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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預算解凍案、幼照法子法、學產基金及私校法修正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6-06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預算凍結解凍案,並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子法、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及多項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會議中,立法委員們針對幼托政策執行、校園安全、陸生來台、十二年國教、學產基金管理等廣泛議題提出質詢,行政部門則回應相關政策規劃與執行現況。多數預算解凍案獲通過,部分法律草案條文保留協商,多項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一

處理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建設委員會及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預算解凍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建設委員會及國立故宮博物院共5項預算凍結案,主要涉及中央廣播電臺分臺遷建、電影產業旗艦計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及故宮博物院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等經費的解凍申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至第五案均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 第一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責成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統籌規劃中央廣播電臺臺南分臺遷建後所留土地的使用,並以書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討論事項二

邀請教育部部長列席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子法訂定及執行情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綜合詢答)

核心議題

  • 教育部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子法訂定與執行進度、學產基金管理條例立法、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立法及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進行報告。
  • 委員質詢內容涵蓋校園安全、陸生來台、幼托整合政策、偏鄉幼兒園營運困境、十二年國教的衝擊、私校定位與管理、教師編制與待遇、學產基金效益活化、以及學生心理健康等多元議題。

相關爭議

  • 幼兒園評鑑與補助脫鉤:多位委員認為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應直接給家長,不應與幼兒園評鑑結果掛鉤,避免懲罰幼兒;教育部則主張評鑑未通過的園所不應獲得補助,以確保教育品質。
  • 學產基金資產活化與管理:委員關切學產基金高達上千億元的資產效益不彰,租金收入偏低,且土地長期被占用、廉價出租,要求教育部強化管理透明度及效益;教育部承諾檢討並尋求更彈性的管理機制。
  • 私校法修正與公共責任:委員質疑行政院版私校法修正案放寬捐款全額抵稅恐圖利私校經營者,並成為逃稅洗錢管道,且未同步強化私校公共監督機制;教育部回應將研議整體私校公共化方案,平衡興學與監督。
  • 十二年國教政策衝擊:委員擔憂十二年國教匆促上路造成家長恐慌,補習班推出「免試班」等現象,以及私校直升問題,要求教育部檢討政策配套與宣導;教育部表示將持續溝通並強化私校公共化規範。
  • 校園性侵與霸凌防範:多位委員對校園性侵案頻傳表達痛心,質詢教育部如何防範不適任教師(含外聘教練)進入校園,並加強學生自我保護教育;教育部承諾建立嚴格查核機制,並將加強導師輔導功能。
  • 偏鄉幼兒園關閉與師資問題:委員關注幼托整合後偏鄉公立托兒所因財務或法規問題關閉,影響弱勢幼兒就學,以及幼教師資培育與師生比不足的問題;教育部表示將協助地方政府,確保幼兒園總量不減並就近入學,並將持續培育師資。
  • 國中小教師編制:委員質疑教育部提高國小教師班級員額的政策未提撥專屬經費,且計算方式有美化數字之嫌;教育部承諾將研議提撥經費,並檢討落實教師員額至各校。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呼籲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國小學生畢業旅行經費,並檢討學產基金是否可協助原住民學生。
  • 質疑原住民高中學生生活津貼分兩次發放,且第二次發放時學生已畢業,要求教育部檢討發放時程及承辦人員態度。
  • 建議教育部應強制要求各國小配合設置幼兒園,特別是在原住民偏遠地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支持學產基金立法,但質疑草案中未明確設立管理委員會,要求強化監督機制透明化。
  • 指出學產基金上千億元資產年租金僅約7億元,效益不彰,要求教育部檢討活化閒置土地。
  • 建議教育部成立專案小組,全面檢視私校體系在十二年國教下的定位與因應措施,避免政策模糊導致問題。
  • 擔憂放寬私校免稅優惠恐延緩不佳私校退場,主張應有監督機制並規範私校權利義務。
  • 要求教育部在7月底前全面說明私校公共化責任與直升比例限制等政策。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對校園性侵事件表達痛心,要求教育部加強校園安全維護、高關懷學生輔導系統,並發展機制阻止有前科者進入校園。
  • 質疑陸生來台「三限六不」政策對招生缺額的影響,要求教育部檢討並盡速提出改善報告。
  • 針對幼照法子法,建議補助與評鑑脫鉤、評鑑增設等第、整合幼教師資單軌認證,並關切公托所裁撤及弱勢幼兒集中收托問題。
  • 建議協助將弱勢兒童安置在附近評鑑優良的私立幼兒園,並補助差額,以避免標籤化。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對校園性侵與毒品問題表示沉痛,要求教育部加強事前防範,恢復學校安全信任度,並利用暑假期間研擬防範措施。
  • 質疑幼兒園補助款應與評鑑脫鉤,認為評鑑不佳不應影響學生受補助權益,並擔憂評鑑過嚴導致幼兒園轉向補習班經營。
  • 對十二年國教「志願序分數」比序機制表示憂慮,認為可能影響學生入學意願,要求教育部檢討。
  • 指出今年私立幼稚園入學困難,學生抽籤人數暴增,懷疑與十二年國教政策不明確導致家長選擇私校有關。
  • 針對私立學校法第41條修正案,主張私立國民中小學應可增置校長,以利延攬具國小經驗的校長,提升教學品質。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十二年國教的宣導不足,家長仍感焦慮,補習班趁機推出「多元智能夏令營」,恐違背政策初衷。
  • 關切高等教育扭曲現象,如獸醫系學生偏好小動物,外科醫師轉醫美,基礎外科重症醫學報名人數稀少,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檢討方案。
  • 對學生自殺事件頻傳表示憂心,要求教育部深化三級預防機制,並提出具體步驟以避免悲劇再發生。
  • 關切偏鄉離島幼托整合,幼兒園空間不足及私立幼兒園轉型困難等問題,要求教育部協助。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抗議教育部拒絕提供校園霸凌、狼師及校園安全事件統計數據,認為阻礙立委問政,要求提供並建立使用規範。
  • 質疑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中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恐造成國有公用土地賤賣圖利,要求維持國有財產法規範。
  • 主張幼照法子法執行應落實監督並弱勢優先,建議弱勢幼兒收托比例上限、公幼行政人力到位、幼兒教學專業化、混齡活動安全區隔及班級人數降低等。
  • 對私校法修正案表示遺憾,認為教育部掩護私校,放寬免稅優惠卻未同步課以公共責任,要求全案保留,待完整配套方案出爐後再討論。
  • 質疑私校法第62條修正案可能圖利董事、造成稅收損失及扭曲社會資源配置,要求納入對指定捐款的監督機制。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檢討校園性侵事件,加強性平教育、身體自主權教育,並建立社團外聘老師及教練的管制機制,確保校園安全。
  • 質疑幼照法子法訂定與執行進度,特別是公立幼兒園改制是否能如期完成,並關切幼兒園評鑑辦法與5歲幼兒學費補助掛鉤問題。
  • 建議教育部應儘量開放全國閒置教室設置公立幼兒園,並協助鄉鎮公所附設幼兒園改制,解決偏遠地區幼兒教育問題。
  • 關切台南大學校區發展停滯問題,要求教育部介入協調,解決校務發展及學生權益受損的困境。
  • 針對私立學校法第41條修正案,質疑增設校長「不對外代表學校」的規定在實務上的可行性與法律區分問題。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發文督促各縣市落實國小教師編制1.55人,並將標準落實到各校,彌補縣市與學校之間的差距。
  • 質疑公立學校附設幼稚園教保人員編制從1月延至8月才全面配置,要求教育部依法落實。
  • 關切公立幼兒園因財務問題關閉,影響弱勢兒童就學權益,要求教育部提出配套措施,確保偏遠地區幼兒教育不中斷。
  • 質疑中華大學為一名延畢生臨時加開暑修課程,程序有瑕疵,要求教育部調查並說明處理方式。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幼照法子法訂定與現實脫節,導致幼托園所業者在過渡期面臨法規衝突與投資損失,要求教育部專案處理並將個案視為通案。
  • 批評教育部對媒體報導幼托整合問題的回應官僚、不食人間煙火,要求正視公立托兒所停止服務及弱勢家庭幼兒入園困難等問題。
  • 要求教育部活化閒置校舍增設公立幼稚園,並檢討補助地方政府增班速度過慢的問題。
  • 質疑教育部聲稱幼托整合不會提高收費的說法,認為成本提升必然反映在費用上,要求正視現實並為家長把關。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馬總統對六四事件感言曖昧、不積極,要求教育部長蔣偉寧作為教育工作者,應明確表態,建立學生正確的歷史觀與對自由民主價值的認識。
  • 質疑幼兒園合格教師與教保員人數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師生比1比8制度上路後恐導致師資嚴重不足,要求教育部積極培育並輔導代理教師取得資格。
  • 關切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待遇提升後,可能導致財源不足的鄉鎮公所關閉托兒所,要求教育部兼顧財源問題,避免美意造成反效果。
  • 要求教育部提供因財政不足可能關閉的100多所公立托兒所名單及影響評估報告。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長未出席幼教公聽會,認為教育部溝通不足,要求部長對幼教團體訴求給予滿意答覆。
  • 質疑幼兒園評鑑項目過於繁雜嚴苛,要求教育部檢討刪減,並同意補助款與基礎評鑑脫鉤。
  • 關切公立幼兒園招生困難與私立幼兒園受歡迎現象,要求教育部加強公幼辦學,並給予私幼更多發展空間。
  • 對不適任教師問題,要求教育部建立機制阻止有性侵前科者進入校園,並協助學校管理不適任教師。
  • 要求教育部在幼托整合上多給私立幼兒園空間,並給予評鑑不合格學校改善輔導期,避免停業。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偏遠地區公立托兒所因改制面臨停招問題,要求教育部確保總量不減並就近安置,加強宣導工作。
  • 質疑公托改制後約聘人員續聘與招考權限不一,造成差別待遇,要求教育部監督地方政府,確保公平性及工作權保障。
  • 關切私校教師退休待遇問題,希望從公保轉勞保以獲更優待遇,要求教育部居中協調銓敘部、勞委會及私校教職員團體,保障其權益。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指出新竹縣竹北市因人口快速成長,面臨小學新生無校可讀及學校超收嚴重問題,要求教育部專案處理並訪視。
  • 建議教育部活化閒置教室,增設公立幼兒園,並將新竹縣納入「友善教保服務計畫」,解決當地公立幼托不足問題。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缺乏大學畢業生失業率的細膩化統計資料,影響科學管理,要求提供各學校畢業生流向調查報告。
  • 關切勞委會輔導大學畢業生就業專案成效不彰,質疑公部門預算用於美化失業率數字,要求教育部與勞委會有效整合。
  • 對公私立學校畢業生失業率差異的印象提出質疑,要求以數據證明,避免刻板印象。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托兒所改制幼兒園時對聘用人員的權益保障不如行政院組改對公務人員的保障。
  • 關切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中「仍不能勝任者」條款,可能導致偏遠地區教保人員失業,要求教育部檢討修正。
  • 要求教育部確認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的辦法中包含原住民幼兒。
  • 呼籲教育部積極推動4歲幼兒免學費政策,並儘速施行。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第10條中,允許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購買土地及處理「使用情形極為複雜、長久爭議難以解決」土地的規定過於寬鬆,恐破壞出租原則並造成弊端。
  • 對袋地條款表示慎重,認為袋地不必然無法發揮經濟效用,且可能造成大面積土地被小土地所有權人買走的不公平情況。
  • 強調學產基金規模龐大,應貫徹以出租為原則的精神,避免開太多讓售、標售的例外,以確保基金永續經營及公益性。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呼籲政府應推動平價化、社區化的幼教政策,減輕年輕父母經濟壓力,建立友善幼教環境。
  • 關切偏遠地區公托因財政問題關閉,影響弱勢家庭幼兒就學,要求教育部確保總量不減並就近安置,並積極輔導私幼合法化。
  • 質疑幼兒園基礎評鑑項目過多過嚴,建議簡化並給予業者協助,確保幼教安全規範務實可行。
  • 關切幼教師資培育體系分歧及合格教師不足問題,建議教育部與師資培育機構討論,建立符合幼教需求的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辦法,並維護現有教保人員權益。
  • 強調偏鄉、弱勢地區的幼教環境應獲得基本照顧,不應與都會區有落差,要求教育部儘速建立友善幼教體系。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同仁努力,但認為與立法部門溝通仍有加強空間,並關切幼教團體意見未獲行政部門認同。
  • 重申5歲幼兒免學費是德政,不應作為懲罰教育機構的手段,評鑑應務實可行且不應與免學費補助掛鉤。
  • 指出公立托兒所關閉原因多樣,包括人事經費浮濫及使用執照問題,要求政府加強對偏遠地區、離島及弱勢者的照顧,並因地制宜。
  • 主張公私立托兒所評鑑標準應一致,共同提升教育品質,並給予教保員緩衝與輔導,避免將幼教業者視為敵人。
  • 肯定部長誠意,期望教育部能掌握幼教關鍵點,並對相關議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強調幼教團體訴求的藍綠共識,要求教育部檢討幼兒園評鑑項目,堅持兒童安全照護標準,並解決公托關閉問題。
  • 建議教育部利用國小閒置空間增設公立托兒所,並積極規劃公托成長方案。
  • 要求教育部儘快彙整各方意見,讓幼教法令更加周延,並就教保員、教保師單軌制問題提出定案。
  • 要求教育部與法務部、警政署協調,建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阻絕有性侵前科者進入校園,確保校園安全。
  • 質疑國中小校長甄試制度由縣市政府自行辦理,可能導致結黨營私、考題洩漏等弊端,要求教育部調查改善。
  • 批評教育部承辦全國幼兒教育人力不足,僅2人,導致政策推動左支右絀,建議向行政院爭取增加員額。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關切身心障礙生大學及四技二專甄試改善方案的進度,要求教育部加速規劃命題常模分析與題庫建置。
  • 批評教育部及國會聯絡人對委員質詢議題溝通不足、態度官僚,要求部長檢討並更換國會負責人。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抗議私校法第62條未經充分討論即表決通過,且未將其提出的私校法第15條及第39條修正草案併案審查,認為主席處理議事不公,並質疑行政院版私校法修正案圖利私校經營者。
  • 主張私校在獲得政府補助與稅賦優惠的同時,應增加公共責任,例如增聘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董事及教師代表,並強化對學校經營的介入與監督。
  • 要求私校法修正案應整體看待,蘿蔔與棒子需配套處理,不能只給私校好處而不同步課以公共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承諾協助原住民學童,思考透過基金會或公益團體補助偏遠地區國小畢業旅行經費,並檢討學產基金是否適用。
  • 對原住民高中學生生活津貼分期發放問題,承諾檢討,並要求同仁改善官僚態度。
  • 尊重新北市長朱立倫推動幼托政策,鼓勵學校積極參與幼兒園設置。
  • 說明學產基金資產龐大,土地約700多億元,現金約79.6億元,每年租金約7億元,承諾建立資產管理系統,提高效益。
  • 同意私校問題應全面檢討,已成立小組針對中小學至大學私校發展進行規範與作業,並承諾7月底前完成整體私校公共化檢討。
  • 對校園性侵事件表示痛心,承諾建立機制阻止有前科者進入校園,加強健康教育與導師輔導功能。
  • 承認陸生來台「三限六不」對招生有影響,已完成初步檢討報告,將提出修改方向。
  • 說明幼兒園評鑑採門檻形式,要求達到基本標準,並承諾檢討評鑑項目,與幼教團體溝通,確保務實可行,避免造成恐慌。
  • 回應十二年國教宣導持續進行,希望家長理解適性發展與多元學習,減輕補習壓力。
  • 承認高等教育存在扭曲現象,如醫學院科系選擇偏好問題,已請醫教會研擬配套方案。
  • 對學生自殺事件表示難過,強調深化生命教育、導師協助及學校諮商輔導的三級預防機制。
  • 承諾督促各縣市落實國小教師編制1.55人,並將標準落實到各校。
  • 解釋公立幼兒園編制延遲至8月1日是因改制時程,承諾依法落實,並積極協助因財務問題關閉的公托,確保總量不減。
  • 對學產基金管理條例第10條的易地原則,承諾研擬兼顧興利與防弊的條文,確保土地活化效益。
  • 支持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以強化內部監督與決策參與。
  • 對私校法第62條修正案,主張放寬捐款全額抵稅以鼓勵興學,並透過增加董事或監察人強化監督。
  • 對私校法第41條修正案,同意私立國民中小學增設校長,但需在組織規程中明確職掌與權責,避免爭議。
  • 承諾會積極向行政院爭取增加幼教業務人力,以應對龐雜業務。

藍順德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

  • 說明原住民高中學生生活津貼分兩次發放,是因縣立高中部分補助款由地方政府申請所致,承諾檢討發放時程。
  • 說明學產基金每年約有7億元收入,主要用於助學補助,工讀金補助是透過學校申請撥付。

何卓飛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 說明私校法第62條捐贈來源是完全開放給個人或營利事業,過去未有國外企業捐贈案例。
  • 說明幼兒園評鑑項目已從100多項減至60多項,並將以減半為目標合理縮減,且正式實施評鑑是從102年開始。
  • 說明教育部建議將臨時提案中「將評鑑項目整併減半」修正為「將評鑑項目檢討以減半為目標,並合理縮減」。
  • 說明教育部建議將臨時提案中「免學費補助款應直接補助給家長」修正為「教育部研議比照現行社會福利」。
  • 說明教育部建議將臨時提案中「幼兒園評鑑應比照大學評鑑制度區分為四個等第」修正為「教育部研議幼兒園之評鑑」。
  • 說明教育部建議將臨時提案中「請與師資培育法脫鉤」刪除,並將「另外配置一套符合幼教需求之教保人員資格辦法」修正為「另外制定一套符合幼教需求之教保人員資格法規」。
  • 說明中華大學為一名學生開課的程序有瑕疵,但大學有自主權,將會調查有無違反正常程序。
  • 說明國中小校長甄試制度由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是依國教法規定,但若有弊端將會了解並採取適當作為。

羅清水 教育部社教司司長

  • 說明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中,排除國有財產法第37條規定是為簡化流程,而排除第28條與第60條第2項是為讓基金能更有效運用,例如贈與國外交換標本等。
  • 說明國小辦理課後輔導並未刪除,13萬學童不會變成托育人球。
  • 說明部分社教機構已移撥文化部,但教育部仍有11個館舍受本條例規範。
  • 說明歷史博物館曾有財產要贈與國外交換,為減少作業程序才排除國有財產法第60條第2項,但經討論後將刪除此排除條款,僅保留排除第28條。

黃淑芳 法規會組主任

  • 說明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中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是為讓公用財產可直接處分而無需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比照大學校務基金等做法,以提高效率。
  • 說明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中排除國有財產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是為允許有價證券及權利等資產也能贈與出去,而不限於動產。

郭曉蓉 國有財產局組長

  • 說明學產基金不動產若涉及處分行為,依現行國產法規定需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交回國財局處理,若要提高效率,則需排除國產法第28條規定。
  • 說明委員將草案第9條刪除併入新第9條第2項,教育部執行上沒有問題,但提醒有價證券處分也涉及排除第28條限制。

陳慧娟 會計長

  • 說明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中,第6條條文的「國庫法」應修正為「公庫法」。
  • 說明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年度決算賸餘的分配項目,包含彌補虧損、提列公積金、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事項及未分配盈餘等,不必然每項都分配。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討論事項三

處理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針對兩岸文創交流下的智慧財產權保障、地方文化館計畫執行績效強化、文化部五大文創園區開發缺失檢討,以及故宮博物院文創產業園區設置規劃等議題提出臨時提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文化部研議鼓勵兩岸文創業者交流,促進市場通路與資訊透明,並提供我國文創業者智慧財產權諮詢,協助保障其權利。
  • 提案建請文化部應強化地方文化館計畫的經費補助執行面、經營績效面等管理機制,並建立主動及多元的行政管考機制。
  • 提案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儘速邀集文化部與經濟部等單位,籌組「文創產業園區設置小組」,共同研議及訂定園區相關規劃內容及推動計畫。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文化部即刻檢討五大文化創意園區開發缺失及工程進度落後原因,加強專業控管能力,並改善預算執行效率低落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所有臨時提案均照案通過,並函請文化部或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旨在活化學產基金資產,照顧弱勢學子,實現獎助興學目的,並落實基金永續經營。
  • 討論焦點包括學產基金的管理委員會設置、資產處分原則(特別是不動產的互易、地上權設定及標售讓售)、以及基金收益的用途與分配。

相關爭議

  • 學產基金資產處分與國有財產法規範:委員質疑草案中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允許學產基金不動產進行處分,恐造成國有公用財產賤賣圖利,主張應回歸國有財產法規範,或嚴格限制處分條件;教育部則認為排除是為提高資產活化效率。
  • 不動產互易與公平性:委員擔憂草案中允許等價土地互易,可能出現「等價不等值」的弊端,例如以偏遠地區土地交換都市精華區土地,要求在立法說明中明確易地條件,如須在同一行政區域、同一使用分區且為畸零地等。
  • 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有委員建議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以監督金額龐大的學產基金,強化內部管理機制;教育部原則支持,並同意將相關規範納入條例。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中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認為國有公用土地處分不應凌駕於該法之上,且基金土地是收入來源,不應輕易處分。
  • 建議學產基金用途應增列保障就學安全網和弱勢學子的獎學金,並確保補助款直接到學生身上而非事業單位。
  • 擔憂土地互易可能出現「等價不等值」的弊端,建議易地原則應框定為同一行政區域、同一土地使用分區,且為畸零地等條件,並載明於立法說明。
  • 主張學產基金管理條例應全案保留送協商,以確保對第10條易地要件的堅持。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主張刪除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第9條,讓所有動產、不動產處分回歸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避免隨意出售土地。
  • 建議學產基金不動產僅限於畸零地、袋地等特殊情況才可互易或設定地上權,且應經過嚴格程序。
  • 建議學產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不需繳庫,以充裕基金運作。
  • 對社教機構作業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持保留意見,認為公務機關為首長制,且預算受立法院審議,不需疊床架屋另設管委會。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建議學產基金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以監督管理,提升透明度,並認為應有誘因活化資產。
  • 支持學產基金土地互易,認為在強化監督機制下可創造多贏,特別是台中地區有許多學產基金用地可活化。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質疑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中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的理由,要求教育部說明清楚。
  • 對學產基金年度決算賸餘分配方式有疑慮,擔憂基金變成「小金庫」,建議保留相關條文再審議,以嚴加審議使用對象與方式。
  • 提出以畸零地換學校用地擴校的案例,認為土地互易若能促進公益,不應被過度限制。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中,允許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購買土地以及處理「使用情形極為複雜、長久爭議難以解決」土地的規定過於寬鬆,恐破壞基金出租原則並造成弊端。
  • 對袋地條款表示慎重,認為袋地不必然無法發揮經濟效用,且可能造成大面積土地被小土地所有權人買走的不公平情況。
  • 強調學產基金規模龐大,應貫徹以出租為原則的精神,避免開太多讓售、標售的例外,以確保基金永續經營及公益性。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學產基金應增列管理委員會,並將相關規範納入條例。
  • 支持蔣乃辛委員建議,讓學產基金賸餘保留在基金中循環使用,以增加基金運作彈性。
  • 對學產基金土地互易,承諾研擬兼顧興利與防弊的條文,確保土地活化效益,並會注意委員提出的限制條件,如同一使用分區等。
  • 說明學產基金用途將以學生為主軸,修正為「學生急難慰助、助學金、工讀金及其他獎補助費用支出」及「弱勢家庭學生之就學補助支出」。
  • 對社教機構作業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表示若委員認為無必要,可尊重委員意見。

黃淑芳 法規會組主任

  • 說明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是為讓公用財產可直接處分而無需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比照大學校務基金等做法,以提高效率。
  • 說明學產基金不動產處分涉及動產與有價證券,若要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則第11條也需相應處理。

郭曉蓉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長

  • 說明學產基金不動產若涉及處分行為,依現行國產法規定需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交回國財局處理,若要提高效率,則需排除國產法第28條規定。

藍順德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

  • 說明學產基金目前有工讀金補助,是透過學校申請撥付。

陳慧娟 會計長

  • 說明學產基金年度決算賸餘的分配項目,包含彌補虧損、提列公積金、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事項及未分配盈餘等,不必然每項都分配。
  • 說明社教機構出國經費受行政院控管,較為撙節,若有特殊需求會協助爭取。

相關後續

  • 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第4條、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 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第5條修正為「學生急難慰助、助學金、工讀金及其他獎補助費用支出」及「弱勢家庭學生之就學補助支出」等以學生為主軸的用途。
  • 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第6條增列「本基金設學產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本會置委員11人至17人,由教育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任務及委員遴聘規定,由教育部訂定之。」。

討論事項五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旨在提升社教機構財務經營管理能力,並提供館所開源空間。
  • 討論焦點包括基金的管理委員會設置、基金財產的處分原則、以及基金年度決算賸餘的處理方式。

相關爭議

  • 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有委員認為社教機構預算受立法院審議,無需另設管理委員會,恐疊床架屋;另有委員主張設置管委會可擴大內部參與,分散館長責任。
  • 基金財產處分原則:委員質疑草案中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第60條第2項規定,允許基金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進行贈與,擔憂可能造成資產流失,要求具體說明排除理由及贈與對象。
  • 基金年度決算賸餘處理:行政院版本規定賸餘「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分配」,委員則主張應將賸餘保留在基金中循環使用,不需繳庫,以充裕經費並激勵社教機構開源。
  • 社教機構自籌經費與鬆綁:委員建議應鬆綁社教機構在授證收入、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等方面的限制,以鼓勵其活絡經營,但需有管理辦法配套。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是否需設置管理委員會,認為內部行政應有內控機制,配合立法院外部監督,如同兩廳院模式。
  • 質疑草案中排除國有財產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允許有價證券及權利贈與出去的目的與對象,認為不妥。
  • 建議社教機構在自籌基金方面應有更多鬆綁,但需有配套管理辦法,並對其法人化發展表示支持。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主張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不需繳庫,以提供開源誘因,並充裕其營運經費。
  • 質疑社教機構作業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的必要性,認為社教機構仍為首長制公務機關,預算受立法院審議,設置管委會恐疊床架屋,降低效率。
  • 質疑草案中排除國有財產法第60條第2項規定,不理解為何要將有價證券及權利贈與出去。

陳委員淑慧 立法委員

  • 對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年度決算賸餘的分配項目有疑慮,擔憂基金變成「小金庫」,建議相關條文保留再審議。
  • 建議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條文中「國庫法」應修正為「公庫法」。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建議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可考慮設置管理委員會,以擴大內部參與,分散館長責任,並確保基金使用決策的平衡性。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年度預算編製與執行規定中,增列「授證收入、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不在此限,惟應由主管機關訂定收支管理辦法」,以鬆綁限制,鼓勵博物館活絡經營。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將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第6條條文中的「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 支持蔣乃辛委員建議,讓社教機構作業基金賸餘保留在基金中循環使用,以增加基金運作彈性,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對社教機構作業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表示若委員認為無必要,可尊重委員意見。
  • 承諾會積極爭取社教單位預算,並同意鬆綁基金使用限制,但需有規範辦法。

羅清水 教育部社教司司長

  • 說明社教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中,排除國有財產法第37條規定是為簡化流程,而排除第28條與第60條第2項是為讓基金能更有效運用,例如贈與國外交換標本等。
  • 說明部分社教機構已移撥文化部,但教育部仍有11個館舍受本條例規範。
  • 說明經查詢,當初排除國有財產法第60條第2項是考量歷史博物館有財產要贈與國外交換,但經討論後將刪除此排除條款,僅保留排除第28條。

黃淑芳 法規會組主任

  • 說明社教機構作業基金草案排除國有財產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是為允許有價證券及權利等資產也能贈與出去,而不限於動產。

陳慧娟 會計長

  • 說明社教機構年度決算賸餘的分配項目,包含彌補虧損、提列公積金、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事項及未分配盈餘等,不必然每項都分配。
  • 說明社教機構出國經費受行政院控管,較為撙節,若有特殊需求會協助爭取。

相關後續

  •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第2條、第8條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第6條條文中的「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第10條照蔣乃辛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即賸餘可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不需繳庫。
  •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第13條、第14條照蔣乃辛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即原隸屬本基金之社教機構,改隸文化部後,其作業基金設置條例未施行前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調整條次。

討論事項六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校的現金捐贈,是否可全數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損失。
  • 討論焦點包括捐贈抵稅比例的放寬、捐贈來源的限制、以及增加政府代表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的監督機制。

相關爭議

  • 捐贈抵稅比例放寬與稅賦公平:行政院版提案將捐贈抵稅比例從50%放寬至100%,委員質疑此舉恐圖利私校經營者,成為規避稅賦管道,造成政府稅收損失及影響租稅公平;台聯黨團版本則主張僅限於指定清寒獎學金用途才可全數抵稅。
  • 捐贈來源限制:委員質疑條文未對捐贈來源設限,可能導致國內外甚至中國企業捐贈,引發潛在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質疑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案可能圖利私校經營者,造成稅收損失及扭曲社會資源配置,要求納入對指定捐款的監督機制。
  • 質疑修正案中對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的來源是否完全開放,擔憂國外或中國企業捐贈可能引發問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案可能圖利董事自己,因為董事出資後可全數扣抵,並繼續擔任董事,要求全案保留,待完整配套方案出爐後再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主張放寬捐贈抵稅比例至100%是為鼓勵民間捐贈興學,並透過增加董事或監察人機制強化監督,讓私校財務更透明。
  • 說明台聯黨團版本較為限縮,僅限於清寒獎學金用途才可全數抵稅。

何卓飛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 說明私校法第62條捐贈來源是完全開放給個人或營利事業,過去未有國外企業捐贈案例。

相關後續

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但保留在委員會不送出,待其他私校法修正案擇期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七

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私立學校法第41條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私立國民中小學是否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長1至2人,以提升教育品質。

相關爭議

  • 增設校長職稱與對外代表性:有委員質疑增設校長若不對外代表學校,在法律地位與實務運作上可能造成混淆,要求明確區分代表學校的校長與增設校長的職掌與權責。
  • 增設校長必要性:委員質疑增設校長是否暗示現任校長能力不足,或僅發生於完全中學體系,要求釐清增設校長的功能與適用範圍。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設校長1至2人,以解決完全中學體系中高中校長不懂國中小教育的問題,並利於延攬具國小校長經驗者擔任,提升教學品質。
  • 建議將修正動議內容「視實際需要增設校長1人,對外不代表學校」調整為「視實際需要增設總校長1人,對外代表學校」,以避免混淆。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質疑增設校長若不對外代表學校,在實務上如何區分,以及其資格與功能為何,擔憂可能造成混淆。
  • 建議修正條文文字,明確規定只能有一位校長代表學校,而非限定增設的校長不能代表學校。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私立學校法第41條修正案,認為增設校長可找到更好的人選,提升教學品質。
  • 建議採用陳碧涵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版本,強調增設校長「對外不代表學校」,並需在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職掌與權責,避免爭議。
  • 同意將文字綜整為「其中一位代表學校」是可行的,以減少衝突。

何卓飛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 說明教育部原則上同意蔣乃辛委員所提的第41條修正條文,認為其精神一致,並可使校長資格界定更清楚。

相關後續

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擇期再做處理。

討論事項八

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審查私立學校法第57條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私立中小學校若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是否得不受增設班級、招生人數、招生方式、校長及教師之年齡、學費、辦理實驗教育等限制。

相關爭議

  • 私校自主性與公共責任平衡:行政部門對此案有顧慮,認為即使私校未接受政府獎補助,仍享有賦稅優惠及政府提撥教職員退撫儲金,應負擔社會公共責任,且需凝聚社會共識,建議待十二年國教政策穩定後再議。
  • 政策推動時機:行政部門認為在十二年國教入學制度及全面免學費政策尚未穩定上路前,不宜貿然放寬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私立中小學校若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應可不受多項限制,以賦予辦學彈性。
  • 同意教育部對此案的顧慮,與部長溝通後,同意本案今天不討論,擇期再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對此修正案有顧慮,認為私立學校即使未接受政府獎補助,仍享有各項賦稅優惠及教職員退撫儲金由政府提撥,故仍應負擔社會公共責任。
  • 建議此案應俟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入學制度及全面免學費政策穩定上路,進行效益評估後再議,並需凝聚社會共識。

相關後續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擇期再做處理。

討論事項九

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私立學校法第15條及第39條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私校接受政府補助或社會捐贈達一定金額或比例時,法人主管機關是否應加派社會公正人士、教師代表或家長會長擔任董事,以增加公共責任與監督。
  • 第39條則涉及103學年度以後,學生接受政府學費補助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十二年基本國民教育相關法律辦理招生。

相關爭議

  • 私校公共化與董事會組成:委員主張私校接受政府補助應增加公共責任,透過加派政府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長擔任董事,介入學校經營,實質改變經營方式;教育部則傾向設置公益監察人,並認為董事與監察人角色有差異,需全面檢討私校公共化方案。
  • 修法時機與整體性:委員認為私校法修正應整體看待,蘿蔔與棒子需配套處理,不應切割審查,要求將所有私校法修正案一併討論;教育部則希望待其提出完整私校公共化方案後再併案討論。
  • 第39條與高級中等教育法:教育部認為第39條內容已在高級中等教育法中規範,增列此條文並無實質意義,但若委員堅持,也無反對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私校接受政府補助或社會捐贈達一定金額或比例時,應加派社會公正人士、教師代表或家長會長擔任董事,以增加公共責任。
  • 主張私校法修正應整體看待,給予利益的同時也要有對等規範,要求將其提案與教育部提案併案審查,以避免切割處理。
  • 抗議主席處理議事不公,未將其提案併同討論,且強行通過其他私校法條文,認為是欺負在野黨。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支持鄭麗君委員提案,認為私校董事會問題涉及私校享受租稅優惠,應有完整方案處理,並保留提案待教育部提出完整方案後再討論。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私校法修正應「蘿蔔和棒子」配套,不能只給私校好處卻不同時處理公共責任,要求所有私校法修正案全案保留,不准出委員會,待完整配套方案出爐後再討論。
  • 主張公股入校的概念應介入學校經營,而非僅設置監督角色,以實質改變學校經營方式。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建議鄭麗君委員提案可討論,但應保留至行政院提出完整方案後再作決議,以利協調。
  • 認為私校法第62條已表決通過,不應再處理,但同意其他私校法條文可擇期再審。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主張教育委員會應互相尊重,將鄭麗君委員的私校法提案併入討論,即使性質不同,也應一起討論,不需表決。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建議若教育部對第15條及第39條有不同意見,應比照其提出的第57條修正案處理方式,擇期再審,不在此次會議中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承諾在7月底前提出全面性的私校公共化修正方案,認為屆時再併案討論會更完整。
  • 對第15條,初步認為應達到一定額度才增設政府代表,傾向設置公益監察人而非董事,因角色有差異,但大的概念相近。
  • 對第39條,認為已在高級中等教育法中規範,若委員堅持增列也無反對意見。
  • 強調私校公共化是大家關注的議題,在推動十二年國教時必須有具體作為。

相關後續

  • 私立學校法第15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案擇期再做處理。
  • 私立學校法第62條、第41條、第57條、第15條、第39條條文修正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十

處理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第一案至第十一案)

核心議題

針對學產基金不動產管理效益、幼兒園評鑑指標、安親班及社團外聘教師管理、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與評鑑脫鉤、國小教師編制、私立幼托園所改制、校園霸凌防治、以及幼教師資培育等議題提出臨時提案。

相關爭議

  • 幼兒園評鑑項目與補助掛鉤爭議:多項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幼兒園評鑑項目,將評鑑與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脫鉤,或將補助直接撥付家長,以避免影響家長權益及業者生存。
  • 國小教師員額編制經費問題:提案質疑教育部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編制卻未提撥專屬經費,要求研議提撥所需經費,並排除輔導教師等計算方式,確保師資到位。
  • 幼教師資培育與資格認定: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幼教師資培育法規,以單軌制「教保師、教保員」為原則,並兼顧現有教保服務人員工作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提供學產基金不動產被占用、廉價出租、閒置清冊及活化規劃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教育部將幼兒園評鑑項目檢討以減半為目標,並合理縮減,以輔導而非懲罰幼兒園。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與內政部及法務部成立聯合稽核系統,檢核安親班、社福機構、學校外聘教師等任教人員品德,阻絕不適任教師。
  • 提案要求教育部調整就學補助辦法,將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與幼兒園評鑑脫鉤,以避免家長權益受損。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應研議提撥國小教師員額編制所需經費,並排除特定計算方式,以增加教師員額,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擬定具體措施,積極鼓勵尚未申請改制之私立幼托園所加速改制為幼兒園,以避免幼兒無處可去。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加強督導並協調台北市教育局,具體落實國中生活輔導管理作業機制,強化導師關照,落實反霸凌宣導與執行。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研議將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款比照社會福利補助方式直接撥付家長或以教育券方式,避免與評鑑掛勾。
  • 提案要求教育部研議幼兒園評鑑制度區分為四個等第,若遭評為第四等第才視為未通過,以求評鑑合理化。
  • 提案要求教育部在幼照法第23條訂定子法時,應與師資培育法脫鉤,另外制定一套符合幼教需求之教保人員資格法規,並以單軌制「教保師、教保員」為原則。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將「五歲幼兒免學費」補助款與幼兒園基礎評鑑脫鉤,直接撥付款項給有立案幼兒園報名造冊之幼兒家長。

相關人員回應

何卓飛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 說明教育部建議將臨時提案中「將評鑑項目整併減半」修正為「將評鑑項目檢討以減半為目標,並合理縮減」。
  • 說明教育部建議將臨時提案中「免學費補助款應直接補助給家長」修正為「教育部研議比照現行社會福利」。
  • 說明教育部建議將臨時提案中「幼兒園評鑑應比照大學評鑑制度區分為四個等第」修正為「教育部研議幼兒園之評鑑」。
  • 說明教育部建議將臨時提案中「請與師資培育法脫鉤」刪除,並將「另外配置一套符合幼教需求之教保人員資格辦法」修正為「另外制定一套符合幼教需求之教保人員資格法規」。
  • 說明教育部建議將臨時提案中「21人」修正為「51人」,並在「提撥所需經費」前增加「研議」二字。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一案至第十一案均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其中部分提案經教育部建議文字修正後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801
卷/期/冊
101/48/1
發布日期
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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