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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培訓、法醫師制度與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6-0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訴願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會議中針對法醫師資格、司法官培訓課程、審檢分立以及毒品防制預算凍結等議題進行了廣泛討論。最終,訴願法修正草案、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部分條文及毒品防制預算凍結案獲通過,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則保留送院會協商,並要求法務部重新檢討法醫師制度。

討論事項一

審查「訴願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提出的訴願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該條文的具體內容與實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九十條,照案通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司法院提出的「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將「司法人員研習所」更名為「法官學院」的必要性與職掌範圍,以及法官研修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能。
  • 討論內容亦涵蓋法官職前研習計畫的研擬與執行、在職進修、國際交流、課程研究發展,以及司法院所屬機關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的進修事項。

相關爭議

  • 名稱爭議:法務部提案改名為「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而司法院提案為「法官學院」,委員質疑兩者名稱相似度高,易造成混淆,且法務部身為行政體系,名稱不應與司法院的「法官學院」較勁。
  • 培訓模式與品質:部分委員批評現行司法官培訓過於「集體化、軍事化」,缺乏人文素養與社會關懷,導致「恐龍法官」現象,要求加強人權、性別、原住民、弱勢勞工及環境生態等課程比例。
  • 審檢分訓爭議:部分委員認為法官與檢察官職責不同,應採「審檢分訓」以避免角色混淆,但法務部部長認為「合訓」有助於擴大視野,避免本位主義。
  • 課程內容與社會脫節:委員指出司法官訓練所的課程中,勞工權益相關課程時數極少,導致法官在處理勞資爭議案件時常有見解落差,要求增加相關課程時數。
  • 檢察官問案態度問題:委員反映有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對人格極盡侮辱,要求法務部加強監督與懲處機制。
  • 司法官轉任制度:委員討論法官、檢察官、律師之間的轉調制度,以及「三合一考試及培育制度」的可能性。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改名為「司法官學院」的必要性,認為與司法院的「法官學院」名稱易混淆。
  • 建議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應嚴懲,以儆效尤。
  • 提議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應合併考試、合併培育,以促進相互理解。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改名為「司法官學院」的理由。
  • 強調司法官培訓除專業外,應加強實務和品德教育。
  • 反映有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對人格極盡侮辱,要求法務部處理。
  • 提案要求法官、檢察官、律師應合併考試、合併培育。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將司法官訓練所改名為「司法官學院」的動機,認為與司法院的「法官學院」名稱太過相似,恐造成混淆。
  • 批評司法官訓練所課程規劃中,勞工權益相關課程時數過少,導致法官在勞資爭議案件上見解落差,要求研擬修正訓練課程,增加勞工權益課程至20小時以上。
  • 提案要求法務部立即檢討司法官職前研習的課程規劃與生活管理規則,強化人文素養、人文關懷,降低集體化、軍事化訓練色彩。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贊同監察院報告,認為司法官職前培訓應強化司法倫理、人文素養和人文關懷,減少集體化和軍事化訓練,並要求法務部改變管理方式。
  • 指出人權、性別、原住民及其他弱勢勞工和環境生態課程比例過低,要求加強課程內容與教學方式。
  • 主張法官與檢察官應「審檢分訓」,因兩者職責、價值與態度不同。
  • 提案要求法務部立即檢討司法官職前研習的課程規劃與生活管理規則,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參與規劃,並檢討生活管理規則。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官及檢察官考試及訓練應採「合考分訓」、「分考分訓」或「合考合訓」之何種模式。
  • 強調應加強檢察官對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瞭解,以避免辦案偏差,並要求法務部指定專責檢察官辦理相關案件並進行教育訓練。
  • 提案要求法官、檢察官、律師應合併考試、合併培育。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強調司法官訓練課程應尊重並注重原住民議題,包括文化習俗、歲時祭儀及思維模式,以利辦案。
  • 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在「司法官學院」與「法官學院」名稱上的區別與訓練對象,認為應更明確區分。
  • 支持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採合考合訓,以擴大彼此視野。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官訓練所存在「恐龍法官」現象,要求所長提出有效方案強化司法官素質、裁判品質及榮譽感。
  • 建議司法院設立證人申訴中心或專線,以保護證人權益,避免法官不當披露身分造成威脅。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人員缺乏淘汰與進修機制,不像醫師需定期換照與進修,導致與時代脫節。
  • 強調司法人員應注入新知識,具備社會學素養,避免成為「法匠」。
  • 建議司法人員應跟隨時代進步,處理案件法理情兼顧。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關切社會對司法審判「恐龍法官」的批評,建議法務部等單位應就司法官訓練課程設計,更加社會化與多元化,以培養符合社會期待的司法人員。
  • 建議立法院可修法明確規定法官調查證據的範圍,以解決最高法院決議與檢方立場的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曾勇夫 法務部部長

  • 表示司法官訓練所培訓的司法人員應具備人文和倫理基本態度與關懷心,而非軍事訓練。
  • 承諾會要求司法官訓練所研究改變軍事性、集中性管理方式,並加強人權、性別、原住民及弱勢勞工等課程。
  • 認為「合訓」有助於法官、檢察官擴大視野,瞭解彼此業務,避免本位主義,否則恐龍現象可能更嚴重。
  • 承諾將要求司法官訓練所加強原住民族文化習俗課程,並以專責檢察官處理相關案件。
  • 表示法務部不滿意目前司法現況,有待改進,但認為問題不完全在訓練所養成,也受環境影響。
  • 承諾會請檢察司詳細了解委員所提的書籍內容,並作為改革教材。
  • 表示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會先口頭告誡,再書面告誡,若仍發生則依法懲處或送評鑑。
  • 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包括對被告有利、不利證據,不認同最高法院只調查有利證據的解釋。

林輝煌 司法官訓練所所長

  • 對社會不信任司法官感到難過,認為司法官養成教育不會教導刺激、歧視性言語。
  • 表示司法官訓練所的核心課程包括司法實務、司法人文、司法倫理、司法環境、司法溝通、司法改革議題及司法使命等7大部分。
  • 認為「合訓」目的在統合教育資源、讓彼此瞭解角色,與審判獨立或權力分立無關,且司法弊案非因「合訓」造成。
  • 承諾將在教學法和教學素材上精進,並將司法官不當行為個案納入教材。
  • 表示已蒐集多起司法官不當行為個案作為所內教材。

黃國忠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說明法官的職前訓練屬於考試院職權,考試院曾討論「三合一考試」但目前未推動。
  • 承認「合訓」可能導致外界對法官、檢察官之間情誼產生質疑。
  • 說明法官可轉任檢察官,律師也可轉任法官。
  • 表示法官有專業證照,每3年需重新送檢驗,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才能取得新證照。
  • 說明法官評鑑制度已於今年1月6日實施,目前司法院有3件評鑑案。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表示已發函要求所屬檢察機關指定專責檢察官辦理涉及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案件,並研議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合辦教育訓練。
  • 證實偵查中案件發回續查4次以上的情形存在,因偵查是動態的,證據可能隨時間顯現。
  • 承諾將依事實和證據,公平、客觀地調查臺北監獄受刑人遭性侵案。

相關後續

  •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的名稱、條文、委員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銓敘部建議修正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應於3個月內研擬修正訓練課程,將勞工權益相關課程增加至20小時以上。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立即檢討司法官職前研習的課程規劃與相關生活管理規則,並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參與規劃。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主要目的在於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確保法務部司法人員培訓機關的法律基礎,並明確其設立目的、權限職掌、首長職稱、員額及研究人員聘任方式。
  • 草案重點涵蓋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所屬司法人員訓練、犯罪與刑事政策研究,並增設犯罪防治研究中心以擔任刑事政策智庫。

相關爭議

  • 名稱爭議:法務部擬將「司法官訓練所」改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符合機關改名潮流,但委員質疑其與司法院「法官學院」名稱相似,恐造成混淆。
  • 審檢合訓制度:法務部主張維持司法官「合考合訓」制度,以統合教育資源、促進法官與檢察官相互瞭解彼此角色,避免本位主義。然而,有委員擔憂合訓可能導致情誼關係,影響司法公正性,或引發外界對司法信任度的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將「司法官訓練所」改名為「司法官學院」的理由,認為其訓練的司法官已具備足夠專業知識,主要應加強實務和品德教育。
  • 提議司法官訓練所應專注於檢察官和律師的培訓,改名為「檢察官學院」或「律師學院」,因法務部無法管理司法院所屬法官。
  • 對「合訓」制度存有疑慮,擔心會讓受訓者只懂得一小部分,加劇「恐龍法官」或「恐龍檢察官」問題。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在「司法官學院」與「法官學院」名稱上的區別與訓練對象,認為應更明確區分。
  • 支持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採合考合訓,以擴大彼此視野。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將司法官訓練所改名為「司法官學院」的必要性,認為與司法院的「法官學院」名稱太過相似,且法務部屬行政體系,不應訓練法官。
  • 主張法官與檢察官應「審檢分訓」,因兩者職責、價值與態度不同,且這是多年來司法改革的重點。

相關人員回應

曾勇夫 法務部部長

  • 說明制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是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諸「精實、彈性、效能」原則。
  • 表示將「司法官訓練所」改名為「司法官學院」是因「訓練」二字已不符潮流,且各部會訓練單位多已改名為學院。
  • 認為「合訓」有助於法官、檢察官擴大視野,瞭解彼此業務,避免本位主義,否則「恐龍」型態可能更嚴重。
  • 強調司法官訓練所除了專業,還需加強實務和品德教育。
  • 澄清法官學院與司法官學院的訓練對象不同,前者針對遴選法官及在職法官,後者針對考試錄取後的法官、檢察官職前訓練。

林輝煌 司法官訓練所所長

  • 說明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課程包括司法實務、司法人文、司法倫理、司法環境、司法溝通、司法改革議題及司法使命等7大部分。
  • 認為「合訓」目的在統合教育資源、讓彼此瞭解角色,且與審判獨立或權力分立無關。
  • 否認司法黃牛或弊案是因「合訓」造成,而與個人社會關係有關。

黃國忠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說明法官的職前訓練屬考試院職權,考試院曾討論「三合一考試」但目前未推動。
  • 承認「合訓」可能導致外界對法官、檢察官之間情誼產生質疑,影響民眾信任度。

相關後續

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的名稱、條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附帶決議以及銓敘部建議修正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法醫師法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出的「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在於解決法醫師人力嚴重不足的問題,特別是因現行法規「落日條款」導致醫師及檢驗員將無法繼續執行檢驗、解剖屍體業務的困境。
  • 討論內容聚焦於法醫師資格認定、醫師參與法醫業務的範圍、法醫師養成教育與訓練、活體鑑定業務的適當性,以及醫學中心設置法醫部門的強制性等,旨在健全法醫師制度並提升司法鑑定品質。

相關爭議

  • 醫師資格與解剖業務:行政院提案刪除醫師自101年12月28日起不得執行檢驗、解剖屍體業務的規定,以解決人力不足。但蘇清泉委員及多位委員認為解剖屍體應限於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或具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資格者,擔心非醫師背景的法醫師進行解剖會造成誤判與國賠風險,影響司法鑑定品質。
  • 法醫師養成與待遇:委員們普遍認為法醫師人力不足主因是待遇偏低且工作辛苦,導致具醫師資格者不願從事。法務部坦承難以找到醫師擔任法醫師,並表示待遇問題是整體國家制度問題。有委員建議提高待遇、給予不開業獎金等誘因。
  • 活體鑑定業務:蘇清泉委員質疑法醫師法第13條授予法醫師進行精神科、兒虐、家暴、婦女受創等活人鑑定業務過於籠統,超出非臨床醫師的專業範圍,建議刪除或限縮該條文。
  • 醫學中心法醫部門設置:蘇清泉委員認為法醫師法第44條規定醫學中心「應」設法醫部門是浪費資源,建議修正為「得」設,以賦予彈性。
  • 落日條款期限:行政院提案刪除第48條的6年落日條款,而委員尤美女、潘孟安、林岱樺等提案將其延長為9年,以銜接法醫師人才培育,避免人力青黃不接。
  • 法醫師制度通盤檢討:多位委員批評法務部此次修法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未能通盤檢討法醫師制度,要求法務部提出更全面、長期的改革方案,包括養成、職責、檢驗員角色、醫師與法醫師業務區分等。
  • 法醫學研究所畢業生出路:委員關切臺大法醫學研究所畢業生(乙組,不具醫師資格)的實習與就業問題,擔心其無法獲得解剖臨床實務訓練,影響未來執業能力與品質,且若修法將其排除,將影響其工作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指出每年大量解剖案件中,疾病死亡佔三分之一以上,若無臨床經驗恐誤判,主張解剖應由醫師進行。
  • 批評現行法醫師法將醫師與非醫師背景的法醫師等同視之,恐造成解剖、鑑定災難,建議應鼓勵病理專科醫師修習法醫學。
  • 質疑法務部修正案對醫師解剖設限,而對法醫師卻無相關資格限制。
  • 建議刪除法醫師法第13條關於活人鑑定業務,認為其執業項目過於籠統,超出法醫師專業。
  • 建議法醫師法第44條醫學中心「應」設法醫部門修正為「得」設,避免資源浪費。
  • 提案法醫師法第9條應規定解剖屍體限於醫師或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且醫師應接受法醫師訓練並特約。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94年法醫師法將醫師從法醫師中排除是錯誤的,今日應更正。
  • 強調修法目的應是提升法醫鑑定品質,而非僅解決人手不足。
  • 認為民眾在法醫師不足時,會傾向選擇不具法醫師資格但具醫師資格者進行鑑定。
  • 建議法醫師應有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機制,以確保專業能力。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就法醫師法第9條、第13條及第44條提出修正草案。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即使台大法醫學研究所畢業生加入,人力仍不足,尤其偏遠地區。
  • 強調各國法醫師養成均從醫師開始,經過嚴謹病理訓練,建議法務部應嚴謹處理,長期規劃。
  • 認為法醫師待遇福利不足是人才流失主因,應提高待遇作為誘因。
  • 擔憂法醫師受辦案人員指揮影響鑑定結果,要求法務部確保法醫師專業獨立性。
  • 建議延長現行檢驗員、醫師執行業務的期限,而非放寬資格,以完善養成訓練與經驗傳承。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此次修法僅為解決一時人力問題,是「挖東牆補西牆」,過於草率,未通盤檢討法醫師制度。
  • 指出94年法醫師法立法時過於樂觀,未能解決人力不足問題,要求法務部應整體研究法醫師制度、缺額與整頓問題。
  • 建議若現有人力可勉強支應,應暫時延長限制期限1至3年,同時要求法務部全面檢討法醫師制度,並提出修法版本。
  • 關切臺大法醫學研究所畢業生(乙組)的出路問題,認為不應擅自修法將其排除。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法醫師法第48條的6年落日條款延長為10年,而非刪除,以彌補人力不足。
  • 質疑法務部此次修法如同走回頭路,未能真正解決法醫師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法醫師應具備專業,最理想是醫師經法醫訓練,但因待遇問題難以留住人才。
  • 關切臺大法醫學研究所畢業生(不具醫師資格)的臨床實務訓練問題,尤其在解剖方面。
  • 主張法醫鑑定應採「團隊合作」模式,由法醫師相驗,解剖需經臨床實務訓練,病理部分會同病理專科醫師,共同完成鑑定報告。
  • 建議若擔心6年期限將至,可先延長3年,讓法醫師人才盡快訓練出來。
  • 提案延長法醫師法第48條落日條款至9年,並修正第44條醫學中心應設置法醫部門的獎勵補助辦法。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反對法務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法方式,要求應針對整體法醫師法進行全面檢討,而非僅解決短期問題。
  • 強調法醫師解剖工作需具備醫師背景及病理訓練,否則可能破壞證據,影響司法判斷。
  • 認為法醫師待遇偏低是人力不足的主因,應從根本解決待遇問題,而非降低資格要求。
  • 建議解剖工作應堅持專業,不應急就章放寬資格。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法醫界爭議處理不當,且對法醫師法修法未及時尋求協助。
  • 批評94年法醫師法修法將醫師排除是「糊塗立法」,導致現今人力困境。
  • 強調非醫師背景的法醫師缺乏病理與臨床經驗,不應擔任解剖工作,擔心影響司法公正性。
  • 建議法務部應與人事行政總處合作,提高法醫師待遇及不開業獎金,以吸引醫師投入法醫工作。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肯定法醫師的檢驗、解剖、DNA鑑定專業性,並支持台大法醫學系培訓專業人才。
  • 提案將法醫師法第48條的落日條款由6年延長至9年,以銜接專業法醫人才的培訓。
  • 建議應聘任原協助法醫業務的醫師作為師資,指導首批法醫學系畢業生,而非占用法務部聘任法醫師的職缺。
  • 強調應堅持國家法醫人才的專業培訓,避免台灣缺乏中、青輩法醫人才。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認為法醫師應具備醫師資格,經法律訓練後取得證照,並建議透過加給或不開業獎金等方式吸引醫師擔任法醫師。
  • 贊成暫緩實施法醫師法第48條、第49條,但要求法務部應整體檢討法醫師制度。
  • 質疑非醫師背景的法醫師,即使畢業考取證照,是否具備解剖的實質能力,建議應有嚴謹的訓練與認定方式。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法醫師法第三條明文定義「法醫師」為「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與解剖屍體等相關法醫學領域之專門暨執業技術人員」。
  • 建議法醫師法第九條修正為「為前項解剖屍體之醫師,以具有法醫病理2年以上專科訓練之醫師資格為限」,以確保解剖品質。
  • 建議將法醫師法第48條的6年落日條款延長為9年,以解決人力銜接問題,同時要求法醫學會負起責任,加強法醫人才培訓。
  • 擔憂若開放醫師資格過於寬鬆,可能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由執業困難或生意不佳的醫師來擔任法醫,影響專業品質。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強調法醫師應具備醫學專業與經驗,才能準確判讀死因,不應再放寬資格。
  • 認為倉促放寬資格可能導致不具專業者做出不當判讀,對辦案有害無助,甚至傷害受害者。
  • 建議應朝提升法醫師收入與社會地位的方向努力,以吸引優秀醫師投入,並堅持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的專業要求。

相關人員回應

曾勇夫 法務部部長

  • 承認94年法醫師法立法時對人力補充評估過於樂觀,導致現今法醫師人力不足。
  • 表示本次修法目的在解決年底醫師無法繼續執行檢驗、解剖業務的困境,讓醫師可繼續參與。
  • 承諾將請檢察司全面檢討法醫制度,包括養成、職責、檢驗員角色、醫師與法醫師業務區分等,並提出修法版本。
  • 坦承待遇問題導致醫師不願擔任法醫師,並表示會與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協商突破待遇制度。
  • 說明法醫師法為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應以法醫師法為準。
  • 表示法醫學研究所畢業生需通過國家考試,並到法醫研究所實習,實習課程會包含解剖相關內容。
  • 澄清法醫師解剖針對屍體而非活體,且會將臟器資料送法醫研究所由特聘病理法醫師鑑定。
  • 強調最期望具醫師背景者擔任法醫師,但實務上難尋,故訓練不具醫師資格者為法醫師是為解決現實問題。
  • 說明目前已聘請具醫師資格者擔任榮譽法醫師及顧問,協助指導未來法醫師,且他們可執行操刀及鑑定。
  • 表示會與衛生署研討解剖相關問題,並將委員建議納入整體檢討規劃。

吳聰成 銓敘部政務次長

  • 澄清臺大法醫學研究所畢業生不算法醫師,需經國家考試及格。
  • 表示不清楚法醫師考試題目是否由臺大法醫學研究所老師出題,屬考選部業務。

周道君 衛生署醫事處簡任視察

  • 認為經過醫師完整訓練者從事解剖工作,品質一定最好,長期贊成具醫師資格者做解剖業務。
  • 表示若由乙組法醫師輔佐解剖和鑑定,無醫師法問題,但直接做解剖,尤其病死部分,與現行醫師法有不一致之處。
  • 證實這兩年有與法務部聯繫,討論法醫師未來定位和走向,並開過相關會議。
  • 表示憂慮,並希望未來法醫師進行解剖事務,最好能具醫師資格,受過完整專業訓練,以提升品質。

顏秋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公職法醫師的專業加給事實上比一般公務人員高,最高可達8,025元,另有檢驗師職務加給最高5萬3,375元,解剖屍體費和相驗費也已提高。
  • 承諾會研究公職法醫師能否支領不開業獎金,並參酌衛生署專業意見。

相關後續

  • 法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 法醫師法第四十八條修正為「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9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應於2年內重新檢討法醫師制度,包括法醫師養成、職責可行性與必要性、檢驗員角色定位、醫師或病理專科醫師或法醫師執掌業務區分,並提出法醫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的修法版本。

討論事項五

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旨在建立我國移交受刑人的法源基礎,以彰顯人道精神、達成刑罰教化目的,並順應國際趨勢。
  • 草案內容涵蓋移交受刑人的條件(如三方同意、雙重犯罪原則、殘餘刑期、國籍與戶籍要求)、接收與遣送受刑人的程序、刑期轉換與折抵、以及大陸地區與港澳地區的準用等。

相關爭議

  • 公正審判推定:尤美女委員質疑草案第4條第9款「如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為相反主張,推定受刑人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已受保障」的規定,認為此舉形同逼迫受刑人承認在國外已受公正審判,違反公平審判權利,且對受刑人不公平。
  • 兩岸關係適用:尤美女委員質疑草案第23條排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的規定,認為大陸地區的司法環境可能無法確保公平審判,此舉對本國人民不公平。
  • 引渡與移交的側重:李貴敏委員肯定移交受刑人法案的人道精神,但也提醒法務部應在引渡方面多花心力,並在執行移交時慎重考量,避免「venue shopping」及國家預算負擔,應優先照顧守法民眾。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解釋「移交」與「引渡」的差異,並肯定法務部制定此法考慮人民權益。
  • 提醒法務部在法案通過後執行時務必小心,尤其在引渡方面應多花心力。
  • 建議在執行移交時慎重考量,避免「venue shopping」及國家預算負擔,應優先照顧守法民眾。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建議「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第4條第4款應將「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刪除,僅保留「具有我國國籍」即可,以擴大適用範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草案第4條第9款關於「推定受刑人接受公正審判」的規定,認為此舉對受刑人不公平,且違反各國立法例及歐洲人權公約。
  • 批評草案第23條排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認為大陸地區司法環境無法確保公平審判,對本國人民不公平。
  • 提案修正第4條、第5條、第14條及刪除第23條,以保障受刑人權利。

相關人員回應

曾勇夫 法務部部長

  • 說明制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是為解決我國無內國法源基礎,使受刑人能早日回國執行,以彰顯人道精神,順應國際趨勢。
  • 說明「移交」是指將在國外犯罪、判決確定並服刑的本國人接回國內執行,與「引渡」將在國內犯罪逃至國外的人引渡回國偵審不同。
  • 承諾會慎重處理委員對執行層面的考量。
  • 表示會將委員對戶籍規定的建議一併考量。

俞秀端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副司長

  • 說明草案第4條第4款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是考量若無戶籍,即使接回台灣最終仍可能被驅逐出境,故在接收時會加以考量。

相關後續

  •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第五條修正為「法務部應派員或委託機關指派人員確認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所為前條第五款之同意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收後之法律效果。前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受刑人之請求,協助其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並送返國。第一項之人員應告知受刑人有前項之權利。」
  • 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會同司法院向本院報告本法第23條施行前之準備情形,並於施行後每半年向本院報告執行情形。

討論事項六

處理法務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主管業務歲出部分(第12款第1項)通過決議:101年度「法務行政」科目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及「戒毒成功專線計畫」,惟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出所後毒品再犯率未降反增,業務成效有待檢討提昇,爰凍結該經費五分之一,俟該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處理法務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毒品再犯率未降反增而凍結的「法務行政」科目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經費五分之一(新台幣5,870萬元)。
  • 討論核心在於評估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毒防中心)的業務成效、毒品再犯率的真實趨勢,以及法務部為精進毒品防制工作所採取的措施,以決定是否解凍預算。

相關爭議

  • 毒品防制成效與預算凍結:立法院因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出所後毒品再犯率未降反增,凍結法務部毒品防制相關經費五分之一。法務部報告稱再犯率總體呈下降趨勢,要求解凍,但委員質疑其統計數據的精準性與成效。
  • 毒品氾濫與查緝力道:委員們普遍認為毒品氾濫問題嚴重,尤其校園毒品年輕化,但法務部查緝工作不夠積極,未能瓦解大型販毒組織,且缺乏金主查緝,導致越反越毒。
  • 毒防中心運作與人力:委員質疑毒防中心人力不足,且「戒毒成功專線」的約聘人員專業度不足,無法有效協助毒品成癮者,建議應加強專業訓練與人力配置。
  • 制度面問題:委員批評毒品防制工作多採臨時編組的委員會模式,缺乏常態化、整合性的專責機構或機制,導致工作成效不彰,要求法務部成立緝毒專責機構或由高檢署統籌辦案。

立法委員發言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提供的毒品防制成果報告,認為在過去4、5年就應發現問題,不應到現在才匆忙要求解凍預算。
  • 指出法務部應找出毒品氾濫的主因(如待遇問題),而非僅開多門讓人進入,造成不公平。
  • 質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未成年人持有毒品罰則過輕,且20公克持有標準可能鼓勵規避,導致販毒集團針對年輕族群下手。
  • 要求法務部應加強校園毒品防制工作,並對毒品氾濫導致的治安敗壞提出對策。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提供的毒品再犯率統計數據失準,指出吸毒者出獄後2年內再犯率高達58.3%,若計入2年後再犯,實際再犯率更高,顯示防制成果不豐碩。
  • 批評毒品防制工作缺乏整合,各單位各自為政,未能有效查緝金主,導致越反越毒。
  • 強烈要求法務部應在高檢署設置專責緝毒組或窗口,統籌指揮檢、警、調、海巡等系統辦案,並編列預算進行國際交流。
  • 建議毒品防制會報應常態化,而非僅臨時編組,以確保工作的持續性與成效。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疑校園毒品氾濫與幫派介入問題,要求法務部成立專案小組,指揮當地警調專案處理,而非僅靠一波波行動。
  • 強調毒品防制應是長期性制度,而非臨時性行動,並承諾將長期追蹤此議題。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成立5年,再犯率仍高,顯示作用不積極,並批評法務部報告多為「作文」。
  • 質疑「戒毒成功專線」約聘人員的專業知識與背景,認為其無法有效協助戒毒者,要求法務部提供詳細資料。
  • 強調毒防中心的重要性,並建議應將毒品成癮者家屬的保護納入考量,提供家庭支持方案。
  • 認為預算應繼續凍結,因法務部未能展現足夠的積極作用和作為。

相關人員回應

曾勇夫 法務部部長

  • 說明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成立5年來,已成為地方反毒工作重要據點,辦理大量宣導、列管藥癮者、轉介戒癮治療。
  • 表示「強化毒癮者輔導處遇計畫」及「戒毒成功計畫」經費主要補助地方政府毒防中心人力費用,若減少補助恐導致業務推動困難。
  • 說明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獄後、受戒治人出所後及受觀察勒戒人出所後再犯率,總體而言呈現下降趨勢。
  • 承諾將督促高檢署常態化督導毒品查緝工作,並要求各檢察署指定專責檢察官處理毒品案件。
  • 說明法務部已與教育部、內政部合作,進行校園毒品防制宣導,並指揮警調進行全國性緝毒行動。
  • 表示毒品防制工作是長期抗戰,會持續努力,並積極辦理毒品防制工作。

黃怡君 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

  • 說明毒防中心已列管10萬7,068名藥癮者,並指出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獄後6個月內再犯率從96年的20.9%降至99年的11.7%。
  • 坦承若將出獄後2年內再犯率加總,數字可能高達58.3%。
  • 說明「戒毒成功專線」由法務部設立,約聘人員每年會接受訓練,並要求需具相關背景。
  • 表示會提供戒成專線人力配置、聘用人員專業素質、背景及相關預算資料給委員。
  • 說明已要求縣市政府聘用具心理社工專業背景的人力,並加強入監銜接輔導,提高聯繫率,推動家庭支持方案。

相關後續

法務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主管業務歲出部分(第12款第1項)通過決議,同意予以解凍。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601
卷/期/冊
101/46/1
發布日期
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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