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與文創院設置條例聯席審查,聚焦組織定位、預算與地方關懷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5-3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首先審查通過「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隨後,會議針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進行廣泛討論,核心議題涵蓋行政法人運作模式、預算編列、南北文化資源分配、衛武營工程延宕等。因爭議點多,兩法案質詢完畢後,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旨在建立青年發展署的組織架構與職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六條均照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1項,建議青年發展署的掌理事項應更具前瞻性,並在處務規程內融入性別意識與弱勢關懷,依不同需求制訂提升青年競爭力與發展方向的具體掌理事項。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討論其經費來源、董事會組成及公有不動產使用等關鍵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均照案通過。
- 草案第四條修正,明確經費來源包含政府核撥、公私立機構捐贈、營運收入及其他收入,並規定第二款捐贈視同捐贈政府。
- 草案第六條修正,董事會成員應至少1人具原住民身分,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1/3,並將第1項第4款修正為「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 草案第二十六條修正,明確中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不動產由監督機關無償提供使用,公有動產得捐贈或無償提供使用,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及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衛武營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採「一法人多館所」模式營運的組織定位、經費來源、董事會組成與職權,以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建設進度與未來營運規劃。
- 探討行政法人化如何平衡專業自主與政府監督,並確保南北文化資源的均衡發展與在地連結。
相關爭議
- 「一法人多館所」模式爭議:許智傑委員主張衛武營應獨立為單一行政法人,以促進競爭並避免北方觀點主導南方文化,但龍應台部長則以立法院附帶決議及資源整合效率為由,堅持單一法人模式。
- 董事會地點與南部代表性:吳宜臻及陳碧涵委員質疑董事會設於台北可能導致缺乏在地聲音,影響衛武營的發展。龍應台部長回應董事會雖在台北負責國際連結與募款,但各場館將設藝術總監負責在地營運。
- 法案名稱與未來擴展性:尤美女委員指出草案第一條僅列舉現有4個廳院,擔憂其前瞻性不足,可能限制未來其他展演設施的納入。龍應台部長則強調第三條「其他展演設施」的條文已預留彈性。
- 監督權限「核定」與「備查」之爭:陳碧涵委員建議將監督機關對營運計畫的權限由「核定」改為「備查」,以符行政法人尊重專業的精神。龍應台部長回應此為業界討論結果,並援引行政法人法規定。
- 衛武營工程延宕與招標疑慮:蔣乃辛委員與邱志偉委員質疑衛武營工程進度多次延宕,且特殊設備工程招標案的評審委員與得標廠商(亞翔公司及其協力廠商宜盛科技)存在高度重疊及專業能力不足等疑慮。龍應台部長承認工程落後,但否認弊端,並表示已請工程會協助診斷與處理爭議。
- 經費來源過度依賴政府補助:陳淑慧委員質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經費來源過度依賴政府補助,恐削弱其行政法人化後追求營運績效的誘因。龍應台部長未直接回應具體改善措施,但強調正在努力開源。
- 文化部缺乏工程人員導致建設延宕:蔣乃辛委員與龍應台部長皆指出文化部嚴重缺乏工程專業人員,是導致衛武營等文化建設延宕的關鍵原因,呼籲行政院高層協調解決此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對文化部爭取200億預算與文創院3,000萬創立基金的財源感到憂心,認為政府應開源並運用民間資源。
- 強調文化部應加強對文創園區的監督,避免過度商業化而失去文化創意理念。
- 主張部分文化產業應朝自負盈虧方向發展,並可考慮對大陸觀光客採差別票價以增加收入。
- 認同提升文化競爭力是台灣發展的正確方向,建議文化部思考如何與民間結合,拓展電影事業至海外華人世界。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指出馬總統承諾的文化總預算4%(700億以上)與實際預算160.8億元的巨大落差,認為總統政見已跳票。
- 反對成立文創發展研究院,認為其定位奇怪、預算不足,且恐與民間機構爭利,建議退回草案。
- 建議文化部與教育部協調,儘速設立電影研究所,以培養電影專業人才,彌補教育體系脫節。
- 呼籲文化部應以聚落概念,以文資局為中心捲動大台中地區文創產業,深耕地方文化,而非僅制訂政策或分配資源。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文化部作為文創法主管機關,應將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納入政策考量,而非推給原民會。
- 建議文創院的設置、組織架構及人員配置應特別關注原住民族文創發展,避免再次被忽略。
- 質詢人事行政總處,確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改制後,原中正文化中心保留公務員身分的人員是否適用新法規定的福利與待遇。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關切文化部辦公處所不足問題,並詢問各附屬單位的地址與簡介。
- 指出原民會文化支出僅6千萬元,相較文化部總預算為絕對弱勢,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計畫與指標,扶植原住民文化。
- 支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文創院的設置條例草案,但對部分文字提出修正動議,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第六條應改為「社會的公正人士」。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支持部長「泥土化」的施政理念,特別是村落微型文化產業的發展。
- 詢問文化部與客委會對客家文化事務的主管權責劃分,並建議文創院考慮落腳苗栗縣,以利推動地方文創。
- 提醒文化部應關注苗栗製陶業等被定義為製造業的地方特色產業,協助其轉型為文創產業並獲得輔導。
- 質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會設於台北對推動在地化文化無益,認為衛武營應有獨立總監,並要求董事會運作應能掌握南北兩地需求。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建議部長應先統籌現有文化資源,再思考向外發展。
- 批評過去4年演藝團隊補助計畫的成效,認為補助作業要點有問題,導致資源集中於少數團隊,缺乏輔導機制,且未要求團隊履行義務。
- 指出審查委員高度重疊的問題,要求文化部檢討委員遴選制度及補助款支付方式,呼籲扶植文化應是「教釣魚」而非「直接給魚」。
- 對文創院設置條例中政府無法監督財團法人及公產變私產的條款表示擔憂,並質疑國發基金100億文創基金恐被少數人把持,建議應扶助具潛力的弱勢創作者。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版本與上屆審議結果不同,特別是第二條和第五條,認為行政院刪除了過去修正通過的條文。
- 批評文創院創立基金僅3,000萬元,認為政府缺乏誠意,建議至少應提高至1億5,000萬元至3億元,以符合文化界期待。
- 質疑文創院預算3億元、編制100人是否能發揮實質功能,擔憂預算過少無法達成成立文創院將文化轉移至產業的目標。
- 關切衛武營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從原定98年延至103年底完工、104年營運,要求文化部確保不再延宕,並解決工程人員不足問題。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認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整合南北資源的重要性,但也擔憂「一法人多館所」模式下,董事會地點與組成可能忽略南部在地聲音。
- 建議將董事會設於南部或增加南部居民代表比例,以展現政府對南部藝文的重視。
- 質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監督機關「核定」發展目標與計畫,認為與行政法人尊重專業的精神有出入,應修正為「備查」。
- 對衛武營工程總進度僅達47%表示不滿,指出軟體營運計畫若不立即啟動,104年恐難順利營運,要求文化部積極面對預算與人才選用等問題。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期許衛武營成為南方文化龍頭,帶動南台灣文化提升,並希望龍應台部長能同時擔任南北文化龍頭。
- 主張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設為兩個獨立法人(國家兩廳院與衛武營),以促進競爭與合作,避免北方觀點主導南方文化。
- 指出中央部會會議多在台北召開,導致南部教授參與意願低,呼籲文化部重視南方觀點。
- 建議衛武營應與高雄市政府、區公所及地方文化社團緊密銜接,以整體文化觀點推動發展,將文化普及至各市、區、里。
- 強調衛武營應走出來,帶動文化界一起動起來,成為南台灣文化新力量的發聲者。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一條僅列舉現有4個廳院,缺乏前瞻性與未來性,應有更高的願景與開創性。
- 批評條例未明確說明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是採總監制、董事長制或藝術總監制,且人事移撥篇幅過多,令人對其建構感到失望。
- 詢問文創院的定位,是智庫、融資輔導單位,還是類似工研院的研發育成單位,認為文化本質與工研院模式不同,不應在實驗室中產生。
- 強調文創院應橫向整合學界、縱向結合產業,借鑒韓國經驗,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並具備前瞻性與未來性。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部長在遴選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時,其決策是否基於個人價值判斷,並強調文化部長應有制定政策的專業與價值判斷。
- 質問部長對李登輝前總統特赦美麗島事件受刑人一事的看法,強調這是轉型正義的重要環節,不應迴避。
- 批評部長對轉型正義議題的態度是迴避與不面對,認為其同時主管國家人權博物館與中正紀念堂,卻不敢處理歷史傷痕與加害者供奉的矛盾。
- 指責部長在最應有所作為的事情上未能發揮作用,最終只會成為「馬英九政府最耀眼的花瓶」。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嚴厲譴責部長質詢時托腮的態度,認為是對立法院的輕慢與不尊重,要求部長修改態度。
- 質疑文化部「創意台灣」計畫預計4年投入262億元卻能創造上兆產值與6萬7千個工作機會的說法,認為是「吹牛皮比賽」。
- 關切文化部與經濟部等部會推動文創產業可能疊床架屋,要求文化部說明如何整合資源,特別是扶植地方已具規模的電影產業。
- 對經濟部公告中資來台投資特定文化古蹟或設施表示嚴重擔憂,認為這將影響國家文化主權與詮釋權,要求文化部在行政院爭取防堵。
- 要求文化部重視偏遠地區文化發展,並對恆春古城維護與恆春民謠推廣缺乏補助表示不滿,要求部長跳脫藍綠藩籬與台北中心主義。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部長在答詢時托腮的姿勢代表輕慢、故作瀟灑或歧視,認為其對大眾理解存在疏離。
- 批評部長對段宜康委員提出的「特赦」問題回答「無聊」,認為這是對台灣大歷史的歧視,並在歷史上留下印記。
- 強調立法委員有權詢問文化部長對台灣大歷史的看法,這是面對轉型正義、彌平社會創傷的關鍵。
- 指出部長在中國演講時為台灣民主驕傲,但在台灣擔任文化部長卻迴避面對威權歷史,是對過去威權的庇護與護航。
- 表示許多台籍老兵對部長《大江大海》一書抱有期待,但部長卻不願接見他們,要求部長公開行程證明其忙碌程度。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家藝術中心組織法與兩廳院、中正紀念堂的歷史詮釋和價值取向密切相關,認為部長不應將此視為幽默或無聊問題。
- 批評部長對文化部應整合哪些單位缺乏清楚了解,並指責其在忙碌組改期間卻有時間「托腮、幽默、喊別人無聊」。
- 質疑部長面對過去威權時代的歷史選擇迴避,缺乏作為文化部長的立場、看法、價值與擔當。
- 提醒部長曾主張台灣應有閩南語電視台並成為閩南語文化輸出國,但上任3個月來未見具體評估與方案,要求其積極推動。
- 警告部長若持續迴避問題,恐淪為「花瓶」甚至「馬英九的夜壺」,失去文化部長的意義。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以部長對故鄉茄萣20年來價值判斷的轉變為例,說明個人價值判斷會影響言論與作為,並呼籲部長勇敢面對自身價值判斷的改變。
- 關切衛武營工程進度落後問題,並質疑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特殊設備工程招標案存在疑點,包括得標廠商亞翔公司及其協力廠商宜盛科技與「夢想家團隊」高度重疊,以及評審委員與台灣技術劇場協會成員高度重疊等潛在弊端。
- 要求部長花時間了解衛武營招標案的整個過程,並強調文化部不能將責任推給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對招標問題負責。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一條「等」字形同虛設,認為法條內容過於限縮,無法容納未來其他表演藝術硬體設施的納入,缺乏願景。
- 指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經費來源幾乎全由政府補助,包山包海,缺乏自負盈虧機制,且自籌收入管理方式不明,恐淪為員工福利。
- 批評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會組成中,表演藝術與文化教育界人士佔多數,恐影響中心經營績效,建議檢討董監事比例。
- 關切中心人事進用缺乏公平、公正、公開的機制,要求文化部人事管理規章應明確規定上網公告,進用最專業人才,避免私相授受。
相關人員回應
龍應台 文化部部長
- 同意政務官天職在於實踐與作為,而非批評,並認同理念應貫徹。
- 回應馬總統對200億文化預算的期許是「善為無米之炊」,文化部正透過精細預算編列、研擬開源措施及引入民間資源來應對財政困難。
- 說明五大文創園區進展不一,台北華山與台中較快,嘉義、台南較慢,並承諾將研究監督機制,避免過度商業化。
- 區分文化產業與文化事業,前者應逐步自負盈虧,後者則視為國民教育一部分,不應要求自負盈虧。
- 承認馬總統將文化總預算提升至4%的政見並未實現,且在國際情勢下,明年可稱為「荒年」的開始。
- 解釋文創院是依文創法設立,業務範圍與文創司有清晰區分,文創司決定「做什麼」,文創院提出「怎麼做」。
- 說明文創院創立基金僅3,000萬元是為體諒國庫困難及提供彈性,並非不重視,每年仍編列3億預算。
- 回應衛武營工程延宕是因文建會人事編制少、缺乏工程人員所致,已請工程會協助診斷與推進進度,但仍需行政院高層協調解決工程人員問題。
- 強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是重整與整合南北表演藝術資源的重要設置條例,有助於將文化力轉為國力。
- 回應董事會設在台北是考量國際連結、募款與面對大陸市場競爭,但各場館將設獨立藝術總監負責在地營運。
- 承諾會將委員對文創院地址、苗栗製陶業扶植、評審遴選制度、補助款支付方式、中資投資文化設施等意見納入參考或檢討,並積極與相關部會協商。
- 強調文化部將用超越黨派的態度面對歷史,並非迴避,而是認為作為作家與公務員在面對歷史議題時,權力拿捏需更謹慎,且組改期間事務繁雜。
顏秋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確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改制後,原中正文化中心保留公務人員身分者,可依新條例享有相關權益,但已轉為行政法人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則不適用。
- 說明條例第四十四條有落日條款,保障原機關繼續任用人員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人員的權益。
連玉蘋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司長
- 說明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已於今年3月完工,並採ROT方式委外經營,民間資源已開始進入。
- 解釋文創院設置條例版本與上屆審議結果的唯一差別在於創立基金,從3億元改為3,000萬元,是衡酌中央政府預算困難。
- 回應蔣乃辛委員關於第二條條文刪除的質疑,解釋是行政院依法律適用原則提出的建議。
- 強調文化部認為文創院設置條例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有其必要性,因其涉及兩岸談判與ECFA架構下的服務業。
許耿修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司長
- 說明扶植演藝團隊的營運補助,通過後會先給50%,但全年演出與營運會進行評鑑,並會明確指出需改進的部分。
陳善報 文化部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主任
- 說明衛武營園區中文化部管轄部分約9公頃,其餘為都會公園。初級工程正在進行,第一期工程已達80%以上,第二期已進場施作。
- 預計衛武營將於103年底完工,104年正式營運,此為第三次報行政院核定的修正計畫。
- 回應衛武營特殊設備工程招標案已於5月8日決標,為第三次招標。評審委員皆為外聘,衛武營同仁未實質參與,並表示廠商異議已依行政程序處理,評審認為皆依法辦理。
張美玲 文化部人事處處長
- 說明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人事管理規範未來會另外訂定,目前組織章程尚未通過,草案也尚未訂定。
- 解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藝術總監的消極條件與解聘方式,將準用董事及董事長的相關規定。
相關後續
- 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 文化部會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機關就委員發言意見與所提修正動議,除先行與委員充分溝通外,並研擬妥適條文,於下次會議進行審查時提供委員參考。
-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的設置條例草案,討論其定位、業務範圍、創立基金規模、董事會組成及與文化部職能分工等議題。
- 探討如何有效整合文化創意資源,扶植微型文創產業,並避免重蹈過去法人機構與民爭利、淪為酬庸的覆轍。
相關爭議
- 創立基金規模過小:蔣乃辛委員批評3,000萬元的創立基金顯得政府誠意不足,建議提高至1.5億至3億元,以符合文化界期待。龍應台部長則解釋是考量國庫困難及為文創院爭取彈性。
- 文創院定位與功能重複:林佳龍、尤美女與林淑芬委員質疑文創院設立的必要性與定位,擔憂其功能與文化部文創司、現有研究機構重疊,恐淪為「超級大怪獸」或與民爭利。龍應台部長強調文創院是全新機構,主要負責「怎麼做」而非「做什麼」,並整合分散資源。
- 監督機制與防弊問題:王惠美與林淑芬委員擔憂財團法人化後政府難以監督,可能變成酬庸,公產變私產,或重蹈工研院、資策會與民爭利的覆轍。林淑芬委員建議應在條文中明訂防弊機制、競業條款及嚴格績效考核。
- 對微型文創產業的資源錯置:林淑芬委員指出台灣文創產業逾98%為微型產業,資源不足,質疑政府投入大筆預算成立文創院而非直接挹注微型企業,恐有資源錯置問題。
- 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推廣:林正二委員建議將文創院業務範圍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改為「推廣」,因為經濟部已有智慧財產局負責保護。龍應台部長則認為文創院的保護功能有其必要性,尤其涉及兩岸談判與ECFA服務業架構。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對文化部爭取200億預算與文創院3,000萬創立基金的財源感到憂心,認為政府應開源並運用民間資源。
- 強調文化部應加強對文創園區的監督,避免過度商業化而失去文化創意理念。
- 主張部分文化產業應朝自負盈虧方向發展,並可考慮對大陸觀光客採差別票價以增加收入。
- 認同提升文化競爭力是台灣發展的正確方向,建議文化部思考如何與民間結合,拓展電影事業至海外華人世界。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指出馬總統承諾的文化總預算4%(700億以上)與實際預算160.8億元的巨大落差,認為總統政見已跳票。
- 反對成立文創發展研究院,認為其定位奇怪、預算不足,且恐與民間機構爭利,建議退回草案。
- 建議文化部與教育部協調,儘速設立電影研究所,以培養電影專業人才,彌補教育體系脫節。
- 呼籲文化部應以聚落概念,以文資局為中心捲動大台中地區文創產業,深耕地方文化,而非僅制訂政策或分配資源。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文化部作為文創法主管機關,應將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納入政策考量,而非推給原民會。
- 建議文創院的設置、組織架構及人員配置應特別關注原住民族文創發展,避免再次被忽略。
- 質詢人事行政總處,確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改制後,原中正文化中心保留公務員身分的人員是否適用新法規定的福利與待遇。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關切文化部辦公處所不足問題,並詢問各附屬單位的地址與簡介。
- 指出原民會文化支出僅6千萬元,相較文化部總預算為絕對弱勢,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計畫與指標,扶植原住民文化。
- 支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文創院的設置條例草案,但對部分文字提出修正動議,如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應改為「推廣」。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支持部長「泥土化」的施政理念,特別是村落微型文化產業的發展。
- 詢問文化部與客委會對客家文化事務的主管權責劃分,並建議文創院考慮落腳苗栗縣,以利推動地方文創。
- 提醒文化部應關注苗栗製陶業等被定義為製造業的地方特色產業,協助其轉型為文創產業並獲得輔導。
- 質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會設於台北對推動在地化文化無益,認為衛武營應有獨立總監,並要求董事會運作應能掌握南北兩地需求。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建議部長應先統籌現有文化資源,再思考向外發展。
- 批評過去4年演藝團隊補助計畫的成效,認為補助作業要點有問題,導致資源集中於少數團隊,缺乏輔導機制,且未要求團隊履行義務。
- 指出審查委員高度重疊的問題,要求文化部檢討委員遴選制度及補助款支付方式,呼籲扶植文化應是「教釣魚」而非「直接給魚」。
- 對文創院設置條例中政府無法監督財團法人及公產變私產的條款表示擔憂,並質疑國發基金100億文創基金恐被少數人把持,建議應扶助具潛力的弱勢創作者。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版本與上屆審議結果不同,特別是第二條和第五條,認為行政院刪除了過去修正通過的條文。
- 批評文創院創立基金僅3,000萬元,認為政府缺乏誠意,建議至少應提高至1億5,000萬元至3億元,以符合文化界期待。
- 質疑文創院預算3億元、編制100人是否能發揮實質功能,擔憂預算過少無法達成成立文創院將文化轉移至產業的目標。
- 關切衛武營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從原定98年延至103年底完工、104年營運,要求文化部確保不再延宕,並解決工程人員不足問題。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認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整合南北資源的重要性,但也擔憂「一法人多館所」模式下,董事會地點與組成可能忽略南部在地聲音。
- 建議將董事會設於南部或增加南部居民代表比例,以展現政府對南部藝文的重視。
- 質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監督機關「核定」發展目標與計畫,認為與行政法人尊重專業的精神有出入,應修正為「備查」。
- 對衛武營工程總進度僅達47%表示不滿,指出軟體營運計畫若不立即啟動,104年恐難順利營運,要求文化部積極面對預算與人才選用等問題。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期許衛武營成為南方文化龍頭,帶動南台灣文化提升,並希望龍應台部長能同時擔任南北文化龍頭。
- 主張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設為兩個獨立法人(國家兩廳院與衛武營),以促進競爭與合作,避免北方觀點主導南方文化。
- 指出中央部會會議多在台北召開,導致南部教授參與意願低,呼籲文化部重視南方觀點。
- 建議衛武營應與高雄市政府、區公所及地方文化社團緊密銜接,以整體文化觀點推動發展,將文化普及至各市、區、里。
- 強調衛武營應走出來,帶動文化界一起動起來,成為南台灣文化新力量的發聲者。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一條僅列舉現有4個廳院,缺乏前瞻性與未來性,應有更高的願景與開創性。
- 批評條例未明確說明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是採總監制、董事長制或藝術總監制,且人事移撥篇幅過多,令人對其建構感到失望。
- 詢問文創院的定位,是智庫、融資輔導單位,還是類似工研院的研發育成單位,認為文化本質與工研院模式不同,不應在實驗室中產生。
- 強調文創院應橫向整合學界、縱向結合產業,借鑒韓國經驗,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並具備前瞻性與未來性。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部長在遴選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時,其決策是否基於個人價值判斷,並強調文化部長應有制定政策的專業與價值判斷。
- 質問部長對李登輝前總統特赦美麗島事件受刑人一事的看法,強調這是轉型正義的重要環節,不應迴避。
- 批評部長對轉型正義議題的態度是迴避與不面對,認為其同時主管國家人權博物館與中正紀念堂,卻不敢處理歷史傷痕與加害者供奉的矛盾。
- 指責部長在最應有所作為的事情上未能發揮作用,最終只會成為「馬英九政府最耀眼的花瓶」。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嚴厲譴責部長質詢時托腮的態度,認為是對立法院的輕慢與不尊重,要求部長修改態度。
- 質疑文化部「創意台灣」計畫預計4年投入262億元卻能創造上兆產值與6萬7千個工作機會的說法,認為是「吹牛皮比賽」。
- 關切文化部與經濟部等部會推動文創產業可能疊床架屋,要求文化部說明如何整合資源,特別是扶植地方已具規模的電影產業。
- 對經濟部公告中資來台投資特定文化古蹟或設施表示嚴重擔憂,認為這將影響國家文化主權與詮釋權,要求文化部在行政院爭取防堵。
- 要求文化部重視偏遠地區文化發展,並對恆春古城維護與恆春民謠推廣缺乏補助表示不滿,要求部長跳脫藍綠藩籬與台北中心主義。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部長在答詢時托腮的姿勢代表輕慢、故作瀟灑或歧視,認為其對大眾理解存在疏離。
- 批評部長對段宜康委員提出的「特赦」問題回答「無聊」,認為這是對台灣大歷史的歧視,並在歷史上留下印記。
- 強調立法委員有權詢問文化部長對台灣大歷史的看法,這是面對轉型正義、彌平社會創傷的關鍵。
- 指出部長在中國演講時為台灣民主驕傲,但在台灣擔任文化部長卻迴避面對威權歷史,是對過去威權的庇護與護航。
- 表示許多台籍老兵對部長《大江大海》一書抱有期待,但部長卻不願接見他們,要求部長公開行程證明其忙碌程度。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家藝術中心組織法與兩廳院、中正紀念堂的歷史詮釋和價值取向密切相關,認為部長不應將此視為幽默或無聊問題。
- 批評部長對文化部應整合哪些單位缺乏清楚了解,並指責其在忙碌組改期間卻有時間「托腮、幽默、喊別人無聊」。
- 質疑部長面對過去威權時代的歷史選擇迴避,缺乏作為文化部長的立場、看法、價值與擔當。
- 提醒部長曾主張台灣應有閩南語電視台並成為閩南語文化輸出國,但上任3個月來未見具體評估與方案,要求其積極推動。
- 警告部長若持續迴避問題,恐淪為「花瓶」甚至「馬英九的夜壺」,失去文化部長的意義。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以部長對故鄉茄萣20年來價值判斷的轉變為例,說明個人價值判斷會影響言論與作為,並呼籲部長勇敢面對自身價值判斷的改變。
- 關切衛武營工程進度落後問題,並質疑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特殊設備工程招標案存在疑點,包括得標廠商亞翔公司及其協力廠商宜盛科技與「夢想家團隊」高度重疊,以及評審委員與台灣技術劇場協會成員高度重疊等潛在弊端。
- 要求部長花時間了解衛武營招標案的整個過程,並強調文化部不能將責任推給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對招標問題負責。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一條「等」字形同虛設,認為法條內容過於限縮,無法容納未來其他表演藝術硬體設施的納入,缺乏願景。
- 指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經費來源幾乎全由政府補助,包山包海,缺乏自負盈虧機制,且自籌收入管理方式不明,恐淪為員工福利。
- 批評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會組成中,表演藝術與文化教育界人士佔多數,恐影響中心經營績效,建議檢討董監事比例。
- 關切中心人事進用缺乏公平、公正、公開的機制,要求文化部人事管理規章應明確規定上網公告,進用最專業人才,避免私相授受。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揚棄公共性與在地化,董事會由官派且採兼職,缺乏公民團體參與審查機制,難以深化社會基礎與在地連結。
- 擔憂文創院將成為「文創產業的超級大怪獸」,業務範圍涵蓋所有政策功能,恐取代文化部原有職能,導致文化部「自廢武功」。
- 質疑文創院恐重蹈工研院、資策會覆轍,拿政府預算圖利特定人或與民爭利,建議應明訂防弊機制、競業條款,並限縮其功能為政策研擬與溝通窗口。
- 認為台灣文創產業多為微型,政府應思考如何挹注微型企業,而非成立文創院,恐有資源錯置問題,並要求文創院設立嚴格績效考核機制。
- 批評文建會過去補助文創產業的公平性問題,指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等官方色彩單位獲得大筆補助,呼籲文創院應建立公平透明審查機制,扶助弱勢創作者。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文化部掛牌是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應將文化結合產業並達到平衡,提升國家軟實力。
- 以台灣電影產業為例,指出政府過去僅以輔導方式協助,應借鑒韓國融資經驗,提供便捷行政措施,並解決如「林口霧社街」存廢等問題。
- 肯定中正文化中心作為台灣第一個行政法人8年來的經營,希望改制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後,能善用經驗,提升國際競爭力與表演藝術水準。
- 關切「一法人多館所」模式下,如何兼顧南北文化差異及不同表演藝術喜好,確保中正文化中心與衛武營兩廳院的有效營運。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建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十二條第七款關於自有不動產處分權,應明確規範「處分未經監督機關核可者,無效」,以避免解釋灰色地帶。
- 對草案第二十條中心場館得設附屬作業組織及演藝團隊表示保留,擔憂造成人事肥大、冗員充斥,形成法人機構沈痾。
- 主張草案第二十四條中心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應修正為「應」審計,以發揮財務監督功能,確保權責相符,尤其在債務最終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的情況下。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中藝術總監的具體職權不明,且未明確各場館藝術總監的設置模式(2人或4人),恐導致董事會與藝術總監間的權力衝突。
- 擔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經費來源過度依賴政府補助,恐使行政法人失去追求營運績效的誘因,建議提出具體計畫增加政府補助以外的收入,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確保永續經營。
- 建議文創院成立後,應針對「文創補助」建立公平透明的審查機制,確實扶助具創意潛力的弱勢創作者,避免補助款流向有官方色彩的單位。
相關人員回應
龍應台 文化部部長
- 同意政務官天職在於實踐與作為,而非批評,並認同理念應貫徹。
- 回應馬總統對200億文化預算的期許是「善為無米之炊」,文化部正透過精細預算編列、研擬開源措施及引入民間資源來應對財政困難。
- 說明五大文創園區進展不一,台北華山與台中較快,嘉義、台南較慢,並承諾將研究監督機制,避免過度商業化。
- 區分文化產業與文化事業,前者應逐步自負盈虧,後者則視為國民教育一部分,不應要求自負盈虧。
- 承認馬總統將文化總預算提升至4%的政見並未實現,且在國際情勢下,明年可稱為「荒年」的開始。
- 解釋文創院是依文創法設立,業務範圍與文創司有清晰區分,文創司決定「做什麼」,文創院提出「怎麼做」。
- 說明文創院創立基金僅3,000萬元是為體諒國庫困難及提供彈性,並非不重視,每年仍編列3億預算。
- 回應衛武營工程延宕是因文建會人事編制少、缺乏工程人員所致,已請工程會協助診斷與推進進度,但仍需行政院高層協調解決工程人員問題。
- 強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是重整與整合南北表演藝術資源的重要設置條例,有助於將文化力轉為國力。
- 回應董事會設在台北是考量國際連結、募款與面對大陸市場競爭,但各場館將設獨立藝術總監負責在地營運。
- 承諾會將委員對文創院地址、苗栗製陶業扶植、評審遴選制度、補助款支付方式、中資投資文化設施等意見納入參考或檢討,並積極與相關部會協商。
- 強調文化部將用超越黨派的態度去面對歷史,並非迴避,而是認為作為作家與公務員在面對歷史議題時,權力拿捏需更謹慎,且組改期間事務繁雜。
顏秋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確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改制後,原中正文化中心保留公務人員身分者,可依新條例享有相關權益,但已轉為行政法人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則不適用。
- 說明條例第四十四條有落日條款,保障原機關繼續任用人員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人員的權益。
連玉蘋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司長
- 說明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已於今年3月完工,並採ROT方式委外經營,民間資源已開始進入。
- 解釋文創院設置條例版本與上屆審議結果的唯一差別在於創立基金,從3億元改為3,000萬元,是衡酌中央政府預算困難。
- 回應蔣乃辛委員關於第二條條文刪除的質疑,解釋是行政院依法律適用原則提出的建議。
- 強調文化部認為文創院設置條例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有其必要性,因其涉及兩岸談判與ECFA架構下的服務業。
許耿修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司長
- 說明扶植演藝團隊的營運補助,通過後會先給50%,但全年演出與營運會進行評鑑,並會明確指出需改進的部分。
陳善報 文化部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主任
- 說明衛武營園區中文化部管轄部分約9公頃,其餘為都會公園。初級工程正在進行,第一期工程已達80%以上,第二期已進場施作。
- 預計衛武營將於103年底完工,104年正式營運,此為第三次報行政院核定的修正計畫。
- 回應衛武營特殊設備工程招標案已於5月8日決標,為第三次招標。評審委員皆為外聘,衛武營同仁未實質參與,並表示廠商異議已依行政程序處理,評審認為皆依法辦理。
張美玲 文化部人事處處長
- 說明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人事管理規範未來會另外訂定,目前組織章程尚未通過,草案也尚未訂定。
- 解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藝術總監的消極條件與解聘方式,將準用董事及董事長的相關規定。
相關後續
- 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學樟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 文化部會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機關就委員發言意見與所提修正動議,除先行與委員充分溝通外,並研擬妥適條文,於下次會議進行審查時提供委員參考。
-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4601
- 卷/期/冊
- 101/46/1
- 發布日期
- 2012-06-1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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