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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集遊法、公投法與總統選罷法,多項議題保留待協商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6-06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江、陳第八次會談」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就「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會議中,集會遊行法因國民黨團未簽署不復議同意書而未能實質審議。公民投票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則進行逐條討論,針對領土變更複決、公投提案門檻、投票時間延長、候選人資格及開票透明化等議題,多數條文因爭議而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賴幸媛、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首席代表梁國新就「江、陳第八次會談談判議題、協議草案與預期成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與質詢主要圍繞江陳第八次會談的談判議題、協議草案及其預期成果,特別聚焦於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內容與對台商人身安全的保障。
  • 會議也討論了海基會的國會監督機制、資訊透明度,以及過去兩岸協議的執行成效與檢討。

相關爭議

  •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屢次缺席國會報告,迴避監督,引發部分立法委員強烈譴責,認為其藐視國會。
  • 部分委員要求海基會應將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草案內容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全民監督,但此提案未獲通過。
  • 對於投資保障協議中的爭端解決機制,委員質疑究竟應採具強制拘束力的國際仲裁,抑或效用較低的調解或調處,並擔憂矮化台灣主權。
  • 委員要求陸委會與海基會堅持將台商人身安全及自由納入協議內容,包括無例外通知、家屬及經貿團體探視權、律師在場權等,以保障基本人權。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譴責海基會董事長迴避國會監督,藐視國會。
  • 要求海基會提供協處台商經貿糾紛及人身安全案件的結果報告。
  • 要求陸委會與海基會將台商人身安全保障納入投資保障協議,並明確提出四項具體要求。
  • 要求陸委會與法務部去函中國政府,公布被關押台灣人的人數、地點、案由及姓名。
  • 譴責陸委會對海基會監督不周,並移送監察院調查。
  • 要求陸委會檢討過去16項兩岸協議的執行情形、風險及效益,並提出重啟談判評估計畫。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譴責海基會董事長迴避監督,要求海基會將協議草案送立院審議。
  • 要求陸委會與法務部去函中國政府,公布被關押台灣人的人數、地點、案由及姓名。
  • 譴責陸委會監督不周,並移送監察院調查。
  • 要求陸委會檢討過去16項兩岸協議的執行情形、風險及效益,並提出重啟談判評估計畫。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譴責海基會董事長迴避監督,要求將協議草案送立院審議。
  • 要求投資保障協議應導入國際仲裁機制,而非無法律強制力的調解。
  • 要求陸委會調查海基會董事蔡紹中涉及的利益迴避問題,並解除其職務。
  • 要求陸委會檢討過去16項兩岸協議的執行情形、風險及效益,並提出重啟談判評估計畫。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譴責海基會董事長迴避監督,要求將協議草案送立院審議。
  • 要求投資保障協議應導入國際仲裁機制,而非無法律強制力的調解。
  • 譴責陸委會監督不周,並移送監察院調查。
  • 要求陸委會調查海基會董事蔡紹中涉及的利益迴避問題,並解除其職務。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譴責海基會董事長迴避監督,要求將協議草案送立院審議。
  • 要求陸委會與海基會將台商人身安全保障納入投資保障協議。
  • 譴責陸委會監督不周,並移送監察院調查。
  • 要求陸委會調查海基會董事蔡紹中涉及的利益迴避問題,並解除其職務。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要求海基會將協議草案送立院審議。
  • 要求投資保障協議應導入國際仲裁機制。
  • 譴責陸委會監督不周,並移送監察院調查。
  • 要求陸委會調查海基會董事蔡紹中涉及的利益迴避問題,並解除其職務。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要求陸委會去函中國政府,公布被關押台灣人的人數、地點、案由及姓名。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要求陸委會去函中國政府,公布被關押台灣人的人數、地點、案由及姓名。

相關人員回應

賴幸媛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回應委員質詢,但具體發言內容未詳細記錄,僅表示即席答復說明。

梁國新 經濟部常務次長兼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首席代表

  • 回應委員質詢,但具體發言內容未詳細記錄,僅表示即席答復說明。

高孔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

  • 回應委員質詢,但具體發言內容未詳細記錄,僅表示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3)修正通過:要求海基會於1個月內彙整近4年內協處「台商經貿糾紛案件」及「台商人身安全案件」之結果送交本委員會。
  • 臨時提案(8)照案通過:責成陸委會會同相關部會及海基會等談判單位,堅持將台商人身安全及自由納入江陳第八次會談協議內容,並明確表達具體保障措施。
  • 臨時提案(10)修正通過:陸委會、法務部及相關部會去函中國政府,要求於下會期9月1日前將台灣人被關押在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的人數、地點、案由及姓名彙整送交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討論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修法時程、程序爭議以及國民黨團對行政院版本審議的態度。

相關爭議

  • 國民黨團未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導致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草案無法付委審查,被指責玩弄兩面手法,阻擋法案審議。
  • 國民黨委員吳育昇主張,因5月10日審查的鄭麗君委員及台聯黨團版本議事錄未確定,且送院長協商,若單獨審查行政院版將導致議事程序不周延。
  • 民進黨委員柯建銘澄清,國民黨團不簽不復議同意書並非因刑事訴訟法案綁定,而是刻意阻擋集會遊行法審查。
  • 行政院內政部提出的口頭報告稱集會遊行法修正將使民主邁進一大步,但國民黨團的阻擋行為被質疑行政院與黨團唱雙簧,缺乏修法誠意。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譴責國民黨團不簽署不復議同意書,阻擋集會遊行法審議,認為是兩面手法。
  • 強調行政院版已送達,委員會應立即審查,不應以其他版本議事錄爭議為由拖延。
  • 指出國民黨團阻擋法案導致內政委員會本會期僅通過2個法案,呼籲改變圍堵策略。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嚴厲譴責國民黨團阻擋集會遊行法審議,認為其言行不一,欺騙大眾。
  • 強調5月10日會議決議,行政院版送達後即可逐條討論,國民黨團應遵守承諾。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主張5月10日鄭麗君委員及台聯黨團版本議事錄未確定,若單獨審查行政院版將導致議事程序不周延,應等院長協商結果。
  • 指控民進黨團在不復議同意書中夾帶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意圖偷渡限縮檢察官職權的法案。
  • 強調國民黨團並非害怕審查,而是堅持按照程序,主張所有版本應併案審查以確保法案完整性。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團及吳育昇委員不斷以程序問題拖延,實質上是不想修改集會遊行法。
  • 譴責吳育昇委員是內政委員會的亂源,呼籲通過譴責吳育昇及國民黨團的議案。
  • 強調行政院版已提出,不復議同意書簽署後即可審議,不應再找藉口。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表示國民黨團絕對要審查集會遊行法,但希望行政院版能與所有委員版本併案審查,以確保法案完整性。
  • 主張目前程序尚未走完,院會中會徵求復議,不急於簽署不復議同意書。
  • 強調本會期未審完,未來會期仍有機會審查,應為國家長治久安考量。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澄清刑事訴訟法案已拆開處理,國民黨團已簽署不復議,正在審查,證明國民黨阻擋集遊法審議與刑事訴訟法無關。
  • 批評國民黨團拒絕審查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如同證所稅案般,是執政亂象。
  • 呼籲國民黨團改變圍堵法案的錯誤戰略邏輯,讓法案進入委員會正常討論,即使表決會輸也應尊重程序。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執政黨對法案審議有選擇性,對集會遊行法採拖延態度,批評行政院與黨團唱雙簧。
  • 要求內政部長出面協調國民黨團,以展現行政部門修法誠意,避免馬總統政見淪為空談。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反駁民進黨委員的譴責,強調國民黨團並非阻擋法案,而是支持理性、公平、積極審理。
  • 指出爭議點在於上次會議議事錄未確定,應由兩位召集委員報請王院長協商解決,不應歸咎國民黨團。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認同應認真審查法案,並希望行政院版能與鄭麗君委員及台聯黨團版本併案審查,以確保法案縝密性與周延性。
  • 建議透過朝野協商,讓所有版本歸零後一併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內政部次長

  • 未就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的審議程序爭議發表實質意見,僅於後續討論中回應其他法案議題。

相關後續

  • 因國民黨團未簽署不復議同意書,集會遊行法行政院版本草案本日無法進行審議。
  • 委員會強烈表達遺憾,認為未能審議集會遊行法是對人權保障及落實馬總統政見的遺憾。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聚焦於領土變更案的複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存廢、公投提案門檻的調整,以及行政機關在公投中的提案權限。
  • 爭議點在於如何平衡人民直接民權的行使與代議政治的穩定性,以及降低公投門檻可能帶來的影響。

相關爭議

  • 領土變更案是否應納入公民投票法,以及公投審議委員會是否有權審議此類案件。
  •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存廢問題:內政部與中選會認為其具有審認公投案是否符合規定之功能,應予保留;部分委員則主張其為行政機關下屬單位,不應限制人民公投權,應予廢除。
  • 公投提案人數門檻:委員提案降低至100人或萬分之3,以利人民參與,但有委員擔憂門檻過低將導致提案浮濫,影響國家穩定。
  • 行政機關是否應有公投提案權:行政院認為依憲法已有政策決定權及法律案提案權,無須另賦予公投提案權;部分委員則主張行政機關應有此權,以解決行政立法僵局,且世界上無國家禁止行政機關提案。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將領土變更案之複決納入公投法需慎重,擔憂其對兩岸關係的影響,並質疑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權限。
  • 主張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存在的必要,不應廢除,並要求內政部明確立場。
  • 擔憂公投提案門檻降低至萬分之3會導致提案浮濫,影響國家政治穩定,認為應合理、慎重考慮。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認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茲事體大,牽涉歷史、地理、主權及國家權益,應慎重考慮,不宜輕易納入公投法。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主張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精神,交由全體民眾處理,應納入公投法。
  • 主張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為不應由行政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 指出台灣公投提案門檻為全世界最高,應大幅降低,以保障人民參與權利。
  • 強調世界上沒有國家禁止行政機關提出公投案,此為解決行政立法僵局的方式,不應限縮行政機關的提案權。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領土變更案納入公投法,認為內政部已表示無意見。
  • 指出世界各國公投提案門檻普遍較低,台灣門檻過高,應降低。
  • 認為公投連署門檻5%(約90萬人)過於苛刻,應降低至1.5%或1%,以利人民直接行使民權。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領土變更案之複決納入公投法,以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認為不修法是立法怠惰。
  • 主張公投提案人數應降低至100人,以利人民表達意見。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認為公投提案人數門檻不宜輕易變動,應維持原條文規定,避免提案浮濫。
  • 主張公投投票通過門檻不宜降低,因公投決定的是國家大事,全體公民應負責。
  • 建議行政院公投提案權相關條文應維持原條文,以維持公投的真實及中立性。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引用民進黨執政時期行政院及黨團版本,主張公投提案門檻不宜太低,以免泛濫,反對降至100人或5,000人。
  • 質疑葉宜津委員提案將門檻降至100人缺乏一致性與核心價值,過於荒謬。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主張公投法應深化民主參與,不應淪為「烏龍公投」或「鳥籠公投」。
  • 支持降低公投提案門檻,認為5,000人是可接受的數字,以保障人民直接行使民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批評代議士不應侵奪人民權利,公投門檻不應高到讓人民難以行使直接民權。
  • 認為現行公投提案門檻過高,導致人民無法實際行使公投權利。
  • 支持降低公投提案門檻,認為即使降至5,000人,仍有後續連署等關卡,不會造成浮濫。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表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即使不增訂,仍可依憲法修正案規定進行,尊重委員會決議。
  • 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依大法官解釋具有審認公投案是否符合規定之功能,應予保留。
  • 解釋公投審議委員會組織已修正,任何政黨不超過1/2,有助於人民正當行使公投功能,不宜廢除。
  • 說明行政機關公投提案權與憲法體制可能不合,建議保留現行限制行政機關提案的規定。
  • 承認世界各國很少有行政機關被禁止提出公投案的情況。

劉義周 中選會副主任委員

  • 認為公投提案人數降低問題不大,但門檻不宜太低,可接受5,000人提案,並希望有配套措施(如身分證影本、地區分布)。
  • 同意公投審議委員會應有實質審查功能,但設在哪裡可再討論,並指出多數國家是在國會內設此委員會,行政機關很少。
  • 表示公投是代議政治不足時的救濟手段,大部分政策應在立法院討論決定。
  • 強調門檻高低不應單純用人數決定,應考量配套措施。

施宗英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處長

  • 表示行政院尊重委員意見。
  • 認為行政院依憲法已有政策擬定及法律案提案權,無需另增公投提案權,此舉恐屬多餘。
  • 說明公投審議委員會職權為認定公投事項是否符合規定,應進行實質審查,故有存在必要。

相關後續

  •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計21條條文,僅修正通過1條,其餘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其邁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15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主要討論候選人資格、投票時間、開票順序、選舉期程、競選宣傳規範、賄選罰則、以及行政中立等議題。
  • 核心爭議包括如何平衡人民參政權與國家忠誠度、選務效率與公民投票便利性,以及確保選舉公平公正與透明化。

相關爭議

  •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是否應增訂「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臺生條款」,以確保對台灣的忠誠度,但此提議引發對人民參政權差別待遇及實際操作困難的疑慮。
  • 投票時間是否應延長,以保障勞工及在外地工作者的投票權利,但中選會擔憂延長會增加選務人員負擔及開票變數。
  • 總統選舉與立委選舉合併舉行所造成的看守期過長問題,部分委員主張縮短總統就職前的過渡期,以避免政治動盪,但也有委員認為合併選舉可節省社會成本。
  • 開票過程的透明化:委員提案要求開票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允許候選人派員監察電腦計票,以杜絕爭議,但中選會認為現有監察制度已足夠。
  • 公投提案人數門檻、連署門檻、投票通過門檻是否過高,影響人民直接民權的行使,導致「鳥籠公投」。
  • 賄選罪自白減輕條款的存廢:法務部認為自白有助偵查,應予鼓勵;委員則質疑實務上「大咖」難以查獲,減刑缺乏道理。

立法委員發言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臺生條款」,要求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確保對台灣的認同與忠誠度,並舉美國為例證。
  • 建議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時間延長至早上8點到下午6點,以保障更多民眾的投票權利。
  • 質疑現行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規定(如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參選)與「臺生條款」的邏輯一致性,認為應確保對國家忠誠度。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選舉期程,將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訂於就職前90至30天內完成,以縮短長達4個月的看守期,避免政治動盪。
  • 主張總統選舉應優先開票,確保開票公平性,影響政治安定。
  • 認為投票所四周50公尺內禁止喧嚷、干擾的規定是賦予選務機關責任,而非限制人民自由。
  • 支持將選舉公報寄發時間延長至投票日前5日,認為現行2日不合理,應保障選民充分資訊權。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多項條文,旨在統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擴大民主參與,端正選風,並強化選舉透明度。
  • 建議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時間延長至早上7點到晚上10點,以保障人民參政權。
  • 主張總統、副總統就職日與當選日不應相隔過久,建議縮短過渡期。
  • 提案刪除賄選罪自白減輕條款,除非自白能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才減刑,以杜絕賄選漏洞。
  • 提案增訂投票所四周50公尺內禁止喧嚷、干擾,以落實秘密投票權。
  • 提案規範競選期間行政中立,並課以違規機關追償費用。
  • 提案要求檢察總長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案件偵結後赴立法院報告。
  • 提案增訂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可從保證金或競選費用補助金中扣除。
  • 提案要求開票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允許候選人派監察員監察電腦計票工作。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臺生條款」可能剝奪許多愛國者的參選權利,例如在海外出生的中華民國國民或台商子女,認為出生地與忠誠度無必然關係。
  • 指出美國的出生地條款有其歷史背景,且美國內部也在檢討其是否符合現代國際環境。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主張延長投票時間,以保障勞工及其他民眾的投票權利,認為中選會不應以行政困難為由拒絕。
  • 強調台灣是全世界投票時間最短的國家,問題在於人工開票導致的不信任,應朝電子計票發展。
  • 主張總統選舉公報應刊登政見,且字數不應過少,並堅決反對中選會審查總統候選人政見,認為應尊重言論自由及選民判斷。
  • 主張應明確規範外國永久居留權問題,要求參選人提出放棄證明,以避免選舉爭議,並確保對國家忠誠度。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與立委選舉合併舉行的缺點,除了跛腳總統問題,還可能導致選民難以透過選票制衡執政黨,希望選期能拉開。
  • 建議若採「臺生條款」,則總統參選人設籍台灣15年的規定可能太短,應延長,以確保對台灣的了解與連結。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臺生條款」可能比美國更嚴格,且在台灣出生但長期在國外成長者,未必了解台灣社會,建議可考慮延長在台居住年限。
  • 認為總統與立委分開選舉不需修憲,過去也曾分開選,且合併選舉可能導致立委任期與會計年度不符的怪異現象。
  • 批評檢察官靜坐挑戰集遊法是不好的示範,認為檢察官應與主張集遊法強制報備的民眾站在一起。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主張投票時間應延長,以深化民主參與,保障社會各階層(特別是勞動階級)的投票權利,不應以行政或庶務理由干擾。
  • 分享自身投票經驗,強調許多民眾因時間限制無法投票,呼籲委員們應擴大參與,折衷處理。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主張投票時間不宜延長,認為現行制度已行之有年且無窒礙難行之處,延長反而可能增加開票變數與爭議。
  • 建議若要延長投票時間,應將開始時間提前,而非延長結束時間。
  • 反對縮短總統就職前的過渡期,認為合併選舉可避免勞民傷財,且應保留選舉機關彈性。
  • 認為政見審查有必要,中選會可篩選違憲、違法或不當內容。
  • 主張應維持現行條文,不應將投票日限定於星期日,以保留彈性,並避免影響宗教作息及企業運作。
  • 主張永久居留權問題應維持原條文,因留學等情況可能取得居留權,但畢業後已失效,要求提出放棄證明恐窒礙難行。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主張選舉公報應維持政見600字、學經歷300字的限制,並應經中選會審查,避免內容過於浮濫或不實。
  • 建議選舉公報寄送時間維持投票日前2日,以符合中選會實務作業彈性。
  • 主張自治條例複決案應保留在全國性公投章節中,避免刪除後影響地方政府行使公投權益,造成法律不周延。
  • 主張罷免案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應維持,以維持政治安定,使當選人有一定執行職務期間。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支持總統選舉公報刊登政見,但考量印刷成本與環保,建議文字部分可電子化呈現,紙本則簡要。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內政部次長

  • 表示對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期限的修正,若立法院有共識,本部尊重審議決定。
  • 認為以選舉得票率作為工作獎金發放標準,是否視為賄選行為並刑事處罰,建議審慎考量。
  • 指出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已於法院組織法規範,不屬本法範疇。
  • 贊同增訂法院審理選舉訴訟應依職權調查,及罰鍰逾期不繳可從保證金扣除。
  • 建議維持選舉人居住期間為6個月,以防杜不實戶口遷徙。
  • 認為以「出生地」限制總統、副總統參選資格恐形成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參政權不符,建議審慎考量。
  • 說明總統與立委選舉合併是因任期接近,若要分開選需修憲,但合併會導致憲法空窗期及跛腳總統問題。
  • 說明在台設籍15年規定可討論,但以出生地限制參選恐有違憲之虞。
  • 強調世界上沒有國家用居留權限制人民參選總統,且不能擁有外國國籍已是嚴格限制,不宜再增訂。

劉義周 中選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若明確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期限,中選會將依新規定處理。
  • 認為投開票報告表掛號寄送可考慮,但更積極做法是鼓勵選民監督投開票所作業。
  • 說明現行總統選舉已優先開票,但若規定一次一個票匭開票,將大幅延長開票時間,影響選務效率。
  • 贊成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齊一規範。
  • 建議維持投票時間為上午8點至下午4點,認為延長投票時間可能導致選務人員工作時間過長,增加誤差因素,且過去延長試辦經驗投票率未見提升。
  • 說明台灣與泰國是投票時間最短的國家,但選務電子化程度不同,不宜直接比較。
  • 認為「臺生條款」的出生地與忠誠度無關,且可能剝奪許多中華民國國民的參選權利,建議維持現行「出生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可。
  • 表示選舉公報資訊會盡力在網站上提供,但額外製作選舉手冊成本高,實務上難處理。
  • 說明中選會對政見審查採低度介入,主要處理錯別字、不雅文字等技術性問題,若涉及毀謗等法律問題,刊載者有共犯之嫌,故需有審查機制。
  • 認為投票所人數限制應保留彈性,由中選會依地區人口規劃。
  • 說明監察電腦計票工作可在現有監察員系統中增加職務,無需另設新系統。
  • 建議將選舉公報寄送時間維持投票日前2日,以保留選務作業彈性。
  • 建議投票日維持星期六,因已行之有年,且不影響部分宗教作息,若改星期日恐衍生其他問題。

陳文琪 法務部參事

  • 建議刪除賄選罪中以選舉得票率作為不正利益發放標準的規定,認為現行賄選罪構成要件已涵蓋,且過於明確可能將非本意行為入罪。
  • 建議維持賄選罪自白減輕條款,認為自白有助於犯罪偵查,且與其他法律體例一致。

賴錦珖 中選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現行監察制度已包含投票所監察員及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不需另設新監察制度監察電腦計票。
  • 認為選舉公報刊登候選人資料若涉及毀謗、侮辱等問題,中選會刊載恐有共犯之嫌,故需有審查機制。
  • 對於網路競選廣告署名規範,認為與其他廣告規範體例不同,需進一步釐清。

莊國祥 中選會選務處處長

  • 建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關於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規定,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致性修正。

相關後續

  • 第5條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及刪除3個「應」字。
  • 第6條照李俊俋委員等意見通過,將省轄市改為直轄市。
  • 第8條刪除。
  • 第12條維持現行條文(居住6個月以上)。
  • 第13條照李俊俋委員等意見通過。
  • 第15條修正為「投票時間應自上午8時開始,至下午5時結束」。
  • 第16條照李俊俋委員等意見通過。
  • 第20條保留。
  • 第26條與第27條一併保留。
  • 第34條第二項「投票日期應定於星期日舉行投票」保留協商。
  • 第35條照段宜康委員版本通過(選舉應於任期屆滿前90日內至30日前完成)。
  • 第43條保留。
  • 第43條之一保留。
  • 第44條照李俊俋委員版本修正通過,包括將「選舉手冊」改為「選舉公報」,字數限3,000字,「彩色」二字刪除,並刪除第四項中「第五項」三字,寄送時間改為投票日前5日。
  • 第46條之一修正通過,將「公職人員」修正為「總統副總統」。
  • 第47條照陳亭妃委員意見通過(規範報紙、雜誌刊登競選廣告須載明刊登者姓名)。
  • 第52條照陳其邁委員意見通過(規範民調發布資訊及投票日前10日起禁止發布民調)。
  • 第53條修正動議經討論後,第一項「每一投票所之選舉人數以1,300人為限」刪除;第三項「錄音、錄影存證」及「或掛號寄發予」保留;第四項「之錄音及錄影光碟」保留;第五項「及錄影光碟」保留;第三款「及錄影光碟」保留;第七項修正為「中央選情中心及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置監察員若干人,監察電腦計票工作,其監察員之設置,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第八、第九項刪除,此修正條文保留送院會。
  • 第54條照陳其邁委員意見通過。
  • 第62條保留。
  • 第70條保留。
  • 第86條保留。
  • 第93條修正通過,將投票所四周規範距離從30公尺增為50公尺,並註記「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一致」。
  • 第93條之一照李俊俋委員等所提版本保留送協商。
  • 第96條修正通過,將第四十七條規範範圍增列「網路或電視廣告」,但「行政中立的部分」不處理。
  • 第100條刪除。
  • 第106條保留。
  • 第111條通過。
  • 第113條修正通過,第二項加入「或政黨」三字。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5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其邁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801
卷/期/冊
101/48/1
發布日期
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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