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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台糖預算及多項農漁業相關法案修正草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6-04會議日期:2012-06-06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101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通過多項預算調整與14項附帶決議,內容涵蓋本業虧損、資產活化、食品安全及養豬事業等。會議亦合併審查行政院與多位立法委員提出的「植物防疫檢疫法」、「漁會法」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外來種入侵、漁業管理、漁港設施及漁民權益等議題。部分修正動議經協商後通過,所有法案皆審查完竣並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預算,聚焦於其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財務規劃,並對其營運績效、資產活化、食品安全管理及養豬事業發展提出多項決議。
  • 核心問題包括台糖本業連續虧損、人事成本居高不下、停閉廠區資產活化不足、產品品質管控機制欠缺、養豬事業生產效率偏低,以及其土地管理運用受政策任務影響等。

相關爭議

  • 台糖本業虧損與盈餘來源:委員質疑台糖預計稅前純益主要來自出售土地盈餘及投資利益,扣除後本業仍虧損,顯示營運績效未改善。
  • 人事成本與競爭力:委員指出台糖平均薪資逐年上升,勞動結構高齡化,人事成本高,不利競爭力。
  • 食品安全與商譽:台糖產品曾檢出塑化劑導致下架,商譽受損,委員要求加強自主管理與消費者賠償辦法。
  • 閒置資產管理不善:委員指出大量停閉廠區資產遭棄置報廢,未善盡管理職責,要求提出活化利用計畫。
  • 養豬事業效率:委員指出台糖豬隻育成率低於國際水準,飼料成本高,生產效率仍有改進空間。
  • 土地管理與政策任務:委員認為台糖土地管理過度偏重公共政策,處分資產淪為政府政策工具,妨礙開發自主空間。
  • 產品售價與民生:委員提案要求台糖內銷產品不得調漲售價,以照顧民生並防杜國營事業哄抬物價。

立法委員發言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台糖本業連續虧損,人事成本居高不下,應提出營運績效改善與人事活化規劃。
  • 提案指出台糖產品曾檢出塑化劑導致商譽受創,應加強自主管理、建置食品安全管控機制並訂定消費者賠償辦法。
  • 提案指出台糖停閉廠區資產閒置報廢,未善盡管理職責,應提出資產活化利用計畫。
  • 提案指出台糖養豬事業生產效率偏低,應積極研議改善以提升市場競爭力。
  • 提案要求台糖內銷產品不得調漲售價,以照顧民生並防杜國營事業哄抬物價。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指出台糖本業連續虧損,人事成本居高不下,應提出營運績效改善與人事活化規劃。
  • 共同提案指出台糖產品曾檢出塑化劑導致商譽受創,應加強自主管理、建置食品安全管控機制並訂定消費者賠償辦法。
  • 共同提案指出台糖停閉廠區資產閒置報廢,未善盡管理職責,應提出資產活化利用計畫。
  • 共同提案指出台糖養豬事業生產效率偏低,應積極研議改善以提升市場競爭力。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糖儘速針對金瓜石地區的土地辦理出售規劃,以維護現住戶權益。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糖業公司應主動清查位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區內之閒置未利用空地,並應主動協商,配合高雄市政府進行綠美化工作。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糖運用非正式人力比率偏高應適度縮減,並針對花蓮、台東、屏東撫育造林地區人力應以當地原住民為主。
  • 提案指出台糖養豬事業經營成本與效益未能精確分析管理,生產效率仍有改進空間,應多方尋求較低價飼料替代來源並作精準分析管理。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台糖土地所設置之加油站應併附設加氣站,以協助政府分散能源政策,落實節能減碳。
  • 提案建議台糖公司位處中南部之土地,以合理價格提供予中油公司或民間業者,設立加氣站,以協助油氣雙用之車輛加氣之方便。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台糖應儘速建置產品品質管控機制,加強自主管理,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再發生。
  • 提案指出台糖土地管理運用過度偏重公共政策,影響公司營運績效,行政院及農政主管部會應研謀妥適方案維護蔗農權益。
  • 提案指出台糖經營欠缺專業績效,肩負過重政策任務及行政指導,處分資產變相淪為政府政策工具,亟待檢討改善。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台灣糖業公司內銷產品不得調漲售價,以照顧民生,並防杜國營事業帶頭哄抬物價。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營業總收入:原列406億8,145萬8,000元,增列6億元,減列25億5,796萬4,000元,共計減列19億5,796萬4,000元,改列為387億2,349萬4,000元。
  • 營業總支出:原列358億0,772萬6,000元,減列2億5,000萬元,改列為355億5,772萬6,000元。
  • 稅前純益:原列48億7,373萬2,000元,減列17億0,796萬4,000元,改列為31億6,576萬8,000元。
  • 生產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 轉投資計畫部分:增加投資原列4,350萬元全數減列;收回投資3,549萬5,000元照列。
  •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8億2,848萬5,000元照列。
  • 資金運用部分: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補辦預算部分:資金轉投資—收回部分1,671萬2,000元照列。
  • 通過14項決議,涵蓋台糖營運績效改善、食品安全管控、資產活化、養豬事業效率提升、土地管理政策及能源政策等面向。
  •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審查完竣。

討論事項二

審查「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漁會法第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漁業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漁業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合併審查多項農委會主管法案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包括植物防疫檢疫法中對有害生物定義、疫病蟲害防治權責劃分與經費負擔、檢疫措施簡化等;漁會法中漁會屆次改選期程、組織層級調整、會員代表大會召開頻率及信用部條文刪除等;漁業法中對違規漁船出港的管制、漁業證照逾期罰鍰標準以及對遠洋漁業的輔導政策。
  • 討論聚焦於如何有效防堵外來種入侵、提升漁業管理效率、保障漁民權益、活化閒置漁港,以及確保食品安全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植物防疫檢疫法中地方政府防治經費負擔:行政院版本要求地方政府負擔地區防治計畫經費,中央酌予補助;林岱樺委員則主張防治工作跨縣市,應由中央統籌編列預算,地方編列配合款,避免地方財政困難造成防疫漏洞。
  • 植物防疫檢疫法中疫病蟲害通報與處置權責:行政院版本要求地方政府接獲報告後自行處置並通知鄰近縣市;林岱樺委員認為地方缺乏專業人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所屬試驗改良單位協助,並由中央通知鄰近縣市,以發揮整合功能。
  • 美牛進口與食品安全:黃昭順委員質疑政府對美牛安全性的說明不足以讓人民信服,要求提出更好、更科學的數據;陳主任委員保基則強調美牛含萊克多巴胺在食品安全上沒有疑慮,並表示會強制標示以保障消費者選擇權。
  • 美牛進口與台美貿易關係:丁守中委員認為台灣93%牛肉靠進口,考量台美經貿關係,開放美牛是政策選擇;高志鵬委員書面質詢則質疑美國將美牛議題作為台美貿易談判(TIFA)的絆腳石,將民眾健康安全與貿易問題掛鉤為「恫嚇」。
  • 拖網漁業管理與收購政策:林岱樺委員質疑漁業署對小型拖網漁船收購不積極,導致3海浬內違規捕撈問題持續,要求全面收購小型拖網漁船;漁業署則表示有編列預算採自願性收購,並有3海浬及12海浬內的管制措施。
  • 漁業法空白授權問題:林岱樺委員認為漁業法第10條及第65條第8款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的命令」的定義過於籠統,空白授權範圍太大,要求農委會正面表列具體違規事項。
  • 漁業證照逾期罰鍰不合比例原則:李慶華委員指出漁業法對漁業證照逾期未換證仍出港的罰鍰(6萬至30萬元)遠高於航業法對經濟規模較大業者相同行為的罰鍰(1萬2千元至12萬元),不符比例原則,建議降低罰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提案調整金門區漁會、高雄區漁會屆次改選期程與台灣省各區漁會相同。
  • 提案修正漁會組織層級相關條文,配合漁業法修正將省漁會改為全國漁會。
  • 提案將全國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召開頻率比照各區漁會改為每年一次。
  • 關切漁業用電問題,希望恢復蓄量用電而非契約用電,並要求農委會與台電協商,為漁民爭取權益。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漁會法,刪除漁會法中關於信用部業務管理的相關條文,以配合農業金融法完整規範。
  • 提案修正漁業法第64條及第64條之1,建議降低漁業證照逾期未換證仍繼續出港的罰鍰,改為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以體恤漁民經濟弱勢。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防檢局對外來種動植物入侵台灣生態破壞的防堵成效,要求提出更正本清源、更周延的辦法。
  • 關切流浪動物問題,指出政府補助抓捕流浪狗並以不人道方式銷毀,但問題未明顯減少,建議效仿德國以絕育為常態政策。
  • 要求農委會提供書面答復,載明野放、絕育、捕抓、人道銷毀的流浪動物數量,以及針對野外和飼養部分提出的具體做法。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漁業署對拖網漁業的管理方式,特別是小型拖網漁船的收購進度與數量,認為政策失誤且不積極,要求全面收購小型拖網漁船以杜絕3海浬內違規捕撈。
  • 認為漁業法第10條和第65條第8款存在空白授權問題,要求農委會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的命令」進行正面表列,以利地方政府執行。
  • 針對行政院版植物防疫檢疫法修正草案第8條及第8條之1,提出修正動議,主張疫病蟲害防治經費應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且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通知鄰近縣市及試驗改良單位協助處置,而非將責任完全推給地方。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吳敦義副總統「美牛進口後可選擇吃或不吃」的說法,認為這不是好的宣傳方法,且政府應對美牛安全性提出更科學的數據讓人民信服。
  • 質疑農委會對美牛安全性的說明從頭到尾未變,人民對政府失去信心,要求提出新的證據和方法。
  • 關切遠洋漁業發展,指出中國大陸遠洋漁業發展迅速,台灣應提出明確輔導方向和對策,並要求農委會在明年預算中展現相關規劃。

徐耀昌 立法委員

  • 反映卓蘭葡萄因氣候異常導致落果、無子、不轉色等問題,農民損失嚴重,農委會卻駁回天然災害補助申請,要求比照去年專案補助方式給予實質救助。
  • 肯定農委會赴美查廠,認為美牛產製過程透明化,但強調美牛開放進口後,農委會應積極輔導監控國內酪農戶,提升台灣牛肉品質,讓國人對本土牛肉有信心。
  • 提到與美方協商TIFA問題,認為美牛議題對經貿談判影響大,希望農委會針對美牛開放後如何正面發展提出建言,並強調牛豬分離符合WTO規範。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關切漁獲食品安全,詢問漁業署對全國27處批發漁市場的抽驗狀況,並要求提供有問題漁獲的累犯數量及後續處理資料。
  • 建議農委會加強跨部會協商,整合食品安全業務,特別是源頭管理與衛生署的銜接,並提出建立統一的食品標章制度。
  • 呼籲政府關注漁業發展,特別是海洋資源的永續利用,並以澎湖海膽禁採為例,鼓勵採取非傳統管理方式促進海洋發展。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關切嘉義布袋遊艇港發展遲滯,缺乏明確法令規定和專責單位,要求交通部提出具體發展辦法及書面資料。
  • 反映布袋第三漁港主體工程已完成但遲遲無法營運,缺乏加油站、製冰廠、漁市及停車場等必要設施,導致漁船無法進駐,淪為蚊子港。
  • 質疑漁業署與農委會對布袋第三漁港活化不積極,認為其經營主體問題是推託之詞,要求政府盡速完成必要設施,讓漁港活絡起來,並對主委的態度表示不滿。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反映花蓮漁港區漁會大樓為60年海沙屋,已成危樓,製冰廠設備老舊,要求農委會主委一個月內親自前往花蓮漁港會勘。
  • 指出花蓮漁港港深不足,50噸以上漁船無法進港卸貨,增加漁民成本,要求漁業署協助改善。
  • 指出花蓮區漁會大樓改建面臨土地歸屬商港、花蓮縣政府未承諾出資等問題,要求農委會主委出面與交通部及花蓮縣政府溝通協調。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漁業法、植物防疫檢疫法修正草案,認為文字更明確、罰則更清楚。
  • 針對美牛問題,認為台灣牛肉93%靠進口,開放美牛是政策選擇,兩害相權取其輕,且美牛只占對美貿易0.78%,應考量對美貿易整體利益。
  • 呼籲農委會加強補助農牧業,因加入FTA、TPP後弱勢產業及農牧產業受創最嚴重,並支持編足農業基金以輔導農業轉型。
  • 建議學習以色列高科技養殖、培育及溫室栽培經驗,降低農民受氣候影響的因素。
  • 建議政府積極輔導漁港轉型為觀光休閒漁業,發展娛樂漁業,並提供整體配套設施,如休閒旅館、餐飲、紀念品賣場、遊艇碼頭等,以增加漁民收入。
  • 要求漁業署強烈取締近海漁撈、流刺網、炸魚、毒魚、電魚等行為,並做好魚礁護漁、放流等措施,以維護魚群資源永續經營。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農委會主任委員

  • 說明植物防疫檢疫法修正主要目的為參照國際公約,增列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在疫病蟲害監測、調查及防治上的分工,並課予所有人防治義務,簡化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配合國際檢疫證明電子化。
  • 同意張嘉郡委員及李慶華委員所提漁會法修正草案。
  • 回應外來種入侵問題,表示本次修正案已將「有破壞生態環境之虞的入侵種、植物」納入檢疫項目,並將附著泥土的其他商品一併列入。
  • 回應流浪動物問題,指出近期有大幅減少,將持續推動絕育,並透過植入晶片管控飼主棄養,加強對鄉下飼養看守農作物犬隻的教育。
  • 回應黃昭順委員關於美牛的質疑,強調以食品安全來說,含萊克多巴胺美牛沒有疑慮,政府會強制標示以保障消費者選擇權。
  • 回應黃昭順委員關於遠洋漁業的質疑,表示漁業署有注意到中國大陸遠洋漁業發展,將增加管理與輔導經費,並遵守國際規範,承諾擬定輔導方案並爭取納入明年預算。
  • 回應徐耀昌委員關於卓蘭葡萄天然災害補助,表示有關葡萄露菌病有防治方法,會請農糧署與地方政府密切配合,依天然災害救助標準處理。
  • 回應徐耀昌委員關於美牛與TIFA協商,表示美國農業部次長認為美牛安全性無疑慮,若美牛朝正面發展,對雙方經貿協商將順利,並指出牛豬分離符合WTO規範,將負責向養豬業者說明。
  • 回應潘維剛委員關於食品安全跨部會協調,表示沒有單位可以置身事外,已要求同仁主動連結所有細節,將加強執行。
  • 回應潘維剛委員關於漁業關注,表示資源與利用一定要相輔相成,將關心與支持漁業,並銜接海洋資源與漁業署業務。
  • 回應陳明文委員關於布袋第三漁港活化,表示已了解問題,將努力讓第一、二漁港漁船進駐,並指出第三漁港屬二類漁港由縣政府主管,中央可協助,承諾會再與相關單位討論並擇期會勘。
  • 回應廖國棟委員關於花蓮漁港問題,承諾一個月內前往會勘,並表示漁會大樓改建需先與港務公司協調用地問題,再由花蓮縣政府參與規劃,中央會予以協助,並將出面與交通部溝通土地問題。
  • 回應丁守中委員關於加入貿易自由化對農業的衝擊,表示農業基金一定要編足,懇請委員支持編足基金額度,以輔導農業轉型,並同意朝漁港轉型觀光休閒、娛樂漁業發展及漁業永續經營方向規劃。

沙志一 農委會漁業署署長

  • 回應林岱樺委員關於拖網漁業問題,說明目前大小型拖網漁船約1千多艘,管制方式為3海浬內全面管制,大型船須在12海浬外作業,50噸以下小型船可在3至12海浬作業。
  • 說明目前有編列預算採自願性收購拖網漁船,鼓勵提前結束使用,並有加成補助,但需時間統計小型拖網漁船的正確數量。
  • 回應潘維剛委員關於漁獲食品安全,說明漁業署進行源頭管理,市場抽檢由衛生署負責,漁業署每年督導及補助27處漁獲市場檢測,檢測結果約95%以上沒問題,有問題會追蹤或移送衛生單位處理,將提供累犯數量資料。
  • 回應陳明文委員關於布袋第三漁港,說明港型已完成,初步可營運,大規模營運仍需努力,並表示當初規劃興建目的為將第一、二漁港漁船遷入。
  • 回應廖國棟委員關於花蓮漁港,說明花蓮漁港位在商港內,土地歸商港安排,有漁人碼頭及鳥踏石廣場,並表示上次地震後已補助興建臨時辦公室,若要興建新大樓原則上會支持,但需解決土地問題及花蓮縣政府與漁會共同出資問題,已行文縣政府2次。

李蒼郎 農委會農糧署署長

  • 回應徐耀昌委員關於葡萄天然災害補助,表示若符合天然災害,可組成跨區勘災小組審查,符合救助標準就會依標準救助。

饒智文 交通部航政司科長

  • 回應陳明文委員關於嘉義布袋遊艇港發展,說明船舶法已制定遊艇專章,交通部也提出遊艇發展方案,並持續與嘉義縣政府討論相關推動工作,承諾提供書面資料。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所提「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八條第五項修正為「前項地區防治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負擔;」,第八條之一第三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項報告,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必要之處置……」。
  • 李慶華委員等18人擬具「漁會法第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及張嘉郡等21人擬具「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照二位委員修正案通過。
  • 李慶華委員等提案漁業法第六十四條修正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增列第三款「漁業證照逾期三個月以上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者」。
  • 李慶華委員等提案漁業法第六十四條之一不予增訂,其餘條文均照案通過。
  •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黨團協商。
  • 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8人擬具「漁會法第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黨團協商。
  •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漁業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及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0人擬具「漁業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黨團協商。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農委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討論事項三

審查「水利法增訂第九十三條之六條文草案」案、「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來水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預計審查多項關於「水利法」及「自來水法」的修正草案,涵蓋水利設施、水資源管理及自來水供應等相關條文的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次會議僅列出議程項目並邀請提案委員說明,尚未進入實質審查與討論階段,會議紀錄於此處中斷。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801
卷/期/冊
101/48/1
發布日期
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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