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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醫療困境與社工勞動條件專案報告及環境法案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30會議日期:2012-05-3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台灣兒童醫療困境、國家兒童醫學中心設立,以及社工人員勞動條件不佳、人力流失等議題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會議中討論了健保給付、醫院評鑑、偏鄉醫療資源分配、社工人力配置、薪資待遇及人身安全等多項問題。同時也審查了「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檢討改進並提出具體方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並針對溫室氣體減量、發電廠及工業區廢水排放對海洋生態的影響、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權責與配套法規等環境保護議題進行廣泛討論。
  • 會議聚焦於如何強化海洋污染防治、避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中的漏洞,並釐清相關法規的權責歸屬,以維護海洋生態及水產品安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提供自願盤查登入溫室氣體排放量作業情形簡報。
  • 提案要求環保署與財政部研議同意雲林縣政府以「特別公課」方式徵收碳費,因六輕工業區排放量高且地方稅收不公。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管制發電廠、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廢水排放,必要時應要求於離岸至少3浬或水深30公尺以上海域排放,並速訂定自動監測及連線傳輸作業規定。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通盤檢討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法條,釐清與水污染防治法的權責,並建立配套法規命令,於1個月內擬具修法和具體作為報告,作為後續修法參考。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針對新開發行為,於環評審查時應注意避免影響海洋生態,必要時要求於離岸至少3浬或水深30公尺以上海域排放。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呼籲政府力行簡約樸素生活,例如縮小官員辦公室、減少官員車輛CC數、建築物多開窗、路燈不可太多,並勿隨便拋出鉅額紅包,以達節能減碳之效。
  • 提案要求環保署撤銷或廢止溫室氣體納為空氣污染物之公告,並不得據此函告地方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協調財政部、金管會及外交部,成立「跨部會碳減量及碳交易推動小組」,研擬建立排放資料庫、查驗管理、明確減量目標及嚴謹核配等配套機制,以提升產業減碳誘因及管理能力。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成立臺灣加入「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遊說團,以國會外交力量推動台灣成為締約國。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凌忠嫄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杜紫軍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運銘 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世芳 高雄市政府副市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穆生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豐藤 高雄市議會議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益政 高雄市議會議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慈陽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毓正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無相關發言紀錄

簡玉聰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明孝 義守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無相關發言紀錄

葉光芃 彰化基督教醫院醫師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審查。
  • 委員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會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會及質詢委員。
  • 劉建國等委員提案要求環保署於2週內提供溫室氣體自願盤查登入作業情形簡報,送達委員會及各委員,經同意通過。
  • 蔡錦隆等委員提案要求環保署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並速訂定「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作業規定」,經同意通過。
  • 蘇清泉等委員提案要求環保署通盤檢討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法條,釐清權責並建立配套法規命令,於1個月內擬具修法和具體作為報告送委員會,經同意通過。
  • 陳節如等委員提案要求環保署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針對新開發行為於環評審查時應注意避免影響海洋生態,必要時要求於離岸至少3浬或水深30公尺以上海域排放,經同意通過。
  • 田秋堇等委員提案呼籲政府力行簡約樸素生活以達節能減碳之效,經同意通過。
  • 江惠貞等委員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相關部會成立「跨部會碳減量及碳交易推動小組」,研擬配套機制,經同意通過。

討論事項二

如何解決兒童醫療困境、落實兒童專科醫院及國家兒童醫學中心報告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探討台灣兒童醫療面臨的困境,包括兒童醫院設立的沿革與現況、兒科醫師人力流失、健保給付不合理,以及如何推動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與提升兒童醫療照護品質。
  • 會議聚焦於兒童醫療資源的集中化與區域平衡、醫院評鑑標準的修正、醫事人才培育、健保支付調整,並探討了臺大醫院兒童醫療大樓改制為國家兒童醫院的可行性與挑戰。

相關爭議

  • 國家兒童醫院的經費與主管機關爭議:教育部被監察院糾正未能有效編列預算,並傾向將營運經費責任推給臺大醫院或衛生署,而衛生署則認為過去多由教育部編列。
  • 健保給付對兒童醫療的不公平:多位委員及醫界代表指出,兒童健保給付遠低於成人,且未合理反映兒童醫療所需的人力、技術與時間成本,導致兒科醫師收入低、流失嚴重。
  • 兒科醫師人力失衡:儘管總人數可能足夠,但兒科醫師多集中於基層診所,導致醫院急重症兒科醫師不足,尤其偏遠地區(如台東、澎湖、宜蘭)更面臨小兒科醫師缺乏的困境。
  • 兒童醫院評鑑與獨立運作問題:現行評鑑制度不利兒童醫院獨立成為醫學中心級,影響其給付與資源。現有兒童醫療大樓(如臺大)也因財務與人事無法完全獨立而難以升級為國家級兒童醫院。
  • 兒童死亡率與國家資源投入:台灣兒少各年齡層死亡率高於七大先進國家2至3倍,委員質疑國家對兒童醫療資源投入不足,遠不及對老年人口的投入。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在國家兒童醫院籌建案上推卸責任,且未記取監察院糾正,要求教育部與衛生署、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商,尋找共同解決方案。
  • 建議在給付或獎勵措施上,協助區域平衡的兒童醫院,避免資源集中於都會區。
  • 關切兒科醫師困境,呼籲政府重視兒童醫療不應純粹以市場機制看待。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生育率全球最低,但兒少各年齡層死亡率卻是七大工業國家的2至3倍,且每位兒科醫師照顧兒童數遠高於美德,凸顯兒科醫師缺乏及照護問題。
  • 質疑台灣兒童醫療給付僅加成,而非日本的2至6倍,要求健保局提供他國數據以凸顯問題。
  • 強調南部與東部(包括宜蘭、花蓮、台東)缺乏兒童醫院,要求衛生署規劃在這些區域設立兒童醫院,並將國立陽明大學附設宜蘭醫院提升為重症醫療醫院,否則將要求部會首長下台。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升格後,是否能承擔國家兒童醫學中心的預算,而非繼續用「署」的小框架,並指出署立醫院人事費遞減導致其經營困難。
  • 關切健保實施後兒科診所減少,許多兒科醫師轉型或消失,認為問題出在健保給付不合理。
  • 呼籲政府將兒童醫院視為國家社會共同負擔,而非僅以投入收益觀點看待,並支持修正評鑑方式以利兒童醫院發展。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引述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報告,強調兒童健康是國家水準指標,並指出台灣健保資源分配重老人輕兒童,兒童人口佔26.7%卻只獲12.3%健保給付,要求林副署長承諾將兒童健保給付提升至與人口比例相當。
  • 指出兒科醫師平均年齡近50歲,若不改善現狀,兒科醫療恐於10年內崩潰。
  • 建議參考日本「兒童健康與發展之醫療照護促進十年計畫」,由國家編列公務預算全額支持兒童醫療,並提高兒童健保給付至成人2至6倍。
  • 關切腸病毒疫情,要求衛生署加強宣導與措施,並籌辦國際兒童健康照護研討會,學習先進國家經驗。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要求健保局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比較日本等先進國家兒童與成人診療費給付差異,以及衛教是否給付,並將兒科醫學會建議納入參考。
  • 建議國健局針對兒童預防醫學,提供公務預算支應相關研究或補助專業單位,釐清健保與公務預算應負擔的項目。
  • 質疑教育部對臺大醫院教學研究預算逐年下降,要求臺大醫院提出爭取預算的內容與期程,並請行政院協助釐清責任歸屬。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級兒童醫院遲遲未產出及兒科醫師人力下降過快是兩大問題,要求行政院召集衛生署與教育部研議解套方案。
  • 建議將臺大兒童醫療大樓升級為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由政府補助經費,並由臺大醫院專業經營,同時將主管機關轉由衛福部掌管。
  • 呼籲國家資源挹注兒童醫療不可迴避,尤其應設立研究中心並啟用停機坪等設施,以提升整體醫療水準及偏遠地區緊急醫療救護。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缺乏類似日本的兒童健康與發展整體上位計畫,指出兒童醫療健保給付遠低於兒童人口比例,對兒科醫師不公平。
  • 點出兒童心臟手術健保給付不合理,醫師工時長但收入遠低於成人心臟手術,導致兒科醫師不願投入。
  • 要求衛生署儘早完成全國6至8家兒童醫院的規劃,並優先在沒有兒童醫院的縣市(如雲林)設置,建議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申請。
  • 強調少子化是國安問題,政府應有整體計畫,不能僅由衛生署處理,並呼籲改善健保給付扭曲現象。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指出台東目前沒有小兒外科醫師,病患需舟車勞頓3小時送高雄,要求衛生署持續補助台東馬偕醫院聘請小兒外科醫師,直至在地醫院有能力找到醫師,且不設時間限制。
  • 質疑衛生署規劃東部兒童醫院可能設在花蓮,對台東而言交通仍需3小時,與設在台北無異,要求考慮台東特殊地理狀況,並建議與鐵路局合作,提供專屬車廂運送病患。
  • 呼籲衛生署協助台東馬偕醫院興建中的重症大樓,並從合約上修正公費生制度,讓在地養成醫師在大醫院歷練後能長期回台東服務,以解決偏遠地區醫療人員流動率高的問題。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生署修正醫院評鑑基準以利兒童醫院設立,但關切國家兒童醫學中心預算及督導權責歸屬,認為應比照臺大醫院由教育部編列預算,並有固定補助。
  • 指出五大皆空問題,認為兒科醫師缺乏是因給付不符比例、勞動條件差、醫療糾紛刑責等,導致醫師轉往醫美科。
  • 建議在兒童醫院未成立前,可先強化軟體措施,如佈置友善環境、提供兒童書籍及義工說故事,減輕兒童就醫恐懼。
  • 質疑健保對洗腎等重大傷病免部分負擔,耗費國家資源,呼籲政府應有勇氣討論,並思考如英國對70歲以上洗腎者自費的政策。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兒童死亡率仍高於先進國家,兒童專屬照顧較弱,認為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設立應提升至行政院層級協調。
  • 建議臺大醫院兒童醫療大樓若轉型為國家兒童醫學中心,政府應有固定專款補助其營運與行政管理成本,並成立基金,因其肩負醫療與研究功能。
  • 關切醫美市場過度膨脹恐泡沫化,呼籲衛生署應適度規範,避免品質下降傷害民眾,並應致力改善急重症醫療環境、給付、尊重與風險問題。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兒科醫師人力分佈不均,偏遠離島地區及醫院急重症兒科醫師不足是最大問題,且兒科醫師工作負荷量大、醫療糾紛多、自費市場小導致收入低。
  • 認為健保給付兒科比例不公,呼籲政府編列公務預算以調整健保給付,否則光提高兒科給付將影響其他科別。
  • 強調澎湖等離島地區醫療資源分配不均,連長駐小兒科醫師都難以維持,要求衛生署確保離島醫院有長駐兒科醫師,並提供協助。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衛生署副署長

  • 台灣新生兒死亡率為2.6,嬰幼兒死亡率與OECD國家相比屬中位,與七大先進國家相比略差,主因是照顧與醫療體系問題。
  • 100年每位兒科醫師平均照顧1332位兒童,兒科醫師人數10年來成長54%,但多在基層診所開業,醫院急重症人力不足。
  • 提升兒童醫療照護品質的作為包括修正醫院評鑑基準以因應兒童醫院設立、人才培育、兒童照護網絡及健保支付調整。
  • 承諾在下個會期前與教育部、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商,研議解決兒童醫療困境。同意將兒童健保給付提升至與人口比例(26.7%)相當。
  • 規劃全國設立6至8家兒童醫院,集中急重症醫療,並將鬆綁醫院評鑑標準,讓兒童醫院可申請醫學中心級評鑑,以提升給付與資源。南部與東部地區亦有規劃。
  • 強調偏遠地區急診問題,已推出產兒科資源整合計畫補助偏遠地區醫院,並承諾持續補助台東馬偕醫院聘請小兒外科醫師,直至在地醫院有能力找到醫師。
  • 同意與鐵路局討論針對病患運送提供專屬車廂。對於在地養成公費生制度成效不錯,考慮擴大並規範其訓練後回鄉服務時間。
  • 腸病毒疫情已大流行,但2012年重症53例無死亡,顯示後續醫療處理OK,但會加強宣導與教育部合作預防。
  • 認為醫美市場過度膨脹後可能泡沫化,衛生署可提出適度警告但無法干預,目前正進行醫美評鑑,希望對醫師資格做適度分級。
  • 同意籌辦「如何促進兒童醫療照護服務、解決低出生率問題國際研討會」,邀請日本等先進國家分享經驗。

何卓飛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

  • 國家兒童醫學中心案,行政院於89年核定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兒童醫療大樓新建計畫」,由教育部補助23.65億元,臺大醫院自籌20.21億元,於97年完工營運。
  • 對於臺大醫院兒童醫療大樓改制為國家兒童醫院,教育部持樂觀其成開放態度,但強調臺大每年營運成本27億元,財務缺口與行政管理由臺大負擔,獨立營運成本將更高。
  • 認為教育預算主要用於醫事人才培育、教學與研究,醫院獨立營運經費應由衛生署就國家整體醫療資源需求評估,並尊重臺大醫院態度。
  • 同意邀集相關部會針對國家兒童醫學中心問題進行研議。承認教育部對臺大醫院預算補助從85年的13億元下降至目前的5億元,主因是考量學校自籌能力。

陳明豐 臺大醫院院長

  • 臺大醫院兒童醫療大樓每年營運成本約27億元,財務缺口與行政管理由臺大醫院總院負擔,且目前仍虧損,是「甜蜜的負擔」。
  • 表示臺大醫院持續向國家爭取對兒科的重視,並感謝兒科醫師的努力。
  • 指出臺大醫院接的分院都是政府指示,且全數虧本(除新竹分院稍好),總院收入需支援分院,同仁辛苦。
  • 認為若兒童醫院獨立,人事與財務需獨立,但基礎支援系統仍需與綜合醫院結合。臺大醫院缺乏空間,但若能有政府固定補助,可支撐獨立營運。
  • 同意若有政府資源挹注,將兒童醫療大樓升級為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是可行的,臺大醫院願意承攬、專業經營、運作,並可納入研究中心部門。
  • 表示臺大醫院非常願意看到國家有兒童醫院,但若要從臺大醫院移出獨立,需深入討論切割、整合與合作方式,且需經過政府部會討論與規劃。

吳美環 臺灣兒科醫學會理事長

  • 指出健保對兒童給付不合理,導致兒科醫師賠錢,國家對兒童不夠好,人才流失嚴重。
  • 強調留住兒科人才需有希望、被尊重及合理物質給付,但目前兒科醫師在醫院佔比僅38%,卻要做70%的工作量,導致過勞。
  • 國家級兒童醫院對兒童醫療發展至關重要,因孩子不會說話,需要政策面著手,提供友善就醫環境可減少兒童恐懼,提升健康。
  • 指出台灣嬰兒死亡率(2009年4.5‰)若要達到聯合國千禧年目標(2015年2.5‰),面臨兒科醫師危機,因國家資源未充分投注。
  • 表示若現狀不變,兒科醫療恐於10年後崩潰,因醫師平均年齡已近50歲。

黃三桂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副局長

  • 台灣新生兒死亡率與美國不分上下,在國際各國中算好。
  • 健保針對6歲以下兒童依年齡處置項目有20%至60%加成,但日本照顧兒童醫療給付是成人2至6倍,兩者基礎不同。
  • 兒科健保申請費用從84年114億元成長至100年261億元,年成長率5.67%,與整體醫療費用成長比例相當。
  • 承認兒童心臟手術(肺動脈瓣氣球擴張術)給付點數24270點,加上兒童年齡加成及材料費1.53倍,與成人冠狀動脈擴張術(44000點)相比,因儀器昂貴,基礎不恰當。
  • 同意健保給付年底前將進行RBRVS評量作業,全面檢討3656項支付標準項目,屆時會與各醫學會討論,考量工時及相關因素做調整。
  • 表示若要短時間內大幅調整兒童健保給付,最快方式是政府另外編列公務預算挹注,因總額固定,提高兒科會影響其他科別。
  • 同意於3個月內委託兒科醫學會針對日本等先進國家制度,比較兒童與成人診療費給付差異及衛教是否給付,提出研究報告。

王主科 臺大醫院小兒心臟科主治醫師

  • 指出兒童心臟手術(肺動脈瓣氣球擴張術)平均需2小時45分,但醫師每分鐘工資僅為成人心臟內科的1/4,健保給付不合理。
  • 即使健保對兒童心臟手術有加成,仍不足以彌補工時成本,與日本成人2倍給付相比,台灣加成「不痛不癢」。
  • 強調兒童心導管手術與成人使用相同儀器與團隊,僅病人與醫師不同,但給付卻有巨大落差,導致醫師對健保給付感到失望。
  • 認為台灣兒科醫師人數不缺乏,但分佈不均衡,且多數不願留在醫院從事急重症,導致偏鄉地區缺乏醫師。

呂立 瑞信兒童醫療基金會執行長

  • 認為台灣兒童醫療資源投入不足,成本遠低於實際需求,給付應至少平衡,而非靠其他科別支撐。
  • 指出日本兒童醫療給付是成人2至6倍,且衛教是最複雜但目前健保完全不給付,應予改善。
  • 強調兒童醫療是國家人口品質基石,兒童健康代表國家競爭力,但台灣投入資源重老人輕兒童,若資源持續減少,兒童醫療恐崩盤。

陳淑姿 瑞信兒童醫療基金會創辦人

  • 因自身孩子罹患兒癌經驗,成立基金會幫助辛苦家庭,但發現10年後兒科醫師老化,新血不足,對未來感到恐慌。
  • 呼籲政府應捍衛小孩基本權益,提供完善醫療資源,不應只鼓勵生育卻讓孩子生病時無醫可看。

王宗羲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

  • 目前有132個鄉鎮沒有小兒科醫師,兒科醫師人數足夠但分佈不均衡,約38%在醫院執業,多數在基層開業且不一定只看小兒科。
  • 為解決偏鄉兒科醫療問題,透過補助設法平衡,並推動婦兒科資源整合計畫,鼓勵區域醫院與當地診所合作。

相關後續

  • 衛生署將修正醫院評鑑基準,讓兒童醫院可申請醫學中心級評鑑,預計明年後可實施。
  • 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將召開跨部會協商,討論國家兒童醫學中心設立及經費問題。
  • 健保局承諾年底前完成RBRVS支付標準檢討與調整,並將與兒科醫學會討論兒童醫療給付。
  • 衛生署將於3個月內邀請兒科醫學會研商如何提高兒童醫療相關健保給付至合理標準,以反映人力、物力與特殊醫材需求,並以兒科醫療能自給自足為客觀標準。
  • 衛生署將於今年起每半年查核4歲以下兒童門診診察費加成費用使用情形,公布於網站,並訂定檢討辦法,務使該費用直接用於改善兒科醫師薪資待遇。
  • 衛生署將研議在沒有兒童醫院之縣市區域優先設置數家兒童醫院,或優先加強兒科醫療,並於2個月內將報告送至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 衛生署將籌辦「如何促進兒童醫療照護服務、解決低出生率問題國際研討會」,邀請日本等先進國家分享經驗。
  • 衛生署將於3個月內就兒童醫療給付重新檢討。
  • 衛生署將協助台東解決兒童重症醫療困境,確保台東能有小兒外科醫師救治病童,並於2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 健保局將針對偏遠地區服務之兒科醫師研議獎勵措施,以鼓勵兒科醫師下鄉開業。

討論事項三

如何改善社工人員勞動條件、解決人力不足與人才流失之雙重困境報告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探討台灣社工人員面臨的勞動條件問題,包括人力不足、工作負荷過重、待遇偏低、人身安全威脅,以及約聘僱制度導致的人才流失與經驗難以傳承等困境。
  • 會議聚焦於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提升社工師職務列等與專業加給、改善薪資待遇,並討論如何建構友善工作環境、保障社工權益、簡化行政流程,以解決社工「四高一低二沒有」的現況。

相關爭議

  • 社工人力不足與地方政府配置問題:儘管中央有計畫充實社工人力,但地方政府執行狀況不一,部分縣市人力配置低於標準,甚至挪用社工人力支援其他活動,導致個案量超載。
  • 約聘僱社工待遇與保障不足:大量社工以約聘僱方式任用,缺乏公務人員的福利保障(如退休金、升遷管道),薪資凍漲,且不適用勞基法,導致同工不同酬、工作不穩定、流動率高。
  • 社工加班費與特休假問題:許多社工加班無加班費,或補休被取消,且工時超長,每天工作超過9.5小時,但勞委會對公部門約聘僱社工無法進行勞動檢查。
  • 社工人身安全與危險加給:社工(尤其是女性)需單獨夜間出勤、面對有暴力傾向的加害人,人身安全受威脅,但缺乏防身訓練、器具及危險加給,且部分政府機關拒絕代為提告。
  • 地方政府財政困難與中央補助:部分縣市(如宜蘭、雲林)因財政困難,即使中央補助40%人事費,也難以負擔60%的配合款,導致積欠社工薪資長達數月。
  • 社工定位不明與法律保障:社工角色多元,有公職、約聘僱、委外等多種聘用方式,其法律定位、權利義務及職責範圍不明確,影響其專業形象與保障。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人力補充的看法:人事長認為人力補充不宜一次到位,需考量優先順序、任務負荷及合理配置,但委員認為保護性社工應優先補足。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社工服務國人比例遠低於美、港,且內政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未有效管控,部分地方政府挪用人力。
  • 引述社工投書,揭露社工面臨高案量、超時工作、無加班費、人身威脅、缺乏療傷時間等「血汗社工」亂象,質疑政府報告無法解決問題。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研擬加強社工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相關法制、配備及訓練事宜。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01年年底前協助地方政府補足社工人力,並針對配置人力低於90%者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方式。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研擬「通報篩選分級制」,建立個案分級制度,危急個案由轄區員警陪同出訪,其他案件給予社工4日彈性時間。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就「各地方政府等僱用單位應負起保護社工(含約聘僱社工)人身安全及代行告訴之職責」專案檢討改善。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揭露有縣市積欠社工薪資,且社工因壓力不敢伸張權利,要求內政部和人事行政總處預防地方政府施壓,保護基層社工。
  • 指出兒保社工短缺129位,要求人事長慎重考慮優先補足保護性社工人力,並訂出優先順序與輕重緩急標準。
  • 關切約聘僱社工薪資凍漲、無升遷管道、同工不同酬問題,要求人事長研議改善。
  • 要求勞委會擴大勞動檢查範圍,不應僅限於醫療院所,應涵蓋地方政府轄下社工執業場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達74.3%社工加班無加班費、76%無特休假、56%工時超過9.5小時,質疑勞委會勞動檢查效用,要求提供開罰數據。
  • 呼籲勞委會不應因公家機關而官官相護,應保障政府部門中非公務員社工的勞動權益與人身安全。
  • 質疑宜蘭縣社工月薪僅2.5萬元,遠低於內政部所稱的3.2萬元,且地方財政困難無法負擔60%配合款,導致社工人力不足。
  • 要求內政部規劃婦幼警察陪同女性社工訪視高危險個案,保障人身安全。
  • 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減少政府部門派遣人力,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公部門帶頭違法,以聘用人員條例規避勞基法責任,造成社工薪資不平等、福利保障不足,且督導不周。
  • 指出地方政府積欠社工薪資長達半年,且挪用ICF兒童鑑定人員,要求內政部加強督導與處理。
  • 強調台灣社工個案量超載、工時超長、人身安全不保、人力派遣化與工讀化等五大亂源,呼籲政府檢討改善。
  • 質疑醫院早療業務成效不彰,健保給付10億元卻看不到效果,且醫院缺乏專業人員訓練與監督輔導機制,要求衛生署加強督導。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社服中心與里幹事在個案輔導上的銜接不足,呼籲政府應加強實務連結。
  • 建議內政部應為社工編列意外保險經費,直接給予保障,而非讓社工自行募款。
  • 關切約聘僱社工請育嬰假恐影響續聘權益,要求內政部研究保障方案,避免血汗社工流失。
  • 要求內政部提供改善社工勞動條件的經費及事務一覽表,並書面答復育嬰假及意外險處理方式。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家事事件法6月1日上路後,社工人員陪同出庭的規定,政府是否已準備好足夠人力,尤其高雄家暴案件量大,僅靠民間3位志工恐不足以應付。
  • 要求內政部明確釐清社工定位、權利義務及位階,並公告周知,讓投入社工者清楚自身地位,避免「血汗社工」現象。
  • 指出社工在司法機關陪同案件時,應受法律保障,其證詞應具中立客觀性,並呼籲政府應整合各單位資源全面支援社工。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指出社工人員最需要改善的是工作環境、人身安全、任用與薪資,包括工時正常化、加班費足額給付及薪資提升。
  • 建議內政部簡化社工文書與報告流程,減輕其加班負擔,並檢討社福機構考評項目是否納入社工流動率,並考量偏遠地區社工的特殊性。
  • 質疑勞委會對社福機構勞動條件檢查過於寬鬆,且女性社工夜間出勤違反勞基法,要求勞委會加強檢查並提供協助。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次長曾中明作為紅十字會官派理事,卻未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且讓代理人違法出席,並在會員大會上監督會議進行,荒謬至極。
  • 揭露紅十字會將賑災專戶未用完的錢撥入總會帳戶,變成可任意使用的行政費用,質疑政府官派理事的同意是否合法。
  • 要求曾中明次長立即辭去紅十字會理事一職,並徹查紅十字會3年來的會議紀錄,釐清江專門委員領取出席費問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紅十字會法修法草案拖延1年未提出院版,批評內政部「歹戲拖棚、越拖越難看」,且次長兼任理事影響監督公正性。
  • 要求內政部追查紅十字會賸餘款使用情況,並釐清保留款與賸餘款定義,避免善款遭不當挪用。
  • 指出衛生福利部組織改造後,醫療衛生人員與社會福利相關人員比例懸殊,要求調整員額配置,並以法定預算支撐社工薪資,取消公益彩金回饋金的應急用途。
  • 要求內政部儘速補足社會福利相關人力,不應一步步拖延,並質疑社會家庭署組織法遲未送入立法院審議。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計畫社工辛勞,雲林縣政府積欠社工薪資半年,且未與社福單位簽約,嚴重影響社工勞動權益,要求兒童局與內政部關心並處理。
  • 建議社會福利評鑑應納入社工員對工作滿意度項目,以提升社工勞動尊嚴。
  • 呼籲內政部重視從事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計畫之社工員的勞動基本權,避免因經費補助延遲而影響其工作與生活。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 承認社工投書反映的問題,表示正從制度面和人力面改善社工勞動條件,包括充實人力和提升待遇。
  • 說明行政院已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預計101年至114年增加1490名正式編制社工,地方政府社工人數將倍增。
  • 表示已將地方政府社工人員納編績效納入年度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並將督導未依計畫期程納編的縣市政府。
  • 針對積欠社工薪資問題,表示已協調地方政府處理,中央補助40%人事費,只要地方掣據就會撥款,並會追蹤瞭解後續情況。
  • 說明保護性社工已充實辦公處所安全設施,並視訪視個案需要協調警力協助。
  • 表示公私部門社工專職人員總計8409位,女性佔8成,會去了解與掌握社工人力狀況,並依社工師法要求進修教育。
  • 承認家事事件法6月1日上路對社工人力有影響,將協調司法院比照家暴事件處理方式,在法院設服務處並進駐社工。
  • 認為社工人員最需要改善的是工作環境、人身安全、任用與薪資,並承諾研究簡化社工文書流程。
  • 表示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有針對保護性社工流動率進行考核,流動率低者評鑑分數較高。
  • 解釋擔任紅十字會理事是部內指派,理監事會議預算需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再送會員大會追認,並承諾將逐案追蹤賸餘款使用。
  • 說明衛生福利部組織改造後,社會福利相關單位將調整為兩司一署,署的部分員額會增加,但人力比仍與醫療衛生有落差,將逐步爭取。
  • 解釋公益彩券回饋金用於社工人力是因應創新服務方案的應急措施,正規計畫仍循公務預算程序辦理。
  • 承諾會後將整理經費及項目資料提供給委員,並研究育嬰假及意外險處理方式。
  • 同意將社工的分類、權責做一個釐清並公告周知。

王如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不適用勞基法,其餘社工皆適用勞基法且無84條之1適用,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延長工時應給付延時工資,工作滿1年有特休權。
  • 勞委會將基本工資、延長工時、例假和休假列為重點法令檢查項目,並實施專案檢查(如醫療院所、托兒所、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保障社工勞動條件。
  • 勞動檢查發現違法比例約3成,違法案件會移交地方政府裁罰,罰鍰提高至2萬至30萬元,可公布姓名。
  • 承認勞委會無法對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進行勞動檢查,但勞動條件問題的源頭在於政府部門的預算編列與成本負擔。
  • 承諾在勞委會權責範圍內會持續關注社工勞動權益,加強法令宣導,並配合內政部研商改善措施。
  • 強調私部門女性社工離職率高原因不只是單一因素,勞委會從今年開始會將社工人員納為勞動檢查涵蓋對象,明年度將擴大範圍。

黃富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人事行政總處重視社工問題,已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總員額限制,核增101年至103年不足員額,並放寬部分縣市總員額管制,以確保103年前社工人力能全數納編。
  • 規劃104年至114年社工人力納編,地方政府仍需檢討施政優先順序,在總員額限制內支應,若遇困難,建議內政部通盤檢討地方組織準則。
  • 已協調銓敘部同意自101年起調整社工相關職務,增置高級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督導,最高可列至薦任第9職等,有助於建立專職長任制度。
  • 已自100年9月1日調高保護性社工人員待遇,編制內專業加給每月增加2945至3480元,較一般行政人員高出6342至6422元。
  • 聘用制保護性社工薪點折合率調高,每月工作報酬增加2635至3774元,最高可支領薪給調整至55120至61360元。
  • 認為人力補充不宜一次到位,會慎重考慮優先順序、任務負荷及分佈,對國家稀少人力資源做合理配置。
  • 承認約聘僱社工薪點有調整,但能否與工作相稱仍需考量,認為兩種人力應有適度配置以保持政府用人彈性。
  • 表示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六條已有地域加給規定,公務人員分發離島可領取離島加給。
  • 同意社工安全是全面性問題,可通盤檢討其訓練、配備及法制,並研議社工比照刑警領取危險加給的可能性,但需3個月時間研擬相關法制。

張秀鴛 內政部兒童局局長

  • 現行兒少福利法第53條已將村里幹事納入責任通報人,他們有責任與義務通報兒童受不當對待或傷害,且自95年推行高風險家庭計畫以來,已對村里幹事進行多次訓練。
  • 說明家事事件法規定社工陪同是「得」陪同,法官視案件狀況決定,目前與司法院協調方向是比照家暴事件服務處模式辦理。
  • 指出新北市推動高風險管理,村里幹事通報量已排名第二,認為村里幹事在社區第一線,是保護孩子的重要人力資本。
  • 說明雲林縣政府積欠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計畫社工薪資,主因是要求民間團體去年費用核銷後才撥今年度預算,兒童局已行文要求調整。
  • 表示社會福利評鑑曾考慮納入社工工作滿意度,但因評鑑成績由社會局處承辦人員自我評分,恐有落差,需進一步規劃。

周清玉 台灣防暴聯盟榮譽理事

  • 指出多個縣市社工人員曾遭受身體傷害,言語傷害更是經常性,人身安全問題嚴重,社工應比照警察有危險加給。
  • 強調社工工作需要專業久任,但約聘僱制度導致人才流失,且加班費補償不足,甚至需自備車輛負擔車費。
  • 認為社工不是公務人員也不是勞工,其角色定位不明是根本問題,呼籲政府應給予人身安全最基礎的保障。
  • 指出村里幹事通報責任過重,而受過專業訓練的社工卻面臨待遇與照顧不足的問題。

潘世偉 勞委會副主任委員

  • 強調勞委會並非決定公部門用人方式的單位,公部門約聘僱社工的任用條例由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規定。
  • 表示勞委會對公部門約聘僱社工無法進行勞動檢查,但對私部門社福機構會進行專案檢查,涵蓋醫療院所、托兒所、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
  • 承認女性社工夜間出勤有條件限制,但離職率高原因可能不只單一因素,勞委會將把社工納入機構勞動檢查對象,以瞭解其工作環境是否符合規定。

林維言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

  • 同意督促各地方政府為保護性社工編列預算,並代行提出告訴,因地方政府都有法制室,應可提供法律保護。
  • 要求將提案中1個月的檢討期限延長至2個月,以便邀集各縣市政府討論,蒐集各方看法。

相關後續

  • 內政部應每一季查核各縣市政府社工人員進用狀況和勞動條件,督促充實社工人力,確保晉用、升遷及薪資合理化,經同意通過。
  • 內政部會同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研擬加強社工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相關法制、配備及訓練等事宜,並向委員會提出報告,經修正通過。
  • 內政部於101年年底前,協助地方政府補足社工人力,並針對地方政府應配置人力低於90%者提具檢討報告,提出具體改善方式並公告於網站;同時即刻展開地方社工人力進用調查,每半年公布一次,制度化社福績效考核評分標準,經同意通過。
  • 內政部於2個月內研擬訂定「通報篩選分級制」,建立個案分級制度,危急個案由轄區員警陪同出訪,其他案件給予社工4日彈性時間,並向委員會提出報告,經修正通過。
  • 內政部於2個月內,就「各地方政府等僱用單位應負起保護社工(含約聘僱社工)人身安全及代行告訴之職責」專案檢討並予以改善,爾後各地方政府應負起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並代行告訴,經修正通過。
  • 內政部及勞委會應針對社工人員的安全性提出對策,予以因應各式訪查,視個案類型與安全性分級,應需警力陪同,經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601
卷/期/冊
101/46/1
發布日期
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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