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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聚焦人權保障、羈押制度與院檢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6-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落實兩公約人權保障、羈押制度改革、防範受刑人潛逃及強化司法官迴避規定。會議中,委員與司法院、法務部就修法方向、檢察官靜坐抗議最高法院決議及原住民語言障礙等問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通過,但多項關鍵爭議條文如羈押期限、法官職權調查證據等仍未獲結論,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的組織架構與相關法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第1條至第8條、委員所提修正動議與附帶決議,以及銓敘部就草案第7條所提修正意見,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
  • 此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健全法醫師制度,確保司法鑑定品質,並重新檢討法醫師養成、職責可行性、檢驗員角色定位及相驗、解剖、鑑定業務執掌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多項條文如第9、10、11、37、44、49、53條及委員蘇清泉等提案刪除第13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顯示對部分修正方向存在異議。
  • 行政院提案刪除第48條亦不予採納,但該條文經委員會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9、10、11、37、44、49及53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蘇清泉等19人提案刪除第13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行政院提案刪除第48條不予採納,但條文修正為「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9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 通過附帶決議1項:法務部應於2年內重新檢討法醫師制度,包括法醫師養成、各項職責可行性與必要性、檢驗員角色定位,以及相驗、解剖及鑑定業務應由醫師、病理專科醫師或法醫師執掌,並提出相關修法版本。
  • 此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跨國移交受刑人的相關法律規範,以確保程序合法性及受刑人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第1章章名、第1條至第3條、第2章章名、第4條、第6條至第17條、第3章章名、第18條至第21條、第4章章名及第22條至第25條,均照案通過。
  • 草案第5條除第3項修正外,餘均照案通過。修正內容為「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受刑人之請求,協助其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併送返國。」並增列第4項:「第一項之人員應告知受刑人有前項之權利。」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行政院應會同司法院向本院報告本法第23條施行前之準備情形,並於施行後每半年向本院報告執行情形。
  • 此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處理法務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報告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務部101年度預算中,針對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及「戒毒成功專線計畫」的經費凍結案,主要關切藥癮者再犯率未降反增的業務成效問題。

相關爭議

決議凍結「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經費的1/5,顯示對法務部毒品防治計畫成效的質疑,認為再犯率未降反增,業務成效有待檢討提昇。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准予動支凍結經費。
  • 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十一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主要圍繞落實兩公約人權保障、強化程序正義、改善羈押制度、防範受刑人潛逃及釐清法官與檢察官在證據調查上的職權界線等議題。
  • 討論重點包括強制辯護範圍、羈押期限、扣押物抄錄權、使用戒具規範、特偵組再議機制、量刑程序、上訴期間及第三審強制辯護等。

相關爭議

  • 法官職權調查證據範圍:司法院認為最高法院決議將法官職權調查證據限於對被告有利事項是正確的,以維護法官中立性;法務部及部分委員則認為此決議違反立法原旨,認為法官應調查有利與不利被告的證據,引發檢察官靜坐抗議,質疑其適法性與妥適性。
  • 防範受刑人潛逃機制:法務部提出「防大咖落跑條款」(第456、469條修正)以允許檢察官在判決確定後、卷宗送交前逕行拘提並限制出境,但委員質疑此舉是否能根本解決問題,並擔憂法務部在未修法前已啟動監控機制,可能導致普遍性、選擇性執行,侵害人權。
  • 原住民及智能障礙者辯護權與通譯問題:委員提案將原住民納入強制辯護範圍,並將「語言不通」修正為「語言不通曉」,以更廣泛保障因文化及語言差異導致溝通障礙的被告。法務部傾向以通譯解決,而非強制辯護。
  • 羈押期限:委員提案將偵查中羈押期限從2個月縮短至10天,並縮短延押聲請期間,以保障人權,但司法院及行政院的版本維持較長期限。
  • 檢察官靜坐抗議最高法院決議:多位委員質詢檢察官靜坐抗議最高法院決議的妥適性,認為院檢雙方應尋求溝通而非對立,並建議召開公聽會或聲請大法官釋憲以解決爭議。
  • 電子監控措施:法務部與親民黨黨團提議將電子監控納入替代羈押的保全手段,但司法院表示因行政機關對主機設置意見不一而未提出,引發委員對其不積極的批評。
  • 選罷法案件審結期限:委員質疑司法院未能有效督促各級法院於選罷法規定之6個月內審結案件,導致當選人職務正當性受損,原告權益受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最高法院是「問題製造者」且有「老大心態」,對檢察總長要求召開研討會被拒絕表示不滿。
  • 主張司法改革應保障人權,訴訟制度不宜過長,並強調「寧可毋枉」的原則。
  • 認為院檢雙方應反躬自省,有效執行職務,而非在制度上高來高去。
  • 將舉辦公聽會,推動修法解決法官職權調查證據的爭議。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防大咖落跑條款」修法必要性,認為羅福助等潛逃非因法律漏洞,而是法務部執行不力,修法恐為卸責。
  • 指出法務部在修法前已啟動防潛逃監控機制,導致被告人權受損,擔憂修法後可能選擇性執行。
  • 批評法務部對惡檢的自我反省機制緩慢且缺乏誠意,相較司法院對法官懲處迅速,認為檢察體系改革不足。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92條,將第100條之1及100條之2條文增列適用於證人訊問。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將違背第31條第1項取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單獨列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與期待有落差,部分修正僅為用語調整,與司法改革無關。
  • 指出司法院對智能障礙者強制辯護的實務解釋過於狹隘,未能保障會講國語但無法完整陳述的被告。
  • 建議將第99條「語言不通」修正為「語言不通曉」,以涵蓋原住民、外籍配偶等不完全通曉國語者,並應給予通譯協助。
  • 質疑兩公約施行後,第三審欠缺強制辯護導致的6,084件人權侵害案件,應提供非常上訴等救濟機會。
  • 主張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明確法官職權調查證據的範圍,以解決院檢爭議。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強調修法是為解決重大犯罪判決確定後棄保潛逃問題,維護司法威信。
  • 呼籲法務部和司法院應積極面對社會民意,不要以「實務上有問題」為由推託,並應摒棄本位主義。
  • 指出親民黨提案修正第456、469條,旨在強化拘提權利與明確性,並希望納入科技監控措施。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原住民因語言障礙無法通曉的情形納入強制辯護範圍,或在第95條明確告知被告可請求法律扶助機制。
  • 關切原住民族法庭或專股的設置進度,呼籲司法院和法律扶助基金會積極推動。
  • 建議將第99條「語言不通」改為「語言不通曉」,以更廣泛保障原住民權益。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建議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範圍應增列「原住民」,考量其語言溝通、思維模式及文化背景與漢人差異,避免誤判。
  • 認為原住民在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在場時,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 提案修正第192條,將第100條之1及100條之2條文增列適用於證人訊問,以符合修正草案說明。
  • 提案修正第158條之2,將違背第31條第1項取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單獨列為第1項,避免與第93條之1的但書混淆。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防大咖落跑條款」修法成效,認為無法根本解決問題,並建議建立第1審有罪即羈押制度。
  • 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人權單位舉辦公聽會,通盤檢討羈押制度與防逃措施,以因應時代變化。
  • 關切電子監控技術發展及實施,質疑司法院與行政院因主機設置爭議而延宕,態度不積極。
  • 建議檢察機關與戶政體系連線,防止受刑人透過遷移戶口拖延執行,並改善行政程序效率。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批評院檢雙方因最高法院決議引發的對立與本位主義,呼籲雙方應溝通協調,共同推動司法改革。
  • 質疑最高法院為何在10年後才做出限縮法官職權調查證據的決議,並認為法官應站在中立立場。
  • 要求司法院提供世界各國法院關於證據調查義務的資料,以供修法參考。
  • 批評最高法院動輒發回更審,導致訴訟纏訟、浪費司法資源,呼籲三審應逕為裁決,並重視量刑辯論。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對院檢爭議感到不解與失望,認為司法作為捍衛公理正義的最後防線,不應吵成一團。
  • 質疑最高法院為何拒絕與檢察總長溝通,連研討會都不辦理,認為處理態度不妥,有「老大心態」。
  • 呼籲最高法院應更精進、圓融處理爭議,並支持立法院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討論修法。
  • 擔憂若法官不調查證據,檢察官可能故意蒐證不齊全,導致有罪被告獲判無罪,影響司法公正。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官吳巡龍靜坐抗議的表達方式是否妥當,認為檢察官應窮盡法律途徑如聲請釋憲、停止審判等。
  • 支持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認為法官角色應趨中立,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善盡舉證責任。
  • 認同法官不應直接介入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避免先入為主,但承認從職權主義轉向當事人進行主義會有陣痛期。
  • 建議司法院應與社會對話,讓民眾更清楚了解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定位及司法改革方向。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未能有效督促各級法院在6個月內審結選罷法案件,導致多件當選無效訴訟延宕1年半以上。
  • 批評法院配合被告一再請假,拖延審理,要求司法院調查延宕具體原因並追究責任。
  • 強調司法應速審速決違反選罷法行為,維護民主政治正當性,並要求司法院提供完整資料給相關委員會。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對於司法院秘書長將院檢爭議推給立法院裁決感到意外,認為是推卸責任。
  • 質疑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解釋差異,導致院檢各執其詞,影響司法公信力。
  • 認為法官在裁定前應主動尋找有利不利證據,檢辯雙方也應充分攻防,法官再做裁定。
  • 建議聲請大法官釋憲,以解決院檢雙方對法律條文解釋的僵持局面。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最高法院97年第4次刑庭會議決議駁回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權的妥適性,及其對司法公正性的影響。
  • 認為司法院應向社會大眾解釋法官與檢察官在訴訟制度中的角色定位,以消除民眾對近期爭議的疑慮。
  • 支持法官角色應趨於中立,刑事訴訟法從職權主義走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方向。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烈抗議會議主席在協商結論中,將其提出的多項修正版本直接裁示「暫不修正」或「維持現行條文」,認為此舉不尊重立法委員提案權,並揚言將影響法案出委員會。
  • 主張討論沒有結論的條文應保留繼續協商,而非直接決定不修正。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擴大辯護人閱卷權至判決確定後可拷貝光碟。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1條,增列筆錄應向詢問人及辯護人朗讀或閱覽,並允許辯護人對錯誤表示意見。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0條之1,規範檢警使用戒具的要件,並強調維護被告名譽。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5條,明確告知被告為低收入戶可請求指定辯護人,並於被告表示選任辯護人時停止訊問。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刪除重罪為逕行拘提事由,並刪除「追訴」二字,強調不容許先押人再蒐證。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將偵查中羈押期限縮短至10天,並限制延長次數,同時增訂羈押總期間不得逾8年。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5,規範證人指認程序,避免誘導,並要求全程錄影。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增列告訴人可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法院陳述意見,法院調查前應徵詢檢察官意見。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增訂記者為可拒絕證言的職業對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98、206、208、208條之1,強化鑑定人選任權利及詰問鑑定報告的機會。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強化辯護人於偵查中訊問時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並隨時對不正訊問表示異議。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2,規定公訴提起後,法院應通知被告選任辯護人,低收入戶可聲請指定。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3,落實量刑分離原則,重罪案件可裁定分離證明犯罪與科刑程序。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增訂停止執行死刑的法定事由,配合國際廢除死刑趨勢。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秘書長 司法院

  • 回應檢察官靜坐抗議,指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比例已改善,並表示檢察官對最高法院的批評應具體說明。
  • 說明最高法院正積極草擬大法庭機制,以統一各庭見解,解決判決歧異問題。
  • 解釋「防大咖落跑條款」是法務部因執行需求提出,司法院曾召開公聽會討論有罪羈押制度,但因技術問題未再提出。
  • 表示司法院已參酌兩公約影子報告進行修法,但部分重大改革如二、三審上訴審制度仍在研修中。
  • 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已納入智能障礙者,並表示第99條「語言不通」已涵蓋原住民、新移民等,將來會提醒法官應使用通譯。
  • 回應第三審欠缺強制辯護案件的救濟問題,表示法律規定非常上訴有一定條件,目前情況無法構成非常上訴要件。
  • 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的解釋是立法裁量問題,司法院尊重立法院決定,但認為最高法院決議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官應保持中立。
  • 承認選罷法案件有延宕審結情況,將儘快提供詳細說明並追究原因。
  • 回應檢察官靜坐事件,認為所有法律議題都可討論,但應尋求適當管道。強調最終解決方案在立法院修法。
  • 說明最高法院對檢察總長意見表示重視,但決議前已充分辯論,並解釋「冷處理」是為維護治安。
  • 說明司法院已逐步建置量刑資訊系統,已完成妨害性自主及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系統,並將提供相關報告。
  • 指出刑事訴訟法從職權主義改成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是朝法官角色趨於中立的方向進行,將更努力與社會對話溝通。

吳陳鐶 次長 法務部

  • 對於檢察官靜坐抗議,強調在法律未修正前,司法與行政部門都應遵守法律規定,尊重蘇友辰理事長意見,但認為現行法官職權調查證據規定包含對被告有利與不利事項。
  • 認為「防大咖落跑條款」有修法必要,可防止脫逃,但根本解決之道是建立第1審有罪即羈押制度。
  • 表示法務部對黃宗源委員個案的監控是依現行法處理,僅為了解行蹤,並非限制人身自由。
  • 承認法務部對司改會點名的9件檢察官辦案草率案件處理較慢,其中1件已決議申誡處分,因人事程序需時間。
  • 回應原住民語言問題,認為應使用通譯而非指定辯護人,但可考慮將第99條「語言不通」改為「語言不通曉」。
  • 表示對委員建議將法律扶助機制明確寫入第95條,可再研究可行性。
  • 說明電子監控系統因涉及資源與監控人員問題,第三代仍在研發測試中,將了解國外情況並改善。
  • 指出吳傑人檢察官透過遷移戶口拖延執行,最終仍被發交執行,承諾將改善與戶政連線等行政程序。
  • 對於檢察官靜坐,表示檢察部門已多次表達意見但未獲最高法院回應,尊重吳檢察官在合於法令下表達個人見解。
  • 強調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的立法原旨是法官應調查對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與檢察官利益無關,而是制度與社會秩序問題。
  • 表示若聲請大法官解釋,法務部將遵照解釋文,但不具備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權限。

吳景芳 董事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

  • 回應鄭天財委員關於原住民法律扶助機制,表示已與南投等3個分會接洽,將指派專職律師處理原住民案件。
  • 承諾將於1週內與各分會長磋商,推動遴選專辦原住民案件律師的機制,並向委員回報進度。

相關後續

  • 本次討論事項所列之議案,因部分條文仍有意見,無法協調,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第15條、第17條至第25條、第26條、第38條、第38條之1、第46條、第50條、第51條、第58條、第60條、第63條、第67條、第68條、第71條、第85條、第88條之1、第89條、第107條、第256條之1、第258條之1、第271條之1、第280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13條、第344條、第349條、第390條、第391條、第394條、第395條、第426條、第457條、第469條等,依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或併陳委員其邁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31條修正通過:將「原住民」納入強制辯護範圍,並規定其在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但等候逾4小時得逕行訊問。
  • 第41條依柯委員建銘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90條之1修正通過:規範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使用戒具的要件,並強調應維護被告名譽。
  • 第93條之1除第1項第5款修正外,其餘依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1項第5款修正內容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選任辯護人,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4小時。其因等候第31條第5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35條第3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 第95條修正通過:第3款增列「如為中低收入戶、勞工、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 第99條修正通過:將「語言不通」修正為「語言不通曉」。
  • 第101條修正通過:增訂羈押需「無其他適當方法防範之」要件,並規定第31條第1項前段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法官應指定辯護人,且被告、辯護人得請求適當時間準備答辯。
  • 第101條之1修正通過:增列「不能安全駕駛罪」等罪名為預防性羈押對象,並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第61條之罪納入。
  • 第108條(羈押期間)及第158條之2(違法取得自白證據排除)等關鍵條文,最終未達成共識,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第33條、第42條、第43條之1、第76條、第102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801
卷/期/冊
101/48/1
發布日期
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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