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審查:聚焦財源與公平性
經濟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6-04
立法院經濟、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核心議題圍繞原住民造林補償金的公平性、財源籌措及對原住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多位立法委員質疑現行政策對原住民的不公,要求提高補償標準並尋找多元財源,行政機關則回應財政負擔龐大,並提出現有行政措施。最終決議將法案所有條文送朝野協商,並要求農委會與原民會研提具體方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與造林回饋的機制,旨在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並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發展。
- 核心問題包括現行造林補償制度對原住民的不公平、補償金額的合理性、財源的籌措,以及如何在限制採伐的同時兼顧原住民生計。
相關爭議
- 補償金額與財政負擔:提案委員建議每年每公頃8萬元,但農委會評估私有林地約6.9萬公頃,每年所需經費高達32億至80億元,認為對政府財政造成長期鉅大負擔。
- 山地與平地造林補償差異:委員指出平地造林20年可獲240萬元,而原住民造林20年僅60萬元,且有三分之二的造林地無補償,嚴重不公。
- 政府對法案的重視程度:原民會僅派代理處長列席,且農委會報告內容被批敷衍,僅以財源問題推回行政院,顯示政府對此重要法案的漠視。
- 禁伐政策對原住民生計的影響:委員質疑造林政策無法實質幫助原住民經濟生活,且限制採伐導致土地無法充分利用,甚至荒廢。
- 財源籌措方案:農委會提出多種籌措造林基金的方式(山坡地開發回饋金、水權費提撥、水資源開發工程費、政府預算撥款),但委員要求政府應更積極協調各部會尋找財源,而非以財源困難為由阻擋。
- 混農林業與副產品種植:委員建議應允許在新植造林區種植和採收經濟副產品,如愛玉子,以兼顧原住民經濟,但農委會僅表示將進一步檢討。
- 禁伐範圍與限制:委員建議禁伐補償範圍不應設限,地質敏感區皆應劃入,而非僅限於水源區周邊,以避免部分土地不適宜造林又無法獲得補償。
立法委員發言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解決原住民造林補償長期不公問題,強調山地原住民對臺灣好山好水維護的貢獻。
- 指出平地造林與原住民造林補償金額差距4倍,且許多原住民造林地無任何收入。
- 批評政府單位對原住民造林情況不瞭解,或雖瞭解卻未公平對待,導致民怨與盜伐問題。
- 擔憂政府將以財源有限為由推託,要求將心比心,並希望法案能盡快送出委員會協商。
- 強調提案的補償金是暫定金額,非固定8萬元,批評農委會未仔細閱讀草案。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強調禁伐補償或造林回饋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權益,而非額外要求。
- 建議農委會應從尊重原住民族生存空間和經濟發展的角度來思考法案。
- 要求農委會針對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的重新研擬提出時間表,並召集所有利害關係人(環保人士、原墾農、政府、台大實驗林場等)公開協商此歷史問題。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配合政府造林」與「促進原住民經濟發展」牴觸,認為造林政策對原住民經濟改善無實質助益。
- 建議禁伐補償面積及範圍不設限,應將所有地質敏感區納入,而非僅限於水源區,以避免不適宜造林又無補償的土地。
- 建議造林獎勵金應比照日本逐年增加,以提高造林人管理維護意願。
- 建議新植造林中應允許種植及採收副產品(如愛玉子),在不影響水土保持下兼顧原住民經濟生活。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調山地造林在國土保安、水域涵養、水土保持上的重要性,認為應提高補助金額。
- 質疑政府為何不願挪出32億至88億元(根據不同估算)來保護山林、涵養水源,而平地造林每年卻有110億元。
- 提出就業安定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原民會綜合發展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農委會農業特別基金等作為潛在財源,要求主委與財主單位談判。
- 批評政府長期欺負原住民,要求不要再送行政院,若黨團同意就應直接決定。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譴責原民會未將此法案視為重要法案,僅派副處長列席。
- 質疑山地與平地造林補助辦法不同的理由,要求農委會檢討。
- 批評農委會與林務局對原住民補助問題持續和稀泥,未認真面對,並要求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呼籲農委會主委與林務局局長以同理心、新思維來處理原住民補助問題,而非抱持本位主義。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譴責原民會對重要法案的不重視,並質疑副主委對原住民困境的回應不力。
- 指出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受限,無法種植經濟作物,導致生活匱乏,政府應給予更高補償。
- 批評政府以財政困難為藉口,認為維護國土安全應是施政優先順序。
- 解讀農委會報告中「日後原住民保留地將陸續轉變為私有,因此每年所需費用甚鉅」的說法是在侮辱原住民,要求副主委挺身而出。
- 主張應以最快速度通過此法案,以回饋配合政府政策的原住民同胞。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詢問禁伐解除終止的年限,指出敏感地區可能永久限制採伐,將導致長期鉅額補償。
- 計算若敏感地區4萬公頃每年補償8萬元,需32億元;若加上原住民所有8萬公頃林地,則需80億元,質疑政府財政負擔。
- 批評現行造林獎勵金(20年60萬元)過低,且砍伐舊林造新林是白花錢,建議應直接保存下去。
- 指出原住民平均每戶僅有0.5公頃私有林地,每月補助僅2千多元,無法維持生計,政府應考量提高補助。
徐耀昌 立法委員
- 支持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肯定原住民對臺灣的貢獻。
- 認同財源問題是關鍵,建議進行跨部會協商,尋找可靠財源,再送大會審議,以確保法案落實。
- 質疑農委會對所需經費的估算(從50億變80億)不一致,要求釐清。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強烈支持此案,反對因財源問題而拖延處理,認為這對原住民不公平且與造林政策相違背。
- 具體建議將此案直接送朝野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尋求平衡的處理方式。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對草案內容無特別意見,但贊成透過朝野協商來評估及處理補償數字。
- 質詢原民會目前對原住民保留地濫墾濫伐的取締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強調原民會應負起責任,做好管理。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農委會主任委員
- 肯定條例立意良善,但指出每年每公頃8萬元的禁伐補償標準,將對政府財政造成長期鉅大負擔,需穩定財源。
- 說明農委會現正研擬「環境敏感區具公益效能之森林限制採伐補償計畫」(每年每公頃補償2萬元)及「提高造林獎勵金」(目標95萬元/20年),但皆面臨財源問題。
- 建議將簡委員提案與農委會行政措施報行政院核議結果後再行討論。
- 同意將混林農業納入檢討,以允許在造林地種植經濟作物。
- 承諾會針對混農林業及基金籌措方式提出報告,並與財主單位共同努力尋找財源。
洪良全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約26萬多公頃,林地約17萬多公頃,其中私有林地約4萬多公頃。
- 估計若以每年每公頃8萬元計算,4萬公頃私有林地需32億元;若涵蓋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設定的林地,約8萬多公頃,則需65億至88億元。
- 承認原住民保留地內有超限利用或濫墾情況,表示將與鄉公所、縣市政府合作加強取締,但目前無具體取締比例數據,承諾補送資料。
- 表示原民會支持此條例,但牽涉經費問題。
李桃生 林務局局長
- 說明現行造林獎勵金為20年60萬元(第一年12萬元,第二至六年10萬元,第七年起2萬元)。
- 說明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已完成調查,正在整理資料,將與相關單位研擬新要點。
- 否認污衊原住民對山林保育的貢獻,表示非常尊重原住民。
- 報告宜蘭南山神木群盜伐案已破獲,是巡山員發現並經392人次夜間埋伏查獲23人,其中16人在押。
- 表示巡山員人數足夠但年齡老化,正增補71名年輕同仁,並與社區聯防,加強與檢警合作打擊盜伐。
陳瑞敏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 估計若以每公頃8萬元計算,4萬公頃私有林地每年需32億元。
- 表示就業安定基金有特定用途,不能隨意挪用。
相關後續
- 院會交付審查的「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召集委員廖國棟將在院會討論本案時做補充說明。
- 農委會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混農林業相關資料及基金籌措足夠財源的具體方案報告。
- 農委會需針對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於一週內送交相關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第一案:宜蘭大同區珍貴山林資源「巨大扁柏」盜伐案追查情形報告
核心議題
針對宜蘭大同區發生珍貴山林資源「巨大扁柏」遭盜伐事件,要求農委會報告案件追查進度、巡山員配置及巡邏機制,以檢討珍貴樹種保護網的漏洞。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質疑宜蘭大同鄉南山神木群盜伐案的查緝進度,以及巡山員人數是否足夠、巡邏機制是否有漏洞。
- 詢問林務局對濫伐濫墾狀況的掌握及處罰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李桃生 林務局局長
- 澄清南山案有4株林木被伐倒,而非12株,且是巡山員發現而非登山客。
- 說明案件追查進度:已向檢察官報告,啟動檢警平台,查獲23人,其中16人在押,破獲收贓集團。
- 表示巡山員人數約1千多人,其中7百多人精壯,但面臨年齡老化問題,已獲准增補71名新血。
- 強調將加強與檢察官、警方、森林警察合作,並與社區聯防,成立巡護隊。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一案由提案人潘委員維剛撤案。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二案:魚貨一氧化碳保色問題檢測與危害報告
核心議題
針對國內生魚片以一氧化碳保色、增豔,導致消費者誤判鮮度及食物中毒的事件,要求農委會與行政院衛生署報告魚貨一氧化碳的檢測情形、合格率,以及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內曾發生生魚片以一氧化碳保色導致食物中毒事件,且日本及歐盟已禁止此類魚貨進口。
- 要求農委會及衛生署報告魚貨一氧化碳的檢測情況及危害。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二案經協商後,將其要求單位修正為「農委會及行政院衛生署」,並要求兩單位於半年內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4701
- 卷/期/冊
- 101/47/1
- 發布日期
- 20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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