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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稅法修正案:聚焦證所稅、茶葉營業稅及記帳士入會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6-07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金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度預算凍結案,並併案審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記帳士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茶菁加工免徵營業稅、記帳士強制入會與懲戒,以及證所稅的市場衝擊、公平性、國家債務、國有資產活化與富人稅等財政政策。最終部分議案獲協商結論,部分法案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度單位預算凍結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處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度單位預算凍結案,討論安排報告日程,以利該局預算執行及業務推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 該凍結預算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通過臨時提案,建議金管會應加強相關業者入陸的風險控管措施,以應對中國經濟情勢衝擊台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增訂條文,將茶菁或粗製茶加工勞務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以減輕茶農負擔並提升產業競爭力。

相關爭議

  • 財政部擔心茶菁加工免稅會被援引比照到所有農產品加工業,導致營業稅收損失,且加值型營業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而非加工廠。
  • 提案委員認為茶葉加工稅金不多卻造成農民經濟困難,且稻米碾米廠免稅,茶葉應比照處理,以保護國內茶業。
  • 財政部指出農民自行加工及販賣農產品已免稅,但委託營業人加工勞務則應課稅,以免助長大型加工廠免稅。

立法委員發言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增列茶菁加工廠免徵營業稅,以減輕茶農經濟困難。
  • 指出南投縣茶葉加工稅收不到300萬元,卻對農民造成負擔。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支持免徵茶菁加工稅,認為此稅最終會轉嫁給茶農,加劇其生計困難。
  • 強調茶農難以自行設廠加工,代工廠是必要環節,不應課稅。
  • 建議比照稻米碾米廠免稅方式處理茶葉加工,以保護具競爭力的經濟型農作物產業。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農民委託加工廠代工是否應課營業稅,認為加工廠僅收取工錢,主體仍為農民,應視為耕作一部分而免稅。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建議對農產品委外代工免徵營業稅應慎重考量,擔心規模大小難以界定且恐被濫用。
  • 認為在財政赤字下,任何減稅案若無充分理由均應反對,以免財政惡化。
  • 主張應避免將小突破變成大收穫,強調稅收的合理徵收對財政健全的重要性。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原則上同意對農業部門的照顧,認為社會可接受對農業相關加工品免稅。
  • 建議在逐條討論時可針對茶菁加工的原則進行修正。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支持財政部維持現制的看法,但認為財政部需更努力釐清,讓提案委員了解現行規定並未傷害農民照顧意旨。
  • 指出加值型營業稅即使免稅,在中間免稅機制下,最終價格反而可能不利,並可能導致稅上加稅,需向農民解釋清楚。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財政部應以解釋令而非修法方式處理農民茶菁加工免稅問題,以避免其他農產品援引比照,並加速實施。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建議維持現制,因擔心茶菁加工免稅規定會被援引比照至所有農產品加工廠,導致稅收損失,且營業稅由最終消費者負擔。
  • 解釋農民自行加工販賣農產品已免稅,但提案針對的是委託營業人加工,這屬於勞務銷售,若全面免稅將照顧到加工廠而非農民。
  • 表示營業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源,營業稅損失將引發地方反彈。
  • 同意研擬以行政解釋令方式,針對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加工茶菁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以照顧農民且避免援引比照問題。

相關後續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九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解釋: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增訂規定,強制已依法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於一定期限內加入公會,並建立相關懲戒機制。

相關爭議

  • 財政部原則同意強制入會,但擔心若強制規定不加入就不得營業,此規定過於強烈,建議給予緩衝期限。
  • 財政部建議應明定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違反刑法或相關規定時,應移送懲戒,以完善法案。

立法委員發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在增訂「記帳士法」第35條第3項,希望發揮公會自治管理功能,給予專業自律及懲戒機制。
  • 主張此舉有助提升服務品質、維護客戶權益,並協助國稅單位傳達法規資訊與政令宣導。
  • 建議已執業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加入公會,並給予適當緩衝時間。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支持財政部的原則,認為強制規定不加入公會就不得執業,是對人民權益的重大剝奪,應探討如何更加周延。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原則同意修正草案,支持「業必歸會」政策,認為公會有助於會員自律和訓練。
  • 建議強制入會規定應有緩衝期限,避免過於強烈而影響權益。
  • 提議應加入條文,明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有違反刑法或相關規定時,應移送懲戒,使法案更完整。

相關後續

  •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修正通過,增訂強制入會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加入公會的緩衝期。
  • 增訂記帳士違反業務相關犯罪行為、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或公會章程等情事,應付懲戒的規定。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處理院會交付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該會證券期貨局101年度單位預算凍結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討論證券交易所得稅(證所稅)修法的市場衝擊、公平正義、立法時機,以及國家財政健全、國債、國有資產活化、奢侈稅及富人稅等相關財政政策議題。

相關爭議

  • 證所稅課徵衝擊:許添財委員質疑現行資本市場稅負已高於美日,證所稅恐導致稅基流失,且部分課稅方式有違憲之虞;財政部長則強調先建立制度的重要性,並認為共識版衝擊最小。
  • IPO溯及既往爭議:許添財委員質疑IPO課稅是否溯及既往,恐導致企業趕在年底前出脫股票或轉赴他國上市;財政部長回應法律基本原則不溯既往,並說明實施日前的所得計算方式。
  •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延宕:吳秉叡委員質疑財政部對財劃法修法態度不積極,導致地方財政失衡問題持續存在,馬總統承諾跳票;財政部長表示會盡力推動,但需地方政府達成共識。
  • 中央政府舉債上限:吳秉叡委員要求財政部長承諾不調高中央政府40%的舉債上限,擔心財政惡化影響政府應變能力;財政部長則說明我國債限偏低且負債狀況正改善,將努力不破表。
  • 證所稅預估稅收與實際差異:吳秉叡委員質疑財政部對證所稅預估稅收(150億)可能像奢侈稅一樣嚴重失準,共識版恐幾乎收不到稅;財政部長澄清未發布150億數字,並強調證所稅目的在建立制度而非稅收。
  • 富人稅與證所稅關係:賴士葆委員及費鴻泰委員詢問郭台銘提出的富人稅能否取代證所稅;財政部長明確表示兩者性質不同,不能互相取代,但對富人稅的提議表示敬佩。
  • PFI政策推動:李桐豪委員質疑財政部在推動PFI(民間融資提案)政策前研究不足,並引述英國經驗提醒其可能導致高社會成本與無效率,要求財政部謹慎評估;財政部長則表示會加速研究並建立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資本市場稅負已是美日2.4至5.6倍,證所稅恐加劇稅基流失,導致IPO意願降低。
  • 認為證所稅部分課稅方式(如達8500點就課稅)有違憲之虞,因可能對賠錢者課稅。
  • 要求財政部長承諾任內不提高公共債務法規定的舉債上限,並指出國家債務已近法定上限,經濟成長又衰退。
  • 批評政府公共建設減少導致經濟陷入惡性循環,財政危機重重。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健全小組運作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進度遲緩,導致地方財政問題懸而未決。
  • 要求財政部長承諾不調高中央政府40%的舉債上限,強調政府應有充足子彈應對重大災難及社會弱勢照顧。
  • 批評部分地方政府及世大運預算浪費,導致財政負擔加重,並指出台北市與其他縣市的財政分配不均。
  • 對證所稅共識版能否收到預期稅收存疑,認為其為「逃避版」,實際課稅效果不彰。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證所稅制度建立是否能穩固可長可久,並質疑其公平正義與憲法爭議問題。
  • 認為證所稅的公平正義程度越大,對市場衝擊可能越大,強調改革時機點的重要性。
  • 呼籲財政部應加速推動證所稅法案在本會期三讀通過,以消除市場不確定因素,避免夜長夢多。
  • 關心國有資產活化進度,建議應加速活化以作為償債來源,並擴大至地方政府。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肯定證所稅共識版對法人及IPO課稅能增加稅收,並強調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大於稅收數字。
  • 認為郭台銘提出的富人稅與證所稅是兩回事,不能互相取代,但都凸顯公平正義。
  • 呼籲財政部應積極促成證所稅法案儘速通過,以穩定市場。
  • 質疑我國國債狀況,並詢問財政部為何不利用低資金成本多發債進行國家建設,而是推動PFI機制。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恭喜部長讓證所稅案送出委員會,並支持部長對記帳士法修正案的原則。
  • 提醒部長公平正義是公共政策的主導指針,不應僅視為財政學教科書的一章,並對郭台銘提出的富人稅表達看法。
  • 建議財政部應利用朝野協商期間,整合各版本提出更完整、稽徵成本低、稅率合理、符合市場習慣且能課到一定稅額的證所稅方案。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在推動PFI政策前研究不足,缺乏對各國實施情形的比較。
  • 批評證所稅修法範圍過窄,僅對股票課稅而未涵蓋權益、期貨、選擇權等其他資本市場商品,失去公平性。
  • 強調證所稅不應只求「有就好」,應考量對產業發展的傷害,特別是IPO及中小企業融資平台。
  • 引述英國國會對PFI的決議,指出其可能導致高社會成本與無效率,提醒財政部應謹慎評估潛在負債及成本效益。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肯定郭台銘等企業家提出富人稅的用心,但強調富人稅與證所稅是不同稅目,不能互相取代。
  • 呼籲財政部應努力與在野黨溝通,促使證所稅法案儘速通過,以消除市場不確定因素。
  • 強調財政部責任重大,應努力健全政府財政,確保國家建設及社會福利有足夠稅收支持。

薛凌 立法委員

  • 詢問國有資產活化的具體含義,並關切國有財產局土地標售與活化政策。
  • 質疑房屋評定現值調高近38.8%導致房屋稅大增,批評財政部將人民當提款機,要求提出因應措施。
  • 關切央行打房政策可能波及中產階級,影響台灣經濟活絡,要求財政部提出建議。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質疑證所稅共識版中10億元交易額的課稅門檻是否過高,對大戶定義範圍過小,可能袒護市場炒手。
  • 批評奢侈稅政策,認為其過度打擊非過熱地區房市,且政策成本過高(如地方政府土地增值稅短收),建議應修正。
  • 認為房地產價格具有區域性差異,不應一體適用政策,應針對房價離譜地區加重打擊,而非讓其他地區受災。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肯定證所稅議題趨穩,股市逐步趨堅,認為共識版雖有不滿意處但總算可接受,應儘速塵埃落定。
  • 呼籲社會不應有仇商反富心態,強調企業肩負社會責任,政府應與人民、企業合作。
  • 建議富人稅可採樂捐方式,並由財政部規劃雙軌制,鼓勵富人貢獻財富,並給予榮譽表彰,以改善社會氛圍。
  • 支持國營事業資產活化,建議中油、台電等無門市功能總部可遷至新市鎮,釋出精華區土地。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詢問部長對豪宅定義的看法是否改變,並質疑國有非公用土地閒置或被占用問題,要求提出清理與活化辦法。
  • 建議國有財產局應考慮委外清理被占用的國有土地,並利用GPS等資訊技術加強清查。
  • 關切美國要求台灣銀行配合清查美國人在台所得問題,並詢問財政部在稅務資訊交換方面的努力。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提醒部長在引用日美債務數據時應更謹慎,避免誤導民眾對台灣國債狀況過度樂觀。
  • 指出IMF對國債定義與台灣計算方式存在差異,要求部長清楚說明。
  • 認同PPP、PFI等公私部門合作概念,但提醒政府過去推動BOT案曾發生弊端,要求財政部做決策前需向社會交代,並謹慎研究。
  • 要求財政部針對《今週刊》報導的資本市場稅負計算方式,公開說明其專業判斷與數據正確性。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呼籲社會各界對證所稅5個版本有正確了解,並要求財政部儘快精算出各版本預估稅收及利弊衝擊,供委員參考。
  • 質疑郭台銘提出的300名富人繳180億富人稅是否優於證所稅,並詢問財政部對此提議的態度。
  • 建議財政部成立資產活化小組,評估中油、台電等國營事業遷移至新市鎮的可行性,以活化精華區資產。
  • 要求財政部督促公營行庫改善感熱紙含雙酚A問題,並檢討0元發票開立機制,避免浪費與民眾空歡喜。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強調證所稅修法目的在建立制度,而非主要為了稅收,並認為共識版衝擊最小,可分階段實施。
  • 說明法律基本原則不溯既往,證所稅對IPO課稅設計已考慮降低衝擊。
  • 表示財政健全小組會繼續運作,並調整財政收支劃分法座談會方式,將盡力推動修法。
  • 澄清我國債限偏低,與歐美日國債狀況不同,呼籲民眾勿過度憂慮,並將努力不破舉債上限。
  • 表示富人稅與證所稅是兩回事,不能互相取代,但對郭台銘的提議表示敬佩,若社會有共識可研議。
  • 同意加速國有資產活化,將引進PFI(民間融資提案)機制,並已請退休國有財產局局長回任常務次長負責此業務。
  • 回應房屋稅調整是地方政府權責,因地段率調整反映繁榮程度,綜合所得稅收成長並非加稅結果。
  • 說明奢侈稅目的在抑制房價,該目標已達成,稅收數字並非主要考量。
  • 解釋證所稅10億元交易額門檻的設定考量,並表示未來若有共識可再調整。
  • 承諾將督促公營行庫改善感熱紙問題,並對0元發票開立進行宣導,建議店家開立收據而非發票。

許虞哲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見部長不需預約,隨時可以見面,但會先向秘書通報。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 蔡正元等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第一案(關於個人出售土地收入重複課徵土地增值稅和個人綜合所得稅)修正為「建請財政部研議」,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801
卷/期/冊
101/48/1
發布日期
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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