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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環委員會審查勞保條例修正案、童工保護與就服法隱私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6-06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解凍案、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並審查多項勞工相關法案。重點討論勞工保險條例的生育給付、年金調整、童工保護規範、就業服務法隱私權保障及勞動契約法廢止案。會議通過多數預算解凍案及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但勞保條例部分條文因意見分歧送院會協商,童工保護與勞動契約法案則要求勞委會限期提出對案或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解凍案,計29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其所屬單位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共29項凍結預算動支案,並檢討「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及第77條條文的修正草案。
  • 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錯誤、虛假情況,要求環保署研議檢舉專線及獎勵機制;針對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要求環保署修正建議值並研提長期曝露研究計畫;針對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要求環保署強化源頭管理並提出具體管理作為。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議檢舉專線及獎勵機制,鼓勵民眾檢舉環評書件內容錯誤、造假或虛偽不實情形。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從源頭管理以遏阻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事件的發生,並妥訂具體管理作為及提出書面報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完成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修正為「瞬間暴露參考限制值」,並於3至6個月內完成「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預防(警)措施」及研提計畫研究長期曝露相關課題。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開涉及商業機密的列管污染源相關資料,以公共利益優先,並於3個月內提出公開形式研究計畫。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完成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修正為「瞬間暴露參考限制值」,並於3至6個月內完成「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預防(警)措施」及研提計畫研究長期曝露相關課題。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從源頭管理以遏阻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事件的發生,並妥訂具體管理作為及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開涉及商業機密的列管污染源相關資料,以公共利益優先,並於3個月內提出公開形式研究計畫。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開涉及商業機密的列管污染源相關資料,以公共利益優先,並於3個月內提出公開形式研究計畫。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推動「八里污水處理廠蛋形消化槽污泥與廚餘共消化試辦計畫」,以解決環境保護及八里污水處理廠設施閒置問題。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推動「八里污水處理廠蛋形消化槽污泥與廚餘共消化試辦計畫」。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推動「八里污水處理廠蛋形消化槽污泥與廚餘共消化試辦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中,25案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3案繼續凍結部分預算,1案繼續凍結全數預算。
  • 通過田秋堇、劉建國、陳節如委員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民眾檢舉環評書件內容錯誤、造假或虛偽不實之檢舉專線及獎勵機制。
  • 通過劉建國、陳歐珀、陳節如委員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完成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修正為「瞬間暴露參考限制值」,並於3至6個月內完成「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預防(警)措施」及研提計畫研究長期曝露相關課題。
  • 通過田秋堇、陳節如、劉建國委員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從源頭管理以遏阻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事件的發生,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通過劉建國、陳歐珀、陳節如、徐少萍委員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蒐集之列管污染源相關資料,若涉及商業機密,原則應以公共利益優先,並於3個月內提出公開形式研究計畫於網站公開。
  • 「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審查完竣並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推動「八里污水處理廠蛋形消化槽污泥與廚餘共消化試辦計畫」。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鄭汝芬等委員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陳節如等委員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生育給付的請領資格(投保天數限制、配偶請領),以及老年年金、失能年金、遺屬年金的基本保障金額調整與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機制。
  • 探討勞保財務負擔、與國民年金及軍公教福利的衡平性,並關注勞工在不同保險制度間的權益銜接問題。

相關爭議

  • 生育給付請領資格:鄭汝芬委員與勞委會支持刪除投保天數限制,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鼓勵生育;陳節如委員則擔憂此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建議維持一定投保天數限制。
  • 配偶生育給付權益:陳節如、楊曜、尤美女等委員主張應擴及勞工配偶請領生育給付,以平衡軍公教及農民的相關福利,並考量家庭支出增加;勞委會則解釋勞保生育給付性質為薪資損失補貼,且擔憂擴大給付對勞保財務造成嚴重負擔。
  • 勞保與軍公教生育福利重複請領:陳節如委員提出應規範勞保與軍公教生育補助擇一請領,避免重複領取社會資源;勞委會則認為兩者性質不同,不應互相影響,且勞保被保險人有繳費義務,不應因配偶職業受限。
  • 勞保年金空窗期:陳節如委員關切勞保與國保年資合併計算後,部分勞工在60至65歲間可能面臨無年金可領的空窗期,影響生活;勞委會則回應未滿15年年資者可領一次金,且合併計算已是保障。
  • 勞動契約法廢止案:吳育仁委員及親民黨黨團提案廢止「勞動契約法」,認為其已公布70餘年未施行且有名無實;勞委會王主委則反對廢止,指出該法在法院實務上仍常被援引作為判決基礎,具有存在必要性。
  • 校園研究助理勞工身份與組工會權:田秋堇、蔡其昌等委員質疑大學校園研究助理、教學助理的勞工身份未被承認,導致權益受剝削,並批評地方勞工局駁回組工會申請;勞委會王主委則表示反對任何剝削並鼓勵組工會,但強調僱傭關係認定複雜,且個案已進入訴願程序,不便干涉。
  • 勞委會對童工保護的態度與修法進度:王育敏、蔡錦隆、徐少萍、江啟臣等委員批評勞委會對童工保護的修法態度消極,認為應分齡、分時、採許可制並將就學時間納入工時考量;勞委會王主委則表示支持修法方向,但強調需時間研究,並承諾於10月底前提出對案送交委員會審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的投保天數限制,讓女性勞工在加保第一天即可請領,並放寬生育補助費或安胎數比例,以鼓勵生育並減緩少子化。
  • 提案將老年年金及遺屬年金從3,000元調高至3,500元,失能年金從4,000元調高至4,700元,並追溯至101年1月1日施行。
  • 建議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每4年調整一次給付基本金額,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降低。
  • 關切中國大陸「千人計劃」導致台灣人才流失問題,認為影響台灣產業競爭力及勞工就業率,建議勞委會應在行政院會中表達此隱憂。
  • 關切15至24歲青年失業率高、高學歷低就業率現象,擔憂薪資無法提高,建議勞委會應提早因應。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要求勞委會查察不符資格者請外傭問題。
  • 批評勞委會青年就業站廣告內容不明、花費過高,要求提供廣告效益及花費報告。
  • 主張勞保生育給付應擴及配偶,比照軍公教及農保,認為勞工不應低人一等。
  • 關切勞保與國保年資合併計算後,勞工在60至65歲間可能面臨無年金可領的空窗期,要求勞委會統計受影響人數並提出補強方案。
  • 提案修正勞保條例第20、31、32條,增列配偶可請領生育給付,並主張若同時符合其他社會保險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僅得擇一請領,以維公平性。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45條及第47條,加強對童工的保護,認為勞委會對童工保護規定鬆散且怠惰。
  • 主張對未滿15歲童工應採分齡、分時的更細緻保護規定,將上課時間納入工時考量,並採許可制。
  • 批評勞委會將童工問題推托至社會局,導致表演童工權益無人管理,呼籲政府應正視並修法納入規範。
  • 要求勞委會承諾於下會期10月底前,針對童工保護問題提出對案送衛環委員會審議。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列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之隱私資料,以保障求職者權益。
  • 呼籲社會應保護每個人隱私,即使曾有犯罪紀錄,不應影響其工作權益,並引用美國社群網站隱私權爭議支持提案。
  • 支持王育敏委員對童工保護的意見,認為應提供最好的工作保障。
  • 提案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推動「八里污水處理廠蛋形消化槽污泥與廚餘共消化試辦計畫」,以解決環境保護及八里污水處理廠設施閒置問題。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廢止「勞動契約法」,認為該法公布70餘年未施行,已成「殭屍法案」,徒增困擾。
  • 建議勞委會應儘速研擬新的勞動契約法,以規範典型及非典型勞動關係,並承諾勞委會若能在2年內提出版本,願保留廢止案。
  • 關切工會法第9條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的規定,導致一個事業單位可能出現多個企業工會,引發惡鬥,要求勞委會明確指示。
  • 關切台灣人才流失大陸問題,認為勞委會應保障赴陸台勞的投保權益及老年安養保障,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全國大專院校研究助理、教學助理是否為勞工,批評台北市勞工局駁回學生組工會申請,以及勞委會對此案的迴避態度。
  • 指出台灣大學約用教學助理契約書明確顯示勞務契約關係,認為勞工局與勞委會漠視學生團結權。
  • 引述美國大學研究生組工會案例,強調台灣應保障學術界底層勞工的權益,要求勞委會實際走訪校園調查。
  • 提案要求勞委會應會同教育部檢討過去數十年來忽視之專任及兼任研究助理之勞動關係,並提出適當之保障方案,於9月前提出報告。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支持保障研究助理權益,認為他們多為過渡性質,但需有投訴管道及保障,避免出事時擔罪。
  • 建議就業服務法第5條隱私權保障應採「正面表列」方式,明確規範哪些行業可要求提供哪些資料,以解決「狼師」等問題。
  • 關切台灣人才流失大陸及國內薪資停滯問題,建議勞委會應考慮提高基本工資,並積極爭取兩岸社會保險費移撥銜接。
  • 支持勞工保險福利措施,但呼籲勞委會應考量勞保基金財務狀況,進行精算並調整費率,提醒立法委員開支票應考量財源。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預測年底失業率將提高,並批評政府創造就業機會不足、薪資增加緩慢、貧富差距擴大及政策溝通不佳等問題。
  • 肯定童工保護立法方向,但提醒修正勞動基準法第45條及第47條時,應避免假日工作導致工時過長問題,並應保障童工待遇。
  • 建議就業服務法第5條隱私權保障應更明確,對於涉及安全或犯罪紀錄等資訊,雇主應可要求提供,避免保護壞人。
  • 關切7月畢業潮求才人數減少,認為就業市場出現警訊,要求勞委會正視失業率上升問題。

楊曜 立法委員

  • 支持勞保生育給付可擇一請領,但認為勞保應保障配偶生育給付,不應以財務狀況為藉口。
  • 批評勞委會對本勞照顧不及外勞,且在委員會中對本勞議題推卸責任比率高。
  • 支持就業服務法第5條隱私權保障,要求勞委會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後,研擬民間企業應遵循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事項及勞動檢查項目。
  • 質疑勞委會反對廢止「勞動契約法」的理由,認為一個70餘年未實施的法律,不應僅因法官援引作為心證理由而保留,批評行政機關怠惰。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委託台大國發所的「國際貿易自由化與兩岸勞動市場變遷研究分析報告」的政策參考價值,批評勞委會對報告內容掌握不足。
  • 關切赴中國大陸工作台勞因薪資高而外流,但又擔心未來回台工作困難,要求勞委會提出協助台勞回台就業的準備。
  • 要求勞委會提供亞洲四小龍年輕族群失業率比較數據,並關切韓國以低薪招聘台灣高學歷勞工的訊息。
  • 擔憂中國大陸台商倒閉潮將導致台勞回流,使國內失業率提高,預測勞委會未來工作將面臨嚴峻挑戰。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指出勞委會4月份求供倍數雖高,但實際反映的是就業市場供需無法接軌,存在高階人才缺乏與低階工作國人不願做等問題。
  • 建議勞委會應有配套措施,縮短中高齡失業者尋找工作的時間,例如提供雇主獎勵、職場學習再適應制度等。
  • 建議職訓內容應隨時代脈絡調整,不應僅限於傳統技能,應提升勞工職能以適應新興產業發展。
  • 認為韓國以18,000元薪資聘請台灣大學生,因韓國生活費高,對台灣大學生吸引力不大,不構成嚴重威脅。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大學校園內研究助理、工讀生等面臨超時工作及權益被剝奪問題,批評勞委會對「血汗校園」現象態度消極。
  • 認為校園工讀生、研究助理等只要簽訂契約,存在僱傭關係,就應有權力組織工會,批評地方勞工局不准成立工會是違法。
  • 要求勞委會應主動召開記者會說明校園勞動條件不公平狀況,並積極協調、輔導學生捍衛權益,而非僅口頭鼓勵或推託個案已進入訴願程序。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與王育敏委員共同提案修法保障童工、童星權益,反對幼童成為父母搖錢樹。
  • 建議勞動基準法第45條應直接明文規定童工採「許可制」,而非「經主管機關認定」,以更明確保障童工權益。
  • 主張童工工作時間應分齡規範,並將就學時間納入考量,認為此為母法原則性問題,不應等待研究報告才能修法。
  • 要求勞委會應在10月以前將童工保護的對案送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並提供研究報告供參考。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案廢止「勞動契約法」,認為該法公布76年未施行,徒留虛名,質疑法官援引未施行法律作為心證基礎的合理性。
  • 要求勞委會承諾於12月31日之前提出「勞動契約法」修正案或新法,否則將全面刪除勞委會下年度預算。
  • 關切勞保基金潛藏負債高達5兆多元,要求勞委會提供精算資料,並呼籲行政官員應負責,考量福利政策的財源及成本效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生育給付的性質,認為現行解釋為薪資補貼與勞基法產假全薪規定衝突,應定位為新生兒家庭支出補助。
  • 建議勞保生育給付應擴及被保險人的配偶或同居關係之人,以保障因新生兒增加家庭支出的家庭,並確保公平性。
  • 建議若夫妻兩人都有勞保,僅生育一個小孩時,應由子女主要撫養者申請生育給付,若同時兼具勞保或國保身份,僅擇一請領。

相關人員回應

王如玄 勞委會主任委員

  • 勞保財務是勞委會最關切議題,相關增加財務負擔法案會審慎思考,原則採保守立場。
  • 為衡平國民年金與勞保制度,建議放寬生育給付加保年資門檻,避免兩頭空;雙生以上者按胎數發給給付;調整老年年金加計金額,比照國民年金從3,000調高至3,500元、4,000調高至4,700元。
  • 支持委員提案中對勞工照顧保護較高的保障,包括鄭汝芬、蔡錦隆及陳節如委員的提案。
  • 針對童工保護,已蒐集外國立法例並委託學者專家研究,報告預計8月底出爐,支持分齡、分時處理,並承諾於下會期10月底前提出對案送交委員會審議。
  • 支持江惠貞委員就業服務法第5條保障求職者隱私的修正方向,認為立法有其價值。
  • 反對廢止勞動契約法,因該法雖未施行但在法院判決中常被援引,對僱傭定義等法律概念有必要存在,並承諾2年內提出勞動契約法制修正草案。
  • 反對任何形式的剝削,支持任何工會的成立,但強調僱傭關係認定複雜,且個案已進入訴願程序,不便干涉。
  • 回應外籍看護工申請有一定規範,與財富無關,會請地方政府查察有無違規。
  • 解釋青年就業站廣告是為吸引年輕人注意,目前已服務8,000多人,會後提供詳細報告。
  • 解釋勞保生育給付性質為薪資補貼,與軍公教、農保補助性質不同,且勞保財務狀況比國保嚴重,不宜擴及配偶請領。
  • 關切失業率、人才流失及薪資停滯問題,表示會持續觀察並努力提升勞動條件,但強調就業人數實際有增長。
  • 表示已編列預算研究台灣人赴海外就業勞動權益保障,並將建構相關平台與制度。
  • 承諾10月底前將勞委會版本法案送至立法院,並提供研究報告供參考。

石發基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

  • 說明各保險(勞保、公保、農保)之間給付項目與金額各有優劣,難以直接比較。
  • 解釋勞保生育給付在84年健保開辦前包含分娩費,後改為薪資損失補貼,因此僅限女性被保險人請領。
  • 說明勞保年資未滿15年者,60歲時可請領一次金;勞保與國保年資合併計算達15年者,需滿65歲才能領年金。
  • 建議勞保條例修正應逐條處理,避免像國民年金採單一條文修正導致勞工對給付金額產生誤解。
  • 回應陳節如委員對勞保生育給付道德風險的擔憂,表示勞保局會對短期加保即請領給付者進行查察,確認實際工作狀況。

陳慧玲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說明童工分為15至16歲及15歲以下準用童工規定兩種,若刪除例假日不得工作,可能導致童工連續工作7天。
  • 表示勞動基準法第45條及第47條修法涉及授權條款及罰則訂定,需待8月底研究報告出爐後通盤處理,預計下會期提出對案。
  • 說明勞委會已承諾在10月底前將童工保護對案送出勞委會,並會盡快送到委員會。

傅慧芝 勞委會職訓局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

  • 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職訓局已針對就業服務機構保存個人資料訂有相關規範。
  • 針對「假實習真就業」問題,已發函內政部、經濟部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將在期限內提供完整報告給委員會。

李來希 勞委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 說明勞委會委託台大國發所進行的國際貿易自由化與兩岸勞動市場變遷研究分析報告花費約100萬元。

陳益民 勞委會勞工保險局總經理

  • 說明勞保停保後再加保,前後年資可合併計算,但停保期間無年資。
  • 說明若在勞保停保期間戶籍仍在國內,會自動納入國保,未來勞保與國保年資合併達15年且滿65歲可分別領年金。
  • 承諾會後統計勞保停保後再加保的人數。
  • 說明勞保基金潛藏負債金額在99年統計時為5兆多元。

莊清寶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專員

  • 基於保障學童受教權,希望學生盡量以學習為主,利用課外時間工作。
  • 指出勞動基準法第45條修正草案中,將國民義務教育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可能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的規定牴觸,需再討論。

林三貴 勞委會職訓局局長

  • 說明3K產業外勞比例已從96年的15-20%提高至99年的10-35%,石材業已提高至25%。
  • 表示勞資學政四方的外勞政策資訊小組會議會持續討論,並已請委員到缺工產業現場了解狀況。
  • 說明職訓局在花蓮全力協助石材業,包括帶求職者參觀現場、提供3K就業獎助,並將在8月勞資政學會議中討論是否再調整外勞比例。
  • 建議就業服務法第5條修正案中「要求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之隱私資料」應修正為「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以更精確符合法令文字。

劉傳名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

  • 說明吳育仁委員提案廢止勞動契約法應與勞委會提出的修正草案併案處理,而非直接廢止。

相關後續

  •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31條、第32條因委員意見差異大,暫行保留,送院會協商。
  • 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58條之1、第63條之2、第65條之4、第74條之3、第76條之1、第79條照鄭汝芬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說明部分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議與第九條一併審議,另擇期再行審議。
  • 通過王育敏、江惠貞等委員提案,要求勞委會針對未滿15歲從事工作之兒童,應採許可制,研議分齡規範,將就學時間納入考量,並於下個會期10月底前向衛環委員會提出對案。
  • 勞動基準法第45條及第47條因委員尚有意見,暫行保留,另擇期再行審議。
  • 就業服務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照修正動議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出席說明。
  • 通過吳育仁等委員提案,要求勞委會應儘速檢討尚未施行之勞動契約法,並將近年來發生之重大勞動契約爭議議題納入檢討,兩年內提出兼顧勞工權益及企業經營需求的勞動契約法制修正草案。
  •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及親民黨黨團擬廢止「勞動契約法」案,已審查完畢,另擇期再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801
卷/期/冊
101/48/1
發布日期
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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