 說明法務部長期與教育部、衛生署共同舉辦全國反毒大會,分反毒、拒毒、防毒、緝毒面向,由各部會分工合作。
  • 表示反毒工作是長期工作,目前法務部會負責整合相關單位,定期召開中央反毒會報及專案督導小組會議。

邱永議 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視察

  • 說明村里長春節慰勞金屬於地方事務,原則由地方負責,中央補助主要針對直轄市與省轄市的基本財政收支差短進行設算,縣市部分則無直接補助。
  • 說明災害準備金若未使用會繳庫,中央編列的災害準備金也是如此。
  • 表示 2012 年度災害準備金編列 20 億元,第二預備金約 80 億元,用於救災重建部分不多,主要用於各部會臨時需求。
  • 說明吳敦義前院長發放 113 億元是來自中央特別統籌款,主要用於救災及其他重大事項,但分配是否合理需視情況。
  • 指出中央統籌特別稅款屬於地方,用於地方,但國防部業務與地方政府救災經費問題,需先研議權責歸屬。
  • 強調村里長慰勞費不屬於事務補助費範圍,中央 2013 年度預算經常費用將縮減 10%,財政困難,不宜增加此類支出。

唐明紹 台灣電力公司處長

  • 說明核二廠 7 個螺栓有裂痕,修復費用近 1 億元,因螺栓尺寸大且需特殊技術,會透過媒體向大眾澄清,避免誤解。
  • 表示在海嘯警報時,台電中央會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各地電廠也會啟動應變,並有進行演練。
  • 承諾會提供海嘯應變 SOP,包括警報發布到應變的時間,以及福島核災後相關海嘯災害演練的場次與細節。

葉吉堂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對災害發生時的自救與社區防災能力提升極為重視,訂有社區防災計畫,並要求各縣市在重點時間舉行大型演練,讓民眾了解消防設備使用與自救方法。
  • 承諾會研討並建立國防部救災經費分攤機制,避免影響救災士氣與品質。
  • 表示對於特殊急救案例,會再探討如何處理更周延。
  • 說明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預防工作目前多為兼職,由民政課整合,消防局則負責火災、爆炸、颱風、地震等 4 類災害。
  • 指出全國有 113 個登錄的民間救難協會,3 萬 2,116 名義消,中央每年補助約 7 千萬元用於裝備器材,並透過評鑑補助約 30 幾隊。
  • 同意將民間救難組織納入訓練計畫,統一要求各縣市消防局對民間救難團隊提供訓練與必要協助,並尊重其器材採購自主權。
  • 認為義消顧問人數限制不需嚴謹,消防署應做好監督而非干涉,以發揮民力作用。
  • 解釋現行條例規定鄉鎮市區應置專職人員,但實務上多為兼職,承諾會考慮修正為「應置專職或兼職人員」。

賴炳榮 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

  • 說明原住民地區的道路修復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編列預算補助,交通部主要負責公路體系的修復。
  • 指出交通部負責的公路系統有公路設計規範可遵循,原民會則審議原鄉地區小型產業道路的修復計畫。

林連茂 台灣自來水公司總工程師

  • 說明海嘯來襲時,對地勢較低的淨水場會先撤離人員,並在核災後啟動核災檢測以確認飲用水污染情況,相關應變都有演練。
  • 認為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若將災後費用減免定死,會缺乏彈性,因各災情規模與影響期間不同,建議保留彈性空間。

鄭鴻政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

  • 表示航政司已在相關防救業務計畫中編列預算因應海嘯,但尚未進行演練。
  • 確認海嘯發生時,船舶管理及港灣規劃改善等問題屬於航政司職責範圍。

郭素卿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 說明災害預防人員應專職或兼職,應由主管機關內政部通盤考量,若需專職人員,員額需在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總量中調配。
  • 建議災害預防兼職人員應定期接受專業訓練,並由鄉、鎮、市、區公所衡酌工作辛勞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法源由主管機關定之。

戴瑞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

  • 確認村里長既非公務人員亦非政務人員,屬於廣義公務員,其事務補助費不屬於基本薪資、專業加給或區域加給。
  • 說明公務人員有工作獎金,退休人員有慰問金,但人事行政總處沒有「慰勞金」項目。
  • 表示目前規定沒有兼職人員的薪資加給,若工作辛苦應給予肯定,可考慮行政獎勵或獎勵金,但獎勵金也需法源依據。

吳蓮英 財政部賦稅署第三組組長

  • 說明現行各稅法已訂有災害損失減免規定,對於一般災害足以應付,若發生特別嚴重災害會另訂特別規定處理。
  • 指出何欣純委員提案中的第三十七條之六與土地稅減免規則重複,第三十七條之五可由現行法律處理。
  • 承認第三十七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之四關於限制居住前免徵房屋稅及聯外交通中斷無法正常使用的減免,在現行稅法中沒有規定,是比照莫拉克風災重建特別條例。
  • 表示稅賦減免涉及地方政府財源,需徵詢地方政府同意,並願意檢討相關稅法規定。

陳聰慶 經濟部國營會業務室組長

  • 報告 2009 年八八風災時,經濟部已針對災區災民的用電、用水、用油及瓦斯予以補助,國營事業因此減少營收約 14 億元。
  • 認為依災害防救法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已有依據可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必要措施進行災害補助、救助工作。
  • 希望災後費用減免能保留彈性,針對不同災害的嚴重情況及範圍,配合辦理,避免將情況定死。

凌月霞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 對村里長春節慰問金由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無意見,但考量地方財政不一,部分鄉鎮市公所可能無力編列。
  • 提醒事務補助費不等同於薪水,慰勞金金額設定可再討論,但若採「得」編列,則財政拮据者可不編列。

相關後續

  • 災害防救法第二條修正為增列「海嘯」為天然災害,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 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災害防救法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六條修正為「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第二項、第三項刪除,修正通過。
  •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照姚文智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何欣純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四及第三十七條之五送朝野協商,行政單位需盡速提出配套版本。
  • 何欣純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七條之六因與現行法律重複,不予增訂。
  • 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三條保留送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 1 案,責成內政部主動聯繫國防部瞭解地方政府積欠國防部救災經費情形,並於 2 週內陳請行政院於第二預備金或統籌分配款中一次提撥足額經費予國防部,或由國防部經費預算項下執行,以解決此災害防救款項積欠問題。
  • 通過臨時提案 1 案,要求內政部於 6 月 15 日前,清查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最近 3 年理監事會議紀錄及政府代表出席、發言與支領出席費情形,及違反相關法令之裁處情形,擬具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紀國棟委員等提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主要為增列村(里)長春節慰勞金。
  • 核心問題在於村里長身為民選公職人員,工作辛勞程度不亞於民意代表,但現行僅有事務補助費、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缺乏春節慰勞金,引發公平性爭議。
  • 討論重點聚焦於春節慰勞金的必要性、財源歸屬(中央或地方),以及是否會加重地方政府財政負擔或造成各縣市標準不一。

相關爭議

  • 春節慰勞金財源歸屬:內政部原則同意增列村里長春節慰勞金,但主張應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引發委員質疑中央慷地方之慨,且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可能無法負擔或導致各縣市標準不一,要求中央應負擔一半或由中央統籌補助。
  • 慰勞金法源與性質:有委員質疑「慰勞金」在人事行政總處的概念中並無明確法源依據,且若給予春節慰勞金,未來是否會延伸要求其他節日慰勞金。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認為里長是民選公職人員,角色多元且重要,但定位不清,工作辛勞且無薪資。
  • 質疑現行 45,000 元事務費的訂定依據,以及大小里服務人口數差距大卻領取相同事務費的不公平性。
  • 建議內政部應研議最適規模的里人數參考值,並在無法整併時,按人口比例提高事務費,以利政策落實。
  • 要求內政部清查全國超過 1 萬人的里數量,並儘速給地方政府一個依循的標準來整併或調整事務費。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區劃法遲遲未通過,導致村里及區劃分不均問題無法解決,影響同工不同酬現象。
  • 支持村里長增列春節慰勞金,認為其工作辛勞不亞於民意代表。
  • 質疑內政部對博弈特區議題的態度,並認為在本島設置博弈特區對社會風氣不好,應審慎考慮。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積極爭取村里長春節慰問金,認為所有公職人員過年都有慰問金,唯獨村里長沒有,有失公允。
  • 指出村里長過去曾有春節慰問金、機車補助及出國機會,但現已取消,認為春節慰問金最重要。
  • 建議中央政府應負擔村里長春節慰問金一半經費,以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並請內政部主動與主計總處協調。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慰勞金」在法源上是否成立,以及若村里長有春節慰勞金,是否會延伸至其他節日慰勞金。
  • 擔憂中央請客地方買單會導致各縣市慰勞金標準不一,甚至地方政府無力編列預算,建議內政部與主計總處商議全國一致或財政協助方案。
  • 指出村里長既非政務人員也非公務人員,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中沒有「慰勞金」項目,內政部應審慎考量此案。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認同村里長工作比鄉民代表更辛苦,支持增列春節慰勞金,但擔憂中央請客地方買單會加重屏東縣等財政困難縣市的負擔,並造成不一致。
  • 建議春節慰勞金應有一致性標準,而非交由地方處理。
  • 強調村里長在政府政策執行到最基層扮演關鍵角色,其福利應受重視。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認為村里長身分尷尬,既是民選民代,又是行政工作第一線,應給予春節慰問金,因各級民代與公務人員皆有。
  • 建議內政部應研擬更有效辦法,賦予村里長更多責任,並可辦理類似公務人員的評比給予嘉獎,以鼓勵其建設村里。
  • 強調村里長在政策執行與民意反映上的重要性,認為從村里做起能讓台灣變得更好。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主張村里長與民意代表同屬廣義公務人員,工作辛勞程度遠超一般公務人員,應比照領取春節慰問金。
  • 質疑內政部對村里長慰問金採「地方買單」的立場,要求中央應編列預算或依財政比率補助,不應只口頭支持。
  • 認為內政部應有擔當,全力支持並爭取中央編列預算,以鼓勵基層里長,而非將責任推給地方。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支持給予村里長春節慰問金,但認為財源中央應扛起責任,協助地方政府解決財源問題,尤其直轄市負擔較重。
  • 指出各里人數、規模差異大,事務補助費 45,000 元卻相同,建議應考量差異性,對人口數或疆域較大的里,適性調整事務費,例如修法調整支給條例。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支持給予里長鼓勵性津貼、獎勵,認為很多里長 24 小時為民眾服務,應中央、地方各付一半,以示誠意與重視。
  • 強調里長是基層最寶貴自主性的力量,善用可促進地方服務,若不運用則可能成為樁腳破壞民主政治。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內政部次長

  • 同意增列村里長春節慰勞金,認為村里長最關心的 3 個問題是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和春節慰問金,前兩者已可領取。
  • 表示若全國實施,春節慰勞金約需增加 5 億多元經費,原則上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但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設算補助。
  • 承諾會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溝通,研究中央能否補助一半經費,以減輕地方負擔。
  • 說明村里長是民選公職人員,屬無給職,與地方民意代表各有功能,但工作辛勞不亞於民代。
  • 表示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45,000 元是參酌台北市標準訂定,全國一律適用,但承認大小里工作負擔有差距,會研究最適規模與事務費調整問題。
  • 同意刪除提案中第五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春節慰勞金自修正公布日起施行」的文字,因屬多餘。

邱永議 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視察

  • 說明村里長春節慰勞金屬於地方事務,原則由地方負責,中央補助主要針對直轄市與省轄市的基本財政收支差短進行設算,縣市部分則無直接補助。
  • 指出村里長慰勞費不屬於事務補助費範圍,且中央 2013 年度預算經常費用將縮減 10%,財政困難,不宜增加此類支出。

凌月霞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 對村里長春節慰問金由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無意見,但考量地方財政不一,部分鄉鎮市公所可能無力編列。
  • 提醒事務補助費不等同於薪水,慰勞金金額設定可再討論,但若採「得」編列,則財政拮据者可不編列。

相關後續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內政部承諾將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研究中央能否對春節慰勞金提供財政挹注與幫忙。
  • 提案條文第五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春節慰勞金自修正公布日起施行」刪除。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501
卷/期/冊
101/45/1
發布日期
2012-06-1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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